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第十四章刑事责任与刑罚概述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刑罚的功能,指国家制刑、量刑和行刑 的活动对人们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对犯罪人的功能 1.剥夺功能既排害功能 ; 2.惩罚功能; 3.教育改造功能。 二、对被害人的功能 ——补偿和安抚功能 三、对社会的功能 1.威慑功能; 2.教育、鼓励、鉴别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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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刑罚权 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独立主权,对犯罪 人实行刑事制裁的权力。 1.制刑权。即创制刑罚的权力,包 括对刑罚制度的立、改、废。 2.求刑权。请求对犯罪人处以刑罚 的权力。 3.量刑权。是审判权的一部分,决 定是否科处刑罚、科处何种刑罚。 4.行刑权。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权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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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1、刑罚方法 (1)定罪判刑;(2)定罪免刑;(3) 消灭处理(追诉时效、特赦以及死亡等); (4)转移处理(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2、非刑罚方法 刑法第37条规定表明了我国刑法的非刑 罚处罚方法有以下几种: (1)训诫; (2)责令具结悔过; (3)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 (5)行政处罚;(6)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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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义务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因犯罪行为而必须 承担的刑事法律义务。 6、谴责说.认为刑事责任是国家根据刑事法律 对犯罪人进行的一种严厉的谴责或者否定的道德、 法律和政治的评价。 (二)刑事责任的概念 是由于犯罪行为而产生的一种特定法律关系,在 这一法律关系中,国家依法对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人 进行否定的道德和法律评价,犯罪人则依法承担刑 事法律后果的义务。 (三) 确立刑事责任概念应当注意的问题 首先把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实现区别开来; 其次把刑事责任与刑罚区别开来; 再次把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区别开来。
14刑诉法之刑事审判概述(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3.控辩双方共同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尽管法官主持审判,但控辩双方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范围、方式取决于控辩双方,只要不违反规则,法官不能主动干预。二是基本上实行辩诉交易,控辩双方可在庭前进行交易。达成协议后,法官通常会尊重双方的选择,开庭时只要查明被告人认罪是在自愿、明知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一般就不再进行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而迳行宣告判决。
7.公开性。是指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法庭的大门永远是敞开的,除了为了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这是摒除司法不公的最有力的手段。
8.公正性。公正是诉讼的终极目标,是诉讼的生命。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审判的公正性也源自于裁判者的独立性与中立性。
3.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在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之后,必须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是否需要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罚如何执行、判决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作出裁判并予以公开宣告。
《刑法》第十四章
(二)法定量刑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8、前科 9、犯罪人因犯罪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量刑情节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不同情节的关系 (二)正确适用多功能情节 (三)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1、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 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 的本人其他罪行。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四)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 如实交待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行为。 (五)自首的法律后果
第67条第1款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 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节 量刑情节
四、间接处罚的禁止
对于罪刑规范并不禁止的事实(行为、 结果等),不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否则 就会形成间接处罚。 A在抢夺B的财物时,导致B身体遭受 轻微伤。B的轻微伤能否成为对A从重量 刑的根据?本书持否定回答。
第十四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三节 累犯
第三节 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 行完毕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 定之罪的情况。
第67条第1款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的,是自首。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既不缩小也不夸大。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三)准自首的成立条件
第67条第2款 【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 行的,以自首论。
刑事审判的概念
刑事审判的概念
刑事审判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中依法进行的审理和裁决的过程。
刑事审判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进行刑事责任的认定和量刑的一种司法活动,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正义。
刑事审判的概念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审理程序:刑事审判包括审理前的调查和侦查阶段,以及审理过程中的法庭程序。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进行听证、辩论,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和证据适用的权利。
2. 刑事责任的认定:刑事审判的核心是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即判决定罪与否。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陪审团或法庭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犯罪的性质和程度。
3. 量刑决定:一旦被告人的罪行被认定,刑事审判将决定对其进行何种刑罚以及刑罚的大小。
刑事审判应当依法执行量刑原则,包括最优、最恰当和最平衡的刑罚,并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况和个人因素。
刑事审判以公正、公平和合法为原则,在制约和保障司法权力的同时,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
刑事审判的结果将根据法律规定产生法律
效力,决定了犯罪者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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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刑事审判【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刑事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的价值基础:实现客观、公正和诉讼效率概述刑事审判的原则刑事审判组织: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概念、内容、审查后的处理开庭审判前的准备法庭审判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审判笔录法庭秩序审判障碍及其处理: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判决、裁定、决定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特点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提起自诉的条件和程序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自诉案件的受理自诉案件审理的特点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范围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程序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提起二审程序的主体第二审程序提起二审程序的理由和方式提起二审程序的期限二审程序的审判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述死刑复核程序判处死刑(死缓)案件的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概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未成年刑事审判程序的特有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特点刑事审判一、概述1.刑事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对刑事诉讼中的“审判”,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1)刑事审判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专门权力的活动;(2)刑事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三大基本职能之一;(3)刑事审判是近代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力。
审理权是指法官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核各种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并审查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全部诉讼活动。
裁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查清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权威性处理决定的活动。
审理和裁判是刑事审判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
刑事诉讼法 全部讲义 第十四章
第二节 刑事第一审程序
一、概念 二、意义 三、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四、刑事第一审特别程序
一、概念
又称初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 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 进行第一次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总称。
二、意义
1、是审判程序的典型代表:是刑事审 判的必经程序,其程序规则较其他审判程 序最为全面、完备; 2、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又是审判程 序的基础; 3、做出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上 诉、抗诉时就是生效裁判。
第十四章 审判程序
第一节 刑事审判概述 第二节 刑事第一审程序 第三节 刑事第二审程序 第四节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刑事审判概述
一、概念和意义 二、模式与分类 三、原则 四、审判组织 五、制度 六、判决、裁定和决定 判决、
一、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审判是审理和判决的合称。是指由法院代表 国家在原、被告双方的参与下,通过独立地认定 案件事实和适用实体法对有关法律责任问题,作 出最终和权威的确定的司法活动。审理是前提和 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两者构成一个 辨证统一的整体。具有以下特征: 1、和平性和非自助性; 2、被动性或应答性; 3、多方参与性; 4、集中性; 5、最终性和权威性。
三、原则
是指刑事审判所应遵循的一般规范和 准则。实质是刑事审判实现程序正义的基 本规范。具体包括: (一)不告不理原则 (二)公开审判原则 (三)法官中立原则 (四)直接言词审理原则 (五)控辩平等原则 (六)自由心证原则 (七)上诉不加刑原则
四、审判组织
是法官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根据《 是法官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根据《刑事诉讼 法院组织法》规定, 法》、《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有三种审判组织形 式 :
刑法学-第十四章 刑罚概述
一、刑罚的概念、属性与特征 刑罚与其他强制方法的区别 1.最严厉;2.只能适用于犯罪分子;3.只能
由人民法院依法适用;4.只能由最高立法机 关确立;5.由特定机构执行的制裁措施。 二、刑罚权的概念与依据 制刑权பைடு நூலகம்求刑权量刑权 行刑权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一、特殊预防功能 1.剥夺或限制再犯能力功能 2.个别教育功能 3.个别威慑功能 4.改造功能 二、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 1.一般威慑功能 2.安抚功能 3.一般教育功能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一、概念 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结果 二、我国刑罚目的的具体内容 (一)特殊预防 (二)一般预防 (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 1.创制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特殊预防为辅 2.适用阶段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并重 3.执行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以一般预防为辅。
刑事审判概述(2)
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证据调查 与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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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辩论原则 (了解)
1.含义: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 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 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
2.适用
除了在法庭辩论阶段集中进行辩论以外,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也可以围绕 某一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问题进行辩论。 法庭应当保障控辩双方有平等、充分的辩 论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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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直接言词原则(了解)
1.含义: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 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 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 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2.适用时,法院应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的审判人员必须始 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1)一审合议庭(可有陪审员):
①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合议庭,应由 3 人组成
②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合议庭,可以由 3 人、5 人、7 人组成
(2)二审合议庭(只有审判员): 法院审判第二审 案件的合议庭,应由 3 人或者5 人组成,且只能由 审判员组成。
(3)复核庭(只有审判员):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
A.在审判员不能参加合议庭时,经院长 指定,助理审判员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 务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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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 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例外情形:
(一)一审就终审的: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
2.调解达成协议,向双方送达签收,发 生法律效力的;
(二)二审仍不生效的:
1.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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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公开审判的情形(重点掌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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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审判原则的例外(重点):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对开庭审理时不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4)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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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 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例外情形:
(一)一审就终审的: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
2.调解达成协议,向双方送达签收,发 生法律效力的;
(二)二审仍不生效的:
1.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 生效;
2.没有法定情形而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 案件,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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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关于两审终审制度,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09,单选)
A.一个案件只有经过两级法院审理 裁判才能生效
B.经过两级法院审判所作的裁判都 是生效裁判
C.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对 所作的裁判不能上诉
D.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当
事人就不能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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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判组织
(一)独任制
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第一审刑事案 件,可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独任庭的适 用范围:
1.独任庭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其他三级人 民法院不适用;
2.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中的简易程 序,普通程序和其他审判程序中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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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刑事审判的模式
一、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二、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三、混合式审判模式
四、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节审判组织
我国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有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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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事实和证据 进行调查核实并听取控辩双方对适用法律的意见。 “裁判”,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的基础上,依 据法律对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决定。 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目的和 结果。
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
述的方式进行。包括控辩双方要以口头 进行陈述、举证和辩论,证人、鉴定人 要口头作证或陈述,法官要以口头的形 式进行询问调查。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 案的依据采纳。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适用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人民法院应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2.开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的审判人员必须 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3.所有证据包括法庭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 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证 人出庭作证应作为一般原则,不出庭只能是例 外。 4.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 和时间。
2.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23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大专以上学历
3.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 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 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下列人员中,谁可以担任陪审员( ) A.22岁的青年村长张某 B.资深律师老王 C.20年前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拘 役的老李 D.某师范大学法学教师老赵
刑法课件第十四章:罪刑各罪概述
(5)规定援引其他条文的法定刑。即分则条文虽没有 明确规定刑种与刑度,但同时规定援引其他条文所规定的 法定刑。
4、浮动法定刑。所谓浮动法定刑,又称浮动刑或机 动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具体数量并不确定,而是 根据一定标准升降不居,处于一种不确定的游移状态。
(3)吸收关系,即全部法与一部法的关系,指一个行 为所符合的数个构成要件之间,其中一个构成要件包含了 其他构成要件的内容,其他构成要件被该要件吸收的情形。 其适用原则是“吸收法排除被吸收法”,或“完全法否决 不完全法”。
(4)择一关系,指一个行为同时能够适用的数个构成 要件之间,立于互不两立的关系时,只适用其中之一而排 除余者适用的情形。
2、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
这是以罪名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 的罪名。
司法罪名,是指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确定的 罪名。
学理罪名,是指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内容, 对犯罪所概括出的罪名。学理罪名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司 法实践确定罪名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
(1)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即刑法分则仅规定刑罚 的最高限度,刑罚的最低限度取决定于刑法总则对该刑种 的下限规定。
(2)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即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 了刑罚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则取决于刑法总则的规定。
(3)同时规定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即分则 规范同时规定了刑罚的最高刑期与最低刑期,不需要再根 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最高与最低刑期。
(三)罪名的确定
除立法罪名外,罪名的确定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司法机关对某种犯罪适用何种罪名;
二是如何概括分则中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
刑事审判概述
刑事审判概述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概念: 审判是国家解决法律纠纷的⼀种专门活动,也是⼀种专门的国家权⼒。
法院独⽴⾏使审判权。
审判,是指法院在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对纠纷进⾏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由于所要解决的纠纷性质不同,现代审判⼤致分为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政审判三种。
刑事审判,是指⼈民法院在控辩双⽅和其他诉讼参与⼈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对于被提交审判的刑事案件进⾏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审”和“判”分为审理和裁判两个活动,审理是⼀个活动,裁判是⼀个活动,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是审理的结果。
刑事审判的特征:刑事审判的特征: 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2.独⽴性 3.中⽴性 4.职权性 5.程序性 6.亲历性 7.公开性 8.公正性 9.终局性刑事审判的任务: 刑事审判的任务: 1.审查判断证据与案件事实。
2.审查有关程序性事项。
3.适⽤法律,对案件作出裁判。
刑事审判的意义: 刑事审判的意义: 1.审判具有维护追诉正当性的意义。
2.审判具有保护被告⼈不受错误追究的意义。
3.审判具有保障辩护权实现的意义。
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审判程序: 1.第⼀审程序 2.第⼆审程序 3.特殊案件的复核程序 4.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审判的模式:刑事审判的模式: 1.当事⼈主义审判模式 当事⼈主义审判模式,⼜称对抗制审判模式、抗辩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陪审团)居于中⽴且被动的裁判者地位,法庭审判的进⾏由控⽅的举证和辩⽅的反驳共同推动和控制的⼀种审判模式。
2.职权主义审判模式 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称审问式审判模式,是指法官在审判程序中居于主导和控制地位,⽽限制控辩双⽅积极性的审判模式。
3.混合式审判模式 采⽤混合式审判模式的国家以⽇本和意⼤利为代表。
刑事审判的原则: 刑事审判的原则: 1.审判公开原则 就公开的内容⽽⾔,审判公开包括审理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也可以说审理公开和判决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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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①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高法解释》第186条)
②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刑诉法第274条)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庭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辩论原则
①辩论的主体是控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
②辩论的内容是证据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
③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
★★
集中审理原则(不中断审理原则)
①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判,而且在案件审理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以前不允许法庭再审理任何其他案件。
②法庭成员不可更换。
③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评议意见的提交形式
口头或者书面
陪审员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合议庭★★★
人民陪审员制度
★★★
正面
条件
①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②年满23周岁;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④身体健康;⑤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不得旁听案件审理的人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高法解释》第187条)
★★
直接言词原则
①所谓直接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和直接采证原则(指法官直接审查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
②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三、审判组织★★(表-90)(刑诉法第178-180条、《高法解释》第175-179条)、《关于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9、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第2、4、5-8、1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8、9条)
类型
特别提示
独任庭
只适用于基层法院、简易程序(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只能由审判员组成独任庭。
合议庭★★★
合议庭的组成
基层、中级一审
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
高级、最高一审
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
二审
审判员三人至五人
死刑复核
审判员三人
特定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均应组成合议庭审理。
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
合议庭★★★
合议庭的评议规则
评议的原则
秘密评议;合议庭成员平等、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同一合议庭原则(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合议庭必须同一);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参加评议;合议庭成员全部签名原则;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审理、评议后应及时作出裁决。
评议的顺序
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第十四章 刑事审判概述
主要内容:审判原则;审级制度;审判组织
核心考点:公开审判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审判组织
一、审判原则★★(表-88)(刑诉法第183、274条、《高法解释》第186-187条)
★★★
审判公开原则
含义是指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向社会公开。
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是指被告人开庭审理时的年龄,而不是指犯罪时的年龄)
④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二、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表-89)(刑诉法第10条)
含义
①一个案件至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②一审的裁判不立即生效;上诉期内无上诉和抗诉,才生效。
③二审的裁判是终审的裁判,立即生效;不得上诉和提出二审抗诉。
例外
①一审终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②两审不终:死刑案件和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禁止性
条件
①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产生和
任期
①推荐或者申请;②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③任期为5年。(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审判案件时,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
2.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3.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4.合议庭组成人员存在违法审判行为的,应按规定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庭成员不承担责任: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新证据、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其他。
5.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
①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
②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③合议庭意见与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
④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
⑤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③宣判必须公开,但评议一律秘密进行。
④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高法解释》第467条)
⑤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高法解释》第487条)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特别注意:
①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
②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
③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
合议庭的审理规则
1.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