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装修装饰消防管理办法92405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含室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第七条施工现场宜设置2个或2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场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装饰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装饰施工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成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施工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管理。
3. 施工现场各施工区域应设立消防安全员,负责本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消防安全措施1.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各施工岗位、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
2.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保证消防车辆畅通行驶,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3.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4.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火栓,并确保其畅通、有效。
5. 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规定,禁止私拉乱接电线。
6. 施工现场动火、动焊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7. 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应明确划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8. 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四、消防安全教育1.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2. 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灭火逃生技能。
3.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宣传栏,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五、火灾事故处理1. 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组织人员扑救,并迅速报警。
2. 火灾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火势蔓延。
3. 施工单位应配合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对火灾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装饰装修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维修等工程。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协调、监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监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整改火灾隐患。
3.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四、消防安全管理要求1. 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方可进行装饰装修工程。
2.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3. 施工现场应保持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使用明火。
4.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
5.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源,并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有效。
6.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
7.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用电管理,确保用电安全。
8.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五、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2. 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使其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六、监督检查1.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七、奖惩1. 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重庆市消防条例
重庆市消防条例(1998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0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正, 2010年5月14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铁路、民航、航运、森林的消防工作由其专业公安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三)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四)制定消防宣传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根据消防工作需要配备消防装备; (六)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装饰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方案
装饰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方案一、概述为了确保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所有装饰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责任分工1. 施工单位负责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2. 管理层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3. 现场负责人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4. 班组长负责消防设备的日常巡检和维护。
三、消防设施1. 灭火器:每个施工现场都要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灭火器的种类和数量要符合相关规定。
2. 消防水源:安装消防泵站,确保施工现场有足够的消防水源供应。
消防水源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定期检查。
3. 火灾报警器:施工现场应安装火灾报警器,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四、消防安全管理措施1. 消防演练: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消防演练,提高他们的消防应急能力。
2. 消防知识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意识。
3. 通风设施疏散通道的设置:要求施工现场的通风设施和疏散通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疏散。
4. 禁止明火作业:严禁在施工现场进行明火作业,所有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5. 定期检查维护:对所有消防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应急处置1. 火灾应急预案: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2. 抢救物资准备:准备好必要的抢救物资和器材,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救援伤者。
3. 应急通讯:建立好应急通讯机制,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和部门。
4. 安全疏散:指定好安全疏散路线和集合地点,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疏散人员。
六、验收与记录1. 施工单位负责消防设施的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
2. 对消防设施的维护和检查情况进行记录,确保能够及时掌握消防设施的使用情况。
3. 对消防演练和培训情况进行记录,以备日后查阅。
七、监督检查1. 管理人员定期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其落实到位。
装饰工程消防管理制度
装饰工程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装饰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工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装饰工程的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装饰工程消防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重视实效、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责任管理第四条装饰工程项目建设方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方案,并严格组织实施,确保消防设施设备齐全、消防通道畅通等。
第五条总包商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消防安全管理方案执行,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整改。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加强员工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巡查,确保施工现场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对消防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消防负责人,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并及时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对装饰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处理,并对优秀单位进行表彰。
第三章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十条装饰工程施工方应当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定,设计合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按时安装调试。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重点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更换。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消防广播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工程现场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得到通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消防通道,保持通道畅通,消防通道不得被堵塞。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灭火组织,明确各级责任人员,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有序地进行灭火救援。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正确地采取适当措施。
重庆市建设安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外立面改造)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并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建设施、安全疏散、临时消防设施、作业防火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进行总体规划,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落到实处。
第四条在建工程所用保温、防水、装饰、防火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要求。
在建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操作架、防护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并使用阻燃的安全网。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制度第五条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工程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明确一名以上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一般由项目安全员担任),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订并落实以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或制度:(一)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四)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管理办法;(五)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制度;(六)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管理办法;(七)施工现场临时配电及用电管理办法;(八)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制度;(九)施工现场应急预案演练制度;(十)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办法。
第三章施工现场平面布局第七条施工现场宜设置个或个以上出入口,满足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受施工现场条件限制,只能设置个出入口时,应在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或回车场地。
装修施工消防管理制度
装修施工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装修施工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火灾事故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的装修工程项目。
所有参与装修施工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第三条公司消防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第四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包括:(一)负责装修工程消防安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二)监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验证施工现场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五)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联动机制。
第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岗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各施工单位应指定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八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任务。
(二)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组织架构,明确各岗位的职责。
(三)制定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四)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确保消防设施的畅通和有效性。
(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加强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性。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设立消防安全通道,确保消防设施的畅通和有效性。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四章施工现场的火灾防范第十二条所有施工现场应制定火灾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火灾隐患。
装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装饰工程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和工程完工后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装饰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装饰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完工后的使用阶段。
第三条装饰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装饰工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装饰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装饰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员消防安全意识;3.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4. 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 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项目经理为本项目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七条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管理人员等消防安全意识。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四、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第十条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包括:1. 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性;2. 火源、电源管理;3.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性;4.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五、消防设施与器材管理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器材不得随意挪用、损坏,确保其正常使用。
六、火灾事故处理第十四条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并迅速报警。
第十五条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七、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装饰工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装饰工地消防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装饰工地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管理组织1. 成立装饰工地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担任组长,项目总工、安全员、施工员、监理单位代表等担任成员。
2.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消防管理制度,组织消防培训和演练,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处理火灾事故。
三、消防设施与器材1. 工地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泵、消防水池、应急照明设备等。
2. 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放置在明显、便于取用的位置,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3. 严禁擅自拆除、移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消防安全教育1. 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2. 新入场施工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 施工现场应设立消防宣传栏,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五、火灾预防措施1. 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及时清理易燃、易爆物品,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2. 施工用电应严格按照电气安装规范进行,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3. 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明火,如需使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采取有效防火措施。
4. 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池,确保消防用水充足。
5. 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六、消防巡查与检查1.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2. 施工现场应设立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记录巡查情况。
3.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应进行复查。
七、火灾事故处理1. 发生火灾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扑救火灾。
2. 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3. 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八、奖惩制度1. 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组织机构及职责1.成立装修工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各施工班组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班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消防安全措施1.装修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消防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2.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通道畅通。
3.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4.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违规动火作业。
5.施工现场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池,确保消防用水充足。
6.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7.施工现场应加强用电管理,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确保用电安全。
8.施工现场应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专人负责,专人看管。
9.施工现场应加强动火作业管理,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10.施工现场应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四、消防安全责任制1.施工单位对本工程的消防安全负总责。
2.施工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技能。
4.施工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5.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确保火灾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五、火灾事故处理1.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扑救。
2.火灾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消防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3.对火灾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4.对火灾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装修工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建筑内装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建筑内装修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消防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管理1. 成立建筑内装修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和协调建筑内装修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2. 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消防安全措施1. 装修前审批(1)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施工许可。
(2)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予批准施工。
2. 施工现场管理(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疏散通道,保持通道畅通,禁止占用、堵塞。
(4)施工现场用电、用火、用气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严禁违章操作。
3. 装修材料管理(1)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易燃、易爆材料。
(2)装修材料进场前,应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 消防安全培训(1)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2)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监督检查1. 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 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奖惩1. 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重庆市建筑装修装饰消防管理办法
重庆市建筑装修装饰消防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重府发[1994]20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1994.11.02【实施日期】1994.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建筑装修装饰消防管理办法(重府发〔1994〕208号1994年11月2日)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装饰的消防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装修装饰的消防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建筑装修装饰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部队、铁路、航空、长航部门的建筑装饰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各自的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第五条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设计资格证书或施工资格证书。
禁止无证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依法从事建筑装修饰设计的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并对设计中的消防技术规范负责。
建设单位对设计中的消防技术规范负有审核责任。
施工单位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建筑装修装饰不得施工。
第七条下列建筑装修装饰的建设单位应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防火审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一)宾馆、礼堂、商场、歌(舞)厅、影剧院、写字楼等建筑;(二)生产车间、仓库、实验室、档案馆、图书馆、机房等建筑;(三)地下人防工程用于商业服务的建筑;(四)度假村、避暑山庄、别墅等建筑。
第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项目,应在10日内审结,对投资50万元以下的应在6日内审结。
第九条经消防审查的建筑装修装饰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批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装饰装修消防管理办法
XXXXXXXXXX项目装饰装修施工阶段消防管理办法随着我项目部主体工程已经完工,装饰装修阶段正逐步展开,施工现场存在工期紧,任务重,很容易忽视消防安全,而装饰装修阶段常用的建筑材料,大部分都是易燃材料,由于很多施工班组的施工人员不重视消防安全,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消防灭火器材不能满足现场要求,所以装饰装修阶段极容易发生安全生产消防事故,因此,对建筑施工现场室内装饰装修阶段的消防管理,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以下是本人总结的几个施工现场现阶段消防安全的几个要点: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大,所以材料存放、潜伏着严重的火灾危险性。
有时候施工现场往往存放大量易燃可燃材料,如木龙骨、宝丽板、塑料板、油漆、香蕉水等,且无专用仓库,堆放混乱,随用随放等,所以要设置专门的危化品仓库,易燃易爆材料要入库,专人进行管理,易燃易爆材料做到不用时及时收回,现场其它的易燃可燃材料,要按要求堆放,远离用电线路和动火区域。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在装饰装修施工期间,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
施工现场存在临时用电多、配电箱数量不足,地点变化频繁,尤其是使用电刨、电锯、切割机等手持电动工具增多,用电量大,各班组工人私拉乱接现象严重,使用线路达不到安全要求,施工过程中大部分线路虽是临时的,但也要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并注意线路不能超负荷工作。
临时用电管理人员要及时的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线路进行检查,发现有违规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现象要及时纠正。
施工现场的动火审批在装饰装修施工期间,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火管理。
要在施工现场禁止吸烟,设立专门的吸烟区域,在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等明火作业前必须要先进行动火审批手续,动火前要将现场清理干净,清除周围的易燃、可燃物,按要求提前设置消防灭火器材,个别重点位置必须按要求设置接火斗和接火盘,并由班组安全协管人员进行监督作业,作业结束时,要认真检查现场,在确定无余热引起燃烧危险时,才能离开。
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网,必须按要求通水并能正常使用,要求各施工班组非紧急情况动严禁动用消防设施和在消防箱内取用施工用水。
装修消防规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装修消防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使用功能改变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活动。
第三条装修消防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责任到人;(三)依法管理,科学规范;(四)全民参与,共同维护。
第二章装修前的消防管理第四条装修单位在装修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并取得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第五条装修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核内容包括:(一)装修工程是否满足消防法规要求;(二)装修工程是否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的使用;(三)装修工程是否涉及电气、燃气、易燃易爆物品等消防安全隐患;(四)装修工程是否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
第七条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应当明确装修工程的具体要求,包括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等。
第八条装修单位在取得消防设计审核意见后,应当按照审核意见进行装修施工。
第三章装修施工的消防管理第九条装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确保消防安全:(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三)设置消防宣传警示标志,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四)设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并保持其完好有效;(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六)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装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二)不得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消防器材;(三)不得擅自切断消防水源;(四)不得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五)不得在施工现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六)不得在施工现场吸烟、使用明火。
第十一条装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单位装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单位装修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各类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内部装修、室外装修、设备设施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消防单位装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二)确保消防安全,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三)合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消防法规执行;(四)科学合理,提高装修质量,确保装修效果。
第二章装修前准备第四条装修单位应提前向消防管理部门提交装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装修方案及图纸;(二)装修单位资质证明;(三)消防设施设备检测报告;(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消防管理部门收到装修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装修方案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满足消防安全需要;(三)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六条审核通过后,消防管理部门将出具装修许可证明,并告知装修单位。
第三章装修过程管理第七条装修单位在装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装修方案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方案;(二)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安全,不得随意拆除、改动;(三)使用符合消防安全的装修材料,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四)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设立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五)定期进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八条装修单位应配合消防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修工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四章装修验收第九条装修工程完工后,装修单位应向消防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供以下材料:(一)装修工程验收报告;(二)消防设施设备检测报告;(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消防管理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一)装修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二)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有效;(三)消防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建筑装饰公司消防管理办法
建筑装饰公司消防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装饰行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
然而,在建筑装饰公司的运营过程中,消防安全问题一直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员工和相关单位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一套科学的消防管理办法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建筑装饰公司在消防管理方面的措施进行阐述。
一、消防设施的建设建筑装饰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首先,要确保消防设备的齐全,包括灭火器、消防水带、灭火系统等。
其次,要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同时,要进行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另外,还要建立相应的消防图纸,并将其张贴在醒目的位置,以便员工和消防人员能够及时了解消防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二、消防演练与培训建筑装饰公司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并制定详细的演练方案。
演练内容应包括火灾发生时员工的撤离、逃生以及火灾扑灭等各种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
在演练过程中,应加强员工对消防设施的熟悉程度,并培养员工正确使用消防设备的能力。
此外,建筑装饰公司还应定期聘请消防专家为员工进行消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还要建立员工消防培训档案,确保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制定消防制度与管理流程建筑装饰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制度与管理流程。
首先,要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并制定详细的消防工作分工。
其次,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在检查过程中,要对员工的消防知识进行测试,以评估员工的消防意识。
另外,建筑装饰公司还应加强对消防违法行为的管理,对于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并记录在案,以便今后查询。
此外,还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每个人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职责与义务。
四、加强消防宣传建筑装饰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可以利用公司内部的手机短信、公告栏、员工微信群等多种渠道,定期发布消防知识和警示信息。
在重大节日或活动前,还可以开展有关消防安全的宣传活动,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单位装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单位装修管理,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完好、有效,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消防单位内部所有装修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改造等。
第三条消防单位装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三)严格审批,规范施工;(四)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第二章装修申报与审批第四条装修项目申报(一)消防单位各部门需进行装修的,应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提交装修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装修项目名称、地点、面积、施工内容、预计工期、费用预算等。
(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装修项目予以批准。
第五条装修审批(一)装修申请报告经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各部门应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
(二)装修过程中,如需调整装修内容,应重新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审批。
第三章装修施工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资质(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施工资质,并取得消防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一)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明确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和用途。
(二)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施工现场应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施工过程管理(一)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和用途。
(二)施工过程中,如需改动消防设施、器材,应经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三)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将消防设施、器材恢复至原状,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九条装修验收(一)装修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装修工程进行验收。
装修工程消防管理制度
装修工程消防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和资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规,订立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进行的各类装修工程,包含新建、改建、扩建、装饰、维护和修理等装修活动。
三、装修前的准备工作1.订立施工方案:在进行装修工程之前,由企业职能部门负责订立认真的施工方案,包含工程布局、施工流程、疏散通道的设置等,并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设计方案审查:企业职能部门应与消防部门紧密合作,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3.申请审批手续:企业职能部门应依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及时申请装修工程的消防审批,确保取得相关许可证和批文。
四、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1.施工现场布置:依照施工方案和消防要求,确保施工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灭火器材等消防设施符合规范并得到妥当布置。
2.动火作业管理:对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工程,必需提前申请,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监督,同时采取防火措施,确保安全可控。
3.用电管理: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及线路必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检查电缆绝缘情况,定期维护和修理和更换老化电线。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非正规企业生产的电线电缆。
4.防火安全通道:施工现场必需确保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建筑料子等物品,确保应急逃命通道不被封堵,随时保持畅通且易于识别。
五、安全防火设施的管理1.灭火器材管理:企业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灭火器材,确保灭火器材种类齐全、运行正常,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2.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准确、快速地找到安全出口。
3.应急照明和疏散照明:施工现场应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照明,保证在火灾发生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仍能够正常照明,确保人员快速有序地撤离。
六、应急预案和演练1.编制应急预案:企业职能部门应编制认真的装修工程消防应急预案,包含火灾报警、疏散和救援等应急措施,确保员工在紧急情况下有序疏散和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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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装修装饰消防管理办法
重府发[1994]208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装修装饰的消防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装修装饰的消防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建筑装修装饰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部队、铁路、航空、长航部门的建筑装饰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各自的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第五条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设计资格证书或施工资格证书。
禁止无证设计和施工。
第六条依法从事建筑装修饰设计的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执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并对设计中的消防技术规范负责。
建设单位对设计中的消防技术规范负有审核责任。
施工单位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建筑装修装饰不得施工。
第七条下列建筑装修装饰的建设单位应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防火审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一)宾馆、礼堂、商场、歌(舞)厅、影剧院、写字楼等建筑;
(二)生产车间、仓库、实验室、档案馆、图书馆、机房等建筑;
(三)地下人防工程用于商业服务的建筑;
(四)度假村、避暑山庄、别墅等建筑。
第八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投资5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项目,应在10日内审结,对投资50万元以下的应在6日内审结。
第九条经消防审查的建筑装修装饰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批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交付使用。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上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的设计方案或取消原有消防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建筑装修装饰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并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质量检测和监督。
建筑装修装饰材料按燃烧性能分为四级,即不燃性材料,难燃性材料,可燃性材料,易燃性材料。
第十二条高层公共建筑(10层以上或24米以上建筑)的电梯间、楼梯间及前室,严禁采用可燃性和易燃性材料进行装饰。
消防控制室、消防设备室、电控室、空调整控制室应全部使用不燃性材料。
室内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搞震缝)两侧的基层应使用不燃性材料,表面装饰层应使用难燃性或不燃性材料。
第十三条室内使用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房间,护墙板(墙裙)高度不超过两米,采用木板或胶合板可不做阻燃处理。
大于上述高度和面积的,必须做阻燃处理。
吊顶(住宅除外)应采用不燃性材料。
采用难燃性材料的,其装修装饰面积不得超过吊顶面积十分之一,并采用阻燃材料作面层,材料背面作阻燃处理。
第十四条装修装饰中敷设、改造电气线路和安装用电市亩,应按消防技术规范选用材料和施工。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筑装修装饰的配电线路应采用与负荷相匹配的铜芯线,导线接头应焊接。
通过有装修装饰场所或部位的配电线路,每个支路均应单独设置开关进行短路及过负荷保护。
第十六条设有电控设备及配电箱的房间应使用难燃性或不燃性材料,如因功能需要使用可燃性材料装修装饰的,配电箱必须用金属材料制作。
动力设备、照明器的配线,穿越可燃、易燃装修装饰材料时,应采用瓷管、玻璃棉、岩棉等不燃性材料做隔热保护。
配电线路设置在可燃性装饰材料夹层内时,应穿金属管保护;若受装饰构造条件限制,局部不能穿金属管的,可采用金属蛇皮管。
第十七条照明、动力、电热等设备的同温部位靠近或接触可燃性和易燃性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玻璃等不燃性或难燃性材料隔热,周围应采取散热措施。
超过60W的白炽灯、卤钨灯、荧光灯的镇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性或易燃性装修装饰材料上。
第十八条建筑装修装饰的电气线路及电器设备安装,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且取得资格证书的电工作业,电工必须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装修装饰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和消防规范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明确施工中的消防安全责任。
如施工单位变更,建设单位应与新承担施工单位订立防火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建立消防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严禁违章用火用电,不得安排年老、体弱、病残者值斑。
第二十二条建筑装修装饰施工中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定》,配置相应类型、规格、数量的灭火器以及有关消防设施。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200元至5000元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消防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的,或图纸不送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的,或擅自更改、取消消防设计的;
(二)不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的;
(三)特殊工种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
(四)不按消防技术规范使用建筑装修材料或安装电气设施的;
(五)消防负责人、专(兼)职防火员、值班员不履行职责的;
(六)施工中违章用火用电的;
(七)施工中发生火灾不报或延报的;
(八)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监督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1994年11月9日起执行。
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将军额上能跑马,宰相肚里能撑船。
最高贵的复仇是宽容。
有时宽容引起的道德震动比惩罚更强烈。
君子贤而能容罢,知而能容愚,博而能容浅,粹而能容杂。
宽容就是忘却,人人都有痛苦,都有伤疤,动辄去揭,便添新创,旧痕新伤难愈合,忘记昨日的是非,忘记别人先前对自己的指责和谩骂,时间是良好的止痛剂,学会忘却,生活才有阳光,才有欢乐。
不要轻易放弃感情,谁都会心疼;不要冲动下做决定,会后悔一生。
也许只一句分手,就再也不见;也许只一次主动,就能挽回遗憾。
世界上没有不争吵的感情,只有不肯包容的心灵;生活中没有不会生气的人,只有不知原谅的心。
感情不是游戏,谁也伤不起;人心不是钢铁,谁也疼不起。
好缘分,凭的就是真心真意;真感情,要的就是不离不弃。
爱你的人,舍不得伤你;伤你的人,并不爱你。
你在别人心里重不重要,自己可以感觉到。
所谓华丽的转身,都有旁人看不懂的情深。
人在旅途,肯陪你一程的人很多,能陪你一生的人却很少。
谁在默默的等待,谁又从未走远,谁能为你一直都在?
这世上,别指望人人都对你好,对你好的人一辈子也不会遇到几个。
人心只有一颗,能放在心上的人毕竟不多;感情就那么一块,心里一直装着你其实是难得。
动了真情,情才会最难割;付出真心,心才会最难舍。
你在谁面前最蠢,就是最爱谁。
其实恋爱就这么简单,会让你智商下降,完全变了性格,越来越不果断。
所以啊,不管你有多聪明,多有手段,多富有攻击性,真的爱上人时,就一点也用不上。
这件事情告诉我们。
谁在你面前很聪明,很有手段,谁就真的不爱你呀。
遇到你之前,我以为爱是惊天动地,爱是轰轰烈烈抵死缠绵;我以为爱是荡气回肠,爱是热血沸腾幸福满满。
我以为爱是窒息疯狂,爱是炙热的火炭。
婚姻生活牵手走过酸甜苦辣温馨与艰难,我开始懂得爱是经得起平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