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停车场产权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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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建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居民的重要生活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日渐凸显其重要性。

本文将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理论依据及实践案例,以期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参考。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分析(一)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涉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

对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如无特别约定,其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开发商。

(二)理论依据从理论角度来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即,若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那么其所有权应归属于业主;若建设成本由开发商承担,则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此外,还需考虑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等因素。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实践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纠纷某住宅小区在交付后,业主与开发商就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产生纠纷。

经过调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且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论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案例二:地下停车场规划用途变更影响所有权归属在某些情况下,住宅小区的规划用途会发生变更,导致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受到影响。

例如,原规划为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后改为商业用途,此时需根据新的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解决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确定原则和依据。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中,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些购房
者可能会认为购买了整个房产就应该包括车位的所有权,但实际上,这涉及到法律规定与
具体合同约定的问题。

首先要明确的是,人防地下车位是属于一种特殊性质的财产,它并不属于普通的公共
道路或停车场。

因此,在购房时,需要明确车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并在买卖合同中写明。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会将人防地下车位作为附属物的一部分,写入
房产证中。

这时,车位的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分离的,可以分别出售给不同的人。

也就
是说,购房者只能拥有车位的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归开发商所有。

不过,如果开发商在销售中明确表示将车位所有权一并转让给购房者,或是在合同中
有明确约定,则购房者就有了车位的所有权。

另外,购房者应该注意,在购买房屋和车位时,应该分别缴纳不同的契税。

购房者只
缴纳房屋的契税,而不应缴纳车位的契税。

如果开发商将车位的所有权转让给购房者并在
契税方面有违规操作,购房者可以进行维权。

总的来说,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了解车位的所有权情况,避免因此引发纠纷。

同时
开发商也应该在销售中遵守法律规定,明确车位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并在买卖合同中写明。

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分析

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分析

小区停车位产权归属问题分析一、市场最新动向1、政府主管部门的态度由于车位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多,目前相应的行政主管管理部门和具体管理部门有房地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小区全体业主以及人防管理部门等等。

房管部门认为,目前国家和地方均未对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和管理问题进行明确规定,规划部门对开发商配建停车位一般都有要求,所以按一定比例配建停车位是开发商的一项义务。

如果地下车位的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这类地下车位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对于由业主共同享有的车位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所得收益由业主享有。

如果地下车位的面积没有被分摊,且具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开发商有完全产权并获得销售许可证的话,开发商可以销售或出租,既可以销售或出租给小区内的业主,也可以销售或出租给小区外的人。

如果车位已经纳入房价,开发商一般是不能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能再出售或出租。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地下车库作为共有部位,若其建筑面积已在销售面积中进行了分摊,此时车库归该车库所在的整幢房屋的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不能销售或出租。

根据相关规定地下车位不单独发证。

如果从开发商处和新建商品房一起购买的,有关地下车位的车位号、面积等情况应在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

如果先购买了房子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然后再购买地下车位的,则应由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原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加注地下车库(位)的车位号、面积等情况。

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就是主要针对住宅小区有闲置车位,开发商却只卖不租,为牟取暴利恶炒车位价格等问题进行规范。

根据规定,停车设施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一套住宅的业主不能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车位。

论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归属

论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归属

论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归属1. 引言在现代城市中,随着人口增长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逐渐成为解决停车问题的重要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对地下车库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相关问题。

2. 地下车库所有权的定义和性质地下车库所有权是指对地下车库的真实、完全的控制权,包括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对于住宅小区内的车主和开发商都具有重要意义。

地下车库所有权的性质主要归类为以下两种:2.1. 单独所有权地下车库单独所有权是指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某个具体的个人或实体。

这种情况下,地下车库的使用享有权归此个人或实体所有,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和费用。

2.2. 共有所有权地下车库共有所有权是指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为多个个人或实体所共同享有。

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共有人享有地下车库的部分使用权,同时也需要共同承担管理责任和费用。

3. 地下车库所有权的归属规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地下车库所有权的归属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3.1. 建筑所有权人归属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整个住宅小区的建筑所有权人。

这意味着地下车库的建设和管理费用由整个小区的业主共同承担,使用权由业主共同享有。

3.2. 独立产权人归属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可以独立于住宅小区的建筑所有权人。

这意味着地下车库的建设和管理费用由地下车库的所有者独立承担,使用权也归属于地下车库的所有者。

3.3. 共有所有权人归属还有一些情况下,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于住宅小区的所有业主。

在这种情况下,地下车库的建设和管理费用由整个小区的业主共同承担,使用权也由业主共同享有。

4. 地下车库使用权的归属规定除了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归属外,使用权的归属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使用权是指地下车库的使用权益,包括停车、收益等权利。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地下车库使用权的归属可以有以下几种情况:4.1. 独立使用权在某些情况下,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可以独立于所有权人。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一个涉及法律、土地规划和物权等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

下面将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对该问题进行浅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有,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拥有地下车位的土地所有权。

根据目前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国家或集体授予使用人,使用人可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租赁、转让等。

根据《物权法》,车位作为房屋附属物的一种,其所有权应当与房屋所有权相统一。

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中,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相应住宅的业主,即购买了该住宅的业主享有地下车位的所有权。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车位数量有限,有些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并不将车位纳入住房的宗地内,而是单独出售或者回租给业主。

这种做法引发了车位所有权归属的争议。

一些开发商将车位纳入了小区的规划和建设中,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车位的购买和使用问题,这样的车位归属问题相对较为清晰。

还有一些开发商将车位的所有权划归给第三方或提供商,这就给车位归属的问题带来了困扰。

在政策层面上,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规范商品房住宅车位管理的政策文件,强调了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将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明确告知购房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车位扣留、变相隐含在房价中或转让给非业主个人或单位。

对于已经出售了车位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要加快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确保车位所有权能够合法、有效地归属给购房者。

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从法律和政策层面进行综合考量。

在购买商品房时,购房者应当仔细阅读购房合同,明确车位的归属情况,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政府和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商品房住宅车位管理的监督,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商品房住宅小区作为城市居民的主要居住地,其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涉及房产权、土地使用权、人防用地权等多个方面,因此需要全面分析和研究。

本文将从法律、政策和实践等多个角度对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进行浅析。

一、法律法规角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地下车位属于不动产,应当具有明确的产权。

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中,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应当由业主或者开发商所有,并且应当进行合法的登记和备案手续。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开发商在售房时应当明确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并在购房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购房者应当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获得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并对其进行合法的使用和管理。

3.《城市房屋登记条例》《城市房屋登记条例》规定了房屋所有权的登记程序和标准,包括地下车位的所有权登记。

根据该条例,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在房屋所有权登记之后进行登记,并且应当进行合法的过户手续。

以上法律法规为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程序。

在实践中,开发商、业主和相关部门应当遵守以上法律法规,保障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合法合规。

二、政策规定角度1.《城市规划》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人防地下车位应当纳入规划范围,并在建设规划中明确地下车位的位置和数量。

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中,人防地下车位的规划应当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并且应当在规划许可和验收中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规定》3.《地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地下空间利用管理办法》对地下空间使用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人防地下车位的使用和管理。

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中,人防地下车位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管理办法,并且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以上政策规定为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提供了政策支持和管理指导。

地下车库产权归属辨析

地下车库产权归属辨析

1 / 17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权利归属的辨析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权利归属的争议,随着《物权法》(草案)的公布,有愈演愈烈之势。

各利益主体及学者、专家各执一词,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观点和主张。

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库权利归属引发争议的原因,在于对地下车库权属的理解差异,以及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不同解读所致。

因此,我们很有必要依据法律规范对其进行理性的辩析。

一、商品房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产权的法律属性首先,地下车库并不属于建筑物的公共部位或附属设施。

所谓建筑物的公共部位,是指建筑物特定区间和部位在使用功能上是为公共服务的。

比如公共通道、电梯、供水管网、绿地花园等,在使用上不具有排他性。

而地下车库每一个具体的停车位,最终是由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其使用性质具有排他性。

地下车库也不属于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因为他本身就是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地下车库是为住宅小区服务的配套设施。

其次,地下车库的建设是对城市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

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地下车库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与地表以上建筑物对地上空间资源的利用一样,都具有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在权利的形态上,具有了所有权的全部特征。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再次,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一定包含地表下建筑物所有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所指的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的规定,仅指地上建筑物,未包括地下建筑物。

只有在房屋权属登记面积包括地下工程面积的情况下,建筑物的转让才能包括地表下建筑物的所有权。

二、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判断标准地下车库产权的法律属性就是地下建筑物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民法理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建筑物开发投资人的所有权是通2 / 17过建设开发活动取得的,属于原始取得。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已经成为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关于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和纠纷。

本文旨在探讨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现状在我国,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开发和使用已经相当普遍。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政策法规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导致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存在诸多争议。

目前,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 开发商所有:一些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在开发建设时由开发商投资建设,因此其所有权归属于开发商。

2. 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住宅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归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地下停车场也被视为业主共有。

3. 其他情况: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政府投资建设、合作开发等,导致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更为复杂。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争议1. 开发商与业主的矛盾:开发商和业主在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上存在矛盾。

开发商认为其投资建设了地下停车场,应享有所有权;而业主则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地下停车场应属于业主共有。

2. 政策法规的不完善:我国在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方面的政策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各方在处理纠纷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3. 地下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问题:由于所有权归属不清,导致地下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如停车位的分配、使用费用的收取等。

四、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对策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政策法规:政府应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为各方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协商解决:开发商和业主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

地下车库产权认定标准

地下车库产权认定标准

地下车库产权认定标准
地下车库产权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合同约定:地下车库的产权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则根据下文标准判断。

2. 是否计入公摊面积:如该地下车库已计入业主公摊面积,那么小区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此时,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全体业主所有。

如地下车库并没有计入公摊面积,则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3. 是否是人防工程改造车库: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在和平时期人防工程可以为经济建设与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统一由国家使用,同时规定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此时如该地下车库为人防工程改造的车库,在和平时期,开发商对自己投资建设的车库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此外,一些地方可能会有地方法规对地下车库产权进行规定。

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当地房地产律师或相关政府机构。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法律问题研究分析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法律问题研究分析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法律问题研究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产权归属法律问题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中的停车难问题也日益突出,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建设成为了解决停车问题的重要一环。

但在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建设和使用中,实际上存在着很多产权归属方面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探讨和研究。

一、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涉及到地下空间的归属及不动产登记等方面。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土地上地上、地下两个空间的不动产登记归属原则:地下的全部不动产,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属于上面的土地的所有者。

这就意味着,在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建设过程中,如果没有另有规定,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应由小区上面的土地所有者所有。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管理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管理需要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利义务等问题。

一般地,小区物业应该是地下停车位的管理主体,负责维修、安全防范、收取停车费等。

但是,在实际中,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通常也会直接或者间接介入。

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在管理过程中,关于安全、装修等方面的规定都应在规划设计等阶段就已经确定。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出售与转让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确定后,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出售和转让。

不过,应该注意到,不动产登记手续和下一任买主的不动产登记等问题需要另外考虑。

另外,应该在委托经纪人前核实产权证,确保证书的真实有效。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和处置权除了以上几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在日常使用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停车位的产权证是否缺失、停车位的位置标明是否清晰等,这些都需要在小区物业看押责任和购买者自身审慎等方面进行协商解决。

此外,在处理过程中,应该注意到在不影响业主的情况下,及时处理其他业主的使用权和处置权的问题。

总之,在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建设和管理中,需要各方注意法律规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通力合作,携手应对停车难问题。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在城市生活中,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一直是业主们关注的焦点。

随着私家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停车位的紧张程度日益加剧,明晰停车位的权属变得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看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主要类型。

一般来说,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可以分为地上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和独立车库这几种。

地上停车位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占用小区公共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划定的停车位。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种停车位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因为小区的公共道路和场地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其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另一种是经过规划许可建设的地上停车位,这类停车位的权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在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归属,那么就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通常也应当认定为全体业主共有。

地下停车位的权属情况相对复杂一些。

有些地下停车位是开发商在建造房屋时按照规划要求一并建设的,并且没有计入公摊面积。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通常有权对这些停车位进行出售、出租或者附赠。

然而,如果地下停车位是利用人防工程改造而成的,那么其权属就存在一定的特殊性。

根据相关规定,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在非战时,开发商可以对其进行使用和管理,并可以通过出租等方式获取收益。

独立车库的权属通常比较明确。

如果独立车库是开发商单独建造并拥有独立产权的,那么开发商可以对其进行出售或者出租。

那么,如何判断停车位的权属呢?这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是购房合同的约定。

如果购房合同中对停车位的归属有明确的条款,那么这将是判断权属的重要依据。

其次是规划文件。

查看小区的规划图纸和相关文件,了解停车位的规划和建设情况,有助于确定其权属。

此外,公摊面积的计算也是一个关键因素。

如果停车位已经计入了公摊面积,那么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在实际生活中,住宅小区停车位权属纠纷时有发生。

例如,有些开发商在未明确权属的情况下,擅自将停车位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以外的人员,引发了业主的不满。

小区地下停车场产权辨析

小区地下停车场产权辨析

小区地下停车场产权辨析小区地下停车场产权辨析作者:詹礼愿地下停车场物权归属问题是目前小区区分所有权问题上比较敏感而热点的问题,因此引发的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也时常见诸报端。

200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第2款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该草案一经公布立即引发了各阶层的抨击,笔者参加了多个物权法草案研讨会,几乎每次都有与会者提出针对这一款的修改意见,其中许多意见相当中肯。

笔者长期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在执业实践中,亲历许多停车场物权之争,深感这一问题虽然在物权法的宏观架构中地位不高,但其妥善处理却关乎到能否建立和谐小区,甚至和谐社会的大局。

为此,笔者在此略抒管见,权且抛砖。

一、地下停车场的物权诉求竞合我们知道,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按照上述定义,所有权物权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和谐小区建设过程中需要特别明确的问题。

在我国小区建设法制化过程中,一个公认的焦点问题就是小区地下停车场的物权问题,特别是其中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问题。

目前关于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的诉求来自如下三类主体:其一是开发商,依据是地下停车场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在建筑上盖在完成综合验收后的总体确权(又称大确权)时一般是确权到开发商或者开发商所成立的项目公司,然后房管部门根据一手交易记录分别将已成交单位分割确权给小业主(又称小确权),大确权与小确权之差,既包括尚未售出的部分物业,也包括一些公摊面积及未公摊的公共设施。

公摊面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法定地属于全体业主,而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会所等等则属于大确权与小确权之差,由开发商取得。

实际上,在目前房地产开发实践中,尽管对地下停车场与会所的产权归属之争议不绝于耳,许多开发商还是成功地作通了房管部门的工作,取得了上述公共设施的产权证,形成既得利益。

小区停车位权属分析

小区停车位权属分析

小区停车位权属分析一、小区停车位的权属情况在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上,一般有三种情况:1.开发商所有权:有些小区的停车位是由开发商统一设计、划分并建设的,停车位的所有权一般归开发商所有。

在购房时,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停车位的使用权归属,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停车位费用。

2.业主共有权:有些小区的停车位是业主共有的,即停车位并未划分给每个业主专用,而是由业主按照一定的规则共同使用。

这种情况下,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小区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所有,业主们只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停车位费用。

3.独立产权:在部分小区中,停车位可能是独立的物业单位,拥有独立的产权,即停车位的所有权和产权证书归个别业主所有。

这种情况下,业主们可以享有停车位的专有使用权,并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管理和使用停车位。

二、小区停车位权属的影响停车位的权属情况对小区业主的停车使用和管理产生重要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使用权的确定: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决定了业主们的停车位使用权的归属,从而决定了停车位的使用管理方式。

如果停车位是业主共有的,那么需要由小区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对停车位进行统一管理,制定停车位使用的规则和收费标准,以维护停车位资源的公平合理利用。

如果停车位是独立产权的,那么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和使用停车位,但同时也需要遵守小区制定的相关规定。

2.停车位费用的缴纳:停车位的使用权归属情况直接影响了停车位费用的缴纳方式和金额。

如果停车位是开发商所有,并且需要通过购房合同支付停车位费用,那么业主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方式进行支付。

如果停车位是业主共有的,那么停车位费用一般由小区业委会或物业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来决定,业主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如果停车位是独立产权的,那么业主需要自行承担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费用。

3.停车位的使用权益:停车位的权属情况决定了业主们在使用停车位时的使用权益。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在现代社会,随着汽车的普及,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问题日益成为业主们关注的焦点。

停车位的归属不仅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小区的管理和和谐稳定。

那么,住宅小区停车位究竟归谁所有呢?这需要我们从多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常见的住宅小区停车位类型。

一般来说,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主要包括地面停车位、地下停车位和架空层停车位等。

地面停车位通常是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划定的,如道路旁、绿地边等。

地下停车位则是在地下空间建设的,一般分为人防工程停车位和非人防工程停车位。

架空层停车位则是利用建筑物的架空层设置的停车位。

对于地面停车位的权属,情况相对较为复杂。

如果地面停车位是占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划定的,那么这些停车位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因为小区的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是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将其划定为停车位所产生的收益也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然而,如果地面停车位是经过规划批准建设的,并且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经将其作为独立的产权单位进行出售,那么这些停车位的权属就应当归购买者所有。

地下停车位的权属问题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对于非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位,如果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投入了成本,并且在销售房屋时没有将其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开发商有权对这些停车位进行出售、出租或附赠。

但如果地下停车位已经计入了公摊面积,那么其权属就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

而对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位,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在平时,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使用权,并进行出租等经营活动,所得收益应当用于小区的维护和管理。

架空层停车位的权属同样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架空层在规划中明确是用于停车的,并且没有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开发商可以对其进行处置。

但如果架空层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那么将其改为停车位就需要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如何确定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

首先,要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从法律、政
策和实际情况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地下空间属于国家所有,居民只能享有使用权。

人防地下车位
的所有权归属可以归为国家所有。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居民需要购买车位使用权来解决停
车难题,开发商会将人防地下车位纳入商品房一并出售,居民支付一定费用后即可获得车
位使用权。

政策上也对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进行了一定的规定。

根据《国家城市地下空间
发展和利用管理办法》,开发商和居民的合同约定可以作为人防地下车位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约定不仅包括车位的使用权,也可能包括车位的所有权。

而且,由于人防地下车位通
常是按照房屋所有权的方式进行销售,即由开发商一并出售给购房人,因此很多购房者普
遍认为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购房人。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将人防地下车位收归自己管理,并将车位
使用权和管理权收费的情况。

这主要是因为物业公司认为人防地下车位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管理和维护需要一定的费用支出,而开发商又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因此物业公司将其纳
入了自己的管理范围。

对于居民来说,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尤其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合法权益的
保护和车位的使用权。

如果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居民可能会出现使用权受限、车位被重新收回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完善购房合同、加强政
府的调控力度、规范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是非常必要的。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从不同的角度
进行分析和解读。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以房屋所有权为主,而
配套设施的所有权通常随房屋所有权转移。

如果人防地下车位作为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
其所有权应归属于房屋的所有者,即商品房住宅业主。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地方相关规定,商品房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一般由
开发商投资建设,并在商品房销售和交付阶段进行交付。

在这种情况下,人防地下车位的
所有权可能暂时归属于开发商,但在房屋交付后应转移给业主。

在实际操作中,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往往存在争议或模糊不清的情况。

一方面,开发商可能会以噱头来吸引购房者,承诺赠送或销售人防地下车位,并将其作为销售策略
的一部分。

这种情况下,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可能由开发商保留,而业主只拥有使用
权。

根据《人防法》相关规定,人防地下车位属于人防设施的一部分,其建设和使用受到
法律的限制和管理。

按照法律精神,人防地下车位的使用应该是公共性的,为小区所有业
主共享,因此应该由小区业主共同拥有,而非由开发商或个别业主独占。

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和实际操作
来看,其所有权可能归属于开发商、业主共有或个别业主独占。

从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的
角度,人防地下车位应该作为配套设施,由小区业主共同使用和管理。

需要在法律和政策
层面加强规范管理,确保人防地下车位的公平使用和所有权归属。

论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归属问题

论住宅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归属问题

明确产权归属
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应明确,避免纠纷 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明确告知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
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了解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
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建立合理的使用和分配机制
明确停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分配方案 加强物业管理,确保停车位的有效利用 鼓励居民参与停车位的管理和监督
地下停车位的供求关系
供求关系: 住宅小区地 下停车位的 供应和需求
供应:开发 商建设地下 停车位的成
本和数量
需求:业主 对地下停车 位的需求和
购买意愿
价格机制: 地下停车位 的价格形成 和调整机制
地下停车位对住宅小区房价的影响
地下停车位的价格对住宅 小区房价的影响
地下停车位的稀缺性对住 宅小区房价的影响
04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经济学问 题
地下停车位的市场价值
地下停车位的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地理位置、小区品质、车位配比等
地下停车位的价格通常高于地上停车位,因为地下停车位具有更好的私密性和安全性
地下停车位的市场价值还受到政策法规的影响,如限购限贷政策、停车费政策等 地下停车位的市场价值也受到市场需求的影响,如小区居民的停车需求、周边地区的 停车需求等
地下停车位的供应和需求 关系
地下停车位的配套设施对 住宅小区房价的影响
05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归属问题的 解决思路
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相关法 律法规,明 确地下停车 位的归属问

参考其他地 区的成功经 验,制定适 合本地区的
法律法规
加强法律法规 的宣传和教育, 提高公众的法 律意识和维权

如何识别小区停车位产权

如何识别小区停车位产权

如何识别⼩区停车位产权有车⼀族买房,停车位也是需要考虑的⼀个重要因素。

在普通⼆线城市,有些停车位都炒⾄⼗⼏万⼀个了。

不少购房者花⾼价购买的停车位,拿着买卖合同却没办法办理停车位产权登记。

由于这块长期存在法律空⽩,购买的停车位通常是以租赁的形式出现。

成为产权没法确定下来,产权不清晰明确,导致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多⽅⽭盾时有发⽣。

⼀些开发商打着“产权不明确”的擦边球,不少购买车位的业主分不清哪些属于⼈防⼯程,哪些⼜属于业主的公共空间。

停车位有很多种,地上、地下、⼈防⼯程,性质不同、权属不同。

⼀般来说,通过这三种⽅法可以识别⼩区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

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开发商在销售⼩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积分摊给了全体⼩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效。

如果⼩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权的话,应同⼩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权转让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权。

3、地下停车场是由⼈防⼯程改建的,尽管该⾯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权出售。

民法典第⼆百五⼗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商品房销售⾯积计算及公⽤建筑⾯积分摊规则》第⼆百零九条规定,作为⼈防⼯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公⽤建筑⾯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防车位是由⼈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业主在购买车位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业主在购买车位的时候⾸先要留意是不是规划⽤于车库车位,在报建的时候是不是已写明,开发商能不能够拿到产权证,买了之后业主能不能拿到产权证,还要注意开发商是否在贷款的时候将车库车位抵押给银⾏,因为⼀旦他还不起贷款,可能就会被银⾏出卖,业主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

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所有权归属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一直是购房者和业主关注的话题。

人防地下车位是指建筑物地下室层的车位,由于通常在地下室层并具备一定的防空功能,所以称为人防地下车位。

而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在不同的小区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因此需要向相关的部门和开发商了解清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等方面浅析商品房住宅小区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房屋附属的车位,一般应当归属房屋的所有者。

这一点在法律上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购房者或业主。

购房者在购房合同中应当明确标注车位的归属情况,如果未在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那么就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购房者或业主。

除了以上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影响外,实际情况也可能对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产生影响。

在一些小区或楼盘中,由于历史原因或特殊情况,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归属可能存在一些争议,购房者和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充分了解小区或楼盘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为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而产生纠纷。

一些小区或楼盘可能存在关于人防地下车位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购房者和业主在购房或居住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维护小区或楼盘的正常秩序和居住环境。

在这个问题面前,购房者和业主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仔细查看房屋的权属证明中是否包括人防地下车位的所有权证明,如果没有,应当向开发商或相关部门咨询补办手续。

2. 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仔细查看房屋购买合同中是否对人防地下车位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归属进行了明确约定,如果没有,应当向开发商或相关部门进行询问,并要求在合同中进行明确标注。

3. 在居住小区时,应当遵守小区或楼盘关于人防地下车位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保持小区或楼盘的正常秩序和居住环境。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分析作者:张江澧向文嘉发布时间:2010-08-20 14:09:10引言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

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

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

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法律规范,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使用权所产生的纠纷与问题(一)小区停车位的界定所谓停车位是指停车场中仅供一辆汽车停放之单元。

目前停车位的类型繁多,主要可以细分为五种类型:立体停车位、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楼房地下停车位、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其概念分别为:(1)立体停车位,是指住宅小区里独立建设的多层经营性停车位;(2)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是指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3)楼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单元;(4)楼房地下停车位,是指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5)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是指在小区建筑物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单元。

(二)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有关车位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1、由于购房者信息弱势地位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与纠纷。

车位租售一般在商品房后,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对车位的租售方案、价格等重要信息基本毫不知情,容易在购房后对开发商不规范租售车位的行为产生不满,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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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场产权辨析作者:詹礼愿地下停车场物权归属问题是目前小区区分所有权问题上比较敏感而热点的问题,因此引发的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也时常见诸报端。

200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七十六条第2款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该草案一经公布立即引发了各阶层的抨击,笔者参加了多个物权法草案研讨会,几乎每次都有与会者提出针对这一款的修改意见,其中许多意见相当中肯。

笔者长期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在执业实践中,亲历许多停车场物权之争,深感这一问题虽然在物权法的宏观架构中地位不高,但其妥善处理却关乎到能否建立和谐小区,甚至和谐社会的大局。

为此,笔者在此略抒管见,权且抛砖。

一、地下停车场的物权诉求竞合我们知道,物权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按照上述定义,所有权物权的核心内容,也是我国和谐小区建设过程中需要特别明确的问题。

在我国小区建设法制化过程中,一个公认的焦点问题就是小区地下停车场的物权问题,特别是其中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问题。

目前关于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的诉求来自如下三类主体:其一是开发商,依据是地下停车场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在建筑上盖在完成综合验收后的总体确权(又称大确权)时一般是确权到开发商或者开发商所成立的项目公司,然后房管部门根据一手交易记录分别将已成交单位分割确权给小业主(又称小确权),大确权与小确权之差,既包括尚未售出的部分物业,也包括一些公摊面积及未公摊的公共设施。

公摊面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法定地属于全体业主,而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会所等等则属于大确权与小确权之差,由开发商取得。

实际上,在目前房地产开发实践中,尽管对地下停车场与会所的产权归属之争议不绝于耳,许多开发商还是成功地作通了房管部门的工作,取得了上述公共设施的产权证,形成既得利益。

其二是人防部门。

人防部门主张权利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认为包括地下停车场在内的人防工程均属于国家所有,具体由人防办管理。

2005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甲15号楼的业主因不满海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将该楼地下的人防工程出租并多次易主,将人防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将该楼地下的人防工程所有权确定为原告所有,被告负责立即清退人防工程中居住的人员,并向原告返还租金2万元。

2005年10月13日上午,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海淀区人防办答辩认为,小业主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购房款中包括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有关法规也规定人防工程的面积是不计入公摊面积的。

人防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开发商不可能将人防工程出售给业主。

而且相关条例中规定,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使用人防工程都应为有偿使用,应由人防办收取使用费,人防办行使经营管理权。

其三是全体业主。

目前对地下停车场产权诉求最强烈的就是小区业主。

其基本的理由是将地下停车场作为整个小区的不可分割的公共配套设施,认为小区地下停车场或者面积上或者投资上已经分摊在有效的销售面积之中,因而,其产权当然属于业主。

上述不同利益的诉求主体观点与利益明显冲突,虽然各自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都是似是而非,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

随着我国社会管理社区化的日益推进,尽快厘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及其法理依据是我们法律研究者与法律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地下停车场产权创设的法理依据一般认为,产权合法取得的方法理论上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前者包括生产(或建设)、收取孳息、国有化、没收、取得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后者包括买受、赠与、互易、继承、受遗赠等。

但是,收取孳息、没收、取得遗失物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赠与、互易、继承、受遗赠等显然与本文探讨的对象没有任何联系,与本文有直接或者间接关联的只有生产、国有化及买受三种物权创设的可能性。

首先,是否存在国有化问题。

国有化问题,主要是针对人防部门的诉求。

但是,如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虽然要求开发商建设人防工程交给人防办管理,但并无国有化之特别规定,而且,国有化是特殊历史时期的特殊措施,政府即便根据严格的程序实施国有化,必须进行充分有效的补偿。

但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无论直接文字还是间接含义,都无法解读出国有化的概念,显然,无论地下停车场产权是否应该归属人防部门,其取得产权的法理依据显然不是国有化。

其次,是否存在买受问题。

地下停车场的买卖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因此发生的纠纷不在少数。

但是,本文的目的是要追根溯源,讨论地下停车场究竟能否买卖及谁是适格的出卖主体,因而强行的停车场买卖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至于正常的买卖,显然开发商是建设者无须买受;人防部门是根据人防法规强行行使某种就本文而言性质待定的权利,并不存在与开发商或者其他相关主体签订地下停车场的买卖合同问题;至于全体业主,至少存在着“疑似买卖”的可能性,但是,实践告诉我们,业主们买卖的实际上是地表以上的部分,除前文提及的不正常的买卖关系外,并未直接签署地下停车场买卖的合同,因而,地下停车场的产权无论是否属于全体业主,其法理依据肯定也不是买卖。

再次,生产(或建设)问题。

就本文论题角度而言,地下停车场的物权完全属于新生的物权客体,在排除国有化或者买卖之后,地下停车场物权的创设法理依据就只剩下生产或者建设了。

这本来有废话之嫌,因为除自然资源是自然生成外,所有物权客体的初始物权基本来自生产或者建设。

但笔者认为有必要作上述排除,因为地下停车场的直接而具体的建设者肯定是开发商,但是,在建设资金来源问题上的模糊概念有时与国有化或者买卖有交叉之处,因而,具体分析建设问题前的排除是为了明确概念,以便拨开地下停车场的层层迷雾,揭示决定其产权归属的实质要素。

三、地下停车场投资来源辨析以建设取得物权的方式并非是以具体的建设行为来界定,而是以建设的资金来源界定,即谁为建设行为买单,谁就是产权人。

正如地下停车场的直接而具体的建设者肯定是开发商一样,地下停车场的初始建设成本肯定是开发商的,关键是建设后的分割处分中,除开发商以外,有无其他的法律主体为地下停车场的投资买单。

要弄清这个问题,关键是要对地下停车场本身的经济结构及投资来源进行分析。

我们知道,地下停车场的经济构成千头万绪,最重要的就是两种:其一是地下停车场的地价因素;其二是地下停车场的物质结构的投资因素。

下面我们分别进行分析:(一)地下停车场的地价因素。

合法的商品房开发必须履行完整的征地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初始的土地出让金显然也是开发商交付的,开发商完成建设后通过销售行为又将土地出让金通过商品房销售价格或者面积公摊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转嫁给了全体业主,也就是说,归根结底,全体业主应该是土地出让金的最终承担者(当然,其中也包含持有部分未售让物业产权的开发商本身),这也就是为什么对那些属于区分所有权范围的公共场所没有争议地归属全体业主的原因。

然而,上述土地出让金并并不包含地下停车场部分。

因为国土部门计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是以总建筑面积为基数的,而总建筑面积是土地面积乘以容积率的结果,这里的土地面积是地面以上的面积,容积率的确定并不包含地面以下部分,因而只有地面以上的总建筑面积及与其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并没有地面以下的总建筑面积与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换句话说,对于地表以下的地下停车场,国家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土地出让金。

由于未付土地出让金,地面以下的停车场的严格意义上的房产权始终存在争议,房屋测绘部门在进行面积测绘时,并没有将地下停车场的面积列入公摊面积。

可以说,这是目前产生地下物权争议的根本原因所在。

因为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人防部门认为这部分是国家出了,目的是为了实现人防用途,因而,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人防部门拥有地下停车场的物权;而开发商认为,既然整个建筑都由开发商建设,而地下停车场没有列入公摊面积,因而,当然属于开发商所有。

重庆一家法院的判决也是持这种观点。

但最强烈的声音来自全体业主,他们认为他们在购买上盖时已经分摊了全部纳入容积率的地价,至于地下停车场部分是上盖土地的附属,没有上盖的地价款当然也不可能有地下停车场的承载土地了,既然地下停车场不用计算地价,说明地下停车场属于地面建筑物不可分割的设施。

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学界对立体物权的研究尚未十分成熟,目前的既有研究成果还很难形成一个立体化的物权体系。

比如地下权所涉及的深度或者地上权所涉及的高度就是一个至今尚未研究成熟的问题。

在此情况下,与地表不动产物权匹配的地上或者地下建筑物仍然难以逃脱“附着土地使用权”的一般规律。

只有少数与地表联系并不紧密的地下设施或者建筑物(例如地铁、无上盖的地下商场、矿井、矿脉等),或者与地表联系并不紧密的地上设施或者建筑物(例如高架桥、立交桥、过河桥梁、铁轨、有轨电车的轨道等)的物权可以作为该规律的例外。

在房地产开发概念中的地下停车场,无论作为人防用途还是作纯商业用途显然从其功能看都是与地表建筑物不可分割的,当属扶着地表土地使用权范畴之列。

目前的国土政策不收取地下停车场的土地出让金更表明地下停车场的土地价值与地表土地使用权密不可分,换句话说,虽然地下停车场没有单独计算地价,但不能忽视地下停车场的占用地下土地的商业价值,只不过,这种商业价值通过计算地表容积率的方式已经将其应当承担的土地出让金分摊在地表建筑面积上。

笔者因此判断,地下停车场从土地使用权上应该属于全体地表的全体业主。

(二)地下停车场物质结构的投资来源。

关于地下停车场的物质结构的投资来源也有三个不同的利益主体。

开发商理直气壮地认为,无论是贷款还是自带资金,地下停车场地建设工程款、材料款、水电安装、电梯、照明、通风、消防等设备的资金全部由开发商支付,甚至引用1992年《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2款“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不计入商品住宅价格”为依据,认为地下停车场投资完全由自己承担与他人无关。

人防办运用逆向思维方式也发现了自己在地下停车场的投资利益,因为建设地下停车场是开发商的义务,如果开发的楼盘不具备建设地下停车场的条件时,开发商需要交付一种名为“异地建设费”的费用。

例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规定,10层以上深度3米以上的建筑物应建等于首层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因地质、施工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应该向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纳“易地建设费”。

如果逆向思维,该项法规似乎也可以理解为,如果开发的楼盘具备建设地下停车场等人防工程的条件,那么,开发商就不必上交上述“易地建设费”,而是就地消化在地下停车场的建设上,给人一种“税费转作投资”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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