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人发(2000)134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条例(2024版)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条例(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乙方(受聘人员):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第一条聘用岗位1.1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_岗位的工作。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条聘用期限2.1 本聘用合同期限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2.2 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同意续签,应提前__________个月签订书面续签协议。
第三条试用期3.1 本聘用合同试用期为__________个月,自乙方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3.2 试用期内,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进行考核。
3.3 试用期内,乙方如不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工资待遇4.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资制度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4.2 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节假日休息等福利待遇。
4.3 乙方因公出差、加班等,按照甲方制定的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
第五条社会保险5.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5.2 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乙方未按时缴纳,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工资。
第六条劳动保护6.1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为乙方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6.2 甲方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的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保密条款7.1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机密信息,无论是否书面形式,均应予以保密。
渝人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人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按岗聘用。
第七条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进人,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办法另行制定),择优聘用。
第八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10.23•【字号】渝人发〔2003〕164号•【施行日期】2003.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问题的解答意见渝人发〔2003〕16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目前,全市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的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反映和提出了一些操作性、政策性的具体问题,为在我市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人发展,经研究,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一、关于聘用制度适用范围问题1.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是否试行人员聘用制度?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国办发〔2002〕35号和渝府发〔2003〕37号文件规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全民、集体事业单位中混岗使用全民、集体性质人员,如何签订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其人员编制的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全民、集体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进入的全民、集体性质人员,均要签订聘用合同书。
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其人员的编制性质不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否试行人员聘用合同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性质仍为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37号文件规定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4.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否具有同等效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时,劳动合同制工人,应签哪一种合同?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渝人发〔〕精编重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渝人发(2000)134号 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渝人发(2000)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并履行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其完善规定手续的新进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禁止事业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六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在30日内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或政府人事部门授权行业主管部门鉴证。
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也可授权其自行审核和再授权自行鉴证。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设岗,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㈢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㈤特殊岗位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㈥聘用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聘用的基本程序:㈠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及聘用方法;㈡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拟聘人选;㈢经单位组织考核考察,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聘用人选;㈣签订聘用合同,履行审核和鉴证手续;㈤公布聘用结果。
1、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问答1、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坚持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结合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精简冗员,鼓励竞争,促进流动,提高素质,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优秀人才成长,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加速高素质社会化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2、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什么?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科学分类管理体制和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做法,逐步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建立适合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各自岗位规律的具体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3、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⑴改革用人制度。
通过建立和推行聘用合同制及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管理人员职员制、工人岗位(等级)聘用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事业单位特点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制度。
⑵完善聘后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制度,施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职员培训,坚持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后管理。
⑶改革工资分配制度。
通过搞活事业单位的工资分配,探索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实现形式,扩大事业单位的分配自主权,逐步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⑷建立分流安置制度。
通过鼓励人才合理流动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等措施,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下岗分流人员,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和机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12.31
•【字号】渝人社发[2009]237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截至2009年底施行满5年的人力社保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481件规范性文件(原市人事局制定的389件、原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92件)予以废止或失效(文件目录见附件)。
凡没有列入废止或失效目录的原人事局和原市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原劳动保障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废止或失效的原人事局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合专业技术人员分类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指事业单位在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时,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以及双方在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岗位职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按本办法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任职上岗应贯彻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聘任??第六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逐步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即各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人事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内,按照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工作需要,设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其高、中、初级职务的结构比例,并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条件除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条件外,还应针对履行具体岗位职责的需要,制定包括各个专业技术岗位明确的岗位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等内容的岗位任职条件。
??第八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要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主要面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开选聘。
有的岗位若在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聘任前须完善有关手续。
渝人发〔〕精编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人发〔200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一)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4•【字号】渝府发[2003]37号•【施行日期】2003.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府同意《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2〕7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其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也要参照本意见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四条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重庆事业单位体制改革
2003年,根据《国务院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 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我 们又印发了《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实施办法》,从制度上对人员聘用进行了规范。 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市16010个事业单位中 有15978个实行了聘用合同制度,近46万事业单 位人员中有99.8%以上的签订了聘用合同。目前, 合同管理已经成为我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主要 方式。
一、全面推行三大制度
㈠聘用合同制度 ㈡公开招聘制度 ㈢岗位设臵管理制度
(一)全面推行聘用合同制度
⒈推行情况 ⒉存在问题
⒈推行情况
1999年,我们开始着手事业单位人事 制度改革, 组建专门班子,起草事业单位人 事制度改革系列政策文件,确立了“一年 调研,二年试点,三年推开,四年扫尾, 五年完善”的工作进程。 2000年,我们召开了全市事业单位人 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制定出台了《重庆 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开始 试行聘用合同制度。
三是贯彻落实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 在招聘计划核准、备案权限上,实施分级 核准、备案;在考试实施上,考试内容和 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四是贯彻落实有利于人才引进的原则。 对特殊岗位、紧缺急需人才、高层次人才 等,采取特事特办、考核招聘的办法,使 公开招聘既坚持政策,实现面上的规范; 又做到实事求是,畅通人才引进渠道。
⒉存在问题
一是人们对聘用制度的认识尚不够全面,聘用 制度的作用尚未真正发挥,聘用制度的形式有了, 但部分事业单位习惯于传统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方式,如辞聘解聘办理等。 二是人们对聘用制度与行政处分的概念混淆不 清或避重就轻,往往以解聘代替行政处分。 三是养老保险制度不尽完善,人员出口不畅, 改革的后劲不足。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渝人社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3〕25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人力社保局2014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失效或废止120件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未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从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3)。
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10日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0件)附件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50件)1.继续适用的人事人才工作类规范性文件(266件)。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四川外语学院考核工作手册四川外语学院人事处编印二○○二年五月目录第一部分教职工考核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9)四川外语学院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2)有关教职工考核工作的其他政策规定 (16)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主要职责要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职责 (17)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职责 (18)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职责 (19)图书资料人员职务职责 (20)出版编辑人员职务职责 (21)技术编辑人员职务职责 (21)校对人员职务职责 (21)翻译人员职务职责 (22)会计人员职务职责 (22)统计人员职务职责 (23)档案人员职务职责 (23)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职责 (2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职责 (24)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职责 (24)中学教师职务职责 (24)职员非领导职务职责 (26)工人技术等级要求 (27)第二部分部门考核四川外语学院机关、教辅部门考核办法 (29)各部门工作职责:学院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32)党委组织部 (33)党委宣传统战部 (34)纪检监察处 (35)人事处 (36)教务处 (38)科研处 (40)计划财务处 (41)审计处 (42)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 (43)招生办公室(附中工作办公室) (44)后勤管理处 (46)外事处 (47)离退休工作处 (48)网络中心 (49)《四川外语学院服务服务规范》投诉处理办法 (49)第三部分附录四川外语学院教职工请销假、考勤办法 (51)四川外语学院服务规范 (56)《四川外语学院服务服务规范》投诉处理办法 (57)第一部分教职工考核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渝人发[2000]1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其积极性。
并为其聘任、晋升、奖惩、培训、辞退以及享受工资福利待遇等提供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渝人发〔〕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渝⼈发〔〕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重庆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渝⼈发〔2008〕2号第⼀章总则第⼀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事制度改⾰,建⽴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办法>的通知》(国⼈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部发〔2006〕87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我市为了社会公益⽬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国有资产举办,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持以及经费⾃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管理⼈员(职员)、专业技术⼈员和⼯勤技能⼈员分别纳⼊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员的,按照⼲部⼈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
(三)使⽤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会等社会团体的⼯作⼈员,参照本办法,纳⼊岗位设置管理。
经批准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作性质等需要设置的⼯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合同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结构⽐例管理实⾏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属关系等情况,对岗位实⾏总量、结构⽐例和最⾼等级控制。
岗位设置的总量应与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总数保持⼀致。
第六条政府⼈事⾏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和体现管理人员水平、能力、业绩、资历、岗位需要的等级序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职员是指事业单位聘任在行政管理岗位上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职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职员管理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职务等级确定与任职条件第五条事业单位职员职务实行等级制。
职员职务等级为五级,具体设置为:二级职员(正)、二级职员(副);三级职员(正)、三级职员(副);四级职员(正)、四级职员(副);五级职员;六级职员。
根据本市实际,不设一级职员职务。
第六条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工作性质和任务,确定相应的本单位职员职务的最高等级。
不同事业单位职员职务最高等级的设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后,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第七条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其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第八条职员任职的基本条件:㈠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㈢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㈣熟悉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务;㈤公正廉洁,作风正派;㈥身体健康。
第九条职员任职的资格条件:㈠二级职员(正)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二级职员(副)5年以上;㈡二级职员(副)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三级职员(正)5年以上;㈢三级职员(正)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三级职员(副)4年以上;㈣三级职员(副)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四级职员(正)4年以上;㈤四级职员(正)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四级职员(副)3年以上;㈥四级职员(副)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五级职员3年以上;㈦五级职员应具备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六级职员3年以上;㈧六级职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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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渝人发(2000)13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并履行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其完善规定手续的新进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禁止事业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六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工作。
第七条聘用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以及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须在30日内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鉴证,或政府人事部门授权行业主管部门鉴证。
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也可授权其自行审核和再授权自行鉴证。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设岗,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竞争,按岗聘用。
第九条事业单位进人逐步实行公开招聘,在选人中把考试与考核结合起来。
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㈠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㈢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㈤特殊岗位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㈥聘用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聘用的基本程序:㈠公布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聘期及聘用方法;㈡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拟聘人选;㈢经单位组织考核考察,按人事管理权限,确定聘用人选;㈣签订聘用合同,履行审核和鉴证手续;㈤公布聘用结果。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式3份,经审核、鉴证后,当事双方各执1份,1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聘用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实行任职回避。
不得聘用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担任本单位行政副职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
第十四条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
主要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可采取直接聘任、推选聘任、招标聘任、选任、委任、考任等多种任用形式。
事业单位领导副职或需经过选举任用的专职党群岗位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上级批准同意后,原则上应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㈠聘用合同期限;㈡聘用岗位和工作内容;㈢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㈣工作报酬;㈤保险福利待遇;㈥工作纪律;㈦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㈧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㈨人事争议处理;㈩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政治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公)伤等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由当事双方协商确定,也可由聘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最长不超过5年。
受聘人员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不符合辞退或开除条件,本人自愿,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聘用单位接受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九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㈠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㈡采取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㈢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不公正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3-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发给本人固定工资部分,但不得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
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职工,聘用单位应及时办理人事关系移转手续。
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职工,仍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本人应当申请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二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或其他费用。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二十三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履行。
聘用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
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经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解除聘用合同:㈠在聘期内不履行聘用合同的;㈡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辞职和被辞退、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㈠受聘人员患重病或非因工(公)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㈡受聘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㈢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上述情况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要为受聘人员提供3-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发给本人固定工资部分,但不得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
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职工,聘用单位应及时办理人事关系移转手续。
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本人应当申请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㈠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㈢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㈣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要求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㈠在试用期内的;㈡有充分证据表明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㈢按照有关规定和必要程序,被招考(选调)到国家机关、应征入伍、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的;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允许解除聘用合同的。
第三十一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㈠担任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㈡选派到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㈢从事国家安全、重要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㈣大专及其以上毕业生转正定级后未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㈤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15天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聘用单位应在接到受聘人员书面申请15日内处理相关事宜,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审核和鉴证手续。
在聘用单位处理相关事宜和履行审核鉴证手续期间,受聘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第四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责任第三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㈠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㈡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
㈢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双方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虽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出资引进或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引进或培训后的工作服务期及违约责任。
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引进或培训后,工作服务期未满5年的,受聘人员解除合同,应按每年递减20%的引进费或培训费向聘用单位支付违约金。
试用期间,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应承担培训违约金;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培训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㈠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㈠、㈡、㈢项解除聘用合同的;㈡依据本办法第三十条第㈡项解除聘用合同的;㈢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人员不服从新的工作安排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为:①工作满1年不满5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下同)总额的60%;②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③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
第三十六条聘用单位要妥善安置待聘人员,要依靠自身或行业主管部门,本着单位、系统、地区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进行分流。
待聘时间为半年到1年,待聘期间,聘用单位应提供不少于2次的上岗机会。
待聘期间发给本人固定工资部分,但不得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
待聘期满,仍未重新就业的,由聘用单位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
委托管理期满后仍未就业的人员,本人应当提出辞职,本人不愿辞职的,由原聘用单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章组织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政府人事部门对本地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依法保护聘用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审核督促本行业事业单位对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并可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应依据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等的依据。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的人事争议,经当事双方协商或行业主管部门协调无效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