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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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公建设工程项目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工作,及时发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移交程序

在负荷联动试车前由承包单位编制工程实物清册,由工程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签认,设备管理部门对工程实物清册中设备的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制造日期、出厂编号、重量、附机及型号进行核定签认。依据工程实物清册,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生产使用单位、设计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所属资产进行划分,并由使用单位在工程实物清册上填写注明,作为将来固定资产建帐的依据之一。同时,工程管理部门将工程实物清册送交生产使用单位核实签认。

1、由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填写资产交验清单;

2、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设备管理部对设备交验清单中设备的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制造日期、出厂编号、重量、附机及型号进行核定,并在签字栏上签字。

3、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设计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对清单中的资产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定,并由部门代表在鉴定栏上签字;

4、交验清单由工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负责填写后提交财务部;

5、财务部根据工程结算终审报告,财务部的相关配套费用清单,结合交验清单的内容,进行综合费用分摊;

6、财务部在资产交验清单上签字后返还工程管理部门;

7、工程管理部门现场工程师按清单中资产内容及使用单位签认的工程实物清册,向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移交,依据是设计文件和工程实体;

8、公司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按资产交验清单列出资产明细清单,组织使用单位编写工艺流程号,完成建帐工作,纳入固定资产的管理。

二、移交工作各步骤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注:工程管理部门、设备部门、设计管理部门、综合部和财务部是完成固定资产建造的相关职能部门,他们共同向使用单位移交工程实体,并进行移交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移交流程图

固定资产移交流程图

注:1.流程各步骤均由工程管理部门协调组织。

四、移交条件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五、确认

1. 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2.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企业的环保设备和安全设备等资产,虽然不能直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却有助于企业从相关资产获得经济利益,也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但这类资产与相关资产的帐面价值之和不能超过这俩类资产可收回金额总额。

3.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从而适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六、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帐。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1. 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帐价值。

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的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帐价值。

3. 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的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帐价值。

4. 企业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5.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

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6. 再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七、工程实物清册及资产交验清单见附表。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的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

2、《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财政部印发;

工程名称:承建单位:日期:年月日

公司设备交验清单

工程名称:日期:

公司工程实物清册(房屋、建筑物)

工程名称:承建单位:日期:年月日

公司工程实物清册(设备)

工程名称: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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