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和运营安全有序进行,规范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人为活动和工程建设,根据杭州市政府颁布的《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8号)、《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3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域范围内,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的,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的人为活动和工程建设(以下简称“相关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建、改建、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绿化;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勘察、钻探、打桩、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水域抛锚、拖锚或从事疏浚作业、采石挖沙等作业;
(六)堆物或取土等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荷载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内容:
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内相关项目选址论证、勘察,方案、初步及施工图设计审核;评估报告的审核;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和监测方案审核;安全施工协议的签订;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日常巡查及相关项目施工作业督查;轨道交通设施受损后的应急抢险及修复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办部门与项目移交:
1、设计部为规划待建、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相关项目管理主
办部门,负责全过程跟踪管理;
2、运管中心为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相关项目管理主办部门,负责全过程跟踪管理。
轨道交通线路由规划待建或在建转为运营后,相关项目仍未完成实施的,由设计部向运管中心移交相关资料及工作。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轨道交通保护区
轨道交通保护区的范围包括该范围内地下、地表和空中。轨道交通保护区,按有关规范和规定,纳入城市用地控制保护规划,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控制保护。
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第六条控制保护区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按下表执行:
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相关项目建设活动时,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技术审核,并取得地铁集团的书面同意后,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七条特别保护区
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针对已建线路,按下列范围确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边线外侧5米内,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米内,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在特别保护区内,除交通、市政、园林、环卫、民防等公共工程外,禁止进行建设活动(此条按照目前运营管理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版修改,待定)。在特别保护区内进行上述允许的项目建设活动时,必须严格按本办法进行技术审核,取得地铁集团的
书面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八条在特殊地质条件下或工程属于特殊作业,虽然相关项目所在地超过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但事实上会对轨道交通设施产生影响的,保护区范围应扩大至该项目所在处。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列车、车站设施、车辆段、主变电站、控制中心、管线缆通道、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的统称。
第十条相关职能部门
设计管理部门:地铁集团从事轨道交通设计管理的部门,现指设计部。
建设管理部门:地铁集团从事工程施工管理的部门,现指工程部(一部、二部)、机电设备部(简称“机电部”)。
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地铁集团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部门,现指质量安全部(简称“质安部”)。
经营管理部门:地铁集团内部从事招标、合同和造价管理的部门,现指经营管理部(简称“经管部”)。
运营管理部门:地铁集团从事轨道交通运营网络管理的部门,现指运营管理中心(简称“运管中心”)。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
直接从事轨道交通线路运营的责任主体单位,现指杭港地铁有限公司(简称“杭港公司”)、地铁集团运营分公司(简称“运营分公司”)。
第十二条申请人
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的人为活动和工程建设的建设、作业单位和部门(含地铁集团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评估单位
受申请人委托,对受影响的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进行评估的单位。
第十四条轨道交通保护监测单位
受申请人委托,承担受影响的轨道交通设施现场监测的单位。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咨询单位
受地铁集团委托,出具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咨询意见的单位。
第十六条长期运营监测单位
受运营单位委托,对运营轨道交通线路进行长期监测的单位。
第十七条结构安全控制指标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现状及保护要求,针对外部作业时结构的响应特征,为安全保护结构而选用的控制指标。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设计管理部门(设计部)
(一)规划待建、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
规划待建、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相关项目管理主办部门,负责全过程跟踪管理。
组织设计院及相关部门对各项目进行审核和回复。
对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工程项目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和监测方案进行审核。
与申请人签订《安全施工协议书》。
建立审核项目台账,相关项目按要求完成后及时形成档案资料,按公司相关要求归档。
(二)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
协助运营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对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工程项目进行审核,包括项目选址、勘察作业、方案设计(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基坑专项设计等)、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轨道交通保护监测方案等。
第十七条建设管理部门
(一)工程一、二部
协同设计管理部门,对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工程项目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和监测方案进行审核。
督促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对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内工程项目进行现场巡查,跟踪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监测方案的落实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向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反馈。
对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巡查中发现有危及或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碍,情节严重的应立即向工程部门反馈。
启动并实施在建轨道交通线路保护区工程报警和应急预案。
牵头在建和已建未运营轨道交通设施修复施工。视情况需要,协助运管中心对运营轨道交通设施修复施工进行监管。
协助运营管理部门对运营轨道交通保护区相关项目工程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