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共行政》读书笔记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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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共行政》读书
笔记
《新公共行政》读书笔记
弗雷德里克森个人简介
H·乔治·弗雷德里克森,美国当代著名的公共行政学家、西方新公共行政学派的旗帜性人物。他曾先后执教于雪城大学、南加州大学、北卡罗来纳大学和马里兰大学,还是堪萨斯大学埃德温·斯滕尼公共行政专业特聘教授。在学术职务方面他曾担任美国公共行政学会会长、美国著名公共行政学术期刊杂志《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的主编。在行政职务方面曾担任东华盛顿大学校长、密苏里大学公共与社区服务学院院长、印第安纳大学公共与环境事务学院副院长。同时,也是《新公共行政》、《公共行政的精神》、《公共行政与社会正义》等多部享有盛誉的公共行政学专著的作者。基于弗雷德里克森在公共行政学领域的卓越贡献,他于1990年荣获美国公共行政学会和全美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学院联合会颁发的特别研究奖,于1992年荣获美国公共行政学会颁发的德怀特·沃尔多奖。
《新公共行政》是弗雷德里克森的扛鼎之作,这部著作最大的特色在于这是国内外首次对新公共行政思想进行总结和评价。20世纪60年代,在动荡不安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公共行政学作为一门科学,也面临着时代的挑战,学者们都在反思传统的公共行政,研究公共行政未来的发展方向和远景,谋求变革与创新成为必然趋势。弗氏在新公共行政的发展中一直起着核心的作用,他于1980年在总结了自己数十年对公共行政的思考的基础上,出版了《新公共行政》一书。书中系统的阐述了新公共行政的理论,将一些新的理念和观点引入到公共行政中,其中社会公平就是新公共行政的一个核心理念。弗氏的《新公共行政》对于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共行政学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学术参考价值与理论借鉴意义。
弗雷德里克森“新公共行政”理论的核心观点
(一)社会公平复合理论
社会公平复合理论是弗氏新公共行政思想的重要内容,他以社会个体的公平问题作为理论原点,进而从更为广阔的视野进一步阐释公平理论。弗氏认为社会公平包括单纯的个人公平、分部化的公平、集团的公平、机会的公平和代际之间的公平。单纯的个人公平强调的是社会个体之间的公平问题,即所有的社会成员不受任何外部因素影响而拥有平等的政治、经济、法律地位,任何人不得僭越这一原则而凌驾于他人之上。分部化的公平是正视不平等现实而采取的一种调节手段,即不同人群之间予以区别化对待,同等人群之间予以平等化对待。这种公平价值观比较适用于实行劳动分工的复杂社会,其行为貌似不公平,实质却是在促进公平目标的实现。集团之间的公平主要涉及群体或者次群体之间的公平,如种族公平和性别公平等。机会公平包括目标预期的机会公平以及实现目标所采用手段的机会公平。代际之间的公平是当代人与子孙后代之间的公平,主张留给子孙后代充裕的发展空间和机会。由于公平的内容复杂多样,而且变化多端,故而不可能用简单的列举方法涵盖所有的公平范围,那也是没有意义的。社会公平复合理论是一个由定义和概念组成的复杂结构,其重要价值就在于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为实现社会公平目标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
(二)基于公共行政的治理观
弗氏认为,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反官僚体制和反制度化的时代,是一个崇尚“治理”的时代,人们普遍认为“治理”是可以接受的、合法的,甚至是正确的公共行政方式。在当代公共行政学术研究中,“治理”也成为一个热点概念而被社会各界广
泛使用,它赋予公共行政更为深远的内涵,使其与传统的“管理”在言辞上拉开了一定程度的距离。弗氏认为,作为公共行政的治理包含四层含义。第一层含义也是最明确的含义,即公共行政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包括参与公共活动的所有类型的组织和机构,而非仅有政府机构;第二种含义是公共行政客体边界的模糊性,公共
行政的主体多元化必然导致政治事务和行政事务的边界模糊不清,进而对传统的政治—行政二分理论构成挑战;第三种含义是公共行政的环境更具宽松性,这让公共管理者的工作更少具有组织性和层级性,却更具政治性和责任性;第四种含义是治理工作
应具有合法性,这是为达成公共目的而做出的一项崇高而积极的贡献。尽管弗氏力图用一套严密的概念来全面清晰地解读基于公共行政的治理观的独特性与优越性,但他也承认这种治理观在实践上和理论上仍存在一定的缺陷。同时,弗氏也强调,作为治理的公共行政因为与行政首长关系过于密切,因而潜伏着诸多政治风险和合法性问题。
(三)“公共性”理论
弗氏认为“公共行政”的内涵应该分解为“公共”和“行政”两层含义进行解读,学术界关于“行政”问题的研究热情高涨、成果丰富,而对于“公共”含义的研究却相对欠缺,甚至存在诸多认识误区。弗氏批评了学术界将公共行政等同于政府行政的狭义行政观,认为这是受功利主义政治哲学影响而过度关注自我利益的后果,并由此导致现代公共行政实践中“公共性”的旁落。弗氏还对多元主义、公共选择主义、立法主义、服务供给主义以及公民主义等五种关于公共的理解模式进行了分析比较和批判质疑。在此基础上,弗氏提出了自己的“公共性理论”,其核心构成要件包括宪法、品德崇高的公民、对集体和非集体的公共诉求的回应机制、乐善好施的公民精神等四项内容。他毫不谦虚地认为,这种理论兼具内容上的独特性和实践上的可操作性,既能促进公众的特殊利益,又能促进公众的普遍利益。弗氏最后总结说:“公共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能力。就理
念而言,这要求所有公民为了共同目的和共同利益而走到一起;就能力而言,这就要求所有公民为了这一共同
目的和利益积极愉快地工作和分享信息。”1公共责任是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体责任,而非抽象意义的集体责
任,“公共性”的体现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公共部门管理者和私营部门管理者,也包括志愿者协会和非营利组织的共同努力。
(四)行政伦理观
伦理属于哲学思辨、价值判断和道德准则等精神领域的抽象事物,而行政则属于决策与行动等具体化的实践世界,两者貌似分属于不同领域,实则密切关联、互为影响。弗氏认识到,人们对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着很高的道德期望,他从人性本源与腐败关系入手进行探讨,认为人们对腐败的界定会因职业和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由于人的道德状况会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制约,所以其他领域的人进入政府部门工作可能更容易破坏行政伦理。弗氏批评了那种认为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决策就是符合道德的、反之则是违背道德的功利主义哲学主导下的行政伦理观。弗氏认为,责任问题是政府行政管理实践的核心问题,责任意识对公共行政实践活动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