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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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9.04•【文号】银办发[2007]202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9月4日银办发[2007]202号)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附件中国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信息交流,畅通上传下达渠道,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政务公开下一阶段工作要点的通知》(银发[2007]258号)中关于“建立政务公开信息报送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公开信息报送以分级报送、分级管理、及时准确为原则。

第三条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向总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信息。

第四条政务公开信息报送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单位(部门)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计划,意见建议,机构、人员变动等。

既可报送单项工作信息,也可报送综合信息。

第五条政务公开信息通过OA系统的“政务公开”专用邮箱报送。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和各分支机构也要建立政务公开专用邮箱,并通过专用邮箱传递信息。

第六条政务公开信息报送主要分为季度信息报告(季报)和年度信息报告(年报)。

每季度至少报送一次信息,报送时间为下一季度首月15日前;年报为次年1月20日前(第四季度信息可与年报一并报送)。

银行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银行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xxxx商业银行信息报送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推动信息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下情上达、正确决策、沟通交流、正面宣传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我行品牌形象,促进我行稳健、持续、快速发展。

根据银监局全市银行业信息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二条我行信息工作由行领导直接领导,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协调信息报送工作,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具体承担信息采编,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把关审核。

第三条办公室信息报送工作的主要职责:(一)按照信息工作总体要求,研究和制订信息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重要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上报、反馈和存档等各项日常工作。

(三)结合我行中心工作、领导和群众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综合信息。

(四)及时、准确、全面的向有关监管部门、新闻媒体报送重要信息,同时将上级要求的信息报送要点及时通报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

(五)负责统计我行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信息报送情况并向我行公布。

第四条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要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本部门信息员,从事具体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信息员应由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有较强文字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信息员的工作职责:(一)根据我行信息工作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工作,及时完成本部门信息的收集、编与,向办公室报送。

(二)根据银监局等有关部门信息报送要点要求,结合我行工作中心和重点及本部门工作实际,开展信息调研工作,报送有价值的综合或专题调研类信息。

(三)负责在第一时间迅速收集上报本部门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动态、重要紧急情况,并随后续报送事态进展、处置措施、起因后果和吸取教训的情况。

第三章信息米集范围第六条收集和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党和国家,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在我行的执行落实情况。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ⅩⅩ银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掌握ⅩⅩ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防范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XX共和国中国XX银行法》、《中华XX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金融机构发展稳健性状况的重要报告和报表等。

第三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报告主体是ⅩⅩ境内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省级或具有省级管辖权的金融机构向XX银行XX中心支行报告,地市、县(市)金融机构(含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机构所在地XX银行报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明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报送主体、程序、时间等要素。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工作牵头部门的负责人为联系人报送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按时参加联系人会议,做好本单位与XX银行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的沟通与联系。

金融机构联系人发生变更,应及时报告XX银行。

第六条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遵循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详实的原则。

第二章报告内容和要求第七条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后2小时内以《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报告XX银行,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式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可通过电话、传真或委派专门人员等方式报告,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XX银行。

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金融机构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XX银行。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并形成支付压力;(二)发生存款挤提、客户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债务挤提事件,或其他影响经营、交易、清算业务正常运行的群体性事件;(三)因核心业务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五)发生客户集体投诉、上访、静坐或者采取其他过激行为并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六)发生重大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爆炸、绑架、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七)发生高级管理人员涉案、失踪等事件;(八)在银行、证券、保险两个及以上行业中出现或可能出现不良连锁反应,需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九)发生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其它重大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应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应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应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5.24•【文号】银办发[2006]121号•【施行日期】2006.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应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2006年5月24日银办发[2006]12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部门和地方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存在明显的迟报、漏报和信息报送不准确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应急信息报送工作,提高应急处置效率,根据《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规定,现将规范应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应急信息的报送主体。

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所在省(区、市)内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

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将所在城市发生突发事件的信息直接上报总行。

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在向总行上报所在省(区、市)内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抄送上海总部或所属分行。

遇有特殊或重大紧急情况,应急信息可越级上报。

即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可直接向总行上报应急信息,同时报告其上级行。

二、应急信息的报送对象。

上海总部和各分支行各类应急信息要统一向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设在办公厅值班室)归口上报;工作时间报送的,同时抄送办公厅信息处。

上海总部和各分支行向总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上报应急信息时,如所报应急信息涉及总行相关业务司局,应同时抄送对口业务司局。

三、应急信息的报送内容。

应急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及程度、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银行east系统报送规程

银行east系统报送规程

银行east系统报送规程银行east系统报送规程一、前言银行east系统是银行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系统,它能够实现对客户资金的管理、转账、结算等功能。

为了保证系统的稳定性和数据的准确性,需要制定报送规程来指导银行工作人员进行数据报送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银行east系统的工作人员。

三、报送内容1.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2.账户信息:包括账户类型、账号、开户时间等信息。

3.资金流水:包括存款、取款、转账等资金流动情况。

4.利息计算:对客户存款进行利息计算并报送给上级机构。

四、报送要求1.及时性:所有数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送,不能有任何延迟。

2.准确性:所有数据必须准确无误,不得有任何错误或遗漏。

3.完整性:所有数据必须完整,不能有任何缺失或不完整的情况。

4.保密性:所有数据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五、报送方式1.在线报送:通过银行east系统在线报送数据。

2.批量报送:将数据批量导入银行east系统并进行报送。

六、报送流程1.收集数据:银行工作人员根据业务情况收集需要报送的数据。

2.整理数据: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和分类,确保准确无误。

3.报送数据:根据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数据的报送工作。

4.审核反馈:上级机构对所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结果。

七、责任追究对于因为工作人员未按照规程要求进行数据报送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将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并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八、结语银行east系统是银行业务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系统,其稳定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客户资金的安全和银行声誉。

因此,建立完善的报送规程并认真执行是非常必要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管理,规范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程序,提高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质量和时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以下简称案件风险信息)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以下简称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所规定的两类案件的信息。

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发现,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件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原因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发生异常;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情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情况。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及时、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第五条银监局应当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案件和风险事件,指定专人全程负责案件(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第二章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流程第六条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立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信息。

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以内。

对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在按照该制度要求的方式报送的同时,抄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对不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形式(见附件一),报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xxxx银行信息数据报送管理办法

xxxx银行信息数据报送管理办法

xxxx银行信息数据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行信息数据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反应我行工作情况,做到信息数据报送对外统一、真实,对内规范、严肃,促进信息数据报送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数据报送应以客观、真实、时效、适用为原则,应具有宏观性、政策性、广泛性和保密性的特征。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条我行各项信息数据报送工作归口各职能部门管理,科技开发部、科技信息部指导和协助全行信息数据报送工作。

第四条各报送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日常数据报送要求,研究和制定信息报送工作的日常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数据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上报、反馈和存档等各项日常工作。

(三)结合相关监管部门的特殊监管要求,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综合信息报送。

(四)及时、准确、全面向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送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条各报送职能部门要明确专人为本部门信息报送专管员,从事具体信息报送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信息报送专管员的工作职责:(一)根据相关监管部门信息数据上报的工作要求,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完成本行信息数据的收集、编写、报送工作,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本行信息数据。

(二)根据相关监管部门关于报送工作的要点,结合我行中心工作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及工作实际,开展信息调研工作,做好专题调研信息上报工作。

(三)负责在第一时间收集我行的数据上报及上报反馈情况,并根据反馈情况和问题完成持续改进工作。

第三章信息采集报送范围第七条收集和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监管部门要求我行定期上报的各类指标数据。

(二)我行对监管部门要求的专题数据和其他综合统计数据。

(三)其他需报知上级部门和监管部门的重要信息及数据。

第四章信息采集报送要求第八条各类应用系统采集和处理的数据,应符合各自应用系统所要求的数据标准。

第九条建立数据从采集、审核、处理、维护及上报的全过程监控体系,确保需上报的各类应用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银行统计填报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统计填报管理制度范文

银行统计填报管理制度范文银行统计填报管理制度第一章统计填报工作的基本要求1.1 统计填报工作的重要性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为了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稳定,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需求,及时准确地进行统计填报工作。

统计填报工作是银行开展业务的基本要求,也是监管部门监管银行行为的重要依据。

1.2 统计填报工作的责任分工银行内部对统计填报工作的责任分工必须明确,以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具体责任分工如下:1) 总行统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行的统计工作,收集、分析、审核和报送各项统计数据。

2) 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填报工作,按照总行统计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地提供所需要的数据。

3) 各分支机构:负责本机构的统计填报工作,严格按照总行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统计数据。

1.3 统计填报工作的基本原则统计填报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准确性原则:填报的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填报、隐瞒、误报等情况。

2) 及时性原则:统计数据的填报工作必须按时完成,确保数据的及时报送,不能延误或拖延填报。

3) 统一性原则:统计填报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规定要求,遵循统一的填报格式、统计口径和统计指标。

4) 保密性原则:统计填报工作涉及到银行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确保数据的安全和保密。

第二章统计填报工作的流程管理2.1 统计填报工作的流程规定统计填报工作的整个流程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审核和数据报送。

具体流程如下:1) 数据采集:各业务部门按时、按要求提供所需的数据,采集数据的方式可以由部门自行确定,可以通过线上系统录入、手工汇总等方式进行。

2) 数据处理:总行统计部门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和处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同时生成相关的报表。

3) 数据审核:总行统计部门对处理完成的数据进行审核,核对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发现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核实。

情报报送工作制度

情报报送工作制度

情报报送工作制度一、总则1.1 为全面、及时反映我行情报工作动态,充分展示工作中的成果和亮点,切实加强宣传互动与信息交流,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情报合力,加强情报苗头性、倾向性情报信息的摸排收集和分析判断,及时发现线索,进一步提升我行情报工作水平,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情报报送工作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2.1 我行情报工作由行领导直接领导,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协调情报报送工作,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具体承担情报采编,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情报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情报的把关审核。

2.2 办公室情报报送工作的主要职责:(一)按照情报工作总体要求,研究和制订情报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重要情报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上报、反馈和存档等各项日常工作。

(三)结合我行中心工作、领导和群众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情报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综合情报。

(四)及时、准确、全面的向有关监管部门、新闻媒体报送重要情报,同时将上级要求的情报报送要点及时通报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

(五)负责统计我行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情报报送情况并向我行公布。

三、情报报送要求3.1 情报报送类型主要是涉及我行情报工作相关信息及工作经验,有参考价值的专题调研报告及领导需要的工作建议、意见和设想等。

3.2 上报情报需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文字简练,数据详实。

3.3 上报情报应有新意,积极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

3.4 上报情报应注重时效性,突出短、平、快特点,及时上报。

3.5 上报情报必须真实可靠。

情报中的事例、数字等应当力求准确,实事求是。

重大案事件上报前,必须核准事实。

3.6 上报情报筛选、文字加工、校对审核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情报报送统一履行签批手续,必须各专项组负责人审核、签发,重要情报需报行领导审核、签发。

四、情报保密工作4.1 加强情报保密工作,涉密情报务必通过加密方式传输,确保情报安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银⾏关于进⼀步规范⾦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作的通知⽂号:银发[2000]151号颁布⽇期:2000-05-12执⾏⽇期:2000-05-12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中国⼈民银⾏各分⾏、营业管理部、省会(⾸府)城市中⼼⽀⾏;各政策性银⾏、国有独资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烟台住房储蓄银⾏、蚌埠住房储蓄银⾏,总⾏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城市商业银⾏由⼈民银⾏各分⽀⾏转发):随着我国⾦融改⾰的不断深⼊,统计信息在中央银⾏管理决策中的作⽤越来越重要。

各⾦融机构按照《⼈民银⾏法》、《商业银⾏法》和《⾦融统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重视统计⼯作,及时向⼈民银⾏报送统计信息。

但统计信息报送中还存在着⼀些问题,如多渠道报送、多⼝径报送、重复交叉报送等,即出现各⾦融机构报送统计数据⼝径不⼀致和负担较重的问题,也影响了中央银⾏数据管理科学性和数据使⽤的准确性。

为规范⾦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作,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统⼀,现就加强⾦融机构向⼈民银⾏报送统计信息提出如下要求:⼀、加强⼈民银⾏系统内对统计数据的归⼝管理“全科⽬”上报统计数据是⼈民银⾏统计信息的主要组成部分,由⼈民银⾏统计司统⼀负责收集、加⼯、解释、在⾏内实现共享以及对外提供和披露。

当⼈民银⾏有关司局需要“全科⽬”上报统计制度中未包括的信息时,因临时需要⽽⼀次性收集的信息和报表,有关司局可直接向⾦融机构收集。

如果需要建⽴定期报表制度,有关司局应事先将报表送统计局制定表号并备案后再印发⾦融机构执⾏。

⾦融机构以书⾯形式向⼈民银⾏报送的《⾮现场监管报告书》,维持现⾏报送办法不变。

⼆、各⾦融机构要加强对统计信息的统⼀管理各⾦融机构统计部门应明确“全科⽬”统计指标与本机构会计、计划、信贷、国际业务等部门数据的归属关系,在此基础上向⼈民银⾏报送“全科⽬”统计数据,并严格把关,加强内部协调、核对,确保数据质量。

对因临时需要或⾮统计部门上报⼈民银⾏的统计信息,各⾦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保证对⼈民银⾏报送数据的准确性、连续性和⼀致性,避免出现不同部门向⼈民银⾏报送同⼀指标⽽数据不⼀致的情况。

银行统计报送工作实施细则

银行统计报送工作实施细则

**银行统计报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管统计报送流程,明确报送部门职责,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促进统计报送工作规范化、流程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行统计工作遵循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本行统计报表根据需求划分为五大类,分别为人民银行报表、银保监局报表、财政局报表、其他监管类报表、临时性报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统计相关部门及各分支行。

第二章统计报表制定第五条本行统计报表制定遵循统一、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综合考虑效益成本,充分利用信息系统资源,在满足实际需要的前提下,避免重复,切实减少统计报表数量。

第六条总行统计管理部门在综合调查分析全行数据需要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的有关要求,充分征求各业务管理部门意见,统筹规划,统一制定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每年修订一次。

每年年初,总行统计部门根据全行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统计制度的要求,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统一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七条统计报表包含以下内容:(一)填报要求,包括填报机构、报送频度、报送时间、报送方式、数据来源、数据单位等。

(二)指标解释,对报表每一项目和指标以及填报内容作出详细解释说明和定义。

(三)审核要求,报表内各项目之间以及与其它报表项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总行计划统计财务部为全行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具有数据填报、数据校验、报表打印、数据汇总、数据恢复、文件提交、文件生成、数据查询、发派任务、发放权限、修改支行功能权限、修改支行数据权限、修改支行报表权限。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为信贷统计管理部门,具有数据填报、数据校验、报表打印、数据汇总、数据查询、发派任务、发放权限、修改支行功能权限、修改支行数据权限、修改支行报表权限。

第十条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运营管理部、授信审批部、贸易金融部、电子银行部、法律与合规部、董事会办公室、资产保全部、普惠金融部、人力资源部、资金营运中心及各分支行等相关部门具有数据填报、数据校验、报表打印、数据查询、任务提交权限。

银行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银行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银行信息报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内部信息报送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和保护,提高信息流通效率,保障银行业务的正常运转和安全稳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总行、分行、支行等,所有员工都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银行信息报送管理应遵循公开、合理、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银行信息报送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报告、数据统计报表、监管报告、对外通知等,形式主要包括书面报告、电子报告等。

第五条银行信息报送责任人应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对于虚假报送、滞后报送、不完整报送等行为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六条银行信息报送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银行信息报送管理应充分保障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防范和避免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八条银行信息报送管理应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审批和监督机制,确保信息报送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二章报送内容及标准第九条银行信息报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经营业绩报表:包括银行的存款、贷款、资金流动、盈利情况等。

2、风险管理报告:包括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等。

3、内部管理报告:包括人力资源、财务、行政、营销等方面的管理情况。

4、监管报告:包括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类报表、数据等。

5、其他相关信息:包括银行内部各类通知、公告、文件等。

第十条银行信息报送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进行,确保报送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银行信息报送应及时进行,确保信息的实时性,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送任务。

第十二条银行信息报送内容和标准应根据业务发展、监管要求、内部需要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

第三章报送程序及流程第十三条银行内部各类报告、报表等应实行报送制度,明确责任人并建立报送流程。

第十四条银行信息报送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1、报送申请:信息报送责任人依据要求提出报送申请,包括报送内容、时间、格式等。

银行内控信息报送制度范本

银行内控信息报送制度范本

银行内控信息报送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报送管理,规范信息报送程序,提高信息报送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内控信息报送,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报送内部控制建设、运行和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银行内控信息报送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二章报送主体和内容第四条银行内控信息报送主体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银行内控信息报送内容包括:(一)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组织架构、人员配置、业务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风险防范措施、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估等方面的信息。

(三)内部控制评价情况:包括内部控制评价制度、评价方法、评价结果等方面的信息。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包括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

第三章报送程序和时间第六条银行内控信息报送程序:(一)银行总行应当在每一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送本季度的内控信息。

(二)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每一个月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送本月的内控信息。

(三)银行内控信息报送应当通过监管机构规定的渠道进行。

第七条银行内控信息报送时间:(一)首次报送:银行应当在设立之日起 3 个月内,向监管机构报送内部控制建设情况。

(二)定期报送:银行应当在每一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送内控信息。

(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送:银行发生重大内控事件或者内控制度发生重大调整的,应当在事件发生或者调整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章报送要求和质量保障第八条银行内控信息报送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内容真实:银行应当确保报送的信息真实反映内部控制建设、运行和评价情况。

银行轮休信息报送制度范本

银行轮休信息报送制度范本

银行轮休信息报送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轮休信息的管理,确保轮休信息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银行轮休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轮休信息,是指银行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业务需要或其他原因,对部分员工实行轮休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银行轮休信息报送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等。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轮休信息报送制度,明确轮休信息报送的范围、内容、程序、时间和责任人,确保轮休信息报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五条银行应当依法履行轮休信息报送义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银行轮休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轮休信息报送范围和内容第六条银行轮休信息报送范围包括:员工轮休计划、轮休执行情况、轮休期间业务安排等。

第七条银行轮休信息报送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一)轮休员工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务、部门等;(二)轮休时间、地点、原因及相关政策依据;(三)轮休期间业务安排,包括工作安排、应急预案等;(四)轮休结束后员工返岗情况及业务交接情况;(五)其他需要报送的信息。

三、轮休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间第八条银行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报送轮休信息:(一)制定轮休计划时,应当充分评估轮休对业务的影响,确保业务正常运行;(二)轮休前,应当将轮休信息报送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三)轮休期间,应当定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轮休执行情况、业务运行情况等;(四)轮休结束后,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员工返岗情况、业务交接情况等。

第九条银行轮休信息报送时间如下:(一)轮休计划制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二)轮休前3个工作日内报送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三)轮休期间,每10个工作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一次轮休执行情况、业务运行情况等;(四)轮休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四、轮休信息报送责任人和保密要求第十条银行轮休信息报送责任人如下:(一)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为本行轮休信息报送的第一责任人;(二)人力资源部门、运营管理部门等部门负责人为轮休信息报送的直接责任人;(三)各级分支机构负责人为本分支机构轮休信息报送的直接责任人。

银行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制度

银行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制度

银行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制度1. 定义1.1 银行安全事故银行安全事故是指在银行运营过程中,可能导致财产损失、数据泄露或相关业务系统中断的事件。

1.2 报送信息报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安全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后续处理情况等。

2. 报送要求2.1 报送人员各银行分支机构和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工作。

2.2 报送时限银行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信息应尽快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确保信息的及时上报。

2.3 报送内容报送内容应包括全面的事故信息,确保上级主管部门能够清楚了解事故的性质、原因和影响。

2.4 报送形式安全事故信息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并同时进行电子备份,确保信息的保存和传递。

3. 报送流程3.1 事故发生一旦银行安全事故发生,责任人员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好现场,并开展相关调查与处理工作。

3.2 信息报送责任人员应立即将安全事故信息填写完整,并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

3.3 审核与反馈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收到的安全事故信息,并向报送人员提供相关反馈及处理意见。

3.4 信息存储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事故信息的存储系统,确保信息能够长期保存,并进行必要的分类整理和归档工作。

4. 监督与评估4.1 监督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各银行分支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安全事故报送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报送流程的规范执行。

4.2 评估与改进定期对银行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提升报送效率和质量。

5. 处罚措施若银行分支机构和相关部门未按规定报送安全事故信息,上级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等。

以上为银行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制度的要点内容,各银行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并严格遵循执行。

银行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银行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银行统计信息报送工作制度1.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银行统计信息报送的工作流程和要求,确保报送工作的准确性、及时性和规范性。

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各个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

2.术语定义信息报送:指银行内部各个部门向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交统计数据和报表的过程。

银行统计信息:指涉及银行业务活动的各类数据和报告,例如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等。

相关部门或机构:指接收银行统计信息的内部部门或外部机构,包括银行监管机构、税务部门等。

3.信息报送流程3.1 提前准备在每个报送周期开始之前,相关部门负责准备报送所需的统计数据和报表,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所准备的数据和报表应符合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规定和标准。

3.2 报送时间按照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规定和要求,银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在报送时间之前,相关部门应对数据和报表进行审核和确认,以确保其准确性和规范性。

3.3 报送方式银行可以通过在线系统、电子邮件或直接递交纸质报表的方式进行信息报送。

相关部门应选择适合的报送方式并遵循相关报送要求。

3.4 报送审核接收部门或机构在收到银行报送的统计信息后,应进行审核和确认。

如发现数据或报表存在错误或不合规的情况,接收部门应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协商解决办法并要求重新报送。

4.报送要求4.1 数据准确性报送的统计数据和报表应准确无误,涵盖了所要求的信息,并符合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规定和标准。

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数据核对机制,确保报送数据的准确性。

4.2 报送时效性信息报送应在规定的报送时间内完成,不能延迟。

相关部门应及时准备和提交所需的数据和报表,以保证报送时效。

4.3 报送规范性报送的统计数据和报表应按照相关部门或机构的要求进行格式和内容的标准化处理,确保报送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4.4 报送保密性银行内部各个部门在进行信息报送时,应注意保护报送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5.相关责任和监督5.1 相关部门的责任各个部门负责准备和报送所负责的统计数据和报表,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银行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银行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银行信息报送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推动信息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下情上达、正确决策、沟通交流、正面宣传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我行品牌形象,促进我行稳健、持续、快速发展。

根据银监局全市银行业信息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二条我行信息工作由行领导直接领导,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协调信息报送工作,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具体承担信息采编,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把关审核。

第三条办公室信息报送工作的主要职责:(一)按照信息工作总体要求,研究和制订信息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重要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上报、反馈和存档等各项日常工作。

(三)结合我行中心工作、领导和群众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综合信息。

(四)及时、准确、全面的向有关监管部门、新闻媒体报送重要信息,同时将上级要求的信息报送要点及时通报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

(五)负责统计我行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信息报送情况并向我行公布。

第四条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要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本部门信息员,从事具体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信息员应由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有较强文字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信息员的工作职责:word文档可自由复制编辑(一)根据我行信息工作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工作,及时完成本部门信息的收集、编写,向办公室报送。

(二)根据银监局等有关部门信息报送要点要求,结合我行工作中心和重点及本部门工作实际,开展信息调研工作,报送有价值的综合或专题调研类信息。

(三)负责在第一时间迅速收集上报本部门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动态、重要紧急情况,并随后续报送事态进展、处置措施、起因后果和吸取教训的情况。

第三章信息采集范围第六条收集和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党和国家,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在我行的执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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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商业银行信息报送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推动信息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下情上达、正确决策、沟通交流、正面宣传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我行品牌形象,促进我行稳健、持续、快速发展。

根据银监局全市银行业信息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我行信息工作由行领导直接领导,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协调信息报送工作,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具体承担信息采编,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把关审核。

第三条办公室信息报送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信息工作总体要求,研究和制订信息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重要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上报、反馈和存档等各项日常工作。

(三)结合我行中心工作、领导和群众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专题综合信息。

(四)及时、准确、全面的向有关监管部门、新闻媒体报送重要信息,同时将上级要求的信息报送要点及时通报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

(五)负责统计我行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信息报送情况并向我行公布。

第四条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要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本部门信息员,从事具体信息采集、报送工作。

信息员应由政治可靠、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有较强文字能力的人员担任。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信息员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我行信息工作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工作,及时完成本部门信息的收集、编写,向办公室报送。

(二)根据银监局等有关部门信息报送要点要求,结合我行工作中心和重点及本部门工作实际,开展信息调研工作,报送有价值的综合或专题调研类信息。

(三)负责在第一时间迅速收集上报本部门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动态、重要紧急情况,并随后续报送事态进展、处置措施、起因后果和吸取教训的情况。

第三章信息采集范围
第六条收集和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党和国家,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在我行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本部门对我行重要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的落实情况;我行的改革发展举措在本部门中产生的反响情况以及其他思想动态。

(三)本部门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对我行和本部门改革发展有参考价值的调查报告、专题研究材料和有价值的综合统计数据。

(五)本部门关于改进我行改革发展的新思路、合理化建议,本部门推进工作的新举措以及专项工作调研报告。

(六)上级领导来我行指导、检查工作或参观、访问情况;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召开或承办的我行重要接待、活动、会议等情况。

(七)贯彻落实宏观经济政策,积极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为企业服务,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新思路、新举措以及取得的工作成绩和经验。

(八)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及其他突发性重要情况。

(九)银监局、银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下达的信息报送要点
(十)其他需报知行领导以及行外其他单位的重要信息。

第四章信息报送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报送:
(一)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信息员对所掌握的信息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编辑部门信息,经所在部门主管信息工作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于每月25日前报送到办公室。

(二)我行信息统一归口由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报送。

未经我行批准,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不得直接向外报送我行信息。

(三)办公室负责报送范围
1、行内:重要信息报董事会、监事会、行长办公会各领导成员审阅,一般性反映信息在内网或网站发布。

2、行外:xxxx银监分局,xxxx银监局,xxxx银行业协会,xxxx委、市政府,有关新闻媒体。

(四)办公室根据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报送信息,编辑《在线新闻》或《信息快报》等,报送行领导及有关人员审阅;对须报送上级部门的重要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

第八条信息报送的基本要求:
(一)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报送信息必须要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反映类信息要言简意赅、讲求时效,参考类、调研性信息应力求创新、分析透彻、具有借鉴意义。

严禁应付了事,敷衍塞责。

(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报送必须注意时效性。

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在发生后,应按我行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立即电话通报,并快速整理成文字信息报送办公室。

工作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和可能产生不安定因素的情况,一经发现,须当即通报。

常规约定的信息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新闻性信息应尽可能缩短报送时间。

(三)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信息材料一般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通过内网报送,严禁通过因特网报送。

凡属涉密信息,执行保密工作规定。

(四)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报送信息材料作为部门资料存档保管。

第五章统计、通报和考核制度
第九条各部门每月至少报送1篇反映类信息,全年不少于18篇。

每季度至少报送一篇调研类信息,全年不少于5篇。

第十条统计按照应报数量、实报数量、得分项、扣分项等指标统计,按合计得分从高到低排列名次。

第十一条数量统计采用加分制和减分制。

1、加分制:
(一)基础分:每报送1篇反映类信息加1分,每报送1篇调研类信息加2分
(二)加分:
凡被我行采用发布的信息,反映类信息每篇加2分,调研类信息每篇加5分。

凡被xxxx银监分局采用的信息,反映类信息每篇加5分,调研类信息每篇加10分。

凡被xxxx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采用的信息,反映类信息每篇加10分,调研类信息每篇加20分。

凡被xxxx银监局、xxxx银行业协会相关刊物采用的信息,反映类信息每篇加15分,调研类信息每篇加30分。

凡被银监会采用的信息,反映类信息每篇加20分,调研类信息每篇加40分。

凡被xxxx委、市政府领导以及省银监局领导批示的信息,每篇加30分,省委、省政府及银监会领导批示的信息每篇加50分。

同一篇信息被不同刊物采用,多级领导批示,按照“就高”原则计分,不重复计分。

2、减分:未完成报送任务的,反映类信息每少报一篇扣5分,调研类信息每少报一篇扣10分。

统计得分可以得负分。

第十二条办公室负责每月对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在全行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奖励
1、季度奖励:完成季度报送任务,且符合以下条件者,进行物质奖励。

凡被xxxx银监分局、xxxx银行业协会采用的信息,每篇奖励信息员20元。

凡被xxxx银监局、xxxx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相关刊物采用的信息,每篇奖励信息员30元。

凡被银监会采用的信息,每篇奖励信息员50元。

凡被xxxx委、市政府领导以及省银监局领导批示的信息,每篇奖励信息员100元。

2、年度奖励。

各支行(营业部)、各部室报送信息的数量、质量和信息工作总体情况,每年评选一次信息工作先进部门和优秀信息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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