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气站委托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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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气)站委托管理合同

委托方(甲方):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公司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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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

签约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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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乙方):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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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单击此处输入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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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点:

鉴于:

甲方已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程序,最终确定乙方为中标者。乙方接受甲方的要求,在合同约定的管理权限和期限内,受托管理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加油站及所属便利店(以下简称托管站)。

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加油站委托管理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并全面履行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管理的内容

1.甲方将下属加油站委托乙方管理,乙方同意在甲方的统一监管和指导下,负责托管站现场业务操作及管理,实现各项管理目标。

2.在托管站所有权和经营权不变的前提下,委托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成品油销售、非油品销售、用工管理、商品管理、站级信息系统管理、资金发票管理、加油卡管理、规范化服务管理、站容站貌管理、QHSE管理、设备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部分经营性变动费用(包括水电费、取暖费、小额维修费、通讯费、办公费)等。托管站管理标准执行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及石油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及各项经营管理考核办法,具体明细附后。托管期内,若修订或出台了新的规章制度及经营管理考核办法,则按照新的规章制度及经营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第二条委托管理期限及交接

委托管理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托管站设施交接之日,双方按照《托管站资产设备清单》进行交接并签字确认。

第三条委托管理指标

1.销量指标:委托期第一年的销售指标,年月日至年月日成品油销售量为吨(其中:汽油销售量吨,柴油销售量吨),非油品营业额万元(注:综合毛利率不低于 %,重点商品销售额占比不低于 %)。甲方根据销售进度,在当月的月底下达下个月销售配送计划。如遇政府规划、修路、点对点促销等特殊情况,甲方可适当调整。

委托期间后续年份的销量指标由甲乙双方每年另行书面订立,作为本合同补充协议。

2.经营费用指标:按照石油分公司现行的办法执行。

3.管理指标:按照石油分公司现行的办法执行。

第四条加油站委托管理托管费

1.托管费包括甲方支付给乙方用于经营管理加油站的各项费用(含乙方合理收益),主要用于托管站的用工成本(薪酬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休假疗养补贴和劳动保护费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费和相关税费等。

2.甲方于每月的月末前,完成对乙方的上月销量指标和管理指标考核兑现工作:

①完成成品油及非油品经营量薪酬考核及增量部分考核,参照《山东石油分公司县公司(片区)、加油(加气)站薪酬分配管理办法》及《石油分公司非油品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甲方按照元/年的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费,年终根据零售量清算管理费。

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公积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力资源代理费用等按照现有核定办法核拨。

②对由于甲方资源配送不足、特殊市场原因及按照甲方书面通知对托管站进行改建、扩建、形象改造等临时性歇业原因,导致乙方完不成基本量(基本量以每期初甲方发送乙方函件为准),由甲方按基本量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兑现托管费;

结合市场变化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对受托方按照工作量考核支付的托管费实行按月结算、以丰补歉、年度清算的方式,保障员工最低工资发放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③根据考核办法,如乙方出现因管理指标考核不合格等扣减托管费情形,由甲方向乙方发出当月核减托管费明细表,乙方签字确认,甲方据此相应核减。

④年终根据经营管理情况对各项费用进行清算。

第五条相关费用结算(注:甲乙双方应对接预算,在甲方认可的费用预算范围内结算)

1.纳入委托管理的经营变动费用。托管站在核定指标内发生的水电费、取暖费、小额维修费、通讯费、办公费等日常性费用由乙方据实支付,凭合法有效的以“甲方为付费单位”的发票,经甲方所在地县级(或区域)经理签字确认后,到甲方财务部门报销。年度内,对超过核定指标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托管费。实行按月兑现、年度结算的方式,按照石油分公司相关考核办法考核兑现的月度总额以及按月支付的相关固定费用,扣除第四条规定的考核指标扣减项等费用后,即为当月考核支付乙方的托管费。托管费由乙方开具“加油站及便利店销售服务费”或“加油站管理费”发票,甲方按月支付,年末对年度托管费统一进行清算。

3.垫付费用。不在委托管理费用以内但确需支出的经营费用,经甲方财务部门事前确认,方可先由乙方垫付资金。在支出发生10日以内,由乙方凭合法有效的以“甲

方为付费单位”的发票,到甲方财务部门依规报销。

4. 如果乙方开具的发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如果乙方开具的发票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消除影响等)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托管站员工

1.用工形式和用工人数。委托初期,乙方应按照甲方员工分流安置相关办法继续使用2015年11月委托管理改革前在册的托管站原有用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乙方具有用工自主权,依法自主用工,用工形式符合《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保证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安排班次,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建立健全职工名册、工资台帐、考勤制度、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体检等劳动用工相关制度和相关备查记录。

2.乙方应按照甲方核定的定员人数聘用足够的管理人员和加油站员工满足托管站管理、服务要求,确保托管站安全有效运营。乙方聘用的管理人员和到托管站工作的员工必须符合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制定的上岗条件。

为保证油品安全及国家的相关规定,乙方用工应经甲方认可的机构进行相关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托管站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员工的配备情况要报甲方审核备案。

3.乙方须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原则上,劳动合同签订期限应与委托期限相同。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要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

乙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违反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发薪周期、加班费支付等关于工资支付的各项规定,相关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乙方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和薪酬分配台帐。正常情况下,应保证托管站员工平均收入不得低于托管前水平。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出现重大亏损时,需要调整员工收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乙方作为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的乙方作为用工单位)负责对托管站员工的劳动过程直接进行管理。乙方安排到托管站的员工名单及相应劳动合同、时间及安排岗位,由乙方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方案,并送甲方备案;甲方发现名单中人员不适合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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