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承包商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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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承包商质量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公司的质量方针,建立健全本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分承包商的施工质量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使工程质量处在全方位、全过程、有序的控制之中,按计划完成本工程质量目标,以向业主交满意工程为指导,实现对业主的质量承诺,创精品工程,塑北京城建品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北京朝阳区来广营乡清河营村住宅及配套商业(一号地)工程的所有分承包商,本办法对工程从质量目标,质保体系,规范标准,过程控制到质量验收及质量事故处理等做了全面规定,所有在本项目施工的分承包商必须认真学习本办法的内容,并严格遵照执行于本工程。
质量目标:
群体结构长城杯
分项工程合格率100%
1、分承包单位承接施工范围的施工质量应保证本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因自身施工质量存在缺陷或层次不高,造成本工程任何质量目标不能实现的,按照工程分包
合同的约定处理。
2、分承包商单位的资质,应具备其分包工程项目的资质要求,并具有按工程分包合同规定条件完成分包工程项目的能力。分承包单位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应达到持证上岗要求,其人员配备应满足项目生产需要。
3、分承包单位必须根据所签合同施工量的大小,设置足够数量的专职质
量检查员,对本单位施工过程行使质量否决权。专职质检员要求具有相应资质,并有从事相当工程的施工经验,专职质检员负责监督施工班组的施工过程和质量控制,对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进行过程检查和验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总包提出报验,总包只接受专职质量检查员的报验。
4、“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分承包商质量第一责任人为分包商总负责人,负责建立本单位为完成合同规定质量目标而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使之正常有效运行,同时根据项目总体质量目标和计划编制分承包商的《项目质量目标设计》,并在总包方的要求时间内上报总包质量部。
5、分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政府和地方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施工标准和规范。根据总包与业主所签合同的需要,总包有权要求分承包方对某工序做到高于国家规范、地方标准的合理标准。
6、分承包商必须加强对自身全体员工的质量教育,牢固树立创优意识,要有组织、有计划的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施工规范、工艺标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员工自身的质量意识和质量预控能力。总承包商将经常检查分承包商施工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对操作工艺流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的掌握情况,对达不到要求的,总包方有权要求分承包商继续教育培训上岗或清退该类人员。
7、每一分项工程施工前,接受总包技术,工程部门相应的技术方案交底,分包商施工负责人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应施工方案、措施及规范标准。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国家规范、质量标准组织施工。如对总包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存有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反映,在没有得到更改指令前必须执行总包既定方案,对技术难点和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提出,并与总包方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对不接受交底或交底不清楚的禁止施工,严禁随意更改总包方案或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发现有类似情况出现,总包将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 元以上
罚款。
8、分包方根据工程或总包要求编制的施工技术措施,质量保证措施等文件必须全面满足总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技术方案的要求,同时要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通俗易懂,能指导操作,每天施工前班组长必须提前对班组成员做班前交底,
内容要细,标准要高,可操作性强,贯彻到每一个操作工人,班前交底要有交底记
录。
9、工程开始施工后,总包方将从图纸深化设计、样品审批、材料检验、施工技术、质量验收等各方面对分承包商进行监督和管理,并随时提出相应建议,分承包商必须遵照执行。分承包商的负责人要组织施工、技术、质量负责人认真进行图纸学习,掌握工程特点、技术要求、节点细节等,对图纸交代不清或不能准确理解的内容,及时向总包技术,工程部门提出,决不允许带问题施工,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
相应分包商承担。
10、加强质量的预控、预防,分承包商对自己的施工范围要加强过程控制,施工中按照“三检制”要求施工,即“自检、互检、交接检”,不允许走形式,交接过程资料要求齐全。分承包商的施工负责人,工长及质量检查员要随时检查掌握施工质量
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11、过程施工坚持样板制,分项工程必须先由总包进行样板施工内容的验收,样板得到业主、监理、总包共同确认后,才能进行大面积施工。样板部位按总包要求挂牌明确样板内容,部位,时间,施工单位和负责人。对不执行样板制的一次处罚500元以上罚款。分承包商必须按照总包要求作好现场质量标识,对于不听安排不做标
识者,发现一次罚款500 元。
12、施工过程出现质量问题要立即上报总包相关人员,不允许继续施工,更不允许隐瞒不报,欺上瞒下,发现一次隐瞒不报的罚款1000 元以上。对于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总包成本部评估,由分承包商承担。质量问题的处理要得到总包批准按照总包指令进行,不得私自处理修补否则,一次罚款1000 元以上。
13、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接受总包、监理、业主的检查,并为上述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对待检查人员态度要谦和,对提出的整改建议要虚心接受,对于监理,业主提出的
意见有分歧也不允许当面顶撞,对于可汇报总包解决,由于分包有关人员不服从总包单位或监理人员的管理,态度恶劣,顶撞相关检查人员的当事人要清出工地,对施工质量低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除要其赔偿经济损失外,同时总包有权解除分包合同,并将其立即清退出场。分承包商严禁与监理、甲方进行各种形式下的沟通,发现类似情况总包将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 元以上罚款。
14、真爱劳动成果,保护成品。分承包方必须按照总包方的质量管理规定及质量要求对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施工生产的成品、半成品,采取可靠、有力的措施进行保护。在进行的施工生产过程中对可能产生破坏的成品、半成品必须提前进行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果,在施工生产过程中不落实总包的半成品、成品保护措施,故意破坏成品、半成品的野蛮施工行为,总包方将有权进行制止、处罚。对于造成损失的总包方将视情节处以1000元-5000元的处罚,对于屡教不改的或情节严重的,总包质量部将上报项目领导部门决定处罚措施,并有权要求分包方按照合同约定更换
分包相关责任人、分包队伍等。
15、每道工序完成后,分承包商的质量检查员要组织内部验收,对于自检合格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分包商的相关验收组织人员必须及时填写“报验申请单”,并客观事实的填写意见,严禁闭门造车,弄虚作假。分承包商的专职质量检查员及时向总包报验,对于不填写资料或资料不全,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总包质量部不接受分承包
商的报验。
16、分承包商的质量员要认真组织内部验收,积极配合总包工程质量部门的验收检查工作,否则总包有权不验收,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单位自负,分承包商必须保证所报验的检验批或分项工程质量达到要求,一次报验不合格,视情节轻重对分承包商处于200—500 元罚款,第二次报验不合格,对分承包商罚款500—1000元,第三次不合格,由分包现场负责人向总包工程部报验,并处1000—2000元的罚款,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