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11〕107号 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
附件4浙江省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一、总体目标到2015年,基本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全省化工行业存在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精细化工等领域“低、小、散”问题明显、部分地区恶臭污染严重、环境安全隐患大等突出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得到明显优化,行业集约化、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主要污染物负荷有效降低,主要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化工产品的单位能耗明显减低,化工行业呈现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态势。
具体目标:(一)2012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化工企业基本情况排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和本方案,制订当地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按“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对所有企业进行梳理,逐家明确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等整治要求和整治进度,各项任务要落实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
(二)到2013年9月底前,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生产线全部淘汰关停到位;对其他所有不符合整治标准的企业全面实施限期整改.(三)2013年底前,所有拟原地保留的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
(四)2015年底前,列入搬前的企业基本实现搬迁入园(工业集聚区)整合发展。
(五)2015年6月底前,宁波临港石化产业区域(镇海、北仑、大榭)、德清钟管工业功能区、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浙东南化学原料药基地(包括临海川南区块、椒江外沙岩头区块和黄岩江口区块)作为全省化工行业整治示范区,率先通过整治验收.(六)2015年底前,现有化工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在2010年基础上下降30%以上,单位产品能耗明显下降,有化工企业的县(市、区)全部通过整体验收.二、主要任务(一)优化产业布局。
1。
严格项目准入。
原则上不再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以外新上化学合成类的传统化工项目。
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原则上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核的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改扩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12〕60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文件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环发…2012‟6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现场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印染、造纸、制革、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提升工艺装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省环保厅、省经信委制定了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浙江省印染行业淘汰落后整治提升方案2.浙江省造纸行业整治提升方案3.浙江省制革行业整治提升方案4.浙江省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5.重点行业整治提升企业验收规程6.重点行业整治提升县(市、区)验收规程及标准7.浙江省印染、造纸、制革、化工企业环保长效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七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印染行业淘汰落后整治提升方案一、总体目标到2014年,基本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并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利用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转移一批我省不具备能源资源优势、但属产业链必需且仍有发展空间的加工环节,全省印染行业产业结构、区域布局明显优化,工艺装备、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主要污染物排放负荷有效降低,当地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行业呈现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态势。
具体目标:(一)2012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印染企业基本情况排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和本方案,制定当地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对所有企业进行梳理,逐家明确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等整治要求和整治进度,各项任务要落实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
浙江省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2-10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2014年2月目录1、项目背景 (1)任务来源 (1)工作过程 (1)2、纺织染整行业概况 (4)我省纺织染整行业概况及分布 (4)纺织染整行业相关政策、标准 (6)3、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10)纺织染整行业存在较为严重的污染隐患 (10)现行国家标准不能满足我省行业环境监管的需求 (10)纺织染整行业自身健康发展的需求 (11)4、总体思路、编制原则与技术路线 (12)总体思路 (12)编制原则 (12)技术路线 (13)5、纺织染整行业产排污及污染防治技术分析 (14)行业主要生产工艺及产污分析 (14)原辅料分析 (14)工艺流程、产排污节点及污染特征 (23)行业产排污现状 (30)行业污染防治技术 (38)5.3.1目前常用的定型机废气处理技术 (38)5.3.2清洁生产工艺 (40)5.3.3无组织废气 (41)5.3.4工程实例 (41)6、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45)标准适用范围 (45)标准结构框架 (46)术语与定义 (46)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47)6.4.1指标筛选原则 (47)6.4.2污染物控制项目 (47)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确定及相关标准的比较 (49)6.5.1颗粒物 (49)6.5.2染整油烟 (51)6.5.3臭气浓度 (52)苯系物 (53)苯 (59)甲醛 (60)甲醇 (61)氯乙烯 (62)二甲基甲酰胺(DMF) (63)挥发性有机物(VOCs) (63)无组织排放要求 (66)指标限值汇总 (66)7、与国家标准的比较 (68)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68)本标准与相关标准的比较 (68)8、达标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70)技术可行性分析 (70)经济可行性分析 (71)社会和环境效益 (72)9、标准征求意见情况 (74)10、附表 (75)项目名称: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管部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管科室:浙江省环保厅科技与合作处编制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柯桥区(原绍兴县)环境保护监测站1、项目背景任务来源为更好的落实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防治“十二五”规划》和《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及《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为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提供操作性强的管理依据,省环保厅于2011下达了纺织染整工业工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任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此件公开发布)为做好“十二五”时期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现实基础与面临的形势(一)现实基础。
“十一五”时期,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扎实开展“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和“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认真实施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污染减排任务超额完成。
2010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67.8万吨,比2005年累计削减21.16%;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48.7万吨,比2005年累计削减18.15%。
两项指标均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
——生态环境质量稳中趋好。
2010年全省地表水水质达标率达64.7%,比2005年提高16.9个百分点;八大水系、运河和主要湖库地表水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的比例达74.3%,比2005年提高9.4个百分点,11个设区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在86—98.4%之间。
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指数连续多年位居全国前列。
——环保能力建设迈上新台阶。
率先实现县县有污水处理厂,率先推进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已覆盖467个建制镇。
城镇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日臻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加快建设。
环保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环境科技创新平台和创新载体建设扎实推进,环保信息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率先建成。
——生态示范创建广泛开展。
到2010年,全省已累计建成国家级生态县1个、国家级生态示范区43个、国家环保模范城市7个、全国环境优美乡镇238个、省级环保模范城市7个、省级生态县30个、省级生态乡镇835个;累计建成省级绿色学校1095家、省级绿色社区538个、省级生态环境教育示范基地95个。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浙政发[2011]7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9.30【实施日期】2011.09.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浙江省2011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为确保实现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保护环境、优化发展、维护权益为工作方针,以巩固成果、突破难点、深化拓展为基本思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解决影响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工作重点,全面落实各项减排措施,确保完成今年污染减排任务,为“十二五”污染减排工作打好基础,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生态环境支撑。
二、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3.《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4.《浙江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规划(二上稿)》;5.《浙江统计年鉴2010》;6.浙江省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及环境统计有关材料。
三、编制原则(一)系统控制原则。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资源消耗、人口变化、结构调整、工程治理和监督管理等环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全面系统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转产关闭的若干扶持政策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转产关闭的若干扶持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8•【字号】浙政办发[2005]107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转产关闭的若干扶持政策意见(浙政办发[2005]107号)为深入推进“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积极稳妥实施部分污染企业的搬迁、转产和关闭,加快淘汰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产品和工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4]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环境污染整治企业实施搬迁、转产、关闭提出如下扶持政策意见:一、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污染企业(项目),其关停工作依据现行法规政策执行。
其他因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污染整治需要而实施搬迁、转产、关闭的企业,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认定,可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优先安排环境污染整治搬迁企业的易地项目建设用地,并给予优惠。
其土地出让金可以按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80%确定。
三、因环境污染整治而实施搬迁或关闭的企业,原土地使用权无论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原则上均由当地政府直接收回,按合同剩余年限出让土地使用价格,或按相应的划拨土地权益价予以补偿。
企业经批准转让原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所取得的收入,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环境污染整治搬迁或关闭企业原址上的合法建筑物,按重置价或协商的价格给予补偿。
五、环境污染整治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可列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六、环境污染整治企业搬迁或转产后实施的新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的环保准入条件。
积极支持搬迁、转产企业运用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5•【字号】浙政发[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10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十一五”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取得的主要成就。
“十一五”时期,各级政府和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建设“法治浙江”等重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政府工作法治化取得重大进展。
1.公民权益依法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制定并组织实施《浙江省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社会权益、经济生活权益、救济权益等保障工作主要目标基本实现。
全省财政用于民生的支出年均增长21.1%,连续五年财政支出增量的2/3以上用于民生。
2009年、2010年公众对公民权益依法保障工作的满意度保持在80%左右。
2.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进一步转变。
制定《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61号),推进扩权强县、强镇扩权改革,基层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征询、专家论证、听证公示制度基本建立。
经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减少3/4以上;大部分县(市、区)完成政府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能整合与集中改革。
以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为龙头的省、市、县、乡四级便民服务网络和省、市、县三级电子监察体系基本形成。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0•【字号】浙政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些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环境保护摆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不断加大解决环境问题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带来的资源环境压力持续加大,过多依赖资源环境消耗的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社会反响强烈的一些突出环境问题尚未根本解决,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坚持生态省建设方略,走生态立省之路,以打造“富饶秀美、和谐安康”的生态浙江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保护环境、优化发展、维护权益、促进稳定为工作方针,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把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推向以环保优化发展、全面防治污染、全面加强执法监管、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阶段。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面完成我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全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保护制度建设不断加强,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生态环境综合指数继续保持全国前列;基本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环境质量提高与改善民生需求相适应,生态省建设继续保持全国领先,生态文明水平明显提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实行普遍性降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转出、免征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转出、免征一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见附件1)。
对取消、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一)取消7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包括:公安部门的非机动车补牌证费、《杭州机场控制区通行证》工本费,交通运输部门的旅客港务费,卫生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费,新闻出版部门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等5项收费;已经明确执行期限的交通运输部门的船闸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水利部门的船舶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等2项收费,在执行期满后取消。
(二)将6项属于资源补偿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包括:建设部门的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同时根据《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更名为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交通运输部门的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水利部门的占用水域补偿费、滩涂围垦资源使用费,海洋与渔业部门的渔业资源赔偿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9•【字号】浙政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11〕2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浙江省体制改革“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是浙江体制改革的攻坚突破期。
深化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强大动力,是实现富民强省的必由之路,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之举。
本规划主要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目的是加大改革攻坚力度,完善科学发展的体制保障,率先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本规划是“十二五”时期指导全省体制改革的重要依据。
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
一、改革背景(一)“十一五”改革主要进展。
“十一五”时期是极不平凡的五年,也是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五年。
全省上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八八战略”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扎实推进“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坚持用改革的办法破解发展难题,用创新的举措应对危机挑战,出台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化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的决定》,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领域改革,“十一五”改革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1.转型升级的体制先行探索,发展方式转变迈出新步伐。
在杭州市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嘉兴和义乌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温州和台州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等三大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基础上,全面开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并被列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改革联系点。
制定发展方式转变评价指标体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关于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1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关于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1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关于《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1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此件公开发布)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1年实施方案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按照省政府“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总体部署,为全面实施《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切实做好2011年资源节约、土地节约集约与环境保护等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紧紧围绕资源节约、土地节约集约与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十二五”总体目标,以节能降耗“十大工程”、节约集约用地“六大工程”和环境保护“九大工程”为载体,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责任考核,完善政策机制,全面推进实施《行动计划》,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节能降耗方面。
确保单位GDP能耗下降3 5%以上,力争下降3 9%,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3 5%以上,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年节能650万吨标准煤以上。
——节约集约用地方面。
确保实现全省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标准农田保有面积均达到国家下达和省政府确定面积,且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满足占补平衡要求。
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数量不突破国家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单位GDP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同比下降5%,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同比下降3%。
——环境保护方面。
确保全省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削减2 5%,氨氮排放量削减1 8%,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3%,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 5%。
二、主要工作任务(一)实施节能降耗十大工程,即千家重点企业节能推进工程、落后产能淘汰推进工程、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推进工程、装备制造业振兴推进工程、技术创新推进工程、建筑节能推进工程、交通运输节能推进工程、商业及民用节能推进工程、公共机构节能推进工程、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工程,从能源消耗较大的工业、建筑、交通、商贸、公共建筑等领域入手,全面推进全省节能降耗工作的有序高效开展(详见附件1)。
绍兴市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绍兴市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绍兴市环境保护局二O一六年二月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改善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工作要求,特制定《绍兴市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指导绍兴市纺织染整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及环境管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规范由绍兴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起草,由绍兴市环保科技服务中心提供技术支撑。
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绍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目录1 整治目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整治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加强源头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加强过程控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完善废气收集...................... 错误!未定义书签。
提升治理水平...................... 错误!未定义书签。
强化环保监督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信息公开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信息公开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浙江省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
浙江省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附件4浙江省化工行业整治提升方案一、总体目标到,基本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全省化工行业存在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精细化工等领域“低、小、散”问题明显、部分地区恶臭污染严重、环境安全隐患大等突出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化工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得到明显优化,行业集约化、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主要污染物负荷有效降低,主要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进,化工产品的单位能耗明显降低,化工行业呈现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态势。
具体目标:(一)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化工企业基本情况排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和本方案,制定当地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对所有企业进行梳理,逐家明确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等整治要求和整治进度,各项任务要落实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
(二)到9底前,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生产线全部淘汰关停到位;对其它所有不符合整治标准的企业全面实施限期整改。
(三)底前,所有拟原地保留的企业完成整治并经过验收。
(四)底前,列入搬迁的企业基本实现搬迁入园(工业集聚区)整合发展。
(五)6月底前,宁波临港石化产业区域(镇海、北仑、大榭)、德清钟管工业功能区、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浙东南化学原料药基地(包括临海川南区块、椒江外沙岩头区块和黄岩江口区块)作为全省化工行业整治示范区,率先经过整治验收。
(六)底前,现有化工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在基础上下降30%以上,单位产品能耗明显下降,有化工企业的县(市、区)全部经过整体验收。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产业布局。
1.严格项目准入。
原则上不再在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以外新上化学合成类的传统化工项目。
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原则上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化工集聚区),改扩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扎实推进“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工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十一五”时期,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扎实开展“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和“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全面实施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中趋好。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生态环保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特别是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6大重点行业总体上污染仍然较重,能耗仍然较大,既给持续推进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带来很大的压力,也影响到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对这些行业进一步深化整治,促进其转型升级,有利于推进节能减排、缓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浙政发[2012]107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2〕1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省的基本水情,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脆弱等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 号)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和“两创”总战略,紧紧围绕省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的奋斗目标,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以水资源有效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考核责任制,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政发[2011]1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2.28【实施日期】2011.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11〕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已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目录一、加快推动科学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一)发展背景(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二、全面贯彻落实扩大内需战略(一)建立健全扩大内需的体制机制(二)积极扩大消费需求(三)促进投资合理增长三、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一)积极发展现代农业(二)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三)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五)着力建设产业集聚区四、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一)完善城市化布局和形态(二)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三)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四)促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五、建设海洋经济强省(一)优化海洋空间开发格局(二)打造“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三)加快发展现代海洋产业(四)推进舟山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建设六、提升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一)构建综合交通网(二)完善水利设施网(三)构筑能源保障网(四)建设高速信息网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加大节能减排力度(二)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三)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五)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八、建设创新型省份(一)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二)加快教育现代化进程(三)建设人才强省九、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一)提高全民文明素质(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三)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十、加强社会建设(一)积极扩大社会就业(二)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三)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四)全面做好人口工作(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六)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十一、加快改革攻坚步伐(一)构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二)推进社会体制改革(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十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一)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二)提升利用外资水平(三)加快“走出去”步伐(四)加强区域合作与交流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制定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编制,主要阐明省委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市场主体行为,是未来五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全省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
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二O一五年七月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台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现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工作要求,特制定《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指导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起草,由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
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整治目标12 术语和定义12.1塑料制品业12.2挥发性有机物12.3塑化12.4改性12.5吸塑12.6注塑12.7滚塑12.8吹塑12.9挤塑12.10发泡12.11塑料造粒13 整治要求13.1源头控制措施13.2工艺装备要求13.3废气收集措施23.4废气治理措施23.5环境管理措施24 信息公开要求24.1信息公开流程34.2企业信息公开内容34.2.1 VOCs相关监测报告34.2.2 文字及图件资料35 相关责任和职责3附件1 台州市塑料行业VOCs整治标准3附件2 适用处理工艺一览表4附件3 信息公开表51 整治目标通过此次整治,基本解决台州市塑料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通报表彰2011年全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成绩突出县(市、区)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通报表彰2011年全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成绩突出县(市、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3.05
•【字号】浙政办发[2012]13号
•【施行日期】2012.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通报表彰2011年全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成绩突出县(市、区)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2〕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1年全省各地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3号)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全面推进农贸市场“两保一稳两化”改造,创建省文明示范农贸市场104家,取得较好成效。
为鼓励先进,促进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杭州市拱墅区等17个2011年全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进一步发挥示范表率作用,争取更大成绩,做出新的贡献。
全省各地要以受表彰单位为榜样,真抓实干,积极作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为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附件:
2011年全省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名单杭州市拱墅区、建德市、宁波市鄞州区、奉化市、温州市鹿城区、洞头县、长兴县、平湖市、绍兴县、上虞市、金华市婺城区、东阳市、江山市、舟山市普陀区、台州市黄岩区、天台县、庆元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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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扎实推进“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工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特制定本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十一五”时期,我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扎实开展“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和“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全面实施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行动计划,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中趋好。
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生态环保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特别是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6大重点行业总体上污染仍然较重,能耗仍然较大,既给持续推进节能减排、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带来很大的压力,也影响到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对这些行业进一步深化整治,促进其转型升级,有利于推进节能减排、缓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为基本思路,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推进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6大重点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努力实现6大重点行业产业结构合理化、区域布局集聚化、企业生产清洁化、环保管理规范化、执法监管常态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
力争经过4年的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6大重点行业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基本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使这6大重点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明显优化,工艺装备、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和环保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单位产值能耗大幅下降,步入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铅蓄电池行业:2011年底前,所有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基本完成;除少数环保标杆式企业外,其他企业搬迁入园(工业集聚区)整合发展;有铅蓄电池企业的县(市、区)通过整治验收。
——电镀行业:2012年6月底前,所有拟原地保留的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污染物得到妥善处置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2012年底前,电镀企业较多的县(市、区)建成电镀园区,除少数环保标杆式企业外,其他企业搬迁入园整合发展;有电镀企业的县(市、区)通过整治验收。
——印染行业:2013年底前,所有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
2014年底前,全省印染行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25%以上,平均重复用水率达到35%以上;有印染企业的县(市、区)通过整治验收。
——造纸行业:2013年底前,所有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
2014年底前,全省造纸行业废水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分别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30%以上,平均重复用水率达到60%以上;有造纸企业的县(市、区)通过整治验收。
——制革行业:2013年底前,所有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
2014年底前,全省制革行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削减30%以上,铬排放量在2009年规划调查数据基础上削减15%以上;有制革企业的县(市、区)通过整治验收。
——化工行业:2013年底前,所有拟原地保留的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
2014年底前,其他企业基本实现搬迁入园(工业集聚区)整合发展。
2015年底前,全省现有化工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10年基础上削减20%以上,全行业单位产值排污量在2010年基础上降低30%以上;有化工企业的县(市、区)通过整治验收。
(三)工作要求。
——统一部署,集中整治。
省环保厅、省经信委要根据本指导意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逐个出台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等6大重点行业的整治提升方案,指导推动各地实施并完成整治提升工作。
——结合实际,交叉推进。
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分行业整治提升方案,组织开展6大重点行业企业基本情况排查,并结合实际,科学制订当地的实施方案。
要根据轻重缓急,从当地污染最为严重、耗能最大的行业入手,交叉推进各重点行业的整治提升工作。
——严格规程,分批验收。
省环保厅、省经信委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订统一的验收规程和标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指导完成对6大重点行业企业整治提升工作和各相关县(市、区)6大重点行业整治提升工作的验收。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行业提前整治,分批验收。
——以治促调,治管并重。
坚持治理整顿和转型提升并举,上大压小,有保有压,促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集中整治和长效监管并重,巩固整治成果,严防污染反弹。
三、主要任务(一)优化产业布局。
1.严格项目准入。
加强投资项目能评审查和竣工投产后的能耗评价,严格执行空间、总量、项目准入“三位一体”和专家评审、公众评价“两评结合”的环境准入制度。
6大重点行业新建(含搬迁)项目在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环境准入要求的基础上,原则上应进入已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外原则上不再新上该类项目;改(扩)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总量指标应自身平衡或按比例在本区域同行业内置换替代。
2.推动产业集聚。
大力推进6大重点行业企业向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集聚,特别是电镀、化工行业企业原则上均要迁入当地条件适合的工业园区整合发展(经当地政府同意,园区外可保留少数环保标杆式企业)。
按照“减量置换”的原则,积极采取上大压小、兼并重组等方式,优先在园区发展规模大、技术先进的重点行业项目,扶持一批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3.规范园区建设。
工业园区建设必须符合各类规划要求,制订科学的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并经过规划环评审查。
园区内要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物料输送管廊等环保基础设施。
要明确负责园区环保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园区环保管理责任。
(二)加快产业升级。
1.淘汰落后产能。
在6大重点行业的整治提升方案中,要明确标准,坚决关闭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加快或提前淘汰国家和省明确的产业结构调整淘汰类产品、工艺和装备。
要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年淘汰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优势、产品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
2.提升工艺水平。
优先发展低毒、低污染、低能耗的替代工艺和清洁生产工艺,鼓励使用先进、环保、高效的生产工艺和装备,积极采用高效、安全、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不断提高资源能源循环利用率。
继续拓展清洁生产审核覆盖面,6大重点行业企业在整治验收前均应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按审核要求实施清洁生产改造。
鼓励6大重点行业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
(三)加强污染治理。
1.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
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要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建设集中的废水处理设施。
6大重点行业企业的废水必须全部纳管,并实行分质分流。
区内要推行集中供热、危险化学品规范管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处置。
2.加强水污染治理。
6大重点行业企业厂区应设置严格的清污分流系统,防止污水“跑、冒、滴、漏”和混入清下水。
清下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不得高于50mg/l或不高于进水20mg/l。
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和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纳管标准,并达到区域总量控制要求。
对水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超过许可排放总量、影响集中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企业,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必须实施限期治理;未按要求实施限期治理或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关闭。
3.加强大气污染治理。
6大重点行业企业产生的废气应设置高效收集系统,采用适用技术进行回收和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
不同性质的废气应根据其特性,采取吸收、吸附、焚烧、布袋除尘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及组合工艺进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鼓励工业锅炉和工业炉窑使用清洁能源。
对污水处理中产生臭气的构筑物要实行加盖集气,收集的废气经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后高空排放。
4.加强固体废物污染治理。
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
固体废物暂存、处置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定。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废液、废渣及废水处理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四)规范日常管理。
1.健全企业环保制度。
6大重点行业企业必须按要求建立完善的节能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台账系统,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环保管理。
企业环保管理人员应经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组织的环保岗位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2.加强排污检测管理。
6大重点行业企业每个厂区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标准化废水排放口和1个清下水排放口,排放口应设于厂区外以便监督监测。
标准化废水排放口和主要废气排放口,应按要求安装废水、废气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6大重点行业企业及所在工业园区应设废水、废气检测化验室,并应具备检测分析所需控制污染因子的能力,恶臭污染严重的还应建立恶臭检测体系。
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检测任务。
污染物排放日常检测结果应逐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3.严防突发环境事故。
6大重点行业企业及所在工业园区要编制环保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污染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应对能力。
厂区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事故池,应急事故池的容积应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事故源切断系统应设置电动和手动两套系统;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必须设置应急围堰。
要积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积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减少和分担突发环境事故引发的环境风险。
4.强化危险化学品管理。
危险化学品应专库储存,库房、生产作业场所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具有防台风、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的功能。
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危险化学品贮存项目,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性评估制度,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五)严格执法检查。
1.开展专项检查。
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查清6大重点行业企业基本情况,并视情作出处理:对无合法环保手续的企业,依法查处,对未补办手续的,不得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