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0•【字号】甬建发[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09]44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设计市场秩序,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公告第18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浙建设〔2007〕6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5月1日《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承接业务管理办法》实施起,外地设计企业在我市市区或县(市)、区承接业务应当事先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方案设计单项备案两种形式。
企业备案以驻甬办公场所所在地为备案地;方案设计单项备案以项目所在地为备案地。
三、原已在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审核通过的外地设计企业的信息自2009年4月20日起全部失效。
符合企业备案条件的市外设计企业应于2009年5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重新输入有关信息、提交书面资料,办理《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申请方案设计单项备案的企业只须提供书面资料,不需要登录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备案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发放《宁波市外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和《宁波市外设计企业方案设计单项备案证明》。
四库一平台填报说明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上备案,并取得《备案证》之后,可以承揽该《备案证》所标注的资质范围内勘察设计业务。
一、关于登记备案程序1、企业到“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V5.0”软件的“外省市企业备案管理”模块下的“浙江外省企业备案管理”进行企业及人员信息录入。
2、信息录入成功后,企业及人员信息可直接从系统中勾选形成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浙登记备案申请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其中,身份证、毕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须提供;若无职称、无注册执业资格,可以不提供。
4、驻浙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国家未实行注册制度的可不提供注册证。
5、入浙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请在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上加盖注册执业印章)及外省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地的社保证明;非注册勘察设计技术人员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历学位证、职称证等证书复印件及外省勘察设计企业注册地的社保证明,并将材料按上述顺序整理成册。
6、企业初次入浙备案的,须提供入浙人员近3个月在企业注册地的社保证明。
7、首次入库时,申报人应当持所有人员各类证件的原件进行核验,核验完毕后归还。
备案后各类人员增加或信息变更时应当持有关证书原件进行核验。
8、企业持所需材料(各类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48号)勘察设计窗口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9、企业若无法一次性提供各类人员的证书原件可以分批送验,其中企业注册地社保证明须在技术人员数量及能力条件达到要求时一次性核验。
技术人员数量及能力达到要求后出具入浙备案证书。
取得入浙备案证书后,企业可以按规定增加或调整技术人员。
二、关于人员要求1、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执业人员(各专业技术骨干)专业配置和人员技术能力及数量应当保证能够完整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13•【字号】闽建设[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设[2009]5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做好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工作,汲取霞浦“10.30”工程事故教训,方便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业务,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原《加强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闽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设[2007]11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闽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设[2006]12号)同时废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年5月1日起,《办法》实施前省外企业备案的资料同时失效。
有关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如需在闽承接业务,应按《办法》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二、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可以登录“福建建设信息网”查询有关备案情况。
福建省建设厅二○○九年三月十三日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加强入闽勘察设计企业市场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建法发〔2010〕279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我厅对2010年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其中28件规范性文件,废止的文件自即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浙水建[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07〕8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切实加强对进入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实际,经研究,现将《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省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和管理。
附件:1、《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2、《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3、《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4、《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5、《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二○○七年十月十一日附件1: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进入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温州备案指南
外地企业进温承接工程业务
材料明细(一)、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温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温承接业务登记表;
2、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当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进温介绍信;
4、法人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驻永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中级以上)原件及复印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受委托人及驻永技术负责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公司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二)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温承接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温业绩登记表》;
2、《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或《省内外市在温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原件;
3、《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或《省内外市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温州市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办理业绩登记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项目负责人任命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和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的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工程立项文件、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项目承包合同原件及
办理流程1、建设管理科受理;
2、备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外省入浙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外省入浙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23•【字号】建设发[2014]332号•【施行日期】201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外省入浙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建设发〔2014〕332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各外省入浙勘察设计企业:为规范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浙勘察设计经营活动,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保障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根据浙建〔2014〕2号修订)和《关于开展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建设发〔2013〕26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入浙承接业务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息、技术人员信息入库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入库程序。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省承接业务的,应当事先通过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将企业基本信息和需要进入浙江省承担业务的技术人员信息录入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
完成录入后,持纸质材料和有关证明原件到我厅政务办理中心进行现场核对。
核对无误的,出具备案证明。
二、关于信息内容。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信息入库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浙登记备案申请表》。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四库一平台”上信息录入成功后,企业及人员信息可直接从系统中勾选,生成外省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浙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在浙法人委托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四)企业在浙法人委托负责人和需要在工程勘察成果和工程设计图纸上签字的所有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在本企业注册地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以及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工程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境外、国外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按照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设[2004]78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浙江省建设厅负责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的登记备案及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进省后的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省后承接业务的登记备案及市场监管工作.第五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企业独立法人工商注册营业执照;(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第六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申请备案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可在浙江省建设厅建设信息网(http://www。
zjjs。
)上自行下载);(二)外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或企业无不良市场行为证明;(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在浙法人委托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包括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七条外省进入浙江勘察设计企业参加公开招投标的,除持招投标所需材料外须出具《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道路工程、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初审上报工作。
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受市建委委托对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和新洲区(以下简称远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远城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并接受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完成、且办理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后,依据规定可以自主选择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咨询合同。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规范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的登记备案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计划在浙江省开展勘察设计业务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
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第三条登记备案要求外省勘察设计企业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参与浙江省的勘察设计业务: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在设立地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 3.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技术实力; 4. 其他浙江省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登记备案程序1.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应向浙江省相关部门提出登记备案申请,提交相关资料;2.浙江省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3.登记备案后,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可在浙江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五条登记备案有效期外省勘察设计企业的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可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第六条登记备案变更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应及时向浙江省相关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变更,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七条监督检查浙江省相关部门将对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浙江省承接业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八条处罚措施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并可能取消登记备案资格。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解释权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浙江省相关部门所有。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为《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如对本办法有疑义或建议,请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以便不断完善和优化管理措施,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的登记备案管理,保护本省勘察设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三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省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备案要求第五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明;(二)省级及以上资质证书;(三)企业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和财务报表;(四)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承认信或介绍信。
第六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备案决定,发放备案证书。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七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省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的监督管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登记备案企业的合法性、规范性。
第八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性质承接业务,不得擅自扩大承接业务的范围和性质。
第九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期间,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备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范围、投资额等。
第十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承接的业务,不得违约或者以次充好。
第四章处罚和奖励第十一条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承接业务,并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未经备案或者备案但不符合条件承接业务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公布其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并且无违法记录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包括优先承接项目业务、减免相关费用等。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备案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备案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发展迅速,各类建筑项目纷纷涌现。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推动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纷纷设立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规范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过程,还能有效监控外省勘察设计企业的进入,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河南省,作为我国中部重要的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和交通枢纽之一,建筑业发展迅速,建设工程项目众多。
为了更好地引进和管理外省勘察设计企业,河南省早在2003年就开始实施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制度。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进入河南省开展业务前,需要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首先,外省勘察设计企业需要提交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业绩情况以及所申请的项目范围等。
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的注册资金应不低于一千万元;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勘察设计人员,并附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此外,企业还需提供过去五年内的勘察设计业绩,经审核后备案通过的企业才能进入河南省开展勘察设计业务。
其次,备案审核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
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审核部门应根据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利用现场考核等方式,对企业的技术实力、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估。
审核部门还将对企业的信誉记录进行查询,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业务能力。
只有在审核部门认为企业符合相应要求后,才能通过备案审核,并颁发备案证书。
最后,备案通过的企业还需缴纳备案费用。
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备案通过的企业需要缴纳备案费用,费用标准根据企业类别、行业等级、业绩等因素确定。
企业在缴纳完备案费用后,才能正式进入河南省开展勘察设计业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豫备案制度的实施,对建筑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方面,该制度能够规范勘察设计企业的进入和退出,避免低水平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河南省开展业务,从而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
附件: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1 关于对厅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清理的通知浙建办…1996‟181号2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浙建法…2002‟36号建法发…2005‟68号3 关于废止部分涉及行政许可证(审批)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建办…1997‟193号4 关于贯彻•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几点意见的通知浙建办…1997‟258号5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政检查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10‟71号6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10‟74号7 关于公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依据及需要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项目的通知浙建办…2000‟27号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办…1994‟165号9 关于颁发•浙江省开发区城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办…2006‟28号10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建档案馆(室)目标管理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浙建规…2003‟22号11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审核有关城乡规划程序(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16号12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1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71号1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规发…2007‟166号15 关于对重大建设工程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浙建规…1995‟26号16 关于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的通知浙建规…1995‟72号17 关于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书的补充通知浙建规…1997‟143号18 关于依法实施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制度的通知浙建规…2004‟61号19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乡…1994‟224号20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浙建村…1998‟11号21 关于•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若干条款解释的通知浙建村…1998‟84号22 关于印发•浙江省村镇体系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10‟72号23 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4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土改等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89‟29号25 关于印发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90‟119号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浙房改…1992‟6号27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售后产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房改…1995‟2号、浙建房…1995‟15号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建房发…1996‟123号29 关于印发•房屋产权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房…1998‟10号30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07‟51号31 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房…2008‟74号32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通知浙建法…2002‟11号33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2‟59号34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2‟73号35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裁决和强制执行听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房…2005‟42号36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房…1995‟14号37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承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2009‟97号38 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房市…2010‟20号39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核准和房产测绘资格初审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房…2004‟94号40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药物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发…1999‟122号4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9‟4号42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房…2008‟32号43 关于印发•关于切实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房…2008‟41号44 关于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04‟13号45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资金管理的通知浙建房…2006‟19号46 关于住房公积金存款计结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发…2007‟38号47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展住房公积金档案目标管理活动的通知浙建房…2009‟47号48 关于离职再就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责任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2010‟函金监字416号49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镇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通知浙建办…1987‟295号50 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2‟192号51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4‟198号52 关于印发•清挖各类粪池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建城发…1998‟114号53 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计投资…2002‟698号54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市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建城发…2005‟221号55 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评分办法‣的通知浙建城…1992‟71号56 关于公布•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浙建城…1994‟130号57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供水用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建城…1998‟91号58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燃气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浙建城…2005‟50号59 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标准规定‣的通知浙建城…2007‟87号60 关于印发•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城…2007‟119号61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道路(四自)收费年限测算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城发…2006‟25号62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绿化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城发…2002‟221号浙建城…2005‟70号63 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建城发…2006‟24号64 关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65 关于印发•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浙建城…2006‟30号浙建城…2010‟22号66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27号67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08‟4号68 关于发布•浙江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设…2006‟24号6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验收管理程序‣的通知建设发…2010‟210号70 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建设发…2009‟218号7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浙建设…1994‟236号72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勘察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设…1995‟124号7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抗震防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设…1997‟124号74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若干具体应用问题解释的通知浙建设…1997‟212号75 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基坑支护工程方案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76 关于印发•浙江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浙建设…1998‟30号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7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设…1998‟150号78 关于印发•浙江省多层砖房和底框砖房抗震设计技术措施‣的通知浙建设…1999‟134号79 关于印发•浙江省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检查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设…2000‟108号8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设…2004‟93号8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法…2006‟20号82 关于印发•浙江省村镇新建房屋抗灾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浙建设…2006‟72号83 关于发布•浙江省村镇房屋抗震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设发…2006‟79号84 关于印发•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的通知浙建设…2007‟67号85 关于颁发•浙江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计…1987‟319号86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计…2000‟209号87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污水和城乡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省级“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字…2002‟132号88 关于印发•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维护建设专浙财建字…2002‟156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号浙建科…1993‟105号8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科…1996‟63号9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行业工人职业资格鉴定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设行业工人职业资格鉴定站管理规定‣的通知建人教发…2005‟16号91 关于全省建筑业现场管理岗位专业知识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专…2005‟155号92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办法‣的通知浙人专…2005‟199号93 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人教…2007‟33号9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建…1996‟68号95 关于印发•人工挖孔桩安全作业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03‟13号96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暂行规定‣•浙江省工程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监…2006‟80号9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浙建法…2006‟83号98 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07‟176号99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建发…2007‟206号100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若干意见浙建建…2000‟134号101 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浙建建…2003‟32号102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5号103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的暂行规定104 关于加强承重支撑架施工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7号浙建建…2003‟38号105 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39号106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承发包行为确保安全质量的暂行规定浙建建…2003‟73号107 关于印发•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建…2004‟62号10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用钢管扣件的生产销售租赁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41号10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7‟105号11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2008‟94号111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建发…2008‟193号112 关于对住宅工程实施分户质量验收的指导意见11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建发…2005‟8号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法…2006‟82号11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7‟106号115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5‟36号116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法…2007‟48号11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建…2009‟25号118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建发…2009‟273号119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和•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6‟47号120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政…1996‟93号121 关于颁布•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03‟36号122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的暂行规定建建发…2008‟102号123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发布办法‣的通知124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建建发…2008‟163号险控制的指导意见建建发…2009‟125号125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附录浙江省补充内容的通知浙建稽…2009‟21号1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建稽…2009‟62号127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1。
绍兴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绍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绍兴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绍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备案范围凡在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均必须到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登记备案。
二、备案条件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入绍兴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1、持有企业独立法人工商注册营业执照;2、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证书》(在有效期内);3、进绍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及其它技术骨干等应符合资质标准规定的年限并均为该企业正式人员(需提供社保或医保证明)。
4、外地勘察企业在绍兴承接业务应按要求在绍设立土工试验室。
三、备案程序1、单位登记备案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绍承接我市勘察设计业务,需填写《绍兴市外勘察设计企业进绍承接业务单位登记备案表》(一式二份)。
外省企业需出示《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市外省内企业应填写《绍兴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绍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外市在绍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连同需提供的证件及有关材料,到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科技处办理单位登记备案手续。
2、合同登记备案进绍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经我局单位登记备案同意后,方可在我市承接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进绍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应在勘察设计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并在勘察设计业务实施之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各县(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汇总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在所在地承接业务的业绩登记情况。
四、备案提交材料(一)单位备案需提供的材料1、《绍兴市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绍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表》一式二份;2、《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或企业无不良市场行为的证明;5、外省企业出示《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宁波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甬备案证明
总院出图章样章 (原章)
宁波市土工实验 室、专用章(原章)
备案受理地县(市)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意见 备注
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1、各地建设局按原核发的备案证明编号,前面需加“换证” 字样; 2、此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备案企业,一份交宁波市建委市场 处存档。
- 4 -
二、常驻我市注册岩土、建筑、结构工程师人员登记表
序 号 姓名 性 别 年 龄 注册类别 及等级 执业印章 编号 执业印章 有效期 身份证号码 本人亲 笔签名
执业印章留样(原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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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登录系统的主要专业设计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 号 姓名 性 别 年 龄 职称证 书注明 ( 级 高 ) 中 或 级 的专业 职称级别 现从 事专 业 从事 设计 年限 身份证号码 本人亲 笔签名
投 资 额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合同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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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登记部门(盖章)
业 绩 登 记 记 录 (三)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面 积 (平方米) (万元) 勘察设计费率 勘察设计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备案日期 (%) (万元)
投 资 额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合同签订日期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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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绩 登 记 记 录 (一)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面 积 (平方米) (万元) 勘察设计费率 勘察设计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备案日期 (%) (万元)
投 资 额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合同签订日期
业绩登记部门(盖章)
业 绩 登 记 记 录 (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单位 面 积 (平方米) (万元) 勘察设计费率 勘察设计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备案日期 (%) (万元)
外省设计单位入川备案要求
一、法定依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996.10)第十二条:“省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须持有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二、申请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工商注册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参与招投标以和承揽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二)在我省已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分公司),并取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书。
(三)人员、办公场所和技术设备等要求请参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备案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1号)。
三、申报材料(一)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四川省省外入川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在网上申报、打印《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
(4份)(二)入川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专用介绍信(收留原件,1份)。
(三)企业法人以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原件,存留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份,以下同)。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独立法人单位购买的社保证明。
(六)分支机构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加盖执业印章)。
(七)分支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除外)的职称证、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近期社保部门出具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的社保关系明细清单证明材料;已由原聘用单位购买社保并在原单位退休、调出的人员社保,应当专项说明并提供相应资料。
(八)分支机构的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协议。
(九)入川企业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购物发票复印件。
(十)续期备案的入川企业,应提供在川分支机构上年完成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签章的主要技术人员并附施工图审查报告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实际,特组织制订《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制度,《信用证》由首次备案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填写、发放、变更。
《信用证》编号规则详见附件2。
未取得《信用证》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不得在我市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二、各县(市)、区建设局和市建管处要通知已备案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到首次备案地(即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和人员信息审核部门)办理《信用证》换发手续,再到登记地办理登记手续。
首次备案地《信用证》换发手续应于2008年2月28日前完成,登记地登记手续应于2008年3月31日前完成,外地建筑业企业于2008年4月1日起需持《信用证》在本市承接施工业务。
企业所持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的市区登记(备案)证统一延长使用至2008年2月28日。
三、各级建筑管理部门和外地企业要认真做好《信用证》中有关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信息及时、真实、有效。
对被首次备案地(或登记地)暂停备案(或登记)的企业,除在《信用证》记录外,在暂停期内停止承接新的施工业务。
四、外地建筑业企业机构管理人员实施指纹考勤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外地建筑业企业驻甬人员标准2.《信用证》编号规则二○○八年一月七日***********************************************************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甬施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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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企业法人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省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承接勘察设计业务需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年度资质核验。
第四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承接业务申请单项工程资质核验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以下简称《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诚信状况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以下同);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五)参加该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六)参加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除外)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
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七)勘察设计项目合同复印件;
(八)《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第五条项目所在地在设区市市区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在县(市)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第四条第(三)至(七)项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于3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发现资料不齐全或不具备所规定条件的,发出书面意见。
对符定规定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签署核对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的资料后,于3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发现资料不齐全或不具备所规定条件的,发出书面意见。
对核验合格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其《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签署核验合格意见。
第六条在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办理年度资质核验:
(一)已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二)在我省已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三)近一年来在我省承接的中型以上(含中型)项目不少于2项;
(四)人员状况:
(1)常驻的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总数及各专业技术骨干(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达到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人数要求的50%以上,且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
(2)从事建筑设计的单位,其常驻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专业均不少于2人,各专业至少具备1名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技术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执业资格。
(3)从事工程勘察的单位,其常驻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且技术队伍级配合理,其中至少有3名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注册岩土工程师不少于1名,技术负责人为注册岩土工程师或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五)在我省有每个技术骨干平均不少于1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
(六)有满足工作需要的技术设施、设备。
其中承接勘察业务的单位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设置与开展勘察业务相匹配的土工试验室,或与当地能提供满足勘察质量要求的土工实验室的勘察单位签订长期合作协议;
(七)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八)企业诚信状况良好。
第七条在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申请年度资质核验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在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及其电子文档(以下简称《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见附件2);
(二)进苏勘察设计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的诚信状况证明;
(三)企业法人以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以下同);
(四)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聘任)文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常驻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七)常驻技术人员(注册人员除外)的职称证、身份证、毕业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独立法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的社保证明均可,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八)分支机构的房产证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九)有关设备、设施的购物发票复印件;
(十)《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
第八条分支机构注册地在设区市市区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支机构注册地在县(市)的,申请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第七条第(三)至(九)项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上签署核对意见后报送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将《年度资质核验申
请表》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平时市场管理的情况,对申请企业是否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进行核对,若发现申请企业存在问题,应当在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反映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年度资质核验条件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出具年度资质核验合格的证明;核验不合格的,转为单项工程资质核验。
第九条年度资质核验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办理年度资质核验的,应当在年度资质核验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度资质核验。
第十条年度资质核验合格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境的勘察设计业务时,不再办理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手续,但须将勘察设计合同于签定合同之日起20日报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年度资质核验合格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常驻人员发生变更或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人员为非常驻人员时,应在人员发生变更或签定合同之日起20日持第七条第(五)、第(六)或第(七)项规定的资料,经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设区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原件后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验。
第十二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手册,并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勘察设计文件时应查验单项工程资质核验或年度资质核验结果,并定期向项目所在地市、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勘察设计质量情况。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承接本行政区域项目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承接工程项目资质核验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省勘察设计业务
单项工程资质核验申请表
申请单位(章)
填报日期
江苏省建设厅制
单位基本情况表
参加项目的技术人员登记表
注:1、参加项目的技术负责人须由主专业人员担任,专业负责人须由执业注册师或中级职称以上技术骨干担任。
2、参加项目的所有技术人员均须填写并由本人亲笔签名。
填表说明:
1、填报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字迹应工整、清楚。
2、如项目所在地在设区市市区的,本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单位、设区市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项目所在地在县(市)的,本表一式四份,分存申请单位、县(市)、设区市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附件2
在苏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年度资质核验申请表
申请单位:
填表日期:
省建设厅制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驻苏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三、驻苏分支机构注册执业人员登记表
四、驻苏分支机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
五、驻苏分支机构技术装备登记表
六、在苏主要业绩
七、企业简历
八、审查意见
注:如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在设区市市区的,本表一式三份,分存申请单位、设区市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在县(市)的,本表一式四份,分存申请单位、县(市)、设区市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