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的意见

合集下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08•【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2]372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2]37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遏制和纠正个别部门和地区违法违规乱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行政许可审批、审核(含预审)、备案等事项,以及违法违规设置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地区封锁、部门准入、行业垄断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管工作,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现就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审核与监管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相关法规及建设部规章的规定,工程勘察(含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资质以及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冶金、军工、机械、核工业、铁道、公路等在内的我国现行21个行业工程设计资质的标准制订、审查、核准、证书颁发和监管权限均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使。

任何部门、任何地区不得以加强本行业、本地区管理等为由,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设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备案管理和信用等级登记等事项。

无上位法依据、违规设立的上述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予认可,其所设资质、备案管理等一律无效,不得作为承接相关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依据和前置条件,不得受理其施工图审查备案,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见附件1。

二、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审查、审核监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范围内组织好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等专项审查。

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

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

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山东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的通知各市建管局(处、办),有关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建筑市场的全面开放,进入我省施工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越来越多。

省外企业的到来,对增强我省经济建设力量,促进建筑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这些企业良莠不齐,也带来一些问题。

有的搞转包、违法分包,只揽工程不带队伍,一包了事,以包代管;有的进行恶意竞争,垫资、压价现象严重,个别企业甚至低于成本报价,还给业主不适当的承诺,破坏公平竞争;有的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以索要工资为名,煽动农民工群体上访,故意激化矛盾,以达到他们催要工程款、提高合同造价、转嫁经济损失的目的,严重影响了我省社会秩序的安定。

搞好省外进鲁施工企业管理,对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山东,促进我省建筑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此,我们要继续坚持我省建筑市场全面开放的格局,欢迎遵纪守法、正当经营的省外企业进鲁施工,全面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努力遏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确保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

但在开放建筑市场的同时,必须强化管理,省外企业在我省的市场行为必须规范,通过合法渠道维护农民工权益,严禁某些企业以煽动农民工群体上访甚至雇人集体上访索要工资为手段,达到谋取私利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鲁队伍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5]62号文件要求,凡在我省从事建筑施工(包括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等专业工程施工,下同)、房地产开发的省外企业,应在我省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在我省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建设、建管、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冶金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进鲁企业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协助税务机关搞好税收征管。

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

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陕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进陕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我省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在国内已经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而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陕西省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四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项目备案两个步骤。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陕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前,应当首先办理企业备案并取得由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备案证》(以下简称《入陕备案证》)。

取得《入陕备案证》的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签订在陕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后,须在30日内到陕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项目备案办结后,方可开展项目勘察设计。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入陕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入陕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甲、乙级资质证书;(三)社会信誉良好,无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四)在陕技术人员符合勘察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级配合理;(五)企业近3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以上三个奖项必须具备其一),工业设计项目应有与工艺有关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六)项目负责人近5年获得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行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二等奖、省部级(行业)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1项(以上三个奖项必须具备其一);(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相关认证,勘察设计责任保险齐全;(八)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收费依据国家相关标准;(九)了解、掌握国家、行业和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

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省承接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但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勘察设计业务需办理单项工程备案或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手续。

第四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江苏承接业务申请单项工程备案需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一)《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入江苏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单项核验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二)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或有关证明;(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以下同);(四)《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参加该项目的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六)参加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除外)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事业编制人员可提供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七)勘察设计项目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八)《江苏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须持有关资料到江苏省建设厅领取)。

第五条省外进苏企业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单项核验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第六条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一)已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二)在我省已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三)近一年来在我省承接的中型以上(含中型)项目不少于3项;(四)常驻江苏的技术人员总数及各专业技术骨干(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必须达到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人数要求的50%以上,且须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2.14•【字号】鲁建设字[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的通知(鲁建设字[2012]1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是指对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业绩、质量、市场行为等进行适时监督检查,并及时作出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动态监管工作。

第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形式:(一)集中监督检查;(二)临时抽查和巡查。

第六条监督检查的人员组成:(一)两名或以上佩戴执法证的监督检查人员。

(二)熟悉资质管理和资质审查的专家。

(三)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

第七条集中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范围为:(一)勘察设计企业:取得国务院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及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在鲁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

《甘肃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管理规定》

《甘肃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管理规定》

《甘肃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管理规定》甘肃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规范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勘察、设计经营行为,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四条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并应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承担勘察或设计项目的备案手续。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勘察、设计活动的备案实施统一管理。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从事勘察、设计活动,须按项目办理《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勘察设计项目备案书》(以下简称《备案书》)。

取得《备案书》后,方可对外发送和报审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文件。

第七条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甘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后,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书》。

第八条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办理项目备案手续需提交《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甘承揽勘察设计项目备案申报表》及其相关附件。

附件包括以下材料:1、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2、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函(或行政处罚记录查询报告);3、《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生成的备案人员名单(系统开通该功能时提供);4、参加备案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中注册人员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管,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勘察设计工程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浙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境外、国外工程设计企业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按照建设部《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建设[2004]78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浙江省建设厅负责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的登记备案及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进省后的外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省后承接业务的登记备案及市场监管工作。

第五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登记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企业独立法人工商注册营业执照;(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第六条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申请备案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一)《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申请表》、《外省在浙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可在浙江省建设厅建设信息网( )上自行下载);(二)外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接业务介绍信或企业无不良市场行为证明;(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四)《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该企业在浙法人委托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包括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七条外省进入浙江勘察设计企业参加公开招投标的,除持招投标所需材料外须出具《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浙江省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明》。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安徽(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安徽(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

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的通知各市建委:为做好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工作,规范和精简备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加强对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管理,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的规定和我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建设〔2007〕234号),我厅制定了《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联系。

附件:《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附件: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为做好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工作,规范和精简备案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和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通知》(建设〔2007〕234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单项登记备案1、提供材料①《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②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介绍信和诚信证明;③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⑤所承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勘察设计合同;⑥工程负责人任命文件,项目完成人员的“三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⑦项目完成人员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中,《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为一式三份,②—⑦项材料单独装订,一份。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公章,个人证件复印件还应有其本人签字.2、办理程序①省外勘察设计单位直接向项目所在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②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规定的,核发《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原因;③市或省直管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证明》后10个工作日内,将《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报送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二、定期登记备案定期登记备案是为方便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在皖多次承接业务,避免每个项目均要办理单项登记备案的一项简便措施。

外省进鲁施工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外省进鲁施工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附件: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省建筑业企业在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维护统一、规范、公开、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省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不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而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统一负责全省的外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外省企业登记备案;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外省企业项目登记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外省进鲁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管理和登记备案;第四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当具备总承包一级或专业承包一级以上资质含一级;持有工程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商引资等证明文件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外省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可进鲁施工;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省建筑业企业不得进入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资质考核不合格的;二近两年内发生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存在其它不良行为记录的;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须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申领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第七条外省企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当如实提交下列资料:一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三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扫描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五经办人的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及扫描件;六企业驻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扫描件;第八条外省企业办理备案手续提供虚假资料的,二年内不予备案;第九条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第十条外省企业领取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后,须告知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工程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第十一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须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设立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并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第十二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须设立生产、经营、技术、质量、安全、劳动用工等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齐配足各类管理人员 ;各类管理人员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且为本企业正式员工,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须有本企业一年以上工龄以企业为其交纳的社会保险凭证为准;安全管理人员驻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十三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须固定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络电话;办公场所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具备网上办公条件;第十四条外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驻鲁地址、驻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联络电话等发生变化,应在30日内到备案发证机关及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外省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工程建设、建筑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标准,依法接受建设、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劳动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企业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第十六条外省企业在山东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须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建筑业相关统计数据;第十七条每年三月至五月,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省企业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在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上加盖发证机关印章;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其持有的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作废,终止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建筑施工项目资格;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一发生严重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二发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三一年内发生一起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两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第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束,外省企业考核情况、考核结论、违法违规事实、处罚结果等情况通过山东省建筑业信息网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外省企业在鲁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有关执业资格证书等原件进行不定期核查,确保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到位,人证统一;第二十一条外省企业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山东省关于农民工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要求,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外省企业须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明确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劳务分包工程,外省企业须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规范的劳务分包合同;第二十三条外省企业对工程项目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须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鼓励优先使用山东省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外省有资质的劳务企业可成建制地进入山东市场,但须有明确的劳务用工单位,在与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按规定备案后方可分包工程;没有资质的外省建筑劳务队伍和零散劳务人员不得在山东省分包工程;第二十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开展建筑市场检查;对外省企业检查的重点包括:一外省企业注册登记、市场行为、施工质量、安全生产、项目管理人员的执业资格、社会保险等情况;二现场劳务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劳动合同签订、劳务人员工资发放等情况;三网络统计快报情况、年度业绩考核情况;四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事项等;外省企业须在工程项目部存放相关资料备查;第二十五条凡在建筑市场检查中查实外省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预警约谈等处理,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预警约谈由外省企业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外省企业在多个市地有项目的,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一约谈内容1.听取被约谈企业有关违法违规事实报告、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等情况汇报;2.听取被约谈企业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看法以及能否履行处罚决定等情况汇报;3.听取被约谈企业下一步整改措施等情况汇报;二约谈对象外省企业发生一般违法违规情节,首先约谈驻鲁企业负责人和违法违规直接责任人;对约谈要求整改事项和措施落实不力以及任由事态发展恶化的,直接约谈外省企业法人代表;三约谈程序及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约谈第一次;第一次约谈不成的,由被约谈企业提出第二次约谈时间;无故不参加约谈的,按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约谈结论上网公示,实行网上监督;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同时废止;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17•【字号】鲁政发[1995]32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发[1995]32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省政府各部门:《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七日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新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及与工程勘宗设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工商、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省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和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按照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参予投标竞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受地域、行业的限制。

各市地、各部门不得对其重新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不得封锁、垄断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第五条具有建筑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可不受证书等级限制,参加各类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投标或竞造。

中标或中选后,若工程项目超越其资格等级一个等级时,应近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承担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若超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等级时,须与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合作,由其提交设计成果,并对质量全面负责。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与科研、大专院校、施工单位及设备安装企业和有关产品生产厂家联合,组建工程建设集团,面向国内外市场,承揽工程建设业务。

持证单位之间,可以联合组建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或成立咨询设计顾问公司、公程公司、工业集团,拓展国内外市场。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类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类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类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鲁建建字[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类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建字[2013]4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建管局(处、办):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设类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下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类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做好建设类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法规的规定,在承揽业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要求等建筑市场管理方面,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进鲁建设类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向社会公开备案条件、程序要求、办理时限,备案材料随时接收,备案手续即时办理。

已备案的进鲁企业和跨区域开展业务的省内企业承揽业务后,应当依法将承揽业务合同报送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各地在建筑市场管理中,除法规规章规定费用外,不得借用任何名义收取外地企业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备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

四、各级要加强对外地企业市场行为的管理,对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以任何方式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承揽业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省外市政园林企业入鲁备案和省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省外市政园林企业入鲁备案和省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省外市政园林企业入鲁备案和省内企业部分资质变更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鲁建城函[2014]2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3.25【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省外市政园林企业入鲁备案和省内企业部分资质变更事项的通知(鲁建城函〔2014〕2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市城管(市政公用)局、园林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简化行政审批工作的部署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效率、方便企业,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政、园林工程施工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下放省外企业入鲁备案和省内企业部分资质变更事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放市政园林施工企业进出省备案管理(一)自2014年4月1日起,将省外市政、园林施工企业进省承揽工程备案下放到设区市市政、园林企业主管部门。

各市市政、园林企业主管部门要将备案条件、程序要求、办理时限,备案材料等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备案申请材料应随时接收,达到条件的即时办理。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各市统一填写备案汇总表报省厅。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类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承揽业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要求等市场管理方面,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

(三)本省市政、园林企业在省内跨企业注册地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不得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承揽业务。

对于违反规定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本省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出省承揽业务的,如外省(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无进省备案要求,无需到省厅办理出省备案证明材料。

确需办理出省备案相关证明的,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鲁国资财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资财监〔2012〕1号)各省管企业:近年来,省管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有效推动了公益事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外捐赠管理,确保捐赠行为规范各省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捐赠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参与救助捐赠活动,规范对外捐赠行为,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编制捐赠预算,明确管理部门,落实责任,对集团权属企业的捐赠行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内部审核流程和审批程序,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明确对外捐赠范围,合理确定捐赠规模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

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对外捐赠范围一般包括,向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省管企业定点扶贫和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它捐赠等。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慈善机构的捐赠应通过省慈善总会省管企业分会进行,其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闽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加强入闽勘察设计企业市场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闽勘察设计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入闽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依法取得建设部或者我国境内其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承接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

第三条福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闽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的单项工程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闽勘察设计企业备案材料的初审和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入闽勘察设计企业承接业务,实行单项工程和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制度,并提供不同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在闽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办理单项工程勘察设计登记备案的,应提供下列资料:(一)《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闽承接业务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申请表》(附件1);(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四)所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或项目委托书;(五)工程负责人任命文件以及项目完成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第六条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闽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依法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二)在我省已办理了非独立法人营业执照;(三)分支机构的技术人员总数及各专业技术骨干(主导专业人员)人数应达到相应甲级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规定配备人数要求的50%以上,且须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

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

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

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B1省(境)外勘察
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
一、承办单位
勘察设计处
二、备案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5号令),《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量条例》。

三、报送材料
1、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函;
2、工程勘察设计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企业简介,在我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经历;
4、本企业在所在省上一年度的年检记录;
5、工程简介(包括工程的性制裁、规模、总投资额等);
6、《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原件,由接收单位当场复印或核对,并加盖载有接收单位名称及“复印自原件”或“与原件核对一次”字样的专用章后接收。

四、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备案程序
省(境)外勘察设计企业接到中标通知后,到省建设厅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实行一个项目一次登记的单项注册办法,核发《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项目登记备案表》。

六、备案时限
符合条件,当日办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的意见
2009-04-02 15:09 ,访问次数: 1055
鲁建设字[2008]第26号
为了遏制压价竞争、乱挂靠等不良现象,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备案需报送的材料及要求
1、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函。

来办理备案手续人员须带身份证、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委托书原件。

2、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简介。

包括工程的性质、规模、总投资额等内容。

4、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的人员名单(一式3份,详见附件)。

其中应注明勘察设计人员的职称及专业;注册师的印章盖在名单背面;表格除"签字"栏外不得手写,须打印;图纸上签字的设计人员必须在名单内,且应在"签字"栏中签字。

5、参加该项目勘察设计人员的职称证、注册师证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件3份,复印件1份;合同填写应完整、规范,勘察设计收费情况填写应详细、明确,且勘察设计收费额不得低于国家收费标准的80%;若是多家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共同备案;合同中法人必须签字,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须出具法人委托代理的授权书。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单原件及复印件。

8、所有材料都要加盖单位公章;不予办理分支机构的进鲁备案手续。

二、备案程序
进鲁承担业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与甲方签定《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或《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须到省建设厅进行登记备案。

备案前,请先登录山东勘察设计网()"政策法规"栏目查阅《关于加强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业务备案管理的意见》,并按照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下载、填写并打印报送材料。

备案表、人员名单等按照附件要求的份数填写、打印,并应有企业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公章。

"编号"、"审核人"、"批准人"、"备注"及"日期"栏目由办理备案手续工作人员填写。

登记备案实行一个项目一次登记的单项备案办法。

符合要求后,签发《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进鲁承担项目登记备案表》,并在备案表、合同原件和《参加设计的人员名单表》(各3份)上加盖"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鲁审查专用章"。

三、备案时限
符合条件,当日办结。

四、有关要求
1、各市建委(建设局)主管科(处)要对备案工作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审查把关、存档工作;
2、各市建委(建设局)主管科(处)或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核对参加项目设计人员名单及签字,核查工程规模、设计收费、工程投资是否与备案表相符;
3、无备案表、合同原件上无进鲁备案章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鲁承担的工程设计项目,各市一律不予受理;
4、备案表和设计人员名单表各两份,交项目所在市建委(建设局)设计科(处)存档1份,另一份由设计科盖章后转至施工图审查机构;
5、省内勘察设计单位跨市承担业务登记备案参照此意见执行。

附件:1、《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进鲁承担项目备案表(存根)》(一式1份);
2、《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进鲁承担项目备案表》(一式3份);
3、《参加项目设计的人员名单表》(一式3份)。

(本意见从即日起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