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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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程序,也是维护法治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民事诉讼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主要涉及财产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等。

那么,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是否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呢?首先,要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所谓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自愿向法院提出相关民事诉讼请求的行为,行政诉讼案件作为主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则作为附带案件,二者存在着一定的依存关系。

常见的附带民事诉讼类型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请求赔偿经济损失、请求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等。

其次,要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照司法程序进行解决,一般不得以行政协商、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解决,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行政诉讼法并未禁止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相关的民事诉讼请求。

再次,应当注意附带民事诉讼可能产生的影响。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在于增强了申请人的维权手段及其权益保护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免申请人因为民事与行政两方面的诉讼而分别提起不同的诉讼,浪费时间和财力。

但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一旦原告不能证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其不能获得民事诉讼的权利。

而且,附带民事诉讼的败诉会对行政诉讼的判决及执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判决无效、赔偿缺失等问题。

总之,行政诉讼案件能否附带民事诉讼,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禁止,但其是否适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申请人持有相关的证据,明确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并且能够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增加其权益保护和维权的机会。

但是,需注意附带民事诉讼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权衡利弊,谨慎选择。

行政诉讼案件在遇到一些涉及到民事权益方面的问题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这就是附带民事诉讼。

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边界

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边界

On the Boundaries of Administrative Suit Attached
with Civil Suit
作者: 颜莎莎
作者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版物刊名: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页码: 41-47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6期
主题词: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受案范围 类型化 关联性
摘要: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一并消解相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中优势显著,碍于其受案范围
久未确定,在实践中对实质性化解争议的成效造成影响。

基于对重庆市试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判实例的考察,通过对划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具体标准的分析,以逻辑性为重点、客观性为辅助,系统地论证了行政诉讼附带的关联性,明确了其受案范围的边界,以期为实践提供有效指引,辅助构建高效完善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者:曹路曼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9期摘要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案件。

由于目前对于此类案件如何处理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试从行政附带民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发,通过对其成立条件、适用范围、配套制度的分析,浅议行政附带民事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裁决作者简介:曹路曼,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08级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34-02随着法律关系的相互交织复杂化,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互相掺杂的案件。

由于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导致关于行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在理论上存在各种争议,司法实践中做法也不完全相同。

鉴于此,笔者试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一浅析。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豍。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对行民交叉案件处理的一种新型程序。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必要性1.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的案件日趋增多。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权扩张日益显现,其涉及的活动领域和作用范围导致了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之间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许多民事法律规范只有通过行政权的介入才能实现对权利义务的分配,而一些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实质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基础的社会关系。

如颁发各类权属证书、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都涉及了两类法律规范的交织,进而造成案件受理范围的交叉。

2.追求诉讼程序效益的要求。

当在实践中出现的行民争议重合关联的情况时,由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只能顾及一个方面,导致仅靠其中一种诉讼难以全面地解决行民交叉案件,有的案件甚至产生了久审不决、争议扩大化等不良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影响。

从对审判效率的提高、司法资源的节约的角度出发,应将此类交叉的案件合并处理,以期实现诉讼周期的缩短、诉讼程序的简化。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前提下,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在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在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既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也包括行政机关不作为、误作为等问题。

本文将针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探讨,旨在深入理解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其具体实践应用。

一、行政行为问题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对特定对象所作出的具有一定规范性的个别行为。

行政行为问题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也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一。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违法行为问题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非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包括违法、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等。

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等规定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诉讼请求行政法院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恢复原状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所作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

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以上规定,会要求行政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无效、违法或者超越权限,恢复原状或者依照法定程序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3.行政处罚问题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违法或者违反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情节,依法采取一定的制裁措施的行政行为。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不当时,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判决该行政处罚行为无效、违法或者滥用职权,恢复原状或者撤销处罚决定。

4.行政效力问题行政效力是指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果的程度和范围,包括行政行为的生效、变更、终止和撤销等问题。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效力出现问题时,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对该问题进行判决或者裁定,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文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文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文《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与思考》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实践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如何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司法中的作用。

关键词: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实践;思考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基本概念与法律依据(一)基本概念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民事纠纷的诉讼。

这种诉讼形式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合并审理,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

(二)法律依据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其中,《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民事纠纷的诉讼。

”二、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该合法权益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

2. 行政行为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民事权益纠纷。

3. 行政行为对民事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产生影响。

4. 其他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践中的问题及思考(一)实践中的问题1. 立案难:部分法院对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存在疑虑,担心管辖权争议,导致立案难。

2. 审理难度大: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涉及行政和民事两个领域,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需具备较全面的业务素质。

3. 证据审查复杂: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可能涉及民事纠纷的判断,需进行细致审查。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例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例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例【篇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例】内容摘要: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理念的转换,行政的作用领域、活动范围显著扩大,行政行为日益多元化,行政权越来越多的介入直接调整民事行为,使得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逐渐呈现出法律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各有局限性,单纯依靠任何一种诉讼程序解决法律关系相互交织、关联的案件都难以达到理想效果。

因此,寻找一种符合中国实际的解决办法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必要性、条件、范围以及的程序中的具体问题入手,拟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展开法理思考。

关键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条件具体问题当某一主体的行为分别影响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时,客观上就会形成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性质的争议。

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之下,由于不同性质的争议分别由同一法院内部不同的审判庭适用不同的规则来审理,因此必然会发生不同性质诉讼之间的交织与关联。

(1)实践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织的案例历来有之,近年来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理念的转换,行政的作用领域、活动范围显著扩大,行政行为的日益多元化,行政权越来越多的介入直接调整民事行为,使得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逐渐呈现出法律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

在这一背景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模式逐渐为实务界探索适用,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在操作时往往左右为难、无所适从。

一、我国民行交叉案件的处理现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学界也认识不一,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的案件处理方式形态各异。

多数情况下,民事审判部门在审理民事争议过程中查明关联有具体行政行为时奉行“先行后民”原则,如涉及房屋权属纠纷案件,民事法官在审理中一旦查知一方持有房屋产权证便中止民事诉讼,告知当事人先行就房屋产权登记进行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终结后再行恢复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用于解决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争议。

在行政诉讼中,有时候会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即民事法律纠纷与行政争议交织在一起。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而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行政案件中,除行政争议外,还涉及民事法律纠纷的一种情况。

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同一案件中并行进行的。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和目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行政诉讼中,由行政行为所引发的民事法律纠纷。

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为了解决在行政争议中产生的民事权益问题,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不是对行政行为进行评判或改变。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附带民事诉讼适用的条件包括:一是行政案件中存在一个行政争议,即行政行为受到了争议的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二是该行政争议与民事纠纷有直接的联系,即民事权益的实现需要行政争议得到解决;三是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纠纷是附随于行政争议的,不能脱离行政争议独立存在。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在进行附带民事诉讼时,适用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程序法律适用;二是行政行为法律适用,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三是民事诉讼法律适用,包括关于证据、程序、赔偿等方面的规定;四是涉及的其他有关法律适用,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的实际应用,下面举一个案例进行分析:某市政府采取了一项政策,对某公司进行了排污许可证的撤销。

该公司认为政府的行为违法,并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恢复排污许可证。

同时,该公司还主张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该公司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政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案例中,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并行进行。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文件范围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文件范围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文件范围
行政诉讼附带审查文件的范围主要指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文件:
1. 法律法规规章: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2. 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类决定、命令、公告、通知、批复、会议纪要等,只要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且被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3. “红头文件”:即非立法机关制定,但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一定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如果它们对行政行为的作出起到了实质性的指导作用,也可能纳入附带审查的范围。

4. 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上级行政机关的指示、内部工作规程、指导意见等,如果这些文件实质性影响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同样可以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主要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审查,目前尚不属于行政诉讼附带审查的直接范围。

不过,如果发现这些高级别的法律文件与上位法冲突,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可以指出,并提请制定机关自行纠正。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和裁定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和裁定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和裁定作者:张霄来源:《活力》2016年第10期[摘要]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交织的案例历来有之,近年来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行为的日益多元化,行政权越来越多地介入直接调整民事行为,使得行政案件逐渐呈现出法律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

[关键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裁定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概述行政附带民事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效力的基础上,同时附带判定与该具体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争议。

这类判决除了具有一般判决所包含的司法程序保障的权威性和以国家机器为后盾的约束力以外。

这一概念还具有的特征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判定,也含有对与此相关联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争议的判定。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则要求对民事争议的处理不仅合法,而且要公正、公平、合理。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效力1.行政附带民事判决效力的内容(1)确定力。

这是指生效判决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和撤销的法律效力。

包括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

(2)拘束力。

这是生效判决要求当事人、法院以及其他主体对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加以尊重的法律效力。

对于生效判决所保护的诉讼标的,任何主体都不允许对其进行使犯。

3)实现力。

它是生效行政附带民事判决所具有的产生其内容所期待之状态的法律效力,其中既包括行政判决的实现,也包括判决中所含有的民事判决。

实现力又具体可分为强制执行力和主动履行力。

2.不同类型的判决所具有的效力(1)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审裁判方式。

当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且对民事争议的处理正确时,判决予以维持并且驳回民事诉讼原告的请求。

若当事人对民事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则调解书送达后,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视为被撤销。

附带诉讼: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解决

附带诉讼: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解决

附带诉讼: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解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织案件的解决这是一个充满矛盾、复杂和困难的案件。

这个案件涉及到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两个方面,导致案件的协调解决难度较大。

下面我们就这个案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来谈谈这个案件的性质。

这个案件的性质是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交织。

具体地说,是一起地方政府征用土地,给予补偿的案件。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征地补偿问题是必须解决的,这是涉及到民事争议的一方面。

而另一方面,由于征地是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所以征地补偿问题也会导致行政争议的出现。

因此,在这个案件中,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都是此案的核心问题。

此案也是一件涉及公益和个人权益的案件。

其次,我们来谈谈此案的处理过程。

在此案处理过程中,首先要做的是确认本案的争议性质。

只有明确本案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的比重,才能在权衡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做出更加合理、公正的裁判。

其次,需要严格按照我国的法律程序,先处理行政争议,再处理民事争议。

行政争议处理的重点是验证征地行为是否合法,并确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

而民事争议的处理则需要在行政争议处理完毕后,根据行政争议的结果,对征地补偿数额进行调整和分配。

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方权益。

由于这是一起涉及公益和个人权益的案件,所以需要对公益和个人权益进行权衡和平衡。

在行政争议处理过程中,政府应该遵守程序规定,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该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在民事争议处理过程中,应该保护征地户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征地补偿进行合理分配。

除此之外,还需要遵循法律程序,避免恶意起诉。

在实践中,很多涉及土地征用的案件,很容易导致拖延甚至打官司。

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合理地解决,必须杜绝恶意起诉。

同时,相关部门应该严格把握律师执业道德,对不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的律师进行处理,确保案件能够正常、公正、合法地进行。

最后,此案的解决需要依赖各方协作。

在行政争议处理过程中,政府应该秉持公正、公平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使得行政争议能够公正解决。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解决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的犯罪⾏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的诉讼活动。

那么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有哪些1、因⼈⾝权利受到犯罪侵犯⽽遭受物质损失。

2、因财物被犯罪分⼦毁坏⽽遭受的物质损失。

3、实质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4、犯罪⾏为造成被害⼈⼈⾝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付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被害⼈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费等费⽤;造成被害⼈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

5、驾驶机动车致⼈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被害⼈由于被告⼈的犯罪⾏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死亡或者丧失⾏为能⼒的,被害⼈的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百零⼆条⼈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的财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或者⼈民检察院可以申请⼈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百零三条⼈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并审判,只有为了防⽌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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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探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探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由检察院、公益诉讼组织、特定组织或个人提起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

该制度的出现,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完善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探讨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与发展,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探讨。

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的法治体系中,法律保障了每个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这些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

此时,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有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除了保护个人权益外,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也可以帮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一些环境保护、消费权益保护、劳动就业权益保护等领域,一旦出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公益诉讼就可以发挥作用,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惩罚,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对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一方面,公益诉讼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有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公益诉讼的存在也会迫使行政机关更加谨慎地履行职责,以免触犯法律或侵害公共利益,从而促进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针对以上意义,我们也可以看到我国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一些成效。

与此我们也需要意识到在推进该制度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善。

当前我国的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设计上仍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之处。

在确定起诉主体、程序安排、诉讼费用等方面还存在一定争议,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运作。

二、相关制度配套不足。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哪些范围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哪些范围

⾏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哪些范围
⾏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哪些范围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哪些范围
涉及⾏政许可、登记、征收、征⽤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范围。

⾏政诉讼法
第六⼗⼀条在涉及⾏政许可、登记、征收、征⽤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政诉讼中,当事⼈申请⼀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民法院可以⼀并审理。

在⾏政诉讼中,⼈民法院认为⾏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政诉讼。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百三⼗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并告知当事⼈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法律规定应当由⾏政机关先⾏处理的;
(⼆)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三)约定仲裁或者已经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不宜⼀并审理民事争议的情形。

对不予准许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次。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附带民事诉讼名词解释

附带民事诉讼名词解释

附带民事诉讼名词解释附带民事诉讼(CompulsoryCivilLitigation),又称为强制民事诉讼,属于特殊性诉讼,是由案件主体要求政府或社会公共机构,以法定程序强制被诉方准备钱财,清偿历史遗留的社会性债务的行为。

附带民事诉讼自古以来就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主要用于处理过去的债务问题,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由可以分为以下四种:1. 保护公民权利的案件:这类案件可以是公民被侵害的权利被抗辩的案件,也可以是公民对政府或其他有关单位不能被有效解决的公益性案件。

2. 依法行政案件:依法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在行政事项中发生纠纷时,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采取依法行政措施引发的纠纷,在纠纷解决前,当事人没有其他有效渠道解决纠纷,只能通过申请附带民事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3. 交通事故案件:这类案件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当事人彼此因涉及保险公司投保的事故责任的存在而引起的纠纷,在纠纷解决前,当事人没有其他有效渠道解决纠纷,只能通过申请附带民事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4.请财产保护案件:这类案件是指当事人因被拖欠财产,或当事人拥有的财产受到了损害或侵害时,无法自行解决的案件,只能通过申请附带民事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一)申请执行1.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申请。

2.院准许申请后,会实施紧急财产保护措施,包括冻结被申请人财产。

(二)支付保护1.请人向支付保护程序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保护款。

2.院审查完毕后,会核准申请并宣布支付保护款的判决。

(三)宣判1.请人向支付保护程序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财产或履行法定义务。

2.院审查完成后,会作出审判结果,判决被申请人支付财产或履行法定义务。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1.殊性: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政府或社会公共机构强制要求被诉方清偿历史遗留的社会债务,具有特殊性,这一点也决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的过程和结果有时是完全不同的。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有哪些局限性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有哪些局限性

⾏政附带民事诉讼有哪些局限性
⾏政案件的复杂性及处理⽅式的多样性决定了⾏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个⽅⾯:
1、案件受理范围的局限性,因我国⾏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就管辖权的不同规定,⾏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可能分属不同法院管辖。

2、程序上合并审理的局限性。

如⾏政诉讼中⼤部分举证责任在被告,⽽民事诉讼中,实⾏的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样在诉讼中,有可能两种举证责任发⽣冲突。

3、实体上合并审理的局限性。

在⾏政诉讼中,当具体⾏政⾏为被认为违法,⼈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具体⾏政⾏为,并责令重新作出时,附带的民事诉讼便不能⼀起解决,只能裁定驳回起诉。

另外,在⾏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中,对审判⼈员驾驭庭审的能⼒要求很⾼,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庭审程序混乱,法庭调查条理不清,庭审难度增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尽管⾏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审判实践上具有⼀定的局限性和审理上的复杂性,但是只要我们审判⼈员严格界定⾏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尊重当事⼈的诉权⾃由,提⾼⾃⾝业务素质,加之借鉴我国诉讼制度中早已存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成功经验,我国⾏政附带民事制度的建⽴不但是必要的,⽽且是可⾏的。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探析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探析

并做 出裁判 。
4附带 民事 诉讼 只 能在一 审 中提 起 . 附带 民事诉 讼 可 以与 行政 诉讼 同时提 出, 也可 以在行政 诉讼 一 审 结束前 提 山 。 如 果 当事 人逾 期提 山附带 民事 诉 讼 的应 一律 作 为 民事案 件 另案 处理 。对 于 行政 诉讼 已 经存 在的 , 附带 民事诉 讼 的请求最 迟应 当在 审 判决 做 出之前 提 出 。 旦进 入二 审 , 一 当 事人就 不得再提 起 附带诉讼 , 则根 据二 审 否 终审的诉 讼原 则, 附带 民事 部分实 际上是 一 审终局 , 样将 导致 当事人无 法行使 对 附带 这 民事部 分 的 诉 权 。 二. 行政 附 带民 事诉 讼 的必要 性 1 肯 定态 度 的学者 观 点 . 持 他们 认为 , 政附 带民事 诉讼可 以协调 行 行政 诉讼 与民事诉 讼之 间 的冲 突 , 免法 院 避 作 出两 个相 瓦矛盾 的判 决; 以节 省人 力 、 可 物 力、 时间 , 是实现 诉讼经 济原 则 的需要 ; 可 以消除 行政 权 与审 判权 的冲 突 。 同时 学者 针对 行 政 附带 民事 诉讼 会造 成 审判 权对 行
3笔 者 的 观 点 .
院将 行政 诉讼 第 三人 被 同时 列 为附 带 民事 诉 讼 的被 告 , 过行政 附带 民事诉 讼 的方 式 通 解 决 了一起 因房 屋买 卖纠纷 而引起 的案 件 , 将 民事 争议和 行政争 议一并 解决 , 了一 次 做 大 胆 开拓创 新 。 三 . 国行政附带 民事诉 讼的适 用范 围 我 1 对 行政 裁决 行为起 诉 时 附带 民事诉 .
起。如何妥善处理这类案件是 司法 实践急需解决 的现 实问题 。 关键词 : 行政争议 民事争议 行政附带 民事诉讼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与范围是什么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与范围是什么

⾏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与范围是什么⾏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政诉讼过程中,⼈民法院根据当事⼈或利害关系⼈的申请,受理与被诉的具体⾏政⾏为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将两种不同性质的争议并案审理,⼀同判决的诉讼活动。

⾏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并存,但不意味着⼈民法院可以不加选择,随意将不相⼲的⾏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放在⼀起并案审理。

只有⾏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内在联系的情况下,才能纳⼊同⼀诉讼程序中并案审理。

故对⾏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与范围进⾏具体的界定,有重⼤的实践意义。

⾏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并⾮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在⾏政诉讼中附带,笔者认为成⽴⾏政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备以下⼏个条件:1、必须同时存在着⾏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这是⾏政附带民事诉讼成⽴的⾸要条件。

⽽⾏政诉讼是必须已经成⽴的,因为⾏政诉讼的成⽴是⾏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

如果⾏政诉讼不成⽴,附带民事诉讼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只能就产⽣的民事争议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民事诉讼不成⽴,也只能就⾏政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提起⾏政诉讼。

2、⾏政诉讼与附带的民事诉讼必须有内在的关联性,即基于同⼀⾏政⾏为引起了性质不同的⾏政争议和民事争议。

⾏政相对⼈⼀⽅⾯不服⾏政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提起⾏政诉讼,另⼀⽅⾯⼜认为⾏政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对⾃⼰的民事合法权益产⽣了影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附带的民事诉讼所针对的必须是⾏政机关有权裁决的那部分民事争议,⽽且民事争议的解决有待于⾏政争议的解决。

3、政诉讼与附带的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必须有内在的联系。

⾏政附带民事诉讼中有两种不同性质⼜相互联系的诉讼请求,⼀种是⾏政法性质的诉讼请求,⾏政相对⼈不服⾏政机关作出的具体⾏政⾏为认为该具体⾏政⾏为侵犯了⾃⼰的合法权益,请求⼈民法院予以撤销或变更该具体⾏政⾏为;另⼀种是民法性质的诉讼请求,⾏政相对⼈认为⾏政机关的该具体⾏政⾏为对⾃⼰的民事权益产⽣了影响,请求⼈民法院判令对⽅当事⼈停⽌侵害、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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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基 本原 则 。
为研究行政 附带 民事诉讼的范围 , 首先应明确其成立 的
条 件 。行 政 附 带 民事 诉 讼 是 两 种 不 同性 质 的 诉讼 并 存 , 必 它 须 具备 一 定 的条 件 :
第一 , 行政附带 民事诉讼 以行政案件 的成 立为前提 , 附
带 民事 诉 讼 依 附 于行 政 诉 讼 。 行政 诉讼 不 成 立 , 有关 民 事 纠 纷 可 通 过 单 独提 起 民事 诉 讼 或 者 其 他 途 径解 决 , 民事诉 讼 也
必须符合 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 , 院明确规定只能由行政 机 法 关处理 的纠纷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处理 。 第二 , 行政诉讼 与其 所 附带 的民事 诉讼 必须 具有 关联
性 。判 断 两 个 不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性 质 诉 讼 的 关 联 性 应 从 两 方 面 来 把 握 :
() 1 两个诉在诉讼 主体 上有一定 联系 。行 政诉讼 中 的原 告
政诉讼法律的相关 内容 中, 但是我 国《 政诉讼 法》 行 未作 出
明确 规 定 。 1 行 政 附带 民事 诉讼 成 立 的条 件
是否 附带 民事诉讼 的根本准则 , 即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叉 案件 中, 何种情况下 , 行政诉讼可以附带 民事诉讼 , 何种情况 下行政诉讼不 宜附带 民事诉讼 , 而实行 “ 刑后 民” 开审 先 分 理或实行单纯 的行 政诉 讼 , 决变更 。笔者认 为 , 判 主要 有以
第一 , 符合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 讼制度 目的的原则。行 政 附带 民事诉讼作为解决行 政争议与 民事 争议交叉案件 的 方式 , 也有其 目的。一般认 为, 建立行政 附带 民事诉 讼 的 目 的有二 : 1 实 现诉讼 经济 目的。追求 、 () 实现诉 讼经 济是建
立 行 政 附 带 民事 诉 讼 的 目的 之 一 。 可 以说 , 一 目的 是 经 济 这 分 析 法 学 派 的 思 想 影 响 所 致 。 ( ) 保 判 决 的 一 致 性 和 权 2确
必 须 是 附 带 民 事诉 讼 中 的一 方 当事 人 ;2 两 个 诉 是 基 于 同 ()

威性 的 目的。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 以协调行政诉 可
讼 与 民事 诉 讼 的关 系 , 障 判 决 的 统 一 性 , 同 一 审 判 组 织 保 由
法律事实所 引起 的性质不 同的行政争议 和民事 纠纷。其 中民事纠纷 的解决有待于行政争议的解 决。 第 三, 有关联 的 民事诉讼 请 求须 在行政 诉讼 过程 中提
行政 附带民事诉讼 的范 围应 包括 : 不服 行政 处罚 的行 政诉 讼 当事人 就 民事侵 权 赔偿 问题 提起
的诉讼 ; 不服 土地 、 森林 等 自然资源权 属确认 并就 民事侵 权 赔偿提 起 民事诉 讼 ; 不服 行政 机 关
依职 权作 出的 强制 性补偿 决 定提 起行 政诉讼 , 同时就 第三方的补偿 纠纷提 起 民事诉讼 。
关键 词 : 政 附带 民事诉讼 ; 围 ; 本 原则 行 范 基
中图分类 号 :D 2 .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6 1—19 2 0 ) 6—0 9 0 95 3 17 4 1 0 9 0 f 0 2— 3
行政附带 民事诉讼范 围, 是指人 民法 院在审理行政 案件 过程中 , 一并审理与行政诉讼原告有法律上利害关 系的民事 案件的范 围。行政 附带 民事诉 讼从 性质 上看 “ 仍然 是 民事 诉讼 , 与民事诉讼 无异 , 但 由于该 民事诉讼 是在行 政诉讼 ”
按一个标准处理 , 以避 免 出现相互 矛盾的判决 , 可 增强判决 的科学性和准确 性。因此 , 在确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的范围 时, 必须 注重符合建立行政 附带 民事诉讼 制度的 目的 , 不能
违 背 这 一 目的 。
出。行政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 的提起 , 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
中同时提 出, 也可 以在行 政诉讼开 始后 、 终结 前 的任何 时候
第二 , 主辅相 宜原则—— 以解决行政争议 为主 , 以解 决
收 稿 日期 :09— 7— 5 20 0 0
作者简介: 张振 才 ( 94一) 男 , 东 沂水 人 , 徽 师 范大 学政 法 学 院在 读 硕 士研 究生 , 事 宪 法学 与行 政 法 学研 究。 18 , 山 安 从
开始 后 判 决 作 出 之 前 的这 一 阶 段进 行 的 , 而不 可 能 脱 离 行 因 政 诉 讼 的 运 行 而 存 在 , 有 关 范 围 的规 定 也 因此 宜 规 定 在 行 其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终 结 后 提 起 , 丧 失 了 附 带 的 意 义 , 时 的 就 这
民事纠纷是一个 独立 的 民事 纠纷 , 应成 为一个 独立 的 民事
诉讼 。
第 四, 行政诉讼与其 所附带 的民事诉讼必须同属一个人
民法院管辖 。对 民事诉讼没有管辖权 的法院 , 不能受理并判
决 附 带 民 事诉 讼 。 2 确 定行 政 附 带 民事 诉 讼 范 围 的 基本 原 则 行 政 附带 民事 诉讼 范 围 的基 本 原 则 , 指 确 定 行政 诉 讼 是
张振 才 , 张 群
( 安徽师范大学 , 安徽 芜湖 2 10 ) 4 0 3

要 : 行政诉 讼 中附 带提起 民事诉讼 , 在 是行政 审判 实践 中经常遇 到的 问题 。但 对行政
附带 民事诉讼 的 范围 , 国《 我 行政诉讼 法》 未作 出明确规 定 , 在行 政 审判 实践 中的认识 不 一致 。
第2 5卷
第 6期
忻 州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0URN OF XI Z AL N H0U T AC E HE UNI ER I RS V S TY
Vo . No 6 125 . De .20 9 c o
20 09年 1 2月
行 政 附带 民事诉讼 范 围探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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