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2014企业所得税部分政策汇总

合集下载

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法规汇总

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法规汇总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税〔2010〕4号)
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64号)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0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条款失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2014年所得税新政策

2014年所得税新政策

2014年新所得税政策
应纳税所得额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2、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3、关于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财税〔2014〕10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5、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4〕81号)
税收优惠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财税〔2014〕75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14〕34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3、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财税[2014]39号、42号、总局公告34号)
4、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4〕102号)
5、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4〕52号)
6、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14〕2号)
7、支持文化企业改制发展的税收优惠(国办发[2014]15号)
8、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问题(财税〔2014〕79号)
9、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财税〔2014〕55号)
征收管理
1、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2、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
3、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总发〔2014〕107号)
4、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14年第54号)
5、总局新申报表解读。

财税实务:2014汇总纳税政策问答

财税实务:2014汇总纳税政策问答

2014汇总纳税政策问答
 46、问:不同地域的总、分公司第一年的所得税一般都是独立纳税的,如果该分公司第一年是亏损,第二年是根据分配比例在当地纳税,第一年亏损能在以后年度弥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47、问:2012年15号公告所称的“筹建期”如何把握?是不是需要进行申报。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总结版)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总结版)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总结版)一、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已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若会计与税收上处理不一致,该如何处理?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又如何计算?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新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允许其实行加速折旧办法,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不影响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享受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有关文件,就已经进行准确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因此,对于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而言,一方面新购的仪器、设备支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可以提前税前扣除,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同时若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其按照(小)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折旧处理(或加速折旧)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仍可以计入加计扣除基数进行加计扣除,享受双重税收优惠。

应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所发生的折旧、费用等金额,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2014年企业购入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和设备,会计上采用平均年限法,税收上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财税实务2014年度关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答4

财税实务2014年度关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答4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2014年度关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答4 41、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那么,企业对此类业务是否可以选择在个别年度适用,个别年度不适用此项政策?还是一旦选用,今后所有年度都必须采用此项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42、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但判定小型微利企业三个条件中有一个指标是应纳税所得额,如。

2014年度财税政策盘点

2014年度财税政策盘点

2014年度财税政策盘点1月2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7号)。

通知规定,加强增减挂钩相关收入征管,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规范增减挂钩支出管理,加大对增减挂钩项目的支持力度;建立增减挂钩项目支出预决算制度,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核拨资金;明确增减挂钩税费优惠政策,减轻增减挂钩项目负担;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从严控制增减挂钩项目的债务规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增减挂钩项目实施效果。

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通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将适用两档税率: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7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公布。

为了适应我国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8月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

为巩固扩大东北地区振兴发展成果、努力破解发展难题、依靠内生发展推动东北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国务院现就近期支持东北振兴提出以下意见:着力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紧紧依靠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城市转型发展、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全方位扩大开放合作、全方位扩大开放合作。

财税实务2014年度关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答2

财税实务2014年度关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答2

财税实务2014年度关于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问答2 33、问: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如何确认?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对于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得作为免税的股息红利收入,待连续持有该企业股票满12个月后再将此部分股息红利收入作为免税收入。

例如:A企业2011年7月1日购买B上市公司股票10万股,2011年9月1日B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股息0.1元,2011年11月16日A企业取得股息1万元,汇算清缴时A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因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股票未满12个月,因此取得的股息不得作为免税收入。

假设A企业将购买的B上市公司10万股股票持有至2012年7月1日,此时A企业持有B上市公司的股票已满12个月,这时可向税务机关办理股息收入免税备案手续,办理完成股息收入免税备案手续后,调整2011年度纳税申报,涉及多缴税款的予以退税。

假设A企业将购买的B上市公司10万股股票于2012年6月29日转让,则不能享受股息收入免税的优惠政策。

34、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计算时,该项目已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否应作为费用扣除?答: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额计算时允许扣除的“相关税费”指: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该项目实际发生且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在计算项目所得额时可作为费用扣除。

35、问: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合伙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执行中主要解决征管办法的统一与征管系统的支持,具体需要解决法人合伙人的登记、相应的鉴定及纳税申报等问题,为解决单独登记、单独申报等不便,能否采用合伙企业扣缴的办法?答:目前没有合伙企业扣缴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2014年扣除标准汇总

企业所得税2014年扣除标准汇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额;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
8%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全额扣除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职工工会经费
2%
工资薪金总额;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和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凭据扣除
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
业务招待费
(60%,5‰)
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销售或营业收入的5‰;股权投资业务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作为收入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3条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5%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4条
30%
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化妆品制作、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签订分摊协议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2014税收政策大盘点

2014税收政策大盘点

2014税收政策大盘点2014年,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元年,中国经济进入换挡增速、提升质量的关键阶段。

2014年,是新一届政府简政放权继往开来的一年,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聚焦投资创业创新等经济社会发展领域,更多释放改革红利。

2014年,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了一系列税收优惠、税收征管、纳税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政策,体现了稳增长、促发展、惠民生的宗旨。

盘点2014年税收政策,有助于更好地把握税制改革方向和重点,更好地面对2015年的机遇和挑战。

“营改增”扩围促服务业发展2014年,“营改增”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至铁路运输业、邮政业和电信业,对促进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税制改革意义重大。

政策要点★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和《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对铁路运输和邮政企业“营改增”后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作出明确。

★2014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信业“营改增”试点。

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对电信业“营改增”后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作出明确。

税收优惠推动先行先试改革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的发展,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重要环节。

2014年,系列优惠政策推动了这些领域和区域的先行先试改革。

政策要点★3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 014〕26号),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实务北京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上)

财税实务北京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上)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北京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
题解答(上)
税前扣除问题
(一)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前扣除
问题:某企业在2013年度确认年金制度,并在该年度一次性补缴2008—2012各年度企业年金,由于以前年度没有年金制度,因此该企业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未作处理,请问:
1.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是否应当按照税法对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比例予以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对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的规定执行。

2.问题:目前补充养老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而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应如何判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解答: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照财税〔2009〕27号的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

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可以从保险产品的名称予以分析判定,年金养老保险的产品名称中有“养老年金保险”字样。

3.问题:由于企业以前年度无年金制度,会计核算未作相应处理,那么企业在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后是否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

2014年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4年初级经济师财政税收专业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1日,网校小编特为考生整理了2014年经济师考试科目《初级财政税收》备考必看知识点,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广大的经济师考试考生更好的全面备考2014年经济师考试!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一)项目所得减免税(1)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作物、中药材和林木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牲畜和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远洋捕捞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税法规定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和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免三减半。

(4)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民族自治地方减免税(三)加计扣除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2.企业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四)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梳理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梳理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梳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最新政策梳理一、减免税政策21个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明确:(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减半征税政策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但在预缴时,按以下规定执行:①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②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2014企业所得税部分政策汇总
(一)收入确认
1、问:企业因市场推广需要,外购部分商品作为赠品提供给经销商,由经销商负责市场推广中的免费赠送事宜,合同规定该类赠品的数量是根据经销商每年的销售额计划和一定的比例进行
确定,销售额越大,提供的赠品越多。

该提供赠品的行为是否可以确认为视同销售?如果外购商品是低价提供给经销商作广告
宣传使用,是否需要重新核定该外购商品的价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所以提供赠品促进销售的行为,应视同销售征税,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2、问: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可否作递延确认收入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出租办公大楼房屋, 2010年6月30日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从2010年7月1日生效。

租期5年,每年付款一次,付款日期每年7月1日,年租金200万元,如何确定收入,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与甬地税一函[2013]18号第2问类似,按甬地税一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