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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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 告的相关规定
一、文号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 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8]339号
二Baidu Nhomakorabea内容
▪ 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凡发生下列事项, 应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 ㈠企业财产损失。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 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对未按规定附 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和第二条所称的国家机关均指县级 (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和直属机构。
四、捐赠票据的使用
▪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 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 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 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 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 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 汶川捐赠全额问题
二、捐赠支出的范围
▪ 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 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 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 利事业。
㈡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 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 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 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 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 除上一条规定之外,凡发生下列事项的企业所得 税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 鉴证报告。
福利费举例
▪ 1、上述政策说明,实施条例及国税函〔2009〕3号文件 对工资薪金扣除都强调实际发放。
▪ 2、范围也仅包括工资薪金,不包括“三费、五险、一 金”。3、与企业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职工薪酬”范围明 显不同。4、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税前扣除限额 的依据。
▪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 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 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 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 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
今年汇缴应注意
▪ 按照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规定,“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 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 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 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 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 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 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 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 税务局管理。
▪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三、若干具体规定
▪ 1、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 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 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 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 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 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 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 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 5、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即使实际发放也不得扣除,如国 有性质的企业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部分的工 资薪金。
▪ 6、超标的工资薪金本身不包括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 资薪金总额”之中,因此也不能将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
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
▪ ㈠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 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㈡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 亏损额的鉴证报告,以前年度已就亏损额附送过 鉴证报告的不再重复附送;
㈢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含)以 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 告。
谢谢!

每一次的加油,每一次的努力都是为 了下一 次更好 的自己 。20.11.2620.11.26Thursday, November 26, 2020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 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 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 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 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 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 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家税务局管理; ▪ 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
方税务局管理。
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 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
▪ 包括: ▪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
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二、特殊规定
▪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 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 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 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 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 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 石油天然气企业)等单位。
五、捐赠资产价值的确认
▪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应当按照 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 (二)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 其公允价值计算。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社会 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 直属机构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 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 上述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 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
▪ 分支看总
三、若干具体规定
▪ 2、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 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 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免缴营业税的项目
▪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 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 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 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 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 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
提供的劳务; ▪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
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 疾病防治; ▪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 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 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 工资薪金:
▪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 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 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 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 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 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 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性基金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 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一、财政性资金
▪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 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 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 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 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 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 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 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
▪ 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 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
▪ 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培训
通州地税税政一科 2009年2月
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 划分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 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120号)
一、基本规定
▪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 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 税人不作调整。
▪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 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
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 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 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 1、老户不变
▪ 2、新办登记看工商执照,新办按文件,变 更登记征管机关不变。
工资薪金 及职工福利费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 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3号
▪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 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
▪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 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 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 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 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 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 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 的直接投资。
▪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 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 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
三、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
▪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 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 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 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60号)
一、扣除的标准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 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 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 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 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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