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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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3•【字号】京政发〔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3日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紧抓建设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的重大机遇,坚持首善标准,对标国际一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着力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重点聚焦制约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北京经验”,推动本市营商环境改革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力争经过3-5年创新试点工作,政府治理效能得到大幅提升,集聚和配置国内外各类资源要素的能力大幅增强,营商环境国际竞争力进入全球前列,建成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匹配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安全标准化依据(新)

安全标准化依据(新)

安全标准化依据(清理后)第一部分:国务院文件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12. 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11条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制定和颁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在全国所有的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

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2011.3.2 )六、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一)有序推进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

在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广泛开展以“企业达标升级”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着力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

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完善有关标准,分类指导,分步实施,促进企业安全基础不断强化。

第二部分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文件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工作目标。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等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15•【文号】国标委农轻联[2004]99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国标委农轻联[2004]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厅(局)、商务厅(局)、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既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遏制假冒伪劣行为,保证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也是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经过各部门多年努力,目前食品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但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标准化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标准总体水平偏低;部分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性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明确提出要“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决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和满足当前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尽快清理现行食品标准,理顺标准体系结构,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京政办发[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2〕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2日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是负责本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举办市属医院的职责划给北京市医院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责。

将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组织制定本市食品安全标准、负责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转变的职责。

1.按照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强化对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的职责,加强卫生发展规划、资格准入、规范标准、服务监管等行业管理。

2.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健康促进、老年卫生、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

3.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健全完善康复、护理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参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北京地区卫生资源,拟订区域卫生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

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政府、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形成属地管理责任的合力。

同时,加强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认识和意识。

二、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食品安全。

同时,加强对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食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格执法,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三、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同时,加强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信息的监管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四、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法律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的法律保障,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和管理,加强对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加强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落实,是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我们要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和检查,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法律保障,共同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为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保驾护航。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的意见(试行)-顺政发[2006]41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的意见(试行)-顺政发[2006]41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的意见(试行)正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事故隐患整治的意见(试行)(顺政发〔2006〕41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和监控,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24号)和《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顺政发〔2005〕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安全事故隐患的含义与级别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施、社会公共场所等在安全方面存在缺陷,可能发生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客观状态。

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共安全事故隐患、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和公共卫生安全事故隐患4类。

根据原劳动部《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322号),按照隐患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和损失程度,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别重大事故隐患3个级别:(一)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三)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不含10人)死亡,或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安全事故隐患市区两级挂账的确认,分别由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区食品安全办、区卫生局等4家综合监管责任单位对上报的隐患按照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可能导致损失程度、人员伤亡大小和整改时限等情况进行分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9•【字号】京政办发[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7〕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现场会精神,着力解决本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区县政府(含地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负总责。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

对于难点问题,要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针对辖区内无证照经营问题,要组织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监察员和信息员的作用,采取规范与取缔、疏导与打击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治理。

(二)明确基层组织的管理责任。

此次专项整治的基础在基层,难点在基层,成果体现在基层,目标实现更要依靠基层。

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力量,持续深入推进专项整治。

各乡镇、街道对本区域内食品安全进行属地管理,对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并协调、督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派出机构进行查处,或向市、区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村委会、居委会发现非法进行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等行为,应及时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三)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分别由农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农产品生产、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

2023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落地方案

2023推动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落地方案

“四步走”加快推进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在欣欣向荣,朝气蓬勃的2023年,XXX紧扣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两个责任”重要指示精神,“四步走”着力推进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在美丽平谷落地生根。

XXX就落实“两个责任”召开全区工作会议并明确强调,把“两个责任”推进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自上而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主管副区长作为A级主体包保干部,积极响应做好“三个第一”,第一时间按照责任清单的分工积极认领包保任务,第一时间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与任务承诺书,第一时间按照任务清单深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实地督导。

各乡镇街道、村逐级签订包保责任“承诺书”。

在年初召开的“XXX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大会”上,乡镇街道代表向区食药安委主任于吉顺同志递交承诺书,进一步压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区食药安办加强对各乡镇街道“两个责任”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工作标准,持续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线上线下业务指导。

金海湖镇、山东庄镇通过组织开展包保干部的培训,帮助各村厘清工作脉络,建立由乡镇、村干部一对一精准包保食品主体工作机制,并重点讲解包保干部到企业做什么、怎么做,组织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与任务承诺书》。

区市场监管局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培训《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相关内容,带领企业深入解读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线上线下经营食品安全等方面内容,并做重点工作提示。

各级部门全面宣传培训,推进“两个责任”工作扎实稳步提升。

完善细化各级督查清单,将反食品浪费、食品安全舆情等内容纳入督查范围。

春季正处于食品安全事件和病毒爆发期,区市场监管局、区教委联合属地政府,对辖区高风险B级学校食堂进行督导检查;山东庄镇、马坊镇、大兴庄镇、王辛庄镇等多个乡镇街道对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进行风险排查、联合夜查,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做好“诺如”等传染病的防控,避免出现食品交叉污染、过期食品、腐败变质食品,预防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

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清单
国务院令第376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2003-5-7
2003-5-9
国务院
49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3-20
2009-5-1
国家安监总局
50
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5-27
2009-7-1
国家安监总局
51
国务院令第302号
2008-7-18
2008-7-18
建设部
42
国务院令第34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1-9
2002-3-15
国务院
43
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09-4-30
2009-5-1
公安部
44
公安部令第61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1-11-14
2002-5-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6-29
2002-11-1
全国人大常委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11-4-22
2011-7-1
全国人大常委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7-5
1995-1-1
全国人大常委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10-28
2009-5-1
全国人大常委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2.17•【字号】京政办发[2005]7号•【施行日期】200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食品安全区(县)属地管理职责是指各区(县)政府统一领导并组织协调本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区(县)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领导、组织和监督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辖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等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区(县)的机构,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面接受区(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

三、区(县)政府在辖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具有下列职责:(一)明确辖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以及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二)切实加强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对社区、城乡结合部、农村等重点地区和集体食堂、个体工商户等重点监管对象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及督促检查;(三)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生产、经营的食品质量定期进行抽查;(四)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对非法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五)组织制订本辖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建立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的物资、技术和人力资源储备,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进行紧急控制和妥善处理;(六)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七)建立辖区食品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对辖区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八)制订辖区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上报、公示制度,协助市政府做好统一归集与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工作;(九)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完成市政府规定的食品安全属地管理任务和临时交办的各项食品安全工作;(十)积极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保障辖区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时事政治 2011年1月国内大事

时事政治 2011年1月国内大事

(时事政治 2011年1月国内大事/国际大事)2011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一周年。

一年来,区域融合进一步加深,经贸合作硕果累累。

>>详情2011年1月1日,财政部重新制定的《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行。

修订后的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并加大了强制力度。

2011年1月11日,中国歼20隐形战斗机在成都进行首次升空飞行测试,整个首飞过程在歼10S战斗教练机陪伴下完成,历时约18分钟,取得成功。

>>详情2011年1月1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011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隆重举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

中国科学院院士、金属学及材料科学家师昌绪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内科血液学专家王振义荣获2010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2011年1月14日晚间,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本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这是央行今年首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也是自去年以来第7次对主要银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2011年1月14日晚,印度西南喀拉拉邦发生重大踩踏事件,印度警方15日说,造成的死亡人数已升至104人,另有50人受伤。

2011年1月18日至21日,应美国总统奥巴马邀请,国家主席胡锦涛对美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详情2011年1月21日,人民网北京电,从2011年开始,全国省、市、县、乡四级党委将进行新一轮换届。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京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京发[2003]21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精神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03〕15号)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结构,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具有首都特点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一)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

冲破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改变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革除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重点解决行政管理体制中影响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坚持权责明确、提高效率。

依法规范市与区(县)政府的职能和权限,科学界定政府部门之间的事权分工,减少职能交叉,改进管理方式,缩短工作链条,推进电子政务,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

【必修三必刷选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原卷版)

【必修三必刷选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原卷版)

1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2)51.(2022·山东德州·模拟预测)辽宁省表决通过了《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该《条例》共7章49条,就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为更好保护知识产权()①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定程序制定基本法律,推进科学立法②行政机关要带头依法执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严格执法③司法机关通过程序公正,最大化实现结果公正,推进公正司法④把全民普法守法作为依法治国长期性基础工作,推进全民守法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52.(2022·青海西宁·一模)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交出了一份法治中国建设的成绩单。

以下对“两高成绩单”解读对应正确的是()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53.(2022·北京·模拟预测)南四湖流域位于山东、江苏、河南、安徽四省交界处,“多头管”“交叉管”“无人管”现象并存,一些企业和个人在不同水域“打游击”,持续实施污染环境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检察听证会,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四省市相关行政机关、利益企业代表以及流域渔民代表等参加。

该听证会()①听取各方意见,保证各方诉权和证据确凿②彰显“阳光司法”,提升办案质效③坚持共赢理念,使审判结果得到人们的认可④坚持程序公正,推动流域环境协同共治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54.(2022·天津·耀华中学一模)西北某县是著名的苹果之乡,当地设立了一个“苹果产业巡回法庭”。

“苹果法庭”针对果农们普遍关心的问题,编制了《果品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提示》,印发了《苹果买卖合同》样板,下乡巡回办案,到田间地头就地开庭。

近一年法庭审理各类涉苹果产业案件600余件,其中调撤(调解和撤诉)率近70%。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苹果法庭”的设立,是当地法院在通过司法救助保障当事人权利B.调撤率高,说明涉苹果产业的纠纷易于化解,不适合采用司法手段C.“苹果法庭”往往当庭宣判,审判活动的结果公正优先于程序公正D.巡回办案、就地开庭,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55.(2022·全国·模拟预测)“法信——中国法律应用数字网络服务平台”上线,互联网法院开庭审案,司法信息公益服务系统、各级法院官方微信平台相继开通……基于司法大数据智能应用的“智慧法院”正在向我们走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12•【文号】食药监办食[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关工作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食药监办食[201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决定自2011年7月至12月开展为期6个月的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产品专项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组织领导,迅速采取行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中明确将酒类纳为综合治理的重点品种,要求进一步规范酒类市场秩序,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整治制售假冒伪劣白酒和葡萄酒类的行为,重点整治非法勾兑和生产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酒类的行为,全面清理不符合经营资质的白酒和葡萄酒类销售单位。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总体工作部署,以对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组织领导,迅速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酒类消费安全秩序。

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整治工作深入、扎实开展,取得显著成效。

二、强化采购管理,严防非法流入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酒吧、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等为重点单位,加大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自酿或调配、销售酒类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6.14•【文号】国食药监食[2012]150号•【施行日期】201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食[2012]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完善社会监督网络,创新社会监管方式,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加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确保公众饮食安全,现就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多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

但当前食品安全工作基础仍然薄弱,形势依然严峻,监管工作任重道远。

餐饮服务是从农田到餐桌食品生产经营链条的最后一个环节,食品安全风险具有累积性、广泛性和显现性等特点。

同时,餐饮服务与广大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社会关注度和期望值高,食品安全保障任务十分繁重。

当前,基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尚不能完全满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的需要。

全面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坚持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专业监管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良好格局。

这是新形势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创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方法,加快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体系,不断提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能力和水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7•【文号】国食药监食[2012]217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2]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称《规划》)发布。

《决定》和《规划》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新形势下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举措。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认真学习践行《决定》和《规划》精神,切实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的重大意义《决定》和《规划》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对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促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和《规划》对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学习好、领会好、落实好《决定》和《规划》精神,作为当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要强化责任落实,根据《决定》和《规划》确定的各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任务,逐项制定工作方案,做到工作任务明确、时间安排明确、措施方法明确、责任人员明确,确保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要抓住机遇,不断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及编制、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支持,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9日北京市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反对食品浪费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坚决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一)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国内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

公务活动用餐要按照快捷、健康、节约的要求,积极推行简餐和标准化饮食,主要提供家常菜和不同地域通用的食品,科学合理安排饭菜数量,原则上实行自助餐。

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禁以会议、培训等名义组织宴请或大吃大喝。

接待用餐原则上不安排陪餐人员,如因工作需要,陪餐人员不得超过规定人数。

(责任单位: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二)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公务活动用餐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公务活动用餐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

公务活动用餐费支付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采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17】1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17】13号)

宣布失效的市政府文件目录(634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00〕1号)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春节燃放礼花的公告(京政发〔2000〕3号)4.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委市经委关于调整市经委系统所属30所学校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13号)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5号)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19号)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严治政实施工作目标督查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0〕20号)9.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小公共汽车经营和营运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整顿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25号)10.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和企业、小公共汽车经营和营运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整顿本市小公共汽车经营和营运秩序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0〕26号)11.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0〕27号)12.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 0〕31号)1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精简会议、文件和邀请领导同志出席活动有关要求的通知(京政发〔2000〕34号)14.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0〕40号)15.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0〕41号)1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1年春节燃放礼花的公告(京政发〔2001〕2号)1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体改办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1〕5号)1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1〕7号)1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刘淇市长关于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报告的通知(京政发〔2001〕10号)2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01〕11号)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政发〔2001〕12号)22.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登记互联审批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0号)2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庆祝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燃放礼花的公告(京政发〔20 01〕21号)2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23号)2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第2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开幕式闭幕式燃放礼花的公告(京政发〔2001〕26号)2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京政发〔2001〕31号)2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意见(京政发〔2001〕33号)2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1〕35号)29.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6号)30.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31.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9号)32.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1〕42号)3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1年度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政绩突出单位的通报(京政发〔2002〕3号)3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京政发〔2002〕13号)35.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2〕20号)3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3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2〕23号)3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02〕26号)39.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2〕34号)4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2〕36号)4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2年度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政绩突出单位的通报(京政发〔2003〕1号)4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京政发〔2003〕2号)4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3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3〕4号)4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权限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5号)4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4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3〕24号)47.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3〕27号)4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京政发〔200 3〕28号)4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4年财政预算和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 03〕32号)5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3年度市级国家行政机关政绩突出单位的通报(京政发〔2004〕1号)51.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通知(京政发〔200 4〕2号)5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04〕8号)5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首都食品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14号)5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京政发〔2004〕20号)5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4〕21号)5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保留和取消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发〔2004〕23号)5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和完善首都人才市场体系的意见(京政发〔2004〕26号)58.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4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4〕33号)5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5年财政预算的通知(京政发〔2004〕35号)6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5〕2号)6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本市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5〕7号)6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05〕20号)6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2006年财政预算的通知(京政发〔2005〕23号)6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6〕6号)6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京政发〔2006〕11号)6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 006〕18号)6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第12届北京市运动会开幕式和第11届世界青年田径锦标赛开幕式燃放烟花的公告(京政发〔2006〕21号)6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权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6〕22号)6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都"十一五"时期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 6〕25号)7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28号)7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产业发展与空间布局调整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29号)7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 006〕32号)7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及节能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33号)7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35号)7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重点新城发展实施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40号)7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41号)7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 006〕42号)7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6〕43号)79.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6〕45号)80.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6〕46号)8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科技发展与自主创新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06〕47号)8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6〕48号)8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7〕6号)8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入项目专利和版权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7〕13号)8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7〕15号)8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好运北京综合测试赛环境交通保障测试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7〕18号)8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及前后在本市举办全国性国际性会议和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7〕23号)8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意见(京政发〔2007〕25号)89.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8〕3号)9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8〕7号)9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本市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9号)9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10号)9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马属动物实施阶段性控制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13号)9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京政发〔2008〕14号)9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城市运行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3号)9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采取户外广告临时控制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25号)97.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北京市交通保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8〕26号)9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本市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27号)9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对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28号)10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禁止小型航空器及航空器材飞行活动的通告(京政发〔2008〕31号)10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导盲犬使用和管理的通告(京政发〔20 08〕32号)10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鲜活农产品运输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8〕33号)10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开幕式闭幕式及彩排预演期间燃放烟花的公告(京政发〔2008〕34号)10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加强汽车租赁安全管理的通告(京政发〔2008〕35号)10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在部分区域实施局部无线电管制的通告(京政发〔2008〕36号)10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39号)10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8〕40号)10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109.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9〕1号)11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11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09〕3号)11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信息化基础设施提升计划(2009-2018年)及任务分工的通知(京政发〔2009〕19号)11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9〕21号)11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安门广场和其他指定烟花燃放区域及周边火灾预防特殊管控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9〕24号)11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首都国庆60周年活动期间实施禁飞的通告(京政发〔2009〕25号)11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首都国庆60周年联欢晚会举办当日及预演期间燃放烟花的公告(京政发〔2009〕26号)11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首都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在部分区域实施局部无线电管制的通告(京政发〔2009〕27号)11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09〕31号)119.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表彰参加新中国成立60周年国庆首都阅兵民兵预备役先进个人的决定(京政发〔2009〕32号)12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都市型工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 009〕33号)12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 09〕34号)12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装备制造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 009〕35号)123.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09〕40号)12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首都消防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9〕41号)12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科委市卫生局首都十大危险疾病科技攻关与管理实施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京政发〔2010〕1号)12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物流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0〕2号)12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10〕6号)12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 010〕7号)12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京政发〔2010〕12号)13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17号)13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应对气候变化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0〕18号)13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深入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26号)13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10〕33号)134.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0〕35号)13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消费价格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0〕39号)13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两化融合促进首都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及任务分工的通知(京政发〔2011〕2号)13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国际商贸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5号)13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11〕13号)13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京政发〔2011〕16号)14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17号)14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0号)14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绿色北京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1号)14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2号)14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能源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 011〕43号)14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4号)14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6号)14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通州现代化国际新城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7号)14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国际商贸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49号)14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50号)15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 11〕52号)15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现代产业建设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54号)15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市信息化及重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56号)15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京政发〔20 11〕57号)15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京政发〔2011〕60号)15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中小企业发展促进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64号)15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67号)15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规划的通知(京政发〔2011〕70号)158.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1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1〕74号)15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 011〕76号)16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发〔2012〕11号)16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2〕27号)162.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12〕29号)16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暂行)的通知(京政发〔2 012〕34号)164.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卫戍区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12〕41号)16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京政发〔2013〕1号)16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 013〕10号)16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带北京行动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京政发〔20 13〕16号)16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 13〕34号)16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空气重污染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13〕35号)17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本市2000年春运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 0〕1号)17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号)17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首都绿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7号)17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领导小组及总指挥部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8号)17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北京市生物工程和新医药产业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0号)17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亚硝酸盐销售使用管理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1号)17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行政执法工作衔接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2号)17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0年北京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4号)178.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00年在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重要实事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16号)17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京政办发〔2000〕18号)18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北京市控制大气污染第四阶段措施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2号)18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0年市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4号)18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7号)18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8号)18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北京市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29号)18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2号)18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3号)18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4号)188.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5号)18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6号)19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7号)19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9号)19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1号)19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2号)19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3号)19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4号)196.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全面整治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领导小组关于实施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延伸整顿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6号)19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7号)198.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8号)19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9号)20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1号)20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2号)20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3号)20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4号)20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选调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1.14•【字号】京国资综合字[2005]1号•【施行日期】2005.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京国资综合字〔2005〕1号)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市属和中央在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文件精神,现就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

要加强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一)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要求,明确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全生产职责和考核标准,并定期考核其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要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有效实施,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规范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

(三)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依法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确保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四)健全安全管理网络。

企业要依法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职责,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4〕24号)要求,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公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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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6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人选,任命梁振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于2012年7月1日就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2.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加大工作力度,食品安全形势总体上是稳定的。

但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基础仍然薄弱,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制约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更为关注,食以安为先的要求更为迫切,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明确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国务院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三日3.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22号为规范葡萄酒行业发展,加强行业管理,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企业合理布局,保障葡萄酒质量安全,促进葡萄酒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我部制订了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告。

各部门、各相关企业在葡萄酒项目建设、环评审批、土地供应、信贷投放、能源供给、质量和安全监管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4.通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当天放假的通告2008年8月8日晚8时,将举行第29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式。

经国务院批准,除保障国事活动、城市运行等必要的工作岗位外,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北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8月8日放假一天;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社会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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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12〕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食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作为首都,更加突显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12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决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决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首都食品安全工作《决定》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重视和对食品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的坚强决心,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全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工作复杂性、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准确把握《决定》的精髓要义,认真落实《决定》提出的任务措施,确保各项目标的完成。

要深刻理解和把握首都食品安全形势,坚持“以市场换安全、以安全拓市场”的理念,以市场准入制度为切入点,以科学防控食品安全输入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为重点,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着力建设较为完备的安全食品供给体系和现代化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

通过不懈努力,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本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薄弱环节得到及时治理,风险隐患得到有效防控。

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本市管理体制机制、监管组织网络和责任体系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法规标准进一步完善,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全社会食品安全和预防风险意识显著增强,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政府、企业、行业组织、消费者和媒体共同参与的监管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二、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统一负责本区县的食品安全工作。

各区县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食品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切实加强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体系。

要认真分析评估本辖区食品安全状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食品安全重点难点问题,主动预防和有效控制风险隐患,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确保辖区内不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

要进一步加强市、区县、街乡三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完善协调议事规则,充实人员力量。

(二)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严格责任追究。

以群众满意度作为评价考核食品安全工作的出发点和关键尺度,以食品安全总体水平的提高和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切实改善作为衡量食品安全工作的客观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区县两级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列为对区县、街乡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食品办要完善联合督查工作制度,加强对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的监督指导和督促检查。

首都文明办、市爱卫办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文明城区、卫生区县创建体系。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要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和区域性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现象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构建安全食品保障供给体系,严格食品市场准入(一)加强跨区域联动协作机制建设。

加强与进京食品主要供应省区市的协作,落实信息共享、案件协作、问题食品处臵、检测互认、食品溯源等联动协作机制,带动进京食品生产基地提升组织化、标准化、集约化程度和源头控制水平。

推动食用农产品协作基地建设,形成稳定可靠的食品供应来源,保障进京食品质量安全。

(二)加强本市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推动食品产业优化升级。

推进本市食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标准化基地的规模化、集约化建设。

培育乳制品、保健食品、畜禽产品等食品产业集团,强化产业集聚效应。

延伸食品制造产业链,建立产供销配套的原料基地和现代市场营销网络,增强首都安全食品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

鼓励餐饮业发展连锁经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网络营销。

规范食品加工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行为。

推进农副产品市场和社区菜市场的升级改造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大力发展食品物流配送体系。

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三)加大产销对接力度。

支持引导本市大型食品物流配送企业、连锁餐饮企业、较大规模集体用餐单位与外埠优质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产销对接。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引进外埠优质食品进入市场、商场、超市和社区便利店,扩大安全食品在首都市场的占有率和控制力。

(四)严格首都食品市场准入。

归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对规模化、标准化食用农产品基地和食品生产企业的有关技术要求,形成首都食品市场准入技术规范。

加强对准入技术规范的宣传贯彻力度,严格外埠进京食品的准入要求,形成“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质量可溯源、风险可控制”的全程监控链条。

四、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一)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部门分工,消除监管盲点。

进一步健全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的部门监管分工,加强综合协调,完善监管制度,优化监管方式,强化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和进出口等环节监管和职责衔接,形成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监管格局。

针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以及存在监管空白、边界不清的领域,市食品办要会同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及时明确部门分工,纳入监管。

各区县政府也要结合本区县实际及时制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发挥监管合力,堵塞监管漏洞。

(二)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体系。

明确街乡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职能科室,同一区县各街乡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职能科室应当相对统一,并确保具有一定专业素质和能力的管理人员到位。

完善街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将食品安全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与有关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落实风险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职责。

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志愿者的管理,监管任务较重、监管情况较复杂的地区要设臵食品安全专职监督员和协管员队伍。

(三)加强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

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区县和示范乡镇。

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活动的规范指导,严格落实生产记录制度。

强化宣传培训和安全生产技术推广,建立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包装标识管理制度。

规范奶源生产和收购环节。

健全畜禽疫病防控体系,完善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制度和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严防病死病害畜禽进入屠宰加工环节。

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和产地环境监测,加大产地环境治理力度,大力推进农业投入品连锁配送体系建设。

(四)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

严格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不能持续达到食品安全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其相关许可。

严格规范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商、经纪人的管理,强化农产品运输、仓储等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

严格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加强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口商、代理商的备案和监管,健全信誉记录。

完善食品退市、召回、销毁和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销售等管理制度,防止不合格食品回流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依法严厉查处伪造冒用认证证书和标志、食品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以及在商标、包装和标签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深入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监督检查结果公示制度。

完善餐厨废弃油脂日常监管制度,建立统一专业化收运、定点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油脂处臵体系。

(五)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治理整顿。

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整治,重点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

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完善监督抽检、执法检查、日常巡查和现场检查制度。

以城乡结合部、农村、旅游景区周边、交通枢纽周边、学校周边等为重点区域,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单位、小集贸市场、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为重点场所,深入排查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区县政府要加大对无证照餐饮现象和食品经营活动的综合治理力度,研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和食品安全状况的持续好转。

(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从严处罚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食品案件侦查队伍要充分发挥作用,对隐蔽性强、危害大、涉嫌犯罪的案件提前介入。

研究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机制,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刑事责任。

加强案件查处监督,对久拖不结、查处不力的重大案件,由市食品办会同市公安局挂牌督办。

五、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一)强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

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要设臵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由有关监管部门纳入信用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与其生产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自检制度,强化原料采购、生产加工、成品出厂、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自主检测能力。

要建立健全GMP(良好生产规范)、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追溯制度,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餐饮服务单位要按照标准配臵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

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向社会公布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及时。

单位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要统一接受培训,并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实行先培训后上岗。

(二)落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责任,加强全员、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平台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对违法违规企业,依法从严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落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处置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和下架退市制度,并及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臵情况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对不执行上述要求的,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执行;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处罚力度,直至停产停业整改、吊销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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