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发票、付款流向不一致的有关政策
发票方与付款流向不一致进项税抵扣问题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风险;国税发[2008]51号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三规定,3.资金流方面:查清结算方式、资金流向,调查付款与受票、付款与购货、付款与运输业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对资金回流的情况深究原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国税发[1995]192号【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时间】:1995-10-18【废止或失效日期】:2009-02-02注:红字表示法规失效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 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实务:发票开具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发票开具方与签订合同方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公司煤炭采购都是将款项付给华电国际,由华电国际统一与煤炭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只是明确收货方是电厂,发票直接开给电厂,是否存在抵扣的税收风险?
问:我公司煤炭采购都是将款项付给华电国际,由华电国际统一与煤炭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只是明确收货方是电厂,发票直接开给电厂,是否存在抵扣的税收风险?
答:这种结算方式是集团公司管理的需要,因此贵公司可以跟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解释。
主要需要解释两点:
第一,这是公司管理的需要,华电国际实行的是“五统一”管理,统一采购可以节约成本,在此最好能提供相关的管理文件加以证明。
第二,贵公司将每笔款项支付给华电国际,然后华电国际付款到各厂家,华电国际只是集中付款,并没有加价及垫付资金,不构成采购及销售业务。
贵公司只是经营管理需要,业务发生真实,并不存在着取得“虚开发票”情况,可以与税务机关加以沟通。
政策依据: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
会计实务:开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
开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目前市场存在这样的普遍现象:企业收到预付款,按付款人名称挂账(有私人、有单位),等到按付款人要求时间发货时,收货人往往又与付款人名称不符,开出发票的名称是收货人名称,与付款人名称不一致。
由于这种情况特别多,市场竞争极其惨烈,若自己企业不做,其他企业仍然会做,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赁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贷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所以,上面举例的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发出货物的当天产生纳税义务,应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开具发票,与是否签订合同没有直接关系。
开出的发票最好与付款人相同,如果不同应让对方说明,并且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加强这方面的沟通工作,事先准确知道对方的单位全称。
【税会实务】发票金额和支付金额不相等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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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发票金额和支付金额不相等的账务处理
企业购进货物支付相应的价款,一般金额相等,没有差额。
特殊情况下也会有差额出现,比如购买办公用品,发票金额是901元,实际支付现金900元,那么这1元的差额如何处理?
差额处理可以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直接按照支付的金额入账,在报销单或者发票上注明实际报销金额。
上例的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900
贷:现金 900
第二种方法是,按照发票金额计入成本费用,发票金额和支付金额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上例的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901
贷:现金 900
营业外收入 1
少支付的货款不是企业的销售收入或服务收入,不涉及流转税,并入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可以了。
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的情况选择上述两种方法的一种处理差额问题。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
付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不符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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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第三方付款证明
第三方付款证明
收款单位:企业编号:hb原付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被委托付款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单位与乙方单位为关系。
甲方由于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款,该工程项目编号为。
该证明书仅作为开具发票时,更改备案系统中支付款单位名称使用。
收款单位名称:
(盖章)
原付款单位名称:
(盖章)
受委托付款单位:
(盖章)
年月日
篇二:第三方付款证明书
第三方付款证明书
收款单位:河北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编号:hb090 原付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被委托付款单位(简称乙方)
甲方单位与乙方单位为的关系,甲方由于的原因,委托乙方代付收款单位所施工的工程项目施工进度款,该工程项目编号为。
该证明书仅作为开具发票时,更改备案系统中付款单位名称使用。
收款单位名称:
(盖章)
原付款单位名称;
(盖章)
受委托付款单位:
(盖章)
篇三:第三方付款证明委托付款证明
委托付款证明
收款单位:
(付款单位与开票单位不符三方协议)原付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被委托付款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单位与乙方单位为分公司关系。
甲方由于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原因,委托乙方直接代付甲方采购款项。
该证明书可作为开具发票时,更改备案系统中支付款单位名称使用。
转款和开票不一致有委托书
转款和开票不一致有委托书1. 背景介绍在商业交易中,转款和开票是两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然而,有时候由于各种原因,转款和开票的信息可能会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这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为了解决这种情况,有些公司会使用委托书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 委托书的作用委托书是一种正式的文件,用于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转款和开票不一致的情况下,委托书可以起到以下作用:•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提供法律依据,防止纠纷发生•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协议和约定3. 如何起草委托书起草委托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明确双方的身份和联系方式•描述转款和开票不一致的情况•确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定委托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确定委托的期限和条件•确定解决纠纷的方式4. 委托书范例以下是一个委托书的范例,供参考:委托书委托方:[委托方名称]受托方:[受托方名称]根据双方的协商一致,为解决转款和开票不一致的问题,特委托受托方进行以下事项:1. 受托方负责核实转款和开票的情况,并与转款方和开票方进行沟通,尽快解决不一致的问题。
2. 受托方负责为委托方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确保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3. 委托方应配合受托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以便顺利解决问题。
双方同意以上协议,并在签署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签字:_____________受托方签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5. 总结在转款和开票不一致的情况下,委托书是一种有效的解决方案,可以帮助双方明确责任和义务,防止纠纷的发生。
在起草委托书时,双方应注意细节,确保协议的准确和完整。
希望本文可以对相关问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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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开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会计实务经验之谈】目前市场存在这样的普遍现象:企业收到预付款,按付款人名称挂账(有私人、有单位),等到按付款人要求时间发货时,收货人往往又与付款人名称不符,开出发票的名称是收货人名称,与付款人名称不一致。
由于这种情况特别多,市场竞争极其惨烈,若自己企业不做,其他企业仍然会做,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赁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贷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所以,上面举例的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发出货物的当天产生纳税义务,应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开具发票,与是否签订合同没有直接关系。
开出的发票最好与付款人相同,如果不同应让对方说明,并且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加强这方面的沟通工作,事先准确知道对方的单位全称。
关于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不一致的说明
关于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不一致的说明一、什么是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开票账号是指在进行开具发票时所需的账号,通常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而收款账号则是指收款方的账号,可以是个人账号、对公账号等。
在一般情况下,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是相同的,即纳税人将发票开具给收款方本人,收款账号自然就是开票账号。
二、为什么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会不一致?时常会有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不一致。
最常见的情况是企业之间的交易,由于对方需要将发票开具给其它单位或个人,因此收款账号会有所变化。
个人之间的交易,也可能因为转账或支付方式的不同,导致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不一致。
跨境交易也会因为所在国家的税务政策不同,导致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不一致。
三、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不一致的解决方案对于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应当注意以下解决方案:1. 对于企业来说,应当在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达成交易协议时,明确说明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的情况,以免在后期发生混淆或纠纷。
2. 对于个人之间的交易,如果因为转账或支付方式不同导致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不一致,可以在交易时双方协商好开具发票的相关事宜,以免后期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3. 对于跨境交易,应当了解和遵守所在国家的税务政策,并在交易前确定好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以免发生税务风险。
四、我对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不一致的个人观点在我看来,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不一致的情况并不罕见,尤其在跨境交易和企业之间的交易中更为普遍。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提前做好准备和沟通,以避免后期可能带来的问题。
税务政策的变化也可能影响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的一致性,因此我们应当及时关注相关政策通知,以便及时调整。
五、总结开票账号和收款账号不一致并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但我们需要在交易前做好充分的沟通和准备,以避免后期可能带来的问题。
尤其是对于企业和跨境交易,更需要多加留意。
希望大家在进行交易时,都能够注意到这一点,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以免因此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企业采购货票款不同步时的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
企业采购货票款不同步时的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企业在购进货物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货到票未到”、“货到票到未付款”与“票到货未到”的现象。
这里的“货”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票”是指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因而企业发生上述现象时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同。
一、会计处理1.“货到票未到”的会计处理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收料凭证,应当分别按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
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记“物资采购”科目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2.“货到票到未付款”的会计处理以商品流通企业为例:对于发票账单已到,货物也到,但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应按进价,借记“物资采购”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同时按进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物资采购”科目。
3.“票到货未到”的会计处理企业购入的物资,在支付货款和运杂费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借记“在途物资”科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在物资到达、验收入库后,再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在途物资”科目。
二、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会计经验:关于开票和发货不同步的会计处理
关于开票和发货不同步的会计处理
关于开票和发货不同步的会计处理
1、先开票后发货问题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法,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所以必须当月确认收入,没有商量的余地.所以,只能采取视同本月已经发货、本月开具了发票,也就是视同整个过程按正常都已经完毕,正常会计处理就是了;对于未提走的货物暂时换个地方存放,以便于账实相符,待下月对方取货时候提走就是了,这就相当于你们替客户暂时保存一下罢了.
这样税务没有问题,内部财务帐也账实相符,都过得去,没有什么风险.建议采纳. 2、对于先发货后开票的问题
方法一、可以在发货的同时也开出发票,这样就同步了,待下月将发票给对方,这样你本月就视同整个过程完成了,正常处理就是了;待下个月你把发票给对方不就是了,对方收到发票也不影响抵扣.这样税务没有问题,内部财务帐也账实相符,都过得去,没有什么风险,建议采纳
方法二、你可以发货后,本月做无票收入,其他一切正常;下月开票后再无票红数冲回,同时开具正式发票做的会计处理,这样做税务虽然也过得去,但是报税时。
会计实务:货款收款方与开具方不一致的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
货款收款方与开具方不一致的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购买A公司一批货物,A公司向我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A公司欠B公司债务,于是A公司给我公司发了一封《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我公司按照《债权转让通知书》的要求,将欠A公司的货款直接支付给B公司,我公司接到通知后将货款支付给了B公司。
请问,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
答:首先,从发票开具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三)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
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付款与开票单位不一致情况说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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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与开票主体不一致 声明
付款与开票主体不一致声明声明:根据我方与贵方的合作协议,我们发现到付款与开票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我们特此声明以下参考内容,以确保相关事宜合规、透明和清晰。
1. 合作协议的约定请参考合作协议中关于付款和开票的条款,特别注意约定支付主体的相关规定。
合作协议明确指出了贵方作为付款主体、开票主体或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主体。
2. 开票主体的确认确认开票主体是重要且必要的步骤,以确保发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准则的要求。
请确认发票上的开票主体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并符合金融、税务监管机构的要求。
如果需要更正开票主体,请提供相关报税证明和税务局的批准文件。
3. 付款主体的合规性确保付款主体的合规性可以降低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请核实付款主体是否符合相关合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注册地址、银行账户信息等。
如需更换付款主体,请提供合规性文件和公司授权文件。
4. 内部流程的优化加强内部流程管理,确保在进行付款和开票时严格按照约定和政策要求执行。
定期审查、监督和跟进付款和开票流程,确保流程的规范性、透明性和完整性。
5. 风险评估的及时性在发现付款与开票主体不一致的情况时,要及时评估相关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风险评估包括财务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税务风险等。
建议与相关专业人士合作,以获得全面、准确的风险评估。
6. 内部合规培训加强内部合规培训和规章制度,提高员工对付款与开票主体一致性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税务政策法规的学习、公司合规流程的了解和操作要求的培训等。
仅为参考内容,具体情况请根据合同约定、税务法规及相关业务要求确定具体解决方案。
如果贵方需要更多的帮助或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贵方提供支持,并积极协助解决相关问题,以保证合作的顺利进行。
会计实务:开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的处理方法
开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的处理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赁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贷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发生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所以,上面举例的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发出货物的当天产生纳税义务,应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也就是说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开具发票,与是否签订合同没有直接关系。
开出的发票最好与付款人相同,如果不同应让对方说明,并且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加强这方面的沟通工作,事先准确知道对方的单位全称。
如果事前是跟付款方签的合同,事后一定要跟开票方补签合同才行,否则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可能就会给其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三方协议付款和发票可以不一致
三方协议付款和发票可以不一致三方协议付款和发票可以不一致甲方(出租方):公司名称:XXXX公司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开户银行:XXXX账号:XXXX乙方(承租方):公司名称:XXXX公司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开户银行:XXXX账号:XXXX丙方(代付方):公司名称:XXXX公司地址: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营业执照注册号:XXXX开户银行:XXXX账号:XXXX鉴于:1.甲方将做出某种租赁安排,其中乙方将支付租金。
2.丙方已同意作为代付方,并根据角色来处理乙方的支付。
3.乙方与丙方同意,在租赁安排中,支付金额和发票上的金额可能不一致。
各方同意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基本信息本协议是甲方、乙方、丙方之间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各方身份甲方是出租方,乙方是承租方,丙方是代付方。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协议要求,出租指定物;2)协助乙方解决租赁中遇到的问题;3)按照约定的金额接受租金。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协议租赁指定的物品;2)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赁费用;3)妥善保管租赁物品;4)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
3.3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协议要求,作为代付方支付乙方的租金;2)根据乙方与甲方的约定,可能不同意在支付时按照发票上的金额支付,且乙方须事先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够使预算安排合理化。
第四条履行方式和期限4.1 甲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协议上指定的日期前出租指定的物品。
4.2 乙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按照租赁协议的规定支付租金。
4.3 丙方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按照协议支付租金,并确保利用适当的方式在乙方与甲方间处理支付事宜。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方的违约责任如果甲方未能依照协议要求出租指定物品,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2 乙方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能依照协议要求支付租金,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开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开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进项税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用于抵扣销项税,从而实现税收的合理减免。
在实际操作中,开票方和付款方有时候会不一致,即由某一方开具的发票,但实际支付的款项是由另一方完成的。
那么,开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只有依法设立并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的纳税人,才具备抵扣进项税的资格。
对于发票抵扣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开票信息真实可靠、发票与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的实际情况相符、纳税人与发票开具方之间具有经济利益关系。
首先,开票信息真实可靠是抵扣进项税的基本前提。
无论是开票方还是付款方,发票上的开票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常见的开票信息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
如果开票信息不真实甚至存在虚假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拒绝纳税人的进项税抵扣申请。
其次,发票与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的实际情况需相符。
这意味着发票所载明的货物或劳务必须真实存在,且符合税法的规定。
如果发票与实际情况不符,比如发票金额明显虚高或虚低,或者购买的货物或接受的劳务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都将导致进项税抵扣的问题。
最后,纳税人与发票开具方之间必须具有经济利益关系。
这是指发票所开具的货物或劳务必须为纳税人自己所购买或接受,以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纳税人与发票开具方之间必须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而不是单纯为了逃税目的而产生的开票与付款行为。
综上所述,开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的发票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只要满足开票信息真实可靠、发票与实际情况相符以及纳税人与发票开具方之间具有经济利益关系的要求,纳税人就有权利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
这就要求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仔细核对发票信息,并确保所开具的发票与实际交易相符,遵守税法的规定。
然而,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对于开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的发票会进行严格审查。
如果发现虚假的交易关系或滥用开票抵扣的情况,税务机关将会采取相应的查处措施,包括要求纳税人补缴增值税款、处以罚款甚至追究法律责任等。
2发票开具与收入发生不同步的处理技巧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8〕875号)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 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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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与收入发生不同步的处理技巧
待转收入
1,132,075.47
借:待转收入
94,339.6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4,33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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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与收入发生不同步的处理技巧
案例(一) 取得的节税效果
2016年至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1,132,075.47/12X9 =849,056.60X25% =212,264.15元
据此,这家咨询公司于 2016年10月份将120万元进 账去税后全额确认了主营业 务收入,并相应确认了增值 税的销项税额,计提了相关 附征。主营业务收入及相关 附征均计入了利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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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与收入发生不同步的处理技巧
案例(一)
问题 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132,075.47 元,
某企业系按客户订单组织生产,由于产品供不应求,要求客户全款 打过来以后开始安排生产,生产交货周期三个月。2017年4月1日, 甲客户预付了两个批次的货款,计234万元。由于生产任务饱和, 经与甲协商,第一批产品于7月1日交货,第二批产品于8月1日交货。 但甲要求该企业于收到货款后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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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与收入发生不同步的处理技巧
商品销售发票开具与收入确认的几种情况
p 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即同步) p 不开具发票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p 先开具销售发票后发货情况下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p 后开具发票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会计干货之因合同签订方和发票开具方不一致被查,以后眼睛一定要擦亮!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因合同签订方和发票开具方不一致被查,以
后眼睛一定要擦亮!
真的不好意思,我们公司因系统原因目前开不了发票,如果你需要的话,我们可以提供不是我们公司的发票,发票肯定是真的!上面这句话是日常生活中经常碰到的桥段,很多企业老板和财务关心的是发票真伪,而往往忘记了交易的实质,这种发票和合同签订方不一致的发票害人不轻!
这样的例子,竟然出现在了新三板企业中,而且不仅发票不能扣除,还得补罚款,更揪心的是必须得向所有人公布!
2016年12月31日,尚航科技公司收到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地税稽五罚[2016]520号)。
因为公司接受佛山市屹念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服务业发票一张(发票代码244061207990,发票号码 05285816,发票金额400,000 元),于 2013年1月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列支。
经查佛山市屹念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系空壳公司,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发票。
警示:
1、逃过了今日,逃不过明日!
尤其向所得税的稽查追溯的时间点特别长,动不动就翻个老底,2016年查处2013年1月的帐。
所有企业真在税务上做手脚的话,不知道哪一天就被查处,而且4年前的事情,谁记得,相信会计也不知道换了几个了吧!
2、不要低估虚开普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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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所以,上面举例的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发出货物的当天产生 纳税义务,应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 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 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 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开具发票,与是 否签订合同没有直接关系。开出的发票最好与付款人相同,如果不同应 让对方说明,并且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加强这方面的沟通工作,事先准 确知道对方的单位全称。如果事前是跟付款方签的合同,事后一定要跟 开票方补签合同才行,否则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可能就会给其他带来不 必要的麻烦。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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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目前市场存在这样的普遍现象:企业收到预付款,按付款人名称挂账 (有私人、有单位),等到按付款人要求时间发货时,收货人往往又与付 款人名称不符,开出发票的名称是收货人名称,与付款人名称不一致。 由于这种情况特别多,市场竞争极其惨烈,若自己企业不做,其他企业 仍然会做,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 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 售货物,不论货物是 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 的当天;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 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 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 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采取预收赁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 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 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其他 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贷 款 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天的当 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