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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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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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经济法概述与调整对象宏观调控法市场失灵——结构失衡——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市场规制法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失序——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调整对象一、宏观调控关系二、市场规制关系涉及范围宏观调控(财税、金融、计划)市场规制(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保护关系)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特点:现代性,经济型,规制性经济性与规制性内涵经济性体现为:1、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2、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3、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4、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

5、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

规制性体现为: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将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经济性与规制性的内在联系:法律化的经济政策要力求反应经济规律,以更好地规范经济活动,调节经济运行,实现总体上的经济效益,因而必然具有突出的经济性;而同时,经济性的法律化政策,其调整手段主要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或称经济杠杆,这些手段的实现本身就具有规制性。

现代性的体现1、精神追求2、产生基础3、制度建构(1)制度形成(2)制度构成(3)制度实施经济法发展历史经济法的产生(一)经济因素——市场失灵(二)政治因素——政治职能扩张(三)社会因素(四)法律因素——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德《反不正当竞争法》美《谢尔曼法》日《中小企业现代促进法》发展发展特点:一、从“非常态法”到“常态法”二、从“战时法”到“平时法”三、从“边缘法”到“基干法”四、从“一元体系”到“二元体系”五、从“差异”走向“互鉴”经济法渊源(一)主要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二)辅助渊源1、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2、港澳台地区制定法、判例法3、国际条约4、法律解释经济法基本原则含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所指引,是对经济立法、经法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简答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简答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简答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1. 建立在经济活动基础上:经济法是以经济活动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涉及经济组织、经济交往和经济秩序等方面的规范。

2. 强调经济效益: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强调经济效益的实现和最大化。

经济法的规范目标是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自由。

3. 具有专门性和技术性:经济法是一门高度专门化和技术化的法律学科,涉及到复杂的经济活动和市场运行机制。

它需要具备一定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来理解和应用,需要运用经济学、会计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知识。

4. 法律规范的主体广泛:经济法的主体涉及到各种经济主体,包括个人、企业、政府等各个方面。

经济法既规范了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也对政府的经济活动进行了一定的规范。

5. 独立性和综合性: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具有自己的体系和规则。

它同时也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既与其他法律学科有密切联系,又与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有紧密关联,必须在多学科的交叉融合中进行研究和实践。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其特征包括: 1. 国际性:国际经济法是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它约束的是国家之间的行为,而不是个人或私人主体的行为。

2. 多元性:国际经济法是由多个国际公约、协议和国际惯例等多种来源构成的法律体系,其内容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反映了各国的经济利益和政策倾向。

3. 民主性: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各国的参与和协商,以确保各国的利益得到平衡和尊重。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和规则往往是通过国际合作和协商达成的。

4. 稳定性: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和原则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不容易受到个别国家或个人的意志干扰。

国际经济法的稳定性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可预测性和可靠性。

5. 互惠性:国际经济法通常是基于相互利益和互惠原则的,各国在经济合作中通过遵守国际经济法规则来实现共同利益,以保障各国的权益。

6. 制约性:国际经济法对各国的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违反国际经济法规则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国际争端和制裁。

国际经济法的制约性有助于维护国际秩序和公平竞争。

总之,国际经济法具有国际性、多元性、民主性、稳定性、互惠性和制约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为国际经济关系的规范提供了基础。

经济法简答

经济法简答
47、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点是:(1作为生产要素用于生产,在生产流通领域中构成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因素和条件。(2具有增值功能。(3主要由企业占用。(4主要通过市场来配置。
48、政府投资的范围:P241(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2关系国家安全,不宜由私人投资的项目;(3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4具有经济调节性质的经营性投资。
5、经济法的价值有何特点?经济法价值的特点:(1)经济性;(2)社会性
6、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答:分类:(1)是按照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分为国家经济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2)按照各主体参加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常性或专门性与否,经济法主体可分为经常性或专门性主体与非经常性或非专门性主体。(3)按照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中的职能分工,经济调节主体还可分为综合经济调节管理主体、职能调节管理主体。(4)按照主体的组织形态,可分为自然人、法人、法人内部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
社会性,是指这种法律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
15、《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横向限制有哪些?横向限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因生产或销售同一类型产品或提供同一类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中的企业,通过共谋而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横向限制包括:(1)因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5)联系抵制交易的;(6)其它。16、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是以什么法的颁布为标志?是1890年美国制定的《谢尔曼法》为标志的
8、基本经济行为的种类:
按照行为所追求的对象(标的)区分,包括以下几种:(1)、转移财产支配权的行为。(2)、完成具有特定经济性成果工作的行为。(3)、提供劳务的行为(4)、其他经济行为。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性;干预性;综合性;社会性;表现形式的单行法性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物;货币和有价证券;行为;智力成果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经济法律责任的非单一性;经济法律责任追究机关的多元性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种类:财产和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的责任;经济行为方面的责任;经济信誉责任;经济管理行为责任以核准登记形式为合同生效要件的:①担保法--法定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②专利法--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自向国家专利局登记之日起生效;外国人转让的,还须事先经外经贸部及科技部批准;③中外合资企业法--合营合同经外经贸部审批后生效;④中外合资企业法--合作合同经有关部门审批后生效;⑤商标法--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经商标局核准登记后且公告后生效。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常见邀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对要约取消的意思表示①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②撤回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③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发出应价要约,即不得撤回要约失效的原因: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⑤拍卖人中竞买人的应价要约,有更高应价出现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生效的要件:①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效力待定合同的①概念:效力待定合同是指虽已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使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②类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③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表行为表见代理和越权行为: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该无权代理行为有效;越权行为--也叫表见代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笑对人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越权行为有效无效合同是指虽成立但违反法律向执行规定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以合同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①概念: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通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②类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重大误解试着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发生误解(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同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缺乏经验而订立的,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显不平等的合同(3)因欺诈,胁迫或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结合无效合同的规定,此类合同只要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均应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处理。

[精选]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精选]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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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调整的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 是指直接体现国家意志或政策意志而具有组织管 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或曰超出民法调整范畴 的“平等主体”之财产关系。 一是,国家通过政 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 动或经济关系,如招标、土地出让、政府担保等 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二是,平等的国家机关 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如区域经济合 作协议等。
❖以美国证券法的产生为例
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并没有专门的证券法律。
有关调整证券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含于 公司法有关股份发行与转让制度和合同法中有关 善意、反欺诈的一般原则中,国家干预较少,主 要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随着证券市场的进一步 发展,特别是由于市场的高风险与高投机性,欺 诈作为证券市场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仅仅由 公司法或合同法中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已经不能 适应证券市场的需要,特别是不能适应维护证券 投资者利益的需要,就开始出现了专门调整证券 市场关系、防止欺诈活动的证券法律。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律部门,它们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
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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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
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平等性、私 人性和自治性;而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 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 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特点,在于它的管理性、公 共性和干预性。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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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们极力追求效率与操纵市场的力量,采 取企业并购、市场垄断及限制交易的反竞争措施, 以获取更大的利益。由于生产的集中和资本集中 所带来的经济支配力量的无限扩大摧毁了旧有的 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托拉斯组织凭借自身雄厚 的资本使用各种经济手段如搭售、价格协定、联 合抵制等方式来实施其控制力,限制公平自由的 竞争,使中小企业濒临绝境。在势力日益强大的 托拉斯面前,美国当时的法律显得力不从心,各 州的法律不能有效制止垄断行为和限制贸易行为。 传统的民法维护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却 无力解决过度竞争所带来的负面后果——垄断。

经济法简答题汇总(精华版-可直接做小抄)

经济法简答题汇总(精华版-可直接做小抄)

1、经济法的特征综合性、经济性、行政性(强制性)、多变性2、经济法的原则(一)保护各种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二)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三)经济组织本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四)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经济组织的分支机构,国家。

4、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经济信息4、法律管理的特点1它是与现行的法律规范联系在一起,并受其制约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2法律关系是通过法律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把人们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的一种社会关系。

4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5、公司的法律特征(1)公司须依照公司法成立(2)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是企业法人6、公司法的性质(1)公司法是交易法(2)公司法是团体法(3)公司法是具有强烈技术色彩的法律(4)公司法是一种综合性的法律(5)公司法是具有浓厚国际性的国内法7、公司法的作用(1)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2)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3)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8、外国公司设立原则概述放任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9、我国公司设立原则采取准则主义为主,核准主义为辅的原则10、公司章程的特征法定性、真实性、公开性11、公司章程的作用1确定公司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2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3公司设立的最基本的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12、公司人格的特征(1)团体人格性(2)公司人格的独立性(3)公司人格的平等性(4)公司人格的永续性13、我国公司人格的法律特征(1)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2)有限责任的统一性(3)公司不享有所有权(4)公司原则上可以永续存在14、公司的名称具有以下特点唯一性、特定性、排他性15、有限责任的意义:(1)规模经济的需要(2)资本流转性的需要(3)有限责任降低了监管经营管理者的成本和需要(4)有限责任降低了股东之间相互监督的成本16、出资形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可以以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17、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1)股东权力原则(2)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权力制衡原则(3)信息披露与透明度原则(4)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原则18、控股股东违反诚信义务主要表现排挤与压榨行为;侵吞公司财产;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夺取公司有利机会。

经济法

经济法

名词解释1.经济法的基本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的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特征就是经济法区别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经济法作为调整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其调整的调整关系式其他部门法都不调整的,这是经济法最突出的特点。

经济法的特征可以概括为现代性,经济性和规制性。

3.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的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体。

这里的组织体,可能是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也可能是各类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这里的个体,及法律上的非组织体,如本国公民,外国人等等。

4.权义结构:所谓权义结构,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5.财政法:财政法是调整在国家为了满足公共欲望、实现国家职能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财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预算:预算,或称国家预算,是指国家对会计年度内的收入和支出的预先计算,预算是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由于会计年度通常为一年,因而预算的收入和支出也称为岁入和岁出。

简答题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类型?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另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基本类型,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可以分为财税关系、金融关系、计划关系,他们同各国在宏观调控方面通常采行的财税,金融,计划三大手段是一致的;市场规制关系也可以分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保护关系。

2.经济法宗旨中的目标(1)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涉及经济法的二元目标或称双重目标;即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但首先是经济目标,同时,又与社会目标密切相关。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1.经济法:是调节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和协作关系的法2.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主要表现为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管理关系.3.经济法的本质具有两层含义: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等,二是经济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性质或属性4.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包括(1)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2)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3)经济法是系统综合调整法(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5)经济法是”以公位为主.公私兼顾”的法5.经济法的特征:1经济性或专业性2政策性3政府主导性4综合性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平衡协调原则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7.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及公司等组织8.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的组织和个人9.经济法上的经济责任制: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的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10.市场准入:是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则或制度11.市场规制:就是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调节,控制,监督市场主体经济行为和规范,约束市场监管主体管理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的管理系统12.市场规则体系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推出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竞争规则.13.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14.市场竞争:一般指商品生产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为了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而进行的相互争胜活动15.竞争法的基本内容:116.限购排挤行为3商业贿赂行为4虚假广告行为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6降价排挤行为7搭售行为8不正当奖售行为9诋毁商誉行为10通谋投标行为11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封锁行为17.垄断:是指少数大公司,企业,或者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生产和市场18.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的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重点前3种)19.适用除外制度:又称例外制度,豁免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等有关法规中规定的对某些行业或企业垄断行为不适用垄断禁止政策的法律制度20.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主要表现在:1对某些特定行业的国有经济予以保护2对一些垄断协议的适用除外3对合理使用知识产权行为的保护4经营者集中控制的豁免规则21.反垄断法执行机关: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2国务院下设反垄断处3国家发改委下设价格监督检查司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设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22.消费者:是指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服务的,由国家以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23.产品:是指人们运用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而成,用于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物品24.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1认证制度2生产许可制度25.产品质量监督制度:从广义上讲,是指国家,社会,用户,消费者,以及企业自身等,对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所做的检查,检验,评价,措施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26.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包括:1产品抽查制度2产品召回制度27.生产者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事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8.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材料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的日期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29.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制度30.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的联系:产品责任包含在广义的产品质量责任概念之中,但它又是一个在西方法律,法学中已经特定化了的法律,法学术语,即仅仅限于生产者销售的因产品缺陷导致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发生的特殊侵权责任.两者是属于概念与种概念的关系,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31.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1性质.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而产品责任是其中的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2责任原因:产品质量责任发生原因众多,有违反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的,有违反合同的,违反产品质量法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责任则只有上述的一种发生原因,即只能由于产品缺陷致使人身,财产损害才发生3责任主体.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有应对产品质量问题负责的组织或个人,有生产者,设计者,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供应者,销售者,还包括承运者,仓储者,以及他们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产品责任主体则只限于生产者,销售者4责任发生阶段:产品质量责任可发生于产品生产运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上,即可能发生于产品的生产,运输,保管,使用,消费等任一环节,而产品责任只发生于产品销售后的消费,使用过程.32.经济法产生的原因:1客观基础: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规范的总称2社会经济原因: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中新出现的传统民法无法解决,就在客观上促成了以国家干预为己任的经济法产生3政治原因:从政治角度去考虑,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导致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国家对经济干预经历了3个时期(1)古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2)近代国家对经济的干预(3)现在国家对经济的干预(积极干预)通过三个不同的阶段我们发现,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也就是国家干预的法制化和民主化的过程,这与经济的初衷是相吻合的4法律原因:(1)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去考察,人们希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理,促进了经济的兴起(2)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社会经济生活的复杂性以及传统民法和行政法调整对象和手段的局限性决定了经济法产生和兴起的必然性33.经济法理论兴起事物逻辑演进:我们完全可以认为假如没有重商主义的经济理论以及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立法,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就不可能最终完成,原始积累以后,假如没有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主义作为指导,以及民法作用的充分发挥,资本主义经济就有可能窒息在国家职权的襁褓中,当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导致资本主义的空前危机后,假如没有凯恩斯的国家全面干预理论,资本主义制度也就可能走到尽头,当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的经济顽疾时,假如没有供给学派以及相应的既体现国家干预又体现企业自由经营的经济法出现,资本主义还可能处在极端的自由放任主义和国家干预的选择之中,假如没有制度经济学以及直读法学的推动,资本主义的各项制度法治化和完善就不可能实现,34.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35.市场失灵的表现:1市场的不完全,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最终结果即垄断,垄断又扼杀了竞争,导致了市场的不完全2市场的不普遍,有些商品在交换上存在价格机制缺位3信息失灵,指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及信息不准确4外部性,当一个个体的行为给其他不相关当事人带来成本或者利益,但是该个体在作出决定时,并没有将这些外部因素考虑进去5公共产品,消费中不需要竞争的非专有物品6经济危机,经济危机是价值规律无法避免的顽疾36.政府失灵(1)政府运行效率低下(2)政府过度干预(3)公共产品供给不足(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6)权利寻租37.经济法在克服政府失灵中的作用1对经济程序进行规范2对敢于有法进行规范3对干预内容进行规范4建立行政问责制38.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及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通的经营实体39.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在投资人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没有限制他的盈利企业经营权,中国国籍)2在产权关系和组织管理方面,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完全的控制权3在法律地位方面,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及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0.个人独资企业成立的条件:1投资人为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000年国务院下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只收个人所得税,不收企业所得税)4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其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是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2.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1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2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投资人解散企业4其他情形43.解散后财产分配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和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一般性债务4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没有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即不存在债权了45.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同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盈利性组织46.合伙企业特征:1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投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企业必须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在合伙企业经营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要负责企业经营,执行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4合伙人可能按各自合伙企业的贡献通过协议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5合伙企业是形成组织的合伙,它只是全部合伙中的一部分,合伙分为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

经济法概论主观题

经济法概论主观题

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依据一般法理,经济法主体的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力,是必须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特定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国债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

政府采购所谓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财产税财产税是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经济法宗旨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计划法体系计划法的体系是由计划法的各类法律规范所组成的内外协调、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

所得税所得税是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向获取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类税。

所得税主要可以分为企业所得税(或称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类。

预算管理体制预算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在预算管理职权方面的划分。

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诋毁商誉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以破坏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集中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有特定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向能够影响交易的人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商品税商品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在国际上也通称“商品与劳务税”。

经济法

经济法

1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的意志。

注重事实上的平等,最终实现消灭剥削达到共同富裕。

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从直接手段为主,转变为间接手段为主。

经济法律规范以单行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

2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方式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根据有关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特别授权而取得二、经审批(特许)和登记注册而取得三、经登记注册而取得四、经法律法规认可而取得。

五、经章程、合同认可而取得。

3企业设立的法律后果一、取得了一定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

二、取得了合法凭证,有权正式开业。

三、取得了企业名称专用权。

四、法律责任的产生。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也可以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法定的注册地址,不同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

5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条件1、设立主体要件方面(1)合伙人的组成。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的人数限制。

《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人数上限做出规定,但依《合伙企业法》第61条第一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国家在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依法规范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性:经济法是国家对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控的法律规范,具有明显的经济性。

经济法通过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结构优化。

2. 政策性: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法律规范,反映了国家政治和经济政策的要求,具有强烈的政策性。

经济法的实施需要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情况加以调整和完善。

3. 综合性: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涉及到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和方面,如金融、税收、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

经济法的规范需要综合考虑到各种经济关系的协调和平衡。

4. 法律性:经济法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保障。

经济法的实施需要依靠法律手段和司法程序加以保障,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也需要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 时代性:经济法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法律规范,具有时代性的特点。

经济法的规范需要根据时代
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加以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挑战。

总之,经济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法律性和时代性的特点。

经济法的实施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概论—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概论—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一)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上)
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 的特定经济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和微观经济管理两个方面。 公共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物质再生产领域的物质关系,其中的 国家意志属于具体社会经济关系当事人意志范畴,而非上层建筑 关系。 行政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对行政组织及其权限进行监控,而不过问 公共经济管理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并不矛盾。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下)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横向”流通协作领域里仍然存在“意志”经 济关系。表现为: 1、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 经济关系,或者当事人直接受制于国家政策或政府意志订立合同而 形成的合同关系。 2、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政府行政不必顾及经济要求和经济后果,只需单纯服从行政规律, 将经济合同视为行政合同有违市场经济规律,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二节 与经济法相邻的若干概念 一、经济法、经济立法和经济法规
经济法: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经济法理解为“与经济有关的法”。 在欧陆语境中很多国家对作为特定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和泛指的 与经济有关的法用词不同。 经济立法:广义的经济立法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名词)或有关经济法的立法活动(动词)。狭义的经济立法指作为 部门法的经济法及其创制活动或其存在和表现形式。 经济法规:也有广义、狭义之分。
二、民事、民事关系和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首先是指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法学意义上的经济关系 则是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活动中 习惯难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法学中所谓经济关系与民事关系,是分别从不同角度描述作为法 律调整对象的具体社会(经济)关系。这种意义上的经济关系和民 事关系只是一种语境化的存在,不应作绝对化理解。

经济法练习题

经济法练习题

经济法练习题经济法学练习题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一)填空1.“经济法”一词,最初是由空想共产主义著名代表人物提出来的。

2. 经济法一词传入中国的时间甚早。

在的一些法律文本、法学著作中已有对经济立法、经济法规的记述。

但对于经济法概念的认可和阐述,则是以后的事。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首先使用“经济法”一词,1980年教授首次在公开刊物上阐述经济法的含义,并于次年出版一书,从而启动了我国经济法的立法、经济法概念的研究和经济法学形成的进程。

3.在中赋予“经济法”一词以新的含义,首次将经济法概念与国家经济立法联系起来,将当时德国有关世界经济的各种法律法规,统称为“经济法”。

4.肯定经济法是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观点,初步形成于,至以后在法学界已主导地位,由于对经济法概念理解的不同,又分为、、等几种不同的观点。

5.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是在依法规制中形成的一种,具体包括和。

6. 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

市场主体主要包括与。

前者是指;后者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的企业和个人。

7.经济法的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或。

8. 经济法以为根本特征。

(二)名词解释1.经济法2. 社会公共性3.国家协调论4. 政府干预论5. 国家调节论6. 《煤炭经济法》7. 莱特(三)辨析题1. 国家协调论与政府干预论(四)论述题1.试析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各种学说及主要内容。

2. 试析经济法的基本含义。

第二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填空1. 从开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出于的需要,逐渐制定了一些专门规制的单行法规。

,随着的增多以及的逐渐明晰化,终于使经济法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 由于经济体制的不同,经济法的发展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模式:一种是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的。

另一种模式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在它产生之初,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干预。

从一战之后的经济法,到二战前的经济法,并历经数十年的演变,终于发展为当代的“认可和规范政府对经济适度干预,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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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
【摘要】无论在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还是在整个经济法体系的构建中,对经济法的特征的探讨与定位都是一个举足轻重的焦点。

它关乎经济法的法律地位,以及它在整个法律框架中的存在必要性问题。

本文在汲取了我国经济法学者的研究成果以及适当应用经济学理论后,认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在于经济性,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以强调经济性在经济法特征中的特殊地位。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性HHI指数技术规范
自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展经济法研究以来,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特征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审视当前经济法学界,大部分的经济法学者仅仅运用传统的法学分析方法,通过经济法与传统法律部门的比较,试图揭示经济法的特征。

然而,毕竟经济法是一门与传统法律部门差异极大的法律部门,这样的研究方法有它固有的局限性,唯有将经济法置于整个市场经济,并将其与经济学的经典理论紧密结合,才能更加深刻地揭示经济法的特征。

分析经济法规群的共同特点,笔者认为经济性是而且应该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经济法的经济性进行论述,这也是笔者的一点思考。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性
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以及社会分配关系。

从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来看,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的有效运行和整体利益,通过市场准入制度等制度,对市场主体进行经济调控。

以《商业银行法》为例,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主要经营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由于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至关重要,为了保障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国家对商业银行的设立规定了极为严格的准入条件。

《商业银行法》第13条以严格的准入制度对金融业做出了调整。

商业银行在设立后仍要受到持续调控,由于商业银行主要是经营负债业务,负债率就是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新《巴塞尔协议》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高于8%。

我国也根据这一协议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这些规定无不显示出经济法对现代经济关系的积极调控,也可以说,正是由于这些经济关系的重要性,才引发了国家通过经济法进行有效的调控。

此外,国家为实现一定的产业布局调整以及社会公平目标,也经常通过产业政策、再分配政策、财政政策等对经济发生作用。

这在日本等发达国家集中表现为《产业政策法》《结构不景气法》等法规。

无论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哪一方面,源于经济法的产生正是客观经济关系出现而传统的民法、行政法都无力调控,它们天生就具有强烈的经济性,这也内在地决定了经济法具有经济性,并且经济性理应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二、经济法调整工具的经济性
经济法的发展与干预主义的出现密切相关。

干预主义的经济学基础是凯恩斯主义。

但干预主义并没有提出可供操作的干预经济的调控工具。

随着西方市场经济以及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西方国家逐渐提出了操作性极强的调控工具。

以国家对垄断的干预为例,由竞争引起的垄断,反过来又必然妨碍、限制甚至消灭竞争,最终使市场机制遭到破坏。

为维护市场机制的健康运行,通过经济法限制垄断成为必然的选择,但何时该由国家介入呢?在微观经济学理论中,市场结构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

当竞争使得市场集中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出现垄断。

衡量市场集中度有几种经典的指标,譬如四企业集中度(CR4)、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以及熵指数(entrop index,EI)。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采取了HHI指数作为判断企业收购行为是否构成了垄断威胁,国家是否应当进行干预。

根据微观经济学理论:
联邦贸易委员会要求意图实施兼并的企业必须提供该企业以及其竞争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接着由该委员会计算兼并前与兼并后的HHI指数值的差值,倘若这个差值达到兼并法则规定的数值,联邦贸易委员会随即根据反垄断法作出允许或者不允许企业兼并的决定。

运用HHI指数进行垄断的认定有一个相当典型的案例,即可口可乐与百事可乐的兼并较量。

倘若允许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实施兼并,将使兼并后的HHI值严重超过法则规定。

在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经济学的工具被运用于判定垄断与否的标准,而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是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的调控工具具有浓厚的经济性,其数据完全来自真实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而诸如HHI指数之类的调控指数最先纯粹是经济性的指标,而后才引入了经济法的领域,故而经济性成为经济法的特征自然而然,并且应该成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三、专业技术规范的引入
经济法的重要表现,是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

直接赋予经济规则以法律效力,也意味着经济法具有专业性。

在我国经济法的法律框架之中,存在相当多的专业性技术规范。

在经济法的各个领域内,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找出此类规范。

譬如房地产法中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会计法中的《企业会计准则》。

这类规范产生的目的带有极强的经济目的性,来源于对市场交易关系、结算关系进行规制的需要,显然这些社会关系具有强烈的经济性。

故而从经济法对专业技术规范的引入也反映出经济法的经济性特征。

以上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控工具以及专业技术规范的引入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并适当运用了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对经济法的经济性着重论述,深化了对经济性这一特征的理性认识。

当然,经济法仍具有诸如政策性、综合性、回应性、指导性、后现代性等特征,但与经济性相较而言,其他对其特征的表述均是第二位的,或可称为经济法的区别特征,但毕竟不是本质特征。

因此,经济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参考文献:
[1]黄达.金融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苏东水.产业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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