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服务“四大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建设政产学研用金联盟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服务“四大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建设政产学研用金联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11•【字号】闽教科〔2022〕18号•【施行日期】202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服务“四大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建设政产学研用金联盟的通知闽教科〔2022〕18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文旅局、海洋渔业局、金融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旅游文体局,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的部署要求,推动福建高等教育在助力构建我省产业新体系中发展壮大综合实力,提升福建高等教育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力,省教育厅会同省发改委、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文旅厅、海洋渔业局、金融监管局等九部门研究制定了福建高等教育服务数字经济、海洋经济、绿色经济、文旅经济高质量发展等4个行动方案和政产学研用金联盟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1日福建高等教育服务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一、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我省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工程,加快数字福建建设进程,推动高校全面加强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推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理论创新、技术突破和应用示范全方位发展,为我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闽教职改[1997]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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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教职改[1997]010号关于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安排闽教职改[1997]010号各高等学校、地(市)职改领导小组、有关厅(局):根据省职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厅闽职改字[1993]18号《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6]74号《关于职称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情况现就一九九六学年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有关规定和时间安排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聘范围对象1.现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兼任教学工作的校、系、处党政管理部门的教师以及因工作需要从教学岗位调到科技开发部门从事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已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相应教师职务;2.现在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设有临床教研室的教学医院已聘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职务的临床教学人员,已具备教授、副教授职务任职条件,可申报评聘教授、副教授职务;3.高等学校教师应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的规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教师,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高级职务教师外,均应办理离退休手续。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的教师,若离退休时已达到《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所规定的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最低任职年限要求并符合其它任职条件,又尚未有机会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其他离退休教师(包括离退休后已申报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被各级评委会否决或离退休前已申报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后未满一年即离退休的人员)不再评聘教师职务。
连续病事假或国内脱产进修一年以上到申报之日尚未返回教学岗位;或自费出国进修尚未返回教学岗位;或公派出国进修、工作期满尚未返回教学岗位;已调离高校教师岗位;及申报相应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被终审评委会否决未满一年的人员,不列入此次评审的对象。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闽招委〔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招委〔2024〕8号各市、县(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为切实做好202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现将《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志愿填报指导等工作,稳妥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确保高校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2024年6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录取管理第三章录取批次及志愿设置第四章投档模式及投档比例第五章成绩排序规则第六章降分录取政策及办法第七章其他类型招生第八章志愿填报第九章附则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202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福建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闽政〔2019〕5号)、《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2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202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普通类(含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艺术类(含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体育类(含物理科目组合、历史科目组合)招生录取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录取管理第三条202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委会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管理模式。
省招委会成立招生录取现场领导组,下设若干职能工作组,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福建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统计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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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
闽教发〔2007〕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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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Ⅱ(试行)》和《福建省完全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Ⅱ(试行)》的通知
闽教基〔2007〕81号
24
关于严禁组织有偿补课的通知
闽教监〔2007〕9号
25
关于做好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教育师范生招生工作的通知
37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委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教发〔2008〕27号
38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医学教育管理的通知》
闽教高〔2008〕23号
39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自编教材质量管理的通知
闽教高〔2008〕93号
40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通知
闽教语〔2005〕3号
11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的通知
闽学位〔2005〕29号
12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闽教财〔2006〕125号
13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有关结算事项的通知
闽教人〔2008〕63号
49
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的通知
闽教财〔2009〕152号
50
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教财〔2009〕7号
51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教财〔2009〕8号
52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族中学少数民族中学学生助学金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9•【字号】闽政办[2011]83号•【施行日期】201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8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各高等院校:为了认真贯彻《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教育改革试点工作,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九日福建省教育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省教育厅二〇一一年四月)根据《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开展教育改革试点的部署,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试点先行、动态调整的原则,在部分地区和学校开展重大改革试点,推进教育改革。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遵循教育规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服务加快转变、跨越发展为着力点,解放思想,大胆突破,激发活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教育强省和人力资源强省。
(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重大现实问题。
从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从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眼,着力创新机制、完善政策,努力解决深层次矛盾,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适应经济社会需要作为推进教育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统筹谋划,确保改革协调有序推进。
加强总体设计,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综合改革与专项改革相结合,力求在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有所突破,又有计划、有步骤地平稳推进,确保改革的科学性、系统性。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3.11•【字号】•【施行日期】2024.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省属中职学校,有关高职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职学考”)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类别中职学考分为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包括公共基础知识(含德育、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能考试3个部分;等级性考试包括公共基础知识中的德育、语文、数学、英语和专业基础知识。
二、考试对象全省中等职业学校2022级、2023级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含高职院校招收的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学生,不含五年制高职教育学生)均须参加合格性考试,有升学意愿的学生还需参加等级性考试。
技工院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
三、考试组织(一)公共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知识考试,由省里统一组织。
(二)专业技能考试由中职学校负责组织,学校应在2024年10月底前将专业技能考试实施方案,报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备案,省属中职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
四、考试内容(一)公共基础知识考试。
德育、语文、数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5门课程的考试内容,按照《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闽教考〔2021〕1号)执行。
教育部关于公布1998年度高等学校举办函授专科和夜大学本、专科教育备案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公布1998年度高等学校举办函授专科和夜大学本、专科教育备案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97.12.17•【文号】•【施行日期】1997.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公布1998年度高等学校举办函授专科和夜大学本、专科教育备案名单的通知根据国家教委《关于重新公布具有举办函授、夜大学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名单和恢复办学资格审批工作的通知》(教成(1997)5号)的规定,恢复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函授专科和夜大学本、专科教育资格的备案工作。
现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并经我委研究同意备案的高等学校举办函授专科和夜大学本、专科教育的名单和评估结果遗留问题中个别学校的办学资格一并印发公布,从1998年起确认其相应的办学资格。
对少数不具备办学条件或不符合审批要求未列入备案名单的学校,不确认其办学资格。
我委不再另行公布。
对近年来违反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未经国家教委公布名单确认函授、夜大学办学资格已经招生的学校,原则上不予备案。
请有关省市、部委教育部门对此作出说明并将对学生的处理意见及执行我委教成司(1997)44号文件的情况报送我委成人教育司。
待问题查处后,方可进行审批备案工作。
1997年12月17日附:1998年度高等学校举办函授专科和夜大学本、专科教育的备案名单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北民族学院夜大本科教司字(1997)68号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函授专科教司字(1997)84号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大连民族学院夜大专科教司字(1997)72号公安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夜大本科公政治教(1997)159号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函授专科公政治教(1997)163号中国人民银行西南财经大学夜大专科银教干(1997)033号中国人民银行西南财经大学夜大本科银教干(1997)033号中国人民银行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银教干(1997)033号中国人民银行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银教干(1997)033号中国人民银行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银教干(1997)033号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银教干(1997)033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银教干(1997)033号中国人民银行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银教干(1997)026号中国人民银行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银教干(1997)026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学院夜大本科银教干(1997)038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学院函授专科银教干(1997)033号国内贸易部南京经济学院夜大专科司发教成字(1997)第93号国内贸易部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限招饭店管理专业)司发教成字(1997)第61号国内贸易部四川烹饪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司发教成字(1997)第61号农业部上海水产大学夜大本科农教成(1997)90号农业部华南热带农业大学夜大专科农教成(1997)90号农业部北京农垦管理干部学院函授专科试办煤炭部北京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函授专科试办民政部民政管理干部学院函授专科试办冶金部北京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函授专科试办电力工业部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教成(1997)47号电力工业部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教成(1997)47号电力工业部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教成(1997)47号建设部哈尔滨建筑大学夜大专科建教直(1997)55号建设部苏州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学院夜大专科建教直(1997)56号地质矿产部长春地质学院函授专科地教发(1997)75号地质矿产部成都理工学院夜大本科地教发(1997)52号地质矿产部成都理工学院夜大专科地教发(1997)52号机械工业部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夜大专科机教(1997)68号机械工业部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机教(1997)72号机械工业部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夜大本科评估结果补充公布机械工业部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夜大专科评估结果补充公布机械工业部太原重型机械学院函授专科评估结果补充公布化学工业部青岛化工学院夜大本科化人教发(1997)409号交通部上海海运学院夜大本科教成字(1997)164号交通部南通医学院夜大本科教成字(1997)165号文化部中央戏剧学院夜大专科教函(1997)120号文化部中国戏曲学院函授专科(限招戏剧文学、戏剧教育专业)教函(1997)124号文化部中国戏曲学院夜大专科教函(1997)118号文化部上海戏剧学院夜大专科教函(1997)122号文化部中国美术学院夜大专科教函(1997)116号铁道部北方交通大学夜大本科教卫企函(1997)36号铁道部兰州铁道学院夜大专科教卫企(1997)26号铁道部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夜大专科教卫企(1997)27号中国气象局南京气象学院夜大专科气科发(1997)212号新闻出版署上海出版印刷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新人教字(1997)192号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华侨大学夜大本科文教发(1997)220号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华侨大学函授专科文教发(1997)220号中国轻工总会北京轻工业学院函授专科轻总人教部(1997)255号中国轻工总会天津轻工业学院夜大本科轻总人教部(1997)255号中国轻工总会景德镇陶瓷学院夜大本科轻总人教部(1997)255号中国轻工总会景德镇陶瓷学院夜大专科轻总人教部(1997)255号中国纺织总会浙江丝绸工学院夜大本科纺教职(1997)164号中国纺织总会武汉纺织工学院夜大本科纺教职(1997)164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北方工业大学夜大本科中色人校字(1997)121号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北方工业大学夜大专科中色人校字(1997)121号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浙江经济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中色人校字(1997)121号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石油大学夜大专科(97)人教技字第315号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新疆石油学院函授专科(97)人教技字第262号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97)人教技字第263号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重庆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97)人教技字第263号司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苏州医学院夜大本科核总人校发(1997)432号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华东地质学院夜大专科核总人校发(1997)424号中国核工业总公司中南工学院夜大本科核总人校发(1997)426号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人字(1997)265号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人字(1997)265号共青团中央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夜大本科团组教字(1997)1号国家旅游局上海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评估结果补充公布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函授专科试办公司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运学院函授专科试办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南京人口管理学院函授专科试办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九江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1997)生科字(34)号勤部北京市北京工业大学函授专科京教成(1997)049号北京市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函授专科京教成(1997)049号北京市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夜大专科京教成(1997)061号北京市北京联合大学夜大本科京教成(1997)050号天津市天津理工学院夜大本科津教委计(1997)39号山西省大同医学专科学校夜大专科晋教计(1997)10号山西省太原理工大学夜大专科晋教计(1997)12号山西省长治医学院函授专科(限招中医学专业)晋教计(1997)12号山西省长治医学院夜大专科晋教计(1997)12号山西省雁北师范学院函授专科晋教计(1997)10号山西省太原大学夜大专科晋教计(1997)10号辽宁省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辽教委办字(1997)175号辽宁省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辽教委办字(1997)175号辽宁省营口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辽教委办字(1997)175号辽宁省营口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辽教委办字(1997)175号大连市大连管理干部学院函授专科试办吉林省四平职业大学函授专科吉教委计请字(1997)76号吉林省长春大学夜大本科吉教委计请字(1997)76号黑龙江省牡丹江医学院夜大本科黑教委发(1997)359号江苏省南通工学院函授专科苏教计(1997)159号江苏省淮阴师范学院函授专科苏教计(1997)159号江苏省盐城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苏教计(1997)159号江苏省南通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苏教计(1997)159号江苏省金陵职业大学函授专科苏教计(1997)159号江苏省彭城职业大学夜大专科苏教计(1997)159号江苏省沙洲职业工学院函授专科苏教计(1997)159号江苏省常州工业技术学院夜大专科苏教计(1997)159号江苏省淮海工学院函授专科苏教计(1997)159号江苏省江苏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函授专科试办浙江省浙江师范大学夜大本科浙教师发(1997)333号浙江省杭州师范学院夜大本科浙教师发(1997)333号浙江省杭州师范学院夜大专科浙教师发(1997)333号安徽省安徽机电学院函授专科教成(1997)28号安徽省徽州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教成(1997)28号安徽省滁州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教成(1997)28号安徽省滁州师范专科学校夜大专科教成(1997)28号安徽省宿州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教成(1997)28号安徽省淮南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教成(1997)28号安徽省安徽农业技术师范学院函授本科教成(1997)29号福建省福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闽教(1997)成16号福建省南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闽教(1997)成47号福建省鹭江职业大学夜大专科闽教(1997)成16号福建省龙岩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闽教(1997)成47号福建省漳州职业大学夜大专科闽教(1997)成16号福建省莆田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闽教(1997)成47号福建省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函授专科试办江西省江西医学院函授专科(限招预防医学、卫生事业管理专业)赣教成字(1997)048号江西省江西医学院夜大专科赣教成字(1997)048号江西省赣南医学院夜大本科赣教成字(1997)048号江西省九江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赣教成字(1997)048号江西省抚州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赣教成字(1997)048号山东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夜大本科鲁教成字(1997)31号山东省青岛大学夜大本科鲁教成字(1997)33号河南省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教成字(1997)431号河南省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教成字(1997)431号湖北省湖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鄂教成(1997)072号湖北省武汉音乐学院夜大专科鄂教成(1997)072号湖南省湖南林业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湘教报(1997)106号湖南省湘潭师范学院夜大本科湘教报(1997)106号湖南省常德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湘教报(1997)106号湖南省湖南建材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湘教报(1997)106号湖南省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湘教报(1997)106号湖南省岳阳大学函授专科湘教报(1997)106号湖南省武陵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湘教报(1997)106号湖南省湖南商学院夜大专科补充公布广东省广州师范学院函授本科粤高教规(1997)93号广东省中山学院函授专科粤高教规(1997)93号广东省广东工业大学夜大本科粤高教规(1997)93号广东省广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函授专科试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桂教报(1997)096号四川省四川师范大学夜大本科川教成(1997)120号四川省四川师范学院夜大本科川教成(1997)120号四川省宜宾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川教成(1997)120号四川省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川教成(1997)120号四川省攀枝花大学夜大专科川教成(1997)120号四川省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川教成(1997)120号四川省自贡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川教成(1997)120号贵州省贵州大学夜大专科黔教发(1997)147号贵州省遵义医学院函授专科(限招卫生事业管理专业)黔教发(1997)147号贵州省遵义医学院夜大专科黔教发(1997)147号贵州省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黔教发(1997)147号贵州省贵州工业大学夜大本科评估结果补充公布贵州省贵州工业大学夜大专科评估结果补充公布贵州省贵州财经学院夜大本科评估结果补充公布贵州省贵州财经学院夜大专科评估结果补充公布云南省云南工业大学夜大本科云教成字(1997)第035号云南省昆明医学院夜大本科(限招卫生事业管理专业)云教成字(1997)第035号云南省云南中医学院夜大本科云教成字(1997)第035号云南省云南中医学院夜大专科云教成字(1997)第034号云南省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云教成字(1997)第036号云南省蒙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云教成字(1997)第036号云南省大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本科云教成字(1997)第045号云南省大理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云教成字(1997)第045号云南省云南财贸学院夜大本科云教成字(1997)第035号云南省云南艺术学院夜大本科云教成字(1997)第035号云南省玉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云教成字(1997)第036号云南省玉溪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云教成字(1997)第036号云南省楚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云教成字(1997)第036号云南省楚雄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云教成字(1997)第036号重庆市重庆医科大学夜大本科重教高(1997)67号重庆市重庆师范学院夜大本科重教高(1997)67号重庆市四川三峡学院函授专科重教高(1997)44号重庆市涪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重教高(1997)67号重庆市四川美术学院夜大专科重教高(1997)67号重庆市渝州大学夜大本科重教高(1997)67号陕西省陕西工学院函授专科陕教成字(1997)6号陕西省延安大学函授专科陕教成字(1997)6号陕西省咸阳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陕教成字(1997)11号陕西省渭南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陕教成字(1997)11号陕西省渭南师范专科学校夜大专科陕教成字(1997)6号陕西省榆林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陕教成发(1997)91号陕西省商洛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陕教成字(1997)6号陕西省安康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陕教成字(1997)11号陕西省西安培华女子大学夜大专科陕教成发(1997)98号陕西省陕西商业专科学校函授专科陕教成字(1997)6号陕西省宝鸡文理学院函授专科陕教成字(1997)6号甘肃省甘肃农业大学函授专科甘教成发(1997)35号甘肃省甘肃农业大学夜大专科评估结果补充公布甘肃省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评估结果补充公布甘肃省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甘教成发(1997)35号甘肃省甘肃政法学院夜大本科甘教委发(1997)94号甘肃省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甘教委发(1997)100号甘肃省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夜大专科甘教委发(1997)100号河北省承德医学院夜大专科冀教成(1997)30号河北省衡水师范专科学校函授专科冀教成(1997)3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农学院函授专科评估结果补充公布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学院函授专科内蒙教高发(1997)73号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学院夜大专科内蒙教高发(1997)7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工学院函授专科新教发(1997)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财经学院函授专科新教发(1997)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师范学院函授专科新教发(1997)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中医学院函授专科新教发(1997)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函授专科新教发(1997)26号。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教师职务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转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闽教人[2008]125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发布日期】2008.09.24【实施日期】2008.09.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转定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08〕125号)各设区市教育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关于“要规范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的要求,我省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的名称现已统一规范为中等职业学校,为此,同类学校的教师职务系列也要相应规范统一的职称系列。
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省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学校的教师原都评聘普通中学教师职务,不适应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
根据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适应中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规范并理顺我省原职业高中、职业中专等教师职务评聘系列。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的教师职务统一纳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系列,中等职业学校今年不再评审中学教师职务系列。
根据有关教师职务条例规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设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
二、全省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的教师原已评聘中学教师职务系列的,必须转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系列。
即已取得中学二级、一级、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均应相应转为中等职业学校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三、申请转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的人员,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且近3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四、转定程序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职业教育研究机构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转定工作,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单位)同意,设区市教育局审核汇总。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3.08.11•【字号】闽教高[2003]48号•【施行日期】2003.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闽教高〔2003〕48号)各有关高校:现将《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报我厅高教处。
福建省教育厅二○○三年八月十一日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规范(试行)(一)总则1.为实现我省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布的《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制订本规范。
2.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研究教学及其管理规律,改进教学管理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研究并组织实施教学改革;努力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
3.教学管理的基本内容。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一般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以及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教学队伍、教学管理制度等教学基本建设的管理。
(二)教学管理组织系统4.健全教学工作的领导体制。
学校党政一把手作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教学质量,定期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教学工作,确定教学工作方针政策;校(院)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动员、组织、协调学校各部门围绕教学这一中心开展工作。
分管教学的副校(院)长协助校(院)长主持教学日常工作。
学校有关教学及其管理的指导思想、长远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政策措施等,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校(院)务会议或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要建立健全教学工作会议制度和各级领导定期参加教师备课、听课、调研的制度,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
籍档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闽教办职成[2007]1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04.02
【实施日期】2007.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建立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的通知
(闽教办职成〔2007〕13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实现学校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我厅分别于2003年、2004年向各设区市教育局、各中等职业学校下发了《关于开通福建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站的通知》(闽教职成[2003]23号)和《关于中等职业学校自2004级入学新生开始全面实行“学分制”的通知》(闽教职成[2004]14号)。
经过几年时间的运行,有关中等职业学校通过“校校通”网络平台,完成了五年专学生电子学籍传送等工作。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起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实行电子注册制度,建立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电子学籍管理验发的毕业证书将作为省人事
部门发放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派遣证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14•【字号】闽教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规〔2023〕5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有关厅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现印发《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2023年7月14日福建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举办要求第三章规范教学管理第四章师资队伍建设第五章规范学生管理第六章考核与毕业管理第七章学历和学位管理第八章专业设置与管理第九章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第十章收费和经费使用管理第十一章健全质量保障机制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福建省高等教育十年发展规划(2021-2030年)》(闽委教育〔2022〕4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福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主动适应经济社会新发展格局和加快建设教育强省需要,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形成灵活、多元、开放、融合的福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模式,引领和服务全民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社会。
第三条要坚持公益服务,以人民为中心,引导高校明确定位,聚焦行业发展与区域协同,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努力让人民群众享有更优质、更公平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坚持质量保障,规范办学行为,强化教学过程管理、提升治理科学化、制度化,激发办学活力,增强发展动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坚持深化改革,统筹各类教育资源,推动特色、协调、融合发展,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扩大优质资源,健全终身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供给能力与服务水平。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25•【字号】闽招委〔2024〕1 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24〕1 号各市、县(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社会事业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职学校、省属高中: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规范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稳妥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4〕2号)和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的工作部署,现就做好2024年全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高水平考试安全体系(一)全面落实考试安全责任。
各市、县(区)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疫情防控、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和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高校是本校考试招生(含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各地各校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强化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做好高考及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确保相关考试组织安全平稳。
(二)严格考试组织管理。
各地各考点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制度,强化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回收、评卷等关键环节和关键人员的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
所有环节必须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多人相互监督和责任共担机制,做到有据可查和责任可究。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7年“两基”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19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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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1997年“两基”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正文:---------------------------------------------------------------------------------------------------------------------------------------------------- 教育部关于做好1997年“两基”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1997年4月15日教督[1997]5号)1996年,我国顺利地完成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规划的第一阶段目标,全国已有50%的人口地区通过了“两基”评估验收。
继京、津、沪之后,又有苏、粤两省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了“两基”。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积极开展“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对“两基”工作规划第一阶段目标的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7年的“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要认真贯彻1997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教委的工作重点和对“两基”工作提出的要求,加强对“两基”工作的分类指导及“两基”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进一步完善“两基”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制度,确保1997年“两基”规划目标按质按量完成,并为今后几年的“两基”工作奠定新的基础。
现对1997年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对“两基”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
实施义务教育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各地教育督导部门既要重视“两基”评估验收工作,又要重视对“两基”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以保证“两基”实施规划目标按质按量地完成。
对“两基”实施过程要重点检查:依法行政、依法治教情况;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根据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初中的布局、规模和校舍建设情况;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需要,初中师资的准备和配备情况。
搞好对“两基”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要注意发挥地(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的作用,指导地(市)教育督导部门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实施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经常性督导检查,并指导县(市、区)做好自查自评工作。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达标高中评估结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达标高中评估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闽教基〔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达标高中评估结果的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根据《福建省普通高中达标评估办法(2022年版)》,我厅组织开展了达标高中晋级评估认定工作。
在专家组现场评估基础上,经审核并公示,现将评估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各有关市、县(区)教育局要督促相关学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大力发展素质教育,推进育人方式改革,创新学校管理机制,深化教育评价改革,全面推进新课程新教材实施,同时督促指导学校针对发展短板和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整改,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各市、县(区)教育局要以达标高中创建为抓手,促进普通高中内涵发展,注重发挥达标高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整体提升普通高中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全省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
福建省教育厅2024年2月7日附件达标高中学校确认名单1.一级达标高中福州第十一中学、福建师范大学附属福清德旺中学、东山第一中学、惠安高级中学、福建师范大学泉州附属中学、将乐县第一中学、宁德市第五中学2.二级达标高中厦门外国语学校石狮分校、石狮市第八中学、安溪恒兴中学、莆田第十五中学、莆田市秀屿区实验中学、长汀县新桥中学3.三级达标高中长乐第五中学、福清京师高级中学、厦门工学院附属学校、南靖县兰水中学、石狮市华侨中学、屏南第二中学。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六批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科教学带头人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六批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科教学带头人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3.08.30
•【字号】闽教师〔2023〕47号
•【施行日期】2023.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第六批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
学科教学带头人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学校(单位):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十三五”中小学名师名校长培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十三五”第二批中小学学科教学带头人认定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对省第六批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人选进行考核认定,经专家评审和公示,确定省第六批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科教学带头人共416名,现予以公布。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要加强对省学科教学带头人的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教育教学和教科研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省学科教学带头人要潜心锤炼师德,不断提升教书育人能力和水平,主动承担青年教师培养和指导任务,积极参与乡村学校及薄弱学校帮扶等工作,为我省教育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8月30日福建省第六批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科教学带头人认定人选名单。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24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司法警察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24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司法警察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6.18•【字号】闽公综〔2024〕110号•【施行日期】202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24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司法警察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闽公综〔2024〕110号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社会事业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和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改革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公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精神,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教育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福建省2024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司法警察专业招生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认识做好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责任,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按照公安部、教育部部署要求,在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省公安厅政治部会同厅警务督察总队、福建警察学院等部门组建了工作专班,负责公安院校公安专业在本省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地公安、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把招生标准,严格落实责任,严密组织实施,坚决把好“入口关”,确保公安院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有序。
二、强化招生宣传。
各市、县(区)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院校要坚持正确导向,深入细致做好公安院校招生宣传工作,鼓励指导符合条件、有志于公安事业的优秀考生报考。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院校:我省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新机制实施两年多来,在各级教育、财政、金融部门的支持和各高校的共同努力下,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并结合本省实际,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落实的同时,采用“先协商后招标”等具体办法,保证了助学贷款工作的连续性,按照新机制新政策的基本要求稳步推进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但是,新机制新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一些具体问题,特别是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使用办法还不够明确,影响了作用的发挥。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是由财政预算内拨款和学校预算外收入构成的,主要用于一些贷款毕业生还款时遇到的实际困难,给予适当帮助,以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良性循环的专项资金,不得直接或变相转为其他用途。
为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全面落实,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金)管理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校风险金的来源和主要构成。
1、财政预算内拨款:公办高校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照当年实际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拨付学校。
省级财政按公办普通本科院校3%、农林师范院校3.5%和高职高专院校4%的比例拨付省属高校,包干使用。
2、高校预算外收入配套:高校按财政拨款资金总量1:1的比例,从每年学费收入20%用于“奖、贷、助、补、减”的专项资金中提取风险金;高校风险金年末累计余额低于贷款余额的10%或遇特殊情况时,可以适当提高提取比例。
福建省基础教育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

福建省基础教育百千万人才工程实行方案为深入加强本省基础教育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福建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和《福建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规定,制定本实行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造本省基础教育高端人才队伍为目旳,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旳教师队伍为关键,按照整体设计、创新模式、高端引领、全面推进旳原则,着力培养一批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力与著名度旳名师、名校长和教育家,打造一支具有创新活力、可以发挥引领示范辐射作用旳骨干教师(校长)队伍,带动全省中小学、幼稚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旳提高,为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建设教育强省提供人才保障。
二、目旳任务“十二五”期间,通过实行基础教育百千万人才工程,构建定位明确、层次清晰、互相衔接旳基础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中小学、幼稚园教师队伍建设旳层次和水平。
(一)在全省遴选100名名师培养人选和100名名校长培养人选进行重点培养,着力打造一批师德崇高、教育理论素养深厚、教育教学艺术精湛、综合素质强旳名师和名校长,力争产生若干有较高著名度旳教育家。
(二)在全省遴选、培养1000名学科教学带头人和1000名骨干校长,建设一支师德崇高、教育理念先进、专业基础知识扎实、教育教学能力强旳学科教学带头人队伍和一支办学理念先进、管理能力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旳骨干校长队伍。
(三)在全省培养10000名省级骨干教师,形成一支覆盖基础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学科构造合理、教育教学能力过硬旳骨干教师队伍。
三、培养规定(一)培养模式基础教育百千万人才工程采用分层次、分学段和分学科旳精细化培养模式。
分层次:校长培养分为名校长和骨干校长两个层次;教师培养分为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三个层次。
分学段:各层次培养人选按不一样学段,分为中学、小学和幼稚园三个学段进行培养。
分学科:不一样层次、学段旳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按所任教学科进行分学科培养。
(二)培养周期名师、名校长培养期为3年,学科教学带头人培养期为2年,骨干校长培养期为1年,骨干教师培养期为六个月至1年。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闽教综〔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4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院校,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学校):现将《福建省教育厅202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教育厅2024年3月7日福建省教育厅2024年工作要点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教育部工作要求,紧扣新福建建设宏伟蓝图和“四个更大”重要要求,聚焦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重要使命,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快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教育强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福建篇章作出教育新的更大贡献。
一、坚持守正创新,牢牢把握正确办学方向1.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
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自觉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落实《福建省高等学校“时代新人铸魂工程”实施方案》,启动实施立德树人工程。
开好讲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概论”课。
举办第九季全省高校大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一‘马’当先”知识竞赛。
2.谋划推进教育强省建设。
研制教育强省建设规划纲要。
推动巩固部省会商战略合作机制。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推动建设两岸教育融合发展示范区。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闽招委〔2023〕8号•【施行日期】2023.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23〕8号各市、县(区)招委会、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委会、社会事业局: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福建省普通高考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为做好202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考”)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条件(一)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报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符合教育部、省招委会及省教育厅招生考试有关管理规定,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我省户籍且出生后首次申报户口登记在我省。
其中,高中阶段学校应届毕业班学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实际就读。
2.因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下同)属于工作调动、人才引进、库区移民、驻闽部队现役军人(含文职人员),报考人员户籍于普通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
其中,应届毕业生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实际就读。
3.因投靠父母一方,报考人员户籍于普通高考报名前迁入我省,同时被投靠人须具有我省户籍且出生后首次申报户口登记在我省。
其中,应届毕业生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实际就读。
被投靠人虽具有我省户籍但出生后首次申报户口登记不在我省的,按第4项规定执行。
4.因其他事由将户籍迁入我省的应届毕业生,其户籍迁入我省须满3年(时间截至2024年7月1日,下同),同时须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籍且有3学年连续实际就读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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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文件闽教人…2012‟27号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各高等学校: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联合印发了《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是推动高校师德建设的指导性文件,对高校教师提出了倡导性要求和禁行性规定,深入学习贯彻《规范》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加强高校师德建设的首要任务。
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贯彻落实《规范》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规范》的重要意义高校是教育培养青年的重要园地,也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青年的重要阵地。
高校教师是学生知识增长和思想进步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的生力军。
教师的职业道德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
《规范》是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的背景下,在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改革发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出台的,对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建设,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高校教师队伍,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自身修养,弘扬高尚师德,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
二、认真组织好《规范》的学习宣传工作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好《规范》的学习宣传,采取主题学习、研讨会、座谈会、举办师德论坛等多种形式,在全体教师中有效地开展《规范》学习教育活动,帮助广大教师全面了解新时期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统一思想认识,规范职业行为,全面提高师德素养,营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
要将学习师德规范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作为新教师岗前培训和教师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
充分利用广播、校园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学习《规范》的重要意义,宣传学习贯彻《规范》的典型经验和做法,为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规范》营造良好氛围。
要注意培养、树立和宣传《规范》的先进典型,发挥先进与模范教师的引领示范作用。
三、切实引导广大教师践行《规范》各高等学校要将贯彻落实《规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制定或修订本校的师德规范实施细则。
加强领导,统筹部署,切实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任务落实。
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
要把“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细化为具体的教师师德行为要求,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规范、学术研究规范、校外兼职兼薪规范等配套政策措施,将师德规范要求落实到教师日常管理之中。
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师德考核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和表彰奖励的首要标准,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各高校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范》情况,于4月20日前报我厅人事处。
附件: 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教人[2011]11号)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2012年3月31日主题词:教育师德规范通知抄送: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2年3月31日印发附件: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教人[201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科文卫体(教育)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工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提高高校师德水平,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制定并实施《规范》,对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建设,引导广大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自身修养,弘扬高尚师德,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对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全面加强学校德育体系建设,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也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
长期以来,广大高校教师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默默耕耘、无私奉献,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优秀教师和先进模范人物,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新时期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体现了教师职业的崇高和伟大,赢得了全社会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
但也应该看到,在市场经济和开放的条件下,高校师德建设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教书育人意识淡薄,缺乏爱心;有的学风浮躁,治学不够严谨,急功近利;有的要求不严,言行不够规范,不能为人师表;个别教师甚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严重损害人民教师的职业声誉。
这些问题的存在,虽不是主流,但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规范》是推动高校师德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把学习贯彻《规范》作为加强高校师德建设的首要任务,与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讲话精神结合起来,与深入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自律与他律并重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教师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
一要认真抓好《规范》学习宣传。
各地各校要组织宣讲会、讨论会、座谈会等形式多样的学习活动,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规范》的热潮。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规范》精神,努力营造重德养德的浓厚氛围。
通过学习宣传活动,帮助广大教师全面理解《规范》的基本内容,准确把握《规范》倡导性要求和禁行性规定,使师德规范成为广大教师普遍认同和自觉践行的行为准则。
二要全面落实师德规范要求。
各地各校要根据《规范》要求抓紧制订或修订本地本校的师德规范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教育教学规范、学术研究规范、校外兼职兼薪规范等配套政策措施,将师德规范要求落实到教师日常管理之中。
要大力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环境,将教师权益保障与责任义务要求相结合,科学引导和规范教师言行。
三要切实加强师德教育。
各地各校要将学习师德规范纳入教师培训计划,作为新教师岗前培训和教师在职培训的重要内容。
积极探索典型宣传和警示教育相结合的有效形式,全面加强和改进师德教育。
通过定期开展评选教书育人楷模和师德标兵等活动,大力宣传和表彰奖励优秀教师,激励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树立高校教师良好职业形象。
四要改进和完善师德考核。
各地各校要将师德纳入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师绩效评价、聘任(聘用)和评优奖励的首要标准,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
完善师德考核办法,将《规范》作为师德考核的基本要求,结合教学科研日常管理和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全面评价师德表现。
建立健全师德考核档案。
对师德表现突出的,要予以重点培养、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要及时劝诫、督促整改;对师德表现失范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要加强师德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校要紧密结合实际,制订本地本校贯彻实施《规范》的工作方案,提出落实的具体措施,精心实施,扎实推进,务求实效。
要以实施《规范》为契机,及时总结交流好经验好做法,加快推进师德建设的改革创新。
要紧密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高校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广大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把师德建设工作引向深入。
各地各高校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规范》情况要及时报送教育部和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
附件: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一、爱国守法。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二、敬业爱生。
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
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终身学习,刻苦钻研。
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
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三、教书育人。
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
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
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
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
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四、严谨治学。
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
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
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
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
诚实守信,力戒浮躁。
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五、服务社会。
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
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
热心公益,服务大众。
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
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六、为人师表。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
淡泊名利,志存高远。
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
言行雅正,举止文明。
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
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