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31日教发厅[2004]2号)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一、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办学许可证为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
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
四、办学许可证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做好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工作。
五、此次启用的办学许可证正式启用前,原已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招生管理的通知-闽教基[2014]45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招生管理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入学招生管理的通知(闽教基〔2014〕45号)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小学:近年来,在全省上下共同努力下,各地中小学入学招生管理总体规范有序,但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招生政策不落实、招生管理不严格和招生违规现象,个别学校甚至出现招生腐败行为。
为认真实施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落实中央第九巡视组对教育问题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合理划定学校招生范围1.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义务教育划片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小学招生片区要根据适龄人口数量、学校分布、办学容量、交通状况等因素划定,确定每一所小学招生范围。
由于城区改造发展等因素,学校容量明显不适应招生服务范围的,应适时调整。
小升初实行“单校对口”或“多校对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每一所初中校合理划定对口小学(单校对口),各地老城区暂时难以实行单校划片的,要按照初中新生招生数和小学毕业生基本相当的原则,为多所初中划定同一招生范围(多校对口),并采取自主报名与随机派位相结合方式招生。
2.各地调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片区时,必须启动教育重大决策程序,充分征求社会群众意见,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工作预案,做好社会宣传,并报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维护社会稳定。
学校招生片区确定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和教育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并在学校门口张贴公布。
县(市、区)调整属地内省市属学校招生范围时,要充分论证,加强沟通,按学校隶属关系,征求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意见一致后方可实施。
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8•【字号】闽价[2006]费154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各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属民办高校: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我省各类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学校和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校园校舍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泉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泉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民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物价局2013年11月8日抄送: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泉州市政府办公室。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2013年11月8日印发泉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引导和规范管理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单独或联合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专修学院、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除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是从事非营利性教育类的社会组织,属于公益性事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坚持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宗旨,有明确的近期与长远办学目标和规划。
第四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满足人民群众多元的教育需求。
第五条设置民办培训机构应根据各县(市、区)的人口、教育资源、教育需求的需要,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榕教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教规〔2023〕4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市属民办学校: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福州市教育局2023年12月11日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落实党中央、省、市教育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福州市民办中小学校达标评星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提、评建结合的基本方针,提高民办中小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推进民办中小学校内涵化、特色化发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客观、科学为基础,以年度检查结论、审计结果、日常检查结果等为评定依据,严密组织实施,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取得实效。
三、目标任务本市内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各类民办中小学校均参加达标评星活动,自2023年12月起实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首次评定。
重点围绕民办中小学校管理机构设置、办学行为、教师队伍、财务管理、学校设施、安全管理等方面,学先进、找差距、抓整改、促提升。
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创建一批学生喜欢、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星级学校”,探索建立一套管理科学、公平公正的激励性评价模式和体系,构建团结向上、协调发展的和谐校园,着力打造一批星级品牌民办中小学校,彰显福州民办教育成果。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发[2014]35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与企业合作办学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发〔2014〕35号)近年来,我省高校与企业合作办学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在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汇聚办学资源,增强服务能力,拓宽人才培养途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高校与企业联合培养人才过程中,也存在办学管理不规范、责任主体没有落到实处、办学质量整体不高等情况,个别学校甚至违背校企合作办学初衷,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影响学校声誉,这些问题急需加以解决。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高等教育治理方式推动高等学校内涵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229号)有关规范办学行为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校企合作办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校企合作办学的目标任务。
高校开展校企合作办学要立足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高校要充分利用企业优质资源,改善实践教学条件,提升教师队伍水平,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也要充分发挥高校自身优势,为企业开展员工培训和订单式人才培养,为企业产品升级、技术创新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实现校企合作的互利共赢。
高校不得以创收(营利)为目的开展校企合作办学。
二、进一步明确校企合作办学的工作重点。
高校开展校企合作办学要以实践能力培养和科技创新为重点,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需求,选择在相应产业领域具有良好资质的企业开展校企合作。
要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合作企业的资源优势,确定合作办学的具体学科专业和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具体环节。
不得在合作企业生产经营主业之外的领域开展合作办学。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0•【字号】闽政办[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意见(福建省教育厅二○一○年一月)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范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对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素质教育是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主题,其重点是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服务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规范办学行为,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必然要求,是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各地根据国家和省里的部署和要求,在规范办学行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总体上看,目前一些地方的中小学管理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片面追求升学率、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对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必须高度重视,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社会主义建设合格人才的战略高度,本着对事业负责、对未来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治理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为突破口,建立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教学秩序,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基础教育的重要工作,摆上突出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福州市民办全日制学校条例
福州市民办全日制学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9.29•【字号】•【施行日期】1995.09.2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民办全日制学校条例(1995年9月6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发展教育事业,鼓励和规范民办全日制学校办学活动,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境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自筹办学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全日制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简称民办学校)。
举办全日制大中专民办学校和境外组织、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学,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民办学校应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第四条民办学校自依法批准之日起,具有事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民办学校依法享有确定办学规模、办学形式、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聘任教师、职工、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设立民办学校,必须具备《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必须有独立的办学人员、资金和场所。
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必须具有与办学类别、办学规模和学校教学要求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民办学校教学场所,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教学标准;租赁校舍的,其租赁关系应当稳定、可靠,租赁时间不低于学制年限。
本条例颁行前举办的民办学校未达到以上要求的,应在一定期限内达到。
具体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第六条设立办学校,举办者必须先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筹办,并提供有关办学条件的证明、资料;经批准筹办并完成筹办工作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给办学许可证。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榕教民[2014]1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4.01.21【实施日期】2014.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教民〔2014〕1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民办学校:现将《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福州市教育局2014年1月21日附件:2014年福州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意见2014年我市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的领导下,紧扣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主题,规范办学行为,落实扶持鼓励政策,着力探索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办法,推动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再上新台阶。
一、鼓励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落实法人财产权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全国民办教育改革的有关精神,探索建立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体系。
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政策支持力度,让改革红利惠及民办学校。
1.发挥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的调节标杆作用,鼓励民办中小学按照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验收条件投入基本建设和硬件设施设备,2014年力争实现班班有多媒体,通过网络平台共享优质教育资源;重点扶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探索扶持民办学校办学特色项目活动,促进民办学校个性化发展。
2.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
督促民办学校举办者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并将出资资产及时足额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
根据《教育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教发[2012]10号),积极配合协调相关部门探索制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开展营利性民办学校。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4.09.29•【字号】•【施行日期】2004.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民办高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附后)精神,现就做好我省有关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发放工作通知如下:一、根据教育部规定,此次发放新证,数量按照2003年教育事业年报的统计数为基数,在此数量上另加10%为机动数。
发放新证前,请各市、县(区)教育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的办学标准,按照有关审批管理民办教育权限的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进行全面评估检查。
评估检查内容包括:1、办学许可证内容与学校章程内容是否相符;2、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在章程中注明要获取合理回报,合理回报的比例和来源是否符合规定;3、是否具有必备的符合办学规模要求和安全要求的办学条件;4、教学组织管理和教育质量保障措施是否到位;5、安全防患机制是否健全;6、资产、财务管理是否规范。
二、民办学校领取新证时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办学许可证原件(正、副本);2、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复印件;3、学校章程;4、年度财务报告;5、学校工作总结报告。
三、民办高校发放新证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
各民办高职院校发放新证工作于2005年元月进行。
院校应将发放新证所应准备的学校章程、年度财务报告、学校工作总结报告,交由设区市教育局审核盖章后方可提交。
四、各市、县(区)教育局应高度重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发放工作,对达不到《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要求的民办学校,应促其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办学的民办学校,应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闽教发[2008]114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正文:----------------------------------------------------------------------------------------------------------------------------------------------------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规范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的意见(闽教发〔2008〕114号)各高校、各设区市教育局:新学年开学以来,我省高校总体保持了稳定的局面。
但仍存在个别民办学校违规招生,少数普通高校举办或与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自学考试助学辅导班等管理不到位、办学条件差、部分学生及家长反映强烈等情况。
为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维护高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现就切实规范高校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一、高校要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与省委、省政府关于高等教育发展决策部署的自觉性,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办学质量上。
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高校各类招生的统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坚决维护高校的和谐与稳定,确保高等教育事业稳步、和谐、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坚持和强化以条件定发展原则,坚持高等学校办学规模与办学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情况相挂钩。
高等学校要依据办学条件统筹确定各种形式教育发展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确保为各种形式教育招收的学生提供必备的教育教学和生活条件。
高等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将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力直接委托或变相委托给中介机构和个人。
对于经批准的与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合作人才培养的,高校应承担起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职责,落实合作方的责任,确保为学生提供必备的安全稳定的办学条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加强对所举办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的统筹管理。
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若干规定
第三条 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民办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第十五条 公办学校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获得的合理回报,属于国有资产收益,应当进入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缴纳土地、建设等有关规费方面,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民办学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各类合格人才。
第四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市民办教育工作。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民办教育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
福州市全日制民办教育若干规定
(2006年2月28日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6年4月20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可以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福建培训机构最新通知文件
福建培训机构最新通知文件尊敬的各位培训机构负责人、教师和学员们:大家好!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的要求,我们特发布此通知,以便更好地推动培训机构的发展和提高教学质量。
一、关于办学资质为了保证培训机构的合法运营,我们要求各机构在办学资质方面做到以下几点: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法规,确保办学合规;2.确保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学资质和专业知识,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3.加强对学员的管理,确保学员参与培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关于课程设置为了满足学员的需求和培养人才的要求,我们要求各机构在课程设置方面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学科特点和学员需求,合理设计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2.注重培养学员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鼓励学员参与实践活动和科研项目;3.关注综合素质的培养,提供多样化的课外活动和培训课程,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
三、关于教学质量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满足学员的学习需求,我们要求各机构注意以下几点:1.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2.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估体系,定期对教师和学员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3.关注学员的学习情况,提供个性化的辅导和指导,帮助学员充分发展潜力。
四、关于学员权益保护为了保护学员的合法权益,我们要求各机构做到以下几点:1.明确培训目标和课程收费标准,确保学员知情权和选择权;2.严禁强制性消费和虚假宣传,保证学员的合法权益;3.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处理学员的投诉和意见,保障学员的权益。
各位培训机构负责人、教师和学员们,希望大家能认真遵守以上要求,积极探索创新,提高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
只有不断改进和创新,我们才能为学员提供更优质的教育资源和培训服务,为社会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最后,祝愿各位在教学工作中取得更好的成绩,培训机构能够蓬勃发展。
谢谢大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5•【字号】闽政办[2001]235号•【施行日期】2001.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1]2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计委、财政厅、人事厅、公安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神州中心支行等11个部门联合制订的《福建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福建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的若干意见(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神州中心支行二00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为了鼓励和支持我省社会力量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它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维护民办学校合法权益,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学校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民办学校。
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满足社会的教育需求,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增加教育投入的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积极探索,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领域监管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领域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闽教法〔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领域监管工作的通知闽教法〔2021〕23号厅机关各处室,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装备与基建中心:近年来,我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推广“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取得明显成效,但也存在思想重视不够、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提升全厅依法监管工作水平,推进教育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领域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要主动增强对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放管服”改革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把“放”和“管”统一起来,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权责清单等,全面梳理本处室(单位)的监管职责,切实履行好、发挥好监管职能,以更好的“管”保障更大的“放”和更优的“服”,积极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要积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全面深化改革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的内在要求。
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要按照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见附件),扎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
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在实际监管工作中,认为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中有关“随机抽查不仅要在市场监管领域推广,也要在各部门的检查工作中广泛运用”要求的,要主动提出增加“双随机一公开”事项的申请,我厅将进行动态调整。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教民[2012]35号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教民[2012]35号)各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专题会议和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配合全市开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八闽出击”专项行动,市教育局专门制定《福州市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机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教育局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福州市清理整顿无证办学机构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关于印发福州市贯彻落实福建省2012年“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八闽出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查无证照联【2012】4号),切实加强无证办学清理整顿工作力度,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维护民办教育市场秩序,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对无证办学的办学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清理整顿无证办学问责机制,对疏于管理、视无证办学存在而不采取措施进行清理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清理范围全市范围内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而擅自开展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考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
四、整顿内容对非法办学机构办学场地、教学设施、消防及交通安全、食品卫生等方面进行彻底清查,取缔无《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
五、实施步骤(一)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6月15日至6月30日)各县(市)区教育局提请各县(市)区政府,协调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无证办学单位进行摸底,并将摸底情况(无证办学机构举办者、办学地点和上课时间等)于2012年7月1日前报各县(市)区政府。
福州市教育局便民服务事项清单
福州市教育局便民服务事项清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
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十日19承诺件22.民办高中学校设立三个月27承诺件33.民办高中学校变更三个月27承诺件新增入驻44.民办高中学校终止无6承诺件新增入驻5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含4个子项)1.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筹设行政许可1.《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职业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职业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第二条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依据国家和省级教育部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其设立、变更终止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或备案。
4.《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闽政〔2019〕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闽政〔2019〕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行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分类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分类发展(一)建立分类管理制度。
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
(二)推进平稳分类过渡。
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2年12月31日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原则上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特殊情况需要转设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福州市民办学校2011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福州市民办学校2011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榕教民[2012]4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教育局【发布日期】2012.01.30【实施日期】2012.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福州市民办学校2011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榕教民[2012]4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管民办学校:为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引导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促进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升,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市教育局将组织开展民办学校办学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将2011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时间:2012年2月1日—2012年4月31日二、年检对象由福州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换发新版《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含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义务阶段教育各类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三、年检办法及步骤1、各县(市)区教育局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年检工作。
市管民办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助学机构由福州市教育局负责年检。
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民办学校的年检日程作出具体安排,并于2012年4月31日前将附有年检结论的《福州市民办学校2011年度年检登记表》(见附件)上报市教育局。
2、市管民办学校要对照年检的主要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如实写好年检自查报告,填写《福州市民办学校2011年度检查登记表》,接受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附年检书面材料各一份,于2012年2月28日前报市教育局民管办。
市教育局将对年检情况组织抽查。
3、2011学校年检情况将作为核定2012年招生计划及“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年检内容1、师资配备与办学层次是否相符、签订教职工聘用合同以及办理“五险一金”情况;2、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配备保安以及签订合同情况,校园校舍建筑安全和安全工作责任制以及落实情况;3、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落实情况、低收费民办幼儿园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中职校学生享受政府生活补助发放情况;4、落实《福州市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监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报批报备和学生退费、财务报告审计情况;5、招生广告、简章发布备案情况;6、是否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实的办学内容和办学形式办学,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等违规办学行为;7、设有分支机构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支机构应随同总校参加年检。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1.10.10•【字号】闽价[2001]费字430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福建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430号2001年10月10日)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规范我省的社会力量举办各类学校收费的管理,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运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设立、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学管理,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活动。
二、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一)义务教育阶段社会力量举办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其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的管理形式,其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提出,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由物价、财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社会力量举办的小学、初中,其收费项目明确为学费、代办费,有寄宿制的学校可以向入住学生收取住宿费。
学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最高收费标准,根据我省现行经济发展状况和城乡居民的承受能力,最高收费标准暂定为:小学最高收费标准为4000元/生·学年;初中最高收费标准为6000元/生·学年。
代办费标准必须遵循“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的原则。
代办费只能对实际发生该项开支的学生个人收取,必须严格按照代办项目的开支范围,学校其他费用不得在代办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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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布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4.09.29
【实施日期】2004.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民办高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附后)精神,现就做好我省有关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教育部规定,此次发放新证,数量按照2003年教育事业年报的统计数为基数,在此数量上另加10%为机动数。
发放新证前,请各市、县(区)教育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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