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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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引言

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不断提升我国的科技创

新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和科研机构建设,我国政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这些措施,旨在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转移

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创新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我国政府

加大了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此外,政府还鼓励技术转移和产学研结合,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和专利转让服务,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加大财政投入和科研项目支持

财政投入是支持科技研发和创新的重要手段。我国政府逐年增加科研经费投入,加大对科研机构和创新团队的资助力度。政府还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前沿科技研究和重大科研项目。此外,政府还鼓励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提供税收和财务支持政策,激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三、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

科技人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竞争力。为了培养和吸引更多的科技人才,我国政

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政府加大了高校科研人员和研究生的培养力度,完善了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提高了科研人员的待遇和福利。此外,政府还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提供一系列政策和优惠条件,吸引更多的人才回国发展。

四、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和创新生态系统

科技创新需要具备良好的创新环境和创新生态系统。为了建立这样的环境,我

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政府加大了对科研机构的支持力度,支持建设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平台和科技园区。政府还优化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鼓励和支持创新创业和科技企业发展。

2018年国家重点扶持十大项目

2018年国家重点扶持十大项目

2018年国家重点扶持十大项目

作者:

来源:《中国新农村月刊》2018年第03期

导读:为了让自己投资项目风险最低,享受到最好的补贴优惠,国家扶持项目是一个重要的保证,那么国家扶持项目有哪些?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扶持项目主要涉及哪些领域的,我们在这里将对国家“十二五”规划作重要分析。

2018年国家重点扶持十大项目

1.着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致包括七个方面:

新能源一突出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新材料一形成新材料与智能绿色制造体系

生命科学—10年实现优良品种的显著改良

生物医药一力争在干细胞研究领域取得领先地位

信息网络一突破传感网、物联网关键技术

空间海洋开发一加强海岸带可持续发展研究

地质勘探一提高资源勘探开采水平和效益

2.各部门要求:

国家发改委: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集成电路、平板显示、新支线飞机、核电等重大专项建设。研究制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总体思路和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围绕生物医药、生物育种、软件和信息服务等新兴领域,启动一批研发、产业化和市场推广重大专项工程。加大用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力度,加大研发和政府投资,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财政部: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加快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大力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公益性科研机构等的科研能力和条件建设。

科技部: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依托重大专项,加强基础研究,拓展市场空间,完善政策保障,促进创新驱动与产业发展结合,把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信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成经济社会发展主导力量。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

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3.16

•【字号】呼政字〔2018〕50号

•【施行日期】2018.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

细则》的通知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呼伦贝尔市各单位:

现将《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16日

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呼政发〈2016〉161号),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强市战略,特制定《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申报时间

所有申报主体申报事项的时间需在《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意见》印发后,即2017年1月1日之后。

二、申报主体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组织、团队和个人。

三、工作流程

(一)申报:市科技局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

(三)会商:市科技局将各单位、组织、团队及个人申报的奖补事项及金额进行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会商。

(四)审批:市科技局将会商确认的奖补名单及金额统一报送市政府研究批准。

(五)公示: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市科技局将奖补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奖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报请市政府拨付奖补资金。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

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1.15

•【字号】长府办发〔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5日《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

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

第三章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

第四章打造多元化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

第五章构建综合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第六章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七章推动形成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局面

第八章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中的关键作用

第九章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2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本市注册和建设的法人企业、项目、园区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申请的资金和项目实行网上申报,部门受理,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适时兑现。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3.20

•【字号】大经信发〔2018〕67号

•【施行日期】2018.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印发《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经信发〔2018〕67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大委发〔2018〕31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要求,支持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创新发展,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2018年3月20日大连市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全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的意见》(大委发〔2017〕31号)、市政府《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大政发〔2017〕52号)。支持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创新发展,带动我市重点行业延长产业链,扩大产业规模,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市政府决定设立新建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为规范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支持科

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7.19

•【字号】张政办发﹝2018﹞7号

•【施行日期】2018.07.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已经张家口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9日

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创新张家口建设,特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创新主体

1.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定期备案的方式,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库。对入库企业在知识产权、自主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开展精准服务,促使其尽快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对首次通过省级认定、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

2.鼓励引进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科技招商力度,引进京津高科技企业落户。对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直接认定,通过国家备案后,补助30万元。

3.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不同阶段需求,进行梯度培育、差异扶持,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1万元,通过复审的补助1万元。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8.07.18

•【文号】国发〔2018〕25号

•【施行日期】2018.07.18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激励科研人员敬业报国、潜心研究、攻坚克难,大力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多出高水平成果,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更大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

(一)简化科研项目申报和过程管理。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优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合理确定项目数量。加快完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2018年底前要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全部纳入。逐步实行国家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并将指南提前在网上公示,加强项目查重、避

免重复申报,增加科研人员申报准备时间;精简科研项目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引言

科技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为了提高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激发创新活力、优化创新环境、加强人才培养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如何促进科技创新。

1. 激发创新活力

1.1 加强基础研究

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对于培养创新人才和推动前沿科学领域的突破至关重要。政府应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提供更多经费支持,并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机制,鼓励高风险、高回报的研究项目。

1.2 支持大众参与创新

鼓励广大市民参与科技创新可以激发社会的创造力和智慧。政府可以设立专项基金,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科普教育和公众参与型科研项目,提供资源和平台,促进创新理念的传播和交流。

1.3 建立创新生态系统

构建完善的创新生态系统对于科技创新的发展至关重要。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简化审批程序,降低创新成本,提供税收优惠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吸引更多企业和个人参与科技创新。

2. 优化创新环境

2.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保障。政府应加大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加强司法保护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维护科技成果的合法权益。

2.2 改革评价体系

当前科技评价体系过于注重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等指标,忽视了原始创新和应用价值。需要改革评价体系,加强对原始创新、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的支持与评估,鼓励真正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2.3 加强国际合作交流

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可以促进科技创新的跨国融合和资源共享。政府应鼓励科研机构与国外优秀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支持人才互访和项目合作,提供国际化的创新平台,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创新。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加快推进科

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2.06

•【字号】新政办〔2018〕40号

•【施行日期】2018.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乐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长寿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新乐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新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新乐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依据《石家庄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石政办发〔2017〕54号)文件精神,围绕创新型城市建设的目标任务,聚焦重点,补齐短板,进一步调动全社会抓科技、谋创新的积极性,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1.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自2018年起,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重新认定

的,给予5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的优惠政策,充分调动企业申报和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新乐市税务局、开发区管委会)

2.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培育服务力度,引导创新资源和创新服务向入库的后备企业集聚,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长性高的创新型企业。(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 号)和《关于促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11 号)精神,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打造高水平“创新之区”,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进创新资源集聚

1.加快高水平科研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双一流高校、科研院所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在上虞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根据建设进度和绩效评估情况,给予经费支持;引进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不少于50万元奖励。

2.支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鼓励龙头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力量,建立专业领域技术创新联合体,对以企业为主体申报列入省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对象的,每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资金扶持,连续扶持3年。对在绍兴市级考核评价优秀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资源安排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并给予每家综合体不少于50万元奖励。已建成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内对引进具有一定资质的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三年内按照不高

于其实际服务收入的5%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每个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每年奖励不高于100万元。

3.推动科技创业服务。安排曹娥江科创走廊建设专项资金和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贷款贴息。对入驻科创中心的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经年度考核后给予考核优良的机构第二年房租减免,每家机构每年减免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科技部、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

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4.19

•【文号】国科发资〔2018〕19号

•【施行日期】2018.04.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科技部国资委印发

《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资〔201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推进会议要求,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科技部会同国资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国资委参照执行本意见,加强研究,相互配合,共同施策,积极推进地方国有企业创新发展。

科技部国资委

2018年4月19日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中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践行创新发展新理念、实施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部署的骨干力量和国家队。推动中央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走创新发展道路,是实现科技创新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必然要求。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推进会议要求,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2018年浙江省政策汇编

2018年浙江省政策汇编

第三部分 科技创新政策
1、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8〕 32号) 2、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 〔2018〕32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推动企业上云实施指南(2018-2020年)》的通知 (工信部信软〔2018〕135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 〔2018〕43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1号) 6、浙江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企业上云” 三年行动 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浙信发〔2018〕1号) 7、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浙财科教〔2018〕1号) 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 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23号) 9、关于印发《杭州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杭科合 〔2018〕171号) 1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64号)
第四部分 财税支持政策
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 〔2018〕59号) 11、关于印发《杭州市“浙江制造”品牌建设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质 质﹝2018﹞144号) 12、关于印发《杭州市中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杭科计﹝2018﹞104号)(杭财教会﹝2018﹞101号) 13、关于印发《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 企〔2018〕37号) 14、关于印发《杭州市发展与改革专项(产业发展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财企〔2018〕41号) 15、杭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财政科研项目 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6、关于印发《嘉兴市技术市场交易项目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17、关于印发《嘉兴市科技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嘉科综〔2018〕 47号)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兰州市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通知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兰州市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通知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兰州市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18.03.01

•【字号】兰科字[2018]20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兰州市人才创新

创业项目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在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有关单位:2018年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和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组织工作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揽,以市委、市政府对科技创新工作的新要求为指引,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兰州市“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兰州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点聚焦重大科技计划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科技金融突破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等工作。通过年度科技计划的实施,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基础、关键和引领作用,提升科技创新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助推兰州创新发展。

一、指导思想

为提高项目的组织效率,统一开展2018年兰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和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的征集、初审、实地考察、评审等工作。项目的组织过程中,一是要准确把握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导向,紧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在重点领域加强技术创新,攻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引进和培育一批急需紧缺人才(团队);二是要准确把握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把科技创新、人才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围绕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壮大骨干企业、深化智力引进、解决民生难题,加强和改善科技供给;三是要准确把握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的改革重点,以项目为引导,努力在创新资源配置、创新绩效评价、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培养等环节取得突破。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高规〔2018〕2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甘科高规〔2018〕2号

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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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科高规〔2018〕2号

各市(州)科技局:

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关于<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函》(甘府法函字〔2018〕4号)要求,现将修改后的《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18年3月14日

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全省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广“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试点经验,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甘发〔2015〕11号),参照《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甘肃省科技创新型企业,是指注册在甘肃省内,符合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稳定的创新研发投入、研发人员及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效益明显,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国务院关于印发积极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积极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积极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

学工程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8.03.14

•【文号】国发〔2018〕5号

•【施行日期】2018.03.14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积极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积极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8年3月14日积极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方案积极提出并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以下简称大科学计划)是人类开拓知识前沿、探索未知世界和解决重大全球性问题的重要手段,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和科技创新

竞争力的重要体现。牵头组织大科学计划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标志,对于我国增强科技创新实力、提升国际话语权具有积极深远意义。

(一)牵头组织大科学计划是解决全球关键科学问题的有力工具。大科学计划以实现重大科学问题的原创性突破为目标,是基础研究在科学前沿领域的全方位拓展,对于推动世界科技创新与进步、应对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牵头组织大科学计划有利于发挥我国主导作用,为解决世界性重大科学难题贡献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发出中国声音,提供全球公共产品,为世界文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中“新获批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资金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中“新获批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资金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中“新获批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资

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9.06.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

正文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中“新获批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资金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山西省转型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各有关单位: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规定,现就落实2018年新获批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政策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2018年新获批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奖励标准

新获批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新获批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资金申请表》

四、申报程序

1.符合奖励条件的高新区管委会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

盖单位公章,报送至主管部门。

2.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明确推荐意见,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至省科技厅成果处701室。

五、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2019年6月24日

请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材料。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吕刚

联系电话:************

附件:新获批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奖励资金申请表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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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项目

申报须知

一、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

(一)申请对象

在我省注册的2017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经省科技厅认定具有法人资质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补助内容

对2017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于2017年购置或自制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生产性设备、已申报省直其它部门研发设备政策补助的不得申报享受此政策。

(三)申请材料

1、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申请表

2、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或自制)清单表

3、申请单位证明材料。

一是2017年企业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证明材料(须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17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报表附注)二是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申请补助的,须提供孵化器出具的在孵化企业证明材料。

三是新型研发机构申请补助的,须提供省科技厅批复及独立法人资质证明材料。

4、研发仪器设备证明材料。

单价10万元(含10万元,不含税价)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的购置合同、购置发票复印件及对应的企业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

企业自制研发设备的,除在企业仪器设备购置(或自制)清单表上填写自制成套仪器设备信息外、还需要填写企业自制仪器设备零部件购置清单,并附2017年相关零部件购置发票复印件和对应的企业记账凭证、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零部件购置成本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给予补助。

购置合同所列的研发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与发票、记账凭证以及附件清单上所列的必须一致,且清晰真实有效。购置进口研发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文翻译说明、报关资料及按购买日汇率换算额。

5、研发仪器设备相关附件材料。

申报补助的研发仪器设备已应用或准备应用的研发项目的相关立项文件、合同(任务书)、经费预算、研发项目所需仪器设备清单及仪器设备的用途等,并提供申请补助的研发仪器设备现场使用照片。如果是自制研发设备,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自制仪器设备的立项论证报告(含零部件清单及用途)。

6、申报单位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还需提供2017年度通过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报送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两张表。

(四)有关说明

1、市或县资金需是落实本条款的补助,已到账或有市(县)资金承诺,书面证明材料齐全清晰。

2、联系处室及电话:省科技厅高新处司大杰62653528 附表

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补助申请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表

企业仪器设备购置(或自制)清单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注:自制仪器设备请在此表中填写自制成套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金额填写成本价,并填写企业自制仪器设备零部件购置清单(附表2.1.3)。购买年月以发票日期为准。

附表

企业自制仪器设备零部件购置清单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注:表中序号同附表2.1.2自制成套仪器设备信息序号一致。购买年月以发票日期为准

二、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一)申请对象

在我省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取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逾期没有结题验收的单位不予支持。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不超过57周岁(1961年1月1日后出生);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申请单位职工,如项目负责人非申请单位职工,需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在项目申请单位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

(二)补助内容

1、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需符合省科技重大专项指南(见附件3)。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含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骨干企业申报项目;优先支持各市确定的首位产业项目;优先支持围绕高校优势学科凝练的项目;优先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

2、突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要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内容,有具体的产业化目标以及将取得的经济、社会、人才和科技创新成果。项目成果转化产业化目标将作为立项的重要依据。

3、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高校、研究院所与我省企业联合申报项目,高校、研究院所牵头申请的项目必须按政策要求落实自筹资金。产学研联合申请的项目需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分工、知识产权归属等。

4、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省按照100万元/项、150万元/项、200万元/项三个档次给予支持。

5、项目实施期为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主持人要认真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科计〔2016〕19号)、《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2152号)要求,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申报书、绩效目标和分年度经费预算。项目批准立项后,技术和经济指标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经费总额原则上不予变动。

(三)申报材料和程序

1、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申报书、企业相关资质证明、近三年科技研发活动及成果、经审计的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证明附件材料,单位成立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算。单位法定代表人需签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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