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岩与张良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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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选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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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第1辑)

刑事

1.孟宪忠等人走私伪造的货币案

2.邹景恒、寇振卿假冒商标制造和推销劣质药品投机倒把案

3.尹强非法出版发行《世界怪异集锦》进行投机倒把案

4.李领东用爆炸的方法故意杀人案

5.张立东等人盗窃、抢劫、故意杀人案

6.廉海央、李建平等人绑架人质勒索他人财物案

7.李中提、王善堂偷盗幼儿未遂案

8.蒲为民夜闯民宅准备抢劫案

9.王文林、黄佐平犯盗窃罪减轻处罚宣告缓刑案

10.李干文乘货主不备抢夺承运的货物案

11.李卫业等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案

12.邱来成用诈骗来的摩托车骗取香烟案

13.姜万里利用分管建行联行密押业务之便贪污案

14.熊聪从事技术、劳务服务取得报酬被宣告无罪案

15.吴文恩反攻倒算扰乱社会秩序案

16.王复生犯包庇罪超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案

17.张祖桓、毛张明盗掘古墓葬案

民事

18.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诉吕世铎、刘桂荣腾退1房屋纠纷案

19.何宪文诉王庚纪、王素英房屋买卖纠纷案

20.朱顺妹诉许振清挂失银行存单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案

21.赵瑞庭诉可保顺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纠纷案

22.陈启刚诉万源县城市信用社不给退汇造成其经济损失赔偿纠纷案

23.李喜平诉梅河口市种子公司居间合同劳务报酬纠纷案

24.郑晓轩诉王利军帮助调试电视机时摔坏电视机损害赔偿纠纷案

25.王志英诉蒙小骏不按要求使用除草剂造成其种植的农作物损失赔偿纠纷案

26.苏巧清诉田友平借用其居民身份证认购的股票认购权纠纷案

27.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已故女儿名誉权纠纷案

28.李谷一诉南阳《声屏周报》社、汤生午报道文章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周军与刘生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周军与刘生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周军与刘生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27

【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57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伟王素芳李琳

【审理法官】张伟王素芳李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周军;刘生林

【当事人】周军刘生林

【当事人-个人】周军刘生林

【代理律师/律所】夏冬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夏冬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夏冬华

【代理律所】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军

【被告】刘生林

【本院观点】周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周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2154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周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9元,由一审法院退还周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9:02:36

2024年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政治学考前冲刺试卷A卷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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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共40题)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法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刘某申请回避理由成立

B.乔某作为人民陪审员,其是否应当回避审判长有权决定

C.对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刘某可以提出上诉

D.发回重审后,应当由组成新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且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不得有人民陪审员

【答案】 A

2、甲超市与乙公司存在长期的进货关系,丙公司以其办公用房在300万元的额度范围内为甲超市在未来5个月内连续发生的货款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两个月后,乙公司将其中一笔30万元的货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甲公司。就以上事实,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A.若抵押权设定前,甲超市另欠乙公司50万元债权,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之纳入抵押担保的范围

B.30万元债权转让有效,丁公司有权主张抵押权

C.若30万元债权转让未通知甲公司,丁公司将因此而无权主张抵押权

D.在本题所述的5个月内,丙公司不得转让其办公用房

【答案】 B

3、郑飞诉万雷侵权纠纷一案,虽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同意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回复)开庭时被告万雷

最高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公报案例

最高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公报案例

最高院“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案例

时间:2008-09-20 21:28:43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最高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最新公报案例

【案例标题】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终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

【终审日期】2006.06.02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冯小光

代理审判员贾劲松

代理审判员辛正郁

书记员宋歌

【重要观点摘录】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系自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畜产进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北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玉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波,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海市威豪房地产开发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刁江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崇文,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小顺,北京市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车位纠纷案例四则

车位纠纷案例四则
关于系争汽车升降梯,其系实现规划批准的裙房屋顶停车功能的 必要配套设施,业主通过该汽车升降梯方能将车辆停放至屋顶停车 场。就自身属性而言,该汽车升降梯是全体业主实现屋顶停车不可缺 少的共享条件,不应设定为专有,应属法律规定的公用设施。同时, 如前所述,屋顶停车场应属全体业主共有,则系争汽车升降梯无论从 其功能还是管理角度而言,权利归属应与前者相一致。
再次,根据建筑规划设计要求,在系争裙房屋顶设置停车场是为 了满足小区全体业主停车的需要,从建筑结构上看,涉案两幢商住楼 之间由裙房相连,三幢楼形成一个呈“凹”字形的整体建筑,建筑而
积亦是作为一体进行分摊,故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在无相反证据以 及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系争屋顶停车场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其次,国宏公司自述裙房屋顶停车场发生权属纠纷前,系由全体 业主使用,并通过物业服务单位统一管理,其自身收益仅通过免交停 车管理费来实现。国宏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系争屋顶停车场及 汽车升降梯使用期间,其曾持续地投入资金进行全而管理维护,并从 中直接获取收益,其行为亦不符合对系争屋顶停车场享有所有权的法 律特征。
被告:上海国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公司)
被告:上海宝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
金瓯万国大厦系国宏公司开发建设之商住房屋。根据建筑规划设 计要求,并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审核同意,国宏公司在该小 区四楼裙房屋顶设置屋顶停车场(通过划线确定车位)并安装了两台

车位购买合同纠纷案件

车位购买合同纠纷案件

车位购买合同纠纷案件

车位购买合同纠纷案件

甲方:(购车位人的基本信息)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乙方:(出售车位人的基本信息)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双方确认,甲方愿意购买乙方所拥有的车位,乙方同意将车位出售给甲方,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车位信息1. 乙方拥有的车位编号为(填写车位编号)。

2. 该车位所在的地址为(填写车位地址)。

3. 车位的面积为(填写车位面积)。

二、车位价格1. 甲方购买该车位的价格为(填写购买车

位的价格,包括税费)。2. 甲方应当在(填写支付周期,如三个月内、半年内等)内全额支付车位购买款项。

三、车位权利1. 甲方拥有该车位的所有权,并有权使用

该车位。2. 甲方使用该车位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

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道德。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车位购买

款项,则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未按期限支

付的,应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为按照车位购买款项的总额每日3‰计算。(2)甲方逾期超过一个月未支付购买款项,则乙方有权解除该车位购买合同,甲方应当承担违约金,并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第一届期:违约金按照车位购买款项的总和的百分之十支付;第二届期:违约金按照车位购买款项的总和的百分之二十支付;第三届期:违约金按照车位购买款项的总和的百分之三十支付;第四届期及以上:违约金按照车位购买款项的总和的百分之五十支付。2. 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

规定交付车位,则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1)乙

方应当按照车位购买款项的总额每日3‰支付违约金;(2)若乙方未能在(填写期限,如七日内)内交付车位,则甲方有权解除该车位购买合同,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为甲方支付的全部款项。

张伟与王晓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伟与王晓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伟与王晓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7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66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楚静解学锋闫慧

【审理法官】楚静解学锋闫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伟;王晓军

【当事人】张伟王晓军

【当事人-个人】张伟王晓军

【代理律师/律所】丁海珍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吴丽鹏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海珍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吴丽鹏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海珍吴丽鹏

【代理律所】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伟

【被告】王晓军

【本院观点】张伟、王晓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伟、王晓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述合同约定,张伟应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完成原有全部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张伟自身原因未如期或无法将与该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王晓军支付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全部户口迁出义务。合同签订后,张伟未按照约定期限迁出全部户口,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张伟一审中未提出违约金标准过高的抗辩,一审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及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张伟上诉主张一审法院确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缺乏依据。张伟在签订合同之时应对如何履行迁出户口的合同义务予以充分考虑,其以国家政策等理由主张非因其自身原因未迁走户口,本院不予采信。故张伟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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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例:

案例1:甲欲杀⼄,从某蛋糕店购买⼀个草莓蛋糕,注⼊毒液到下层部位,送给⼄。⼄刚吃完上层草莓,便呕吐不⽌。查明草莓已发霉,⼄中毒,因⼄是过敏体质,引起过敏休克死亡。甲构成杀⼈既遂?未遂?蛋糕店⽼板是否构成过失致⼈死亡?

案例2:德国案例,甲绑架了⼄(11岁),甲被捕,让告知⼄被藏匿地点,甲拒告知,及⾄第三天,警⽅由于担⼼⼄会饿死,请来医⽣见证,对甲刑讯逼供,致重伤,甲忍受不了,终于说出地点。警⽅寻⾄,发现⼄已死,系甲绑架后随即勒死。警察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还是属于正当防卫,假想防卫?

案例3:某地,甲的妻⼦⼄在医院难产,需紧急剖腹产,但甲拒绝签字,要求继续顺产,此时⼄已昏迷。鉴于⼄和胎⼉有⽣命危险,医⽣在没有甲签字的情形下,⾃⾏实施剖腹产,母⼄平安。但甲控告医⽣的剖腹⾏为是⾮法⾏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医⽣有⽆刑法上的理由辩护?若医⽣听从甲,放任死亡,有⽆罪?

案例4:某地,孕妇甲在乘坐公交车时,忽要⽣了,请求司机停车开门,司机坚持认为未到下⼀站,按规定不能停车开门。由于交通拥堵,⾏驶缓慢,及⾄下⼀站时,甲⽺⽔流失过多,胎⼉窒息,在送往医院途中窒息死亡。司机是否构成犯罪?何罪?其辩护理由是遵守交通规定,没有错。如何看待?

案例5:某地,甲的妻⼦⼄重病,因长期治疗导致家庭困顿。甲⽆奈便使⽤⾃⼰的社保卡为妻⼦买药治病,累计价值⼀万元药品。甲是否构成诈骗罪?⽆罪说的⼀个理由是,所涉社保基⾦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此该如何评价?若有罪,有⽆可辩护的减轻处罚理由?

案例6:圣蛋这天,⼩芳要与狗蛋分⼿,转⾝要离去,狗蛋拿出⼑,谈条件:你若不⾛,我不动⼿,若⾛,就动⼿杀了你!⼩芳看狗蛋⽬露凶光,怕其真动⼿,便⼜扑向怀⾥:⼩样,把⼑收起来。狗蛋便收起⼑。狗蛋构成故意杀⼈罪的:犯意表⽰?预备阶段的中⽌?实⾏阶段的中⽌?还是犯罪预备或未遂?

谭林、张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林、张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谭林、张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19

【案件字号】(2022)兵02民终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石红燕张富强盛云华

【审理法官】石红燕张富强盛云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谭林;张良;易新花

【当事人】谭林张良易新花

【当事人-个人】谭林张良易新花

【代理律师/律所】刘莹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莹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莹

【代理律所】新疆大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谭林

【被告】张良;易新花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良、易新花与谭林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谭林应否承担支付借款及利息的责任。巨聪颖2017年11月14日、11月16日分别取款100000元、8000元只能证明巨聪颖取款的时间、金额,不能证明款项的用途,也不能证明与本案借款及还款的关联性。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合同约定第三人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良、易新花与谭林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谭林应否承担支付借款及利息的责任。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谭林在一审庭审中承认向张良借款,并称已经偿还了借款及利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二审中谭林提交其妻子巨聪颖新疆库尔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门关支行银行流水,其中2017年11月14日、11月16日巨聪颖分别取款100000元、8000元用于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巨聪颖2017年11月14日、11月16日分别取款100000元、8000元只能证明巨聪颖取款的时间、金额,不能证明款项的用途,也不能证明与本案借款及还款的关联性。因此,对谭林主张借款已经偿还完毕的意见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谭林与张良欠条明确约定利息8000元,现张良要求谭林支付2017年至2021年五年的借款利息4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张良以及易新花均确认案涉债权由易新花享有,一审法院判决谭林向易新花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谭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

周彦、郭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彦、郭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彦、郭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9

【案件字号】(2020)豫06民终8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翁煜明王建霞苗国庆

【审理法官】翁煜明王建霞苗国庆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彦;郭静

【当事人】周彦郭静

【当事人-个人】周彦郭静

【代理律师/律所】钱素霞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沈欣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闫和明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钱素霞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沈欣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闫和明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钱素霞沈欣闫和明

【代理律所】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周彦

【被告】郭静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周彦所提出的一审判决违约金超出郭静原审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的上诉理由。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周彦所提出的一审判决违约金超出郭静原审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的上诉理由。本案中,郭静与周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450000元,周彦仅支付郭静购房款182982.93元,欠付购房款267017.07元。该合同同时约定,周彦逾期支付购房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一审判决根据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周彦迟延支付购房款存在违约行为,对郭静起诉之日后的违约金一并解决,并未超出本案合同纠纷的审理范围,有利于双方纠纷的解决,不存在违反不告不理诉讼基本原则问题,案件处理结果公正,程序合法、正当。周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周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51-1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51-1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51-1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第51号]王卫明强奸案

——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第52号]⾼⾦有盗窃案

——外部⼈员与银⾏⼯作⼈员勾结窃取银⾏现⾦的⾏为如何定性

[第53号]龙鹏武、龙雄武诈骗案

——利⽤欺骗⽅法兼并后⼜利⽤职务便利将被兼并单位财物占为已有的⾏为如何定性

[第54号]李伊斯⿇贩卖毒品案

——被告⼈拒不认罪的如何运⽤证据定罪处刑

[第55号]陈超龙挪⽤公款案

——以假贷款合同掩盖挪⽤公款的⾏为如何定罪

[第56号]⾼远⾮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利⽤经济互助会⾮法集资的⾏为如何定性

[第57号]戴恩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

[第58号]阎留普、黄芬故意杀⼈案

——被告⼈同时具备多种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的如何具体量刑

[第59号]庄保⾦抢劫案

——犯罪嫌疑⼈⼀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可否认定为⾃⾸

[第60号]郝景⽂、郝景龙盗窃案

——利⽤计算机盗划银⾏资⾦再到储蓄所取款的⾏为如何定性

[第61号]陈先贵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如何适⽤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62号]刘某犯辩护⼈妨害作证案

——辩护⼈妨害作证罪是否以发⽣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第63号]肖元华贪污、挪⽤公款案

——定额承包者占有或⽀配本⼈上缴定额利润后的营利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

[第64号]陈晓受贿案

——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

[第65号]朱某、卢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适⽤缓刑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

[第66号]姚伟林、刘宗培、庄晓华⾮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

匡维、杨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匡维、杨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匡维、杨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7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5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豪杰刘刚易伟玲

【审理法官】何豪杰刘刚易伟玲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匡维;杨娟;魏专

【当事人】匡维杨娟魏专

【当事人-个人】匡维杨娟魏专

【代理律师/律所】潘新兴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唐晓军湖南群龙律师事务所;潘芸湖南群龙律师事务所;贾倩倩湖南群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潘新兴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唐晓军湖南群龙律师事务所潘芸湖南群龙律师事务所贾倩倩湖南群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潘新兴唐晓军潘芸贾倩倩

【代理律所】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湖南群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匡维

【被告】杨娟;魏专

【本院观点】上诉人匡维与被上诉人杨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已经将案涉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至上诉人匡维名下,已经完成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匡维已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共同共有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第三人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2018年5月25日,魏专向杨娟转账273000元,另支付7000元现金,合计280000元,魏专称从2012年开始就住在涉案房屋中,该房屋的房贷和装修款都是其支付的,上述款项原系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后由于房屋无法过户,双方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杨娟(出租人)杨娟将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才子佳苑6栋703房出租给魏专,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2028年6月25日,租金为2000元/月,上述280000元款项转为租住涉案房屋的租金。杨娟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匡维认为杨娟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租赁关系,双方恶意串通,倒签《房屋租赁合同》。庭审中询问匡维是否对合同上的签字时间申请鉴定,匡维表示不申请鉴定。现第三人魏专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导致匡维在支付全部房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之后无法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故酿至纠纷。诉讼过程中,匡维提出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本案第三人魏专立即搬离涉案房屋。同时,庭审中一审法院向匡维释明是否追加魏专为共同被告,匡维不同意追加。

刍议无效合同的主张及确认

刍议无效合同的主张及确认

大多数 的学者持肯定的观点, 并且认为应当 由人民法 院和仲裁机关行使确认权 , 法院和仲裁机关有权主动 确认合 同无 效。梁慧 星教授 指 出,法 院在 审 理合 同纠 “
效, 任何 人都 可 以主 张无效 , 院也 可 以依 职权 审查 , 法 主动宣 告无效 ” 由于 无效 合 同具有 违 法 性 , 。“ 因此 对 此类合 同应实行 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 : 由 法 院和 仲裁 机 构不 待 当 事 人请 求合 同无效 , 便可 以主 动审查合 同是 否具 有 无效 的因 素 , 发现 合 同属 于 无 如 效合 同 , 应主 动 地确 认 合 同无 效 。正是 从 这个 意 义 便 上说 , 效合 同是 当然 无 效 的。 由于无 效 合 同具 有 违 无 法性, 法院有 权予 以干 预 , 因此法 院在 当事 人不 主张 合 同无效 的情况下 , 以依 职权 进行 审查 。例 如 , 可 一方 当 事 人主 张 违约 , 要 求变 更 、 除合 同 , 或 解 而法 官经 过 审 查 , 为合 同具有违法性应 当被宣 告无效 , 法 院可 以 认 则 不需 当事 人请 求而 主 动宣 告合 同无 效 , 要求 恢 复原 并 状 、 偿 损失 , 赔 而不 必 要求 当事 人 另行 变更 诉讼 请 求 。 因为 主动 审查合 同的效 力 是 法律 赋 予法 官 的权 限 , 也
确认 权 归哪 些机关 没有规定 , 但是 , 当前 的司法 实践 在 中, 多数人仍然认为 , 无效合同的确认 权, 仍然由人 民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案例分析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案例分析

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人防车位买卖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人防车位买卖合

同的有效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解决相关纠纷提供了指导。在此,本文

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其相关法律意义。一、案例背景

甲公司与乙个人签订了一份人防车位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甲公司名

下的人防车位出售给乙个人。合同约定首付款及分期付款时间、金额,并

协商约定了过户手续、交付时间等事项。

二、分析无效事由

1.合同无效原因一:违法行为

根据《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防车位是政府所有的,属于国有财产,不得买卖。因此,双方所签订的人防车位买卖合同涉嫌违反了法律规定,

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的规定,违法的合同

是无效的。所以,乙个人在购买人防车位时,应该负有明确的合法性责任。

2.合同无效原因二:合同瑕疵

虽然人防车位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仍然有可能认定为有效合同。按照《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人防车位买卖合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1)合同借壳行为

借壳行为是指将人防车位买卖合同伪装成其他合同形式的行为。例如,将人防车位买卖合同包装成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本案中,由于合同双

方没有采取借壳行为,故不存在这个无效事由。

(2)合同内容不清晰、不明确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人防车位买卖合同的无效主要原因是违反了法

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三、法律意义与建议

1.重申禁止买卖人防车位的法律规定与政策

《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人防车位属于国有财产,不得买卖。这体

2014年最高法第七批指导性案例

2014年最高法第七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法第七批指导性案例

发布时间:2014-07-05 10:54:07

这次共发布五个指导性案例,刑事案例两个,民事案例三个。两个刑事案例分别涉及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盗窃、诈骗和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构成犯罪的问题;三个民事案例主要涉及企业名称权、反不正当竞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等问题。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旨在明确划分利用网络进行盗窃与诈骗的界限,对于审理网络钓鱼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对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价值和意义。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有利于加强网络环境下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依法制止利用他人的知名度和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对于厘清实践中的困惑和疑问,正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有利于引导船舶自觉遵守正确的航行规则,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有序。

1、指导案例27号

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6月23日发布)关键词

刑事盗窃诈骗利用信息网络

裁判要点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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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岩与张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鲁0103民初5695号

原告:周岩,女,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君,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婷,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良,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宾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本祥,男,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原告周岩与被告张良、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军,被告张良、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本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三方车位买卖合同无效;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张良返还原告车位定金20000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佣金5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9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一份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所有权为被告张良的位于鲁能领秀城L4地块(19区)东区地下车库T107出售给原告,金额总计150000元。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交付给被告张良20000元定金,交付给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5000元,后经原告核实,该买卖合同中车位属于人防车位,所有权不得买卖,故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的合同,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良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在签订车位买卖合同之前,我明确告知了涉案车位的完整真实情况,并出示了有偿获得车位权益的证明——即我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明确声明我将拥有的涉案车位的权益证明让渡,但不对开发商所作的承诺背书。原告提交的音频文件可以证明原告对此知情。原告对此认可并签订了三方合同。原告曾在合同签订并交付定金后,在不同场合表达对价格不满意以及买不如租划算的意思,这才是原告反悔并违约的真实理由。因此,我认为车位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辩称:我只知道被告张良的车位是通过合法途径在开发商处购买的,开发商经备案允许出售。我们审查了第一被告张良与鲁能亘富公司的合同原件,根据车位买卖合同第一条第二款,原告对车位的具体状况已充分了解,自愿购买张良上述车位。原告居住在鲁能领秀城中央公园,同涉案车位在一个小区,涉案车位所属地块的车位均是使用权车位,签订买卖合同前,我方多次带原告实地查看该车位,并到物业核实车位情况,原告称其不知情与事实不符。在买卖合同签订前,被告已经要求卖方张良将其与开发商签订的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原件交原告查看,并签订车位买卖合同时,存留复印件交付原告,且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第四条约定,该车位的使用年限同该地块住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载明的使用年限,买受人对该车位享有使用权,该车位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原告与我方签订了免责声明,也说明我们没有承诺带原告去开发商处更改车位买卖合同。因此,我方不同意退还佣金。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9日,原告与两被告共同签订了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被告张良拥有使用权的鲁能领秀城L4地块(19区)东区地下车库T107的车位出售给原告,金额为150000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向被告张良支付定金20000元,剩余130000元于2016年6月29日前支付。2016年5月29日,原告向被告张良支付了20000元定金,并向第二被告支付了5000元佣金。被告张良向原告出具了收到车位定金的收条;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佣金/服务费收据。庭审中,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免责声明一份,内容为“……经双方协商,同意由双方自行办理业务,由此产生的风险及后果由双方自行承担,与21世纪不动产(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关,同时自动放弃21世纪不动产(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社会所做的关于资金安全、过户迅速等承诺。特此声明。”该免责声明甲方、乙方处张良、周岩分别签字捺

印。2016年6月30日,被告张良将涉案车位出售给案外人于筱青。

庭审中,经本院调查核实,济南市市中区人防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出具“车位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经核实,济南市市中区鲁能领秀城L4地块19区(东区)地下车库T107车位所在位置属战时人防防护区域”。

以上事实,由车位买卖合同、车位使用权买卖合同、车位定金收条、佣金/服务费收据、免责声明、车位情况说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依法订立,才能具有法律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被法律所保护。本案中,涉案车位已被证实为人防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组合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由于涉案车位为人防车位、人防设施,不得进行买卖,因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被告张良应当返还给原告交付的定金20000元,被告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当返还给原告支付的佣金5000元。被告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免责声明”主张抗辩,本院认为,该免责声明明显违背原告接受被告中介服务事宜的事实,且被告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一方面获得了佣金收入,一方面又排除了自身义务,因此,本院对此抗辩意见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防空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周岩与被告张良、被告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2016年5月29日共同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鲁能领秀城L4地块(19区)东区地下车库T107的车位)无效。

二、被告张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岩车位定金20000元。

三、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岩支付的佣金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张良、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张良等与周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鲁01民终89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良,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宾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本祥,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岩,女,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林林,山东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悦,山东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良、济南泽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3民初5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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