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数额确定存在困境及完善建议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提高侵权赔偿的22条建议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赔偿问题是让权利人及其代理人非常头疼的一个问题。
但是,对于提高赔偿额,权利人或代理人也不是完全无能为力的,通过一些小技巧,还是能够有效地提高赔偿额。
今天为大家分享22条小技巧,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据说诉讼索赔技能在业内也是“商业秘密”,在此仅斗胆“无私”奉献一些不全面的诉讼技巧、举证方向及相关建议,当然,遇到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
仿照西点军校的22条军规,下面提供22条建议:(1) 选择更强大的权利基础比如,在有选择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用发明专利去诉讼(当然,并不是绝对的),选择更有知名度的商标去诉讼,选择经济效益更高的权利去诉讼。
(2) 证明被告有实力且“多金”除了注册资金状况、经营状况,也可以翻阅各种报道或公司年报等信息,查找可以证明或间接证明被告实力或赚钱能力的证据。
(3) 证明涉案产品的价值较大包括自己和被告的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销售状况、市场价值等,比如从淘宝上调取涉案产品的销量记录。
(4) 选择高额判赔频率较高的管辖法院不可否认,法院也有“个性”,有的比较保守,有的比较“激进”,关注一下哪些法院经常敢于判决高额赔偿?(5) 避免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客场”作战这里不是要指责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但是,法院对本地的被告企业“下手太狠”,毕竟存在一些可以理解的顾虑。
(6) 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提供财务方面的账簿武汉晶源发明专利案”正是被告拒不提供证据,而承担了严重的后果。
2014年施行的《商标法》已经明确提供了这方面的法律支持。
(7) 申请法院证据保全,虽然这并不容易不过,万一法院接受了你的申请呢,万一被告还野蛮地抗拒证据保全呢,这时被告可能会吃赔偿的亏。
(8) 尽力证明被告侵权的恶意可以通过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重复侵权等来证明,比如,发出侵权警告后仍在持续侵权,签署和解协议后再次侵权;证明被告以侵权为业也是一个好办法。
比如,被告申请注册或使用了大量的傍名牌的商标。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第29卷第1期 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Vol.29No.12009年2月 Journal of Yancheng Teachers University (Humanities &Social Sciences ) Feb.2009[收稿日期]2008-10-22[作者简介]陈 健(1973- ),女,江苏盐城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与涉外经济法研究。
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陈 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盐城224002)【摘 要】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存在定性不清、适用过滥的问题,由于对酌定情节在把握尺度上存在差异,法定赔偿缺乏应有的精确性,在相当程度上扭曲了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立法本意。
解决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面临的问题,必须坚持非惩罚性原则,不仅权利人应当就侵权损失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客观上应当尽量缩小法定赔偿的酌定范围,以增强法定赔偿额的可预测性和司法统一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定赔偿;非惩罚性;精确性;酌定范围【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873(2009)01-0028-04 我国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采用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侵权人以权利人的全部损失为限,对其进行全面赔偿。
其性质是填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1]11。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视角来确定权利人的全部损失,一是以权利人的全部损失为限,要求侵权人赔偿;二是当权利人的损失难以确定时,反向考察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视同权利人的损失额进行赔偿。
鉴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商誉、产品市场的损害具有时空上的延续性,损失的审查和计算有一定的难度,所以,法律规定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均难以确定时适用法定赔偿,由法院酌情确定赔偿额。
由于法定赔偿不需要权利人就侵权损害的具体数额进行举证,既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又减轻了法官庭审中证据审核的工作量,因而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著作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认定的困境与应对策略
著作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认定的困境与应对策略一、简述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普及,著作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给原创作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不断的完善,其中包括对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在实际操作中,著作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认定面临着诸多困境,如难以确定侵权行为的性质、难以评估侵权行为的损害程度等。
本文将对这些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期为我国著作权保护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1. 背景介绍现行著作权法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较为模糊,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准确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由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原则规定较为宽泛,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从而降低著作权人维权的积极性。
现行著作权法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赔偿数额主要包括法定赔偿和酌定赔偿两种方式。
法定赔偿主要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但在具体案件中,往往难以准确量化这些因素的影响。
而酌定赔偿则需要著作权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实际损失,这无疑增加了著作权人维权的难度。
现行著作权法在适用范围和程序方面也存在一定的不足,著作权法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的规制相对薄弱,导致网络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往往面临证据收集困难、法律适用不明确等问题,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问题阐述法律依据不明确。
我国著作权法虽然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有一定程度的模糊性,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根据现有法律依据确定赔偿数额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
这导致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判决结果往往因法官的主观判断而产生较大差异。
赔偿标准不统一。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较为宽泛,各地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标准并不统一。
这使得同一类型的侵权行为在不同地区可能面临不同的赔偿数额,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证据难以取得。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证明侵权行为、损失金额以及因果关系等关键事实往往较为困难。
我国知识产权赔偿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论文
我国知识产权赔偿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论文由于知识产权不仅本身有着丰富的经济价值,同时它还能为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带来可观的经济利润,所以也导致其有着受到不法行为侵害的危险。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科技竞争中的地位日益提升,由知识产权所引发的司法纠纷也日趋严重。
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现金赔付的方式进行保护活动的,其中赔付金额代表法律保护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侵犯知识产权进行惩罚性的赔偿,可以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合法利益,同时也是对侵权行为的有效遏制。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相较补偿性赔偿制度提出的一种相对性的概念,它归类于损害性赔偿制度的范畴。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侧重点是对侵权者的惩罚。
惩罚性赔偿衍生出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是经过法律许可、法院评审之后的合法程序和要求。
在侵权赔偿金额超过实际损失的部分,是起到对受侵犯者的补偿和对侵权者的惩戒作用。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了惩戒侵权者,限制和打击侵权活动而应运而生的赔付制度。
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正是由于它所关注的主要是恶意、故意侵权活动的有效遏制途径,使其更应具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的情况。
惩罚性赔偿制度相较补偿性赔偿制度,它具有以下几个优势:首先,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对侵权人的活动进行有效的惩戒,对侵权人的惩罚金额要从其所获取的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为依据加以考虑;其次,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对侵权行为起到了良好的震慑作用,有效地限制侵权行为的发生;最后,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具有鼓励知识产权市场的规范化的作用。
二、国外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态度(一)美国知识产权惩罚性制度的现状根据《专利法》第 284 条第 2款规定:不论是陪审团确定还是由法院估定,法院都可以将该赔偿金额增加到原估定或确定的数额的最多三倍。
因此有学者称之为"三倍赔偿".但是,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因此在美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惯例,即就是故意侵权行为是必要条件,同时为补充专利法中的不明条款,根据不同案例增加了不同的规则,如积极义务规则、不利推断规则等条款加以说明。
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
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建议(一)专利申报费用高,审批时间长。
当前申请专利,尤其是发明专利从提起申请到授权时限往往较长,一般至少需要1—2年的时间,甚至更长时间。
对企业来说,专利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硬性指标,是获得银行贷款或政府补贴的重要衡量因素,专利申请的审批时限对企业产生较大影响。
另外,由于大部分企业申请专利都是依靠中介机构来完成,费用相对就会增加,现在各类的中介机构鱼龙混杂,没有一个专业的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督导,导致申报费用的不透明,出现收费过高的现象,给企业造成一定的负担。
(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自1982年,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如《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等,但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整体体系还不够体系化,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面对一些新兴产业或新科技领域中的新问题时,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难以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存在法律的空白地带。
另外,《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但《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赔偿额范围宽泛,自由裁量权过大,并且最高赔偿额度不高,对侵权违法行为构不成强大威慑力。
(三)知识产权资产评估难、变现难,银行放贷谨慎,质押融资推进慢。
知识产权资产不同于传统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具有的独特性和唯一性决定了它只对某一项产品或者服务产生独特的作用,其价值必须在产业化的过程中在某一特定领域范围内得到体现,导致知识产权使用面过窄,使得知识产权的价值存在着较大不确定性。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的完善与优化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的完善与优化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信息的快速传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权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价值越来越重要,保护知识产权对于推动创新,促进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执行不力,很多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者难以得到合理的赔偿,损失惨重。
首先,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的完善需要更加明确侵权主体的划分和责任的界定。
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的主体涉及到个人、企业以及平台等多个方面。
在网络时代,一些互联网平台的出现给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更多机会,但是侵权主体的责任界定并不明确。
因此,应该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平台在知识产权侵权中的责任,并加强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
此外,对于个人市民的侵权行为,也需要通过教育与宣传的方式加强其对知识产权的意识与尊重。
其次,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建立更加高效的仲裁和诉讼机制。
当前,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往往需要漫长的司法流程和高昂的诉讼成本,这对于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负担。
因此,应该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快速处理,降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诉讼成本和纠纷解决的周期。
同时,还可以通过设立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基金,为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保障。
另外,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的完善还需要更加合理的赔偿机制和标准。
当前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往往根据被侵权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计算,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准确评估出被侵权方的经济损失。
因此,可以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对于故意侵犯或恶意侵权的行为进行更高的赔偿金额。
同时,还可以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在赔偿标准的确定中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和侵权主体的经济状况,使赔偿机制更为公正合理。
此外,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建议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建议一、商标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新业态模式上的保护困难目前,我国商品、服务的类似判断以尼斯分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标准。
基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复合型的经营模式层出不穷,《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略显滞后,这对商品/服务是否类似的判断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执法过程中,就凸显出:业态有交叉,但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判断又不类似的情况。
例如:酸奶产品与近年兴起的酸奶饮品店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类似问题的判断就存在较为突出的困难。
(二)《商标法》第六十二条中止案件查处问题的把握难问题商标申请量的不断增加,注册商标难免稂莠不齐。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复合型的案件。
例如:商标权利人进行了商标侵权投诉,被投诉人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局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对于执法部门的挑战在于:如何把握中止案件查处,既维护了商标权人的权益,又杜绝恶意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后,通过行政投诉等手段不当获益。
(三)对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认定难问题网络经济的新形势下,品牌借助网络媒介尤其是抖音等新媒体的兴起,商标一夜之间成为网红品牌,但依据《商标法》第32条“具有一定影响”的构成要件判断,又缺乏使用时间、销售区域、获得荣誉等材料支撑的突出问题。
因此,如何把握尺度,认定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上,成为执法过程中的一大突出问题。
二、专利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一)维权成本高专利权利人维权时,有时可通过公证或直接购买侵权商品等方式获得侵权证据,但也常常因难以取得侵权证据,或者因取证技能欠缺而难以证明侵权行为成立。
例如:有些涉嫌侵权产品是大型机器乃至整条生产流水线,通过购买获取这样的侵权证据成本过于高昂。
建议:设立由专业化人民陪审员、技术调查员、领域专家、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技术事实调查团队,并能以相对较低的费用(或政府设立基金补助)或公益性质实施,降低当事人举证难度和费用,促进社会创新、维权的积极性,从而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难题与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难题与解决方案一、背景介绍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在思想、科学、文学以及艺术领域内所创造的知识和智力成果,由于其具有不可再生性、可复制性和可变现性,所以越来越受到重视。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仍存在一些法律难题和挑战,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些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二、法律难题1、跨国维权难度大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企业在国际市场的活动不断增加,使得知识产权跨国侵权成为普遍现象。
然而,每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规体系不同,维权成本高、效果差,因此在跨国维权方面存在很大的难度。
2、模糊的侵权认定标准在侵权认定方面,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认定标准不一样,这使得对于一些跨界侵权的案件,侵权认定变得模糊。
比如,在计算机领域,源代码的保护非常重要,但是在具体案例中,如何认定侵权并不是非常清晰。
3、网络侵权缺乏技术手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侵权的手段更加多样化,如何通过技术手段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没有取得共同的标准和约束力。
三、解决方案1、加强国际协作跨国维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大多数企业难以独立在跨国行为中解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需要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协同作用,形成共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可以加强立法,通过签署国际协议防止知识产权侵权的跨界行为,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的交流和培训,共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2、优化知识产权认定标准各种知识产权形式之间的界限并不是那么清晰,并且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因此,需要以国际标准为基础,确立一套相对公平、公正、合理的知识产权认定标准。
同时,为了规范跨界侵权问题,有必要制定一些跨界侵权规则和流程,以保护各种知识产权形式的合法权益。
3、完善网络技术手段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受到关注,需要加强技术研发,完善网络技术手段,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更多工具和方法。
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哎呀,今天咱们聊聊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中的那些“猫腻”。
说起知识产权,大家是不是觉得有点遥远,像天上的星星,看得见却够不着呢?其实啊,知识产权就像咱们日常生活中的调味品,没了它,生活就淡得像白开水。
想想看,谁不想自己的创意、作品被好好保护,不被别人随便拿去用呢?可是,这个领域可真不是那么简单,往往会出现一些让人哭笑不得的问题。
许多人对知识产权的理解还停留在“我有一项专利”那种层面。
哎,真心话,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别提如何维护了。
就像买了块蛋糕,却不知道哪一块是自己的,等到要吃的时候,发现早就被人瓜分得七零八落。
这真是心里一阵阵发慌啊。
再说说这些案件办理的流程,真是复杂得让人抓狂。
就好像在走迷宫,转来转去,没个头绪,最后还得自己想办法找出口。
这样一来,不少创作者就只好选择沉默,任凭自己的创意被“抄”了去,心里那个憋屈啊,简直让人想哭。
咱们的法律法规更新也显得有些跟不上。
科技日新月异,大家伙儿的创意层出不穷,但法律有时候就像老牛拉车,慢半拍,等到想要维护权益的时候,发现相关法规还在“冬眠”。
这样一来,创作者们想维权就像是在沙滩上建城堡,水一冲,瞬间就没了。
这种无奈感,不仅让人心寒,也让许多创意和作品难以发光发热。
再说说处理案件的效率,真的是有时候让人无力吐槽。
常常看到,案件拖拖拉拉,像喝了蜜汁慢慢吞,等得人心急如焚。
大家都在忙自己的事,谁还想着天天跑法庭呢?这样一来,很多人干脆选择放弃,觉得维权太累,最后自己的心血和创意就这样被埋没在时间的洪流中。
听到这儿,是不是心里也觉得特别不甘?咱们得想想解决的办法。
得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
让大家都明白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让每一个创作者都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作品。
就像打仗前,得先让士兵明白战斗的意义。
知识产权不仅是个人的,也是社会的财富,大家都得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法律要跟上时代步伐,及时更新相关法规,别让创作者在最需要的时候遭遇“无路可走”的窘境。
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对策
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面临的困难问题及对策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知识产权不仅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石。
我市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建设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需要及时采取对策加以解决。
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市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
现行法律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较大,导致知识产权维权难度增加,保护效果不明显。
对策一: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政府应当制定更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维权者的信心。
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确保法律的及时有效执行,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问题二: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我市的企业和个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普遍较低,缺乏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尊重,导致侵权行为频发,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
对策二: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可以通过举办知识产权论坛、培训班等形式,向社会大众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引导他们增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问题三:侵权行为查处难度大当前,我市的知识产权维权难度较大,侵权行为查处效果不佳。
部分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严格的执法措施,使得侵权者得以逍遥法外。
对策三: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问题四:知识产权保护成本高知识产权的维权成本较高,给企业和个人保护知识产权带来一定的经济负担,影响了他们积极保护知识产权的意愿。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知识产权保护补贴、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等方式,降低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本,激励企业和个人积极保护知识产权。
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我市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共同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为知识产权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和创新注入新的活力。
企业知识产权维权难的成因分析
企业知识产权维权难的成因分析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互联网的发展,企业的知识产权愈发重要。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在维权方面,企业却常常面临着困难和挑战。
知识产权维权难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法律、制度、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本文将对企业知识产权维权难的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法律和政策问题1.知识产权法律不完善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较为完善,但在维权实践中依然存在不少隐患。
比如在侵权案件中,法院对证据标准的要求较高,对破解技术难题的侵权行为难以认定,因此很多企业在维权过程中难以取得成功。
2.执法不严格在一些地方,法律执法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重视,导致侵权行为难以严惩。
一些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处理时间过长,制度不够完善,给企业维权带来不小的困难。
3.政策支持不足部分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上未能给予足够的支持,导致企业在维权过程中遇到阻碍。
二、维权成本高昂1.诉讼成本高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尤其是一些技术类的知识产权案件需要进行鉴定和技术调查,这些过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说,这样的成本是难以承受的。
2.维权困难在对抗一些侵权行为时,企业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包括证据搜集、法律咨询、案件备案和庭审等等,这也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维权困难。
三、企业内部问题一些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在知识产权维权问题上处理不及时、不得力。
2.缺乏专业人才对于知识产权维权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和技术专业知识。
很多企业内部缺乏擅长处理知识产权维权问题的专业人才,这也是知识产权维权难的原因之一。
四、社会文化因素1.侵权习气在中国社会中,一些人对于知识产权的意识较为淡薄,认为“小偷小摸”是常事,这种侵权习气给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阻碍。
2.社会关注度不够相较于其他社会热点问题,知识产权维权问题的社会关注度较低,这导致企业在维权过程中难以得到社会的支持和关注。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解决方案
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解决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变得越来越严峻。
知识产权是企业的生命线,是企业利润的保障,而如果知识产权受到侵犯,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对企业形象的影响也是不可估量的。
所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各国政府、企业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法律制度不完善在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且缺乏相应完备的法律制度。
例如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尚未完善,各种侵权案件处理得效率不高,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2.缺乏人才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缺乏,是很多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问题。
知识产权是一门专业性强的学科,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广泛的知识和熟练的技能,缺乏这样的人才,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3.诉讼成本高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成本非常高,很多中小企业缺乏足够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来应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
此外,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处理时间较长,对企业的经济和形象都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解决方案要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1.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各国政府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政府可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和政策,对侵权者采取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2.提高专业人才的培训和使用提高专业人才的培训和使用是防范知识产权侵犯的核心措施。
政府要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各企业也要注重人才培养,提高员工的专业性和知识产权意识。
3.推广知识产权保险推广知识产权保险是防范知识产权侵犯的一种重要方式。
企业可以选购知识产权保险,一旦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到侵权,就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
此外,知识产权保险也可以鼓励企业更加积极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4.促进国际合作防范知识产权侵犯不是单独的国家或者企业所能做到的,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合作。
企业知识产权法律维权管理的问题及完善研究
企业知识产权法律维权管理的问题及完善研究企业知识产权法律维权管理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法律维权管理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复杂和多样化。
本文将就企业知识产权法律维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如何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法律维权管理的相关措施。
一、问题分析1. 法律意识薄弱企业员工和管理者对知识产权法律的了解不足,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保护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容易出现侵权行为,以及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够到位。
2. 维权成本高昂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时,往往需要进行法律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对企业而言,维权成本较高,包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这将给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带来一定压力。
3. 法律维权效果不明显当前一些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的法律维权时,往往效果不尽如人意。
一方面,法律程序繁琐,维权过程时间长;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定性不明确,缺乏一定的标准和规范。
4. 诉讼程序繁复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维权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繁复的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庭审、判决等,这增加了企业维权的难度和成本。
二、完善研究1. 提高法律意识企业需要加强对员工和管理者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保护的重视,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2. 降低维权成本政府应加大对知识产权维权的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的成本,包括减免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为企业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帮助企业降低维权成本。
3. 完善法律维权程序政府和法院应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更加细致和严格的审核,明确知识产权案件的定性标准和规范,提高维权效果的可预期性。
加强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加速办理,缩短维权流程。
4. 简化诉讼程序简化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的诉讼程序,减少繁琐的程序和环节,提高维权效率。
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快速仲裁机制,通过仲裁快速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及
完善建议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全面
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刑法中,主要集中于版权和商标两大方面,而在专利和商业秘密方面,现行知识产权刑法尚未具备完整的保护范围。
(2)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
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刑事处罚力度相对较弱,无法形成有力的抑制作用。
(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刑事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缺乏专门的机构,而且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和技能也比较薄弱。
(4)知识产权执法和审判能力不足
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比较单一,且缺乏科学的技术检验体系,以及依据科学技术检验结果进行审判的能力。
二、完善建议
(1)拓宽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将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由原来的版权和商标扩展到专利和商业秘密等领域,以更好地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
(2)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处罚力度
从刑法角度上明确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定性为犯罪,并对知识产权侵权者进行严厉的刑事处罚,以提高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
(3)建立特殊的知识产权司法机构
在司法部门中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司法机构,重视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院,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4)建立科学的技术检验体系
建立完善的科学技术检验体系,以及依据科学技术检验结果进行审判的有效机制,以有效抑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5)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和教育
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人了解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此预防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及对策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及对策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对于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部分法律法规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导致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难以准确把握和适用。
此外,随着新技术、新业态的不断涌现,一些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还存在空白,如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等。
(二)侵权行为难以认定和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和跨地域性等特点,使得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证据收集变得十分困难。
一些侵权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进行侵权,难以追踪和查处。
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在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存在较大的争议,难以有效弥补权利人的损失。
(三)执法力度不足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之间存在职责不清、协调不畅等问题,影响了执法效率和效果。
部分执法人员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熟悉,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此外,执法资源的有限性也制约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许多公众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大量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成果的行为,如盗版软件、抄袭论文等。
同时,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忽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五)国际保护机制存在缺陷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日益重要。
然而,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还存在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地方,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其知识产权难以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二、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策(一)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细化法律条款,增强可操作性。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问题: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滞后,并且条款不够明确。
在保护软件著作权方面,相关法律对于侵权责任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软件领域侵权行为普遍存在。
二、执法问题: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机构人员素质普遍较低,缺乏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
执法手段和技术手段不足,很难有效查处侵权行为。
三、司法保护问题:司法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效率不高,诉讼周期长,判决赔偿金额偏低,难以形成有效威慑。
审判理念比较保守,对创新型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不够,对于侵权行为的判决标准较为模糊。
四、行政保护问题:行政执法机构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滞后、不配套、执法标准不确定等问题。
行政处罚力度不够,对于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
一些地方政府在行政保护上存在不稳定因素,可能出于地方发展考虑,对侵权行为采取宽松态度。
五、培养人才问题: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人才培养相对缺乏,特别是在法律、技术和行政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培养不足。
这导致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存在较大差距。
六、国际合作问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仍然相对较弱。
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存在很大差距,技术交流合作程度不高。
一些国际知识产权争议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给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一定的挑战。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问题分析与解决方案如何解决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问题分析与解决方案如何解决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但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常常面临着知识产权被侵权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问题分析:1. 高额知识产权维权成本: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往往需要雇佣专业律师进行维权,但专业律师的费用较高,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成本。
2. 法律法规不完善:在知识产权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仍存在空白,一些侵权行为难以明确界定,给维权带来一定的困扰。
3. 信息不对称:知识产权所有者往往对于侵权行为的获取和识别有一定的滞后性,导致侵权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损失。
解决方案:1. 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工作流程,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2. 强化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企业应该加强对员工和业务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保护意识的培养和教育,通过组织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知识产权保护宣传等方式,提高全员的知识产权保护高认识和意识。
3. 加强与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企业可以选择与专业律师事务所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以降低侵权案件的维权成本。
通过长期合作,律师事务所可以熟悉企业的知识产权情况,提供更加精准和高效的维权服务,同时为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风险评估。
4. 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立法和规范化建设:企业可以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知识产权组织的工作,参与知识产权立法和规范化建设,为自身及整个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贡献智慧和力量。
5. 建立信息共享和监测机制:企业应该建立起内外部信息共享和监测机制,及时获取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信息,对侵权行为进行准确追踪定位,以便及时采取有力的对策进行维权。
6. 强化国际合作和维权渠道的开拓: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具有跨国特点。
企业应积极拓展国际合作,加强对国际知识产权维权渠道的了解和利用,以获得更多的支持与帮助。
健全知识产权侵权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健全知识产权侵权保护的思考和建议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和争议,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现实中,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加强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尤为重要。
一、XX区知识产权基本情况截至目前,全区商标有效注册量6376件,驰名商标 3件、马德里商标2件,地理标志商标7件,今年新增申请商标2706件,同比增长57.60%,新增注册商标1172件,同比增长67.20%,新增马德里商标1件(62国)。
全区有效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6.72件,有效发明专利481件,今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106件,新增发明专利授权33件。
今年我市场监管局查处知识产权案件13件,罚款14.8万元。
二、存在的问题(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实施较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相对薄弱,企业保护和使用知识产权的能力相对不足。
大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开发应用的经验和能力还比较薄弱。
特别是中小企业对知识产权不够重视,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只重视技术的开发和产品的质量,有形资产的积累和保护,对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缺乏认识,品牌意识淡薄,除了一些大型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了系统规范的管理外,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更没有进行战略规划。
(二)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淡薄有些企业虽然注册了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但因为信息匮乏,对别人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不知晓。
而有些企业知识产权被侵犯后,由于取证难度大、原告举证困难等内在缺陷,使得许多企业没有受到起诉。
这种取证的难度会因行业而异。
通常情况下,取证的失败是由于无法获得销售单据。
其次,由于一些原因(如地理或行政原因)找不到假冒商人导致证据收集失败,在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没有充分发展,行政权力的扩张和地方保护主义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巨大障碍。
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现状分析
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现状分析知识产权是企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加剧,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本文将就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1. 知识产权侵权情况普遍存在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十分普遍,尤其是在一些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领域。
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来窃取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进行侵权行为。
这不仅损害了原创企业的利益,也对整个产业和市场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2. 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昂对于企业来说,进行知识产权维权往往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
首先是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的支出,这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可能是难以承受的负担。
其次是维权的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应对侵权行为,这也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3. 法律制度不完善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下,对知识产权的维权仍然存在一定的难题。
首先是维权程序繁琐,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程序,对于企业来说十分不便。
其次是维权难度大,一些维权案件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和材料,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个挑战。
二、建议为了提高知识产权维权的效果,在法律制度方面应当加大完善,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除了依靠法律制度和执法机构,企业之间也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组织的作用,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产业的良好秩序。
3. 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企业应当提高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的培训和普及,提高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4. 推动国际合作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维权已经越来越具有国际性。
企业应当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侵权行为,推动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 稿 日期 :2018一()卜 ()9 作者简 介 :杨方程 (1972一),男,贵州石阡人 ,贵 州I省 高级人 民法院三级 高级 法官 ,知识产权法博士。
52
角 度 看 ,知 识 产 权 法 定 赔 偿 的适 用 只 能基 于 当 事人的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做 出。 而在这两种 情况下 ,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 时都应恪守被 动 性。在当事人 申请法 院适用法 定赔偿 时 ,如果 当 事 人 在 诉 前 并 未 提及 适 用 法 定赔 偿 ,法 院不 得为判决便利而提示当事人 申请适用法定赔偿。 如 果 当事 人 在 诉 前 提 起 适 用 法 定 赔 偿 ,法 院不 得 对 其 做 出任 何 制 止 。 当事 人 向法 院提 起 适 用 法 定 赔 偿 是 其 处 分 诉 权 的具 体 表 现 ,根 据 法 律 规定 ,当事人 完全有权 根据 自身状况提起对其 最为有利 的诉求 ,而法院能够做 的仅是对 当事 人 提 起 的适 用 法定 赔偿 请 求 的合法 性 进行 审 查 。fl 二 是从 法定 赔偿 适用 的顺 序 角度 看 ,法 定 赔 偿 适 用 顺 序 应 在 全 面 赔 偿 之 后 。无 论 是 从 权 利人损 失角度确定赔偿数额 ,还是从侵权人获 利 角度 确 定 赔 偿 数 额 ,亦 或 是 依 照 权 利 许 可 费 用确定赔偿 数额 ,其所遵循 的都是知识产权侵 权 损 害 补偿 原 则 。 也 就 是 说 ,只有 在 全 面 赔 偿 原则下 的权 利人损失 、侵权人获利 、合理 许可 费 倍 数 都 不 能 确 定 赔 偿 数 额 的情 况 下 ,才 能 适 用 法定 赔 偿 。
确 定 方 法 亦 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增 强 赔 偿 数额 确 定 的规 范性 ,减 少 随 意性 ,有 效 避 免 “类 案 不 类 判 法 定赔 偿 的特征 (一 )适 用 的 被 动 性 对 于 知 识 产 权 法定 赔 偿 适 用 的被 动性 可 以 从 如 下 两 个 角度 做 出解 释 :一 是 从 适 用 的依 据
designed a.s a necessaryand beneficial supplement has become a principal way.At the same time,as the judges have ranch .
discretionary power to decide the statutory compensation amount,they aye likely to judge similar cases in diferent ways. Therefore,it’S imperative to improve the relevant stipulations On statutor y compensation,reduce the jndges’discretion, rationalize and standardize the compensation amount,and tryto pr op e rly compensate the pr o'ties for their losses.
l ̄ em mas in Determining the Statutory Compensation Am ount for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 ights and Suggestions YAN G Fang-cheng
fGuizhou Higher People’s Court,Guiyang 55008 1,China)
Abstract:Tlhe thtee ma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S regulate statutory comDensation as the met hod to determine the compensation amount for the infringement of intellectua l property rightS.In judicial practice,it.is a common phenomenon that the statutory compens ation is applied to determ ine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and t h e system,which was initially
.
Keywords:intellectual prot ̄xty law:statutory compensation;determine the amount
f中图分类号 :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1671-5195(2018)02-0052—13l DOI:10.13310/j.cnki.gzjy.2018.02.009
法学 探索 Jurisp兀|d ia1 Expl。rati。n
知 识产 权 法 定 赔偿 数 额 确 定 存在 困境及 完善建议
杨 方 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 贵阳 550081)
摘 要 :三部主要 知识产权法律都将 法定赔偿作 为知识产权侵 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 的方 法,司法实务 中适 用 法定赔偿 确定赔偿数额 更是一种普 遍现 象,使 制度设计原 本作 为一种 必要 和有益 的补充 方式却成为 了主要 方式。 同时,法定赔偿 数额 自由裁 量权过 大 ,导致 “类案不类判” 。 因此 ,应对适 用法定赔偿 的相 关规 定 进行 完善 ,减 少法官的 自由裁量 ,让 赔偿 数额更合理、更规 范,最 大努 力地接近 当事人 的损 失。 关键词 知 识产权法律 ;法定赔偿 ;数额确 定
如 何 确 定 知 识 产 权 侵 权 损 害 赔 偿 数 额 ,一 直 是 司 法 实 务 中的 一 大 难 题 。鉴 于 知 识 产 权 全 面 赔 偿 原 则 下赔 偿 数 额 确 定 存 在 举 证 困难 、操 作 性 不 强 的难 题 ,在 难 以查 明权 利 人损 失 或 者 侵 权 人 获利 时 , 由法 院依 照 当事 人 的 申请 或 者 直 接 依 职权 在 法 定 赔 偿 限度 内确 定 赔 偿 数 额 的 方 法 在 司法 实 务 中 盛 行 。但 是 法 定 赔 偿 的数 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