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机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25
【实施日期】2003.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
通知
(2003年4月25日)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事业单位:
自2001年11月以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关于市县乡机构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机构改革进展顺利,取得了预期效果。

通过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机构和人员编制进一步精简,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机构改革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逐步得到体现。

但是,由于职能、任务的调整,又有一些部门提出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要求。

这种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否则,已经精简的机构编制又将重新膨胀起来,已经取得的改
革成果也难以巩固。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办发[2003]9号)的精神,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执行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规定。

我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经过党委、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方案)。

对规定的主要职责,要认真履行,不得失责或越权;对批准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不得突破。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对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进行调整或增加。

各县区对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区机构改革方案,也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更改;已经擅自更改的要立即纠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