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公示制度的法律意义及其后果再探讨(梅夏英)
民法上人格的二元性与民法典的结构(梅夏英)
民法上人格的二元性与民法典的结构阅读次数:1184梅夏英梅夏英:今天我在这里之所以谈到这个问题,是因为受到目前学界关于民法典结构体系激烈争论的影响,具体而言,一是"人文主义"和"物文主义"观点的提出,二是关于人格权立法体例的设计的各种观点的相持。
应该说,上述各种争论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似乎都很难说服对方,所以总觉得有点似是而非。
如果对一个观点大家都不能找到问题的症结,以说服对方,那可能就是因为还没有找到问题的交汇点,这样一来,离真正解决问题的距离还很远。
今天我在这里尝试将上述问题归结为民法上"人格"这一问题,由此着手进行拆解,也许可以获得不同的观感,在此提出,仅供大家讨论。
一、近代民法财产性人格的确立在近代以来所建立的部门法律体系中,也许人格问题只有民法最为关注,而且成为民法的基本制度假设。
这大概与民法的私法性和民法的行为规范特点相关。
从古罗马至今,人格问题一直是民法的首要问题。
古罗马社会便基于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形成了不平等的人格制度,只有享有自由、家长和市民身份的人才具有完整的人格,这种不平等人格制度在整合社会人为人群和自然家庭人群方面起到了组织作用,徐国栋教授将此人格制度归结为组织市民社会的工具,是很正确的。
其实,罗马法上的人格制度就是身份的制度,跟我们今天所讲的民法人格大不相同,今天的民法上的人格在罗马法上大致对应于罗马市民身份所包含的"交易资格",而这种资格仅蜷缩在市民阶层中局部发挥作用。
也就是说,古罗马法人格制度与其后面所讲的"物法"从今天的民法学理论来看并不配套,古罗马法仍带有诸法合体的特征,民法人格的特征发育并不完善。
真正近代民法人格的确立是平等交易人格的出现。
1804年法国民法典规定了主体平等的原则,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也确立了将交易资格确立为所有人都具有的资格,并确立了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原则。
公示的作用
公示的作用公示,是指将特定的信息或者事项公之于众的一种行为。
在社会生活中,公示有着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提供信息,还可以保护权益、维护公平、规范秩序等等。
首先,公示的作用之一是提供信息。
通过公示,人们可以了解到各种各样的信息,比如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企事业单位的招聘信息、公共项目的征求意见等等。
这些信息对于公众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人们了解社会动态,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公示可以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让人们能够更准确地了解到自己所关心的事项。
其次,公示的作用是保护权益。
很多时候,个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他人的侵害或者其他方面的不公平待遇。
而通过公示,可以将这些问题公之于众,让更多的人了解到此事,从而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关心。
这样一来,可以形成舆论压力,促使相关部门或者组织对侵权行为进行整治或者对待遇进行调整,保护被侵害的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示还具有维护公平的作用。
在各个社会领域,都可能存在不公平现象。
通过公示,可以对不公平行为进行曝光,引起舆论关注,从而促使公平的实现。
比如在分配公共资源、处理纠纷、选举评比等方面,公示的信息可以使社会公众了解到相关情况,进而能够对是否公平进行监督和评价。
除此之外,公示还可以规范秩序。
在社会生活中,有些行为可能会扰乱社会秩序,对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通过公示这些行为,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让违法违规的个人或组织感到压力和惩罚,从而遏制不良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公示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提供了各种信息,保护了个人的权益,还能够维护公平,规范秩序。
对于公众来说,关注和利用公示成为了获取信息、维护权益、推动社会进步的一种重要途径,同时也要具备对公示信息的解读和思考能力。
对于政府和组织来说,加强公示的力度,提高公示信息的透明度和可用性,是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民法公示的原则研究
民法公示的原则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民法公示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民法公示是指将与民事行为相关的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给予制度性的保障和监督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公民权益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民法公示的原则进行研究。
一、公示的重要性和意义民法公示的产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以前的时代中,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欺骗行为时有发生,而制定民法公示制度正是为了防止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
另一方面,信息公示可以让公民更加全面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利益和其他相关信息,也可以让企业更加全面地了解市场情况和其他相关信息。
因此,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公示制度正成为一个非常关键的组成部分。
二、民法公示的原则1.公示的透明原则民法公示的透明原则要求公示的过程和内容要保证信息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公示过程应公开透明,内容应真实完整。
公示范围应该涵盖所有的信息和有关的资料,而且这些信息和资料必须完整全面地反映民事行为的真实情况。
2.公示的保密原则民法公示的保密原则是指在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企业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示的事项必须满足公示的需要,这方面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公示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泄露他人的隐私或不当地揭示个人或企业的商业机密信息。
3.公示的公平原则民法公示的公平原则是要求公示的信息要平等对待,不能偏袒某一方。
公示的范围要囊括所有的资料和信息,而不是针对某一方面或者某几方面。
公示的过程应该尽可能地公正和公平,不能有因种族、国籍、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导致的差异待遇。
4.公示的时效性原则民法公示的时效性原则是指公示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反映当前的情况,不能因为时间上的延迟而导致信息的失真。
公示信息的内容应该与事实完全符合,以确保公示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结语: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民法公示的原则实际上是一个法律框架,它为公示的过程和内容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制定了一个基本的原则。
梅夏英:《民法上人格的变迁与民法价值体系...
民法上人格的变迁与民法价值体系的衰落梅夏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一、传统民法人格的二元性:财产性人格和身份性人格自近代以来,大陆法系各国对于法律上的人格的规定,隐含着两个不同的面孔,一是财产性的人格;一为人身性人格。
这构成了民法上不同的人格模式。
财产性人格是由市场逻辑决定的,这导致了民法上抽象人格的建立,但民法上的抽象人格的确立应归功于社会原子化以后,财产成为人们之间关系基本的纽带这一状况。
而人身性人格则是着眼于个人对其作为生物意义上的人所享有的人格,这种人格自法律之始既已存在。
这两种人格构成了民法上的财产法和人身法的主体。
所以,谈民事主体不应混淆其赖以成立的不同的基础。
其实,民法上的诸多原则直接就是基于财产人格的假设而得来的,这从民法总则的大多数内容并不适用于人身法这一现象可见一斑。
(一)传统财产性人格的假设的意义及解释财产性人格的特点是,人被完全抽象化了,个人和组织在交易关系中没有必然界限,只要能成为财产的载体,完成交易的使命,就可以是法律确认的主体。
所以,财产性人格确立的是一个财产博弈游戏中参与者的身份而已,正如在足球场上的球员,球员就是因为足球的存在,而在足球游戏中的一个称谓,至于球员如何是在所不问的。
财产上的人格就是财产携带者,只要能有效参与财产游戏就可以了。
甚至有一些情况下,我们没有必要去弄清它的面目,如自动售货机、自动取款机的使用就是如此,只要财产交易能完成,人是次要的。
法律确认财产主体就是为了确定一种财产秩序,在此前提下,当独立财产出现时,法人便不得不成为独立财产的主人,因为成员在交易中,是不能代表财产的。
财产法上的人格是由财产决定的这一特点,还可以从自然人和法人的共同点上看出来,自然人和法人毫无共同之处,但在在做为财产的主人行使权利,以及以所有财产承担责任一点却是共同的,所以财团法人虽然没有成员,但同样可以成为主体,因为财产本身的存在导致法人既可以享有权利,也可以以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法律是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制度,它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和公布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利益以及促进社会发展。
法律的公布是法律生效的重要步骤,它意味着法律已经经过了完整的立法程序,并且具备了普遍适用的效力。
在法律公布之前,法律只是立法机构的产物,但是通过公布,法律变成了真正的权威,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
下面将从法律公布的定义和意义、法律公布的程序以及法律公布的影响等几个方面来详细阐述法律的公布。
首先,法律公布是指将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内容向公众沟通和宣告的过程。
它不仅是一种信息传递的手段,更是一种权威的宣告。
法律公布的目的是使公众知晓法律内容,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避免冲突和纠纷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公布的形式主要有官方公告、媒体发布、互联网公布等多种形式,旨在确保信息的全面传递和公众的全面接收。
其次,法律公布的程序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步骤和环节,以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首先,立法机构需要对法律进行起草、审议和修改。
这个过程通常由专门的立法机构或部门负责,需要经过多轮的讨论和投票。
其次,通过立法程序通过的法律需要经过国家领导层的审核和批准,确保与国家法治建设的整体目标和方向相契合。
最后,法律需要在官方媒体和发布渠道进行公告,确保公众能够第一时间了解法律内容和生效日期,从而调整自己的行为和决策。
法律公布的意义不仅在于传递法律信息,更在于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首先,法律公布能够使公众知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避免无意识的违法行为。
当公民了解并遵守法律规定时,社会秩序将得到有效维护,人们的正当权益也会得到保护。
其次,法律公布能够加强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当法律公布后,它成为司法判决的依据,法官和法律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公布的规定进行裁判和调解,从而保证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最后,法律公布促进了法治和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当法律公布后,人们将遵循法律规定进行自己的行为和决策,这样就能够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进一步推动法治和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公示催告及其法律效力
法律考试民法中的公示催告及其法律效力公示催告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在各类法律考试中都是一个常见的考点。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公示催告的定义、法律效力以及相关的解题技巧,以帮助高中学生或他们的父母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考点。
首先,公示催告是指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公告等形式,向无法联系到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下,宣布相关事项的一种行为。
在民法中,公示催告通常用于解决无法通知到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例如,当一方当事人无法联系到对方当事人,但需要通知对方某一事项时,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进行公示催告,以确保对方能够得知相关事项。
公示催告在法律效力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根据民法的规定,公示催告在公告后的一定期限内,对于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公示催告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公告的形式、内容和期限等因素。
如果公告内容明确、形式合法,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那么公示催告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对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例如,如果一方当事人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催告对方履行合同义务,并且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了公告,那么对方当事人在法律上是有义务履行合同的。
在解决与公示催告相关的考题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
首先,要明确公示催告的目的和作用,即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进行的一种行为。
其次,要了解公示催告的法律效力,即在公告后的一定期限内对对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此外,还需要注意公示催告的形式和期限等具体要求,以确保解题的准确性。
举例来说,假设小明与小红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合同规定小红需要在每个月的第一天将房租支付给小明。
然而,小红在某个月没有按时支付房租,并且无法联系到小明。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催告小红履行合同义务。
他可以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公告,要求小红支付房租,并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
如果小红在公告期限内没有支付房租,那么小明可以依法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通过以上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到公示催告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权利冲突:制度意义上的解释(梅夏英)
权利冲突:制度意义上的解释梅夏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6-3-14[摘要]权利冲突问题是民法上的难题,目前尚无一个可供讨论的可靠理论基础。
本文在从制度入手,对权利冲突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解释。
作者认为,权利冲突问题与生活事实冲突之间不能简单地从概念上进行转化,权利的抽象性与解决矛盾的具体性之间存在着根本的矛盾,权利冲突应依靠制度的具体化来解决。
在此基础上,作者认为,对于权利冲突进行形而上的理解无助于我们理解现当代立法模式的转变,进而会产生重视抽象权利和体系化,轻视具体行为的制度化建设的倾向。
[关键词]权利冲突抽象性生活事实制度化权利冲突是法律上面临的重要问题。
在权利意识和权利理论占主流的国家,权利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会造成理论上和实践中无休止的争论。
尤其在民法理论和实践上,随着权利种类的扩展,以及权利的分化,新的权利冲突更是层出不穷。
如何理解权利冲突现象,以及如何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实乃一项艰巨的课题。
一、权利冲突的成因:抽象概念与生活事实的冲突有权利存在就有权利冲突,这是论证的基础。
但关于究竟权利是什么,至今仍未有明确的结论。
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冲突,如何便转化成权利冲突?比如,在相邻关系中,或新闻自由和隐私保护的纠纷中,存在的冲突属于事实上的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是客观存在的,而且需要公共机构予以解决。
但在民法上,则转换成所有权之间的冲突,或者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
这种转化的意义在于,通过法律上的加工制作,使现实冲突转变化法律冲突,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利用法律理论来加以解决。
但问题在于,这种转化是否具有必然性,以及权利理论是否能够真正有效地解决冲突。
生活中存在各种冲突是客观事实,人们本来就生活在一个冲突的世界中。
如制度经济学派创始人美国经济学家康芒斯就说:“我不了解,任何经过这五十年参加实质工作的人怎么能不得到两项结论:利益的冲突和集体的行动。
”[1]冲突在通俗意义上可以描述为“利益冲突”,但仅仅“利益”一词也并不能说明冲突的实质。
民法上公示制度的法律意义及其后果再探讨
民法上公示制度的法律意义及其后果再探讨作者:梅夏英时间:2007-11-22 9:26:00来源:论文天下论文网内容提要:民法上的公示制度兼有权利成立和赋予权利对外效力之功能,它是事实权利冲突消除的制度化体现,也是意思自治原则所依赖的制度前提。
物权法中动产占有和交付公示方式的缺陷使动产物权的公信力减弱,使动产抵押制度难以施行。
公示制度的存在是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和独立性的起点,强制性的国家管理性质的公示制度在理论和立法上无法通过法律行为理论来解释。
基于公示制度对物权转移的重要意义,立法上应将公示作为合同设定的绝对权转移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公示,意思自治,动产抵押,生效要件,国家强制公示为物权法基本制度之一。
传统物权法基于公示制度形成了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理论和无因性理论等,这些原则和理论是物权法区别于债法的主要特征。
但公示这一现象并不仅仅体现物权法,其法律形式及后果在相关法律上也有反映。
如商事法中票据的无因性问题便与票据持有的公示性相关,知识产权法里登记公示对知识产权形成及转让具有巨大作用,甚至证券化后的债权也具有物权公示的一些后果等等。
因此,在民法上将公示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制度进行梳理是必要的,尤其公示这一国家强制性的制度和规范与私法自治原则如何协调,是解决将公示效力视为“物权行为”后果这一理论误区的关键。
基于此,作者基于公示为公信力、无因性、“物权行为”和交易安全等理论和制度的起始点这一判断,系统探讨公示对于民事权利和权利流转的根本意义,并对传统民法理论上的一些争议(如公示的意义、性质和后果等)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供同仁商榷。
一、公示的意义:权利设定与交易安全在以意思自治为特征的民法理论和规范体系中,公示似乎是一个变数。
公示和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是物权和债权的重要区别之一。
可以发现,在物权法原则体系中,缺少公示原则,其他原则都很难实现。
公示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公示方法使物权及物权的变动为公众所知,从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以保障交易安全。
法律与社会法律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法律与社会法律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法律与社会:法律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在一个社会中,法律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法律是一种通过法律文件和文件内容传达信息的手段。
合法和公正的运作需要依赖于全面、及时、准确的法律信息。
因此,法律信息公开对于建立一个公正的社会以及维护公民的权益至关重要。
一、什么是法律信息公开?法律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或其他法定机构在依法开展工作过程中,按照法定途径向社会公众提供和发布法律信息的行为。
法律信息公开能够使公民了解和获取与他们的生活和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信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二、法律信息公开的重要性1. 促进法治建设法律信息公开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公开法律信息可以保证公民对法律规定有充分的了解,进而树立规范的行为准则。
遵守法律的公民可以共同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谐的社会。
2. 保护公民权益法律信息公开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了解法律规定,公民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公开的法律信息使得公民能够了解到政府制定的法律具体有关个人权益的规定,从而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3. 增强政府透明度法律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一种透明度体现。
公民通过对法律信息的了解,可以监督政府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法律信息公开可以使政府更加开明、透明、诚实地履行职责,以公正客观的方式管理社会事务。
4.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信息公开有助于促进社会正义和公平。
通过向公众公开法律信息,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公众了解到法律的规定,可以更好地评判社会行为的正当性,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5. 增进法律教育和普及法律信息公开有利于法律教育和普及。
公众通过了解法律信息,可以提高法律素养,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
法律教育和普及将有助于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三、如何实现法律信息的公开1. 建立法律信息公开制度政府应建立健全的法律信息公开制度,并明确相关法律信息公开的标准和程序,确保法律信息公开的合规性。
2. 完善法律信息公开平台政府可在多种渠道上提供法律信息,如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并及时更新和发布法律信息,保持信息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规章制度的民主与公示
规章制度的民主与公示一、前言规章制度是组织、社会、国家的基本规范、基本准则,是一种行为指导准则。
规章制度的民主与公示,是指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主的作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通过公示等形式,使规章制度更具公正、合理、公平、透明,让广大群众参与其中,增加其认同感和执行力。
二、规章制度的民主与公示的意义1. 保障民众权利。
规章制度的民主与公示,让广大群众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执行过程中有更多的参与权,能够更好地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避免权力任性、滥用权力。
2. 提高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只有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通过公示等形式公开透明地制定规章制度,才能更好地保证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避免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3. 增强规章制度的执行力。
规章制度的民主与公示,让广大群众更深入地了解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加他们的认同感和执行力,有利于规章制度更好地得到执行。
4. 增强社会稳定和和谐。
规章制度的民主与公示,有助于避免因规章制度不合理和不公正引发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
三、规章制度的民主与公示的具体做法1. 制定规章制度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在制定规章制度之前,应该广泛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通过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等方式,收集、整理和分析各方意见,以便更好地制定规章制度。
2. 公开透明地制定规章制度。
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要公开透明,让广大群众了解规章制度的制定流程、依据和内容,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公示规章制度。
在规章制度制定完成后,应该通过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规章制度的内容、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等信息,让广大群众了解和熟悉规章制度,保证规章制度的公开透明。
4. 执行规章制度要听取群众意见。
在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应该充分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 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
制定规章制度的部门或单位应该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规章制度的执行问题,确保规章制度的正确有效执行。
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三论
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三论引言在我国不动产领域,物权公示制度是保障公平交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围绕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展开三论,分别从其意义、现状和改革方向进行探讨。
一、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意义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实施,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保护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有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在市场经济中,物权的确权、登记和公示是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础。
通过物权公示,能够确保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增强市场信心,促进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其次,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有助于保护权益。
物权公示制度的实施,可以减少虚假、冒充或非法转让的行为,提高不动产权益的安全性和合法性,确保不动产交易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保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有助于促进经济发展。
物权公示制度的推行,为国家和社会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权利登记信息。
通过这些信息,能够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提高交易效率,促进投资和资本流动,推动经济发展。
二、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信息不对称是一个现实问题。
由于不动产涉及的权益众多,信息的透明度不高,买卖双方往往难以获取准确和完整的权利信息,这给交易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其次,公示平台的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目前,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公示平台仍有操作复杂、信息不及时等问题,需要加强技术建设和信息管理,提高公示的时效性和可靠性。
最后,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公示的范围和内容,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实施性。
三、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的改革方向为了进一步健全不动产物权公示制度,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首先,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
政府应该进一步加强对不动产权利信息的公开和发布,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渠道提供便捷的权利查询服务,增加信息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
民法的权利分析模式及其局限(梅夏英)
民法的权利分析模式及其局限梅夏英很荣幸又能到这里与同学们交流。
经验证明,一个人在学术思考时有什么好的想法,又能通过较好的途径将其表达出来,是促使自己思考成熟和最终形成成果的较好方法。
我庆幸自己有机会经常与大家交流,以享受上述好处。
今天所讲的题目是关于民法上的权利分析模式及其局限的,这种论题看上去显得有些狂妄,但本着尊重自己思考的想法,在此向大家作一汇报,如有价值,可以日后继续完善,如无价值,则可弄清其缺陷所在。
总之,可以使我弄明白一些东西。
关于民法思维方法在此不便深究,但权利分析却是我们一以贯之的民事关系分析模式,某种程度上成为我们思维的出发点。
在此前提下,缺少权利的确定,我们可能在分析具体法律问题时六神无主,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权利类型,我们就无法将某一类法律关系归入特定的民事规范体系里进行定位,并得出较为明确的结论。
事实上,民法体系也是以权利体系为线索的,民事关系的扩展某种程度上体现为权利体系的扩展。
权利体系是对各种民事关系予以类型化的结果,并且通过对具体权利类型的规制,我们大致可以推知具体权利规范,从而在分析民事法律关系时,可以达到“某种民事关系应当如何处理”这一结果。
因为民事权利的后果许多情况下是由权利的效力延伸得来的,通常也认为它决定了实在法的规定。
这种权利思维模式属于实体法上的理论建构,可以在实践中通过三段论的模式,予以具体适用,因而也构成近代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特色,这一点与英美法系的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相区别。
尽管这种权利分析模式有诸多优点,但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奏效,因为我们并不能在所有的时候都能对一类法律关系抽象出权利这一明确的要素,或者有时候能勉强将其类型化为一种有名称的权利,但这种类型化却并没有实质的意义,不能教我们如何去合理处理这一类关系。
以下列举几种现象予以说明:一、民事主体对于秩序性利益的享有,无法通过权利形式予以类型化。
如市场交易主体对于正常交易秩序负有一种义务,如不从事不正当竞争以及非法垄断经营的义务等,同时,其他市场主体也享有公平竞争的利益。
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是指将执法活动及执法结果向社会公开,使执法活动真实、公正、透明地展示给公众。
执法公示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有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执法工作的公正执行。
首先,执法公示制度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
公民有权知晓政府行为,而执法公示制度可以将执法活动展示给公众,使公众了解执法机关的工作方式、进程及结果。
公示的内容包括执法机关的名称、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依据和执法措施等,公告期间,公众可以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不仅可以调动公众对执法活动的参与积极性,还可以提高政府在执法活动中的责任感和公信力。
其次,执法公示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大家知晓政府执法行为并进行监督的时候,违法行为和腐败现象将会减少,被迫害的公民将得到公正的待遇。
如果执法机关有乱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公众的质疑和舆论监督将会起到制约作用,遏制这些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外,执法公示制度还能促进执法工作的公正执行。
在执法公示中,执法机关需要公示其执法依据、侦查情况、执法措施等具体信息,使公众了解执法机关的工作流程和细节,确保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公示期间公众可以提出质疑和意见,执法机关需对公众的质疑做出回应,这有助于减少执法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和执法不当行为,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执行。
总结起来,执法公示制度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执法工作的公正执行。
通过公示执法活动及执法结果,使执法活动真实、公正、透明地展示给公众,不仅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还可以减少滥用职权和执法不当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执法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推进法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论公示制度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作用
论公示制度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法律作用随着我国住房政策的不断完善以及商品房市场的不断扩大,物业管理越来越成为关系到老百姓的民生问题。
为此,我国很多地区纷纷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成为贵州省调整物业管理活动的最高地方性法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就该《条例》施行近二年来,适用公示制度存在的瘕疵,谈谈拙见,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在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决定的内容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
”第二十二条规定:“筹备组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应当自确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二十四条规定:“前款规定: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对业主身份、专有部分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异议人复核结果。
”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业主,涉及表决事项的,征求意见书应当载明表决事项,由业主签收并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表决权。
不能送达的,可以将征求意见书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由业主在公示期限内到公示指示地点行使表决权。
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便于业主知晓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低于7日,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但对于违反公示制度的不法行为却没有作出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仅仅在第一百条规定:“(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违反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备案以及违反第五十二条规定未公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即说明只有建设单位没有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才产生违反公示制度的法律责任。
而对于其余条款中违反公示制度的行为,不产生相应法律责任。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消费关系的开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根底。
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消费关系的开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根底。
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成文法,指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公布的,表现为条文形式的标准性法律文件。
习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标准效力的习惯或者惯例。
现行我国大局部法律为制定法。
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标准性法律文件。
成文法不可与制定法相混淆制定法作为普通法法系国家法律的重要渊源在英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征服者威廉统治时期就公布了大量的制定法。
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制定法进一步增加。
13世纪末,议会开场参与立法。
随着议会权利的扩大,其制定法律的权利也
不断增长。
民法权利客体制度的体系价值及当代反思
作者: 梅夏英
作者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法学家
页码: 29-44页
年卷期: 2016年 第6期
主题词: 客体;权利;物;体系价值
摘要:客体的体系价值由民法的体系特征决定,在《德国民法典》的形式理性中,客体的基本作用是界定权利,其应用由物权扩展到整个民事权利体系。
当代民法理论上,客体的不确定性、不周延性和功能缺乏性使其面临被质疑的困境,这种困境来源于哲学上的主客关系思维惯性的潜在影响、民法的权利思维模式的封闭性以及权利和法律关系概念的片面混用。
当代民法上,只有物才能部分符合客体的要求,民法总则应当放弃规定专门的客体部分。
《民法典》公示的要点
《民法典》公示的要点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公示制度成为法律运行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公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增加法律透明度,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民法典》公示的要点。
一、公示的定义和目的公示是指在特定的场合和方式下,公开宣布和发布相关法律规定和信息,让社会公众了解并起到警示和宣传的作用。
公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公共利益,增加全社会对相关法律的知悉度和理解度。
二、公示的范围和对象《民法典》确定了多个领域需要进行公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家庭领域:婚姻登记、离婚登记、收养登记等事项需要进行公示,以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相关情况,保障合法权益。
2.财产权益领域:涉及财产抵押、查封、冻结等事项的公示,以保障对抵押财产权益的追索和保护。
3.遗产继承领域:遗嘱公示、继承公示是为了防止重复继承和保障继承权益。
4.个人权益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事项的公示,以保障公民个人权益和隐私安全。
公示的对象主要是当事人、社会公众和相关机关。
三、公示的方式和程序《民法典》规定了公示的方式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示的方式:公示可以通过公告、媒体等形式进行,以确保信息传达到社会公众。
2.公示的时限:公示时限一般为15天,具体根据不同事项而定。
在规定的时限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相关事项提出异议。
3.公示的程序:公示事项需要相关机关负责组织和落实,确保公示程序的合法、公正、公开性。
四、公示的法律效力和责任追究《民法典》明确了公示的法律效力和相关责任追究机制。
一旦公示事项落实完毕,相关法律规定将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以不知情作为抗辩理由。
同时,对于故意造成公示信息不准确、误导性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示制度的意义和问题《民法典》公示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公示制度能够增加法律透明度,减少法律纠纷,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学校公示制度
学校公示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公示制度作为一种信息公开的形式,越来越被重视和采用。
学校作为培养人才的场所,公示制度在其中也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公示制度的定义、意义、内容、形式、影响等角度来展开论述。
一、公示制度的定义公示制度是指学校向师生及社会公布重要信息的规范化制度。
通过公示制度,学校可以向师生和社会公众提供学校的相关决策、政策、规章制度、学生表现等信息,促进信息的传递和沟通。
二、公示制度的意义1. 促进学校透明化公示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学校内部的决策更加透明化。
学校对外公示重要信息,可以使师生及社会公众了解学校的决策过程和内容,建立起公平、公正的管理体系。
2. 增加信息共享公示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加学校内部的信息共享。
学校通过公示制度,可以将学校的决策、政策等信息传达给师生,师生也可以通过公示制度了解其它同学的优秀事迹、表现等,增加信息的传递和共享。
3. 增加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公示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加学校与社会的联系。
学校通过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学校的相关信息,可以使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学校的情况,形成学校与社会的互动与合作。
三、公示制度的内容公示制度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方面:1. 学校决策信息:学校的决策、政策等重要信息应及时向师生及社会公示。
2. 学生表现信息:学校可以通过公示制度公布学生的成绩、奖项、表彰等信息,鼓励学生取得好的成绩,激励其他学生争优争先。
3. 学校项目信息:学校可以通过公示制度公布学校的项目、活动等信息,让师生及社会公众有机会参与其中。
四、公示制度的形式公示制度的形式一般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 公告栏:学校可以设立公告栏,将相关信息公示在上面,供师生及社会公众浏览。
2. 网络平台:学校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布相关信息,方便师生及社会公众获取。
3. 纸质通知册:学校可以通过纸质通知册的方式,将重要信息发放给师生,以便及时了解。
五、公示制度的影响公示制度的实施对学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 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公示制度的实施可以推动学校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的监督与评估,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运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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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公示制度的法律意义及其后果再探讨梅夏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4-12-12内容提要:民法上的公示制度兼有权利成立和赋予权利对外效力之功能,它是事实权利冲突消除的制度化体现,也是意思自治原则所依赖的制度前提。
物权法中动产占有和交付公示方式的缺陷使动产物权的公信力减弱,使动产抵押制度难以施行。
公示制度的存在是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和独立性的起点,强制性的国家管理性质的公示制度在理论和立法上无法通过法律行为理论来解释。
基于公示制度对物权转移的重要意义,立法上应将公示作为合同设定的绝对权转移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公示意思自治动产抵押生效要件国家强制公示为物权法基本制度之一。
传统物权法基于公示制度形成了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理论和无因性理论等,这些原则和理论是物权法区别于债法的主要特征。
但公示这一现象并不仅仅体现物权法,其法律形式及后果在相关法律上也有反映。
如商事法中票据的无因性问题便与票据持有的公示性相关,知识产权法里登记公示对知识产权形成及转让具有巨大作用,甚至证券化后的债权也具有物权公示的一些后果等等。
因此,在民法上将公示制度作为一个整体制度进行梳理是必要的,尤其公示这一国家强制性的制度和规范与私法自治原则如何协调,是解决将公示效力视为“物权行为”后果这一理论误区的关键。
基于此,作者基于公示为公信力、无因性、“物权行为”和交易安全等理论和制度的起始点这一判断,系统探讨公示对于民事权利和权利流转的根本意义,并对传统民法理论上的一些争议(如公示的意义、性质和后果等)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供同仁商榷。
一、公示的意义:权利设定与交易安全在以意思自治为特征的民法理论和规范体系中,公示似乎是一个变数。
公示和公信原则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是物权和债权的重要区别之一。
可以发现,在物权法原则体系中,缺少公示原则,其他原则都很难实现。
公示制度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公示方法使物权及物权的变动为公众所知,从而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以保障交易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公示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法理论更倾向于在物权变动上去探讨公示的意义。
[①]公示究竟是物权本身的公示,还是物权变动的公示,值得研究。
(一)公示对权利的意义对于物权公示的性质,学说上主要有三种观点:“权利公示说”、“物权变动公示说”和两者兼而有之的“统一说”。
[②]公示对物权变动具有实质意义,自不待言。
但公示也与权利密不可分。
从规则上分析,公示只可能是权利的公示,物权变动的公示实际上只是权利公示的变更而已,脱离了权利人、权利内容和客体,公示便失去依托。
正是权利公示的建立才使物权变动公示成为可能。
因此,权利公示是基础,而其功能发挥于权利变动中的公示变动,在此必须将公示与公示的功能区分开来。
因此作者倾向于“权利公示说”。
传统物权法之所以在物权变动里强调公示原则,是因为公示在物权变动中发挥了核心功能,而对物权本身而言,物权公示并不能决定所有权的本体,自然很难看出其价值所在。
但虽然公示是为交易安全而设,却不能因此否认公示是权利本身的公示这一事实。
权利公示对权利而言具有何种法律意义?从物权变动公示来看,公示并不决定物权本身是否存在,而是决定物权是否合法转移,并可对抗第三人。
对于所有权而言,即使非所有人取得他人不动产的登记,法律也不否认事实所有权人仍享有所有权,享有登记变更请求权。
因而对事实所有权而言,公示仅仅是交易安全保护的规范,且有时会与事实所有权人的利益相冲突。
但应当认为,公示并非仅仅是物权或其他绝对权的外衣,除了所有权之外,公示对一些他物权和绝对权的形成却有决定作用。
就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言,公示为用益物权的成立要件。
未经公示,依合同取得不动产占有和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并不能以物权请求权来对抗合同相对人可能产生的侵犯,对于第三人而言,也没有物权约束力。
如我国目前之所以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即源于合同不能产生用益物权,而需采取公示使之物权化。
其他绝对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也是依法经过相应机关公示而获得了一种绝对效力。
没有公示,专利权和商标权并不成立。
[③]由上可知,公示对于用益物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具有建构意义,并不仅仅体现于交易安全保护这一功能上。
至于为何所有权可以不依赖公示而仍由事实权利人享有,本人认为,这是由传统所有权对于物的归属界定的基础地位决定的。
因为与知识产品不同,物归于某一主体所有不在于立法政策,而体现了社会最基本秩序。
物权的标的具有唯一性,且是有形的物体,不似智力成果可以同时由多人享用,因而物权客体的唯一性和独占性很容易使人产生“物必有主”的观念。
如果所有权也依公示而取得,那么物权的追及效力便大打折扣。
但对于他物权而言,除非公示,用益物权的请求权并不存在,也无追及效力。
有学者提出,物权法里的物权应作“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区分,法律对于事实物权也应进行一定的保护。
[④]这一观点不无道理。
但事实物权应主要适用于所有权,对于用益物权并不适用。
在以法律权利和公示效力为语言的民事规范体系内,对于不动产“事实物权”的救济也只能在公示这一环节打开缺口,而不能动摇经公示的物权(甚至是错误的登记)的效力。
这反过来说明了,事实物权能否受保护仍应服从于物权公示这一基本原则。
至于真正权利人的保护,可通过登记的变更这一环节来予以保障。
公示对权利的形成较明显地体现于各国对于公示效力的认定上。
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国家,实际上将登记作为权利取得的生效要件;而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国家,则将公示作为权利对外效力之源,公示不影响权利本身是否存在。
如就登记对抗主义而言,未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虽然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但仍有对抗一般债权人的效力,这说明抵押权虽未公示,仍然存在。
因此,公示对于物权及绝对权的作用不仅体现于交易中,对许多绝对权利本身也有建构意义。
对所有权而言,公示是事实所有权和法律所有权的界限,并导致两者冲突,而对用益物权而言,公示是权利的成立和生效要件。
(二)公示对交易安全的意义在权利建构之外,公示的功能表现于权利对外的约束力,这体现为公示的公信原则。
在民法上,公示和公信构成手段和目的的逻辑关系,公示的目的就是为了产生公信力,没有公信力的公示在民法上是无意义的。
公信力具体表现为,对第三人而言,公示的权利人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即使事实证明公示的物权不存在或有瑕疵,在公示未更改以前,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后果。
其次,公示的公信力不仅体现于对外界的一种权利宣示和约束作用,也为物权的保护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如不动产登记制度就使权利人的权利获得了一种公共制度的支持,无论事实占有关系如何,最终权利关系的享有和变动都必须经过登记这一环节,这就使得通过合同关系侵犯物权的空间非常小。
由此可见,公示为权利的绝对效力之源,权利欲对他人有约束力,就必须进入公示的领域。
公示既然为物权效力之源,就可以发现,我们目前在理论上为物权所作的定义只是一种权利内容的描述,是从权利人的行为模式上去界定的,这些定义并不能解释为何物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为何物权能够转让给他人而同样他人取得的物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⑤]正是传统理论将物权从内容上主要限于对物的支配权的描述,从而将使物权之所以成为物权的公示特征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其结果是,将经公示而具有与物权同样效力的其他绝对财产权与物权分割开来。
具体而言,除了物权关系经公示具有物权效力以外,其他绝对性的财产权在这一点与物权并无本质区别。
在权利的取得和转让这两种最根本的法律结构上,我们不能找出物权与专利权、商标权和股权等的显著不同。
值得说明的是,尽管这些绝对权利的法律效力基本相同,但由于权利具体内容和标的仍有很大差别,所以具体规则和制度仍需由独立、特定的规范群来调整。
实际上,从体系化思维出发,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划分真正对民法权利体系具有构建作用,物权和债权的根本分野不是权利形态上的差别,而是法律效力上的差别。
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没有经过公示的“物权”在相对的合同关系中也仅具有债权的效力,经过公示的“债权”也可以具有物权的效力,这一定程度上表现为当代物权和债权融合当中的“债权物权化”现象。
比如,债权经过证券化,而取得了一种公示性,从而在债权享有和转移上具有一种对抗性和无因性。
物权和债权的相互渗透从公示角度看,只不过是物权和债权效力的交错体现而已。
某种程度上,公示的意义并不与传统民法简单地从权利的形态划分权利类别的方法相一致,而是在效力上真正划分了权利,这也是为何民法当中物权和债权的理论划分成为一道坚固的分水岭。
在不动产的利用上,物权法采用“用益物权”这一制度体系以来实现不动产的利用问题。
不动产利用人的权利因公示而取得了公信力,从而这种利用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物权,具有物权效力,它不仅可以对抗第三人,甚至可以对抗所有人。
在此需要提出的是,法律有时规定,没有经过登记公示的权利也有一定的对抗性,如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动产抵押中,动产未经登记虽然不能对抗物权人,但可以对抗债权人和本人。
本人认为,动产抵押缺少物权效力对抗性的最基本要素,如果说未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其他物权人,那么同样这种抵押权只具有相对的效力,也就不能对抗债权人,甚至本人。
因为登记公信的效果就是欲使物权关系对抗第三人,没有登记的抵押权因他人无法也无义务知晓,所以对他人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对于相对人而言,如果权利没有登记,那么物权请求权也无法形成。
(三)公示对私法自治的意义公示制度本质上体现了国家对基本财产关系的强制。
就整个物权法而言,强制性规范为其主要特征,并与债法的意思自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对此,我国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就登记而言,其本身并非民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⑥];台湾地区学者谢哲胜先生指出:“不动产之登记是地政机关依土地法和土地登记规则所为之公法行为,却被认为是私法上物权行为之一部分,这不仅逾越公私法之界限,而将地政机关公法行为,视为私法上当事人意思自主法律行为之一部分,更是不伦不类。
”[⑦]物权法定和物权公示原则是否可看作是私法自治这一价值取向的异动?私法自治和国家强制如何协调?在民法上,存在着一个倾向,即将公示仅作为一种法定的公法手段,介入到私法关系中,因而理论上倾向于对公示的适用严格地予以限制,尽可能地将其限制于物权法,以尽可能保持民法的私法自治的特征。
在此基础上,对公示的探讨有时无视其国家管理的属性,却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角度去拆解。
但无论如何,我们是无法回避公示是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这一前提的。
本人认为,民法上的私法自治并不是一种放任,其隐含着科学的制度前提。
正如一个足球球员欲在竞技扬上发挥最佳水平,必须先有一套常规的硬件和足球竞技规则存在,很难想象没有一个同样稳定规格的足球、一个固定大小的足球场、一套人人遵守的既定规则,球员的技术和竞技能力能够很好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