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方案及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审核要点(试行)-上海
地块污染治理工程技术方案
地块污染治理工程技术方案
一、总体介绍
地块污染治理工程是为了减轻土壤或地下水受到不良物质污染影响,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而进行的工程。地块污染治理工程技术方案的制定是为了规划和实施有效的治理措施,使受污染地块达到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本文将讨论地块污染治理工程技术方案的制定过程、技术原则和具体实施方案等内容。
二、地块污染评估与监测
在制定地块污染治理工程技术方案之前,需要进行地块污染的评估与监测工作。地块污染评估是根据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确定项目范围和污染状况,并评估污染对环境和人类的潜在影响。地块污染监测包括对土壤、地下水、大气等环境介质中有害物质的监测,以及对环境噪音、震动等的监测。
三、地块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原则
在制定地块污染治理工程技术方案时,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技术原则:
1.全面性:综合考虑污染物分布、环境质量、治理目标及治理成本等因素,确保治理过程全面、系统。
2.科学性:基于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工程学等科学原理,保证治理过程科学可行,达到预期效果。
3.可操作性:结合实际条件,确保治理工程技术方案具有可操作性,易于实施。
4.监测与评估:建立有效的监测与评估体系,对治理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治理工程技术方案。
四、地下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方案
地下水污染治理是地块污染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的地下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 地下水抽水治理:通过井点抽水方式,将地下水抽至地表,进行处理后排放。
2. 地下水屏障墙:在污染地下水的迁移途径上设置屏障墙,阻止污染物传播,通常采用地下墙、反渗透墙等方法。
土壤修复项目整体验收计划
土壤修复项目整体验收计划
项目整体验收是对整体施工质量工作的检验,待作业方污染修复场区所有施工均已完成后进行自检测及自验收,环境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并通过第三方效果评估后确认达标后上报业主及环境主管部门进行全面整体工程验收。
一、验收条件和要求
1、完成服务范围内修复区域污染土壤清理、运输及处理处置。
2、完成服务范围内风险管控区域污染土壤风险管控服务。
3、完成服务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清理、运输与处理处置。
4、项目完成后服务范围内土壤六价铬、砷、铅、镍、钴、镉和锑等重金属应达到《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标准要求,并通过第三方效果评估。
二、验收内容
1、修复技术方案中的所规定修复范围。
2、潜在二次污染区域,包括但不限于:
(1)污染土壤暂存区。
(2)修复设施所在区。
(3)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堆存区。
(4)运输车辆临时道路。
(5)其他可能的二次污染区域。
3、若由于地块利用方式变更、污染物毒性参数变化或调整等因
素致使修复范围有变,应结合修复工程实际情况与管理要求调整修复效果评估范围。
三、验收方法和程序
修复工程验收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25.5-2018)、《广东省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通过审查相关记录文件和现场踏勘核实场地污染修复方案的实施情况,核实的内容包括污染场地修复范围、修复方式、污染土壤的最终处置、修复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等,以及对修复范围内及二次污染防治区域内土壤进行检测进行验收。采样检测结果合格标准:
上海某场地环境情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上海某场地环境情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摘要:大量工矿企业因城市功能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从中心城区搬迁至郊区
或工业园区,其遗留下来的工业场地因时间久远、技术落后、企业环保意识单薄
和早期监管不力等原因往往存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情况,给人体健康和后续发展
带来隐患。本文以上海某场地作为案例依托,从污染场地初步调查、详细调查、
风险评估三方面讨论,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场地的调查与评估提供借鉴。
关键词:场地调查;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
引言
近年来,随着城市功能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大量工业企业从中心
城区转移至郊区或工业园区,原纺织、钢铁、煤炭等企业土地性质根据规划发生
变化,由工业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或住宅用地等[1]。上海现代工业发展历史较长,早期企业经营发展时环保意识淡薄,所使用设备大多为高污染高能耗,同时也存
在监管不力的情况,导致其土壤以及地下水存在遭受污染的风险,如不及时针对
搬迁后遗留的工业废弃场地进行调查、评估和治理,则可能对为未来使用该场地
的人群带来健康风险,同时周边环境和人体也面临污染转移带来的风险[2-3]。
针对工矿企业遗留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问题,2021年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21]4号)中明确提出了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负责人应在用途变更前或土地所有权发生
变化时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4-5]。
本文就上海某纺织厂遗留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作为案例,
上海市“198”区域减量化修复效果后评估体系
上海市“198”区域减量化修复效果后评估体系
作者:徐丰冰陈太聪黄海峰
来源:《绿色科技》2019年第14期
摘要;指出了为推动上海市低效工业用地减量化,完善“198”地区土地使用性质的安全转变,构建了上海市“198”减量化地块修复效果后评估体系。该体系的主要框架包括决策目标层、中间层和指标层;通过层次分析辅助软件来完成一致性比例检验与每个指标权重,最终累计相加得分值对应的评价等级即可获得减量化地块修复效果后评估的结果。
关键词:修复效果;风险管控;安全利用;后评估体系
中图分类号:X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9)14-0130-04
1引言
上海市实施的低效建设用地(“198”区域)减量化复垦是在土地资源十分紧张情况下,有效突破土地制约瓶颈下的一种不得已的选择。上海市“198”区域减量化涉及土地使用性质的改
变,关系到后续可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及人体监控风险。且因复垦土地曾主要作为工业用地,存在潜在的环境污染,转变成农用地后,应对土壤的安全性和健康度要求更高。
工业用地减量化地块修复效果与安全利用后评估工作是保障土地后续利用安全性的一项重要举措,迄今为止,国内外关于低效丁业用地复垦成农用地的相关研究比较少,缺乏安全利用后对修复效果的后评价体系及标准,对于减量化用地复垦成农用地而言,现有的标准体系对评估“198”区域工业地块的复垦效果不具有适用性。因此,进一步开展减量化地块修复效果与安全利用相关方面的深入研究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文构建的适用减量化地块的后评估体系,可从中长期的角度对修复工程进行效果后评估,可有效反映修复后场地土壤或地下水目标污染物浓度反弹、场地修复达标后农产品不达标等现象,为稳步推近减量低效化工业土地提供科技支撑。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
附件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
(试行)
为指导地方委托第三方开展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工作,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第三方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受省(区、市)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等评估组织单位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的综合评估。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工作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至少每3年开展一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确保评估工作和评估程序合法合规。
(二)客观公正。评估机构应当实事求是,独立完成评估工作,通过系统深入分析得出客观公正的评估结论,确保评估公信力。
(三)科学合理。评估数据采集深入细致,评估方法科学合理,
分析论证严谨可靠,评估程序规范严密,听取意见全面系统。
三、评估机构和人员要求
(一)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比较稳定的研究队伍;
3.社会信誉良好;
4.具有承担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和咨询的工作经验;
5.具有3名以上长期(10年及以上)从事环境保护管理、政策、规划、技术咨询工作经验的高级职称研究人员。
(二)评估人员
1.从事评估的人员应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
2.应当包括具有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
脂肪烃 C10-C12 脂肪烃 C13-C16 脂肪烃 C17-C21 脂肪烃 C22-C40 芳香烃 C10-C12 芳香烃 C13-C16 芳香烃 C17-C21 芳香烃 C22-C40
附件 2
典型行业石油烃(C10-C40)各碳段推荐分配比例
分段名称
原油类(%) 汽油类(%) 柴油类(%)润滑油类(%)混合油类(%)
脂肪烃 C10-C12 6.6
29.3
12.9
3.8
1.5
脂肪烃 C13-C16 13.5
12.8
15.4
6.6
16.2
脂肪烃 C17-C21 25.4
污染地块修复技术指南—固化-稳定化技术(试行)(征求意见稿)
污染地块修复技术指南—固化/稳定化技术(试行)(征求意见稿)
日前,环保部印发《污染地块修复技术指南—固化/稳定化技术(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污染地块修复技术指南—固化/稳定化技术( 试行)(征求意见稿)二〇一七年十一月概要固化/稳定化技术是一种通过添加固化剂或稳定剂,将土壤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固定起来,或者将污染物转化成化学性质不活泼的形态,阻止其在环境中迁移和扩散过程,从而降低其危害的修复技术。固化和稳定化技术在工作原理和作用特点上各有不同,但在实践中经常搭配使用,是两个密切关联的过程。固化处理是利用惰性材料(固化剂)与污染土壤完全混合,使其生成结构完整、具有一定尺寸和机械强度的块状密实体(固化体)的过程;稳定化处理是利用化学添加剂与污染土壤混合,改变污染土壤中有毒有害组分的赋存状态或化学组成形式,从而降低其毒性、溶解性和迁移性的过程。固化处理的目的在于改变污染土壤的工程特性,即增加土壤的机械强度,减少土壤的可压缩性和渗透性,从而降低污染土壤处置和再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与健康风险;稳定化处理的目的在于降低污染土壤中有毒有害组分的毒性(危害性)、溶解性和迁移性,即将污染物固定于支持介质或添加剂上,以此降低污染土壤处置和再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与健康风险。固化/稳定化技术已有数十年的发展历史,是较为成熟的土壤修复技术,既可用于修复污染土壤,也可用于处理沉积物、污泥和固体废物等,具有修复周期短,达标能力强,作用对象广泛(可处理多种性质稳定的污染物),并能与其他修复技术配合使用的特点,是国内外普遍应用的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然而,固化/稳定化技术也有其不足与局限性,例如不能实质性销毁或去除污染物,修复后可能会使土壤产生增容效应,污染物的长期环境行为难以预测,需要对固化/稳定化产物进行长期监测与维护等。根据修复模式要求或实际操作条件需要,固化/稳定化修复可在异位也可在原位进行。异位固化/稳定化适用于修复浅层污染土壤或大型机械无法进入的小型污染地块,且由于其能较好控制粘合剂的添加和混合质量,修复效果往往较为理想,不足之处是需要开挖污染土壤、暂存土壤、转运土壤和对污染土壤进行前处理(如破碎和筛分),这些过程会造成扬尘和噪音,甚至挥发物释放等环境影响,且修复完成后还需回填或处置土壤,并对土壤进行压实与覆盖等操作,修复成本较高。原位固化/稳定化适用于深层及大面积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其通过利用开凿或钻孔机械将粘合剂与受污染土壤原地直接混合,操作环节相对异位修复要少,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的风险也较小,并可显著降低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成本,但局限性在于难以有效治理粘稠度较大的土壤,容易受到地下障碍物(如碎石瓦砾等)和地层结构变化的影响,常因混合搅拌不够均匀而降低修复效果与质量,修复单元间对接不充分会形成污染土壤“夹层”,修复后土壤体积增容改变地面形状,操作过程对地面承载力和地块面积有一定的要求等。固化/稳定化技术的一般工作程序包括技术适用性评价、方案设计、施工建设、修复效果评估、长期监测与维护等。具体工作步骤为:首先根据地块污染特征及固化/稳定化技术特点进行技术适用性评价;若技术适用,则可进行方案设计,开展可行性试验研究,确定污染土壤的前处理要求、粘合剂的种类和用量需求、原位/异位修复设备与条件的需求等,并对修复成本、时间和效益等进行分析,采用适当的性能指标和参数(主要包括固化/稳定化产物的抗压强度、渗透系数、增容比和浸出特性等)综合评价该技术的可行性;若可行性试验研究证明固化/稳定化技术合理可行,则可完成修复方案编制并进入施工建设阶段;施工前要做好现场布局安排和工作进度安排,施工期间则要做好施工质量控制、二次污染防治、环境监测、健康与安全防护等工作;修复完成后需对固化/稳定化产物进行修复效果评估,符
219443716_复杂相邻地块土壤修复基坑清理效果评估优化布点
doi:10.3969/j.issn.2095-1329.2023.02.014
复杂相邻地块土壤修复基坑清理效果评估优化布点
霍姮翠
(上海市岩土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上海 200436)
摘 要:通过分析基坑清理效果评估过程中的问题和难点,在参考相关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的基础上,设计了一套基坑清理效果评估的布点监测优化方案,结合案例提出了相邻但用地类型不同地块、基坑相互重叠或交叉、多污染物复合污染等情况下的布点监测思路,拟为类似情况下基坑清理效果评估提供参考。
关键词:土壤修复;效果评估;点位布设;复合污染;相邻基坑
中图分类号:X53;X8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1329(2023)02-0090-05
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是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一系列过程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一项工作,效果评估结论直接关系到地块是否可以安全利用以及是否可被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包含:基坑清理效果评估、土壤修复效果评估以及潜在二次污染区评估。基坑清理效果评估,通常在污染土壤清挖之后、修复土壤回填之前进行,通过对清挖后遗留的基坑侧壁和坑底进行布点监测分析,判断基坑清理是否到位。基坑清理效果评估,可弥补前期土壤调查阶段对于污染分布识别的不足,避免污染范围被低估,是土壤修复效果达标的前提,而科学合理的布点监测方案是基坑清理效果评估的前提。
近年来,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在体系创新、全过程评估等领域均取得一定研究进展。如:运用德尔菲法与层次分析方法,建立镉污染稻田修复效果评估指标体系[1];针对复垦地块安全利用、土地综合整治建立修复效果评估体系[2-3]。土壤修复效果全过程评估的研究,或侧重于特定修复技术的修复效果评估[4-5],或讨论单一地块多污染物、多地块多污染物等[6-7]相对复杂情况下的全过程评估。对于效果评估布点,尤其是基坑清理效果评估布点监测方面,鲜见专门性、系统性讨论和研究。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技术评估指南(试行)
5.具有3名以上长期(10年及以上)从事环境保护管理、政策、规划、技术咨询工作经验的高级职称研究人员。
(二)评估人员
1.从事评估的人员应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
2.应当包括具有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评估程序
(一)选择评估机构
评估组织单位以政府采购或其他方式,依法依规择优选定评估机构。
各省(区、市)应安排专项经费,保障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定评估工作方案
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组织单位提出的评估工作安排、重点和要求,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报评估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评估工作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评估工作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评估工作的总体流程,评估的主要内容,评估所采用的方法,评估工作具体计划(包括应收集的文件类型、调查表内容和发放对象等),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进度安排,评估费用预算情况等。
(三)收集资料
根据评估工作方案,评估机构可以向省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和被评估县(市、区)提出需提供的材料文件清单。相关单位和被评估县(市、区)应如实提供评估所需资料。
(四)实施评估
评估活动可以采用文件查阅、实地调研、座谈会、专家咨询论证、公众调查等形式,必要时也可进行现场采样和检测分析,广泛收集意见建议,深入了解真实情况。
(五)编制报告
评估机构应及时将成效评估报告报送评估组织单位。成效评估报告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评估内容、评估方法和过程、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以及需说明的其他问题,并附主要评估人员名单。
污染地块修复治理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污染地块修复治理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
二○一七年七月
目录
1 项目背景 (1)
2 工作简况 (2)
2.1 任务来源 (2)
2.2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人 (2)
2.3 起草小组的成立 (2)
3 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 (3)
4 标准内容的制订依据 (3)
4.1 标准适用范围 (3)
4.2 标准的特点与创新点 (3)
4.3 标准的技术依据 (3)
4.4 技术的框架确定 (4)
4.5 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 (5)
4.6 明确评估对象、范围和时间段 (5)
4.7 制定效果评估工作方案 (5)
4.8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11)
4.9 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方法的确定 (11)
5 标准实施的社会环境效益与经济技术分析 (12)
6 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13)
7 标准实施建议 (13)
7.1 与现行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标准的关系 (13)
7.2 实施本标准的管理措施及建议 (13)
1 项目背景
随着我省实施“退二进三”政策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许多工业企业因搬迁、转产、停产或倒闭,在城市中心遗留、遗弃了大量的退役地块。据统计“十二五”期间,我省着力开展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取得了瞩目的成效,截至2015年针对六大重点行业我省共整治完成企业5740家,其中关停企业2250家,搬迁入园企业1067家;针对特色污染行业整治完成企业3.6万余家,其中关停
企业24813家。这些污染企业的关停有力的遏制了我省环境恶化的趋势,但这些留存的工业地块由于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生产废料和副产品的无序堆放和倾倒弃置以及有害废水渗透,导致了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形成了各种类型的污染地块。这些污染地块不仅占用了宝贵的城市土地资源,其也对周边居民的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的安全构成着持续性的威胁,因此对这些污染地块开展治理修复工作已经成为了我省今后环保工作的重点。
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引
附件1
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方案
编制指南
(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目录
一、适用范围 (5)
二、实施方案的编制原则 (5)
三、主要内容与技术要求 (6)
(一)项目背景 (6)
(二)编制依据 (7)
(三)治理与修复范围和目标 (7)
(四)治理与修复技术比选 (8)
(五)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 (9)
(六)项目管理与组织实施 (12)
(七)劳动保护、消防与节能 (12)
(八)经费预算 (13)
(九)效益分析 (13)
(十)项目可行性分析 (14)
(十一)附件、附图 (14)
附件A (16)
附件B (19)
附件C (22)
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和编制技术要求,用于指导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的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地方财政或其他资金支持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可参照本指南。
二、实施方案的编制原则
(一)科学性原则
在前期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目标,正确选择治理与修复技术路线、工艺流程与参数,合理确定治理与修复周期和成本等。
(二)可行性原则
综合考虑治理与修复目标、治理与修复技术处理效果、周期和成本等因素,结合当地条件,合理选择可行有效的治理与修复技术,因地制宜制定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确保实施方案经济可行、技术可操作。
(三)安全性原则
确保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施工安全,防止对施工人员、周边人群健康产生危害及对生态环境产生二次污
2.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
附件2
上海市污染场地
修复工程验收技术规范
(试行)
目 次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2)
5 工作程序 (3)
6 制定验收监测方案 (4)
7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分析 (11)
8 评估修复效果 (11)
9 编制竣工验收报告 (13)
附录 (14)
1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适用于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场地修复工程验收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本技术规范发布后,如国家或上海推出新的场地修复技术规范和相关评估标准,则以新规范和标准为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HJ/T 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82污染场地术语
HJ 25.2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
指南(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污染场地 c onta m ina te d site
对潜在污染场地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后,确认污染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又称污染地块。
3.2目标污染物ta rg e t conta m i na nt
在场地环境中其数量或浓度已达到对生态系统和人体健康具有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的,需要进行修复的关注污染物。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试行)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试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目次
1 适用范围 (1)
2 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基本原则 (3)
5 工作程序 (4)
6 场地环境初步调查 (7)
7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 (16)
8 报告编制 (19)
附录A 场地环境调查相关表格 (21)
附录B 场地环境调查报告参考格式 (27)
附录C 常见场地类型及特征污染物 (32)
1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为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加强上海市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场地环境调查,制定本技术规范。本技术规范是上海市场地环境监管系列技术规范之一,包括:
上海市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
上海市场地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规范
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方案编制规范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上海市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为场地环境管理、环境监测、风险评估、修复技术方案等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本技术规范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场地环境调查。
2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稿)适用于本文本。本技术规范发布
后,如国家或上海发布新的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则以新规范和标准为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
二、组织评审机制
(一)组织评审部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直辖市可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任一方式组织评审。
1.组织专家评审;
2.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者组织评审;
3.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部门分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1.确定组织评审方式;2.受理申请;3.建立专家库;4.档案、信息管理;5.报告质量信息公开;6.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1.核实地块用地面积(四至范围)、历史、现状、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用途变更、有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等信息;2.推荐本系统专家进入专家库;3.确定部门代表参加评审。
(四)组织评审的经费
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9)《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
(10)《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时,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标准规范执行。
三、技术要点
(一)场地环境调查监测
1、初步调查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初步调查监测点位布设优先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通过场地调查阶段获得的相关信息,基于专业判断识别场地内可能存在污染的区域,并在疑似污染区域设置监测点位(如图1
所示)。
2、初步调查监测点位采样深度
分3层采集土壤样品,分别采集表层土壤(0~-0.5m)、下层土壤(-0.5m~地下水位)及饱和带土壤(地下水位以下)样品。
土壤钻孔埋深不低于6m,土壤样品筛选间隔不超过2m,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或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根据筛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在该层位增加采样数量。
3、详细调查监测采样
详细调查监测采样深度应根据初步调查监测结果分析而定,详细调查监测土壤采样深度至少要大于初步调查监测污染超标深度。详细调查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密布点,一次性调查不能满足调查要求的,则应继续补充调查直至满足要求。
详细调查中地下水检测项目以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确定的场地关注污染物为主。
(二)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第一类参数(见表1)应根据场地环境实测数据定值,第二类参数应采用表1的推荐值,其余参数采用国家标准规范推荐值。
表1上海市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模型参数推荐值
(三)风险管控与修复工程环境监理
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工作按《上海市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试行)》开展,风险管控工程环境监理可参照执行。
(四)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方案及修复效果评价技术审核要点
1
地下水建井图
9) 10)污染范围图(详细调查)
附件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方案及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审核要点
(试行)
第一部分 场地环境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技术审核要点
、形式要求
1. 送审报告应加盖场地责任单位和场地调查单位的公章。
2. 应附具从业人员责任页,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 员,从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 明确报告的审核人,上述人 员均需签字确认。
3. 报告需通过收集或制作的相关图件和图片包括:
地理位置图 场地各历史时期的地形图 平面布置图 工艺流程
图 场地规划图 采样布点图(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多轮取
样) 地下水流向图
土壤钻孔柱状图
(11)超风险范围图(风险评估)
(12)地质剖面图(详细调查)
4.调查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
人员访谈记录现场踏勘记录土壤现场采样照片地下水成井
及采样照片建井洗井记录表
(6)采样工作量清单(应包括采样点位置、钻孔深度和坐标,各
层采样点深度,检测指标,样品编号,按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分别
号,
列表)
(7)现场土壤地下水采样记录及样品流转记录
(8)质量控制表
(9)检测报告(须加盖CMA 、CNAS 图章)
(10)实验室资质证明材料(11)场地土壤理化性质(风险评估)(12)暴露参数的取值及来源(风险评估)二、技术要求
1. 初步调查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范围、监测介质、监测项目以及监测点位布设等。
(1)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通常为前期环境调查初步确定的场地边界范围,果前期场地环境调查认为场地内的污染物存在扩散到场地边界
外的情况,监测范围还可扩展到场地周边的疑似受污染区域。
(2)监测介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方案及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审核要点
(试行)
第一部分场地环境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技术审核要点
一、形式要求
1. 送审报告应加盖场地责任单位和场地调查单位的公章。
2. 应附具从业人员责任页,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从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明确报告的审核人,上述人员均需签字确认。
3. 报告需通过收集或制作的相关图件和图片包括:
(1)地理位置图
(2)场地各历史时期的地形图
(3)平面布置图
(4)工艺流程图
(5)场地规划图
(6)采样布点图(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多轮取样)
(7)地下水流向图
(8)土壤钻孔柱状图
(9)地下水建井图
(10)污染范围图(详细调查)
—1 —
(11)超风险范围图(风险评估)
(12)地质剖面图(详细调查)
4. 调查评估报告附件应包括:
(1)人员访谈记录
(2)现场踏勘记录
(3)土壤现场采样照片
(4)地下水成井及采样照片
(5)建井洗井记录表
(6)采样工作量清单(应包括采样点位置、钻孔深度和坐标,各层采样点深度,检测指标,样品编号,按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分别列表)
(7)现场土壤地下水采样记录及样品流转记录
(8)质量控制表
(9)检测报告(须加盖CMA、CNAS图章)
(10)实验室资质证明材料
(11)场地土壤理化性质(风险评估)
(12)暴露参数的取值及来源(风险评估)
二、技术要求
1. 初步调查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范围、监测介质、监测项目以及监测点位布设等。
(1)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通常为前期环境调查初步确定的场地边界范围,如—2 —
果前期场地环境调查认为场地内的污染物存在扩散到场地边界外的情况,监测范围还可扩展到场地周边的疑似受污染区域。
(2)监测介质
监测介质主要为场地土壤和地下水,根据场地具体情况还可能包括场地地表水和场地残余废弃物。
(3)监测项目
工业场地可选择的监测目标污染物有: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VOCs)、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总石油烃(TPH)、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氰化物、氟化物、农药等。实际环境调查过程中应根据场地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确定监测因子,且场地历史如果涉及到多个不同工业行业类型,潜在特征污染物监测因子要叠加。
(4)土壤监测点位布设
通常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以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等获取的场地信息为基础,判断识别场地内可能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区域(RECs点),将其作为场地关注污染物识别的监测地块,在疑似污染的区域分别设置监测点位。当无法在疑似污染区域,特别是罐槽、污染设施等底部采样时,可作适当偏移。在非疑似污染区域,可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适量布设采样点,以防止污染识别过程中的遗漏。
整个场地监测点位数量最少要求不少于1600 m2布设1个监测点位。对于面积小于4800 m2的,场地内应至少布设3个监测
—3 —
点位。
场地内部至少50%的监测点位要分三层采样,分别采集表层土壤、深层土壤以及饱和带土壤,采样深度可借助PID、XRF 等现场监测仪器确定。对于污染物不易发生垂向迁移或饱和带土壤污染可能性较小的监测点位,可分两层采样,分别采集表层土壤和深层土壤。对于地下水位较浅,无法采集深层土壤的监测点位,可分两层采样,分别采集表层土壤和饱和带土壤。
一般应在场地外部区域设置土壤对照监测点位。对照监测点位应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裸露土壤,应采集表层土壤样品,采样深度尽可能与场地表层土壤采样深度相同。如有必要也应采集深层土壤样品或饱和带土壤样品。
(4)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
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在疑似污染区域(RECs点)布点;如果场地内没有地下水疑似污染区域,则在场地内地下水径流的下游且未受其他源污染的部位布点。如果场地地下水流向未知,需结合相关污染信息间隔一定距离按三角形或四边形至少布置3-4个点位监测判断地下水流向。地下水总监测点位数量不少于土壤总监测点位数量的50%。
监测井的深度应根据监测目的、所处含水层类型及其埋深和相对厚度来确定,至少应在浅层地下水埋深以下2 m,但不可穿透浅层地下水底板;如果场地疑似存在DNAPL污染,则需根据场地情况增加监测井深度。
—4 —
一般应在场地内地下水流向上游的一定距离设置对照监测井。
2. 关注污染物筛选
土壤中关注污染物筛选优先选用《上海市场地环境健康风险评估筛选值(试行)》,如国家或上海推出新的场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或筛选标准,则以新标准为准。上述环境标准中未涉及到的污染物,可参考国外相关标准。
地下水中关注污染物筛选优先选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III类值,未涉及到的污染物选用《地下水水质标准》(DZ/T 0290-2015),如国家或上海推出新的场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或筛选标准,则以新标准为准。上述环境标准中未涉及到的污染物,可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
3. 详细调查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范围、监测介质、监测项目以及监测点位布设等。
(1)监测范围
详细调查监测工作范围为初步调查监测中污染物含量超过相关标准的监测区域。
(2)监测介质
监测介质为初步调查中发现存在超标情况的环境介质。
(3)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应包含初步调查确定的场地土壤和地下水关注污染物以及其他环境介质(场地地表水、残留废弃物)中的超标污
—5 —
染物。
土壤理化样品主要分析项目包括土壤pH、粒径分布、土壤容重、土壤密度、土壤含水率、孔隙度、有机碳含量、渗透系数(横向/纵向)等。
(4)土壤监测点位布设
采用系统布点法对初步调查中超过评价标准的监测区域开展详细调查,布点范围应略大于初步调查判断的污染范围,网格尺寸不大于20 m*20 m。
详细调查监测中,深层土壤的采样间隔为0.5 m;如果初步调查显示地下水位以下的饱和带土壤可能受到污染影响,则详细调查监测中根据场地实际情况,还需对饱和带土壤进行采集,饱和带土壤采样间隔一般为1 m~2 m。对于垂直方向结构特征不同的土壤,可应根据土壤结构的变化和污染物迁移规律适当调整垂直方向点位的间隔。
详细调查监测采样深度应根据初步调查监测结果分析而定,详细调查监测深度至少要大于初步调查监测污染超标深度。但如果采样中观察有疑似重质非水相液体(DNAPL)污染,可根据现场情况增加采样深度。
4. 健康风险评估
(1)危害识别
如果污染场地涉及再开发或将来可能涉及再开发,均需将开发建设期间的建筑工人列入敏感受体范围。
(2)暴露评估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