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诊断标准WS262006-南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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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诊断标准

血吸虫病诊断标准

血吸虫病诊断标准(WS261-200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血吸虫病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标准和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血吸虫病的诊断。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血吸虫病是由血吸虫寄生于人体内所引起的寄生虫病。

在我国特指日本血吸虫病,是由日本血吸虫寄生于人和哺乳动物体内所引起的疾病。

2.2急性血吸虫病由于人在短期内一次感染或再次感染大量血吸虫尾蚴而出现发热、肝脏肿大及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等一系列的急性症状。

潜伏期大多为30d~60d,平均约41.5d。

2.3慢性血吸虫病是指人体经常接触疫水或少量多次感染血吸虫尾蚴使临床表现较轻,或无症状、体征。

急性血吸虫病未治愈者,也可演变为慢性血吸虫病。

2.4晚期血吸虫病是指出现肝纤维化门脉高压综合征,严重生长发育障碍或结肠显著肉芽肿性增殖的血吸虫病患者。

病人由于反复或大量感染血吸虫尾蚴,未经及时、彻底的治疗,一般经过2年~10年的病理发展过程,可演变成晚期血吸虫病。

3.1流行病学史(参见附录A)3.1.1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3.1.2居住在流行区或曾到过流行区有多次疫水接触史。

3.2临床表现(参见附录A)3.2.1发热、肝脏肿大及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脏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3.2.2无症状,或间有腹痛、腹泻或脓血便。

多数伴有以左叶为主的肝脏肿大,少数伴脾脏肿大。

3.2.3临床有门脉高压症状、体征,或有结肠肉芽肿或侏儒表现。

3.3实验室检测3.3.1下列试验至少有一种反应阳性(见附录B)3.3.1.1间接红细胞凝集试验。

3.3.1.2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3.3.1.3胶体染料试纸条法试验。

3.3.1.4环卵沉淀试验。

3.3.1.5斑点金免疫渗滤试验。

3.3.2粪检找到血吸虫虫卵或毛蚴(见附录C)。

3.3.3直肠活检发现血吸虫虫卵(见附录C)。

3.4吡喹酮试验性治疗有效4 诊断原则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等予以诊断。

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和处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和处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5977—199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各期血吸虫病的诊断标准,治疗方法及防治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疫区专业机构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和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血吸虫病患者的诊治。

2 诊断原则根据疫水接触史,结合发热、腹泻、肝肿大、肝纤维化门脉高压等主要症状、体征及寄生虫学检查,血清免疫学检查,血象检查结果等,予以诊断。

3 诊断标准3.1 急性血吸虫病3.1.1 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3.1.2 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3.1.3 粪检查获血吸虫卵或毛蚴(详见附录A)。

3.1.4 环卵、血凝、酶标、胶乳等血清免疫反应阳性(环卵沉淀试验环沉率≥3%及(或)间接血凝滴度≥1∶10,酶标反应阳性,胶乳凝集试验滴度≥1∶10)(详见附录B)。

疑似病例:具备3.1.1与3.1.2。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3.1.3。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3.1.4。

3.2 慢性血吸虫病3.2.1 居住在流行区或曾到过流行区有疫水接触史。

3.2.2 无症状,或间有腹痛、腹泻或脓血便。

多数伴有以左叶为主的肝脏肿大,少数伴脾脏肿大。

3.2.3 粪检查获血吸虫卵或毛蚴,或直肠活检无治疗史者发现血吸虫卵,有治疗史者发现活卵或近期变性虫卵(详见附录A)。

3.2.4 无血吸虫病治疗史或治疗3年以上的病人,环卵沉淀试验环沉率≥3%及(或)间接血凝试验滴度≥1∶10,酶标反应阳性,胶乳凝集试验滴度≥1∶10;未治或治后1年以上的病人血清血吸虫循环抗原阳性(详见附录B)。

疑似病例:具备3.2.1与3.2.2。

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3.2.3。

临床诊断疑似病例加3.2.4。

3.3 晚期血吸虫病3.3.1 长期或反复的疫水接触史,或有明确的血吸虫病治疗史。

血吸虫病检测标准

血吸虫病检测标准

血吸虫病检测标准
血吸虫病是一种寄生虫病,由血吸虫寄生于人体内引起。

该疾病主要
存在于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地区,广泛分布于农村和沿海地区。

为了及时发现和治疗患者,血吸虫病检测标准是十分关键的。

一、检测方法
1. 血清学检测:通过检测患者血液中的抗体来判断是否感染了血吸虫。

常用的方法是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常规判断标准是OD值
≥0.1为阳性。

2. 粪便检测:通过检测患者的粪便中是否存在血吸虫卵来判断是否感
染了血吸虫。

常用的方法是KATO-KATZ法,其标准是每克粪便中血
吸虫卵数量≥100个为阳性。

二、判断标准
血清学检测和粪便检测两者结合使用才能更加准确地判断患者是否感
染了血吸虫。

在实际应用中,若仅通过血清学检测,为避免假阳性结果,需进行复检。

若仅通过粪便检测,需连续检测三天才能判断是否
感染血吸虫。

同时,血清学检测和粪便检测在治疗后的跟踪评估中也
十分重要,可了解治疗效果。

三、注意事项
1. 检测时间:血吸虫病检测一般在发病后4-6周进行,若检测时机过早,则可能出现假阴性结果。

2. 收集样本:对于血清学检测样本,需严格遵守规定,采集15ml左
右的静脉血;对于粪便检测样本,需收集新鲜粪便,或在24小时内保存在4℃下,避免样本的泛化和干燥。

3. 仪器设备:检测时需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稳定性,以避免影响检
测结果。

通过科学合理的血吸虫病检测标准,早期发现感染者,及时进行治疗,可有效控制该疾病的传播。

同时,对于长期在疫区工作和生活的人来说,定期检查也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身体健康。

卫生部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卫疾控发[2004]67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4.03.08【实施日期】2004.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67号)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省卫生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吸虫病是严重危害疫区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阻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传染病。

多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由于影响血吸虫病流行的自然环境和社会因素复杂,加上近年来部分血吸虫病流行区防治工作力度有所削弱,防治经费投入不足,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力等原因,目前,部分已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疫情回升,血吸虫病疫情形势严峻。

卫生部曾于1989和1995年开展了两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以下简称全国流调),为我国制定“八五”、“九五”防治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

第二次全国流调距今已有9年,期间血吸虫病控制模式、疫情发展态势及影响血吸虫病的流行因素已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指示和国务院血防工作座谈会精神,准确的掌握当前血吸虫病流行形势和发展趋势,提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规划和防治策略,尽快遏制血吸虫病疫情回升的势头,保护疫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经研究决定,在2004年开展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

现将《第三次全国血吸虫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地按照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落实经费,圆满完成这项工作。

本次全国流调工作由卫生部疾病控制司负责组织协调,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虫病预防控制所,负责制定和下发全国流调工作实施细则以及对全国流调工作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检查评估。

血吸虫病诊断及相关检测技术标准诠释20190911

血吸虫病诊断及相关检测技术标准诠释20190911
血吸虫病诊断及相关检测技术 标准诠释
已颁布国家和行业血防标准目录
序号 G-1 G-2 G-3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GB 20048-2006 丝虫病消除标准
GB 26345-2010 疟疾控制和消除标准
GB 15976-2015 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
代替标准号 GB15976-1995;GB15976-2006
3、取血凝反应板,横向平放纵向使用。于第 1 列第 1 孔加稀释液 100 μL,第 1 列的第 3、4 孔各加稀释液 25 μL,第 2 孔不加稀释 液。
4、于第 1 列第 1 孔加 1 号待测样本 25 μL,充分混匀后吸出 25 μL 至第 2 孔,再从第 1 孔吸出 25 μL至第 3 孔,充分混匀后吸出 25 μL 至第 4 孔,充分混匀后吸出 25 μL 弃去。
晚期血吸虫病:应与结节性肝硬化、原 发性肝癌、疟疾、结核性腹膜炎、慢性粒细胞 性白血病等疾病相鉴别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流行病学及临床表现
A.1 流行病学 A.2 临床表现 A.2.1 急性血吸虫病 A.2.2 慢性血吸虫病 A.2.3 晚期血吸虫病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血清学检查
B.1 间接红细胞凝集实验 B.2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B.3胶体染料试纸条实验 B.4 环卵沉淀试验 B.5 斑点金免疫渗滤实验
(WS/T 630-2018)
一、适用范围
标准适用范围
各级疾病预 防控制机构
各级医疗 机构
二、术语和定义
血吸虫病 由血吸虫寄生于人和其他哺乳动物所引起的疾病 ,在我国特指日本血吸虫病(注:改写GB 15976—2015, 定义3.1 )
间接红细胞凝集试验 将抗原包被于红细胞表面,成为致敏 的载体,然后与相应的抗体结合,通过抗体桥联,出现肉眼 可见的凝集现象,以检测样本中的相应抗体。最常用的红细 胞为健康人“O”型红细胞。

血吸虫 诊断金标准

血吸虫 诊断金标准

血吸虫诊断金标准血吸虫病是一种寄生虫病,由血吸虫寄生在人体肝脏和肠道引起。

这种疾病主要通过接触受感染的淡水体环境传播,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及早诊断血吸虫病对于控制和治疗这种疾病至关重要。

血吸虫病的诊断金标准主要包括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

首先,患者可能会出现乏力、恶心、腹泻、腹痛等非特异性症状,但这些症状并不能明确诊断血吸虫病,因为这些症状也可能是其他疾病的表现。

因此,实验室检查是诊断血吸虫病的关键。

在实验室检查中,血吸虫病的诊断金标准是通过血液和粪便检查来确定。

血液检查主要是通过寻找血中的血吸虫卵来进行诊断,这需要进行血液镜检查。

而粪便检查则是通过寻找血吸虫卵在粪便中的排泄情况来进行诊断。

这两种检查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血吸虫卵的排泄情况可以直接反映出感染的情况,从而进行诊断和治疗。

此外,影像学检查也是诊断血吸虫病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超声、CT、MRI 等影像学检查,可以清晰地观察到肝脏和肠道的情况,从而帮助医生进行诊断。

特别是对于肝脏受损的患者,影像学检查可以更直观地观察到病变情况,有助于诊断和治疗。

综上所述,血吸虫病的诊断金标准主要包括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

这三个方面的综合分析可以更准确地确定患者是否感染血吸虫病,从而进行及时的治疗。

对于临床医生来说,要根据这些诊断标准来进行诊断和治疗,以提高治疗效果,保护患者的健康。

在日常生活中,预防血吸虫病同样非常重要。

首先,要避免接触受感染的淡水体环境,尤其是在感染高发区。

其次,对于那些长期生活在感染高发区的人群,要定期进行血液和粪便检查,以及影像学检查,及时发现并治疗感染。

另外,加强对血吸虫病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也是预防血吸虫病的重要手段。

总之,血吸虫病的诊断金标准是通过临床症状、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患者是否感染血吸虫病。

同时,预防血吸虫病同样重要,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定期检查,以减少感染的风险。

ws 261-2006 血吸虫病诊断标准

ws 261-2006 血吸虫病诊断标准

WS 261-2066血吸虫病诊断标准
WS 261-2006血吸虫病诊断标准是卫生部颁布的关于血吸虫病诊断的国家标准。

以下其主要内容: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血吸虫病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标准和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血吸虫病的诊断。

诊断依据:根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对疑似血吸虫病患者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

诊断原则:血吸虫病的诊断应结合患者的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和实验室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诊断标准:血吸虫病的诊断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三个等级。

疑似病例:有疫区生活史或与疫区接触史,出现发热、肝脏肿大、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等症状,并排除其他发热性疾病的患者。

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的基础上,粪便或直肠棉拭子检查发现血吸虫卵或毛蚴,或血清学试验阳性,并排除其他原因弓|起的肝肿:大和肠道炎症病变。

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基础上,经过病原学检查(如肠系膜淋巴结穿刺、腹腔镜检查等)或血清学试验等方法,证实存在血吸虫感染。

鉴别诊断:血吸虫病应与疟疾、伤寒、败血症等发热性疾病相鉴别。

同时,对于有肝脏肿大和肠道炎症病变的患者,还应与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等相鉴别。

以上是WS 261-2006血吸虫病诊断标准的主要内容,对于患者的诊断和治疗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制定:审核:批准:。

血吸虫病免疫诊断技术规范

血吸虫病免疫诊断技术规范

25μl于第3孔(纵向),同上混匀使血清成1:20稀释。后吸出25μl于第4 孔纵向),同上混匀使血清成1:40稀释,后吸出25μl弃去,自动卸去吸头。 同上操作进行第2~n号样本、阴性对照、阳性对照倍比稀释。倍比稀释 一个样本一个吸头。
9) 在第1孔吸出25μl于第2孔(纵向),同上混匀使血清成1:10稀释。后吸出
+++:红细胞形成薄层凝集,边缘呈现不规则的皱褶。
6 注意事项
1) 结果观察时不能移动反应板,如条件限制则要非常小心慢移,切勿摇动反应板,以免凝集分 散,影响结果判断。结果观察时下垫白纸。 2) 血凝板以96孔“V”型底角应为90度有机玻璃板为适宜,确保所用器材清洁,血凝板清洗不能 用毛刷、移液吸头不能触碰反应孔,以避免损坏反应孔,造成假阳性。 3) 待测血清或血浆不能混有红细胞或被细菌污染。标本不能及时检测可在内4℃度保存2 ~3 天。长时间保存应放冰箱冻存。 4) 结果判断的时间与温度有关,应根据作业指导书在相同温度相同时间条件下判断。 5) 使用加样器加样,每测1个样本要更换滴头,在倍比稀释待检血清中,混匀时应避免产生气泡 (混匀吸打都在第一档进行)而影响吸量准确性。 6) 试剂盒于2~8℃避光保存。自检定合格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醛化红细胞能耐60℃加热,并可 反复冻融不破碎,在4℃可保存3~6个月,在-20℃可保存一年以上。从冰箱取出使用时先要 放室湿平衡一定时间。
4 实验操作步骤
1) 样本编号,从左到右按1~n号排列。 2) 取一块96孔“V”型反应板横向平放纵向使用。 血凝反应板编号:1)横 向(行)从左到右编号:1、2、3、……、阴、阳; 2) 纵向(列)从上 到下编号:1:5、1:10、1:20、1:40。 3) 稀释对照品:阴性对照、阳性对照品各加100μl蒸馏水稀释溶解,加盖混 匀后放回原处备用。 4) 配置致敏红细胞悬液:启开安瓶,以每支冻干致敏红细胞加1ml致敏红细 胞稀释液(蒸馏水、红瓶)稀释混匀备用。 5) 启开标本稀释液(生理盐水、兰瓶)安瓶。 6) 调节移液器为100μl。血凝反应板的第1行(横向)第1孔各加标本稀释液 100μl。

急性血吸虫病诊断标准

急性血吸虫病诊断标准

急性血吸虫病知识一、疑似病例标准1、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2、发热、肝胀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二、临床诊断标准1、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2、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3、环卵、血凝、酶标、胶乳等免疫反应阳性。

三、确诊病例标准1、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2、发热、肝脏肿大与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3、粪便检查获血吸虫卵或毛蚴。

四、急血登记排查要求1、病人信息登记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详细家庭住址、就诊时间、疫水接触史(有?无?接触时间?)、临床症状、体征、有无血吸虫病患病史、相关实验室指标、报告人姓名。

2、对不明原因发热、发烧、腹泻病人(两天以上)登记完整后,抽取指血,密封后妥善保管,6小时内送血防站检验室。

3、对已登记、未出具排查结果又需转院的病人,村卫生站上报公卫所、公卫所向血防院报告,其它医疗机构直接向血防院报告。

五、暴发疫情标准1、在原无疫情或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地区,发现感染性钉螺、血吸虫病新感染病人和病牛、或急性感染病例。

2、血吸虫病未控制县(市、区)2周内连续发生2批血吸虫病急性病例,每批5人以上;或在一处感染场所连续发生急性感染3人以上;或一个流行村钉螺感染率高于1%。

3、在血吸虫病控制县(市、区)1个月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例以上;或在一个流行村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3例以上;或一个流行村钉螺感染率高于1%。

4、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了解动态,达到暴发疫情标准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省疾病控制中心,由当地政府启动预案。

青白江区血吸虫病防治院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

动物血吸虫病查治技术规范

动物血吸虫病查治技术规范

动物血吸虫病查治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包括了动物血吸虫病的塑料顶管棉析法、间接血凝试验、金标免疫渗滤法诊断技术及治疗技术等。

适用于动物血吸虫病的诊断、监测、检疫、流行病学调查和治疗。

本标准适用于血吸虫病疫区内一切从事家畜饲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WS261-2006血吸虫病诊断规范《家畜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血吸虫病防治条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血吸虫病schistosomiasis japonica 由血吸虫寄生于人体内所引起的疾病。

在我国特指日本血吸虫病,是由日本血吸虫(Schistosoma japoncum)寄生于人和哺乳动物所引起的疾病。

3.2毛蚴长椭圆形,周身披纤毛,固定后平均大小为99μm×35μm。

4 塑料顶管棉析法4.1 材料4.1.1 孵化用水:见附录A(规范性附录)4.1.2 器材:竹筷、塑料孵化杯、试管、粪桶、放大镜、显微镜、吸管、载玻片、盖玻片、取暖炉、水温计、盆、水缸、水桶、剪刀、闹钟、天平、脱脂棉。

4.1.3 送粪卡:包括村名、组名、饲养员或畜主姓名、畜别、畜名或畜号、性别、年龄、有无怀孕及采粪日期等。

4.1.4 孵育室:室温低于20℃时,需在有温箱或有取暖设备的房间,保持环境温度在20~25℃之间。

4.2 操作方法4.2.1 采粪和送检:采粪季节宜于春秋两季,其次是夏季,不宜于冬季。

采粪的时间最好于清晨从家畜直肠中采取,或新排出的粪便。

采粪量:牛、马属200g,猪100g,羊和犬粪(农家)50g,每份粪样需附上填好的送粪卡,于采粪当天送到实验室。

血吸虫诊断的金标准

血吸虫诊断的金标准

血吸虫诊断的金标准
血吸虫诊断的金标准主要包括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等方面。

首先,通过患者的病史了解其生活、工作环境和接触史,尤其是是否有饮用过受污染的水源。

其次,观察患者的临床表现,如肝脏肿大、腹水、黄疸等症状,这些症状都可能与血吸虫病有关。

再者,实验室检查是血吸虫诊断的重要手段,包括血液检查、粪便检查和尿液检查等。

血液检查可以发现寄生虫引起的贫血和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粪便检查可以发现血吸虫卵,尿液检查可以发现血尿和蛋白尿等。

最后,影像学检查如B超、CT和MRI等可以帮助观察肝脏和肠道的病变情况,对血吸虫病的诊断也有一定帮助。

除了以上的金标准,还有一些新的诊断方法也在不断研究和发展中,如免疫学
诊断方法、分子生物学诊断方法和纳米技术诊断方法等,这些新的诊断方法可能会成为未来血吸虫诊断的重要手段。

但无论如何,对血吸虫病的诊断都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方法,才能更加准确地诊断病情,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治疗和护理。

总之,血吸虫诊断的金标准是多方面的,需要综合运用病史、临床表现、实验
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等手段,才能更加准确地诊断血吸虫病。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相信未来血吸虫诊断的方法会更加完善,为患者提供更好的诊断和治疗服务。

血吸虫病诊断金标准

血吸虫病诊断金标准

血吸虫病诊断金标准引言血吸虫病,也称为血吸虫病,是一种由寄生虫血吸虫感染引起的疾病。

该疾病主要通过受污染的淡水螺获得,主要影响人类和动物的消化系统。

为了准确诊断血吸虫病,医学界制定了一套严格的诊断标准。

本文将介绍血吸虫病的诊断金标准。

临床病症血吸虫病的临床表现因人而异,病程可表现为急性或慢性感染。

急性感染的症状通常包括发热、腹泻、腹痛和乏力等。

慢性感染的症状可能更加隐匿,如贫血、肝脾肿大、腹水和尿路感染等。

诊断方法血吸虫病的诊断主要依靠以下几种方法:1. 形态学检查•粪便检查:通过检测患者排出的粪便样本中是否存在血吸虫卵来进行诊断。

标本通常使用浓缩法和沉淀法来提高检出率。

•尿液检查:有些病例中,尿液中也可以检测到血吸虫卵,尤其是泌尿系统感染的患者。

•荧光染色法:通过使用荧光染色剂和显微镜观察,能够更加准确地检测血吸虫卵。

2. 血清学检查•血清学检测:通过检测患者血清中血吸虫特异性抗体的存在来进行诊断。

目前有多种血清学检测方法可供选择,如血凝试验(CFT)、间接血凝试验(IHA)和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等。

3. 分子生物学检查•PCR检测:通过扩增血吸虫DNA或RNA的特定片段,来检测血液样本、粪便样本或尿液样本中是否存在血吸虫感染。

金标准诊断流程以下是血吸虫病金标准诊断的流程:1.搜集患者病史,并进行临床观察,包括体格检查和症状评估。

2.采集患者的粪便和尿液样本。

3.对粪便样本进行浓缩和沉淀处理,然后在显微镜下观察血吸虫卵是否存在。

4.同时,对尿液样本进行荧光染色法检测。

5.进行血清学检测,检测患者血清中血吸虫特异性抗体的存在。

6.对血液样本、粪便样本或尿液样本使用PCR技术进行分子生物学检测。

7.根据患者的临床病症和检测结果,结合流行病学信息,作出最终的血吸虫病诊断。

结论血吸虫病的诊断金标准主要包括临床病症观察、粪便和尿液样本的形态学检查、血清学检测和分子生物学检查。

通过综合以上检测结果,医生可以对患者是否患有血吸虫病进行准确的判断。

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南昌市血吸虫病防治项

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南昌市血吸虫病防治项

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南昌市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洪卫疾控字[2012]7号【发布部门】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2.21【实施日期】2012.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南昌市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卫疾控字〔2012〕7号)各有关县区卫生局,市疾控中心: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我局组织制订了《2012年中央转移支付南昌市结核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2年南昌市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附件请自行至南昌市卫生局网站下载)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2012年南昌市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会议精神,保证实现《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国办发[2004]59号)提出的防治目标,根据《关于印发<2012年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卫血地字(2011)7号)要求,为加强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一)通过开展血吸虫病检查及时发现病人、对血吸虫病病人开展相关治疗,保护患者身体健康,控制传染源。

(二)对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治疗,改善其生活质量。

(三)通过调查钉螺范围,在易感地带进行药物灭螺,减少人畜感染危险。

(四)在渔船民集散地建立定点检测点,加强渔船民等水上作业人员的管理。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使疫区广大群众对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有一定提高,逐步培养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六)加强血防专业技术培训,提高防控能力。

二、项目范围项目实施范围包括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南昌高新区和安义县,其中包括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未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乡(镇)、行政村,高新区未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乡(镇)、行政村。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部分(章节)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部分(章节)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部分(章节)三、血吸虫病查病技术规1查病对象和频次1.1 一类流行村每年对6~65岁常住居民采用询检法查病1~2次,受检率达90%以上。

1.2 二类流行村每年传播季节结束后1个月,对有疫水接触史的6~65岁常住居民采用血清学方法查病1次,受检率达90%以上。

1.3 三类流行村每2年在传播季节结束后,对有疫水接触史的6~65岁常住居民采用血清学方法查病1次,受检率达90%以上。

1.4 四类流行村每3年对有钉螺分布的村民组和有疫水接触史的6~65岁常住居民,采用血清学方法查病1次,受检率均达90%以上。

对当年检获感染性钉螺的村,采用血清学方法对相关村民组6~65岁常住居民查病1次,受检率达90%以上。

1.5 五类流行村对当年检获钉螺的村,采用血清学方法对相关村民组6~65岁常住居民查病1次,受检率均达90%以上。

1.6对有疫水接触史的流动人群,每年采用询检法或血清学方法查病1次。

2查病方法2.1 询检法主要是询问受检人员在末次治疗后,近1~2年有无疫水接触史及有无发热、腹泻等主要血吸虫病症状。

2.1.1 材料准备听诊器、血压计、询检法调查登记表。

2.1.2操作步骤2.1.2.1 应仔细询问受检者血吸虫病查治史、末次治疗时间及此后接触疫水地点、时间、接触方式及出现的症状。

2.1.2.2 必要的体格检查排除其他非血吸虫病引起的发热、腹泻、肝肿大等临床症状体征。

2.1.3 诊断标准末次治疗后,近1~2年有疫水接触史或疑似血吸虫病症状,定为本法阳性。

2.1.4注意事项2.1.4.1 应注意受检者接触水体地点周围的钉螺分布变迁及现状。

2.1.4.2 避免诱导性询问血吸虫病出现的临床症状和体征。

2.2 血清学方法根据抗原和特异性抗体结合原理,用已知抗原(抗体)和采集的人体血清进行体外检测抗体(抗原)的方法。

目前人群查病常用的血清学方法有如下几种,可选任何一种方法进行病情调查,由于血清学方法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一般不用于效果评价。

江西省血吸虫病疫情监测点实施方案

江西省血吸虫病疫情监测点实施方案

江西省血吸虫病疫情监测点实施方案根据《江西省2005年血吸虫病防治项目管理方案》的要求,2009年始,继续在有关项目县设立省级血吸虫病疫情监测点,了解和掌握我省血吸虫病流行动态,分析和评价防治效果,对全国监测点进行补充,为科学防治提供依据。

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点设置2009年我省将在17个项目县设立25个省级疫情监测点,且与国家级监测点和小流调点的设置不重叠。

选择中注意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监测点的平衡,其中一层村8个,二层村14个,三层村3个,详细名单见附表1。

二、监测内容及方法1.人群病情监测:(1)每个监测点以行政村为单位抽取6岁以上常住人口,进行IHA和Kato —Katz法(一粪三片)检查,粪检阳性计数并计算感染度(EPG)。

受检率要求达到90%以上。

人群查病应在10-11月进行,开展工作前将监测人群登记造册,并予以固定。

(2)对当年发生的急性血吸虫病人进行个案调查。

(3)第一年在监测点对晚期血吸虫病进行普查,对确诊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进行个案调查。

第二年始,对疑似病人进行检查,对确诊新发晚期血吸虫病病人进行个案调查。

2.耕牛:随机抽取监测点附近洲滩敞放的耕牛60头(不足者全部检查)作牛粪孵化检查(尼龙绢集卵孵化法或塑料杯顶管孵化法),一粪一检,查病应在10-11月进行。

3.钉螺:每年春季在村旁有螺环境采用系统抽样法进行钉螺调查,江湖洲滩环境框线距20m,其他环境框线距10m,共调查500框,查螺时,要求检获框内全部钉螺,并解剖观察,鉴别死活和感染情况。

建立有螺环境登记卡,每框均要编号,钉螺袋外标明调查地点、框号、环境类型和调查日期。

经鉴别死活和检查感染情况后,登记和计算活螺平均密度和钉螺感染率等。

第一年用GPS标明查螺范围和经纬度坐标,绘制年度钉螺分布示意图。

以后每年都以此图为依据进行查螺,连续观察钉螺年间变化情况。

三、数据收集、分析和反馈承担监测任务的县血防站负责监测点所有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使用Excel软件建立数据库。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首页> 防治措施> 政策信息> 疾病控制卫生部关于印发《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6-12-06卫疾控发〔2006〕439号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广东、广西、上海、重庆、福建、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规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推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程,经反复论证并征求各地意见,我部组织编写了《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部。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机构、人员、职责第二章钉螺调查第三章钉螺控制第四章人群病情调查第五章人群化疗第六章晚期病人调查与救治第七章家畜查治和管理第八章健康教育第九章危险因素的控制第十章疫情监测第十一章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第十二章信息管理第十三章督导与考核第十四章附录一.钉螺调查技术规范二.药物灭螺技术规范三.血吸虫病查病技术规范四.血吸虫病人群化疗技术规范五.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外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六.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内科治疗救助项目技术方案(试行)七.家畜血吸虫病查治技术规范八.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九.全国血吸虫病监测方案(试行)十.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第一章机构、人员、职责1 机构1.1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设立从事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级机构)。

1.2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设区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设立从事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市级、县级机构)。

1.3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中设立承担血吸虫病预防控制任务的防治科(组),或由县级机构派出防治工作组(以下简称乡镇级机构)。

2 人员2.1 各级机构根据其职责和防治任务,合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病人数调查及推算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7]66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病人数调查及推算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7]66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病人数调查及推算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病人数调查及推算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7]66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云南省卫生厅:为了准确掌握我国现有血吸虫病病人数,了解血吸虫病疫情动态,为考核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我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血吸虫病病人数调查及推算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每年安排的血防查治病工作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疾控局。

联系人:陈朝联系电话:************传真:************二○○七年四月四日血吸虫病病人数调查及推算方案(试行)为了规范全国血吸虫病年度病人数调查和推算工作,为评价防治效果提供科学依据,特制订本方案。

一、方法(一)抽样1.抽样原则以各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的一至四类流行村为抽样总体,按分层整群随机抽样原则,每年由省级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专业机构负责抽取一定比例的流行村作为样本村。

其中,首次采用此方案调查时,应采用容量比例概率抽样(PPS)法抽样。

2.抽样比例根据不同类别流行村选择抽样比例。

一、二类村原则上抽取全部流行村作为样本村;三、四类村分别抽取5%-10%、1%-5%的村作为样本村。

某类流行村按抽样比例不足抽取1个村时,至少要抽取1个村。

(二)人群查病每年在感染季节后,对样本村中6岁-65岁的常住居民采用血清学方法进行筛查(以下简称血检);对血清学阳性者进行病原学检查(以下简称粪检),可采用改良加藤厚涂片法(Kato-Katz法,一粪三片)或尼龙绢袋集卵孵化法(一粪三检)。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卫办疾控函[2015]1077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01【实施日期】2015.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1077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做好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达到消除标准的评估和一般防治地区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的复核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12月1日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标准(GB 15976-2015),为做好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达到消除标准评估和一般防治地区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复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评估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达到消除标准情况,对一般防治地区维持消除状态进行复核,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指导消除后的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地方对血吸虫病消除评估工作负总责;坚持依法科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评估;坚持分类指导,结合实际情况对重点和一般防治地区分类开展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实行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结合、资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结合。

三、防治地区分类(一)重点防治地区。

指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和云南等7省,对达到血吸虫病消除标准进行评估。

(二)一般防治地区。

指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广西等5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进行复核。

四、组织形式(一)重点防治地区。

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流行市(设区市,以下简称市级)达到消除标准的评估工作由流行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或血防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血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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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诊断标准(WS261-2006)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血吸虫病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标准和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血吸虫病的诊断。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血吸虫病是由血吸虫寄生于人体内所引起的寄生虫病。

在我国特指日本血吸虫病,是由日本血吸虫寄生于人和哺乳动物体内所引起的疾病。

2.2急性血吸虫病由于人在短期内一次感染或再次感染大量血吸虫尾蚴而出现发热、肝脏肿大及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等一系列的急性症状。

潜伏期大多为30d~60d,平均约41.5d。

2.3慢性血吸虫病是指人体经常接触疫水或少量多次感染血吸虫尾蚴使临床表现较轻,或无症状、体征。

急性血吸虫病未治愈者,也可演变为慢性血吸虫病。

2.4晚期血吸虫病是指出现肝纤维化门脉高压综合征,严重生长发育障碍或结肠显著肉芽肿性增殖的血吸虫病患者。

病人由于反复或大量感染血吸虫尾蚴,未经及时、彻底的治疗,一般经过2年~10年的病理发展过程,可演变成晚期血吸虫病。

3 诊断依据3.1流行病学史(参见附录A)3.1.1发病前2周至3个月有疫水接触史。

3.1.2居住在流行区或曾到过流行区有多次疫水接触史。

3.2临床表现(参见附录A)3.2.1发热、肝脏肿大及周围血液嗜酸粒细胞增多为主要特征,伴有肝区压痛、脾脏肿大、咳嗽、腹胀及腹泻等。

3.2.2无症状,或间有腹痛、腹泻或脓血便。

多数伴有以左叶为主的肝脏肿大,少数伴脾脏肿大。

3.2.3临床有门脉高压症状、体征,或有结肠肉芽肿或侏儒表现。

3.3实验室检测3.3.1下列试验至少有一种反应阳性(见附录B)3.3.1.1间接红细胞凝集试验。

3.3.1.2酶联免疫吸附试验。

3.3.1.3胶体染料试纸条法试验。

3.3.1.4环卵沉淀试验。

3.3.1.5斑点金免疫渗滤试验。

3.3.2粪检找到血吸虫虫卵或毛蚴(见附录C)。

3.3.3直肠活检发现血吸虫虫卵(见附录C)。

3.4吡喹酮试验性治疗有效4 诊断原则根据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等予以诊断。

5 诊断标准5.1急性血吸虫病5.1.1疑似病例:应同时符合3.1.1和3.2.1。

5.1.2临床诊断病例:应同时符合疑似病例和3.3.1或3.4。

5.1.3确诊病例:应同时符合疑似病例和3.3.2。

5.2慢性血吸虫病5.2.1临床诊断病例:应同时符合3.1.2、3.2.2和3.3.1。

5.2.2确诊病例:应同时符合3.1.2、3.2.2和3.3.2或3.3.3。

5.3晚期血吸虫病5.3.1临床诊断病例:应同时符合3.1.2、3.2.3和3.3.1(既往确诊血吸虫病者可血清学诊断阴性)。

5.3.2确诊病例:应同时符合3.1.2、3.2.3和3.3.2或3.3.3。

6 鉴别诊断(参见附录D)6.1急性血吸虫病的鉴别诊断疟疾、伤寒、副伤寒、肝脓肿、败血症、粟粒型肺结核、钩端螺旋体病等疾病的一些临床表现与急性血吸虫病相似,应注意鉴别。

6.2慢性血吸虫病的鉴别诊断慢性痢疾、慢性结肠炎、肠结核以及慢性病毒性肝炎等疾病的症状有时与慢性血吸虫病相似,应注意鉴别。

6.3晚期血吸虫病的鉴别诊断应注意结节性肝硬化、原发性肝癌、疟疾、结核性腹膜炎、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等与晚期血吸虫病有相似临床症状疾病的鉴别。

附录A(资料性附录)流行病学及临床表现A.1流行病学血吸虫病在我国流行于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分布在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广东、广西、上海、福建、浙江等12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流行区最东为上海市南汇区,东经121°51′;最南为广西的玉林市,北纬22°20′;最西为云南省云龙县,东经99°04′;最北为江苏省宝应县,北纬33°15′。

血吸虫病的传播具有地方性和季节性特点,血吸虫病是人兽共患病,人和40多种哺乳动物均可感染血吸虫病,钉螺是血吸虫的唯一中间宿主。

人或其他哺乳动物接触了疫水后感染血吸虫。

影响血吸虫病的流行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两方面。

自然因素如地理环境、气温、雨量、水质、土壤、植被等。

社会因素是指影响血吸虫病流行的政治、经济、文化、生产方式、生活习惯等。

A.2临床表现A2.1急性血吸虫病对发生于初次感染者,在接触疫水后1d~2d内,在接触部位的皮肤出现点状红色丘疹,部分病人感到痒。

突出症状是发热,特点是病人体温午后开始逐渐升高,傍晚时达到高峰,至午夜大汗热退,热退后病人症状明显减轻。

病人绝大多数有肝脏肿大,并伴有压痛。

感染较重者或反复感染者可出现脾脏肿大。

若不及时治疗,会迅速出现消瘦、贫血、营养性水肿和腹水,可导致死亡。

A2.2慢性血吸虫病轻者可无明显症状,或偶有轻度肝脏或脾脏仗大,多数肝功能正常。

但可因重复感染而出现明显的症状与体征。

常见的症状有间歇性慢性腹泻、慢性痢疾。

腹泻、粘液血便常于劳累后加重。

有的可表现明显的肝脏肿大,以左叶显著,且部分人有脾脏肿大。

嗜酸粒细胞多数增高。

A2.3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常有不规则的腹痛、腹泻或大便不规则、纳差、食后上腹部饱胀感等症状。

时有低热、消瘦、乏力,导致劳动力减退。

常伴有性功能减退。

肝脏肿大,质硬,无压痛。

脾脏肿大明显,可达脐下。

腹壁静脉曲张。

进一步发展可并发上消化道出血、腹水、黄疸,甚至出现肝昏迷。

患者可因免疫功能低下,易并发病毒性肝炎而明显加重病情。

晚期血吸虫病分为4种类型:①巨脾型:指脾脏肿大超过脐平线或横径超过腹中线者。

②腹水型:患者常在上消化道出血、合并感染、过度劳累或使用损害肝脏的药物后诱发,腹水可时消时现,病程从数年到10年以上。

③结肠增厚型:亦称结肠肉芽肿型或结肠增殖型。

常表现有腹痛、腹泻、便秘或腹泻与便秘交替。

左下腹可触及肿块或索条状物,有轻度压痛。

④侏儒型:系儿童时反复多次感染血吸虫,又未及时治疗所致,患者发育迟缓,身体矮小。

实验室检查多见贫血、肝功能异常,严重病例(如腹水)可出现水电解质平衡紊乱。

附录B(规范性附录)血清学检查B.1间接红细胞凝集试验(IHA)B.1.1抗原:为用葡聚糖凝胶G100初步纯化的SEA致敏的绵羊红细胞。

所用绵羊红细胞先经2.5%戊二醛化及1:5000鞣酸溶液鞣化后再行致敏。

致敏后的红细胞以含10%蔗糖及1%正常兔血清的PH7.2PBS 配5%悬液,分装安瓿低压冻干封存。

每批致敏红细胞作效价测定,滴度达1:1280~1:2560为合格。

抗原也可采用SEA和AUA的混合抗原;血球也可采用人“O”型红细胞。

B.1.2操作方法B.1.2.1启开安瓿,每支以1ml蒸馏水稀释混匀备用。

B.1.2.2用微量滴管加4滴(0.025ml/滴)生理盐水于微量血凝反应板第一排第二孔内,第三孔空白,第四孔加1滴。

B.1.2.3第一孔内储存待检血清,并从中吸取血清1滴加入第二孔内,充分混匀后,吸出两滴于第三孔和第四孔各加1滴。

在第四孔混匀后弃去1滴使第三孔、第四孔血清稀释度为1:5,1:10。

B.1.2.4用定量吸管吸取致敏红细胞悬液,于第三孔和第四孔内各加1滴,立即旋转震摇2min,室温下静臵1h左右,观察结果。

B.1.2.5每次试验均应有阳性血清作阳性对照,生理盐水作阴性对照。

B.1.3结果判断B.1.3.1阴性反应为红细胞全部沉入孔底,肉眼见一边缘光滑,致密的小圆点。

B.1.3.2阳性反应:++++红细胞形成薄层凝集,边缘呈现不规则的皱褶。

+++红细胞形成薄层凝集,充满整个孔底。

++红细胞形成薄层凝集,面积较“+++”者小。

+红细胞大部分沉集于孔底,形成一圆点,周围有少量凝集的红细胞,肉眼见周边模糊(或中间出现较为明显的空白点)。

B.1.4反应标准:以血清1:10稀释出现凝集反应可判为阳性。

B.2 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B.2.1抗原或抗体:常用SEA包被载体检测抗体,亦可用单克隆抗体包被载体以检测抗原。

B.2.2操作方法B.2.2.1于微量聚苯乙烯或聚氯乙烯塑料板的凹孔中加入100μl以PH9.6碳酸盐缓冲液稀释的SEA或单克隆抗体,臵4℃过夜。

B.2.2.2次日倾去抗原,用含有0.05%吐温-20的磷酸缓冲盐水(PBS-T PH7.4,0.01mol/L)洗涤3次,每次5 min。

B.2.2.3于凹孔中加入以PBS-T作1:100或 1:200稀释的受检者血清及参考血清(每批设1个阴性对照和1个阳性对照)100μl,37℃,1h。

B.2.2.4倾去血清,以PBS-T洗涤3次,每次5 min。

B.2.2.5加入以PBS-T作1:1000或 1:4000稀释的辣根过氧化物酶(HRP)-标记结合物100μl,37℃,1h。

B.2.2.6倾去酶标记结合物,以PBS-T洗涤3次,每次5 min。

B.2.2.7加入100μl已加H2O2的邻苯二胺(OPD)或四甲基联苯胺(TMB)底物溶液,37℃,30min。

B.2.2.8在各凹孔中加入2mol/L硫酸(H2SO4)50μl以终止反应。

B.2.2.9在酶标专用比色计上读取492nm(OPD为底物)或450 nm(TMB 为底物)光密度(OD)值,以P/N≥2.1倍判为阳性。

B.3胶体染料试纸条法试验(DDIA)B.3.1抗原:胶体染料标记的血吸虫SEA。

B.3.2操作方法B.3.2.1轻轻混匀抗原贮存管中胶体染料标记的抗原液。

B.3.2.2加50μl标记液至PVC小杯中,再入10μl待检血清,缓缓混匀1min。

B.3.2.3取试纸条插入小杯中,约10min左右,待对照带区出现紫蓝色反应带,即可判断结果。

B.3.3结果判断以检测带区和对照带区均出现紫蓝色反应带为阳性;以对照带出现紫蓝色反应带,而检测带区无反应为阴性。

B.4环卵沉淀试验(COPT)B.4.1虫卵:热处理超声干燥虫卵粉。

以重感染兔血清(接种尾蚴1500~2000条,42 d的兔血清)测试环沉率>30%为合格。

B.4.2操作方法:先用熔化的石蜡在洁净的载玻片两端分别划两条相距20mm的蜡线,在蜡线之间加受检者血清2滴(0.05 ml~0.10 ml),然后用针头挑取干卵约100个~150个,加入血清中,混匀,覆以24mm ×24mm盖玻片,四周用石蜡密封后,臵于37℃温箱中,经48h~72h 后用低倍(80×~100×)显微镜观察反应结果,疑似者应在高倍(400×)显微镜下加以识别。

为简化操作亦可选用预制的有双圆孔的双面胶纸条,只需在圆孔中加入干卵和50μl血清,覆以盖玻片,臵37℃孵箱中48h,观察结果。

或选用预制干卵PVC膜片,只需加入血清,臵湿盒中37℃保温经24h 取出,倾去血清,加少量盐水显微镜下观察反应。

B.4.3反应标准:典型的阳性反应虫卵周围有泡状、指状或细长卷曲的带状沉淀物,边缘较整齐,有明显的折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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