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秦朝法制中国法制史马工程教材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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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主要罪名 在重刑主义法制原则的指导下 ,《 秦律 》 对 各种犯罪行为 作出 了 具体规定 , 并采用相应的 刑罚手段 , 由此产生了各种复杂 、 烦琐的罪名 。 1. 危害皇权以及封建专制的罪名 ( 1 ) 泄漏皇帝行踪 、 住所 、 言语机密 。 统治者视这些为 国 家的 最高机密 , 不得泄漏 。 ‚ 所行幸 , 有言其处者 , 罪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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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诬告反坐的原则 。 《 秦律 》 规定 ,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者 , 要以其诬陷别 人的罪名对其进行处罚 。 据 ‚ 云梦秦简 ‛《 法 律答问 》 记载 : 本应判处 ‚ 耐 ‛ 为司寇之刑 的罪犯 , 以应判处 ‚ 耐 ‛ 为隶臣之刑的罪名诬 告他人 , 那么 要以 ‚ 耐 ‛ 为隶臣之刑来处罚诬 告者 。
一 行政法律制度 ( 一 ) 行政立法概况 秦统一之前 , 就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 体系 , 统一后也注重法律体系的构建 。 作为整个 法律重要构成部分的行政法律 , 自 然不会被强调 中央集权的统治者忽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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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行政法律的主要内 容 1. 维护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 按照法家的观点 , 要厉行 ‚ 法治 ‛, 首先 也是最重要的 一点就是要集权于中央 。 在君主掌 握了立法以及赏罚之权以后 , 反过来又运用 立法 和 赏罚 来确 立 、 巩固他的君主专制 。 所以秦朝 的行政法律把维护皇权专制作为首要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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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耻辱刑 。 耻辱刑为带有羞耻侮辱性 质的刑罚 。 我国古代人认为 , 鬓发 、 胡须与身 体一样 , 受之于父母 , 如有毁坏损 伤 , 是一种 不孝的 行为 。 因 此 , 强制剃除鬓发胡须相当于 对身 体的伤害 , 是一种人身 侮辱 , 故其为 耻辱 刑。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5 秦朝法制 《中国法制学》 马工程
一、立法指导思想
奉行韩非的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 1.以法为本,以刑为威
从重视法律到迷信法律,无限扩大法律的作用 2.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出于一” 3.法令一统,以吏为师 将秦国的制度和秦朝新建立的法律制度推行到全 国 4.“皆有法式” 立法细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法律答问》:“公室告何也?非公室告何也?贼杀 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 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 非公室告,勿听。”
二、主要诉讼制度 审判: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知其 訑,毋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无解,乃以訑者诘之。诘 之又尽听书其解辞,又视其他无解者以复诘之。”
第五章 秦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秦朝法制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秦朝的刑事、民事、 行政法制及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 本章教学重点:秦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 则与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4.共犯加重 五人以上犯罪为重大犯罪。
《法律答问》:“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 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 城旦。”
5.自首减刑
《法律答问》:“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 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 亡论。”
(一)定罪量刑原则
6.诬告反坐 “诬人”:以所告之罪罪之 《法律答问》:“甲盗羊,乙知,即端告曰甲盗牛, 问乙为诬人,且为告不审?当为告盗加赃。”
2.区分故意与过失 故意:“端” 过失:“不端”
秦朝法律制度(公元前年----公元前年)
中国法制史
第三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才法律体系的建立
一、法制指导思想 秦王朝在法制上主要推行以下原则: ►(一)“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上” ►(二)“事皆决于法”,“一切皆有法 式”,“以刑杀为威” ►(三)“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二、立法活动 ►(一)云梦秦简 ►(二)云梦龙岗秦简 ►(三)里耶秦简 三、法律形式 秦的法律体系为律令法体系,包括律,令, 制、诏,法律答问、廷行事、课、程、式等 律是成文法,是比较稳定的法律形式 令是国家针对一时之事而发布的政策、命令
◙2.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的立法 ◙⒋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 (三)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形态 ◙2.夫妻关系 ◙3.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节 秦朝的司法制度 一、诉讼审判机构 ►(一)中央诉讼审判机构 秦朝开创了中国监察制度的先河。秦在 中央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在地方设 有监御史。 廷尉是秦朝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其职 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诏狱”; 同时也审理县郡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
制、诏是以皇帝名义临时发布的命令 法律答问是秦官方所作的法律疏释 廷行事,即官府成例 课,即考核规制 程,即规章制度 式,即规格程式
第二节 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律制度 ►(一)皇帝制度 ►(二)行政管理制度 秦朝地方建立郡县制,少数民族聚居 区设道(与县平级),县以下有乡、亭、里。 ►(三)官吏管理制度 ◙1.任官的标准与限制 ◙2.官吏的选任的方式 ◙3.考课与奖惩制度
►(二)地方司法机构 秦的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机关郡守、 县令长兼理 二、诉讼审判制度 ►(一)告诉 ◙1.“告诉”的种类 “告”,即向官府告发犯罪。秦代据 案件性质和当事人的身份,又有“公 室告”、“非公室告”、“捕告”、 “自告”等类区分。
中国法制史课件完整版
法典与案 例结合阶 段
自宋代以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法律开始向法 律技术的完备方向发展,即在审判具体案件是如何实现司 法操作与法律指导思想上的结合。案件成例作为一种法律 形式得到很大发展,例与律开始相互结合。明、清两代王 朝的法律制度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典型代表。
近代法律 清末,西方社会制度冲击东方文明,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开 (清末、 始解体。传统法律制度在清末变法修律后也宣告消亡,中 中华民国) 国开始步入法律近代化的新时期。在这一时期,中国法律
参考文献
8.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著,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9. 《大元通制条格》,郭成伟点校,法律出版社2000年 版。 10. 《大明律》,怀效锋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1. 《大清律例》,田涛、郑秦点校,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 12. 《大清法规大全》,清末石印本。 13. 《六法全书》,各种版本。 14. 《中国法制史资料选编》,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
参考文献
二、著作
1. 《历代刑法考》,沈家本著,中华书局1985年版。
2.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中华书局1963年版。 3. 《中国古代法制丛抄》,蒲坚编著,光明日报出版社 2001年版。 4.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中华书局1981 年版。 5. 《中华民国立法史》,谢振民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0年版。 6.《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张晋藩著,中国广播电视出 版社 1992 年版。 7.《中国法制史》,张晋藩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2 年版。
绪论
一、 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二、
中华法系的独特性
三、 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 的主要过程
一、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第三讲 秦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课件
(二)债权法律规范
秦代的债权份分为:国家债权和私人债权。
国家债权主要因赋税、赀罚、损坏或丢失 公物等情况发生; 私人债权主要因契约、侵权行为、损害赔 偿等情况而发生。
(三)婚姻与家庭法律规范
▪ 结婚只有经官方登记认可,才能受到法律保 护。
▪ 离婚亦需经官方批准,否则构成“弃妻不书” 罪。
▪ 其它规定: 禁止“娶人亡妻”、禁止“弃子而嫁”、丈 夫不得伤害妻子、妻子可以揭发、控告丈夫 的犯罪行为。(P62)
三是官吏玩忽职守而给国家利益带来损害,一般处“迁” 刑。
4.官吏的考核
(1)上计法。
“上计”的内容主要是经济活动方面的情况,一般 由县及相当于县级的都官向中央有关部门进行书面 汇报,中央有关部门在对其汇报内容核实后决定有 关官吏奖惩。
(2)考课法。
“考课”即对官吏定期进行考核,并以考核的结果 进行奖惩。除了县级政权对下属官吏进行考核外, 中央政权就县级及相当于县级的“都官”向中央汇 报的内容(“上计”)进行考核,并以考核后的情 况作为对官吏进行升迁奖惩的依据。
三、 秦代的刑事法律
▪ (一)主要罪名 ▪ (二)刑罚体系 ▪ (三)刑法原则
(一)主要罪名
▪ 盗窃罪、贼杀伤罪、诽谤罪、不敬 皇帝罪、以古非今罪、非所宜言罪、 妄言罪(P56-57)。
(二)刑罚体系
1、生命刑,即死刑。秦代执行死刑的方式 多达二十余种,如族、阬、具五刑、车裂 等。
2、身体刑,即“肉刑”。秦代沿用奴隶制 时期的墨、劓、剕、宫、笞等肉刑,并 且把肉刑与劳役形结合起来使用。
7、耻辱刑,是一种带有侮辱性质的刑罚,如 髡、耐。
(三)刑法原则
▪ 1、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过失称 “不端”。
1 绪论+第一章 《中国法制学》 马工程
二、中国法的产生
特点:
4.裁判与法律:中国法律的产生,与其他文明中法 律的起源一样,也具有“由裁判到立法”的特 点。
5.民族融合与法律:中国法律的起源还表现出民族 大融合的特征。三大部落联盟之间的相互征战, 促成了不同部落之间的相互交往。不同的生活 习俗在相互接触中交流、融合,在不同的部落 形成了不同的刑事惩罚方式。
二、中国法的产生
特点:
1. 战争与法律:“兵刑合一”,刑法受到特别重 视
2. 血缘与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血缘、婚姻的 影响,通过部落联盟机构的职能分化和完善, 使其直接转化为国家机构的特殊道路。
3. 祭祀与法律:在华夏先人中产生的祖先崇拜意 识,通过一定的典礼、仪式,逐渐演化为具有 宗教性质的祖先祭祀。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中 国法律的起源及其特点。
本章教学要求:简要介绍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 起源的理论,在此基础上重点阐释中国法律 的起源与特点。
• 本章教学重点: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 本章教学难点:具体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 法律起源的理论来阐释中国法律的起源与 特点。
一、习俗与法的产生
2.张童心等:《考古发现与华夏文明》,上海 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 印书馆1959年版;
4.《史记》《左传》《汉书》《商君书》《尚 书》
二、中国国家与法的产生
恩格斯: 国家:地域、公共权力 中国: 氏族—部落(炎帝、黄帝、蚩尤)—部落联盟—酋邦 (国家)
二、中国国家与法的产生
禹(黄帝五代玄孙)“夏禹涂山之会,执玉帛者
万国。”(《帝王世纪》)“防风氏后至,禹杀 而戮之。”
启(“益干启位,启杀之”)家天下 ——夏朝
马工程《中国法制史》课本期末重点笔记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二章一、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p17)(一)战争与法律(二)祭祀与法律二、奴隶制五刑的具体内容1、大辟:死刑2、膑辟:剔去罪犯的膝盖骨3、宫辟:损害罪犯的生殖器官4、劓:割去罪犯的鼻子5、墨:在罪犯的脸额部位刺字6、刖:砍掉罪犯足第三章一、西周的《九刑》九刑有两种含意:1.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流:中国古代称流刑为流。
指把罪犯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守,不得离开该地区的刑罚。
赎:赎刑用财物抵免刑罚。
扑:扑刑是一种身体刑,包括笞、鞭、杖。
笞用竹,鞭用革,杖用荆。
扑刑在古代为教刑,用来督责官吏,又称为官刑。
鞭:鞭刑(在古代)全部都体现在刑讯上二、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政治思想的自然延伸,“以德配天”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明德慎罚就是强调要将教化和刑罚结合起来。
崇尚德政,提倡德教,谨慎地使用刑罚。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三、西周的质剂与傅别(一)质剂:买卖契约质:买卖奴隶、牛马等贵重的活物用较长的契约剂:买卖兵器、珠宝等贵重器物用较短的契约(二)傅别:借贷契约傅:书写别:中分,借贷双方各执一半四、七出与三不去(一)七出1、无子:妻子未能生子2、淫泆:妻子生活作风淫乱3、不事舅姑:不孝顺公婆4、口舌:妻子搬弄是非离间亲属关系5、盗窃:妻子暗蓄私财6、妒忌:妻子争风吃醋7、恶疾:妻子罹患恶性传染病(二)三不去1、有所取无所归,不去:结婚时妻子有来处,休妻时无归处2、与更三年丧,不去:妻子与丈夫曾经共同为公婆之一守满丧期3、前贫贱后富贵,不去:结婚时丈夫贫贱,休妻时夫已富贵五、五听案件审理中,法官兼听诉讼双方的供词,并以经验辨别双方供词的矛盾与真伪,即为五听。
中国法制史秦朝法律制ppt学习教案
刑事法律制度
罪名体系
秦朝建立了完善的罪名体系,包括危 害皇权罪、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罪 等,为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依据。
刑罚制度
侦查与审判
秦朝重视案件侦查,建立了严密的告 发、逮捕、审讯制度。审判程序分为 庭讯、取证、判决等环节,注重证据 和口供。
秦朝的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肉 刑、徒刑、流刑等。刑罚执行严格, 体现了秦法“重刑主义”的特点。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将六国的法律进行整 合,制定出统一的法律制度,如《秦律十 八种》、《效律》、《法律答问》等。
在秦朝法律制度中,儒家思想的影响逐渐 显现,如“以法治国”与“以礼治国”相 结合的思想,以及“德主刑辅”的刑罚原 则。
秦朝法律制度的特点与影响
01
法家思想为主导:秦朝法律制 度以法家思想为主导,注重法 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强调法 律的统一和适用上的平等。
中国法制史秦朝法律制ppt学 习教案
目录
• 秦朝法律制度概述 • 秦朝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 • 秦朝法律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目录
• 秦朝法律制度与社会治理的关系 • 秦朝法律制度的传承与发展
01
秦朝法律制度概述
秦朝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03
商鞅变法
统一六国后的法律整合
法律儒家化
公元前359年,秦孝公任用商鞅进行变法 ,废除世卿世禄制,推行县制,加强中央 集权,同时改革土地制度、户籍制度和赋 税制度。
义,重视口供和证据,对案件进行公正、及时的审理。
诉讼制度与审判程序
01
诉讼制度
秦朝实行严格的诉讼制度,原告和被告必须亲自到法庭参加诉讼,不得
由他人代理。同时规定了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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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形式
1、律、令 2、课、程、式 3、法律答问 4、廷行事
二、法律形式
(一)律: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主体)
《盗律》《贼律》《捕亡律》《捕盗律》 《傅律》:关于傅籍手续的法规 《尉杂律》:关于廷尉职务的法规 《行书律》:关于传送官文书的法规 《中劳律》:关于从军劳绩的法规 《除子弟律》:关于任用官员子弟的法规
3.伦理纲常较淡薄
“殴打父母”,黥为城旦舂。 “同母异父相与奸”,弃市。 “子告父母,非公室告,勿听。” “擅杀子,黥为城旦舂。”
4.法律僵化
“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法当斩。”
5.功利的国家主义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法家思想在秦律中的具体表现。 2. 简述秦朝立法原则。 3. 简述秦朝的刑种。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一)中央司法机关 1.皇帝 “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天下之事无 大小皆决于上。”
2.廷尉 职责:一是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上送的
疑难案件及重大案件。
(二)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
秦律规定,对不能决的案件要逐级上报。如果乡 不能决,报县,由县令审理;县不能决,报郡,由 郡守审理;郡不能决的死刑和重大疑难案件,则报 廷尉。
4.妄言罪
《项羽本纪》:“秦始皇游会稽,渡浙江,(项) 梁与(项)籍俱观,籍曰:‘彼可取而代之也’。梁 掩其口日:‘毋妄言,族矣!’”
(二)主要罪名
5.非所宜言罪
《史记·叔孙通列传》:“陈胜起山东,使者以闻,二 世召博士诸儒生问……诸生或言反,或言盗。于是二世 令御史案诸生言反者下吏,非所宜言。诸言盗者罢之。”
(六)式:审理案件的程序规定、司法规则及 文书程式
《封诊式》:秦律中关于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程序的 法律文书,除规定审案的一般原则以外,还规定办 案的程序和要求,并提供诉讼文书的格式
(七)廷行事:司法机关的判案成例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统一帝国的政统
(一)皇帝 (二)三公,九卿 (三)郡县 郡设郡守、郡尉、监御史 县令(县长) 有秩(啬夫)、游徼、亭长、三老
二、法律形式
(一)律: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主体)
《田律》: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 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 《工律》: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亦必等。
(云梦秦简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
二、法律形式
(二)令:皇帝发布的诏令、文告,具有最高 的法律效力
(三)程:关于确定额度(如劳动定额等) 的法规
盗不盈一钱、牛瘦一寸、库有鼠洞等均科以刑罚
《盐铁论刑德》:“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 脂。” 《汉书刑法志》:“赭衣塞路,囹圄成市。”
2.严刑峻法
“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 “甲盗不盈一钱乙见而弗捕,当赀一盾”; “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貲徭三旬。” (《法律答问》) --广泛实行连坐
(二)主要罪名
司法官吏的犯罪,有以下四种:
--“见知不举”罪 --“不直”罪,即罪应重而故意轻判,或应轻而故 意重判 --“纵囚”罪,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 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 其无罪 --“失刑”罪,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士伍甲盗,以得时值赃,赃值百一十,吏弗值,狱鞫 乃值赃,赃值过六百六十,黥甲为城旦。问甲及吏何论? 甲当耐主隶臣,吏为失刑罪。”
皇帝
《资治通鉴》:“王初并天下,自以为德兼三皇, 功过五帝,乃更号曰‘皇帝’,命为‘制’,令 为‘诏’,自称曰‘朕’……自今以来,除谥 法。”
“朕为始皇。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 传之无穷。”
秦朝中央官僚制的特点
(1)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政权组织 (2)相互配合,相互牵制 (3)臣议君决 (4)体现出“家天下”的特点(“九卿”)
(二)主要罪名
10.逋事或乏徭罪(妨害社会管理) 11.投书罪 《法律答问》:“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 12.盗徙封罪 《法律答问》:“何为封?封即田千陌……而盗徙 之,赎耐。” 13.不得兼方罪 《史记·秦始皇本纪》:“秦法,不得兼方,不 验,辄死。”
(三)主要刑罚
主刑、附加刑之分
死刑: --枭首:斩首后悬首示众 --戮:对犯人刑辱示众后斩首 --抽胁:抽取肋骨 --凿颠:凿击头部 --镬烹:油煎或开水煮死 --坑杀:活埋 --具五刑:黥、劓、斩左右趾、笞杀、枭首、菹
(三)主要刑罚
耻辱刑:
--髡:剃发(鬓毛、胡须)
--耐:剃去鬓毛、胡须
财产刑:
--貲刑: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折抵。 “貲,小罚以财自赎也。”
--赎刑:以铜、盾、甲等财物或劳役抵原判刑罚 --没刑:没收财产
迁徙刑: --“秦法,有罪迁徙之于蜀汉。” --“赦罪人迁之南阳。”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民事主体地位 严格的等级制,不同等级有不同的权利义务;歧视 商人、赘婿。 (二)所有权和债权 土地私有制 (三)婚姻家庭和继承 严格的一夫一妻一妾制 嫡长子继承 专业技术职位,如史官、卜医,实行世袭。
《为吏之道》 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 私,微密纖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
吏有五善:一曰忠信敬上,二曰清廉毋谤,三 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恭敬多让。
郡县制
形成过程:春秋时期初设郡县; 战国商鞅变法时,废分封,行县制; 秦统一后全面推行
郡县两级地方行政机构的职能: 郡:对上承受中央命令,对下督责所属各县 县:负责治理民众,管理财政、司法、狱讼和 兵役
6.侵犯财产罪
《盐铁论·刑德》:“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法律 答问》:“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赀徭三旬”。
7.侵犯人身罪
《法律答问》:“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 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 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
(二)主要罪名
8.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主要两类 :一类是关于婚姻关系,包括夫殴妻、 夫通奸、妻私逃等;另一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包 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 乱伦等。 9.渎职罪 主要三种: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二 是军职罪;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工人程》: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法规
(四)课:检验、考核、督课性质的法规
《牛羊课》:考核、督课畜牧人员饲养牛羊的 法规
二、法律形式
(五)法律解释:官府或官吏对法律的统一解 释
《法律答问》:秦律中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所 做的解释,主要是有关犯罪、刑罚、刑罚适用原则 和诉讼制度等方面的说明。
二、法律形式
本章参考文献: 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 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2.刘海年:《战国秦代法制管窥》,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 3. 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武汉大学 出版社2012年版; 4.《史记》《汉书》《商君书》《韩非子》。
“爰书”
颜师古:“爰,换也。以文书代换其口辞也。” 王先谦:“传爰书者,传囚辞而著之文书。” 《辞海》:“爰书,录囚辞之文书也。” 爰书:口供记录、证言、现场勘查记录、法医检验报告 及司法机关的报告等。
二、主要诉讼制度
乞鞫:复审 不直:故意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终囚:故意有罪不判
秦朝法律的特点:
1.规范严密
《法律答问》:“公室告何也?非公室告何也?贼杀 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 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 非公室告,勿听。”
二、主要诉讼制度 审判:
“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知其 訑,毋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无解,乃以訑者诘之。诘 之又尽听书其解辞,又视其他无解者以复诘之。”
(丞相李斯被秦二世具五刑处死)
--其他:磔、车裂、弃市、族、剖腹、腰斩
(三)主要刑罚
肉刑: 黥、劓、斩左右趾、宫刑、割舌(诽谤詈骂)
宫刑: “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史记秦始皇本纪》) “始皇时隐宫之徒七十二万,所割男子之势高积成 山。”(《三辅故事》)
(三)主要刑罚
劳役刑: --城旦:男子筑修城墙 --舂:女子为官府舂米 --鬼薪:为宗庙砍柴 --白粲:为宗庙择米 --隶臣妾:罚为官府奴婢 --司寇:到边地服役兼伺察寇盗,防御外敌 --候:侦察伺望敌情(斥候)
4.共犯加重 五人以上犯罪为重大犯罪。
《法律答问》:“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 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 城旦。”
5.自首减刑
《法律答问》:“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当为盗不 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 亡论。”
(一)定罪量刑原则
6.诬告反坐 “诬人”:以所告之罪罪之 《法律答问》:“甲盗羊,乙知,即端告曰甲盗牛, 问乙为诬人,且为告不审?当为告盗加赃。”
郡 --郡守,“掌治其郡” --郡尉,郡守的佐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 --监御史,隶属御史中丞,“掌监郡” 县 万人以上的县置县令,以下的县置县长 县令、县长:县的行政长官 县丞:县的次官 县尉:治安、捕盗之事,唯不掌兵,秩同县 丞
县 县以下置乡,乡以下置亭,亭以下置里 --三老:一乡德高望重者充任,掌教化 --有秩/啬夫:调解邻里纠纷、帮助政府收取赋 税、安排徭役
第五章 秦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秦朝法制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秦朝的刑事、民事、 行政法制及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
• 本章教学重点:秦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 则与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主要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制度
诉讼的提出 (1)官吏提起诉讼 由御史和其他官吏纠举犯罪,提起诉讼。 (2)当事人提起诉讼 当事人到官府起诉,《封诊式》中“告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