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正文:---------------------------------------------------------------------------------------------------------------------------------------------------- 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1993年9月6日)第一条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建设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城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排污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经济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对排放污染物总量进行控制,制定任期内本地区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污染控制目标,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依照本规定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经济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污染控制目标的要求,核算所需资金、材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以下区域和单位应当首先实施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并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制度:(一)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体、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城市市区和其他急需控制环境的区域,(三)排放污染物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单位;(四)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单位;(五)排放在生物体内容易蓄积,或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或不易降解且对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污染物的单位。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法规司
附件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市县积极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环境保护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省级引导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强化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会同省环保厅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环保厅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督检查;建立引导资金项目库;提出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六条围绕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引导资金重点支持跨地区、跨流域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主要包括:(一)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支持燃煤锅炉改造和淘汰、涉气行业脱硫脱硝、工业烟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等。
(二)水污染防治项目。
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工作方案,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区域生态功能区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工作方案,支持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土壤修复与治理、危险废物和污泥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等。
(四)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环保科研课题项目(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省级环境保护有关专项资金使用重复分散问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进一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将使用方向相近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整合使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整合使用范围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暂包括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省级能量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等。
中央返还江苏省的排污费资金也一并纳入。
随着条件具备,内容整合使用的范围将逐步扩大。
纳入上述整合使用范围的各项资金名称暂时不变,安排和来源渠道不变。
即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用省级排污费收入安排。
纳入整合使用范围的各项环境保护资金统称“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环保引导资金”。
第三条环保引导资金使用管理要围绕国家及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要求,“十二五”期间主要支持完成节能减排重点任务、解决区域和流域污染防治突出问题。
第四条环保引导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原则,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调动地方积极性,实行专款专用,接收社会监督。
第二章分配方法第五条环保引导资金除少部分用于省本级环境保护项目和必须由省级组织实施的跨市县环境保护项目外,其余大部分资金用于市县。
用于市县部分采用因素法切块分配,由市县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自主选择项目,省里不再组织项目申报。
考虑到太湖流域另有专项资金支持,环保引导资金将重点投向淮河、长江流域。
第六条环保引导资金对市县切块分配依据各市县上年度排污费缴纳情况、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及当年度减排任务等四个因素,其权重分别为0.1、0.3、0.3、0.3 。
排污费缴纳情况是指上年度各市县排污费实际缴纳国库情况。
环境综合质量指数是指省环保厅核定的上年度各市县小康环境质量综合指数。
上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是指省环保厅核定上年度实际完成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预算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苏财建[2008]284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关于下达2008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预算的通知(苏财建〔2008〕284号)省有关单位,有关市、县财政局、建设局:现将2008年度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预算下达你单位,列你单位2008年度“21110能源节约利用”预算科目。
具体项目名称、预算指标金额详见附件。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建设管理。
请你们严格按照《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建[2008]192号)的要求,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
二、严格专项资金管理。
本次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50%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示范项目通过施工图专项审查达到《实施方案》要求的,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后,财政部门将补贴款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完成后,省财政厅、省建设厅根据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示范效果的拨付剩余补贴款。
本次批准的建筑节能成熟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分项计量装置安装项目和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项目补助总额一次性下达到市县财政部门。
成熟适用技术推广应用项目完成并经省建设厅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将补助款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分项计量装置安装项目和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经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财政部门将50%补贴款拨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完成并经省建设厅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拨付剩余补贴款。
三、认真落实绩效考评制度。
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各市县经贸、财政部门联合对申报项目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核查情况,经综合平衡后,省财政厅与省经贸委联合下达项目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审查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地经贸委、财政局同时报送“江苏省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项目所需的其他材料和相关凭证。财政部门还须附报《关于在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中填报〈专项资金申报审核责任表〉的通知》(苏财企[2004]51号)要求的表格。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及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规模化推广项目。
(三)鼓励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设备。
(四)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执法能力、服务体系建设。
第五条第(三)类项目,根据淘汰规模给予补助;其它项目根据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
(二)对同一项目省财政当年不重复安排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企业须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效果明显,项目投资达到一定的规模。
第五章? 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厅按照现行财政资金渠道,将补助资金拨到项目单位。技术改造和产业化项目,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作专项应付款处理,项目竣工决算后形成资产的,转入资本公积。其他项目,项目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按现行财务规定处理。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7•【字号】苏政发[2007]63号•【施行日期】2007.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明确提出将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15.1%和18%作为我省“十一五”时期的重要任务,作为必须确保完成的约束性指标。
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维护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的方针,扎实推进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
2006年我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4.04%,化学需氧量削减3.8%、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5.3%,实现了“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开局。
但是,我省总体上仍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阶段,节能降耗、治污减排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
江苏GDP占全国10%,能源消耗占7.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占6%,在经济总量较大和增长速度较快的情况下,持续降低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任务相当艰巨。
特别是长期形成的粗放型增长模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产业结构仍然偏重,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增长较快。
不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
在推进节能减排的各方面工作中,仍然存在认识、措施、政策、投入等不够到位的问题。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苏财企[08]179号苏经贸环资[08]326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经贸委,省各有关单位:《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x年10月27日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和《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2x〕152号),省购政设立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条节能项目专项资金围绕重点领域节能,以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为重点,推广节能技术、产品,实施节能改造工程。
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500吨标准煤。
(一)工业节能1.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
采用新型高效锅炉更新、替代低效锅炉,集成先进技术改造观有锅炉系统等节能改造,综合利用生产废弃物替代锅炉燃煤改造;淘汰落后工业窑炉,对现有工业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
锅炉改造项目应使锅炉热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或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
2.区域热电联产。
热电厂为扩大供热范围、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实施的改造;为提高效率,实施的抽凝机组改背压机组;利用低热值燃料和秸秆等综合利用示范热电厂。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大对区域供水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引导力度,促进改善民生,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将原“省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更名为“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引导资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级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省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管理,对项目的真实性负总责,包括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开展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级引导资金财政财务管理,包括年度预算安排,协助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项目申报,制定评审规则,审定资金安排方案,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省级引导资金对各市、县(市)给予补助。
省级引导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强化考核、注重引导”的原则,重点支持省区域供水专项规划中的乡镇供水管网项目建设,适当支持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等非盈利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包括:(一)区域供水管网项目建设。
支持苏北和苏中地区以及南京、镇江部分地区(含黄茅革命老区)纳入我省区域供水专项规划的乡镇供水管网(区域水厂至乡镇的供水主干管网)项目建设。
(二)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建设。
支持苏北和苏中地区以及南京、镇江部分地区(含黄茅革命老区)纳入我省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和压缩式中转站重点项目建设。
其中: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是指规划中有新增建设规模的项目,压缩式垃圾中转站重点项目是指经省确定的重点支持项目。
(三)污水处理项目建设。
支持我省重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21年)
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2000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能管理第三章合理使用能源第四章节能技术进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加工、转换、利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结构优化、技术推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本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节能工作。
江苏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下称“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3亿元。
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共同管理,市县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参与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的审核;会同省环保厅下达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原则1、“十一五”期间,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环保政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要求,重点支持列入《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工程项目》和其它专项规划的项目。
2、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3、资金安排“公平、公正、公开”,体现示范性和激励性,专款专用。
第二章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一)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指《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工程项目》及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以改善流域、区域性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污染源有效治理为重点,通过发挥政府多种资金的整体效益,带动社会资金,采取综合性措施进行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包括:1、污染严重的太湖及主要入湖河道、长江及主要入江支流、淮河及主要支流、南水北调东线输水通道及主要补水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2、列入《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规划工程项目》的城市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3、跨省界、市界,易引起边界污染纠纷污染严重水域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4、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控制)工程配套主干管网设施。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范和加强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9号)、《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建筑节能、绿色建筑项目建设,以及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和产品普及应用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划、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逐级审核、省级择优的程序,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划分省级和市县、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对省属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行政监管职责。
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省级预算执行;(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四)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报项目是否合规进行形式审查;(五)审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定的项目评审方案;(六)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七)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参与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八)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一)制定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二)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三)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申报指南;(四)对申报项目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编制评审方案,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立项建议;(五)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专项资金管理中涉及到的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监管项目总体执行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对重大项目组织省级验收,对省本级项目进行直接监管,包括签订项目合同、验收评估、资金拨付申请等;(六)根据绩效目标对项目进行绩效自评价,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年度工作总结、项目验收报告等;(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污染物减排工作,规范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治理污染排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从省级排污费收入中每年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共同管理,各市、县财政局和环保局参与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竣工项目的验收和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原则(一)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和发展规划、省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和环保其它专项规划、省政府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指列入省减排计划的重点二氧化硫治理项目。
(二)重点水污染源防治项目,指重点污染企业提标改造项目、工业园区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项目。
(三)固体有害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化学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伴生放射源矿勘探、开发利用过程中以及废弃矿山的放射性污染物安全处置等。
(四)重点污染源搬迁、关闭项目,指重点流域、敏感区域污染严重企业的搬迁、关闭。
资金主要支持企业搬迁、关闭后厂区用地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5]31号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两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每年予以安排,具体来源为: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由全省排污费收入省集中部分和省直接征收的排污费收入组成;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内专项安排。
两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共同管理,省辖市及常熟市及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参与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两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库管理和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两项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对两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两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完工项目的验收,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两项资金的使用原则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环保五年规划和环保其它专项规划,以及省政府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
2、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3、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示范性的原则分配使用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两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四条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1、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工业污染源防治项目。
2、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用于跨地区、跨流域的污染防治项目,主要指我省淮河流域、长江流域、太湖流域、南水北调东线水污染防治项目,酸雨污染防治项目,海洋环境污染治理项目,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核安全与辐射污染防治项目,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
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发改委项目申报渠道
发改委、省经信委项目申报一、国家发改委申报渠道1.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技术司为加快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重大产业技术开发专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专项实施的原则(一)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相关任务和要求,加强与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
(二)以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为突破口,以解决关键重大技术问题为重点,以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为目标,着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
(三)坚持自主创新,加强企业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结合,力争取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增强产业的竞争力。
(四)要突出重点、力求突破,项目的实施要能够积极引导和带动产业技术升级。
(五)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组织协调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整合开发力量,创新开发机制,提高开发质量和水平。
工作安排和要求(一)请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我委颁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43号)要求开展组织、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编制要求附后)和申报工作,同时汇总相关申请材料,报我委。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承担项目所需的研究开发以及相应的经济实力,具备专项开发的前期基础,鼓励产学研联合。
2.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高技术司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发、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
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措施探讨前言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成为建筑领域的重要议题。
江苏省在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应用上也在不断加大力度。
本文将探讨江苏省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和限制禁止技术措施。
建筑节能建筑节能是指采用科学技术手段,减少建筑用能消耗,降低建筑运营和维护成本,最大程度地满足人们生活、生产的需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江苏省在建筑节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江苏省实施了“十三五”节能降耗三年行动计划,以及加强建筑节能的技术研发和示范工程建设。
江苏省还出台了《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对建筑节能实行监管。
江苏省建筑节能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筑隔热保温隔热保温作为能源节约的重要手段已成为一种流行的建筑节能技术。
通过隔热保温处理,能够有效提高房屋整体的保温性能,进而减少房屋能耗。
为了更加有效地推广建筑节能技术,江苏省政府建立了一系列补贴和扶持政策。
如苏州“三措并举”政策、无锡“三通一降”政策和苏南地区“现金奖励”政策等,以加强对建筑节能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照明节能为了提高建筑的节能水平,江苏省实行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同时推广使用LED灯具和自适应照明控制系统。
照明节能是通过合理的光照设计和控制以及科学的照明设备选型和布置来实现的,从而降低综合能耗,达到节约用能的目的。
太阳能利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是一种可再生的能源,江苏省在建筑节能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应用。
在建筑中设置太阳能光伏板可将太阳辐射转化为电能,进一步减少碳排放。
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一种不会枯竭,可被持续利用的能源。
江苏省选择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为了缓解能源短缺问题、促进环境保护、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加强国家独立能源保障能力。
江苏省推广的可再生能源如下:天然气天然气是一种清洁、高效、安全、经济的能源,在江苏省建筑的采暖和供应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生物质能源生物质能源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包括生物质热能和生物质发电。
江苏省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0】19号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专项资金。
建筑节能资金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建筑节能资金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提出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安排建筑节能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参与项目申报指南的制定和项目申报评审;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对建筑节能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公开透明、引导促进、绩效优先”的原则,对以下事项予以奖励和支持:(一)示范区建设项目。
支持各市、县(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
三年内实施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面积不低于60万平方米,其它建设项目符合节约型城乡建设相关要求。
(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支持机关办公建筑和医院、学校的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以省属项目为主。
“机关办公建筑”是指本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支持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年节能量达到100吨标煤以上的建筑节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四)建筑节能科技支撑项目。
支持建筑节能技术攻关、研发和集成应用,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编制和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等项目。
(五)具有重大示范作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低能耗建筑项目。
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江苏省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环境保护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市县积极开展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环境保护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省级引导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强化引导、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会同省环保厅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环保厅下达引导资金预算;对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和监督检查;建立引导资金项目库;提出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六条围绕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引导资金重点支持跨地区、跨流域的公益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主要包括:(一)大气污染防治项目。
根据国家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支持燃煤锅炉改造和淘汰、涉气行业脱硫脱硝、工业烟粉尘治理、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等。
(二)水污染防治项目。
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工作方案,支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水质较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区域生态功能区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项目。
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工作方案,支持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土壤修复与治理、危险废物和污泥规范化处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等。
(四)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环保科研课题项目(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苏财规〔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3号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省有关部门:为加强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9月21日附件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全省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体现公益、精准施策、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拨付下达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江苏省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省项目储备库)建设;调度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县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管理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管理、资金执行进度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苏政办发[2014]75号•【施行日期】201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9日江苏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4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能源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建立健全能源消费强度和消费总量“双控”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能源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保障合理用能,拓展清洁用能,激励节约用能,限制过度用能,淘汰落后用能,确保民生用能,初步构建政策引导、市场驱动、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节能长效机制,倒逼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相结合,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坚持控制总量与节能减排相结合,按照“统筹谋划、相互衔接、积极探索、有序推进”的原则,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和发展潜力,将国家确定的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年均增速控制目标作为预期性指标进行设定、分解、考核。
苏州巿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企字〔2007〕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和《苏州市增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府〔2007〕39号),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增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行应用补助和节能宣传、奖励表彰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
各市、区也应相应成立专项资金。
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计划总额,平江区、金阊区、沧浪区应按30%安排配套资金;高新区、工业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应按50%安排配套资金;昆山市、张家港市、吴江市、太仓市、常熟市自行安排项目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利用和管理必需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利用、科学监管”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范围和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暂定为苏州市区内依法记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单位。
第六条专项资金利用范围和方式(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产业化推行项目。
(三)鼓励淘汰掉队的高耗能设备。
(四)节能执法能力、服务体系建设。
(五)节能降耗重大专项活动。
(六)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其他。
第三章分工与职责第七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贸委一路管理。
市经贸委是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
依据我市年度节能工作重点,负责肯定年度专项资金的利用方向,提出年度支持节能降耗的重点,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跟踪服务与绩效评估。
市财政局是节能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及项目资金分派及拨付管理,参与审议节能专项资金年度利用方向及支稳重点,对专项资金运作和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下达专项资金。
各区经贸部门、财政部门一路负责对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初审、上报,对所肯定的扶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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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
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污染物减排工作,规范省级节能减排(重点污染排放治理)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和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治理污染排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预算从省级排污费收入中每年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共同管理,各市、县财政局和环保局参与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的审批;批复下达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预算;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日常财政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主要负责组织引导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项目库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审批项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竣工项目的验收和开展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环保政策和发展规划、省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和环保其它专项规划、省政府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共财政管理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指列入省减排计划的重点二氧化硫治理项目。
(二)重点水污染源防治项目,指重点污染企业提标改造项目、工业园区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项目。
(三)固体有害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防治项目,指重点化学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伴生放射源矿勘探、开发利用过程中以及废弃矿山的放射性污染物安全处置等。
(四)重点污染源搬迁、关闭项目,指重点流域、敏感区域污染严重企业的搬迁、关闭。
资金主要支持企业搬迁、关闭后厂区用地的污染治理、生态修复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维护项目,指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进行比对监测和运行维护。
(六)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项目,指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和推广价值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
术、工艺的推广应用。
此类项目管理按《江苏省环保科研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建[2007]93号)执行。
(七)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结合污染物排放的新类型,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适时研究确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第五条引导资金的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以引导性、激励性为主,按项目类型采用“以奖代补”和补助的方式。
对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省管电厂脱硫除外)、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固体有害危险废物及放射性污染防治项目、重点污染源搬迁、关闭项目采用“以奖代补”方式,依据项目规模、完成进度、污染物减排量等综合指标进行考核奖励,其中年度内应实施完成的项目,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考核验收后给予奖励。
对省属项目及其他类型的项目实行补助。
第三章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每年根据国家和省宏观政策、环保有关规划和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项目申报指南,并于年底前发布。
第七条引导资金的申请按照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
项目申报组织单位为各级环保、财政部门,项目申报单位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项目申报单位为省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单位,可直接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为各市、县的,根据其隶属关系,通过市、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第八条各市、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属项目申报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预审。
对符合引导资金使用条件的申报项目提出具体预审意见,并按规定要求将申报材料报省环保厅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的各类项目材料开展评审。
专家组由省内外环境技术、经济和管理类专家组成。
专家组按规定要求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将开展实地勘察及评审),并出具明确的书面评审意见。
第十条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各地项目申报情况或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抽查情况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意见并结合社会中介机构实地抽查结果,对照有关规定确定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
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联合行文报分管省长审定,经审定后及时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引导资金补助下达后,各地应及时将资金专项用于申报项目的建设,对申报的“以奖代补”项目,应用于规划任务内后续项目建设、归还项目建设贷款等同类环境保护项目支出,不得违规使用。
第四章引导资金的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引导资金的绩效考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
厅共同组织实施。
绩效考评以环境绩效考评为主,以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减排量为主要考核指标。
在项目实施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审查等形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引导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资助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环保厅收回资金,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引导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二)签订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在6个月内未启动实施的;
(三)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的;
(四)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的效果的。
第十六条市、县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须对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配套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积极开展跟踪问效,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如发现违反规定,审查不严,监管不力,虚报、截留、挪用引导资金等情况,一经查实,从次年起,两年内取消该地区项目申报引导资金的资格。
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级环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在受理引导资金申报、审批、合同签订、资金拨付等各环节,不得向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原《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5]31号)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