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讲义一、引言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规定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继承权益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它关系到人们的财富分配、家庭关系稳定等重要问题。
本讲义将介绍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相关法律规定等内容。
二、婚姻家庭继承法的适用范围2.1 婚姻的定义根据《婚姻法》,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成的、基于互相爱慕而构成的法律关系。
在婚姻中的财产继承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2 家庭的定义家庭是指夫妻及其亲属一起共同生活的社会单位。
在家庭中的财产继承权益也受到法律保护。
三、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原则3.1 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继承法中,平等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
根据平等原则,男女在婚姻家庭继承中享有平等的权益,不论性别,都应当平等地分享财产继承权益。
3.2 血缘原则血缘原则是指继承权益应当按照亲属关系的血缘关系进行继承。
根据血缘原则,近亲属享有优先继承权益,远亲属则在继承中排位较低。
3.3 自愿原则根据自愿原则,婚姻家庭继承应当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进行。
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财产继承权益的分配方式。
四、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具体内容4.1 配偶财产继承权根据婚姻法规定,配偶在婚姻家庭继承中享有特殊地位。
配偶有权继承对方财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据地区的法律规定有所差异。
4.2 子女财产继承权子女在婚姻家庭继承中享有一定比例的财产继承权。
一般情况下,子女的继承权益大于其他近亲属。
4.3 亲属财产继承权除了配偶和子女,其他亲属也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亲属的继承权益根据亲缘关系的近远程度而有所不同。
4.4 遗嘱的重要性遗嘱是一种重要的财产继承安排方式。
在婚姻家庭继承中,合理起草和执行遗嘱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有效保护家庭成员的继承权益。
五、结论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保护婚姻家庭成员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它在维护家庭关系稳定、合理分配财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了解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婚姻与继承法 课件
(4)对有抚养、赡养能力而不尽抚养、赡养 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不分或少分。
(5)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 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 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 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 死亡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 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 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刘某( 92年死)
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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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 吴某 85年死 刘丁
刘乙 王某 刘丙 陈某
78年死 刘某死后马上死
刘戊
刘戌
遗产分配:
1. 确 定 遗 产 : 夫 妻 ( 刘 、 方 ) 共 有 财 产 为 8×6000+20000+5000=73000 元 , 其 中 属 于 刘 某 的 财 产 为(8×6000+20000+5000)÷2=36500元
,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军人有过错的例 外。 • 2.妇女儿童。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 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 出离婚。
第二节 继承法
一.继承法概述 二. 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继承的方式
一、继承法概述
继 承——指公民死亡后,依照法定程序, 把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继承人所 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 (五) 无效婚姻
• 婚姻无效:
• 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医学上 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家庭继承法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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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选择题库
一、不定项项选择题(共25小题,每小题2分,共50分)
1、夫妻婚前的财产应该归()所有。
A、各自所有
B、男方的归夫妻共有
C、女方的归女方所有
D、夫妻共有
答案:A
2、()属于扶养人
A、父母
B、子女
C、配偶
D、成年的兄弟姐妹
答案:ABCD
3、男女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尚未同居生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
A、不可以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B、可以配偶身份继承死者遗产
C、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决定
D、由人民法院判决能否分给其适当遗产
答案:A
4、()是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
A、分居满两年
B、已经办理结婚手续
C、感情确已破裂
D、双方同意离婚
答案:C
5、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小于()周岁,女不得小于()周岁;在原规定的年龄基础之上
加()周岁为晚婚。
A、22,20,3
B、25,23,3
C、25,23,2
D、22,20,2
答案:A
6、()属于结婚的必备条件。
A、符合法律要求
B、符合一夫一妻制
C、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D、达到法定婚龄
答案:BCD
7、无需见证人在场的遗嘱方式是()。
婚姻家庭继承法继承法解释
婚姻家庭继承法-继承法解释《继承法及解释》一、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二、有下列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继承纠纷诉讼期限为知道或应知道2年,但继承开始超过20年不得再起诉。
四、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五、法定继承人的顺序: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在知道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八、相互继承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先后顺序的,推定为:1、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2、都有继承人的,长辈先死亡;3、辈分相同的,同时死亡,无继承发生。
九、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同时存在,没有抵触的,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有抵触的,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十、不满6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可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已满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十一、继承权纠纷在调解委员会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十二、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反之,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十三、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8章 婚姻法和继承法
(四)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1. 遗产的概念: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称为遗产。 例:甲赤贫,嗜赌。一夜参与麻将赌博,天明时 终得一“自摸”,赢赌款100万元。甲高兴之 极,大喝一声,倒地而亡。经查,死于兴奋过 度而致的脑溢血。现甲妻主张继承100万元。 问:可否?为什么?
2. • • • • • • •
(二)婚姻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 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既调整婚 姻关系,也调整家庭关系;既 调整人身关系,又调整财产关 系
(三)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制 3、男女平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 法权益 5、实行计划生育
二、结婚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 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 的法律行为
3、遗嘱的无效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立的遗嘱 •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 • 伪造的遗嘱 •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 遗嘱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的份额的,对应 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4、遗嘱的形式 • 口头遗嘱 • 自书遗嘱 • 代书遗嘱 • 公证遗嘱 • 录音遗嘱
(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 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 • 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四、离婚 (一)协议离婚 • 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就子女及 财产问题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 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二)诉讼离婚 1. 指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愿离婚或双方 虽都愿离婚,但对子女和财产等的处理上 有争议,为此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 一种方式 2. 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 no.32 3. 离婚的两项特别保护规定 4. 子女抚养问题
婚姻法与家庭继承法的关系和重要性
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婚姻法和家庭继承法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在婚姻 关系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往往涉及到家庭继承问题。因此,在处理婚姻和家庭继承
纠纷时,需要同时适用婚姻法和家庭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区别
婚姻法和家庭继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婚姻法主要调整婚姻关系及其相关社会关系,而 家庭继承法主要调整家庭财产继承关系。此外,两者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 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在婚姻法中,强调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等原则
VS
继承权问题
离婚后,夫妻双方的继承权并不会因离婚 而消失。根据家庭继承法,离婚双方仍有 权继承对方的财产,但需注意遗嘱继承和 法定继承的不同规定。
案例二:涉外婚姻中的财产继承和分配问题
法律适用原则
在涉外婚姻中,财产继承和分配问题需遵循 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若涉及不同国家的法 律冲突,应根据国际私法原则进行法律选择 。
财产约定与继承的关系
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可能对继承产生重要影响。例如,如果双方约定了特定财产的 归属,那么在继承时,这些财产可能不再被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一些 约定还可能涉及到对继承份额的调整或特殊安排。
03
家庭继承法对婚姻关系的保障
法定继承中婚姻关系的保护
配偶继承权
在法定继承中,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与被继承人子女同等的继承权。这体现了家庭继承法 对婚姻关系的重视和保护。
婚姻作用
婚姻法的主要作用是调整婚姻关 系,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夫妻双 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的 和谐与进步。
家庭继承法的定义与作用
家庭继承法定义
家庭继承法是调整家庭财产继承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
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迁,婚姻家庭继承法成为了法律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
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修订和完善对于保障家庭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为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一、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意义和目的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对配偶和其他亲属的继承权益进行规定和保护的法律规范。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存在可以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通过规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具体继承规则,可以确保家庭成员在配偶或亲属去世时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保障和继承份额。
其次,婚姻家庭继承法对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保障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能够减少家庭纷争和矛盾,促进家庭和睦,增进亲情和睦。
最后,婚姻家庭继承法还可以促进家族财富的传承。
通过明确家族内财产的继承规则,可以避免财产无人继承或被非法侵占,有利于家族财产的持续发展和传承。
二、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现状与问题目前,我国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已经实施多年,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婚姻家庭继承法在配偶继承权益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平等。
目前,我国的继承制度中,配偶的继承份额要低于其他亲属,这导致了一些婚姻关系比较薄弱的家庭中,配偶在继承中容易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其次,婚姻家庭继承法对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益保护还不够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非婚生子女在继承中的地位和权益相对较低,这导致了一些非婚生子女在继承过程中遭受了不公平待遇。
另外,婚姻家庭继承法对于同性婚姻的继承权益保护亦存在待解决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近年来对同性婚姻的认可度有所提高,但在继承法律的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
三、完善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建议针对婚姻家庭继承法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下面提出一些建议以供参考:首先,应对婚姻家庭继承法进行修订,平衡配偶的继承权益。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有哪些规定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有哪些规定夫妻以合法的配偶⾝份为前提相互继承遗产,⽽且互为第⼀顺序的法定继承⼈,任何⼈都不能⼲涉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
那么,关于夫妻之间的遗产继承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
婚姻法对于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规定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合法的配偶⾝份是夫妻遗产继承权的前提。
第⼆,配偶⼀⽅死亡,另⼀⽅系⽆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的,依然享有夫妻遗产继承权。
第三,夫妻相互继承遗产时,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确定遗产范围,防⽌侵害⽣存⽅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
第四,我国实⾏限定继承制度,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第五,夫妻互为第⼀顺序法定继承⼈。
继承开始后,被继承⼈有⼦⼥、⽗母的,⽣存配偶⼀般应按份额均等原则与他们共同继承;⼦⼥先于被继承⼈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亲代位继承。
没有其他第⼀顺序法定继承⼈和代位继承⼈的,由⽣存配偶单独继承。
第六,《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其中当然包括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配偶。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继承法>若⼲问题的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第七,夫妻⼀⽅死亡后,另⼀⽅(尤其是妻⼦⼀⽅)不论再婚与否,均有权处分继承的遗产,任何⼈不得⼲涉。
以上便是⼩编为⼤家整理的关于法律规定的夫妻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夫妻属于继承法上明确规定的法定继承⼈,希望本⽂能让您对此知识有新的了解,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登录店铺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疑惑。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
婚姻法继承法普法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亲爱的同事们,大家下午好!我今天演讲的主题是关于婚姻法和继承法的普法宣讲。
婚姻和继承是每个人生活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基石。
因此,了解和适应相关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在接下来的演讲中,我将简要介绍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基本要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婚姻法。
婚姻是指一男一女依法自愿结婚,建立起家庭关系。
在婚姻中,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责任。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管理、子女抚养、家庭暴力等方面的规定。
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应互相尊重、信任和支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维护家庭和睦。
然后,让我们转向继承法的内容。
继承法是指个人或团体在死亡时,依法将其财产权和非财产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和规定。
根据继承法,法定继承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法定继承顺序,即遗产的继承人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划分;二是继承份额,即遗产按照法定份额或遗嘱约定进行分配。
此外,继承法还规定了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承担债务、收益权、遗产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婚姻法和继承法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密切相关。
婚姻关系的解除会对继承产生重要影响。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离婚后,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要求对方共同分割离婚所得的财产。
而继承法则规定了离婚后的继承顺序和分配份额。
此外,婚姻和继承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遗嘱的法律效力、继承公证等也有详细规定。
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婚姻和继承法涉及的问题还远不止这些。
婚姻中的家庭暴力、夫妻债务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是我们也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同时,在继承方面,遗产保护、判别继承人的能力等也是需要我们重视的问题。
总结一下,婚姻法和继承法是日常生活中重要的法律领域。
我们应该积极了解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我法律意识,使自己在婚姻和继承中能够合法维权和保护自身权益。
同时,我们也要宣传普及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婚姻和继承法,培养法治意识,用法律的力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婚姻继承法是指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对其遗产的继承和分配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去世后,对其遗产的继承和分配应当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婚姻继承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小明和小红结婚多年,小明在一次意外中不幸去世,他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去世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首先应当由小明的父母和小红共同继承,如果小明没有父母或者父母已经去世,那么小红将成为小明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父母和小红将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继承小明的遗产。
案例二,小李和小芳离婚后,小李去世,离婚后的夫妻对遗产的继承又有何规定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离婚后的夫妻对遗产的继承顺序是不同于夫妻关系的。
在离婚后,对方去世时,其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首先是子女,再是父母,再是兄弟姐妹。
如果离婚后没有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那么遗产将由国家继承。
案例三,小华和小明结婚多年,小明去世后,他的父母不同意小华继承小明的遗产,是否合法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去世后,其遗产的继承权是由法律保护的。
夫妻一方去世后,对方的父母不同意对方的配偶继承遗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方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在这个案例中,小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小明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婚姻继承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
在处理夫妻一方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遗产继承问题,当事人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婚姻继承法作为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夫妻一方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操作流程。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能够对婚姻继承法的具体应用有所了解,为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2024版家庭法与婚姻法的继承规定
法定继承顺序
不同国家的继承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 范围和顺序有不同规定,可能导致在 涉外婚姻中,夫妻一方去世后,其遗 产的分配产生争议。
遗嘱继承效力
各国对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 包括遗嘱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 遗嘱的执行等,这也会影响到涉外婚 姻中遗产的分配。
涉外婚姻中遗产处理策略
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胎儿预留份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 理。
遗嘱继承和遗赠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 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 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平等、自愿、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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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则
在继承关系中,所有继承 人应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 利,不受性别、年龄、职 业等因素的歧视。
自愿原则
继承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 接受或放弃继承权,任何 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其作 出选择。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公平原则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应坚 持公平原则,根据各继承 人的实际情况和贡献大小 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涉及家庭暴力的争议。通过案例分析, 强调家庭暴力对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 危害,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和救 济途径。
案例二
涉及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的争议。通 过案例分析,探讨如何保障子女的合 法权益,实现抚养权和探视权的合理 分配。
加强普法宣传和风险防范意识培养
普法宣传
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开展普法宣 传,提高公众对家庭法和婚姻法
份额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 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 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 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 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 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 分或者少分。
民典法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民典法遗产继承顺序及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民典法为国家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和继承分配规则如下:
1. 配偶继承:
- 没有子女的情况下,配偶继承全部遗产;
- 有子女的情况下,配偶与子女平均继承遗产的一半。
2. 子女继承:
- 如果只有一位子女,则子女继承全部遗产;
- 如果有两位以上子女,则子女均平均继承遗产。
3. 父母继承:
- 如果只有一位父或母,且没有配偶和子女,则父或母继承全部遗产;
- 如果有两位父母,则平均继承遗产的一半。
4. 兄弟姐妹继承:
- 没有配偶、子女和父母的情况下,兄弟姐妹平均继承遗产的一半。
5. 祖父母继承:
- 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情况下,祖父母平均继承遗产的一半。
以上继承顺序和分配规则是按照民典法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如果遗嘱有其他明确的规定,则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
另外,如
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宣告,则继承顺序会顺延给下一位继承人。
婚姻法对婚姻财产继承的遗赠制度
婚姻法对婚姻财产继承的遗赠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婚姻法对于婚姻财产继承的遗赠制度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和完善。
在这篇文章中,将探讨婚姻法对婚姻财产继承的遗赠制度所做的规定和影响。
具体而言,将从婚姻财产制度、婚姻财产的继承方式以及婚姻财产遗赠的限制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婚姻财产制度婚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以及夫妻对财产享有的权益。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夫妻在婚前共同财产;2.婚后夫妻共同经营和共同劳动所得的财产;3.婚后个人所得的财产;4.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二、婚姻财产的继承方式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财产的权益是共同的。
但是,如果一方在离婚时有不当行为或不负责任的情况下,对方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时,婚姻财产的分割要依法公平、合理,保障双方的利益。
当一方过世时,婚姻财产的继承与分割与离婚时有所不同。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死亡时,其个人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享有一定份额的的继承权益。
三、婚姻财产遗赠的限制在遗嘱法律制度中,婚姻财产的遗赠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夫妻的一方可以在会议合法条件下,依法签订的遗嘱进行婚姻财产的遗赠。
但是,根据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离婚后,原配偶的遗赠权益将被取消。
此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夫妻有权约定遗赠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婚姻财产的继承与遗产的分割可以进行限制。
这种约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总结婚姻法对婚姻财产继承的遗赠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同时也规范了离婚和死亡时婚姻财产的继承和分割。
然而,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应该注意合理规划财产的继承方式,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产生纠纷和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本文所关注的主要是我国《婚姻法》对婚姻财产继承的遗赠制度的规定,而且文章提及的只是一些基本情况,具体细节和特殊情况可能涉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名词解释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涵盖了婚姻、家庭以及财产继承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本文将对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相关的名词进行解释,并对其含义和作用进行详细说明。
一、婚姻相关名词解释1. 婚姻登记:指夫妻双方在依法设立婚姻关系前需完成的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是确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必要程序,无登记即无法享受婚姻法律所赋予的权益和义务。
2.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取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包括婚前共同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两种形式。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应在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况下进行合理划分。
3. 婚前协议: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就婚姻财产、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书面约定。
婚前协议可以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对财产的处理方式,依法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4. 离婚:指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
离婚可以通过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进行。
夫妻之间存在感情破裂、家暴、重婚等严重问题时,可以依法提出离婚请求。
5. 抚养权:指未成年子女在离婚后由哪一方负责抚养和教育的权利。
抚养权通常是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进行裁定,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变更。
二、家庭相关名词解释1.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经济等方面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行为非法且犯罪,受害人可以申请保护令、报警或寻求法律救助。
2.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共同取得的财产。
家庭财产一般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子女赠与或继承的财产等。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家庭财产在离婚或分割财产时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3. 未成年子女:指未满18周岁的子女。
未成年子女享有特殊的法律保护,包括抚养、教育、健康等方面的权利。
4. 家庭权益:指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家庭权益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的抚养权利、赡养义务等。
三、继承相关名词解释1. 遗产继承:指个人在死亡后其财产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的行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继承具有先亲属优先顺序、分割继承份额等特点。
婚姻家庭继承法最新版
婚姻家庭继承法最新版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规定婚姻关系中涉及财产继承和分割的法律法规。
作为一门重要的民事法律学科,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立法和修订一直备受社会关注。
最近,针对婚姻家庭继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新一轮立法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一、婚姻家庭继承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问题日益凸显,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修订势在必行。
修订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
通过对现行法律进行完善和更新,可以更好地解决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各类问题,提高继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新一轮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主要内容1.财产继承的规定:新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在财产继承方面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规定了婚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继承问题,明确双方在离婚、分居或死亡时共同财产的归属。
其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进行了具体界定,以确保夫妻财产继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最后,针对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详细规定,以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
2.亲子关系的确认:新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对亲子关系的确认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法律上,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是财产继承和继承权的重要前提。
新的法规从亲子关系的确立、亲权与抚养权的界定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确保亲子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公证和登记制度的完善:婚姻家庭继承法的修订还完善了公证和登记制度。
公证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保护继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财产侵害和纠纷。
同时,规定了继承公证的具体操作程序,以确保继承过程的规范和公正。
此外,继承登记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实现继承权的登记和继承财产的划分,实现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
4.遗嘱继承的规定:遗嘱继承是婚姻家庭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
新的法规对遗嘱继承的有关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规范了遗嘱的形式、效力和撤回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对于多次遗嘱的情况,也规定了其继承效力的处理方式。
通过这些规定,有利于继承人有效行使继承权,实现合法权益的维护。
婚姻家庭继承法
婚姻家庭继承法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指规范婚姻家庭成员之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法规。
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婚姻家庭成员的财产权益,确保合理的财产继承和分配,为家庭成员提供法律保障。
下面将从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继承、继承顺序、异议处理等方面详细介绍婚姻家庭继承法。
一、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继承婚姻家庭继承法根据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对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继承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1. 共同财产继承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共同购置的住房、汽车、银行存款等。
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其共同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给其他合法继承人,如子女、父母等。
如果夫妻双方均去世,共同财产应按照继承法规定继承给近等分的继承人。
2. 个人财产继承个人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有的财产,如单方继承的财产、个人赠与的财产等。
个人财产继承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包括子女、配偶、父母等继承人。
如果个人财产只有一方拥有,那么继承人是其法定继承人。
如果夫妻双方均去世,各自的个人财产将继承给各自的法定继承人。
二、继承顺序婚姻家庭继承法规定了一定的继承顺序,以确保继承人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1. 子女继承子女是优先继承的主要继承人。
如果有多个子女,应平均继承财产。
在继承时,无论是否合法出生的子女,都享有相同的继承权。
如果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其子女将代替其享有继承权。
2. 配偶继承配偶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当子女继承完毕后,剩余财产的一半将归配偶所有。
如果已有子女去世,剩余财产的一半将由配偶和已故子女的子女平均分配。
3. 父母继承如果没有子女或配偶,继承顺序将转到父母一方。
父母继承财产的顺序为:首先是生父母,然后是养父母。
如果某一方的父母亲都去世,则继承权转到另一方的父母。
三、异议处理在继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继承权的争议和异议。
婚姻家庭继承法也就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当继承人对遗产的分割和继承顺序存在争议时,可以向法院提起继承案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夫妻间如何相互继承遗产
Others can make you a pair of super easy to wear shoes, but we have to walk the road by ourselves, and we have to bear everything in lif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夫妻间如何相互继承遗产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对配偶继承权的实际运作给予了全面具体的反映;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作为专门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对配偶继承权的实际运作给予了全面具体的反映;《妇女权益保障法》针对妇女继承权容易受到侵犯的现实,特别强调“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
”由此可见,对夫妻间继承权的理解和适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婚姻关系的合法存在,亦即夫妻身份的现实存续,是夫妻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的先决条件。
只有在婚姻关系依法有效缔结之后,合法有效终止之前,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享有继承权。
2.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除了《继承法》所规定的丧失继承权和限制遗产分割份额的情形之外,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干涉或妨碍生存配偶对继承权的享有和行使。
3.夫妻继承权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相混淆。
我国以夫妻共同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因而当夫妻一方死亡,其现有财产状态多为夫妻生前共有,并非全部是个人遗产。
为此,必须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保障生存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同时确定死者个人遗产的价值和范围,认定和保护生存配偶及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
婚姻家庭继承法教案
婚姻家庭继承法教案教案标题:婚姻家庭继承法教案教案目标:1. 了解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2. 理解婚姻家庭继承法在保护家庭成员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3. 掌握婚姻家庭继承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影响。
教案步骤和活动:步骤一:引入(5分钟)活动:教师通过提问和引发讨论的方式,引导学生思考婚姻家庭继承法对于家庭成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例如,问学生是否了解婚姻家庭继承法,以及它对于夫妻、子女和其他亲属的权益有何影响。
步骤二:知识介绍(15分钟)活动:教师通过讲解和示例,介绍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适用范围。
例如,讲解继承人的确定、遗产分配的规则、遗嘱的作用等。
同时,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理解婚姻家庭继承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
步骤三:案例分析(20分钟)活动:教师提供一些真实或虚构的案例,要求学生根据所学的婚姻家庭继承法知识,分析和讨论各个案例中的继承权益问题。
学生可以小组合作,共同讨论并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解决方案。
步骤四:小组讨论和展示(15分钟)活动:学生根据小组讨论的结果,选择代表进行展示。
每个小组可以分享他们对于案例的分析和解决方案,并接受其他同学的提问和讨论。
教师可以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和探讨,加深对婚姻家庭继承法的理解。
步骤五:总结和拓展(10分钟)活动:教师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总结,并强调婚姻家庭继承法在保护家庭成员权益方面的重要性。
同时,鼓励学生进行拓展学习,例如通过阅读相关法律条文、案例研究等方式,深入了解婚姻家庭继承法的更多内容。
教案评估:1. 参与度评估:观察学生在讨论和展示环节中的积极参与程度。
2. 知识掌握评估:通过学生对案例分析和讨论的表现,评估其对婚姻家庭继承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3. 思维能力评估:观察学生在案例分析和讨论中的思维逻辑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案拓展:1. 邀请法律专家或相关行业从业者到课堂上进行讲解和互动交流,深入了解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实际应用和案例。
2. 组织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活动,模拟家庭继承纠纷的解决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婚姻继承法是指规定婚姻关系中的财产继承问题的法律。
婚姻继承法的目的是保护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确保合法的配偶和子女能够合法继承财产。
下面将通过分析一起婚姻继承法案例,来深入理解婚姻继承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王先生和李女士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一女。
王先生在去世前并未留下遗嘱。
王先生的财产包括房产、存款和股票等共计500万元。
根据现行婚姻继承法,他的财产将如何分配?根据我国现行婚姻继承法的规定,配偶和子女是合法继承人,具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那么继承权按照法定顺序分配。
根据该法第十六条,婚姻关系中的配偶是第一位继承人。
所以,在该案例中,李女士作为王先生的合法配偶,有继承全部财产的权利。
另外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子女的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四条,如果被继承人有配偶和子女,那么配偶继承50%的财产,子女平均分剩余的财产。
所以,在该案例中,王先生留下的财产中的50%将归李女士所有。
然而,还有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李女士是否还继续保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如果被继承人有配偶和子女,而且子女是共同的子女,那么配偶继承一半财产,余下财产由子女平均分配;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是非共同的,那么配偶只继承1/3的财产,余下财产由子女平均分配。
在该案例中,由于王先生和李女士的子女是共同的,李女士将继承一半的财产,即250万元。
综上所述,在这个案例中,根据现行婚姻继承法的规定,王先生的财产将由李女士继承一半,即250万元,而子女将平分剩下的250万元。
这个案例反映了我国婚姻继承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规定和原则。
通过分析这个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婚姻继承法对于维护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并且通过合理的规定来保护合法的继承人的权益。
此外,在实际应用中,也应当注意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继承权益的分配,以确保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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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专题一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制度的发生与发展(一)婚姻与家庭1、关于婚姻古代欧洲:“神作之合”的亚当和夏娃的神话古代中国:婚—昏—丈夫;姻—因—妻子(1)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所认可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2)内涵:①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的自然属性。
②男女双方结合的社会形式——婚姻的社会属性。
③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婚姻的理想层次④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
2、关于家庭(1)概念: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收养为纽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联结起来的亲属团体。
(2)特征:①家庭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②组成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婚姻、血缘、法律拟制)③被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
④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
(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婚姻家庭制度:1、群婚制血亲杂交(原始社会早期)2、亚血缘群婚制血缘群婚制(原始社会中期)3、对偶婚制(原始社会晚期)4、一夫一妻制(奴隶制社会)1、前婚姻社会(血亲杂交)与原始人群2、群婚制与氏族组织----母系氏族,分为2个阶段:低级阶段即血缘群婚制;高级阶段即亚血缘群婚制。
出现和发展的根本原因——自然选择规律发生作用结果:衍生了人类第一个有规范的社会组织,形式——氏族----母系氏族3、对偶婚制(如“走婚制”)形成: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态特点:①“男从女居”②对偶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但没有严格约束③单纯同居关系,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后果: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准备了条件。
4、一夫一妻制:由一男一女结成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家庭形式。
(1)形成原因:根本原因——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直接原因——财产继承关系的需要(2)特点:①最初的一夫一妻制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②婚姻不能随意解除,如要解除其权利操纵在男性手中③源于财产的需要,这种需要巩固了一夫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1、在财产和身份二者关系上一直以身份为本位;亲属关系是身份关系的核心。
2、男女之间、夫妻之间、家长与家属之间存在着公开的不平等。
3、贵族男子享有“多妻”或“纳妾”的特权。
近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1、封建制度的影响在的一段时间里依然存在。
2、婚姻家庭关系加入了更多的财产色彩。
3、财产关系地位上升,身份关系地位下降。
当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趋势1、两性关系在法律上渐趋平等。
2、人们婚姻主体独立意识的强化及法律对婚姻自由肯定。
3、当事人财产权利独立趋势明显强化。
4、婚姻家庭制度对一系列新关系进行着必要的调整。
5、离婚限制的松弛和破裂主义的确立。
法律实务:1、深圳女孩小狄和自己的男朋友小厉签订了一份限期婚姻协议书。
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结婚8年之后,如果婚姻出现了问题,两人就按合约规定分手,如果没有问题,就会再次续约。
对此:你的看法如何?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是否就要从一而终?3、我国对“同性恋”、“同性婚”为什么均持否定态度。
二、亲属关系(一)亲属:广义的亲属是指一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关系的人。
狭义的亲属仅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且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具有以下含义:√①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
②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③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④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结构1、亲属的分类中国古代亲属的分类:以宗法制为基础,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现代亲属一般分类:(1)配偶,夫妻互为配偶,为血亲、姻亲之源(2)血亲,分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3)姻亲(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可分为三种: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两次婚姻为中介)自然血亲:全血缘自然血亲,如婚生和非婚生兄弟姐妹半血缘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拟制血亲:无血缘拟制血亲,如养父母子女关系,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有血缘拟制血亲(指有血缘关系但又创设另一种血亲即亲属关系重复)如因婚姻或收养而形成。
3、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1)配偶关系发生:因结婚而发生。
终止:配偶的死亡or夫妻离婚。
(2)血亲关系①自然血亲:发生:出生。
终止:一方死亡。
②拟制血亲:a.收养,发生:收养关系成立终止:死亡or收养关系解除3、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1)配偶关系发生:因结婚而发生。
终止:配偶的死亡or夫妻离婚。
(2)血亲关系①自然血亲:发生:出生。
终止:一方死亡。
②拟制血亲:a.收养,发生:收养关系成立终止:死亡or收养关系解除b.抚养,发生: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继子女与继父母必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终止:死亡;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议解除or判决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
(3)姻亲关系发生:婚姻关系的成立。
终止:一方死亡;离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泛指我国当代一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的内容1、婚姻家庭法原则:1---4条2、婚姻家庭行为规则:5---42条3、婚姻家庭法律适用、法律责任与救助措施:43---51条婚姻家庭法律的制定与发展1、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2、1980年婚姻法的制定及2001年的修正我国婚姻家庭法律渊源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规定为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主干,由不同层次的一系列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例、规定共同组成的。
专题二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原则一、婚姻自由1、概念:凡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非法干涉。
特征:⑴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⑵其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既不允许任何人侵犯也不允许当事人滥用。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石,是首要原则。
2、婚姻自由的内容: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关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不可偏废任何一方。
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结婚是普遍行为,是婚姻自由的主要内容。
离婚自由是部分婚姻当事人的行为,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组成,是对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
离婚使不自由的婚姻得以解除,为缔结自由的婚姻创造条件。
没有离婚自由,就根本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3、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相同点及不同点:两者都是包办强迫他人婚姻,违背了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意愿。
但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婚姻;包办婚姻不是出于财产上的目的和动机,如果包办者从中索取大量财物,则应以买卖婚姻论处。
4、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买卖婚姻相同点:二者在主观上都有索取财物的目的。
均为违法行为不同点:⑴婚姻的基础: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建立在自主婚的基础上,索取财物是婚姻关系成立或解除的附加条件。
/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财物为目的,强制、干涉他人的婚姻,是建立在包办婚姻的基础上,具有双重的违法性。
⑵行为主体:一般是当事人本人,当然有时也有当事人的父母。
/ 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如当事人的父母或进行买卖妇女的人贩子。
⑶危害程度: 是对婚姻自由的滥用。
/ 买卖婚姻既索取财物,又强制干涉他人的婚姻,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危害十分严重。
借婚姻索取财物/自愿赠与:性质:非法/合法;被迫/自愿;单方行为,不存在相互问题/往往出于相互;婚姻索取财物是结婚的先决条件/赠与是男女双方相爱的标记,相互表达爱情的形式;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骗取财物:后者是根本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的愿望,只是借结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
近几年来,一些人勾结起来,先以介绍对象为名,将女方介绍给男方,等待男方同意后,便索要钱财,将钱财骗到手后女方想方设法逃跑,使男方落得人财两空。
更有甚者,有的妇女自己出卖自己,自愿到男方家做媳妇,等把钱骗到手后,便不知去向,俗称“放飞鸽”。
二、一夫一妻1、含义:婚姻关系只能由一男一女组成,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
2、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分为:⑴法律上的重婚: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而构成的重婚;⑵事实上的重婚:是当事人尚未解除前婚,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在事实上构成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双方对外是否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通奸: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据调查,重庆市婚外恋占婚姻问题比例的50%以上,因婚外恋导致离婚的占离婚率的70%左右。
三、男女平等核心内容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具体内容:⑴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⑵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⑶父与母、子与女以及其他不同性别的亲属,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关键是使男女平等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生活中的平等过渡。
2005年我国出生性别比为118.88,与正常值104—107有严重的偏离。
江西、广东、海南、安徽、河南五省的出生性别比甚至超过130。
目前,我国男性比女性多出3700万,其中,0岁—15岁的男性比女性多出1800万。
长期父权制下形成的重男轻女思想,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B超的普及和滥用,是导致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三大主要原因。
中国人口出生性比例失衡重灾省有:陕西100:125.15 河南100:130 安徽100:130.76湖北100:128.08 湖南100:126.92 江西100:138.01广西100:128.8 广东100:137.76 海南100:135.04后果:①“婚姻挤压”。
即同一年龄组的男女在进入婚嫁期就有一部分男子找不到对象而到下一个年龄组的女青年中找对象,这样循环的结果是15年后老夫少妻很平常。
②婚姻迁移掉转方向。
即城市男子到城镇找对象,城镇男子到农村找对象,农村欠发达地方男子可能就找不到对象。
③非婚性需求增加。
单身男子增多可能导致非婚性需求增加,传统的道德行为遭到颠覆,男性性犯罪比例上升。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1、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12月1 日起实施)与以往不同点在于强化了妇女权益保护的刚性;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补充了不得在上学、就业、退休等方面歧视妇女;并首次将性骚扰写进法律条文。
现关键在于妇女自己要有权利意识,懂得有哪些权利(权益)以便享有这些权益,用权益保障法保护自己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