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私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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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名词解释

私营企业名词解释

私营企业名词解释私营企业名词解释: 1、国有企业的,即:国家所有制或国家控股的公司。

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是相对的概念。

国有企业即公司,私营企业即公司下属的公司;如果是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也视为国有企业,但与我国政府没有关系。

2、乡镇集体企业的,即:国家所有制或国家控股的公司。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乡镇集体企业仍然归乡镇政府管理,由乡镇政府授权给企业管理机构,其它国有企业一样需要承担社会责任。

3、村办企业的,即:村集体或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公司。

实际上并不全都是集体企业,村集体企业包括两种情况:①农村股份合作企业;②乡村联营企业(即乡镇企业)。

目前我国村级集体企业多数已经是乡镇集体企业了。

4、个体户经营的,即:雇工经营的,而不是自有资本经营的。

3、村办企业的。

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指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本企业职工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和按资分红相结合的制度。

4、乡镇集体企业的。

集体企业指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本企业职工共同所有,实行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和按资分红相结合的制度。

乡镇集体企业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4、个体户经营的。

个体户是指生产资料和资金都归个人所有,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人支配,利润按劳分配的一种经营单位。

个体户的生产资料一般是个人资金所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个人支配。

5、私营股份企业的,即:企业资本分为个人资本和法人资本两种形式的公司。

个人资本形式,又叫合伙制,是指由几个人或者一个人用私人资本开办的企业;法人资本形式,又叫公司制,是指由法人用法人资本开办的企业。

个体户经营的私营股份公司可以变更为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改变名称。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改变名称。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转让股份。

5、私营股份企业的,即:企业资本分为个人资本和法人资本两种形式的公司。

个人资本形式,又叫合伙制,是指由几个人或者一个人用私人资本开办的企业;法人资本形式,又叫公司制,是指由法人用法人资本开办的企业。

国私名词解释

国私名词解释

一、国际私法: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有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还有“民法施行法”、“法例”、“法律适用条例”等名称。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

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的范围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2、冲突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二、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是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其内容有:(1)生命权;(2)健康权;(3)肖像权;(4)名誉权;(5)荣誉权(6)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在人格权中,根据权利客体不同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所谓人格权就是作为一个人不能被剥夺与生俱来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所谓的配偶权)对人格权的侵犯,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损失赔偿之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三、代理关系(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1、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制度是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3、限制豁免论: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俩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

4、识别: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5、反致: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法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的制度。

6.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一种制度。

7. 法律规避: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种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接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8. 准据法:系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9. 系属公式:是对部分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进行抽象化公式化的结果。

冲突规范的四种类型中,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一类冲突规范,于是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就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公式,被称为系属公式。

10. 冲突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1.绝对豁免论: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

12.司法管辖豁免:即未经一国同意,他国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外国国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国私历年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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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私历年名词解释法则区别说是国际私法的最早形态,没十三世纪首次出现于意大利北部并在荷兰法国等国发展。

其特点是通过分析本身性质入手进行法律选择,一般将法律分为人法物法及混合法则。

其代表人物有巴托鲁斯、胡伯、杜摩兰等特征性履行是国际合同的当事人从未选择适用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方法。

其实质在于通过考察合同的功能,尤其是合同企图实现的具体的社会目的,确定各种合同所具有的特殊功能,即它的特征性履行。

准据法(applicable law)国际法中特有的一个概念,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实体法规则。

重叠适用的冲突法规范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他们所指引的准据法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法规范。

识别(qualification)在适用冲突法规范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构成做出“定性”与“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区别制也称为分割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对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及死者最后或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同一制也称为单一制,是指不管遗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于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即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

转致是指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丙国实体法。

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指一国法院依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者依法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提供司法援助时,因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援助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保留制度法律关系本座说是萨维尼1849年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来的理论,从普遍主义出发,认为所适用的法律只应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从而达到使不管案件在何处提出都能适用于同一法律得到一致判决的目的。

国私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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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私名词解释(前30个比较重要)1、识别:国际私法中的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2、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案件(即主要问题)的处理所必须首先解决的其他问题。

要符合三个条件: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

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正对它的中途规范可以适用。

3依据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适用的法律,与依据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两者得出的判决结果将完全相反。

3、反致:亦称系属的消极冲突,指某法律关系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法,应适用法院地法或其他第三国法律。

4、最惠国待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5、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国内实体法或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中的实体性规定),是国际私法一个非常重要的专有术语。

6、连结点:冲突规范针对其“范围”中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制定应该适用何国法律的一种事实根据或联系因素,它实际上反映了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一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冲突规范的系属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7、普遍优惠待遇:简称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单方面给予减免进口关税的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待遇制度。

8、国民待遇制度: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不低于其给予本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保证外国人和内国人在民事法律地位上保持平等。

9、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斥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中国国际私法学(徐锦堂)国私名词解释

中国国际私法学(徐锦堂)国私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法律冲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同时调整或不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其本质是法律域内与域外效力之间的冲突。

2.间接调整方法Indirect adjustment method通过国内或国际冲突规则指引的实体法,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

3.直接方法(Direct adjustment method)通过制定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从而避免或消除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4.国际统一实体私法(uniform substantive rules)5.国内直接适用的法(direct application rules)6.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则和间接规则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7.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custom and usage)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实践而得到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具有跨国性、任意性、普遍性、专业性。

8.冲突规则conflict rules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则。

9.候补强制性(Theory of alternate mandatory character on conflict rules)在私法自治领域,如果当事人有选法合意的,优先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法合意的,则法院依职权主动适用冲突规则。

10.连结点(point of contact/connecting factor)冲突规则中借以指定范围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或问题应当适用什么法律所依据的事实因素,它是冲突规则中最关键的部分。

11.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系属公式”即公式化的系属,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有些双边冲突规则的系属,因具有普遍、稳定和典型的性质,而被逐渐固定和保留下来,成为各国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共同选择,从而被“公式化”。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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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2、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4、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该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个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6、国内判例: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7、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

8、冲突规范: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

9、统一实体规范: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者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10、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314-1357)创立的。

他把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他认为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他位于国内或国外,本国法对他都有效.物法具有域内效力,凡位于本国境内的物,不论属于内国人或外国人所有,本国法都发生效力。

11、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伏特、胡伯于17世纪提出来的,这一理论主要体现在胡伯提出的三原则中,即:(1)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在境内发生效力并约束其臣民,但无域外效力。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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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或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法则区别说:将法则区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

物的法则是属地的,其适用只能而且必须及于制定者领土之内的物;人的法则是属人的,它不但应适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的领土内时,也应适用。

3、法律关系本座说:其基本观点是,任何法律关系像人有住所一样,都有适合其性质的“本座”,一个人的住所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一个法律关系的本座也存在于一个特定的空间。

因此,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应先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并按其性质分类,再依其本座确定适用的法律关系。

4、最密切联系说:主要观点为,在选择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分析与该民事关系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哪一个地方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最有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的法律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5、外国法人的认许:是指对外国法人以法律人格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认定和许可,是外国法人进入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前提。

6、国家财产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

7、绝对豁免论: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位于何地或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民事诉讼中的豁免权,除非该国家自愿放弃这种豁免。

8、限制豁免论:主张把国家行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如果外国国家以政治主体资格行使统治权活动,即主权行为或公法行为时,就享有豁免权;反之,外国国家从事商业活动,为非主权行为或私法行为时,则不享有豁免权。

9、冲突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出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10、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

1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分类”“法律关系性质的确定”,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条或哪一类冲突规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国私

国私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1、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学者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学者从民法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

有的学者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

也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双重含义,即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

还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就是合同自治,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包括缔约自治、履约自治、内容自治、形式自治和违约补救自治。

从法哲学、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即,每一个社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

综上我们可以认为,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处理与自己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而不受国家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基于这样的出发点,首先要公平、公平,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恶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其次是它必须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不能造成法律规避。

其主要表现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仅对基于自己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负责。

换句话说,意思自治要受到限制。

2、国际私法领域内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发展(1)早期阶段(16、17世纪以前)私法(或民法)的很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意思自治原则也不例外,它是起源于罗马法的。

但这种起源只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换言之,罗马法孕育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和精神,但并未提出意思自治的概念,并未将意思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

事实上,意思自治说产生时更准确的说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说”(T he Theory of autonomyof the arties), 正式提出这一学说的是十六世纪的法国学家查理•杜摩林。

国私

国私

名词解释: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2、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时,当内国冲突规范指向某一外国法时,如何确定和证明该外国法关于这一特定问题的规定的问题。

3、准据法:是指被冲突规范援引的,用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权力、义务的某国(特定国家)的实体法或某一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中的实体性规定。

4、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指在调整国际民事关系时,指明某一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5、识别:又称定性、分类,是指依照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予适用的冲突规范及其所援引的准据法的一种法律认识过程。

通俗地讲,就是在适用冲突规范之前,首先要明确即将处理的问题是属于什么法律范畴的。

6、司法协助: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的协助,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讯证人、提取证据以及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等。

7、法律规避:又称“诈欺规避”或“诈欺设立连结点”,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以利己为动机,故意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可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8、平行诉讼:又称诉讼竞合、一事两诉或双重起诉,是指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同时或先后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双方当事人在不同国家的法院互以对方为被告而提起的诉讼。

9、域外调查取证:是指一国司法机关请求外国主管机关代为收集、提取与案件有关而又处在该外国境内的证据。

10、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四、国际私法的历史沿革重点掌握: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里斯的最密切联系说。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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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案件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物所在地的地方的法律。

它的适用范围包括:物权客体的范围、物权的种类、物权的保护方法、物权的取得、物权的消灭等。

合同准据法:在涉外合同关系中,经由冲突规范所指引的适用于涉外合同关系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冲突规范: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接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
情况下,指定应该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以及间接反致;狭义的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规范,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公共秩序: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
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
国法。

或者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一种保留制度。

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并使得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外国法:我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准据法。

(?)。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2)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2)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2)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15.国籍的生来取得:所谓国籍的生来取得是指由于某人出生的事实而获得的国籍。

然而,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因而对因出生的事实而赋予其国籍的标准和原则也各不相同,主要有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和混合主义原则三种标准和原则。

16.国籍的传来取得:或称继受取得,是指一个人在其生命的存续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取得国籍。

导致这种国籍取得的原因主要有自愿申请入籍、婚姻、收养和认领等。

17.归化:也即自愿申请入籍,是指某个人在生命的存续过程中,在原始国籍以外自愿、主动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行为。

一般是居住在国外的人,依据所居国的法律规定取得新国籍。

18.收养:是指收养人收养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养子女,从而与其建立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的行为。

19.认领:民法或国际私法上的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或私生子)的生父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承认该非婚生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从而使其具有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行为。

20.特别认许:指外国法人只有经过内国规定的特别批准程序,才能在内国取得法人地位的认许制度。

21.一般认许制:是指外国法人只需要办理必要的登记或注册手续,即可取得在内国活动的权利。

各国对一般商业性法人均采用这种制度。

22.相互认许:一般是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相互承认对方法人在内国的法人地位的认许制度。

23.分别认许:即内国对于不同性质、不同种类的外国法人,分别采取不同的认许方式,如对商业性法人采取一般认许制,而对于非商业性法人则采用特别认许制度。

24.外国人:一般是指处在一国境内但不具有该国国籍的人。

对于无国籍人,各国一般都以外国人对待。

25.外国人民事地位:是指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在居留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实际状况。

26.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

是指一个国家给予在内国境内的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民事权利方面,与内国公民、企业和商船一样享有同等的待遇。

国私

国私

一、自然人国籍1、自然人的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在国际私法上,首先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一个根据,其次是重要的管辖根据、指引准据法的连结因素和给予外国人待遇的条件之一。

2、国籍的冲突:由于各国立法对国籍的取得、丧失等多有分歧,造成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国籍的情况,从而产生国籍的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前者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后者则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

3、国籍冲突的解决(1)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①一个人同时既具有内国国籍,又具外国国籍时,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②当事人的双重或多重国籍。

A、最后取得的国籍优先B、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优先C、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优先,即适用当事人“实际国籍”所属国法为其本国法1980年《国籍法》确定了“一个国籍”的原则,我国不存在中国公民国籍冲突法律适用的问题1988年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九条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二、法人国籍(一)1.法人成立地,或称登记地或设立地2.法人住所地,经营管理或营业中心所在地3.法人设立人国籍,或称资本控制说4.准据法说,依法人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确定5.复合标准说。

法人的住所和法人的登记注册地结合起来确定法人国籍(二)我国法人的国籍、住所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一般采用法人登记地原则,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国私

国私

国际私法1、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2、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冲突法调整,即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就是通过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直接调整:又称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3、国际私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

国际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内渊源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司法解释和国内判例。

4,国际私法主体主要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只是国际私法的特殊主体。

5、法人:法人的国籍以设立地来确定。

法人的住所: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的营业所:a、有两个以上营业场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b、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6、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来调整的法律规范。

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法律规范,冲突规范的法律效果,必须与它所援引的某一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其属于一种间接调整的规范。

冲突规范只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使用问题,而不解决管辖问题。

7、冲突规范的结构:一部分称为“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民商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另一部分称为“系属”,它规定冲突规范中“范围”应适用的法律;还有一部分叫“关联词”,它从语法上把“范围”和“系属”联系起来。

PS,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

(关联词:依、适用)(连结点)侵权依侵权行为地法(范围)(系属)8、<中华人民共和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

华东政法 国私名词解释 汇总情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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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汇总[强]第一课:国际私法概论冲突法 the conflict of laws冲突规conflict rules法律适用规 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法律选择规 choice-of-law rules法域law district国际法律冲突 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laws国际交往互利 Mutual Benefit in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国际私法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规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条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国际统一程序法条约 conventions on international procedure law国际统一冲突法条约 conventions on conflict of laws国际统一实体法条约 conventions on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 任意性惯例 non-exclusive usages涉外私法Foreign Private Law涉外因素 foreign elements属地管辖权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隐存的法律冲突 potential conflict of laws直接调整方法direct approach第二课:冲突法的理论发展史巴托鲁斯Bartolus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本国法lex partriae布鲁歇 Brocher达让特莱 D'Argent戴赛 Dicey杜摩兰 Dumoulin法律关系本座说 Doctrine of the Seat of Particular Legal Relationships 法则区别说Statutist Theory国际礼让说 Comity Theory胡伯 Huber混合法则 statuta mixta既得权说 the Theory of Vested or Acquired Rights结果选择方法result-selecting rules卡弗斯Cavers客观标志原则the Objective Contacts Doctrine柯里Currie库克 Cook里斯 Reese孟西尼 Mancini戚希尔 Cheshire人的法则 statuta personalia萨维尼 Savigny斯托雷 Story物的法则 statuta realia虚假冲突 false conflicts真实冲突 true Conflicts政府利益分析说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重力中心说 the Center of Gravity Test重力中心地 Center of Gravity最密切联系说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最真实联系说 the Most Real Contact Doctrine第三课:国际私法的主体不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e treatment法定住所 statutory domicile法人 legal person法人的国籍 nationality of legal person法人的住所 domicile of legal person国籍的积极冲突 positive conflict of nationality国籍的消极冲突 negative conflict of nationality国家及其财产豁免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their property国民待遇 National Treatment国有化nationalization居所 residence绝对豁免论 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实际国籍 nationalité effective司法管辖豁免 immunity from jurisdiction限制豁免论 The Doctrine of Relative or Restrictive Immunity 选择住所 domicile of choice优惠待遇 Preferential Treatment原始住所 domicile of origin执行豁免immunity from execution住所 domicile最惠国待遇 the Most Favored-nation Treatment, MFN第四课:冲突规与准据法场所支配行为 locus regit actum重叠适用的冲突规double conflict rules单边冲突规 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lex voluntatis定性 qualification动态连结点 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法院地法 lex fori识别 classification附带问题 Lawincidental question国际惯例 International Usages合同缔结地法lex loci contractus静态连结点 constant point of contact客观连结点 the objective point of contact空间法律冲突 inter-spatial conflict of laws连结点 point of contact连结对象 object of connection连结因素 connecting factor民法施行法 EGBGB旗国法law of the flag侵权行为地法 lex loci delicti人际法律冲突 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时际法律冲突 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实体规substantive rules时效问题 Limitation of actions , statute of limitation 实质性连结因素标准 material connecting factors criterion 属人法 lex personalis双边冲突规 bilateral conflict rules外国法的适用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s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 lex situs系属公式 formula先决问题 preliminary question行为地法 lex loci actus选择适用的冲突规 alternative conflict rules主观连结点 subjective point of contact住所地法 lex domicile准据法 applicable law, lex causae自体法说 the Proper Law Doctrine第五课:冲突规的运用(冲突规的制度)(一)单一反致 single renvoi二级识别 secondary characterization反致 renvoi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 the Theory of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and Comparative个案识别说 qualification case by case识别 characterization双重反致 double renvoi外国法院说foreign court theory狭义的反致 remission一级识别 primary characterization转致 transmission准据法说 lex causae第六课:冲突规的运用(冲突规的制度)(二)法律规避 evasion of law公共秩序保留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公共政策 public policy外国法容的查明ascertainment of foreign law第七课: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宣告死亡declaration of absence自然人权利能力 Legal capacity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Disposing capacity第八课:物权的法律适用船舶抵押权 ship mortgage船舶留置权possessors lien on vessel船舶所有权 ownership of ship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物权 Real Rights第九课、第十课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与案例研习BOT 投资方式 Build-Operate-Transfer当事人意思自治autonomy of will分割方法 choosing and picking, depecage合同自体法理论 the proper law of the Contract特征性履行方法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信托 trusts意思自治原则 Party Autonomy最密切联系地法law of the plac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最密切联系原则 the Most Closest Connect Doctrine第十一课: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比较损害方法comparative-impairment approach船舶碰撞 collision侵权行为 tort侵权行为地法law of the place of wrong双重可诉原则 rule of double actionability第十二课: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跛脚婚姻 limping marriage夫妻关系 matrimonial relationship婚姻举行地法 lex loci celebrationis监护 custody离婚 Divorce亲子关系 parent-children relationship收养 adoption准正 legitimation第十三课: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法定继承 intestate succession继承 succession区别制 separate system同一制 unitary system第十四课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一)程序规 procedure rules对人诉讼管辖权in personam jurisdiction对物诉讼管辖权 in rem jurisdiction法定管辖 statutory jurisdiction管辖权选择方法 jurisdiction-selecting rules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international civil jurisdiction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international civil litigation国际民事诉讼法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Law国裁决 domestic award任意管辖权 non-exclusive jurisdiction挑选法院 forum shopping协议管辖 jurisdiction by agreement小型审判 Mini Trial第十五课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国际司法协助 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领事代理 consular agency领事途径 consular mechanism诉讼代理 litigation agency诉讼费用担保 security for cost外交途径 diplomatic mechanism域外送达 service abroad域外调查取证extraterritorial discovery and taking evidence abroad直接送达 direct service中央机关途径central authority mechanism第十七课国际商事仲裁 (一)ADR 解决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常设仲裁机构permanent arbitration agency国际商会仲裁院 Court of Arbitration , ICC国际商事仲裁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国际仲裁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ODR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仲裁中心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IAC协商 negotiation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友好仲裁 amiable composition仲裁 arbitration仲裁地place of arbitration仲裁条款 arbitration clause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仲裁协议书 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 agreement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CIETAC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MAC自助式 ODR 模式Automated ODR Venues第十八课国际商事仲裁(二)部分裁决partial award独任仲裁员 sole arbitrator非国裁决标准 non-domestic award test临时仲裁、特别仲裁 ad hoc arbitration agency领域标准 territorial test调解 mediation or conciliation外国裁决foreign award仲裁裁决 arbitral award仲裁程序 arbitration procedure仲裁地的主lex loci sever仲裁员异议 challenge to arbitrator中间裁决 interlocutory award最终裁决 final award第十八课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与中国区际私法的立法与实践区际私法private inter-regional law区际法律冲突 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法域law district, legal unit, legal region, territorial legal unit 复合法域国家plural legal territory国际法律冲突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laws区际冲突法interregional conflicts law, interlocal conflicts law一般管辖权 general jurisdiction专属管辖权excusive jurisdiction。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

一、名词解释冲突规范:指在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来解决问题的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系属中含有抽象连接点,并以该连接点为依据,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且必须同时适用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连接点:是指冲突规范系属中据以联系和确定应予适用法律的客观标志,是把冲突规范的“范围”与所引援的准据法联系起来的因素。

反致:是指在处理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援引,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没有援引外国的实体法,而接受了外国冲突规范的援引,最终适用本国实体法处理案件的法律适用过程。

法律规避:也称法律欺诈,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逃避本来应该适用于他们之间民商事关系的实体法,通过故意制造条件、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而适用对其有利的另一国的实体法的行为。

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允许在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驻外的使领馆,由其外交代表或领事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从而缔结婚姻的制度。

最密切联系原则:又称最强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国际民事案件时,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或几个客观因素来决定适用哪一国的法律,而应从质和量这两个角度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主、客因素进行分析,寻找法律关系的“重力中心地”,该“重力中心地”所属国的法律即为审理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

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应另一国法院或有关当事人的要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或者在司法方面提供其他协助。

涉外民事关系: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具有涉外因素。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是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或都可以适用于该民事关系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域内效力: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1.Fraus Omnia Comunpit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2.lex loci re sitae物依物之所在地法3.state immunity国家豁免权4.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 特征性履行说5.remission revoi一级反致6.Bustamante Code布斯塔曼特法典7.lex loci solutionis合同履行地法8.lex volutatis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9.Bartoles巴托鲁斯10.Renvoi au second degre无主物11.Migratory marriage迁移婚姻12.Bona vacantia 领域内无主财产13.Interregional conflicts law区际法律冲突14.acta jure gestionis 私法行为15.putative marriage事实婚姻16.locus regit actum (in arbitration law)场所支配行为17.the proper law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仲裁协议所适用的准据法18.ana-national or denationalized approach开除国籍的手段19.jurisdiction concerning the jurisdiction (in arbitration law)仲裁庭管辖权自裁20.the collected jurisdiction 集中管辖21.favor validitatis / ut res magis valeat quam pereat (in arbitration law)解释合约尽量令它有效而不是无效22.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clause可分离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的独立性23.the jurisdiction doctrine under internet circumstance在英特网环境下的管辖权原则24.pro-arbitration专家仲裁25.theory of Party-autonomic意思自治说26. law District 法域27. Amiable Arbitration 友谊仲裁28. Ad Hoc Arbitration 临时仲裁29. rule of double actionability 双重可诉原则30. Mandatory rules 强制性规定30. domicile of choice 住所地的选择31. preliminary question 先决问题32. Inderect Renovi 间接反致33. lex causae 准据法34. lex loci delicti 侵权行为地法35. formula of attribution 系属公式36.Reese;Fuld;Cavers;Cook;Rabel;Dicey;Mancini:Beale;Savigny;Story; Huber;Bartolus里斯、富德、卡弗斯、库克、拉沛尔、戴赛、孟西尼、比尔、萨维尼、施托里、胡伯、巴托鲁斯37. Severability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 可分离的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的独立性38. the collected jurisdiction of China middle court 中国中级法院的选择性管辖39. local law theory本国法学说40. Comitas Gentium国际礼让说41. bilateral conflict rules 双边冲突规范42. depecage分割法43. lex arbitri 仲裁地法44. Proper law doctrine 准据法原则45.Limping Marriage跛脚婚姻46.the Adop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Jurisdiction Concerning the Jurisdiction 仲裁庭管辖权自裁原则47.Inderect Renovi 间接反致48. formula of attribution系属公式49. Savigny萨维尼50. local law theory本地法说51. bilateral conflict rules 双边冲突规范52. choice-of-law rules 法律选择规范53. the conflict of laws冲突法54. conventions on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国际统一实体法条约55. 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属地管辖权56. personal jurisdiction属人管辖权57. direct approach直接调整方法58. lex partriae本国法59. Doctrine of the Seat of Particular Legal Relationships法律关系本座说60. result-selecting rules结果选择方法61. 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最密切联系说62. the Most Real Contact Doctrine最真实联系说63. non-discriminate treatment非歧视待遇64. National Treatment国民待遇65. nationalization国有化66. 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绝对豁免67. immunity from jurisdiction司法管辖豁免68. The Doctrine of Relative or Restrictive Immunity限制豁免69. immunity from execution执行豁免70. domicile住所71. the Most Favored-nation Treatment最惠国待遇MFN72. 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单边冲突规范73. 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动态连结点74. classification识别75. statute of limitation时效问题76. lex personalis属人法77. alternative conflict rules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78. subjective point of contact主观连结点79. applicable law或lex causae准据法80. the Proper Law Doctrine自体法81. secondary characterization二级识别82. transmission转致83. evasion of law法律规避84. 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公共秩序保留85. ascertainment of foreign law外国法内容的查明86. maritime lien船舶优先权87. Real Rights物权88. Party Autonomy意思自治89. comparative-impairment approach比较损害方法90. intestate succession法定继承91. separate system[区别制]unitary system[同一制](继承)92.in personam jurisdiction对人诉讼管辖权93. in rem jurisdiction对物诉讼管辖权94. domestic award内国裁决95. forum shopping挑选法院96.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97. 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国际司法协助98. service abroad域外送达99. direct service直接送达100.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解决方法101. ODR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在线争议解决102. 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03. partial award部分裁决104. non-domestic award非内国裁决105. interregional conflicts law区际冲突法106. excusive jurisdiction专属管辖权107. denationalization 非国内化(仲裁)章节型整理第一课:国际私法概论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with foreign dements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 冲突法the conflict of laws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实体规范substantive rules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法律选择规范choice-of-law rules法域law district国际法律冲突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laws法律的区际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法律的国际冲突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laws法律的域外效力extraterritorial effect of laws法律的域内效力territorial effect of laws国际交往互利Mutual Benefit in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规范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国际统一程序法条约conventions on international procedure law国际统一冲突法条约conventions on conflict of laws国际统一实体法条约conventions on international uniform substantive law任意性惯例non-exclusive usages涉外私法Foreign Private Law涉外因素foreign elements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隐存的法律冲突potential conflict of laws直接调整方法direct approach第二课:冲突法的理论发展史巴托鲁斯(意大利)Bartolus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本国法lex partriae布鲁歇Brocher达让特莱(法国)D'Argent戴西(英国)Dicey既得权说the Theory of V ested or Acquired Rights杜摩林(法国)Dumoulin法律关系本座说Doctrine of the Seat of Particular Legal Relationships 法则区别说Statutist Theory/theory of statutes国际礼让说Comity Theory胡伯(荷兰)Huber混合法则statuta mixta结果选择方法result-selecting rules卡弗斯(美国)Cavers优先选择原则说principal of preference theory艾伦兹威格(美国)Ehrenzweig法院地法说Doctrine of lex fori最密切联系说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客观标志原则the Objective Contacts Doctrine柯里(美国)Currie政府利益说theory of 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库克(美国)Cook里斯Reese富德Fuld孟西尼(意大利)Mancini戚希尔Cheshire比尔(美国)Beale人的法则statuta personalia萨维尼(德国)Savigny法律关系本座说sitz des reclutsverhaltnisses施托里(美国)Story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物的法则statuta realia虚假冲突false conflicts真实冲突true Conflicts政府利益分析说Governmental Interests Analysis重力中心说the Center of Gravity Test重力中心地Center of Gravity最密切联系说Doctri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最真实联系说the Most Real Contact Doctrine万民法jus gentium哥白尼革命Copernican revolution第三课:国际私法的主体不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e treatment法定住所statutory domicile法人legal person法人的国籍nationality of legal person法人的住所domicile of legal person国籍的积极冲突positive conflict of nationality国籍的消极冲突negative conflict of nationality国家及其财产豁免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their property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国有化nationalization居所residence绝对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Absolute Immunity实际国籍nationalité effective司法管辖豁免immunity from jurisdiction限制豁免论The Doctrine of Relative or Restrictive Immunity 选择住所domicile of choice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执行豁免immunity from execution住所domicile最惠国待遇the Most Favored-nation Treatment, MFN第四课:冲突规范与准据法准据法lex causae/applicable law连结对象object of connection场所支配行为locus regit actum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ouble conflict rules/doubl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选择使用的冲突规范choice rules for regulating the conflict of laws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定性qualification连结点point of contact连结根据connecting ground法院地法lex fori识别classification附带问题Lawincidental question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 Usages合同缔结地法lex loci contractus静态连结点constant point of contact空间法律冲突inter-spatial conflict of laws连结点point of contact连结对象object of connection连结因素connecting factor民法施行法EGBGB旗国法law of the flag侵权行为地法lex loci delicti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时际法律冲突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实体规范substantive rules时效问题Limitation of actions , statute of limitation实质性连结因素标准material connecting factors criterion 属人法lex personalis外国法的适用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s物之所在地法lex rei sitae; lex situs系属attribution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主要问题、本问题principal question行为地法lex loci actus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alternative conflict rules客观连结点objective point of contact住所地法lex domicile准据法applicable law, lex causae自体法说the Proper Law Doctrine第五课:冲突规范的运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一)单一反致single renvoi二级识别secondary characterization反致renvoi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the Theory of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and Comparative个案识别说qualification case by case分类classification识别characterization直接反致remission双重反致double renvoi外国法院说foreign court theory狭义的反致remission一级识别primary characterization转致transmission准据法说lex causae第六课:冲突规范的运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二)法律规避evasion of law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外国法内容的查明the ascertainment of foreign law第七课: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宣告死亡declaration of absence自然人权利能力Legal capacity自然人的行为能力Disposing capacity第八课:物权的法律适用船舶抵押权ship mortgage船舶留置权possessors lien on vessel船舶所有权ownership of ship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物权Real Rights物依物之所在地法lex loci rei sitae、lex sitae第九课、第十课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与案例研习BOT 投资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当事人意思自治autonomy of will分割方法choosing and picking, depecage合同自体法理论the proper law of the Contract特征性履行方法Characteristic Performance施耐策(瑞士)Schnitzer信托trusts意思自治原则Party Autonomy最密切联系地法law of the plac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最密切联系原则the Most Closest Connect Doctrine第十一课: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比较损害方法comparative-impairment approach船舶碰撞collision侵权行为tort侵权行为地法law of the place of wrong双重可诉原则rule of double actionability第十二课: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跛脚婚姻limping marriage夫妻关系matrimonial relationship婚姻举行地法lex loci celebrationis监护custody离婚Divorce亲子关系parent-children relationship收养adoption准正legitimation第十三课: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法定继承intestate succession继承succession区别制separate system同一制unitary system第十四课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一)程序规范procedure rules对人诉讼管辖权in personam jurisdiction对物诉讼管辖权in rem jurisdiction法定管辖statutory jurisdiction管辖权选择方法jurisdiction-selecting rules国际管辖权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international civil jurisdiction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international civil litigation国际民事诉讼法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Law 内国裁决domestic award任意管辖权non-exclusive jurisdiction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协议管辖jurisdiction by agreement小型审判Mini Trial第十五课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国际司法协助inter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领事代理consular agency领事途径consular mechanism诉讼代理litigation agency诉讼费用担保security for cost外交途径diplomatic mechanism域外送达service abroad域外调查取证extraterritorial discovery and taking evidence abroad直接送达direct service中央机关途径central authority mechanism第十七课国际商事仲裁(一)ADR 解决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常设仲裁机构permanent arbitration agency国际商会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ICC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国际仲裁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在线争议解决ODR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香港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HKIAC协商negotiation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友好仲裁amiable composition仲裁arbitration仲裁地place of arbitration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仲裁协议书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 agreement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CIETAC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hina Maritim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MAC 自助式ODR 模式Automated ODR V enues第十八课国际商事仲裁(二)部分裁决partial award独任仲裁员sole arbitrator非内国裁决标准non-domestic award test临时仲裁、特别仲裁ad hoc arbitration agency领域标准territorial test调解mediation or conciliation外国裁决foreign award仲裁裁决arbitral award仲裁程序arbitration procedure仲裁地的主张lex loci sever仲裁员异议challenge to arbitrator中间裁决interlocutory award最终裁决final award第十八课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与中国区际私法的立法与实践区际私法private inter-regional law区际法律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法域law district, legal unit, legal region, territorial legal unit复合法域国家plural legal territory国际法律冲突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laws区际冲突法interregional conflicts law, interlocal conflicts law一般管辖权general jurisdiction专属管辖权excusive jurisdiction。

国私

国私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优惠待遇: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机遇外逻辑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不歧视待遇和歧视待遇:指有关国家约定互相不把对其他国家或反对个别国家是假的限制加在对方身上,从而使自己不处于比其他国家更差的地位。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的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意思自治原则: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指不是依据单一的连结因素,而是依据弹性的联系概念,以与合同有着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法律冲突:是指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的法律由于各自内容的差异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

冲突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的总称外国法的查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人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国际私法识别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识别名词解释

国际私法识别名词解释
证券市场是指投资者通过买卖证券进行融资和投资的场所。

证券
是一种可以证明所有权或债权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证券市场的主要功能包括为企业融资、为个人提供投资机会、提供信
息交流和资产定价等。

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方、投资者和交易
所等。

发行方指企业或政府等需要资金的主体,通过发行证券来融资。

投资者则是购买证券的个人或机构,通过持有证券获得投资回报。


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和监管者,负责证券的交易和监管。

证券市
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几百年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制度的完善,
证券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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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私法: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并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有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还有“民法施行法”、“法例”、“法律适用条例”等名称。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可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点:具有涉外因素。

具体体现在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具有涉外因素;是广义的民商事关系;是会发生冲突的涉外民事关系。

国际私法的范围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2、冲突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二、人格权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是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的必须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其内容有:(1)生命权;(2)健康权;(3)肖像权;(4)名誉权;(5)荣誉权(6)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

在人格权中,根据权利客体不同可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精神性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所谓人格权就是作为一个人不能被剥夺与生俱来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所谓的配偶权)对人格权的侵犯,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损失赔偿之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三、代理关系(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代理具有以下特征(学员应根据教材的内容,理解下列特征):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二)代理的种类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

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

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

如委托监理、招标代理等。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

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

(三)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无权代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

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

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4)监护关系消灭四、夫妻人身关系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与夫妻财产关系构成夫妻关系的全部内容。

西方学者常以立法主义的不同来说明夫妻法律地位的变迁,并把立法主义分为两类:①夫妻一体主义。

即法律视夫妻为一体,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不承认夫妻双方各有独立的人格。

②夫妻别体主义。

即法律视夫妻为婚姻关系中的不同主体,各自的人格具有独立性。

编辑本段基本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指与夫妻双方的人格、身份相联系而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人身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夫妻姓名权(二)夫妻人身自由权(三)夫妻住所选定权(四)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五)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六)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七)禁止行为立法意义这一法规的立法意义在于:夫妻双方参加生产劳动和工作,是实现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前提基础夫妻双方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是实现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保障夫妻基于人身自由而获得的家庭地位平等,也有利于促进夫妻关系和家庭成员间的和睦五、国籍国法律(找不到)六、遗嘱成立要件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不能由他人代写,也不能打印。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照自书遗嘱对待。

遗嘱的有效要件: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原则上应该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七、无人继承遗产归属无人继承的遗产是指公民死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或者全部继承人都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的财产。

对无人继承的遗产,如果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无业城镇居民,其遗产权归国家的所有;如果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归集体所有;如果是个体劳动者,原则上也收归国有。

无人继承的遗产,是指继承开始后,既没有继承人接受继承,也没有受遗赠人受领遗产。

公民死亡后,他所遗留的财产一般都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承受,但在极个别情况下,死者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这就牵涉到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问题。

我国对于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由继承法第32条做出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可见,我国是按照死者生前的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

具体地说,死者生前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或个体工商业者、城镇无业居民等的,如其遗留的财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应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城镇或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村民的,其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人的遗产,应当归死者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八、公共秩序保留所谓“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概念公共秩序,笼统得说,是指一个国家的根本利益问题,是指关系到一国的国内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当一国法院在处理某国际民商事案件时,根据国内冲突规范的援引,本应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但以被援引的外国法违背了法院地国家(内国)的公共秩序,因而该国法院排除或拒绝适用被援引的外国法。

法院在考察援引外国法是否违反国内公共秩序时,如适用外国法会损害国家利益和共同利益,可予以排除适用。

作用1、当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排除或否定外国法的作用。

2、由于涉及国家或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对特定的问题必须直接适用内国法的某些强制性规定,从而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即肯定适用内国法的作用。

九、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统一性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同时也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二者的统一体。

民法中能够享有权利的人,也既是能够承担义务的人,现代民法中没有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承担义务的人,也没有只能承担义务而不能享有权利的人。

因此,任何民事主体,既可以享有权利,也必须负担义务。

当然,在某一个具体法律关系中,某人可能只享有权利,而对方只承担义务。

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就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2.平等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而从事民事活动又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所以,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不受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职业、职务、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精神健康状况等差异而有所不同。

现代文明社会以保存人的生存资格为第一要义,普遍地、无区别的赋予所有自然人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的一项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

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任何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受限制和剥夺。

如处决死刑犯,是由国家的法律剥夺其生命权和民事权利能力的。

3.广泛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在内容上具有广泛性。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就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范围,如人身权、财产权的范围。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了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广泛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内容,因此,自然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事物,自由从事各种民事行为,最充分的实现自己的利益。

4.不可转让性和不可抛弃性由于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民事权利能力就是自然人的生存资格,是自然人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转让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

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⑵王利明教授指出,除此之外,民事权利能力还具不可剥夺性的特点。

⑶此观点为主流观点,认为,民事权利能力作为一种法律资格,其既不能转让和放弃,也不能被剥夺。

⑷笔者认为,这点值得商榷。

理由是,虽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和不可转让的属性,但还是可以依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加以限制和剥夺,如该自然人被依法剥夺生命的情况,当然也被剥夺了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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