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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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研究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研究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诚信意识逐渐淡漠,也有一部分人选择将自己的债务拖欠下来,导致社会信用的严重受损。

为了保护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我国开展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下面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研究,并举办三个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制度背景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最初起源于2006年的北京,之后被逐渐推广到全国范围内,该制度旨在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罚力度,对那些故意拖欠债务而不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进行公开惩戒。

二、制度的作用1. 促进诚信经营:公开失信行为能够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提高企业履行信用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企业的诚信经营。

2. 约束不良行为:公开失信信息能够以警示效应对那些不愿意履行债务的人进行约束,并引导其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

3. 维护社会稳定:将失信信息进行公开惩戒,拒绝劣质经营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

三、案例分析1.失信企业无法融资某华南省一家地产企业利用普通合同,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取得了大量土地,之后却开始拖欠施工队的建筑款,无法妥善履行合同。

在经过法律诉讼后,该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后该企业也无法得到集团融资支持,因此该企业开始陷入资金紧缺的困境。

2.失信企业无法在银行贷款某中型制造企业由于市场萎缩,资金链紧张,开始积极找银行贷款,但是在银行查询该企业的信用记录后发现该企业曾被列入失信名单,银行决定拒绝给该企业贷款,这也导致了该企业决策和工作计划的推迟。

3.被告失信人名单查询平台雇员受贿某司法查询平台公司,其雇员通过涉案人提供的贿赂,帮忙删除其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信息,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事件揭示了失信人名单查询平台存在的漏洞,也引起了社会对制度的进一步关注。

总之,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的推行,不仅有利于振兴市场经济发展,保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且对那些故意违法拖欠债务的人进行公开惩戒,并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守信经营。

失信被执行人 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 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法院认定有恶意拖欠债务或者违反执行要求等情况的当事人。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执行法律的权威,我国于2013年开始实施了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相关限制和处罚。

下面是有关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违反支付令、调解文书等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政协议、合同约定等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现行制度,一旦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受到以下限制和惩罚:1. 限制购买高消费品: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受到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高级酒店、高级会所等高消费品的限制。

2. 银行征信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将被提交到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其申请贷款、信用卡等银行服务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对于拖欠债务的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扣划其银行存款。

3. 限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失信被执行人被禁止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角色,并不能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4. 限制参与政府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被执行人将无法参与政府招投标、享受金融补贴、投资入股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5. 拘留、刑事处罚:对于抵押违法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刑事处罚等措施进行惩戒。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执行判决的权威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和惩罚,有效防范了一些当事人恶意逃离债务的行为,促进了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然而,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可能会导致一些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

另一方面,一些失信被执行人可能被陷入经济困境而无法履行债务,此时对其采取过于严厉的惩罚可能不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是关于侵害个人信息权的法律规定。

该条款对于个人信息的取得、使用、披露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是我国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重要举措。

在社会信息化和数字化的今天,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这一法律规定的出台对于维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网络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让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具体内容。

该条款规定:未经个人同意,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个人信息权,受到法律的制裁。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披露等行为,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维护信息主体的利益,并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接下来,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对该法律条款进行深入的评估和讨论。

我们可以从立法背景和目的出发,探讨我国为什么需要出台这样一部法律,以及其对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的重要意义。

我们可以分析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它给予个人信息权利保护的具体细则和要求。

我们还可以从实施和监督的角度,对相关法律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我们可以尝试展望未来,对于如何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提出建议和展望。

在整篇文章的撰写中,我们可以多次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并围绕它展开全面的评估和讨论。

我作为您的文章写手,我也愿意共享我的个人观点和理解:我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的出台是我国法律体系在信息化时代的一次重要完善,它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网络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相关行为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惩罚措施。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法律规定模糊等,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未来,法律部门和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网络安全意识,以便进一步促进信息社会的健康发展。

总结回顾一下本文的内容,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和讨论,从立法背景、具体内容、执行情况和未来展望等方面展开详细讨论,并共享了个人观点和理解。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随着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了一个极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我国于2021年实施了民法典,其中就包括了一系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并探讨其意义和作用。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记录的可以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与个人有关的信息。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民法典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处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未经个人同意,不得擅自收集、存储、使用、处理或者传输他人的个人信息。

2.最小化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应当以最小化的方式进行,不得违背收集目的进行不必要的信息收集。

3.明示和告知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方应当明示收集目的、使用方式和范围,并及时告知个人信息的可能的风险和措施。

4.自主选择原则:个人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选择是否接受他人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三、个人信息的收集与使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明示目的:收集方必须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具体目的,并在明示范围内进行合理的使用。

2.征得同意:个人信息的收集方必须征得个人的明示同意,在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个人有权随时撤回同意。

3.限制用途: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限制在实现收集目的所需的范围内,不得超出收集同意的范围进行使用。

4.保障安全: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方应当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四、个人信息的披露和转让个人信息的披露和转让必须符合以下规定:1.征得同意:个人信息的披露和转让必须事先征得个人的明示同意,确保其知情并自主决策。

2.明示目的:个人信息的披露和转让必须明示目的,并且仅限于实现披露和转让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28•【文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规定

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对失信主体信息进行收集、核实、登记、管理和公示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失信主体,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个人、政府机构等。

第四条失信主体名单是指经核实,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欺诈、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影响社会秩序或损害公共利益的主体名单。

第五条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有效。

第六条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对失信主体名单的公示和管理,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依法积极开展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加强对失信主体的跟踪处理和信用修复工作。

第八条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做到公开透明和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失信主体名单的形成和管理第九条失信主体名单的形成主要包括以下程序:(一)信息收集: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收集失信主体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证据、欺诈行为、违约事项等。

(二)信息核实:相关部门对收集的失信主体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

(三)名单登记:经核实的失信主体信息应当及时登记到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系统中,并标明相关的失信行为。

(四)名单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失信主体的情况对名单进行分类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单、个人名单、政府机构名单等。

第十条失信主体名单的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信息保护制度,保护失信主体的隐私权。

第十一条失信主体名单的公示应当公开、透明,及时更新,确保公众和社会各界了解失信主体的情况。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对失信主体进行帮教、警示、教育和监督,引导其改正错误,恢复诚信。

第三章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三条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保障失信主体名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了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监督和约束,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限制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1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按照生效裁判文书指定的义务,或者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限制其乘坐特定的交通工具。

其次,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在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动产交易等措施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此外,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投资房地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高消费、动产交易等措施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不得购买不动产,不得用于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投资活动。

最后,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受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根据《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这些规定对于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和惩戒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限制乘坐交通工具可以有效防止失信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逼迫其及时履行法律义务。

其次,限制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有效遏制失信行为在经济领域的蔓延,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此外,限制投资房地产和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可以遏制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投资和经商活动获取不当利益,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体来说,失信被执行人规定的实施,对于保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它不仅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信用施加了限制和约束,也起到了警示和示范作用,提高了全社会的信用意识,促进了公共信用体系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个人隐私保护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个人隐私保护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个人隐私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重要议题。

社会信用体系不仅包括个人、企业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控,还涉及到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

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如何平衡信用信息的透明性与个人隐私的安全性,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分析其现状、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社会信用体系是指通过政策、法律等手段,对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发布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其主要目标在于促进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已延伸至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金融、消费、就业、教育等领域。

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是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这常常涉及到大量个人的数据,这些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财务状况、负债情况、消费行为以及社会交往等。

信息的可信度与准确性决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在发挥作用过程中的有效性。

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个人隐私指的是特定个体的信息在未经其同意情况下不被他人获取与使用的权利。

在当今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尤为重要。

传统上,隐私一般包括个人身份信息、通信内容、财务信息和健康记录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面临越来越大的威胁。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大量敏感数据可能被收集和利用,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

失去对隐私的控制,不仅危及个体权益,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网络欺诈、身份盗窃,以及因不当的数据应用而导致的歧视和社会排斥等。

信用数据收集与隐私保护的冲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为了构建全面且准确的信用评估模型,大量的数据采集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数据采集过程中,隐私保护往往受到忽视,这导致了潜在的信息泄露风险。

尤其是在自动化和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信用评分模型日益复杂化,其背后所使用的数据也愈加庞杂。

一些公司为了提升自身竞争力,通过购买或者共享用户数据来优化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但这种做法无形中增加了用户信息被滥用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措施

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措施

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措施刑事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权益。

然而,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常常被忽视或受到侵犯。

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系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第一,宣告受害人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宣告是至关重要的。

法庭应该明确宣布受害人的权益,如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权利、名誉尊严等。

这种宣告有助于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得到尊重和维护。

第二,提供法律援助。

对于一些无力负担诉讼费用的被害人来说,提供法律援助至关重要。

法律援助可以包括免费法律咨询、律师代理、调查取证等。

这样一方面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第三,加强被害人隐私保护。

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刑事案件中,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机关应采取措施,限制包括媒体在内的第三方在案件中公开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确保其个人隐私不被侵犯。

第四,推行不公开审理制度。

对于性侵、儿童被虐待等敏感案件,推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这有助于减少被害人进一步负担和心理压力,同时也能够有效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第五,提供心理支持和援助。

经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常常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创伤。

法律系统应该为被害人提供心理支持和援助,包括心理咨询、康复治疗等方式。

这将有助于被害人尽早恢复正常生活,减轻心理创伤对其生活和工作的影响。

第六,执行判决和赔偿。

在刑事案件宣判后,法律机关应严格执行判决和赔偿程序。

这不仅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也是对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信任度检验。

法律机关必须确保被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并将其权益放在首位。

在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是核心任务之一。

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积极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合理的补偿。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完善被执行人个人信息”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完善被执行人个人信息”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完善被执行人个人信息”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2.12•【文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对“关于完善被执行人个人信息”问题的答复(2014年12月12日)为了破解执行难,推进执行工作,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院2013年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具有规定情形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若干规定》共七条,主要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标准、程序、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记载与公布,以及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失信信息的记载和公布主要遵循的原则是:既能反映出存在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的确定性、唯一性,能对其产生足够震慑作用,又要注意避免泄露被执行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

第二代身份证号码由18位组成,前6位是公民初上户口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区、县级公安派出所的编码;后4位是顺序码和识别码;中间8位是公民的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若干规定》要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正是为了区分失信被执行人和与其同名同姓的自然人,保护其他自然人不因同名同姓而损害名誉,影响权利。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解析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解析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解析失信被执行人制度解析(2500字)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诚信是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的基石。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存在一些个人或企业不履行合同义务、逃避债务的情况。

为了维护社会诚信,保护合法权益,我国实施了失信被执行人制度。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全面解析。

二、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定义及来源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是指对违约、拖欠债务、逃避法律责任等行为的个人或企业进行记录、公示以及限制措施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主要源自我国刑法、民法以及执行法的相关规定。

三、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实施机构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两个,即人民法院和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人民法院负责对违法失信行为进行判决、裁定,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统。

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则负责收集、整理和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四、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所适用的范围失信被执行人制度适用于以下情形:1. 违约:当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履行经济赔偿义务时,可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拖欠债务:当个人或企业逾期未偿还债务,或者虽未逾期但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逃避法律责任:当个人或企业未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逃避法律责任时,可以被记录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运作机制失信被执行人制度通过以下几个环节来运作:1.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认某个个人或企业为失信被执行人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公开失信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征信系统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公开,供社会各界查询。

3. 限制措施: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一系列限制措施,如限制购买高消费品、禁止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等。

六、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意义与作用失信被执行人制度有以下重要意义与作用:1. 倒逼守信:制度的实施可以迫使个人和企业履行合同、守信守法,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隐私权相关法律法规

隐私权相关法律法规

隐私权相关法律法规小编希望隐私权相关法律法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经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监狱管理法修订:犯人隐私权将受保护

监狱管理法修订:犯人隐私权将受保护

近年来,社会对于犯罪问题的关注日益增加。

随着监狱管理法的修订,我们看到了一项重要的变化,即对犯人隐私权的保护。

这一变化旨在平衡监狱管理的目标与犯人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促进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

本文将探讨这一改革的背景、意义和可能带来的挑战。

首先,修订监狱管理法以保护犯人隐私权的出发点是尊重和维护每个人的基本人权。

无论一个人是否犯有罪行,他们仍然享有基本的人权,例如隐私权。

因此,我们不能因为他们被判入狱而剥夺他们的个人权益,包括隐私权。

这项改革的目的是确保犯人在服刑期间也能享受到一定程度的尊严和隐私保护。

其次,保护犯人隐私权的修订对于推动监狱改革和刑罚执行方式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对于刑罚的关注增加,传统的惩罚型刑罚逐渐被人们所质疑。

重视犯人的隐私权有助于塑造一种更加人性化的刑罚执行方式。

通过保护犯人的隐私,我们能够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戒治环境,激励他们积极改造自己,最终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修订监狱管理法以保护犯人隐私权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如何平衡犯人个人权益和监狱安全的关系。

监狱是一个特殊的环境,必须确保犯人不会利用自己的隐私权来进行非法活动或犯罪行为。

因此,在保护犯人隐私权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限制条件,保障监狱的安全运作。

此外,对犯人隐私权保护的修订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例如,监狱内部的监控系统和通信设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违反犯人的隐私权。

因此,修订监狱管理法时应制定明确的规定,以平衡监狱安全与犯人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在实施犯人隐私权保护的过程中,我们还应该加强监狱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管。

只有通过提高监狱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意识水平,才能确保他们在处理犯人个人信息时能够遵守法律规定,严格保密。

总之,修订监狱管理法以保护犯人隐私权是一个艰巨而重要的任务。

这一改革的背后是对犯罪现象和刑罚执行方式的深入思考与反思。

通过平衡犯人个人权益与监狱管理目标之间的关系,我们将为犯人提供更人性化的刑罚执行环境,帮助他们更好地改造自己,最终回归社会。

失信名单制度中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的是与非

失信名单制度中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的是与非

失信名单制度中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的是与非失信名单制度中一并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又是权利平衡理念的体现,而实际操作层面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过于随意性造成的乱象使该做法遭受质疑,尤其是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后伴随产生的权益受限问题。

对不在失信被执行人范围内的法定代表人的权益进行限制,虽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但其权益限制的内容明显超出司法解释所能涵盖的范畴,也使得在具体适用时难以全面铺开。

本文拟通过严格限制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合理限缩权益限制范围、提高法律位阶等途径解决失信名单制度中涉及的法定代表人问题。

标签:失信名单制度;法定代表人;权益限制失信名单制度,是一种通过公开被执行人信息以形成信用威慑,从而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用惩戒机制[1]。

近几年的《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均指出:失信被执行人的主动履约率明显得以提升,甚至包括不少长期规避执行的“老赖”亦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工作取得进展的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作为一项新建立起来的制度,不仅存在自生性不足,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现实时更显疲态,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的基础上对该制度不断加以革新、完善。

公开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是失信名单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既是该制度依托的主要方式,更是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重要手段。

但在公开信息的内容方面,尤其是公开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不仅面临合法性合理性的质疑,其司法适用中的随意性更是无从解释。

一、“是”: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的法律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对于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2],这就成为失信名单制度中一并公开法定代表人信息的重要法律依据。

被执行人,通常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却拒不履行的案件当事人,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既非案件当事人,也非被执行人,更不可能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如此一来,公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的法理基础就耐人寻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3号(政治法律类038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3号(政治法律类038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3号(政治法律类038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20•【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3号(政治法律类038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改委,现答复如下: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解决“执行难”方面的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创设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一是依法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有关信息,便于有关部门、市场主体等了解是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增强管理或交易的风险意识,利于其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防范、管控措施,同时,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心理压力,督促其偿还债务。

二是依法联合实施各种限制措施,包括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等非生产生活必需的消费,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制参加政府项目的招投标等等。

该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在解决“执行难”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方面,有力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43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2682万人次,限制购买高铁动车票596万人次,有473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另一方面,有力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

通过依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增强了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主动性、自觉性,推进形成了“守法守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让守法守信逐渐内化为信念,成为习惯,有力推动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018年6月,国家发改委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新进展新闻发布会,特别指出:法院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效果不断显现,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大亮点。

失信人员信息公开与透明度

失信人员信息公开与透明度

失信人员信息公开与透明度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失信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相当突出的社会问题。

失信行为的频发不仅损害了个人信誉,也危害了社会正常秩序。

为了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并提高社会公信力,一种常见的方式是通过公开失信人员信息,以增加透明度。

本文将就失信人员信息公开与透明度这一话题进行探讨。

1.失信人员信息公开的意义失信行为对个人和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公开失信人员信息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信力,增强对失信行为的威慑力,促使人们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公开失信人员信息还可以提供给相关机构和个人参考,避免与失信人员产生合作或交往,减少经济和社会风险。

2.失信人员信息公开的现状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失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对失信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查询。

国家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公司等单位也都设立了相应的失信人员黑名单,公开失信人员信息。

同时,相关机构还通过媒体、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失信人员的信息,提高信息的公开透明度。

3.失信人员信息公开的问题与挑战虽然失信人员信息公开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存在一定的难度,可能导致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出现问题。

其次,公开失信人员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如何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公开信息成为一个难题。

此外,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社会歧视和排斥现象,对失信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4.提升失信人员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的建议为了提高失信人员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加强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其次,建立有效的隐私保护机制,在满足公开需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保护失信人员的个人隐私。

此外,应该加强对失信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引导他们回归社会,减少失信行为的发生。

总结起来,失信人员信息公开与透明度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提高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但通过加强信息收集和整理,建立有效的隐私保护机制,以及加强对失信人员的教育和帮助,我们可以更好地提升失信人员信息公开与透明度,推动社会向着更加诚信和正义的方向发展。

实行失信人黑名单管理制度

实行失信人黑名单管理制度

实行失信人黑名单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然而,在商业交易和社会活动中,由于个人信用问题,经常会导致合同纠纷,拖欠款项等问题的出现。

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的稳定发展,建立失信人黑名单管理制度,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失信人黑名单管理制度,实质上是对不遵守信用原则的个人或者单位进行严格监管和限制,对其在经济交易,社会活动等方面进行严格的限制和惩罚。

其目的就是要求各个社会成员在经济活动中诚实守信,共同维护一个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

一、建立失信人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社会经济稳定发展需要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

实行失信人黑名单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经济纠纷和欺诈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2. 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人们守信的意识。

建立失信人黑名单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全民的信用自觉,使信用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从而减少欺诈行为,维护公平正义,构建诚信社会。

3. 鼓励企业和个人守信经营。

通过失信人黑名单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激励守信主体,鼓励其守法守信,树立长期经营发展的信心,增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意识,提高经营品质和服务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

4. 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维权途径。

实行失信人黑名单管理制度,可以加强消费者对商家守信的监管,从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享受到更加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

5. 科技发展和大数据时代的要求。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更好的建立失信人黑名单管理制度,更加全面和精准的记录和监管失信行为,使其更加科学合理。

二、建立失信人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原则1. 法治原则。

建立失信人黑名单管理制度,一定要严格依法依规,遵守民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失信人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原则。

在建立失信人黑名单管理制度时,一定要保障公务和透明,确保失信人黑名单的建立和使用过程公正公平,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增加失信人员,保证失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如何评价2023年12月6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失信被执行人公开恢复更新?

如何评价2023年12月6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失信被执行人公开恢复更新?

2023年12月6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恢复更新了失信被执行人公开信息,这是一个重大的事件,对于全社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这个消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人们对于这个事件的评价也各不相同。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出发,对于这个事件进行评价和分析。

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公开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公开信息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为违反合同、裁判文书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相关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被执行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执行案号、执行法院、执行依据、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等。

这些信息的公开,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促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失信被执行人公开信息的恢复更新,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这意味着中国司法体系对于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加大,同时也表明了中国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

这个消息对于那些有诚信的企业和个人来说,是一个好消息。

因为这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遏制不良企业和个人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对于那些失信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这个消息则是一个噩耗。

因为他们的不良行为将被公之于众,影响其声誉和信誉,甚至可能导致其破产倒闭。

失信被执行人公开信息的恢复更新,也引起了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这样的公开会侵犯被执行人的隐私权,影响其合法权益。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些信息都是在执行程序中经过法院认定的,是合法的、公正的、客观的。

而且,这些信息的公开是为了促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样的公开是合理的、必要的,不会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失信被执行人公开信息的恢复更新,也需要注意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确保公开的信息真实可信,避免因为信息不准确或者错误而给被执行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我们也需要加强对于失信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防止不良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对于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纪律检查中的个人隐私保护措施

纪律检查中的个人隐私保护措施

纪律检查中的个人隐私保护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纪律检查工作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在执行纪律检查任务时,保护被调查人的个人隐私权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纪律检查中的个人隐私保护措施。

一、合法合规原则纪律检查应遵循合法合规原则,确保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首先,检查人员在进行纪律检查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其次,检查人员应尊重被调查人的基本权利,包括隐私权、人格尊严等,并在调查过程中进行合法、合规的行为。

二、隐私保护意识的培养与加强纪律检查机关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其隐私保护意识。

只有具备较高的隐私保护意识,才能在纪律检查过程中更好地保护被调查人的个人隐私。

检查人员需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滥用职权或泄露调查对象的隐私信息。

三、权限和限制在纪律检查中,应明确调查人员的权限和限制。

调查人员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获取信息,不得越权侵犯被调查人的隐私权。

同时,应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确保调查人员不滥用权限。

四、保密工作的加强纪律检查机关应加强对调查信息的保密工作。

所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都应妥善保管,防止泄露。

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采取合适的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加密和防护,确保被调查人的隐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五、隐私保护政策的制定纪律检查机关应制定隐私保护政策,明确个人隐私保护的各项措施和要求。

该政策应涵盖隐私保护的具体流程、标准和责任分工,确保各方都遵守隐私保护的规定。

六、风险评估和安全控制纪律检查机关应对个人隐私保护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风险评估可以帮助机关了解隐私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风险,进而采取措施进行防范。

安全控制措施包括加强信息管理、提高系统的安全性、设立权限控制等,以确保个人隐私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七、加强监督和问责纪律检查机关应加强对调查人员的监督和问责。

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定期对纪律检查工作进行审核和评估。

对于违反隐私保护规定的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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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保护
作者:汤樱
来源:《各界·下半月》2020年第05期
摘要:在执行难背景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建立在公开和牺牲被执行人的隐私基础上的一種执行手段,其旨在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施加精神和心理的舆论压力从而敦促其完成应尽的法律义务。

然而我国目前在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例如失信名单的制度设计上,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保护方面并不完善,有尚待改进之处。

本文旨在通过探究我国现在对失信被执行人隐私保护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失信被执行人;隐私权;保护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司法公开原则和隐私权的让渡理论,即在面对社会公共利益时,通过在一定的限度内,公开失信被执行人的一系列私人信息,让被执行人产生一种心理上的羞耻感,从而促成执行的实现。

虽然在执行过程中,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在面对公众的知情权时做出了一定的让渡,但是让渡不等于完全的剥夺,执行信息的公开也并非对泄漏公民信息免责。

一、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保护的理论及法律依据
隐私权的概念提出较晚,在理论上并未达成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亦有不同的裁判观点。

王利明教授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张新宝教授认为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在我国的立法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首次用法律的形式把公民享有的隐私权确定了下来。

《民法总则》第110条第一款,把隐私权设立为和其他人格权利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

《民法典各分编人格权编(草案)》第811条第1款前半段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后半段则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民事主体对隐私权保护所需要承担的消极义务。

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失信被执行人也是公民,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现有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个人权利的约束和信用惩戒是失信人名单制度,虽然目前隐私权的立法并不完善,但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予以保护,这是民主内核的要求,也是法制社会的必有之意。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保护的现有问题
(一)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不完善
我国在对隐私权的立法方面,正在构造以民法为主体的法律体系,但是目前的立法较为笼统和粗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中对隐私权只有概括性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另外
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的规定重复、零星且不成体系,其散见于宪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规定中。

我国执行方面的法规也比较欠缺,尚未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执行行为只在民事诉讼法和相关零星的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尚没有形成体系,导致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欠缺统一标准的指导,执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往往过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虽然是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专门性的规定,但其内容较为单薄,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程序性权利和隐私权关注较少,难以充分保障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

(二)失信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缺乏
司法实践中,当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人名单时,法院有时未能充分尽到告知义务,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的程序意识比较淡薄,往往不送达失信决定书。

因此被执行人往往不知道自己已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其缺乏对其隐私权受到侵犯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被执行人被罚款和拘留时,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规定》仅仅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错录或记录不准确的救济性措施,但是当失信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存在瑕疵,侵犯了其隐私权时,立法上并没有诸如向上级法院复议或提出听证等详细具体的规定,欠缺对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退出机制欠缺
当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时,网络、公众号等社交媒体会对此类信息进行即刻转载,现如今自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更是自由、快速和分散。

从敦促老赖尽快履行义务的角度来说,这种传播方式无疑会对老赖施加更大的舆论压力,从而倒逼其积极履行义务,但是当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其义务从而执行完毕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这一途径进行删除。

对于之前大量转载失信人信息的社交网站和自媒体,难以强制性和及时性地让其删除转载信息。

这样一来,一日为老赖则终生为老赖,缺乏对已经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的集中展示平台白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往往得不到删除反而还在不断传播,这不仅影响了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还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子女今后的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不良的影响。

三、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保护的完善途径
(一)完善隐私权保护立法
隐私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被提出时间并不长,在中国这样一个熟人社会,公民普遍缺乏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传统。

但是随着近年来公民自我意识的增强及西方自由民主观念的影响,公民对隐私权的保护观念日渐明晰。

我们在立足于隐私权立法,进一步细化隐私权的立法同时,注重对公民隐私权意识的培养。

另外我们应加快制定统一具体完备的强制执行法,为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等惩戒性制度的运行提供科学体系性的指导和法律支撑。

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不可以公开,在什么场合公开,用什么方式公开能做出统一的规定,对相关制度明确化、具体化、可操作化,避免理论和实践中的不一致,限制执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二)增加失信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
当法院经过审查和判断,拟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应告知其被纳入失信人名单所依据的事实,所参照的法律法规,公开的信息内容,公开的方式等并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与本人进行核对。

失信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失信被执行人,保障失信被执行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

在此过程中,当失信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时,应允许其表达对其隐私权的诉求,应在立法上增加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且增加失信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如可参照罚款、拘留等,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也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听证等,保证执行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将公权力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的侵害降到最低的限度。

(三)增加失信被执行人退出机制——白名单
在当今这个互联网的时代,信息的传播和发散速度极快,互联网已悄然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传播的主要的阵地。

对于迫于舆论压力或者自我觉悟抑或经济条件恢复已经自觉履行完毕其应尽的法律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法院会及时将其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移除,但是删除信息并不意味着完全消除其对前失信被执行人未来生活所产生的消极影响。

故与此同时,相对应“失信人黑名单”,类似地,我们应同步建立一个“失信人白名单”的公示平台,及时公示已履行完其全部义务的前失信被执行人。

这样一个集中统一展示的平台能弥补现有制度设计缺陷,可以让网站、公众号、自媒体等及时转载,避免未被彻底清除的失信信息持续不断地对前失信被执行人产生不良的影响,从而保护已履行完毕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的隐私权及社会交往回到正常的运行轨道中。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群众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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