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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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农机管理办法

农场农机管理办法

农场农机管理办法为了依法规范公司农机服务市场,保证农机作业有序进行,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促进大农业生产持续有效的发展。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办法,依法对农机实施统一管理,使农机管理能够有章可循。

一、农机管理实施细则1.为了健康、稳定的发展农机事业,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农机的政策和法规,以及兵师两级制定的农机管理办法。

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相结合手段,对农机进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全场各单位凡从事农机的单位及驾驶员,必须严格遵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2.加强领导,建立层层负责责任制,形成农机依法管理网络,农业管理部具体负责全场农业机械的调配、管理、审验、作业质量、农机管理标准化、驾驶员培训和发证等业务工作。

3.加强宏观管理,保证机力相对平衡与稳定,保证农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分场机车要求相对稳定,机车和分场双方必须签订安全责任书。

4.农机经营单位和机驾人员在农机作业方面必须服从分场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者,可根据情况给予警告,责令停业,取消作业许可证等处罚。

5.确保农机具的技术状态完好,公司农业管理部对全场所有农机具每年进行两次技术状态检验,对检验合格者发放作业许可证,没有作业证许可证的机车,不能在本场范围内作业,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者,取消其作业许可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6.为提高农场农业机械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需要,农机具更新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的规定执行,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强制报废,不得再进行任何作业。

7.对机车及驾驶员一律实行“三证一牌制度”,即必须拥有驾驶证、行车证、田间作业许可证和机动车号牌。

三证一牌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证者不许在公司范围内作业,农业分场有权拒付农机作业费。

8.机车管理实行“五统一、五规范”,即:一是统一作业标准、规范作业层次;二是统一收费标准、规范收费方式;三是统一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四是统一机务区建设、规范机具停放;五是统一技术培训、规范队伍建设。

射阳县贯彻执行《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实践与思考

射阳县贯彻执行《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实践与思考

范农机执法开创 了良好 的环境。 2 从严执行 《 . 条例》 加大农机违法案件查处 ,
力 度 。一是 加大 农机 安 全 监督管 理 力度 ,组 织 农

贯 彻执 行《 例》 条 的现 状
机监理人员走村串户 ,深入农村田问地头,开展 巡 回检查 ,打击 “ 黑机非驾”行为 ,保障农机安 全生 产 和农 民的生 命 财产 安全 。二 是加 大 农机 市
建 品 造、 种栽培、 管理、 安装使 生产 机械 用服务, 并提供了 大 量的产品销售及设施生产技术信息服务,受到了广大农民
的赞誉。良好的服务,促进了设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增 收, 推进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来 稿 日期 :2 o 0 1年 l 2月 1 8日 李尚臻 山东省枣庄市农机局,2 0 ”1 2 束 伟 山东 省 枣 庄 市 农 机 局 李玉华 山东省枣庄 市农 机局
农机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公示制、 收费 公示制和行政复议制度,形成责权一致 、目标明 确、 监督有力、 奖惩分明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几 年来 , 有发生 一 起违规执 法案件 , 没有 出现行 没 也 品销 售批发市场, 广开渠 扩大 同时 道, 产品的 外销, 产品 使 畅销 全国2 多个 0 大中 城市, 保证了 产品的销售畅通。 第四 有关部订组成了技术服务小组,为农民提供设施生产需要
业 的健康 、 持续 、 快速 发展 。几年来全 县 农机装备 水平 显著增 加 , 机作业 水平 得 到了全面提 高 , 农 农 机管理 服务水 平 上 了新 的 台阶。农机 管理 、监理 、 推广 、 培训 、 服务 体 系建设等 各项工 作 开展得有声 有 色。
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统计 , 《 条铡》颁布 以 来 ,全 县 共 发 出农 机 行 政 处罚 事 先告 知 书 4 5 92 份 ,行 政处 罚 决定 书 19 05份 ,申请 县 法 院强 制

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

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

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2010年3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4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检测考核、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组织对在用的农业机械进行质量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售后服务状况和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处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质量检查、投诉受理,对在用的农业机械进行质量调查,创建农业机械放心消费环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能力,完善农业机械质量监督体系。

第六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实施。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和安全鉴定等工作,可以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农业机械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鉴定、进出口鉴定、仲裁检验、质量认证检验、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

第七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安全鉴定。

通过安全鉴定的农业机械产品可以标注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第八条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和安全鉴定应当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其他鉴定向组织鉴定的单位提出申请。

农机具制度

农机具制度

农机具的登记与备案
对农机具进行登记和备案,建立档 案,方便对农机具的管理和跟踪。
农机具的安全检查
定期对农机具进行安全检查,确保 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防止事故 发生。
农机具的报废与更新
对老旧农机具进行报废更新,推进 农业生产的现代化。
农机具管理的基本原则
安全性原则
在农机具的管理过程中,始终要坚持安全性原则 ,确保农机具的使用安全。
实施效果
该条例实施后,提高了农机具的质量水平,保障了农民 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
06
农机具管理制度创新与发展趋势
农机具管理制度改革与发展方向
改革农机具管理制度
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机具的利用率,需要改革现有的农机具管理制度,引入市场竞争 机制,推动农机具的研发、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化、法制化。
效率性原则
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为目标,科学合理地使用和 管理农机具。
规范性原则
对农机具的管理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做到规范管理。
02
农机具购置与使用规定
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
农民、农场和农业合作社等农 业生产组织
补贴标准
按照购置农机具的类型、规格和 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申请流程
按照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的规定 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审核后发放补 贴资金
更新机型推荐
根据政策要求和农业生产需要,会推荐一些新型、高效、节能的农机具,以 满足农业生产的需求。
农机具回收与再利用管理要求
回收要求
对报废的农机具应进行回收处理,防止其对环境造成污染。
再利用管理
对于一些可再利用的农机具,应进行再利用管理,如对发动机、传动系统等部件 进行再利用。同时应建立再利用管理体系,保证再利用的农机具能够达到安全、 环保等要求。

农机具管理规定

农机具管理规定

农机具管理规定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农机具的安全性、高效性和合法使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现代化。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机具使用者。

定义- 农机具:指用于农业生产的机械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等。

- 农机具管理单位:指负责农机具管理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包括农业部门、乡镇政府等。

- 农机具使用者:指购买或租借农机具并使用于农业生产的个人或组织。

农机具管理购置与登记1. 农机具使用者在购置农机具前,应向农机具管理单位申请购置许可,并提供购置农机具的相关资料。

2. 获得购置许可后,农机具使用者应将购置农机具的信息及时登记在农机具管理系统中。

安全检测与维护1. 农机具使用者应定期对农机具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其各项功能正常运行,并保存检测记录。

2. 农机具使用者应按照农机具生产商的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农机具的性能稳定和寿命延长。

使用准则1. 农机具使用者应按照农机具说明书和操作手册正确操作农机具,并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范。

2. 农机具使用者应在农机具使用过程中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部件,确保农机具的正常运行。

报废处理1. 农机具使用寿命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期限后,应及时将农机具报废,并向农机具管理单位申请注销登记。

2. 报废的农机具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保处理。

处罚与奖励1. 农机具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农机具管理单位有权进行相应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使用农机具等。

2. 农机具使用者表现出色、积极履行农机具管理责任的,农机具管理单位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附则1. 本规定由农业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农机具管理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农机具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提高农机具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补充。

农机规章制度

农机规章制度

农机规章制度第一条农机使用范围。

1. 农机指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喷雾器等。

2. 农机使用范围包括农田作业、种植、收割、施肥、灌溉等农业生产环节。

第二条农机使用管理。

1. 农机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件。

2. 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机台账,定期对农机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农机的正常运转。

3. 农机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操作人员,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操作农机的能力。

1. 农机作业应当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2. 农机作业时应当注意防火防爆,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进行农机作业。

3. 农机作业时应当注意保护环境,避免对土壤、水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条农机维护保养。

1. 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农机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2. 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机维修记录,及时记录维修情况和维修措施。

3. 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机维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维修质量。

1. 农机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农机管理的责任人,建立健全农机管理制度。

2. 农机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农机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农机管理责任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机使用档案和统计工作,确保农机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农机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农机规章制度的行为,经查实后,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扣农机使用资格等。

2. 对于因违规行为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第七条农机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1. 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农机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农机使用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 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机规章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农机使用人员熟悉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条农机规章制度的监督和检查。

1.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规章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做好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做好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做好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苏农机管[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做好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农机管〔2012〕22号)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农机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条件及程序(一)认定范围1.省农机局已备案公布且有效期满的报废农机回收企业;2.具备报废农机回收拆解破坏条件,并依法自愿从事报废农机回收经营业务的二级以上农机综合维修点;3.依法自愿从事报废农机回收经营业务且经省商务厅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二)认定条件从事报废农机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拥有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五大主要农机零部件的破坏性处理设备及相关技术人员,其它具体条件按照《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颁发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认定书。

认定书有效期为3年。

(三)认定程序认定工作中涉及的具体办理流程、申报材料等工作要求参照《关于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农机法[2009]6号)执行。

二、有关要求(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报废农机回收经营企业的认定,是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开展这项工作。

要根据辖区内农业机械拥有量、农作物种植面积等情况,从便民利民惠民的角度,科学合理地进行统一规划布局,既保证农机报废回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又要避免回收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

认定过程中的初审及审核工作由相应农机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鉴定工作站)人员参与实施。

江苏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有关规定

江苏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有关规定

附件:江苏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有关规定为规范农机跨区作业市场,提高组织化程度,保障跨区作业转移过程中的交通安全,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推进城乡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农业部《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是指驾驶操作各类自走式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进行农作物收获作业。

第二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辅助作业人员以及与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是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并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保障联合收割机安全转移,切实维护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确保农机跨区作业顺利进行。

第四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跨区作业的宣传发动、信息引导、供需协调、安全生产、接待服务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公安部门要维护好联合收割机跨区转移沿线道路的交通治安秩序,依法制止、打击随意拦截、扣留、砸抢机车以及敲诈机手的行为,保证机车转移的安全、畅通。

1第六条各级交通部门要加强公路维护,为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提供通行便利,做好运输服务工作。

第七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必须经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并经年度检验合格,参加农机跨区作业队进行有组织的跨区作业。

第八条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应熟练掌握联合收割机操作技能,熟悉基本农艺要求和作业质量标准,持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件,并经年度审验合格。

第九条农机管理部门对参加跨区作业的机手,应当免费发放农业部统一印制的《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第十条发放《作业证》要做到一机一证,发放单位必须有底册存档备查,并按要求录入微机,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市级农机管理部门,并由市级农机管理部门报市公路管理处备案。

江苏颁布我国首部省级《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

江苏颁布我国首部省级《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
农 机 生 产者 、 售 者 、 修 者 、 务者 应 承 担 的质 量 销 维 服 责任。
三 是设 定 了危 及人 身 财 产安 全 的农 机 安全 鉴 定 制度 。对危 及 人身 财产 安 全 的柴 油 机 、 拖拉 机 、 合 联 收割 机 、 插秧 机 、 动植 保 机 械 、 机 机动 脱 粒机 、 料 粉 饲
环 境 的 目标 、农 机 销 售者 与 县级 农 机 管理 部 门签 订 承 诺 书等制 度在 全 国地方 立法 中 尚属首 创 《 法 》 出 台 , 一 步 丰 富 了江 苏 省 农 机 政 策 办 的 进 法规 体 系 。至此 , 苏省基 本形 成 “ 江 两部法 规 ( 机管 农
理 条 例 、 进 农 作 物 秸 秆 综 合 利 用 的决 定 ) 三 部规 促 、 章 ( 机 安 全 监 理 规 定 、 机 推 广 办 法 、 机 试 验鉴 农 农 农 定 和质 量监 督 办 法 ) 为 框架 , ” 相关 的 配套 政策 、 规范
造等缺陷, 可能 对 人身 财产 安 造成 损 害 的 , 产 者 生
应 当立 即停 止生 产 , 知销 售 者 和消 费 者 , 回 已经 通 召
销 售 的农 机 ; 售 者应 当立 即停 止销 售 。 知生 产 者 销 通
和 消费 者 , 助生 产者 召 回 已经 销售 的农机 。 协
产者 、 销售 者 、 修者 、 用者 的合法 权益 。《 维 使 办法》 共
2 7条 , 农机 试验 鉴定 的种 类 、 围 、 序 、 限和 不 对 范 程 时
同 主体 的权 利义 务 、实 施质 量 监督 的责 任等 内容作
出 了一 系列 规定 。

业 机 械 管理 部 门 、 质量 技 术 监督 部 门 、 工商 行政 管 理 部 门 、 济 和信 息 化 管 理 部 门 , 当按 照各 自职 责 . 经 应

拖拉机驾驶入考试工作的几点思考

拖拉机驾驶入考试工作的几点思考

拖拉机驾驶入考试工作的几点思考作者:暂无来源:《农业开发与装备》 2011年第6期南京市江宁区农业机械监理所陈友发拖拉机驾驶人驾驶拖拉机,必须依法取得驾驶证。

拖拉机驾驶人在取得驾驶证之前必须经过农机监理机构的考试,这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职能。

笔者针对目前南京市江宁区在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参照相关部门的做法,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3)《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第二条规定:“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驶相应的农业机械”。

二、考试工作现状江宁区农机监理所真正开展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工作是从1997年受公安部门委托开始的。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7〕14号《关于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省公安厅苏公厅〔1997〕181号文件精神,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除城市、县城专门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外)的安全技术检验、核发道路行驶牌证、驾驶人考试等工作,公安部门可以委托农机部门具体实施。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年)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年)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5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研、推广与培训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第四章安全监理第五章社会化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份。
从 满 足 农 民和 农 业 生 产 的 实 际 需 求 出发 , 因地 制 宜 开 展 好 各 项 活 动 ,扎 实 推进 春耕 备耕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农 机 企 业 要 充 分 利 用 当 前 国 家对 “ 三农 ” 投 入 不 断 加 大 的 良好 机 遇 ,进 一 步 发挥 企 业 的创 新 主 体 作 用 ,加 大 研 发 力 度 , 提 高产 品质 量 , 强
督 部 门发布 农业 机械 安全警 示 公告 。
第十三条 县 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 应 当根 据
农 业 机 械 化 发 展 需 要 ,扶 持 综 合性 、 区域 性 农 业 机 械 维 修 中心 建 设 ,鼓 励 、 支 持和 引导 农 业 机 械 合 作经 济组 织 开展农 业机械 维 修服 务 。 第 十 四条 从 事 农 业机 械 维修 经 营 应 当符 合 国 家规 定 的条 件 ,取 得 相应 的 农业 机 械 维 修 技 术 合 格证 书 ,并依 法办 理工 商登 记手 续 。
活动 期 间还举 办 了 “ 假 冒伪 劣 农 机 识 别 办 法” “ 秸 秆 机 械 化 还 田技 术 ”等 农 机 科普 讲 座 , 组织 农 机 志 愿 者 开 展 免 费农 机 具 维 修保 养 ,深 受
农 民朋 友 的欢迎 。
化 售 后 服 务 。农 机 合 作 组 织 和 农 机 大户 也 要 拓 宽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为 契 机 ,深入 农 村 ,深 入 田 间地
头 , 以送 政 策 、送 农 机 、送 科 技 、送 服 务 和 农 机 质 量 监 管 、农 机 打 假 、放 心 消 费创 建等 为重 点 ,
《 农机用户维权手册 》 《 农机购机指南》 《 农 机

江苏农机户的福音 农机报废更新有补贴新政

江苏农机户的福音 农机报废更新有补贴新政
现 代 农 业 装 备
Mo em Agi l r upme s nd r t al cu u Eq i nt
江苏农机 户的福音 农机报废更新有补贴新政
涂俊 明
在全 国 “ 会”刚刚闭会不久,江苏乡村的广大农 两 机户中传来 了福音 : “ 省里已经启动农机 补贴新政,从 此,农机报废或者更新有了专项资金补贴了!” 2 1年3 9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机局正式 00 月2 l E
贷款, 已经建立信贷关系的老客户在3~5天内办理完 毕,初次建立信贷关系的新客户在7 天内力 完毕。对于 哩
突 出贷款支持 重点 。根据 有关政策 ,在 原有购置
农 机 具 补 贴 对 象 基 础 上 , 2 1年 将 衣 机 具 的 库 棚 场 建 00
设 也纳人专 项贷款范 围内 。重点做 好对衣机 大户 、种
大贷款支持力度,要求各旗 县市 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 面做好2 1年农机具购置专项贷款发放工作。 00
提高贷款 发放效率 。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做到通
过营业柜台随用随办;对于额度较大 的农机具 购置专项
贷款,各联社将开辟 “ 绿色通道”,进一步扩大对分支
机构和信贷人员的授权,简化贷款工作流程,减少审批 环节,明确贷款办理 时限。原则上,对于 l万元以下的 O
金需求,应主要以信用或联户担保 的方式办理 ;对于较 大额度的资金需求,根据农牧民缺少有效抵押物的实际,
相 关政 策宣传 ,让广大 农牧 民及 时了解相关政 策,并
提供 “ 一站式”服务。 围
粮 大户 、农牧 民专业 合作 组织,包 括农机 专业 合作组
未通过贷款审批的贷款,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加 强联社与农机 部 门沟通 协作 。加强两 部 门的沟 通 ,定期通 报工作进展情 况,协商 解决业务 办理 中遇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苏农机法[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09年4月15日苏农机法〔2009〕6号)各市、县农机局: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正在全省各地陆续展开。

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认定工作通知如下:一、认定条件各市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农民的原则认定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

原则上每县选定1家。

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的条件按照《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颁发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认定书。

认定书有效期为3年。

二、工作程序(一)办事流程1.申请人向县农机局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农机局初审后报市农机局审核。

2.市农机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农机局作出批复文件,颁发全省统一的《江苏省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认定书》,并报省局备案。

4.不予认定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申报材料1.关于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申请书,并附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基本情况表;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复印件;3.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技术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拥有1000平方米可用作报废农业机械拆解和停放的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有效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若属租赁者,应附租赁合同等);5.拆解设备清单;拥有拆解设备的有效证明(如拆解设备发票;若属租赁者,应附租赁合同等);6.拆解场地消防设施清单。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11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1999年11月8日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纠正违章,正确处理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本规定所称驾驶员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人员;操作人员是指操作固定式农业机械的人员。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作业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实施工作.农机监理机构的事业经费开支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和乡镇农机监理员业务上受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公安、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机监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各级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二)负责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办理登记、入户、安全技术检验、考试考核、核发统一的牌、证照工作;(三)参与新型、改型、改装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的审核和安全鉴定;(四)负责在田间、场院和乡以下道路上停放或作业过程中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工作,纠正查处违章行为;(五)负责上报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六)按国家规定收取和管理农业机械监理费。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知识竞赛试题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知识竞赛试题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知识竞赛试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于2004年〔〕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A、6月25日B、7月25日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是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立现代农业。

A、大型高档B、先进适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生态效益的过程。

A、社会效益B、经济效益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开展。

A、保障平安B、保护生态5、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任何单位和个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A、不得强迫B、须规定6、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立,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

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平安、农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

A、维修问题B、维修质量7、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平安性、可靠性和〔〕进展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A、售后效劳状况B、实用性8、农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平安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平安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说明。

A、中文警示说明B、英文警示说明9、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解读

《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解读

《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解读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农机监督管理处农机报废更新是农机安全生产的基石,有利于减少老旧机械安全隐患;是农机化转型升级的加速器,有利于优化农机装备结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后,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迅速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赴基层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积极与省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征求有关专家和各市意见,同步开发辅助管理系统。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结合江苏实际,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这项惠农政策落实落细。

1关于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为全省范围内。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关于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1)补贴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确保补贴工作正常开展。

3)加强资金管理。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为约束性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确保按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做到应补尽补。

下半年,省、设区市将结合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开展县际余缺调剂。

各地不得以资金用完等理由拒绝农户录入申请,确保应录尽录、应审尽审。

实施中资金有缺口的,在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可预录入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的虚拟资金计划数,同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待省资金计划数下达后再进行调整。

4)加强核验监管。

一是加强补贴机具核验。

补贴机具核验管理是确保资金安全最为重要的关口。

各地要参照省级制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苏农机〔2019〕11号)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县和乡镇核验工作规范,确认购机者所购机具与补贴品目规定机具的一致性,积极推进补贴机具第三方抽查。

二是严查违规行为。

重点跟踪多台套、大批量购买等异常情形,强化企业承诺践诺,严查严处违规行为,按照《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苏农规〔2019〕9号)对存在突出违规问题的企业实行全国联动查处,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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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十 一条
农 业 机械 科 研 、 推广 、 培训 和 安全 监
理 所需事业 经 费 , 列入 地方各 级人 民政府 财政预算 。 农业 机 械科 研 、 推广 、 培 训 和安 全 生产 设施 基 本 建设 项 目列 入地方 各级人 民政 府 的基 本建设 计划 。 第 十 二条 农 业机 械 科技 事 业单 位 的试 验 示 范
全监 理 机构 ( 以下 称农 业 机械 安 全监 理机 构 ) 负 责农
业机 械 的登 记 、 安全 检 查 和技 术 检验 、 报废 回收 及其
驾驶 、 操 作人 的考试 等管理 工作 。市辖 区未 设农 业机 械安全 监理 机构 的 , 由设 区 的市农 业 机械安 全监 理机 构负责 管理 。 第 二十 二 条 按 照 国家 规 定需 要核 发 牌证 的拖
拉机 、 联合 收割机等农业机械 , 应当进行农业机械运
行 安全技 术条件 检验 , 并 到农业 机 械安 全监理 机构 申
应当经过法定 的鉴定机构检验合格 ,取得鉴定证书 后, 方可投人生产。专利产 品的生产适用 国家专利法
律、 法 规 的有 关规 定 。
领牌证后 , 方可使用。
的需 要 。
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应当暂停使用 ,经维修合格后 , 方 可使 用 。
农 业 机械 安 全监 理 机构 应 当依 法 对农 业机 械 驾
驶人的驾驶证进行定期审验。
农 业机 械维修 经 营者应 当经 县 ( 市、
第十 九条
第二十五条 收取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费 、 牌 证工本费 、 驾驶许可考试费 , 应当严格执行 国家和省
财政 、 价 格 部 门核 定 的收 费项 目和 收费 标准 , 不 得增 加收 费项 目, 提高 收费标 准 。 第二 十六条 农 业 机械 的驾驶 、 操作 人应 当遵守 国家 和本省 有关农 业机 械安全 操作规 程 。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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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加大财政投入,将宣传教育、隐患治理、检验检查、事故处理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技术检验、操作证件核发、安全检查、事故处理、报废认定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明确承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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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7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推广、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以下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机械化;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科研、推广与培训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农业机械科研院(所)、推广单位、生产企业采用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和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农业机械新技术、新产品。

支持农业机械试验和示范基地建设,促进生产、教学、科研、推广相结合,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应当坚持试验、鉴定、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

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推广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

农业机械推广实行推广责任制,推广者应当对推广后果负责。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采用贴息等方式,支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以及从事农业机械服务的农民通过贷款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九条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第十条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和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农业机械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农业机械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岗位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农业机械工作。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

农业机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培训和安全监理所需事业经费,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培训和安全生产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科技事业单位的试验示范基地、服务设施、生产资料以及其他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第十三条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推广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其生产、销售、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新产品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应当经过法定的鉴定机构检验合格,取得鉴定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

专利产品的生产适用国家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出厂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识标注的规定和依据标准化法律、法规制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七条对于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认证制度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或者产品经过认证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

所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农业机械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整机的同时,应当保证配件的供应,满足农业机械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经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市辖区未设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核。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审定的维修等级和维修范围内开展业务,保证维修质量,并明示维修质量保证期;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免费重新维修。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受理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投诉并进行调解。

第四章安全监理第二十一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报废回收及其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等管理工作。

市辖区未设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由设区的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应当进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并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申领牌证后,方可使用。

前款所列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牌证:(一)无产品合格证的;(二)无来历证明的;(三)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

购买使用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乘坐式插秧机、柴油机、机动脱粒机、农用挂车、饲料粉碎机,应当到县(市、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或者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驶相应的农业机械。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依法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应当暂停使用,经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农业机械驾驶人的驾驶证进行定期审验。

第二十五条收取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费、牌证工本费、驾驶许可考试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财政、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教育,纠正违法违章行为。

第二十七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排除隐患,并予以记录。

第二十八条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停放或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理。

在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农业机械等证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条鼓励农业机械报废更新。

报废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到县(市、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报废手续后,可以凭报废凭证在购买列入推广目录的农业机械时优先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二级以上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有专门的拆解和停放报废农业机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一千平方米;(四)有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五)没有出售、维修已报废农业机械或者出售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桥、后桥,拼装农业机械、收销赃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六)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准予许可的,应当作出准予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禁止出售、维修已报废农业机械,禁止出售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后桥,禁止利用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后桥等配件拼装农业机械。

第三十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持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接受群众监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统一标志、标识。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农业机械相关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

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驾驶、操作人依照法律、法规自愿成立农业机械安全互助组织,完善救助机制,降低经营风险。

对国家规定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农业机械,开办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保或者变相拒保。

第五章社会化服务第三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企业、科技服务单位和农民兴办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建立服务网点;鼓励、支持农业机械所有人实行联合经营或者合作经营,为农民提供各项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对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予以扶持。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和存放场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障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供应,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农业机械作业用燃油补贴发放给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用地按农业生产用地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社会化农业机械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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