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6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修改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修改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
正文: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3】第2号)
为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使政府立法更好地适应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需要,省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前公布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2013年4月27日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等29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29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省长张庆伟
2013年5月10日
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第十四条中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十四条中的“并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修正案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重大危险源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正文: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已经1995年7月3日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
河北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道路以外的区域,进行作业或者停放的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违章行为,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农机监理机关进行农业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关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主要职责是:
(一)勘查、处理农业机械事业现场。
(二)认定农业机械事故责任。
(三)处罚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者。
(四)调解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损害赔偿争议。
第五条根据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农业机械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种。具体划分标准由省农机监理机关制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是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重要保证
生产 安全 隐患 随之 大增 。根 据相 关资 料 ,0 8年 全 20
国 发 生农 机 安 全 事 故 8 l 3 9起 , 亡 2 3 死 7 2人 , 伤 受
89 2 6人 , 给人 民财 产造 成 了巨大 损 失 。
各方 面 的法律 责任 。《 例 》 条 构建 了统 一 、 整 的农 完 业机 械安 全 监督 管理 体 系 , 为农 业机 械管 理 工作 提
供 了 法制化 保 障 。
生 , 下 了 安全 隐 患 ; 是除 《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埋 四 道 明 确 上道 路 行 驶 的拖 拉 机 安 全 交 通 事 故 由公 安 交 通 管理 部 门处 理外 , 拉机 在道 路 外发 生 的事 故 和其 拖 他农 业机 械 事故 的 处理程 序 没 有明 确 的法律 规 定 , 农 业机 械 安 全 事故 处 理 程 序 和 安 全 监管 措 施 有 待 进 一 步 完善 : 五是 农机 的快 速 发 展 , 业机 械 的更 农
质 量 控 制 义务 , 立 了缺 陷 产 品 召 回 制度 ; 建 规定 了
农 业机 械 维 修 企 业 设 立条 件 、 序 , 规范 了农 业 程 并 机 械 维修 行 为 ; 化 了拖 拉机 、 合 收 割机 使 用操 强 联
经调 查 分 析 ,在 广 大农 村 造 成 农 机 事 故 的原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
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正版」(标准版)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正版」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重新修正了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修正版】,欢迎阅读。
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冀人常[1998]63号通过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根据20xx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xx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乡(镇)、村集体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及其它资产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集体经济
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指导和监督。
规范版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版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Agricultural machinery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 easures of Hebei Province
规范版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
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
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操作及安全
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财政投入,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项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公安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3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农机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农机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农机安全运行,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是指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植保机械、农用运输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等农业机械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农机的管理活动,包括农机购置、使用、维修、检验、报废等环节。
第二章农机购置与管理
第四条农机购置应当符合国家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优先发展高效、节能、环保、安全的农业机械。
第五条农机购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使用能力和技术水平,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
规定,办理农机购置手续,并取得农机购置补贴。
第六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机管理制度,明确使用、维修、检验、报废
等环节的责任人和职责,保证农机安全运行。
第七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农机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农机处于良好的工作
状态。
第八条农机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农机进行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农机不得
投入使用。
第三章农机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农
机违法行为。
第十条农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
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和操作证,遵守交通规则,保
证农机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农机,不得驾驶故障农机,不得违法载人。
第四章农机事故处理与赔偿
农牧局行政权力清单
农牧局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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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推广、销售、使用、维修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机械化,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发展,做好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维修资格
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八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
第三章使用操作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五章服务与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
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立法助推我省农业机械化健康快速发展——《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出台
此 基础 上 , 依据 《 农业 机械化 促进 法》 等法 律法规 , 合 结
我 省 实 际 , 条 例( 对 草案) 进行 了认 真 研 究 审查 , 提 并 修 改 意见 。 今 年 3月 . 十 一届 人 大 常委 会 第 二 十 九次 会议 省 对 该条例 草 案进 行 初 审 。会 后 , 制 委员 会 根 据 常 法
业机 械化 水平有 了很 大提 高 .农 业 机械 在提 高农业 综 合生产 能力 、 促进 农业 和农 村经 济快 速发 展 、 设现 代 建 化农业 中发挥 了重要 支撑 作用 。 19 9 4年 1 2月 2 2日, 省八 届人 大 常 委会 第 十一 次 会议 通 过 的 《 河北 省 农 业 机 械 管理 条例 》 今 已有 l 至 7
“ 通过 。 7月 2 ” 7日上午 90 . :5 随着 省人 大常 委会
我 省 实 际 , 新 制定 《 北 省农 业 机械 管 理条 例 》 在 重 河 势
必行 。
立 法 过 程 频 闪 亮 点
党组 副书 记 、副主 任宋长 瑞 的宣布 ,河北 省农 业机 械 《
管理 条例 》获 省十一 届人 大常 委会 第 = 三十一 次会议 高
立 法 助 推 我 省 农业 机 械 化 健 康 快 速 发 展
— —
《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出台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3号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九年九月十七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 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19940920(颁布时间)19940920(实施时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文号)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农业机械及作业的安全管理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本办法所称的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作业或者停放过程中,因驾驶员、操作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违章行为,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有利于农业劳动者生产、生活和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关可以根据农业生产需要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作业中的农业机械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七条 除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农业机械的号牌和有关证件,以及驾驶、操作人员的驾驶证、操作证。第二章 农业机械及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八条 农业机械的技术状态应当符合农业机械作业的安全技术条件。第九条 除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外,购买下列农业机械后,必须及时到农机监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号牌和有关证件;未领取号牌和有关证件的,不得投入使用:(一)拖拉机;(二)农用运输机械;(三)大中型收获机械;(四)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前款所列农业机械(以下统称为牌证农业机械)的异动、变更、封存和报废,必须到农机监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牌证农业机械由农机监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或者季节性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作业。第十一条 牌证农业机械以外的农业机械由农机监理机关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从事田间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员与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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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9.22
【实施日期】2016.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推广、销售、使用、维修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机械化,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发展,做好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科技推广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及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并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支持引进先进适用、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及技术,鼓励以研究开发、成果转让和研究成果投资入股以及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组织编制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计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采取具体措施,扶持农业机械工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促进生产企业、院校和科研单位、推广机构相结合,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省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应当予以保障的公益性质的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益性质的农业机械生产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
公益性质的农业机械试验示范基地、服务设施、生产资料以及其他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公益性质的农业机械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十条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当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适应当地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并应当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将通过推广鉴定的农业机械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告。
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提供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出的推广鉴定申请,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检测,出具试验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本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可以安排专项资金,对适合本地生产使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和本省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