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6修正)
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措施和建议
步健 全 和完 善农 机 安全 监 理 业 务 程 序 ,积 极 推 行 承 诺
期 向 同级农 业 机 械 化 主 管 部 门通 报 农 业 机 械在 道 路上 发 生 的交 通 事故及 处理 情况 。 这就需 要 建设农 机 、 安信 息互 公
和防止重特大农 机事故发生。规范重特 大农机事故应 急 处理工 作 , 明确 分工 , 落实责 任 , 成统 一指 挥 、 形 功能 齐 全 、 应灵敏 、 反 运转 高效的应急机 制。 加大投入 , 建立必要
通工作机制, 需要一定的信息处理的硬件软件予以保障。
论 述 纵横 i 理 培 { 监 』 I
的物 资 储备 , 高应 对 各 类 农 机 突 发 事 件 的处 理 能 力 。 提
() 4 大力 提高农机执法人员政治业 务素质 。 努力提高
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素质 ,实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及 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全面实行农 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 上
服务 、一站式服务和首 问负责制 ,提高行政执法工作效 率, 为农 民群众及广大机手提供方便 、 快捷 、 优质的服务。
( ) 实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 全 面推 进 农 机 安 全 监 理 2落 要 行 政 执 法 责 任 制 , 认 真 梳 理 执 法 依 据 的 基 础 上 , 解 执 在 分 法职权 , 定执法责任 , 立以执法有依据 、 为有规 主 要 内容 的行 政 过 违 执 法 责 任 制 度 体 系 。 建立 和 完善 行 政 执 法 过错 责 任 追 究 制度 ,对 在 行 政 执 法 中 出现 的违 法 或 不 当 的具 体 行 政 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修订)【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2018)【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6.02.06【实施日期】2016.0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九月十七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版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规范版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Agricultural machinery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 easures of Hebei Province规范版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操作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财政投入,按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项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公安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农业机械实施监督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农业机械及其牌证和驾驶操作人员的驾驶操作证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解读--《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在实现农业机械化、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该法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以及扶持措施等作了规范,有效地促进了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随着农机具购置补贴成倍增加,农业机械数量快速增长,农业机械作业领域不断拓宽,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大量增加,农业机械安全问题也日渐突出,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大量发生。
据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农业机械事故8319起,死亡2732人,受伤8296人。
造成我国农业机械事故大量发生的原因:一是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管理制度不完善,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保证责任不明确,维修市场不规范,使用伪劣配件拼装农业机械、使用残次配件进行维修的现象时有发生,安全隐患严重。
二是农业机械操作安全制度没有很好地落实,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操作农业机械的技能水平有待提高。
尤其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安全检验率偏低,操作人员专业化程度不高,无证驾驶、非法搭人载客等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拖拉机以外的其他农业机械发生的事故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和安全监管措施有待进一步完善、加强。
因此,有必要制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二、条例是如何加强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管理制度规范的?为了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提高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条例对所有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和维修作了以下规定:(一)明确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质量保证责任;(二)规范农业机械销售者的质量控制责任;(三)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四)明确农业机械维修企业设立条件、程序并规范农业机械维修行为。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九月十七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九月十七日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立法原则]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可靠有效、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综合治理,共同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保障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规划,推广、使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增加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技术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宣传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经常开展农机安全教育,提高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村民委员会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机耕道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行驶和作业要求,加强农村机耕道路规划、建设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农业机械产品安全第八条[安全标准实施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
在农业机械产品的危险部位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应当保证质量、牢固可靠。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推广、销售、使用、维修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机械化,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
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发展,做好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科技推广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及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并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支持引进先进适用、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及技术,鼓励以研究开发、成果转让和研究成果投资入股以及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业机械)质量技术监督,是指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农业机械标准化和农业机械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试验研究、生产和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农业机械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业机械试验与鉴定第五条农机试验鉴定是农机产品推广的必要程序;Xx农机产品必须经法定鉴定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鉴定证书方可投入生产。
专利产品的生产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农业机械科研成果鉴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市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对农业机械进行各类鉴定,并按照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被检验的农业机械进行试验和检验,做出公正的评价。
第三章农业机械标准化第八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业机械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农业机械产品没有xx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九条农业机械产品企业标准由农业机械生产企业起草,经市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审查后,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农业机械产品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相关标准水平,但不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仍有使用价值的,经行业、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不合格产品出厂,但必须在产品和包装上标明“不合格产品”字样。
所有涉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农机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农业机械产品,严禁生产、销售和进口。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的安全使用直接关系到农民
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制定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首先,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生产农业机械产品,确保产品
质量符合安全要求。
同时,企业应当对所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应当及时进行召回和处理,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其次,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在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产品时,应当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并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使用。
对于农业机械的维护保养,也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确保机械设备的安全运行。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确保安全生产的环境。
此外,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对农业机械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
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他们能够安全使用农业机械进行农业生产。
总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提高农业机械使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版全文)【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三章使用操作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立法助推我省农业机械化健康快速发展——《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出台
票通 过 。 条例》 《 的制 定 出台 , 为我 省农 业机 械化事 业 将 发展 和建 设现 代农业 提供 强有 力 的法律 保 障。
新 时期 亟待 新法规
从 20 0 5年起 。 河北 省农业 厅依 据 国家相关 法律 法
规 , 始着 手进 行 《 开 条例 ( 草案 )的起 草 工 作 。2 1 》 0 0年 1 0月 , 经省 人大 常 委 会 研究 . 同意将 该 项 立 法列 入 年 度计划 , 建议 废 旧立新 ;1月 , 条 例( 案 )初 稿 上 报 1 《 草 》
省 政 府 ,被 列 为力 争 2 1 0 1年 完 成 的重 点 立 法 项 目:
农 业 机械 是现代 农业 发展 的重 要载体 。推进农 业
机械 化 事业 发 展 , 是实 现农 业 增效 、 民增 收 , 快 建 农 加 设现 代农 业 的重要保 证 。 近几 年来 , 在党 和政 府强农 惠 农 富农 政 策支持 下 , 我省农 业机 械化 事业 发展 迅速 , 农
北特 点 。
此 基础 上 , 依据 《 农业 机械化 促进 法》 等法 律法规 , 合 结
我 省 实 际 , 条 例( 对 草案) 进行 了认 真 研 究 审查 , 提 并 修 改 意见 。 今 年 3月 . 十 一届 人 大 常委 会 第 二 十 九次 会议 省 对 该条例 草 案进 行 初 审 。会 后 , 制 委员 会 根 据 常 法
年之久 ,对 我省 农业 机械 化事业 的发 展起 到 了促进作 用。 随着农 村改革 深化 和农 业农村 经 济快速 发展 , 农机 化 事业 发展 和农 机管理 方 面面 临着一 些新情 况 、新 问
有关人员参加 , 21 于 0 1年 4月 下 旬 , 保 定 、 德 等 赴 承 市 、 进行 了立 法 调研 ; 织 部 分省 人 大 常委 会 委员 , 县 组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40920(颁布时间)
19940920(实施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文号)
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农业机械及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违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一定责任和无责任六种。
第二十四条 因农业机械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按照所承担的责任大小,一次性支付损害赔偿费用。
第二十五条 农机监理机关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责任并确定损失情况后,负责召集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九)驾驶牌证农业机械违章载人的。
第二十八条 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外,由农机监理机关吊销驾驶证、操作证:
(一)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以上责任的;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三)肇事后逃逸或者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真相的。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缴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农机监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农业机械管理法律法规
contents
目录
• 农业机械管理概述 • 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法规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解读 • 农业机械登记、检验与报废制度 • 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培训与考核要求 • 法律责任与行政处罚规定
01
农业机械管理概述
定义与分类
农业机械定义
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运输等各个环节的机械设备,包括拖拉机、收割机、播种机等 。
农业机械分类
根据功能和使用范围,农业机械可分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 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
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
发展历程及现状
发展历程
我国农业机械经历了从人力、畜力到 机械化的发展历程,近年来随着科技 进步和农业现代化推进,农业机械向 自动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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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
目前,我国农业机械保有量稳步增长 ,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农业 机械管理法规不断完善,为农业机械 化提供了有力保障。
政策法规体系框架
法律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 律为农业机械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 据。
行政法规层面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行政法规对 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 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部门规章层面
农业部及地方各级农业部门制定的相 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农业机械管 理的具体事项进行了细化规定。
02
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法规
生产安全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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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生产许可制度
规定生产农业机械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生产许 可证,确保生产的农业机械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 标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行为,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机器设备和工具,包括农业机械配件。
第三条农业机械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具有安全、可靠、高效、节能、环保等特点,保证产品质量,防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第四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二章农业机械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第五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产品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和服务质量管理,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当依法予以淘汰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生产记录和质量档案,记录产品生产、检验、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保证产品质量可追溯。
第七条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农业机械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农业机械销售安全监督管理第八条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确保销售的农业机械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农业机械进行质量跟踪和售后服务,及时为用户解决使用中所遇到的问题和技术难题。
第十条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农业机械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中安全注意事项,提醒用户注意安全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及时为用户提供修理、维护和更换备件等服务,提供让用户安全、方便和满意的服务。
第四章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范,确保生产和作业过程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的农业机械实行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农业机械的正常运转和长期使用寿命。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12.22•【字号】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1994.12.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1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促进本省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和运输机械。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管理、生产、销售、维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农业机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方便农业劳动者生产、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提高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确保安全生产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农业机械市场,鼓励、支持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农业机械生产、技术监督、物价、交通和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农业机械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七条生产、销售、维修、使用农业机械及其配件的单位或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农业机械新产品(含省外、国外引进的)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应当经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械检测,由具有鉴定权的主管部门组织鉴定通过,并制定出产品标准,方可批量生产。
农业机械管理_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购置、使用、维修、报废、回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农业机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企业主体的原则;(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四)坚持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科技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机械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农业机械购置第六条农业机械购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优先选用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农业机械。
第七条农业机械购置资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一)农民个人自筹;(二)国家财政补贴;(三)金融机构贷款;(四)农业保险;(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八条农民购置农业机械,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购置补贴政策。
第九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具体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
第三章农业机械使用第十一条农业机械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二)农业机械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操作安全;(三)农业机械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四)农业机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应当参加农业机械操作技能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作业应当遵守农业技术规范,确保作业质量。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作业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接受农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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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9.22
【实施日期】2016.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推广、销售、使用、维修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机械化,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
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发展,做好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科技推广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及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机具、新技术,并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支持引进先进适用、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及技术,鼓励以研究开发、成果转让和研究成果投资入股以及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组织编制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计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采取具体措施,扶持农业机械工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促进生产企业、院校和科研单位、推广机构相结合,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省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建设规划,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依法应当予以保障的公益性质的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机构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益性质的农业机械生产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
公益性质的农业机械试验示范基地、服务设施、生产资料以及其他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体系建设。
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公益性质的农业机械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十条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当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适应当地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并应当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将通过推广鉴定的农业机械的相关信息予以公告。
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提供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出的推广鉴定申请,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检测,出具试验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本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业经济发展实际需要,可以安排专项资金,对适合本地生产使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国家和本省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