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农场农机管理办法
农场农机管理办法为了依法规范公司农机服务市场,保证农机作业有序进行,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促进大农业生产持续有效的发展。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办法,依法对农机实施统一管理,使农机管理能够有章可循。
一、农机管理实施细则1.为了健康、稳定的发展农机事业,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农机的政策和法规,以及兵师两级制定的农机管理办法。
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相结合手段,对农机进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全场各单位凡从事农机的单位及驾驶员,必须严格遵照本实施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2.加强领导,建立层层负责责任制,形成农机依法管理网络,农业管理部具体负责全场农业机械的调配、管理、审验、作业质量、农机管理标准化、驾驶员培训和发证等业务工作。
3.加强宏观管理,保证机力相对平衡与稳定,保证农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分场机车要求相对稳定,机车和分场双方必须签订安全责任书。
4.农机经营单位和机驾人员在农机作业方面必须服从分场管理,对不服从管理者,可根据情况给予警告,责令停业,取消作业许可证等处罚。
5.确保农机具的技术状态完好,公司农业管理部对全场所有农机具每年进行两次技术状态检验,对检验合格者发放作业许可证,没有作业证许可证的机车,不能在本场范围内作业,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者,取消其作业许可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6.为提高农场农业机械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需要,农机具更新要严格按照《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的规定执行,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强制报废,不得再进行任何作业。
7.对机车及驾驶员一律实行“三证一牌制度”,即必须拥有驾驶证、行车证、田间作业许可证和机动车号牌。
三证一牌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证者不许在公司范围内作业,农业分场有权拒付农机作业费。
8.机车管理实行“五统一、五规范”,即:一是统一作业标准、规范作业层次;二是统一收费标准、规范收费方式;三是统一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四是统一机务区建设、规范机具停放;五是统一技术培训、规范队伍建设。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2009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2009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1.07•【字号】苏财农[2009]1号、苏农机计[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2009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1月7日苏财农〔2009〕1号、苏农机计〔2009〕2号)各市、县财政局、农机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这一强农惠农政策,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和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拉动农机工业发展,促进现代高效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2009年度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资金安排的原则根据中央、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我省农机化发展目标任务,2009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安排的原则为:一是坚持生产急需的原则。
重点补贴主要农作物生产环节急需的农机具,特别是水稻生产急需的农业机械。
二是坚持节约环保的原则。
围绕现代高效农业发展,加大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等农业机械补贴力度,特别是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的补贴力度。
三是坚持政策稳定连续的原则。
重点增加秸秆综合利用机械和高效设施农业机械补贴品种,适当提高部分机具补贴标准。
继续实行定额补贴与比例补贴相结合的补贴方式;继续实施“以机代牛”工程,提高血防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
四是坚持资金与数量计划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财政补贴资金计划与补贴机具数量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做到资金总量控制,补贴机具数量适当调剂平衡。
二、补贴机具类型、品种及补贴标准(一)补贴机具类型、品种2009年中央、省级财政计划补贴6大类28种机具,具体为:1.种植机械(步进式水稻插秧机、乘座式水稻插秧机、育秧播种机、三麦播种机(与大中拖配套)、油菜播种机);2.动力及耕整地机械(40马力以上拖拉机、田间开沟机、旋耕机);3.植保机械(手推式喷雾机、常温烟雾机、静电喷雾器);4.收获及处理机械(油菜收割机、玉米收割机、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大蒜收获机、烘干机);5.农村能源及秸秆综合利用机械(秸秆还田机、秸秆打捆机、秸秆气化炉、秸秆制粒设备、畜禽粪便处理机);6.高效设施农业机械(增氧机(含叶轮式和微孔曝气增氧式)、投饵机、挤奶设备(含储奶罐)、果蔬保鲜设备、田园管理机、大棚卷帘机、茶叶杀青机)。
射阳县贯彻执行《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实践与思考
范农机执法开创 了良好 的环境。 2 从严执行 《 . 条例》 加大农机违法案件查处 ,
力 度 。一是 加大 农机 安 全 监督管 理 力度 ,组 织 农
、
贯 彻执 行《 例》 条 的现 状
机监理人员走村串户 ,深入农村田问地头,开展 巡 回检查 ,打击 “ 黑机非驾”行为 ,保障农机安 全生 产 和农 民的生 命 财产 安全 。二 是加 大 农机 市
建 品 造、 种栽培、 管理、 安装使 生产 机械 用服务, 并提供了 大 量的产品销售及设施生产技术信息服务,受到了广大农民
的赞誉。良好的服务,促进了设施农业的发展和农民的增 收, 推进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来 稿 日期 :2 o 0 1年 l 2月 1 8日 李尚臻 山东省枣庄市农机局,2 0 ”1 2 束 伟 山东 省 枣 庄 市 农 机 局 李玉华 山东省枣庄 市农 机局
农机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公示制、 收费 公示制和行政复议制度,形成责权一致 、目标明 确、 监督有力、 奖惩分明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几 年来 , 有发生 一 起违规执 法案件 , 没有 出现行 没 也 品销 售批发市场, 广开渠 扩大 同时 道, 产品的 外销, 产品 使 畅销 全国2 多个 0 大中 城市, 保证了 产品的销售畅通。 第四 有关部订组成了技术服务小组,为农民提供设施生产需要
业 的健康 、 持续 、 快速 发展 。几年来全 县 农机装备 水平 显著增 加 , 机作业 水平 得 到了全面提 高 , 农 农 机管理 服务水 平 上 了新 的 台阶。农机 管理 、监理 、 推广 、 培训 、 服务 体 系建设等 各项工 作 开展得有声 有 色。
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统计 , 《 条铡》颁布 以 来 ,全 县 共 发 出农 机 行 政 处罚 事 先告 知 书 4 5 92 份 ,行 政处 罚 决定 书 19 05份 ,申请 县 法 院强 制
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
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2010年3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4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检测考核、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组织对在用的农业机械进行质量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售后服务状况和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处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质量检查、投诉受理,对在用的农业机械进行质量调查,创建农业机械放心消费环境。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能力,完善农业机械质量监督体系。
第六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实施。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和安全鉴定等工作,可以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农业机械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鉴定、进出口鉴定、仲裁检验、质量认证检验、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
第七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安全鉴定。
通过安全鉴定的农业机械产品可以标注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第八条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和安全鉴定应当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其他鉴定向组织鉴定的单位提出申请。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做好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做好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15•【字号】苏农机管[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做好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农机管〔2012〕22号)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农机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报废农机回收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范围、条件及程序(一)认定范围1.省农机局已备案公布且有效期满的报废农机回收企业;2.具备报废农机回收拆解破坏条件,并依法自愿从事报废农机回收经营业务的二级以上农机综合维修点;3.依法自愿从事报废农机回收经营业务且经省商务厅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二)认定条件从事报废农机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拥有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五大主要农机零部件的破坏性处理设备及相关技术人员,其它具体条件按照《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颁发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认定书。
认定书有效期为3年。
(三)认定程序认定工作中涉及的具体办理流程、申报材料等工作要求参照《关于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农机法[2009]6号)执行。
二、有关要求(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报废农机回收经营企业的认定,是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开展这项工作。
要根据辖区内农业机械拥有量、农作物种植面积等情况,从便民利民惠民的角度,科学合理地进行统一规划布局,既保证农机报废回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又要避免回收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
认定过程中的初审及审核工作由相应农机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鉴定工作站)人员参与实施。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七条
推广 农业机 械 新技术和 新机 具 ,应 当
坚 持试 验 、鉴定 、示范 、培 训 、推 广 的程序 。推广 农 业机械 产 品 ,应 当在 推广地 区经 过试验 证 明其具
有 先进 性和 适用 性 。
推广涉及人身安全、 环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护的农业机械产品,
应 当 向农 业机 械 管 理 部 门备 案 。 农业机 械推 广实 行推广 责任 制 ,推广 者应 当对 推广 后果 负责 。 第八 条 省人 民政府 应 当安排专 项资金 ,对 农 民和 农业 生产 经营组 织购 买政府 支持 推广 的先进适 用 的农 业机 械给 予补 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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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
江苏 省农业机械 管理 条例
( 9 1 1 9 6年 1 2月 3日江 苏省第八届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 通过 根据 2 0 年 4月 2 02 4 日江苏省 第九届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二十 九次会 议 关 于修 改 < 苏省 农 业机 械 管理条例 >的决定 江 第一 次修 正 根据 2 4年 8月 2 0 0 0日江 苏省 第十届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 改 < 江 苏省农 业机械管理 条例 >的决 定 第二 次修正 2 7年 9月 2 0 0 7日江 苏省 第十届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三 十二 次会议 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了加 强 农 业 机 械 管 理 ,鼓 励 、支 持农 民和农 业生产 经营 组织 使用先进 、适用 的农业 机 械 ,提高农 业机械 化水 平 , 推进 农 业现 代化发 展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农 业机 械化促 进法 》 等有 关 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结合 本省 实 际 ,制 定 本条例 。 第二 条 第三条 第 四条 本条例 所称 农业机 械 ,是 指用 于农业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从 事 农 业 机械 生 县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府 的农 业机 械管 生 产及其 产 品初 加 工等相 关农 事活动 的机械 、 备 。 设 产 、推广 、销 售 、使用 、维修 等活 动 ,适用 本条例 。 理部门 ( 以下称 农业机 械 管理 部 门) 负责本行 政 区 域 的农业 机械 化促 进和 农业 机 械管 理工 作 。 县级 以上地 方人 民政府 有关 部 门应 当按 照各 自 职责 ,协助 农业机 械 管理部 门做好 农 业机械 化促进 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地方 各级 人 民政 府应 当加 强对 农业机 械化工 作 的领 导 ,将 其纳入 国民经济和 社会 发展 规 划并组 织实 施 ;采 取财 政支 持 、税收优 惠和 金融 扶 持等措 施 ,鼓励 、支持 农 民和农业 生产 经营 组织 发
江苏颁布我国首部省级《农机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
三 是设 定 了危 及人 身 财 产安 全 的农 机 安全 鉴 定 制度 。对危 及 人身 财产 安 全 的柴 油 机 、 拖拉 机 、 合 联 收割 机 、 插秧 机 、 动植 保 机 械 、 机 机动 脱 粒机 、 料 粉 饲
环 境 的 目标 、农 机 销 售者 与 县级 农 机 管理 部 门签 订 承 诺 书等制 度在 全 国地方 立法 中 尚属首 创 《 法 》 出 台 , 一 步 丰 富 了江 苏 省 农 机 政 策 办 的 进 法规 体 系 。至此 , 苏省基 本形 成 “ 江 两部法 规 ( 机管 农
理 条 例 、 进 农 作 物 秸 秆 综 合 利 用 的决 定 ) 三 部规 促 、 章 ( 机 安 全 监 理 规 定 、 机 推 广 办 法 、 机 试 验鉴 农 农 农 定 和质 量监 督 办 法 ) 为 框架 , ” 相关 的 配套 政策 、 规范
造等缺陷, 可能 对 人身 财产 安 造成 损 害 的 , 产 者 生
应 当立 即停 止生 产 , 知销 售 者 和消 费 者 , 回 已经 通 召
销 售 的农 机 ; 售 者应 当立 即停 止销 售 。 知生 产 者 销 通
和 消费 者 , 助生 产者 召 回 已经 销售 的农机 。 协
产者 、 销售 者 、 修者 、 用者 的合法 权益 。《 维 使 办法》 共
2 7条 , 农机 试验 鉴定 的种 类 、 围 、 序 、 限和 不 对 范 程 时
同 主体 的权 利义 务 、实 施质 量 监督 的责 任等 内容作
出 了一 系列 规定 。
一
业 机 械 管理 部 门 、 质量 技 术 监督 部 门 、 工商 行政 管 理 部 门 、 济 和信 息 化 管 理 部 门 , 当按 照各 自职 责 . 经 应
农机政策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知识竞赛试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于2004年( )通过,并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A、6月25日B、7月25日2、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是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 )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
A、大型 高档B、先进适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 )、生态效益的过程。
A、社会效益B、经济效益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 )、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A、保障安全B、保护生态5、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任何单位和个人(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A、不得强迫B、须规定6、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 )和作业质量等标准。
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A、维修问题B、维修质量7、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 ( )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A、售后服务状况B、实用性8、农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 )说明。
A、中文警示说明B、英文警示说明9、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从 满 足 农 民和 农 业 生 产 的 实 际 需 求 出发 , 因地 制 宜 开 展 好 各 项 活 动 ,扎 实 推进 春耕 备耕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农 机 企 业 要 充 分 利 用 当 前 国 家对 “ 三农 ” 投 入 不 断 加 大 的 良好 机 遇 ,进 一 步 发挥 企 业 的创 新 主 体 作 用 ,加 大 研 发 力 度 , 提 高产 品质 量 , 强
督 部 门发布 农业 机械 安全警 示 公告 。
第十三条 县 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 应 当根 据
农 业 机 械 化 发 展 需 要 ,扶 持 综 合性 、 区域 性 农 业 机 械 维 修 中心 建 设 ,鼓 励 、 支 持和 引导 农 业 机 械 合 作经 济组 织 开展农 业机械 维 修服 务 。 第 十 四条 从 事 农 业机 械 维修 经 营 应 当符 合 国 家规 定 的条 件 ,取 得 相应 的 农业 机 械 维 修 技 术 合 格证 书 ,并依 法办 理工 商登 记手 续 。
活动 期 间还举 办 了 “ 假 冒伪 劣 农 机 识 别 办 法” “ 秸 秆 机 械 化 还 田技 术 ”等 农 机 科普 讲 座 , 组织 农 机 志 愿 者 开 展 免 费农 机 具 维 修保 养 ,深 受
农 民朋 友 的欢迎 。
化 售 后 服 务 。农 机 合 作 组 织 和 农 机 大户 也 要 拓 宽
线 教 育 实 践 活 动 为 契 机 ,深入 农 村 ,深 入 田 间地
头 , 以送 政 策 、送 农 机 、送 科 技 、送 服 务 和 农 机 质 量 监 管 、农 机 打 假 、放 心 消 费创 建等 为重 点 ,
《 农机用户维权手册 》 《 农机购机指南》 《 农 机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苏农机法[2009]6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2009年4月15日苏农机法〔2009〕6号)各市、县农机局: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正在全省各地陆续展开。
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报废农业机械回收企业认定工作通知如下:一、认定条件各市应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农民的原则认定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
原则上每县选定1家。
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企业的条件按照《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颁发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认定书。
认定书有效期为3年。
二、工作程序(一)办事流程1.申请人向县农机局提交申报材料,经县农机局初审后报市农机局审核。
2.市农机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农机局作出批复文件,颁发全省统一的《江苏省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认定书》,并报省局备案。
4.不予认定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二)申报材料1.关于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申请书,并附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基本情况表;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复印件;3.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技术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4.拥有1000平方米可用作报废农业机械拆解和停放的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有效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若属租赁者,应附租赁合同等);5.拆解设备清单;拥有拆解设备的有效证明(如拆解设备发票;若属租赁者,应附租赁合同等);6.拆解场地消防设施清单。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11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1999年11月8日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纠正违章,正确处理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本规定所称驾驶员是指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人员;操作人员是指操作固定式农业机械的人员。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使用、作业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实施工作.农机监理机构的事业经费开支纳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和乡镇农机监理员业务上受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公安、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机监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各级农机监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知识教育;(二)负责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办理登记、入户、安全技术检验、考试考核、核发统一的牌、证照工作;(三)参与新型、改型、改装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的审核和安全鉴定;(四)负责在田间、场院和乡以下道路上停放或作业过程中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工作,纠正查处违章行为;(五)负责上报和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六)按国家规定收取和管理农业机械监理费。
《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解读
《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解读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农机监督管理处农机报废更新是农机安全生产的基石,有利于减少老旧机械安全隐患;是农机化转型升级的加速器,有利于优化农机装备结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后,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迅速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赴基层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积极与省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征求有关专家和各市意见,同步开发辅助管理系统。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联合印发《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结合江苏实际,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这项惠农政策落实落细。
1关于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为全省范围内。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2关于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1)补贴种类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确保补贴工作正常开展。
3)加强资金管理。
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为约束性任务,补助资金不得统筹使用,确保按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定做到应补尽补。
下半年,省、设区市将结合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开展县际余缺调剂。
各地不得以资金用完等理由拒绝农户录入申请,确保应录尽录、应审尽审。
实施中资金有缺口的,在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可预录入经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的虚拟资金计划数,同时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书面报告,待省资金计划数下达后再进行调整。
4)加强核验监管。
一是加强补贴机具核验。
补贴机具核验管理是确保资金安全最为重要的关口。
各地要参照省级制定的《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苏农机〔2019〕11号)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县和乡镇核验工作规范,确认购机者所购机具与补贴品目规定机具的一致性,积极推进补贴机具第三方抽查。
二是严查违规行为。
重点跟踪多台套、大批量购买等异常情形,强化企业承诺践诺,严查严处违规行为,按照《江苏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苏农规〔2019〕9号)对存在突出违规问题的企业实行全国联动查处,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已于2002年12月3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并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省长季允石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江苏省农业机械推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推广工作,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保障农业机械化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是指通过试验、鉴定、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机械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推广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推广工作的领导,制定农业机械推广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对农业机械推广的投入,用于农业机械推广的资金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增长;根据财力建立农业机械化发展基金,采取扶持措施,鼓励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完善农业机械推广体系;促进农业机械科技研究开发和教育培训事业;对在推广农业机械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推广管理工作。
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机械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SDF 9 江苏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
江苏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颁布机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生效状态:在用所属类型:地方规范性文件适用地区:江苏省适用领域:安全综合规定生效日期:2000/07/06 颁布日期:2000/07/06江苏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2000年7月6日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苏农机法[2000]5号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处理农机事故工作的程序,规范农机事故处理行为,根据《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农机监理机构在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处理农机事故。
处理农机事故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定责,以责论处。
第三条农机监理人员在处理农机事故时,与本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承办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农机监理机构决定;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农机管理部门决定。
事故当事人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第四条农机监理机构受理农机事故,要依法接受监督,并有责任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证农机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报案与立案第五条农机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目击者,按规定有义务迅速抢救伤者和财物,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农机监理机构。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要根据所报案情,确定是否立案,对不立案的事故,由事故处理部门的负责人批准,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报案人或当事人说明情况。
对立案的事故要详细填写《农机事故立案表》。
要依据事故处理规定,迅速报告有关领导或上级农机监理机构。
凡农机重大、特大事故要按照快速报告的规定,及时向省、市二级农机监理机构上报《农机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快速报告》,同时抄报省、市二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
第七条重大、特大农机事故责任者需要执行行政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制作《案件移交登记表》,将事故相关资料保留副本后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或司法机关。
第八条因报案人对辖区界线不清发生误报的农机事故,由最先发现或最先接报的农机监理机构立案调查,管辖确定以后,移送农机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农机监理机构处理。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2.13【实施日期】1997.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6年12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2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加工的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利、农林、渔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财力建立农业机械化发展基金,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发展农业机械化;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科技、教育与推广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
农业机械科技、教育培训和推广机构应当根据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要,开展科技、教育培训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引进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必须坚持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
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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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十 一条
农 业 机械 科 研 、 推广 、 培训 和 安全 监
理 所需事业 经 费 , 列入 地方各 级人 民政府 财政预算 。 农业 机 械科 研 、 推广 、 培 训 和安 全 生产 设施 基 本 建设 项 目列 入地方 各级人 民政 府 的基 本建设 计划 。 第 十 二条 农 业机 械 科技 事 业单 位 的试 验 示 范
全监 理 机构 ( 以下 称农 业 机械 安 全监 理机 构 ) 负 责农
业机 械 的登 记 、 安全 检 查 和技 术 检验 、 报废 回收 及其
驾驶 、 操 作人 的考试 等管理 工作 。市辖 区未 设农 业机 械安全 监理 机构 的 , 由设 区 的市农 业 机械安 全监 理机 构负责 管理 。 第 二十 二 条 按 照 国家 规 定需 要核 发 牌证 的拖
拉机 、 联合 收割机等农业机械 , 应当进行农业机械运
行 安全技 术条件 检验 , 并 到农业 机 械安 全监理 机构 申
应当经过法定 的鉴定机构检验合格 ,取得鉴定证书 后, 方可投人生产。专利产 品的生产适用 国家专利法
律、 法 规 的有 关规 定 。
领牌证后 , 方可使用。
的需 要 。
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应当暂停使用 ,经维修合格后 , 方 可使 用 。
农 业 机械 安 全监 理 机构 应 当依 法 对农 业机 械 驾
驶人的驾驶证进行定期审验。
农 业机 械维修 经 营者应 当经 县 ( 市、
第十 九条
第二十五条 收取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费 、 牌 证工本费 、 驾驶许可考试费 , 应当严格执行 国家和省
财政 、 价 格 部 门核 定 的收 费项 目和 收费 标准 , 不 得增 加收 费项 目, 提高 收费标 准 。 第二 十六条 农 业 机械 的驾驶 、 操作 人应 当遵守 国家 和本省 有关农 业机 械安全 操作规 程 。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加大财政投入,将宣传教育、隐患治理、检验检查、事故处理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提升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技术检验、操作证件核发、安全检查、事故处理、报废认定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明确承担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海安县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海安县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程杰
【期刊名称】《江苏农机化》
【年(卷),期】1995(000)004
【摘要】五月中旬,海安县人大组织的联合调查组在姜光炘付主任的带领下,对全县贯彻实施《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调查了全县河东、河南、里下河三个区九个乡镇以及县农机局,调查组充分听取了各级党委政府、农机管理
人员、广大干部、农机操作手以及群众的意见。
5月22日,县人大在农机局召开了主任办公会,县人大主任吴庆云,付主任沈景秋、高星三、许干才、姜光炘,县委常委、付县长秦厚德以及县政府办、公安、财政、工商、计量、农机等部门负责人计32
人出席了会议。
会议由
【总页数】1页(P8-8)
【作者】程杰
【作者单位】海安县农机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232
【相关文献】
1.九部门对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J], ;
2.农业机械化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全国人大常委、农委副主任委员舒惠国同志在江苏调研《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贯彻实施情况侧记 [J], 季开云
3.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 [J], 黄国强;孙振威;高向军
4.江苏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苏体规[2019]3号) [J],
5.省人大执法检查组对全省贯彻实施《档案法》情况进行检查时强调:积极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全省档案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J], 袁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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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管理,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机械新产品在正式投入生产前,应当经过法定的鉴定机构检验合格,取得鉴定证书后,方可投入生产。专利产品的生产适用国家专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出厂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识标注的规定和依据标准化法律、法规制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对农业机械专业合作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予以扶持。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和存放场库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障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用燃油供应,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农业机械作业用燃油补贴发放给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用地按农业生产用地办理手续。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超越技术等级承揽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农业机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培训和安全监理所需事业经费,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农业机械科研、推广、培训和安全生产设施基本建设项目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章科研、推广与培训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农业机械科研院、推广单位、生产企业采用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和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地方各械新技术、新产品。支持农业机械试验和示范基地建设,促进生产、教学、科研、推广相结合,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二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核发牌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应当进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并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申领牌证后,方可使用。
前款所列农业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牌证:
无产品合格证的;
无来历证明的;
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报废的。
购买使用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乘坐式插秧机、柴油机、机动脱粒机、农用挂车、饲料粉碎机,应当到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或者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备案。
口号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使用伪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承揽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或者超越技术等级承揽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经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农业机械等证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第三十条鼓励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报废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到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报废手续后,可以凭报废凭证在购买列入推广目录的农业机械时优先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科技事业单位的试验示范基地、服务设施、生产资料以及其他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推广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其生产、销售、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十七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村农业机械服务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社会化农业机械服务体系。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培训、技术咨询、安全教育、信息等公益性服务。
第三十八条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业生产和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农业机械作业、农副产品初加工和运输等服务工作,积极参与现代农业建设。
第四十二条享受各级财政补贴购买的农业机械应当为所在地农业生产提供不少于二年的服务。未到服务年限转让农业机械套取补贴资金的,由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收回补贴资金。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推广农业机械产品的,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推广、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和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等措施,鼓励、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机械化;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现代化;对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七条对于国家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认证制度的农业机械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或者产品经过认证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
第十八条农业机械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所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受理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投诉并进行调解。
第四章安全监理
第二十一条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报废回收及其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等管理工作。市辖区未设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由设区的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可驾驶相应的农业机械。
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取得牌证的农业机械依法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应当暂停使用,经维修合格后,方可使用。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农业机械驾驶人的驾驶证进行定期审验。
第三十一条从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二级以上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
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有专门的拆解和停放报废农业机械的场地,面积不低于一千平方米;
有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没有出售、维修已报废农业机械或者出售已报废发动机、车架、变速箱、前桥、后桥,拼装农业机械、收销赃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第十条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和具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农业机械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农业机械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岗位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农业机械工作。
第三十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持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接受群众监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统一标志、标识。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农业机械相关保险纳入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所有人或者驾驶、操作人依照法律、法规自愿成立农业机械安全互助组织,完善救助机制,降低经营风险。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调集农业机械投入抢险救灾。抢险救灾结束后,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九条鼓励、支持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农业机械跨区作业,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跨区作业者提供通行便利和服务,维护作业秩序。
第七条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应当坚持试验、鉴定、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推广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
农业机械推广实行推广责任制,推广者应当对推广后果负责。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农业机械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整机的同时,应当保证配件的供应,满足农业机械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经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市辖区未设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核。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审定的维修等级和维修范围内开展业务,保证维修质量,并明示维修质量保证期;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免费重新维修。
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采用贴息等方式,支持农业机械服务组织以及从事农业机械服务的农民通过贷款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九条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