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上海分会和贸仲之间的纷争
上海贸仲、华南贸仲独立之合法性探讨
上海贸仲、华南贸仲独立之合法性探讨
一、中国贸仲分会之争的导火索
肇始于2012年的中国贸仲分会之争是中国仲裁史上最大的纷争。自2012年5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强推”新章程和新的仲裁规则开始,原中国贸仲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两分会现均已更名,现名称分别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与中国贸仲之间便一直唇枪舌战、明争暗斗。因此,两分会与中国贸仲的关系一直不稳定,以中国贸仲推出2012年版新章程和新仲裁规则为导火索,双方矛盾一触即发。
二、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是合法独立
自纷争公诸于世以来,仲裁界众说纷纭,指责两分会违法独立者有之,支持两分会合法独立者有之。争议的双方又各有一套说辞和理论,令当事人、律师甚至法官不解。事实上,2015年7月,最高院已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为争议划上句号,客观上认可了两分会之独立地位。该解释是两机构合法独立的法律依据,下文主要从理论层面对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独立的合法性进行探讨,并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评析。
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的机构性质是合法设立的仲裁机构
根据《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的要件有二:一是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二是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分别经过上海市政府、深圳市政府批准组建,且分别经上海市司法局和广东省司法厅进行了司法登记,因此,是合法组建的仲裁机构,有权按照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仲裁案件。
(一)反对方的观点
(1)涉外仲裁机构依《仲裁法》第66条,由中国贸促会(中
上海自贸区:适当扩大有关临时仲裁的范围
关注·本刊策划18上海自贸区:适当扩大有关临时仲裁的范围
文/王勇
根据《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在浦东新区实施。同时,
对暂无法律、法规或者明确规定的领域,支持浦东新区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
施,并按程序报备实施。
笔者认为,位于浦东新区的上海自贸区作为中央支持的高水
平改革开放区,可以先行先试,通过立法适当扩大有关临时仲裁
的范围,解决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纠纷。建议:通过立法适当扩大有关临时仲裁的范围作为解决争议的常用方式,仲裁分为由常设机构仲裁(简称“机构仲裁”)和临时机构仲裁(简称“临时仲裁”)两种类型。机构仲裁中的仲裁机构一般依据国际公约或有关国内立法设立,有自己的组织章程、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并具有固定名称、地址、办事机构和行政管理制度。临时仲裁中的仲裁机构一般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临时组建,组成的仲裁机构仅解决当事人之前确定的某种争议,一般在有关案件的审理终结后自动解散。根据我国现行《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境内只存在机构仲裁一种形式,尚未承认临时仲裁。2021年7月30日,司法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该稿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首次明确当事人可以在解决涉外商事纠纷时使用临时仲裁途径。由
此可见,若此次修订通过并生效,临时仲
裁制度将在我国解决涉外商事纠纷中获
得合法性依据。论证:相关立法的必要性必要性之一,适当扩大临时仲裁的适用范围符合自贸区商事争议便利化的目标。2013年9月颁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着力
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为视角探析中国海事仲裁
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为视角探析
中国海事仲裁
王璐
摘要作为世界航运大国之一,上海硬件实力雄厚,但是“软实力”稍显逊色,有待增强。海事仲裁是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元素,中国发展海事仲裁,势在必行。通过对中国海事仲裁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分析,为上海建设航运中心提出措施建议。
关键词航运中心海事仲裁阻碍因素应对措施
作者简介:王璐,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航运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06-02
海事仲裁,是指海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书面仲裁协议,
将他们之间发生的海事争议提交某一国的海事仲裁机构或仲裁
员裁决的制度。其灵活、便捷、经济、保密、一裁终局等特点促使
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以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手段。中国海事
仲裁委员会是我国专业的海事仲裁机构(以下简称“CMAC”),于
1959年制定《仲裁规则》。为支持上海航运中心软环境的建设,
于2003年成立上海分会。
据统计,2009年上海分会的受案量突飞猛进,全年共受理案
件57件,受案争议金额为人民币十一亿一千多万元。这些数据
无一不反映了上海海事仲裁良好的发展势头。然而,再将这些数
据同老牌航运国家相比,便相形见绌。
一、阻碍海事仲裁快速发展的因素
(一)廉政指数徘徊不前
上海作为重要的航运枢纽,吞吐量名列世界前茅,但CMAC
的年均受案量却一直保持在两位数,同伦敦海事仲裁机构上千的
受案量相形甚远。这一巨大反差不禁令人生疑,但若对“透明国
际”近年来公布的各国(地区)廉政指数
完善行业协会应对国际贸易争端机制研究——以上海行业协会为例
N o 1 O 2V l 3 A r2 1 p 0 2
会应对贸易争端 等职 能。这两 部法 规 、规章 的 台为 上 海 市行业协 会改革 发展 T作 奠定 了法律 基础 。针 对行业 协 会新 建、调整 及税 收 、专 职人员 社会 保 险等 问题又 制 定 了专 门的配套政 策 ,如 《 于 本市 当前新 建行 业协会 关 的若干意见》 《 于社会 团体和 民办非 企业单 位专 职人 、 关
1 .面 对 频 发 的 争 端 危 机 ,行 业 协会 责 任 感 和 紧迫 感
逐 步增 强
频 繁 涉 及 贸 易 争 端 的 上 海 纺 织 业 、 化 T 业 、 农 业 等
行业的协会 ,都 已开 始认真 考虑 如何应 对 贸易争端 。积
极 向 政 府 、专业 部 门和 科 研 部 门 寻 求 对 策 。 例 如 ,上 海 市 内衣 行 业 协 会 、上 海 市 化 T 行 业 协 会 、 L海 毛 麻 纺 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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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仲裁委员会规则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之比较研究(初稿)
TO:邓旭老师
FROM:陈方强 12180266
朱莅寅 12180276
李倩颖 12180274
SENT:2014.03.10
SUBJECT:上海仲裁委员会规则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之比较研究(初稿)
上海仲裁委员会规则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规则之比较研究
陈方强,朱莅寅,李倩颖
摘要:仲裁在商事争议解决中居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自由贸易园区的过程中,国际商事活动的频繁和仲裁主体的国际化,促使仲裁机构不得不对其当前的仲裁规则做出修改,以迎合大势之趋。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在上海地区颇有影响力的仲裁机构,将其仲裁规则与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组织架构和具体内容上作出研究性的对比,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对后者仲裁规则修改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仲裁规则;规则比较;贸仲;商事仲裁
中国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及影响日益扩大,上海是中国大陆地区社会经济最发达、国际化程度最高、法治水平最完善的城市,也是中国面向世界的最主要窗口之一。在上海加快“四个中心”建设和上海自由贸易园区的逐步开放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商事合同特别是国际商事合同选择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不同的仲裁规则对于商事主体选择仲裁机构来说意义重大。为了适应商事活动的瞬息万变以及国际商事主体之间的特点各异,应当对各仲裁机构规则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取长补短,并能适时作出修改,才能最大限度的满足市场经济和世界经济一体化下各市场主体对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的需要。
上海仲裁委员会(下简称“上仲”)成立于1995年9月18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的常设仲裁机构。《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简称“《上仲规则》”)于2012年10月19日修订,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共十章,89条。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原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简称“上海贸仲”,英文简称“SHIAC”)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行文批准设立、并经司法登记的独立仲裁机构。《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下简称“《SHIAC规则》”)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66条。本文拟就上述两个仲裁规则在受案范围、仲裁庭的组成、审理程序、调解制度以及简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仲裁委”)是中国重
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之一,致力于为国内外商事主体提供高效、公正、专业的仲裁服务。本文将介绍上海仲裁委的背景、业务范围以
及其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重要地位。
一、上海仲裁委的背景
上海仲裁委成立于1988年,是中国仲裁机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
成部分。作为国内较早设立的仲裁机构之一,上海仲裁委一直以来都
秉持着公正、高效、专业的原则,为各界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经过
多年的发展,上海仲裁委已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中备受认可的
机构。
二、上海仲裁委的业务范围
上海仲裁委的业务范围涵盖了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
但不限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投资争端、海事争议等。无论是
国内还是国际商事争议,上海仲裁委都具备处理的能力与经验。
上海仲裁委的仲裁程序灵活多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进行安排。根据中国仲裁法和上海仲裁委的规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庭的
人选、仲裁语言以及仲裁地点等。上海仲裁委也鼓励以电子方式进行
仲裁程序,提高效率并降低成本。
三、上海仲裁委的重要地位
上海仲裁委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首先,上海作
为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投资者和跨国公司。上海仲裁委凭借其在建设自由、便捷、高效的仲裁环境方面的努力,
成为了许多商事争议的首选解决机构。
其次,上海仲裁委积极参与国际仲裁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与国际商
会(ICC)、伦敦仲裁院以及亚太地区其他知名仲裁机构建立了紧密的
合作关系。这使得上海仲裁委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方面具备了广泛的
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的法律问题研究(一)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是否是独立的仲裁委员会?
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的法律问题研究(一)——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是否是独立的仲裁委员会?
高菲1
【简介】
贸仲委上海分会、华南分会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贸促会成立的贸仲委的分会,不是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独立的涉外仲裁委员会;与《仲裁法》第10条规定国内新设仲裁委员会必须进行司法登记不同,《仲裁法》第七章确认并规定了中国贸促会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和制定涉外仲裁规则的职权,但并未规定已设立近半个世纪的中国涉外仲裁委员会需要进行新设立司法登记,据此,两分会所进行的司法登记应予撤销或由登记部门撤回;两分会违法宣称为独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行为因违法自始起无效,不得再受理贸仲委上海分会、华南分会仲裁条款案件,而应由贸仲委秘书局受理以维护当事人仲裁权利的正当行使。
关键词:违法独立司法登记设立主体行政审批法律授权
引言
自2012年3月3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上海分会在网站上公开公布了其自行制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规则》(“上海规则”)起,至2012年8月4日,贸仲委上海分会与贸仲委华南分会共同发表了《联合声明》之日止,这场由贸仲委上海分会首先打响的贸仲委“分会独立第一枪”2之争至今已历时四月有余,孰是孰非,别说是业外人,就是业内人,也云里雾里,搅不清楚,眼看着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影响了仲裁当事人的正确判断,不仅给贸仲委及其两分会的国际国内声誉带来严重影响,也让仲裁当事人迷惑,更是“乱花渐欲迷人眼”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据此,笔者试图从法律的角度独立公正地对此争议作一分析,目的只希望能够给仲裁当事人以及贸仲委的仲裁员作一参考,帮助厘清是非曲直,以便当事人能够及时正确地将其争议提交贸仲委仲裁解决、仲裁员能够一如既往地支持贸仲委的工作。
《贸仲上海分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05年1月11日修订并通过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则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和国务院的《通知》及《批复》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名称和组织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现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二仲裁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三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或使用其旧名称为仲裁机构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仲裁委员会或其分会仲裁。四当事人在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均应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五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根据主任的授权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六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七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原名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仲裁委员会分会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分会的日常事务。八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华南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九仲裁委员会可以视需要和可能组织设立特定行业仲裁中心制定行业仲裁规则。十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并可以视需要和可能设立行业仲裁员名册。第三条管辖范围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三国内争议案件。第四条规则的适用一本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在分会进行仲裁时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和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秘书长分别履行的职责可以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或秘书长分别履行但关于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权除外。二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三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四当事人约定适用仲裁委员会制定的行业仲裁规则或专业仲裁规则且其争议属于该规则适用范围的从其约定否则适用本规则。第五条仲裁协议一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二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三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
上海国际仲裁论坛主题演讲-中国仲裁未来20年改革与仲裁法修改重大问题探讨姜丽丽
中国仲裁未来二十年改革发展
与仲裁法修改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探讨
(注:该文为中国政法大学仲裁研究院秘书长姜丽丽在2016年上海国际仲裁论坛上的发言,经作者修订审阅)
一中国仲裁未来二十年改革与发展的基础是什么?
当我们展望中国仲裁未来二十年发展的时候,首先要清楚的知道我们过去二十年发展的实践和现实是什么样的。认清现实并勇于剖析问题,是下一步改革发展的坚实基础。个人总结,中国仲裁过去二十年的发展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1995年《仲裁法》的实施,实现了从“行政仲裁”向现代商事仲裁“制度上”的转变,仲裁成为经济领域内与诉讼并行的、独立的纠纷解决制度。
第二,实现了“仲裁机构体系”的重新构建:仲裁法实施前成立的各类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从其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国内仲裁从之前按照不同行业部门、以及行政级别设立的“仲裁机构体系”,转变为按照地域——即“设区的市所在地”为基本框架设立的当前的“仲裁机构体系”。
第三,国际、国内仲裁按照不同制度并行:一方面中国国际商会早在仲裁法产生前设立的涉外仲裁机构(贸仲、海仲),与各地政府牵头组建的仲裁机构在仲裁法框架下共同发展;另一方面,涉外/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在仲裁法及相关法律、制度中均被区分对待。
第四,仲裁机构数量、及其处理纠纷的数量和标的逐年增长,且近几年增长迅猛。根据仲裁研究院的调研,2015年全国机构共计244家,受案数量13多万件,比2014年增长近20%;受案标的超过4000亿元,增长约50%。
第五,仲裁机构成为主导中国仲裁发展的力量,且机构之间发展极不平衡。全国244家仲裁机构中,参与仲裁研究院共建的十来家仲裁机构的受案数量约占全国的15-20%,而标的占全国将近一半。以下是我假期调研的八家代表性仲裁机构基本信息汇总表,可以作为中国仲裁发展现状的一个缩影,给在座嘉宾简要做一个介绍:
处理贸易纠纷工作心得体会
处理贸易纠纷工作心得体会
在工作中,处理贸易纠纷既是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项充满挑战的工作。在实际处理过程中,我深刻地意识到,要想有效地处理贸易纠纷,不仅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更需要具备一颗公正、客观、理性、沉着的心态。下面是我在处理贸易纠纷工作中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一、体现自己的真实感受
处理贸易纠纷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每一次的纠纷都牵扯到无数的利益关系和复杂的情况。作为处理者,我们时常会面对各种各样的挑战和压力。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始终坚持着一个信念:客观、公正、合理地处理每一件事情,才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我深知这一点,也是时刻提醒自己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处理能力的动力源泉。
二、表达中心思想
在处理贸易纠纷时,我们必须要有一颗冷静的心态,明确分析纠纷的症结问题。在表达中心思想时,我们需要时刻保持冷静清晰,从纠纷的本质和问题出发,客观分析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案。在表达中心思想时,我总是注重突出处理工作的重点,同时注意阐述各方利益和合理诉求。
三、突出重点
在处理贸易纠纷时,我们必须将注意力集中在纠纷的核心问题上,才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在突出重点时,我们需要厘清双方的诉求,明确各项事实,抓住关键因素,寻找合理解决方案。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并在思考和表达中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确保最优解的出现。
四、注意思辨
处理贸易纠纷本质是需要思辨的,需要我们对问题进行深度分析和综合思考。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具备开放性、创新性、逻辑性的思维方式,以更好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从我的经验来看,在处理贸易纠纷时,文献搜集、实例分析和团队讨论是非常有效的支持和保证。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五)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当视为与合同其他条 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 议也应当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 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 无效、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 条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地
9
诚信合作
9
放弃异议
9
第二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申请及反请求
第十条
仲裁程序的开始
10
第十一条 申请仲裁
10
第十二条 案件的受理
10
第十三条 答辩
11
第十四条 反请求及其答辩
12
第十五条 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
13
第十六条 提交仲裁文件的份数
13
第十七条 仲裁代理人
13
第十八条 保全措施
14
第二节 仲裁庭
(二 )仲 裁 协议 系 指当 事人在 合同中订明的 仲 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 议。
(三)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 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仲
7
仲裁规则
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事人声称有 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存在 书面仲裁协议。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3年修订)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
裁规则(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仲裁
正文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
则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第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则的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和组织
(一)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本会”)系解决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本会同时使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名称。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的,应由本会进行仲裁。当事
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上海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或由上海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或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可推定为本会的,均应视为同意由本会进行仲裁。
(三)本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四)本会设秘书处,在本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
(五)本会设在中国上海。
(六)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
第三条管辖范围
上国仲新规则对比-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上国仲新规则对比-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1.引言
1.1 概述
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介绍上国仲新规则的背景和目的。可以参考以下内容进行撰写:
概述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国仲”)作为中国首家设立的国际化仲裁机构,一直致力于为国内外商业争议的解决提供高效、专业的服务。为了不断适应国际商业仲裁领域的发展需求,上国仲近期颁布了一系列新的仲裁规则,旨在进一步提升仲裁程序的公正性、效率性以及透明度。
这一系列的上国仲新规则在商业仲裁领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本文将对上国仲新规则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并探讨其对商业仲裁实践的影响和意义。
在上国仲新规则的制定过程中,经过充分地倾听来自国内外仲裁界以及商业界的声音和建议,上国仲针对以往规则存在的不足,积极进行改革,努力打造更加公正、灵活、高效的仲裁机制。新规则的发布旨在提高仲裁
效率,降低仲裁成本,促进商业争议的快速解决,以适应和推动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本文将就上国仲新规则的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并对新旧规则的差异进行对比分析。同时,将重点探讨新规则对于商业仲裁实践的影响及其具有的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了解上国仲新规则的特点和变化,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新的仲裁机制,为国内外商业争议的解决提供更加高效、专业的服务。同时,也有助于探索和对比其他国际商业仲裁机构在规则设立方面的经验与实践,为我国商业仲裁领域的发展提供借鉴和启示。
在接下来的正文部分,将详细介绍上国仲新规则的具体内容和变化,并进行对比分析,以期深入探讨其影响和意义。
1.2文章结构
文章结构部分是对整篇文章进行框架和组织的说明,它旨在引导读者了解文章的布局和内容安排。在文章结构部分,我们可以简要介绍各个章节的主要内容和目的,以及它们在整篇文章中的位置和关系。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5月6日的决定,于1956年4月设立的,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还制订了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自2000年10月1日起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仲裁委员会总会设在北京。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在深圳和上海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以下简称深圳分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上海分会)。2004年6月18日深圳分会更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以下简称华南分会)。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华南分会和上海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是一个仲裁委员会。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经过五十年的不懈努力,开拓进取,励精图治,仲裁委员会以其独立、公正、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普遍信赖,现已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仲裁委员会的受案量自1990年以来居于世界其他仲裁机构的前列,案件当事人涉及除中国之外的45个国家和地区,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确认,仲裁裁决在香港的执行率达到了99%以上,仲裁裁决可以依据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公约)在世界上14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联合公告——关于仲裁案件应当由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依法受理的公告
【法规类别】仲裁机构国际经贸仲裁
【发布部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名深圳国际仲裁院)
【发布日期】2012.08.28
【实施日期】2012.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联合公
告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简称“上海贸仲”)是经上海市政府于1988年批准设立的隶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管理的仲裁机构,是由上海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并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了仲裁机构司法登记,独立履行仲裁职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简称“华南贸仲”)是在广东省政府的支持下,由深圳市政府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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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副秘书长徐飞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副秘书长徐飞作者:上海海仲
来源:《航海》2020年第05期
徐飞女士现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副秘书长,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她一直工作在海事仲裁和商事仲裁领域第一线,处理了数百起海事海商争议案件。
她也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她曾参与《中国海事仲裁与伦敦海事仲裁研究》《航运期货交割用运输合同》等课题研究;主编《中国海事仲裁案例精选(2007-2013)》;担任《航运标准合同系列(上海格式)》第一分册、第二分册编委,组织专家起草了造船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船合同、货运代理合同等。
中国海事仲裁事业始于1959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是我国唯一以解决海事海商、交通物流争议为特色,并涵盖其他所有商事争议的全国性、国际化仲裁机构。为配合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战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于2003年设立上海分会。
经过多年开拓和发展,上海分会受理的案件数量逐步上升,目前每年受案量突破100件,受案量占总量的75%。上海分会自成立以来,共处理了逾千件案件,争议标的近人民币80億元,案件类型涉及船舶建造、船舶买卖、船舶融资租赁、租船、提单、货物运输、海上保险、船舶碰撞、物流、渔业等纠纷,涉及几十个国家及“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自成立以来已作出近千件仲裁裁决。上海分会先后设立了渔业争议解决中心、海事调解中心,并与上海海事法院合作建立了“委托调解”的诉调对接机制,在多元争议解决方面突破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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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上海分会和贸仲之间的纷争
发布日期:2012-05-25
作者:北京市部分贸仲仲裁员及律师
编者按:贸仲总会与上海分会出现纷争后,引起不少业内人士的关注与忧虑。一些仲裁员、参与过仲裁的律师从历史、专业和法律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客观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期望这一不应有的纷争可以尽快平息。本网已刊载署名“北京部分仲裁员与律师”的《贸仲上海分会另起炉灶对贸仲及仲裁实务的影响》一文。本文为“北京部分仲裁员与律师”系列文章的第二篇。
理性看待上海分会和贸仲之间的纷争[1]
------基于历史、规则及实践的视角
一、引言
2012年五一节前后,一场突如其来的“仲裁机构之战”,引起了国内外关注仲裁行业发展人士的担忧。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这场仲裁机构之战居然发生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和其上海分会(以下称“上海分会”)之间,是一场贸仲委系统间的“内战”。
截止本文写作时,贸仲和上海分会网站首页还是相关公告及声明。国内一些有影响力的媒体作了报道,财新网报道的题目为《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内战》[2],《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的题目为《涉外仲裁闹“分治”:争议背后身份成谜》[3];一些外文网站也对此事作了报道,例如,Rift emerges within major Chines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4](中国主要的国际仲裁中心内部出现分裂);CIETAC Shanghai announces split from CIETAC Beijing[5](“贸仲上海”宣布从“贸仲北京”分离出来)。贸仲委及上海分会网站的公开声明显示,贸仲委和上海分会的分歧和矛盾十分尖锐,貌似难以短时间内妥善解决。从国内外的相关报道来看,这场纷争已经对贸仲委的声誉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对于关心中国涉外仲裁事业发展的人士而言,用痛心疾首去描述决不过分。
二、上海分会和贸仲委之间纷争的缘起及核心焦点
本次纷争缘起于上海分会对贸仲“改革”的不满,主要体现在对2005年版《仲裁规则》修改上的分歧。在修改过程中,上海分会认为其修改意见没有得到充分反应,而贸仲委最终“强行”颁布了2012年版《仲裁规则》。上海分会对贸仲委2012年版《仲裁规则》的不满,主要体现在三个原则性问题[6],包括派出机构的定性问题(第二条第一款)、案件的管理分工问题(第二条第六款)和裁决书的盖章问题(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2012年2月3日修订并通过了2012年版《仲裁规则》,新的《仲裁规则》已于2012年5月1日实施。上海分会基于对上述三个原则性问题的不满,决定另起炉灶,成立分会委员会,宣称上海分会是“独立的仲裁机构”,在短期内迅速制定上海分会《仲裁规则》,并组建其仲裁员队伍和颁布上海分会《仲裁员名册》。
针对上海分会上述行为,贸仲委于2012年4月24日发出公告,称“贸仲及其分会是统一的仲裁委员会,适用统一的《仲裁规则》和统一的《仲裁员名册》”;于2012年5月1日刊发《致全体仲裁员的公开信》,对个别分会的不当行为予以批评,以正视听,并经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授权,刊发《声明》,郑重声明上海分会成立分会委员会、制定章程和仲裁规则以及聘请仲裁员的行为无效,分会必须适用贸仲委2012年版《仲裁规则》。我们注意到,该《声明》严正指出,贸仲委“分会不依据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受理案件、进行仲裁程序,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有关分会自行承担”。这一《声明》对2012年5月1日前已经订立发生纠纷在贸仲委上海分会仲裁条款的当事人而言,无疑增加了一个“不确定性”负担。
上海分会和贸仲委纷争的核心焦点,归纳起来只有一个,即“贸仲委和上海分会究竟是一个仲裁机构,还是两个独立的仲裁机构?”。贸仲委是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这点毫无争
议,因此,该问题可以进一步简化为,“上海分会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这就直接关系到上海分会的《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是否有效。
到底是适用贸仲委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还是适用上海分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是上海分会在2012年5月1日之后受理仲裁案件直接面临的实际问题,也是仲裁当事人和代理人关心的问题。
三、贸仲委和上海分会究竟是一个仲裁机构,还是两个独立的仲裁机构?
在探讨该问题之前,有必要明确一下,长期以来,我国的仲裁机构存在国内仲裁机构和涉外仲裁机构两类。尽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建立,国内仲裁机构,例如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也受理不少涉外仲裁案件,而涉外仲裁机构,例如贸仲委,也受理不少国内案件,但在仲裁法律层面仍然对涉外仲裁机构做区分和界定。
假设上海分会是独立的仲裁机构这一主张能成立,那么它在性质上也只能是涉外仲裁机构,否则,上海分会在《仲裁法》实施之前成立,须经过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至1996年9月1日终止[7]。此外,上海市已经有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8],上海分会也不可能是国内仲裁机构,名称也不符合仲裁委员会之前冠以所在地的市[9]。那么上海分会是否是独立的涉外仲裁机构?
(一)历史渊源
根据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1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56年4月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组织设立,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年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10]。
关于上海分会的成立时间,有不同的说法。贸仲官网大事记称:“1990年4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成立,为中国经济最发达地区的当事人提供就近仲裁服务[11]”;上海分会官网及2012年4月30日公告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1987年4月25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于1988年12月27日组建”;上海贸促会网站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上海分会成立于1990年3月1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上海分会和深圳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12]。尽管上海分会的成立时间有出入,但共同点是,中国贸促会决定设立,由中国贸促会上海市分会组建。
在上海分会成立之后,历次贸仲委《仲裁规则》版本[13](包括1994、1995、1998、2000、2005及2012年版)均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设有华南分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是一个整体(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仲裁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上海分会2012年5月2日的声明也能表明,上海分会积极参与了新版《仲裁规则》的讨论和决议。
需要注意的是,贸仲委1988年版《仲裁规则》于1988年9月12日通过,早于上海分会的成立时间(即便成立时间有分歧,但以较早为准仍是1988年12月27日),因此,贸仲委1988年版《仲裁规则》提及:“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同时规定:“本仲裁规则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分会受理的争议案件。”
总之,从历史演变看,贸仲委是由中国贸促会1956年组建,上海分会是经贸促会决定1988年(有称是1990年)在中国贸促会上海市分会内组建,而中国贸促会上海市分会关于贸仲上海分会的性质一直是明确的。贸仲委的历次《仲裁规则》表明分会和贸仲委是一个整体、分会是贸仲委的组成部分、分会是贸仲委派出机构,尽管措辞不同,但却表明分会不是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同时规定,贸仲委《仲裁规则》统一适用于分会。
尽管上述分析仅仅是讨论贸仲委和上海分会的发展历史,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这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直接涉及到他们所订立的在贸仲上海分会仲裁的仲裁协议是否是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