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上海分会和贸仲之间的纷争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贸易组织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贸易组织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国际贸易组织应该被废除。
国际贸易组织(WTO)的存在引发了许多质疑和争议。
首先,WTO的存在导致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损。
由于WTO的规则偏向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往往处于劣势地位,难以在国际贸易中获得公平对待。
例如,美国和欧盟对农业补贴的大幅增加,给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出口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导致了发展中国家农民生计的困难。
因此,废除WTO可以让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中获得更多的发言权和利益。
其次,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性。
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发达国家往往能够通过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影响力来左右裁决结果,使得发展中国家难以获得公正对待。
例如,2002年美国对欧盟的钢铁关税案中,WTO裁定美国的关税举措违反规则,但美国并未执行裁决结果,而WTO也未能有效制止这一行为。
因此,废除WTO可以避免这种不公平的争端解决机制,让各国在贸易纠纷中获得更公正的待遇。
最后,WTO的规则限制了各国的自主权。
WTO的规则对成员国的贸易政策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使得各国在贸易政策上失去了一定的自主权。
例如,WTO的贸易规则限制了各国对农业补贴和关税的调整,使得各国难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农业和产业。
因此,废除WTO可以让各国在贸易政策上获得更大的自主权,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国家利益。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组织应该被废除,因为其存在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损,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不公平性,以及对各国自主权的限制。
反方观点,国际贸易组织不应该被废除。
国际贸易组织(WTO)的存在对全球贸易体系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首先,WTO的存在促进了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化。
WTO的贸易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平的贸易环境,使得各国能够在公平的竞争中获得利益。
例如,WTO的规则禁止了各国对他国产品的歧视性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使得全球贸易更加公平和透明。
其次,WTO的存在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上海仲裁委员会规则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之比较研究(初稿)
TO:邓旭老师FROM:陈方强 12180266朱莅寅 12180276李倩颖 12180274SENT:2014.03.10SUBJECT:上海仲裁委员会规则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之比较研究(初稿)上海仲裁委员会规则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之比较研究陈方强,朱莅寅,李倩颖摘要:仲裁在商事争议解决中居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自由贸易园区的过程中,国际商事活动的频繁和仲裁主体的国际化,促使仲裁机构不得不对其当前的仲裁规则做出修改,以迎合大势之趋。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在上海地区颇有影响力的仲裁机构,将其仲裁规则与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组织架构和具体内容上作出研究性的对比,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对后者仲裁规则修改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仲裁规则;规则比较;贸仲;商事仲裁中国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及影响日益扩大,上海是中国大陆地区社会经济最发达、国际化程度最高、法治水平最完善的城市,也是中国面向世界的最主要窗口之一。
在上海加快“四个中心”建设和上海自由贸易园区的逐步开放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商事合同特别是国际商事合同选择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不同的仲裁规则对于商事主体选择仲裁机构来说意义重大。
为了适应商事活动的瞬息万变以及国际商事主体之间的特点各异,应当对各仲裁机构规则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取长补短,并能适时作出修改,才能最大限度的满足市场经济和世界经济一体化下各市场主体对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的需要。
上海仲裁委员会(下简称“上仲”)成立于1995年9月18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的常设仲裁机构。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简称“《上仲规则》”)于2012年10月19日修订,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共十章,89条。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原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简称“上海贸仲”,英文简称“SHIAC”)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行文批准设立、并经司法登记的独立仲裁机构。
上海贸仲、华南贸仲独立之合法性探讨
上海贸仲、华南贸仲独立之合法性探讨一、中国贸仲分会之争的导火索肇始于2012年的中国贸仲分会之争是中国仲裁史上最大的纷争。
自2012年5月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强推”新章程和新的仲裁规则开始,原中国贸仲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两分会现均已更名,现名称分别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与中国贸仲之间便一直唇枪舌战、明争暗斗。
因此,两分会与中国贸仲的关系一直不稳定,以中国贸仲推出2012年版新章程和新仲裁规则为导火索,双方矛盾一触即发。
二、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是合法独立自纷争公诸于世以来,仲裁界众说纷纭,指责两分会违法独立者有之,支持两分会合法独立者有之。
争议的双方又各有一套说辞和理论,令当事人、律师甚至法官不解。
事实上,2015年7月,最高院已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为争议划上句号,客观上认可了两分会之独立地位。
该解释是两机构合法独立的法律依据,下文主要从理论层面对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独立的合法性进行探讨,并对该司法解释进行评析。
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的机构性质是合法设立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的要件有二:一是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二是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分别经过上海市政府、深圳市政府批准组建,且分别经上海市司法局和广东省司法厅进行了司法登记,因此,是合法组建的仲裁机构,有权按照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仲裁案件。
(一)反对方的观点(1)涉外仲裁机构依《仲裁法》第66条,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设立,因此,贸仲委上海分会要表明其现在是合法成立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就必须有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的批复同意文,没有此批文,上海分会作为独立仲裁机构的设立就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能成立。
其法律依据是《仲裁法》第66条,认为:涉外仲裁委员会只能由中国国际商会设立,因而,上海贸仲和华南贸仲不是合法设立的涉外仲裁委员会。
浅谈国际贸易纠纷的合理解决
浅谈国际贸易纠纷的合理解决在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愈发紧密。
然而,伴随着贸易活动的增多,国际贸易纠纷也不可避免地时有发生。
这些纠纷不仅会影响到贸易双方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对国际贸易秩序和各国的经济发展造成冲击。
因此,如何合理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国际贸易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
首先,合同条款的不明确或不完善是引发纠纷的常见原因之一。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是约束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如果合同中的质量标准、交货时间、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表述模糊或存在歧义,就很容易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时产生分歧。
其次,贸易政策的变化也可能引发纠纷。
各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或应对经济形势的变化,会调整贸易政策,如加征关税、实施进口配额等,这可能会使原本正常的贸易受到影响,从而引发贸易伙伴之间的纠纷。
再者,文化差异和商业习惯的不同也可能成为纠纷的导火索。
不同国家在商业交往中的思维方式、沟通风格和交易习惯存在差异,如果双方不能充分理解和尊重对方,就可能在交易过程中产生误解和矛盾。
此外,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从而引发纠纷。
面对国际贸易纠纷,我们需要采取合理的解决方式。
协商是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首选途径。
在纠纷发生初期,贸易双方应当保持冷静和理性,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协商可以让双方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关切,共同寻找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不仅成本低、效率高,而且有助于维护双方的商业关系。
调解也是一种常用的解决方式。
当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帮助。
调解机构通常由具有丰富国际贸易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他们能够在了解双方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公正、合理的调解方案。
调解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和保密性,能够在不破坏双方关系的前提下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和调解都无法解决纠纷,仲裁则是一个较为有效的选择。
仲裁具有专业性、高效性和保密性等特点。
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的法律问题研究(二)——贸仲委修订实施其2012规则合法正当有效
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的法律问题研究(二)——贸仲委修订实施其2012规则合法正当有效
高菲
【期刊名称】《时代法学》
【年(卷),期】2013(011)001
【摘要】制定修订贸仲委仲裁规则的主体,无论仲裁法实施前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决定》和国务院1988年《批复》还是实施后依其第73条规定均是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贸仲委委员会议不是修订规则主体只是履行审议通过规则修订草案的程序;贸仲委历届章程均未规定审议通过规则修订草案的具体方式或应进行决议;贸仲委2012规则(简称12规则)修订草案无论以何方式经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批准实施均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不存在规则修订草案审议通过程序违法;12规则取消“大条款”[1]择地仲裁规定真正实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存在实体违法;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拒不适用12规则,违反当事人签署两分会仲裁条款真实意愿,无权受理所涉案件.
【总页数】20页(P3-22)
【作者】高菲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办公室,上海2001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7
【相关文献】
1.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的法律问题研究(三)——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违法独立的原因与解决 [J], 高菲
2.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的法律问题研究(一)——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不是独立的仲裁委员会 [J], 高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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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两规则打架何去何从
仲裁两规则打架何去何从XX年,世界两个主要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都有新仲裁规则面世。
其中,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已经于XX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仲裁规则将于XX年3月份公布实施。
按理说,两个仲裁机构各自颁布实施各自的仲裁规则,两不相干,顶多是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比较一下孰优孰劣选谁不选谁的问题,不会产生两个仲裁机构之间的摩擦。
但是问题并非如此简单。
问题的根源是,时不时有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不能友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出现这样内容的仲裁条款,原因可能各种各样:有的认为这样约定既利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又可以利用贸仲委的管理;有的误以为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就是贸仲委的仲裁规则,因为贸仲委的另一块牌子叫“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有的是谈判时的双方妥协,认为这样规定既达到了在中国仲裁的目的,又使用了国际商会先进的仲裁规则。
事实上,对于这样的仲裁条款,贸仲委乐见其成,而国际商会则不能容忍。
贸仲委XX年版仲裁规则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据此,贸仲委受理了若干起当事人约定“由CIETAC按照ICC仲裁规则仲裁”的案件。
虽然实践中磕磕碰碰,常有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生米能做成熟饭,约定不容反悔,贸仲委受理也就受理了,裁决也就裁决了。
贸仲委显然还要乘胜前进,把这一实践长期坚持下去。
XX版贸仲委仲裁规则准备增加规定,“事人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规定由其他仲裁机构或指定机构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履行”的规定,以解决其他规则与贸仲规则在仲裁机构职责的规定上可能出现的矛盾和操作困难(第四条第(三)款)。
但是树欲静而风不止。
国际商会仲裁院视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为其专用之物,不容他人染指。
XX年新版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为了避免混合条款,不让其他仲裁机构打擦边球使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特别设立了第1条第2款,明确仲裁院是唯一有权依据该规则进行管理仲裁,并核阅仲裁裁决的机构。
《2024年1937年中意两国关于上海大戏院案的交涉》范文
《1937年中意两国关于上海大戏院案的交涉》篇一一、引言1937年,中国与意大利之间的关系正处于历史的重要转折点。
这一年,中意两国在处理上海大戏院案的过程中发生了外交交涉。
该案涉及国际法律和文化的尊重问题,两国政府的沟通与合作是历史性的一幕,彰显了两国关系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走向平衡和和谐的潜力。
本文旨在梳理和分析这段时期的中意外交关系和上海大戏院案的具体交涉情况,以此作为回顾过去,审视当今中意关系的珍贵材料。
二、上海大戏院案背景上海大戏院,位于上海闹市区,因其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老建筑而著名。
意大利籍投资者持有大戏院的股权。
在某一时期,双方在商业权益和文物保护等问题上发生了纠纷,遂通过双方国家政府的协商处理解决此事。
这一案例的出现反映了国际关系和文化的交织性、复杂性和冲突解决的重要性。
三、中意两国政府的外交交涉当上海大戏院案涉及到了国际问题后,中意两国的外交交涉正式展开。
中国的外交部迅速反应,并联合上海的商业文化机构积极应对这一局面。
中方积极地向意大利方面提供了法律和文化层面的背景资料,表达了关切并提供了合理的解决方案。
与此同时,意大利政府也表达了其立场和诉求,希望双方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这一纠纷。
四、交涉过程与结果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中意两国的外交交涉过程逐渐展开。
经过多次的沟通与协商,双方就上海大戏院的权益和文物保护问题达成了共识。
中方承诺保护大戏院的商业权益和尊重其历史文化的价值,而意大利方面也表示将积极配合中国政府的措施。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上海大戏院的纠纷得以解决。
五、历史意义与启示1937年中意两国关于上海大戏院案的交涉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启示。
首先,这一案例表明了中意两国在处理国际关系时,始终秉持着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的原则。
其次,该案例展示了中意两国在处理商业与文化交织的纠纷时,注重保护文化遗存和尊重商业权益的决心。
最后,这一案例也提醒我们,在处理国际关系时,应更加注重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的遵守,以维护国际秩序和公平正义。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仲裁委”)是中国重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之一,致力于为国内外商事主体提供高效、公正、专业的仲裁服务。
本文将介绍上海仲裁委的背景、业务范围以及其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重要地位。
一、上海仲裁委的背景上海仲裁委成立于1988年,是中国仲裁机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国内较早设立的仲裁机构之一,上海仲裁委一直以来都秉持着公正、高效、专业的原则,为各界提供优质的仲裁服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上海仲裁委已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中备受认可的机构。
二、上海仲裁委的业务范围上海仲裁委的业务范围涵盖了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投资争端、海事争议等。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商事争议,上海仲裁委都具备处理的能力与经验。
上海仲裁委的仲裁程序灵活多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进行安排。
根据中国仲裁法和上海仲裁委的规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庭的人选、仲裁语言以及仲裁地点等。
上海仲裁委也鼓励以电子方式进行仲裁程序,提高效率并降低成本。
三、上海仲裁委的重要地位上海仲裁委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首先,上海作为中国重要的经济中心之一,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投资者和跨国公司。
上海仲裁委凭借其在建设自由、便捷、高效的仲裁环境方面的努力,成为了许多商事争议的首选解决机构。
其次,上海仲裁委积极参与国际仲裁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与国际商会(ICC)、伦敦仲裁院以及亚太地区其他知名仲裁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
这使得上海仲裁委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方面具备了广泛的国际合作资源。
最后,上海仲裁委推行着国内仲裁机构国际化的战略,通过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了自身的专业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上海仲裁委先后承办了多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为提升中国商事仲裁的地位和声誉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总结: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中国重要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之一,以其公正、高效、专业的仲裁服务而备受认可。
上海仲裁委员会规则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之比较研究(初稿)
TO:邓旭老师FROM:陈方强 12180266朱莅寅 12180276李倩颖 12180274SENT:2014.03.10SUBJECT:上海仲裁委员会规则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之比较研究(初稿)上海仲裁委员会规则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之比较研究陈方强,朱莅寅,李倩颖摘要:仲裁在商事争议解决中居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自由贸易园区的过程中,国际商事活动的频繁和仲裁主体的国际化,促使仲裁机构不得不对其当前的仲裁规则做出修改,以迎合大势之趋。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在上海地区颇有影响力的仲裁机构,将其仲裁规则与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在组织架构和具体内容上作出研究性的对比,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对后者仲裁规则修改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仲裁规则;规则比较;贸仲;商事仲裁中国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及影响日益扩大,上海是中国大陆地区社会经济最发达、国际化程度最高、法治水平最完善的城市,也是中国面向世界的最主要窗口之一。
在上海加快“四个中心”建设和上海自由贸易园区的逐步开放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商事合同特别是国际商事合同选择以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不同的仲裁规则对于商事主体选择仲裁机构来说意义重大。
为了适应商事活动的瞬息万变以及国际商事主体之间的特点各异,应当对各仲裁机构规则的异同进行比较分析,取长补短,并能适时作出修改,才能最大限度的满足市场经济和世界经济一体化下各市场主体对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的需要。
上海仲裁委员会(下简称“上仲”)成立于1995年9月18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的常设仲裁机构。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简称“《上仲规则》”)于2012年10月19日修订,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共十章,89条。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名称,原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下简称“上海贸仲”,英文简称“SHIAC”)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88年行文批准设立、并经司法登记的独立仲裁机构。
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的法律问题研究(一)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是否是独立的仲裁委员会?
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的法律问题研究(一)——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是否是独立的仲裁委员会?高菲1【简介】贸仲委上海分会、华南分会是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贸促会成立的贸仲委的分会,不是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独立的涉外仲裁委员会;与《仲裁法》第10条规定国内新设仲裁委员会必须进行司法登记不同,《仲裁法》第七章确认并规定了中国贸促会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和制定涉外仲裁规则的职权,但并未规定已设立近半个世纪的中国涉外仲裁委员会需要进行新设立司法登记,据此,两分会所进行的司法登记应予撤销或由登记部门撤回;两分会违法宣称为独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的行为因违法自始起无效,不得再受理贸仲委上海分会、华南分会仲裁条款案件,而应由贸仲委秘书局受理以维护当事人仲裁权利的正当行使。
关键词:违法独立司法登记设立主体行政审批法律授权引言自2012年3月3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上海分会在网站上公开公布了其自行制定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规则》(“上海规则”)起,至2012年8月4日,贸仲委上海分会与贸仲委华南分会共同发表了《联合声明》之日止,这场由贸仲委上海分会首先打响的贸仲委“分会独立第一枪”2之争至今已历时四月有余,孰是孰非,别说是业外人,就是业内人,也云里雾里,搅不清楚,眼看着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影响了仲裁当事人的正确判断,不仅给贸仲委及其两分会的国际国内声誉带来严重影响,也让仲裁当事人迷惑,更是“乱花渐欲迷人眼”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据此,笔者试图从法律的角度独立公正地对此争议作一分析,目的只希望能够给仲裁当事人以及贸仲委的仲裁员作一参考,帮助厘清是非曲直,以便当事人能够及时正确地将其争议提交贸仲委仲裁解决、仲裁员能够一如既往地支持贸仲委的工作。
笔者至少在写本文时还是认为,贸仲委及其上海、华南两分会本是一家人。
作为已在贸仲委工作二十余年的贸仲人,是为数不多的在职的最“老”的贸仲人之一,实不愿意看到目前这种局面,然历史让我们走到了今天。
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的法律问题研究(三)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违法独立的原因与解决
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的法律问题研究(三)--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违法独立的原因与解决高菲1【简介】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违法独立的根本原因在于二十年前确立的共同管理机制早不再适应当今仲裁法制环境与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两分会若要独立应依法报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同意批准,否则不成立。
贸仲委管理不了其上海、华南两分会恰恰表明其没有任何行政权力。
两分会违法独立近半年依然强硬存在表明实施中国仲裁法制的道路艰辛漫长。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应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快速处理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独立事件,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共同管理中国仲裁法制前言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违法独立快半年了仍旧没有彻底解决给贸仲委以及仲裁当事人带来的损害于日俱增。
据此,本文意在首先探讨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的根本原因如何,然后探讨为什么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贸仲委都难以制止贸仲委两分会的非法独立?最后则指出贸仲委自家事自家管应快速解决其两分会违法独立问题。
一、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的根本原因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的根本原因在于:贸仲委与两分会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或地方有关部门共同管理两分会的机制已不适应现在的仲裁法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表面看来,贸仲委上海、华南两分会与贸仲委之争的起因是贸仲委修订12规则取消大条款择地仲裁从而两分会认为贸仲委此举是为实现其自身的非公益性目的而致,但事实上贸仲委12规则取消大条款择地仲裁只不过是两分会借题发挥的导火索而已,实质原因是贸仲委二十年前成立的上海、华南两分会由贸仲委及地方政府共同管理,致使贸仲委及其两分会责权不一,正是这种本质上的缺陷导致两分会今日违法独立的事实发生。
1、贸仲委与地方双重管理其两分会的机制存在着本质缺陷上文说过,贸仲委作为经国务院特别行政授权以及仲裁法确认并规定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成立的涉外商事仲裁委员会,全国只此一家。
是否应该废除全球性大型贸易会议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全球性大型贸易会议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全球性大型贸易会议。
首先,全球性大型贸易会议往往是由一些发达国家主导,他们往往会为了自身利益而忽视发展中国家的需求。
例如,WTO的多哈回合谈判就因为发达国家的利益争夺而一拖再拖,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大型贸易会议往往会导致一些贸易保护主义的政策出台,这对全球贸易格局造成了不利影响。
例如,美国在过去几年频繁发起贸易战,导致全球贸易环境动荡不安,给全球经济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再者,大型贸易会议的议题往往过于复杂,导致谈判缓慢,甚至陷入僵局。
例如,气候变化议题在一些大型贸易会议上成为了争论焦点,但是却很难取得一致的共识,导致会议无法取得实质性的成果。
总之,废除全球性大型贸易会议可以避免一些发达国家的私利,减少贸易保护主义的倾向,同时也可以避免一些复杂议题的困扰,有利于全球贸易环境的稳定和发展。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全球性大型贸易会议。
首先,全球性大型贸易会议是各国协商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平台,废除这样的会议将导致贸易纠纷难以得到解决。
例如,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就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正、透明的解决贸易争端的渠道。
其次,大型贸易会议是各国进行贸易政策协调和合作的重要机制,可以促进全球贸易的发展。
例如,亚太经合组织(APEC)就是一个促进亚太地区合作与发展的重要平台,通过APEC会议,各成员国可以就贸易和经济议题进行协商,促进区域内的经济一体化。
再者,大型贸易会议是推动全球经济发展和减少贫困的重要手段。
例如,联合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就将全球贸易作为实现全球经济繁荣和减少贫困的重要手段之一,大型贸易会议可以为实现这些目标提供重要支持。
总之,不应该废除全球性大型贸易会议,因为这样的会议对于解决贸易争端、促进贸易合作、推动全球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废除这样的会议将导致全球贸易环境的不稳定和贸易纠纷的增加,不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上海的仲裁机构
上海的仲裁机构上海的仲裁机构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向第三方机构申请,由第三方机构对争议进行调解或者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在中国,仲裁机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机构,其作用不仅在于解决争议,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促进经济发展等。
作为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上海有着众多的仲裁机构,下面将对这些机构进行详细介绍。
一、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8年,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发起设立的一个非营利性、独立的专业性仲裁机构。
该中心主要负责处理与经济和贸易有关的民商事纠纷,并且具有国际化特色。
二、上海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是中国第一个专门审理金融案件的地方法院,其成立于2018年4月。
该法院主要负责审理金融纠纷、破产清算等案件,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上海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是中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海事案件的地方法院,其成立于1993年。
该法院主要负责审理与航运、港口等相关的民商事纠纷,并且具有国际化特色。
该法院的成立对于提高我国的海运服务水平、保障我国的海洋权益等方面都有着重要作用。
四、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一个非营利性机构,其成立于1954年。
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与民商事有关的仲裁案件,并且在解决争议方面拥有广泛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是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立的一个下属机构,其成立于1988年。
该分会主要负责处理与经济和贸易有关的仲裁案件,并且在国际化方面具有较强的实力和声誉。
六、上海市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中心上海市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中心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一个非营利性机构,其成立于2015年。
该中心主要负责处理与金融有关的仲裁案件,并且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则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名称和组织(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本会)系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的仲裁机构。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上海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上海国际商会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的,或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应视为同意由本会仲裁。
(三)本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四)本会设秘书处,在本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
(五)本会设在中国上海。
(六)本会设立仲裁员名册。
第三条管辖范围本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二)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三)国内争议案件。
第四条规则的适用(一)凡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进行仲裁。
(二)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但适用其他仲裁规则,或约定对本规则有关内容进行变更的,从其约定,但其约定无法实施或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者除外。
(三)凡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
第五条仲裁协议(一)本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二)仲裁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
(三)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国际贸易争端解析
国际贸易争端解析在全球经济日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的频发成为国际关系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对国际贸易争端的产生原因、解决方式以及对全球经济和国际体系的影响进行深入的解析。
一、国际贸易争端的产生原因国际贸易争端的产生源于不同国家之间在经贸领域的利益冲突。
这些利益冲突可以源于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兴起。
许多国家在面对国内经济问题时,往往会采取贸易壁垒措施保护本国产业。
然而,这些贸易壁垒措施往往违背了自由贸易的原则,引发了不同国家之间的争端。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中一个重要的议题,不同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和力度存在差异。
当知识产权遭到侵犯时,相关国家往往会采取贸易制裁等手段来解决争端。
最后,市场准入障碍。
各国对于外国产品市场准入的限制也是引发贸易争端的一个主要原因。
当一个国家限制其他国家企业进入本国市场时,受影响的国家往往会采取报复性的措施,导致贸易争端的发生。
二、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方式面对国际贸易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机构和规则来解决争端,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贸易组织(WTO)。
首先,世界贸易组织提供争端解决机制。
根据WTO的规则,当成员国之间发生贸易争端时,可以通过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争端。
这一机制通过建立争端解决委员会,并根据双方的申诉和听证来最终做出裁决。
其次,双边谈判和协商也是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常用方式。
在一些较为特殊的贸易争端中,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双边谈判和协商来解决争端,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最后,国际仲裁和国际法庭也是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手段之一。
当国家之间无法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争端时,可以将争端提交至国际仲裁机构或国际法庭进行仲裁和裁决。
三、国际贸易争端对全球经济和国际体系的影响国际贸易争端对全球经济和国际体系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贸易争端会导致全球经济增长乏力。
贸易争端往往引发贸易制裁和贸易壁垒,导致贸易量减少和投资减少,从而阻碍了全球经济的增长。
上海的商业仲裁机构
上海的商业仲裁机构上海商业仲裁机构:促进商业纠纷解决的重要平台引言:商业纠纷在商业交易中时有发生,解决这些纠纷是维护商业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
上海作为中国经济的中心城市,拥有多家专业的商业仲裁机构,为商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重要平台。
本文将介绍上海的几家知名商业仲裁机构,并探讨其在商业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简称上海仲裁委,是上海最早成立的商业仲裁机构之一。
作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下属机构,上海仲裁委承担着处理国内外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职责。
该机构拥有一支专业的仲裁员队伍,具备较高的仲裁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仲裁经验。
上海仲裁委坚持公正、独立、高效的原则,通过仲裁程序,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商业纠纷解决途径。
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是一家独立的非营利性机构,致力于解决国内外经济贸易纠纷。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拥有一支由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的仲裁员队伍,能够为各类商业纠纷提供多元化、专业化的解决方案。
该机构注重技术手段的应用,推行线上仲裁平台,提高仲裁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
三、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亚太仲裁中心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亚太仲裁中心(简称上海亚太仲裁中心)是上海仲裁体系中的一员。
作为亚太地区最具影响力的商业仲裁机构之一,上海亚太仲裁中心致力于解决国际商业纠纷。
该机构拥有一批国际化的仲裁员队伍,熟悉国际商事仲裁规则,能够为跨国公司和国际投资者提供专业、高效的纠纷解决服务。
上海亚太仲裁中心的成立,为上海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影响力提升提供了有力支撑。
四、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院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院(简称上海仲裁院)是上海市司法局直属的独立机构,负责处理国内外经济贸易纠纷。
上海仲裁院的仲裁员队伍由专业律师、法学教授、国际商事专家等组成,能够为各类商业纠纷提供专业化、高效化的解决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3.16•【文号】[2006]民四他字第7号•【施行日期】2006.03.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6年3月16日[2006]民四他字第7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沪高民四(商)他字第3号《关于捷华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系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因此,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本案中,江阴庆玛曼汽车塑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公司)与捷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华公司)于1996年3月24日签订的购买“轿车保险杠自动涂装生产线及空气压缩机和空气净化设备,合同(以下简称96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因96合同引发的一切争议即应当通过仲裁解决。
江南模具塑化有限公司与捷华公司、日本岩田株式会社于1999年10月9日签订的购买“水洗和火焰处理设备”合同(以下简称99合同)以及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与捷华公司、日本岩田株式会社于2001年2月6日签订的购买“底漆烘干炉”合同(以下简称01合同)中均没有仲裁条款;且该两份合同完全独立于96合同,因此,因该两份合同引发的争议不受96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
仲裁庭在审理江阴公司与捷华公司96合同纠纷的过程中认为,“不能因为上述三份合同之间的互相独立性而否认该三份合同之间存在关联性的事实”,仍需将99合同和01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作为与系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关的事实加以审理,并在仲裁裁决书主文第一项中裁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补充设备的损失人民币500000元、日元119000000元……”,实际上处理了江南模具塑化有限公司、江阴模塑集团有限公司及日本岩田株式会社的合法权益,应认定超出了仲裁庭有权审理的范围。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调解规则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调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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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争端的影响和解决方案
国际贸易争端的影响和解决方案世界经济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国际贸易的发展是其不可或缺的部分。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国家利益的不断冲突,国际贸易争端变得越来越频繁。
这些争端不仅会导致经济损失,还会对全球经济造成巨大影响。
因此,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重要议题之一。
国际贸易争端的影响国际贸易争端可能会给经济、贸易、国际关系等领域带来潜在的负面影响。
首先,在经济上,争端会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从而导致市场不稳定、货币贬值、投资者信任降低等问题。
例如,中美贸易战的影响就是异常明显的,双方之间的关系变得非常紧张,世界贸易组织的经济增长预测也因此出现了下降趋势。
其次,在贸易上,争端会阻碍国际贸易的进程,导致减少贸易量、阻碍出口和进口、提高关税或限制贸易管制等问题。
例如,美国与欧盟之间关于钢铝关税的争端会导致双方之间的贸易缩减,进而导致出口商和进口商的经营困难。
最后在国际关系上,争端会影响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导致国际关系的紧张和破裂。
例如,美国对伊朗的经济制裁导致其与伊朗之间的交往减少,世界贸易组织与南非(WTO)之间的纠纷使得该国与其它存在类似观点的国家(如印度、巴西、中国)之间的合作也受到了影响。
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方案面对国际贸易争端,各国政府和国际机构应采取多种措施加以解决。
以下是几种解决方案:1. 消除不实行的贸易壁垒,营造公平的贸易环境贸易壁垒是导致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解决贸易争端,各国应加强合作,消除不实行的贸易壁垒,营造公平的贸易环境。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和自由贸易区是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机构,其任务是促进贸易自由化和推广贸易自由化。
2. 建立争端解决机制制造国际贸易争端主要是由于各国之间存在的差异,所以各国可以建立山东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这些流程化差异,减少和规避冲突。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就是一个较为成功的机制,它提供法律和技术的支持,协助各国化解贸易争端,并保障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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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上海分会和贸仲之间的纷争发布日期:2012-05-25作者:北京市部分贸仲仲裁员及律师编者按:贸仲总会与上海分会出现纷争后,引起不少业内人士的关注与忧虑。
一些仲裁员、参与过仲裁的律师从历史、专业和法律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客观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期望这一不应有的纷争可以尽快平息。
本网已刊载署名“北京部分仲裁员与律师”的《贸仲上海分会另起炉灶对贸仲及仲裁实务的影响》一文。
本文为“北京部分仲裁员与律师”系列文章的第二篇。
理性看待上海分会和贸仲之间的纷争[1]------基于历史、规则及实践的视角一、引言2012年五一节前后,一场突如其来的“仲裁机构之战”,引起了国内外关注仲裁行业发展人士的担忧。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这场仲裁机构之战居然发生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和其上海分会(以下称“上海分会”)之间,是一场贸仲委系统间的“内战”。
截止本文写作时,贸仲和上海分会网站首页还是相关公告及声明。
国内一些有影响力的媒体作了报道,财新网报道的题目为《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内战》[2],《第一财经日报》报道的题目为《涉外仲裁闹“分治”:争议背后身份成谜》[3];一些外文网站也对此事作了报道,例如,Rift emerges within major Chines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4](中国主要的国际仲裁中心内部出现分裂);CIETAC Shanghai announces split from CIETAC Beijing[5](“贸仲上海”宣布从“贸仲北京”分离出来)。
贸仲委及上海分会网站的公开声明显示,贸仲委和上海分会的分歧和矛盾十分尖锐,貌似难以短时间内妥善解决。
从国内外的相关报道来看,这场纷争已经对贸仲委的声誉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于关心中国涉外仲裁事业发展的人士而言,用痛心疾首去描述决不过分。
二、上海分会和贸仲委之间纷争的缘起及核心焦点本次纷争缘起于上海分会对贸仲“改革”的不满,主要体现在对2005年版《仲裁规则》修改上的分歧。
在修改过程中,上海分会认为其修改意见没有得到充分反应,而贸仲委最终“强行”颁布了2012年版《仲裁规则》。
上海分会对贸仲委2012年版《仲裁规则》的不满,主要体现在三个原则性问题[6],包括派出机构的定性问题(第二条第一款)、案件的管理分工问题(第二条第六款)和裁决书的盖章问题(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2012年2月3日修订并通过了2012年版《仲裁规则》,新的《仲裁规则》已于2012年5月1日实施。
上海分会基于对上述三个原则性问题的不满,决定另起炉灶,成立分会委员会,宣称上海分会是“独立的仲裁机构”,在短期内迅速制定上海分会《仲裁规则》,并组建其仲裁员队伍和颁布上海分会《仲裁员名册》。
针对上海分会上述行为,贸仲委于2012年4月24日发出公告,称“贸仲及其分会是统一的仲裁委员会,适用统一的《仲裁规则》和统一的《仲裁员名册》”;于2012年5月1日刊发《致全体仲裁员的公开信》,对个别分会的不当行为予以批评,以正视听,并经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授权,刊发《声明》,郑重声明上海分会成立分会委员会、制定章程和仲裁规则以及聘请仲裁员的行为无效,分会必须适用贸仲委2012年版《仲裁规则》。
我们注意到,该《声明》严正指出,贸仲委“分会不依据2012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受理案件、进行仲裁程序,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有关分会自行承担”。
这一《声明》对2012年5月1日前已经订立发生纠纷在贸仲委上海分会仲裁条款的当事人而言,无疑增加了一个“不确定性”负担。
上海分会和贸仲委纷争的核心焦点,归纳起来只有一个,即“贸仲委和上海分会究竟是一个仲裁机构,还是两个独立的仲裁机构?”。
贸仲委是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这点毫无争议,因此,该问题可以进一步简化为,“上海分会是不是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这就直接关系到上海分会的《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是否有效。
到底是适用贸仲委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还是适用上海分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是上海分会在2012年5月1日之后受理仲裁案件直接面临的实际问题,也是仲裁当事人和代理人关心的问题。
三、贸仲委和上海分会究竟是一个仲裁机构,还是两个独立的仲裁机构?在探讨该问题之前,有必要明确一下,长期以来,我国的仲裁机构存在国内仲裁机构和涉外仲裁机构两类。
尽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建立,国内仲裁机构,例如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也受理不少涉外仲裁案件,而涉外仲裁机构,例如贸仲委,也受理不少国内案件,但在仲裁法律层面仍然对涉外仲裁机构做区分和界定。
假设上海分会是独立的仲裁机构这一主张能成立,那么它在性质上也只能是涉外仲裁机构,否则,上海分会在《仲裁法》实施之前成立,须经过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至1996年9月1日终止[7]。
此外,上海市已经有上海仲裁委员会,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8],上海分会也不可能是国内仲裁机构,名称也不符合仲裁委员会之前冠以所在地的市[9]。
那么上海分会是否是独立的涉外仲裁机构?(一)历史渊源根据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1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56年4月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组织设立,当时名称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00年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10]。
关于上海分会的成立时间,有不同的说法。
贸仲官网大事记称:“1990年4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成立,为中国经济最发达地区的当事人提供就近仲裁服务[11]”;上海分会官网及2012年4月30日公告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1987年4月25日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市分会于1988年12月27日组建”;上海贸促会网站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上海分会成立于1990年3月15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上海分会和深圳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使用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12]。
尽管上海分会的成立时间有出入,但共同点是,中国贸促会决定设立,由中国贸促会上海市分会组建。
在上海分会成立之后,历次贸仲委《仲裁规则》版本[13](包括1994、1995、1998、2000、2005及2012年版)均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在深圳设有华南分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上海分会,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是一个整体(分会是仲裁委员会的组成部分),仲裁规则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
上海分会2012年5月2日的声明也能表明,上海分会积极参与了新版《仲裁规则》的讨论和决议。
需要注意的是,贸仲委1988年版《仲裁规则》于1988年9月12日通过,早于上海分会的成立时间(即便成立时间有分歧,但以较早为准仍是1988年12月27日),因此,贸仲委1988年版《仲裁规则》提及:“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根据仲裁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可以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设立仲裁委员会分会。
”,同时规定:“本仲裁规则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分会受理的争议案件。
”总之,从历史演变看,贸仲委是由中国贸促会1956年组建,上海分会是经贸促会决定1988年(有称是1990年)在中国贸促会上海市分会内组建,而中国贸促会上海市分会关于贸仲上海分会的性质一直是明确的。
贸仲委的历次《仲裁规则》表明分会和贸仲委是一个整体、分会是贸仲委的组成部分、分会是贸仲委派出机构,尽管措辞不同,但却表明分会不是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同时规定,贸仲委《仲裁规则》统一适用于分会。
尽管上述分析仅仅是讨论贸仲委和上海分会的发展历史,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这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直接涉及到他们所订立的在贸仲上海分会仲裁的仲裁协议是否是基于真实和统一的意思表示,涉及到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涉及到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等等。
(二)法律规定法律上判断是否为一家独立的仲裁机构,主要看它是否具备《仲裁法》第十一条关于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条件以及是否按照《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仲裁法》第十一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必要的财产;(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办理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必须满足的条件:(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三)仲裁委员会章程;(四)必要的经费证明;(五)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六)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七)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据笔者了解,上海分会若是独立的仲裁机构,但却没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独立《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规则》。
上海分会成立至2012年5月1日之前,从来没有自己的《仲裁员名册》。
另外,上海分会尽管进行了登记,但进行登记的名义是分会,正如分公司也可以登记,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
上海分会是否是以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的身份去登记设立的呢?或者说,即便它这样登记了就因此而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仲裁机构呢?(三)实务操作惯例及行业共识从实务操作惯例的角度来说,在2012年5月1日之前,上海分会一直认可和适用贸仲委的历次《仲裁规则》,适用贸仲委的《仲裁员名册》,无论是主管部门、仲裁员、仲裁当事人、代理人,均认为:分会是“贸仲委”的分会,若脱离贸仲委,分会是谁的分会?皮之不存毛将安附焉?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是全国仲裁的主管部门,它的统计数据具备权威性。
例如,在2009年的统计表中,从2009年统计的全国202个仲裁机构[14],并没有上海分会,各个机构受理案件统计表,也没有单列上海分会,而是只列出贸仲委。
在英文的国际仲裁机构受案统计表(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Statistics[15])中,列明了CIETAC、LCIA、ICC、SCC、AAA等,也没有列出CIETAC上海分会。
权威的法学教科书在介绍主要的涉外(国际)仲裁机构,在介绍贸仲委时也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属下的一个民间性全国常设仲裁机构,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先后于1989年1月和1990年4月在深圳经济特区和上海市分别设立了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以便当事人提起仲裁。
总会和分会是统一仲裁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其区别只是受理和审理案件的地点和开庭地点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