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贯材料贵州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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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

3.加强员工培训,确保员工培训率、持证上岗率两个100%。
4.组织全矿员工参加员工培训,积极开展好领导干部“一岗双责” 综合素质提升培训和职工“一岗双述”安全工作法培训,无证 人员严禁上岗。
5.强化对员工持证上岗的监督检查,并对无证上岗人员严格考核。
6.强化“四违”管理,按照规定制止“四违”行为,强化对违章
• 要大力推动省及以下开展区域性普查,特别复杂 灾害要由国家层面组织开展。要利用物探等方面 的高新技术,同时借鉴其他领域的先进技术装备 ,全面详细勘查所面临的瓦斯、地压、水害、火 灾等灾害分布及治理状况,健全专业队伍,研究 制定政策,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 障措施。进一步深化瓦斯抽采利用,切实抓好目 标、任务、标准、重点项目、资金投入、支持政 策、保障措施的落实,促进瓦斯有序高效开发。
7.对“五证一照”进行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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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确保“五证一照”合法有效,依法组织生产。
二、必须 1.合理设计、优化采场布局,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在批准
区域正
规开采 2.杜绝巷道式采煤。
,严禁
超层越
界或者
巷道式 采煤、
3.严格按措施规定施工,坚决杜绝空顶作业。
空顶作
业。
三、必须 确保通
1.优化通风系统管理,确保通风系统可靠。
3.按规定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审核、延续、换证 等工作,确保证照合法、有效。
4.按规定办理《矿长资格证》审核、延续、换证等工 作,确保证照合法、有效。
5.按规定办理《矿长安全资格证》审核、延续、换证 等工作,确保证照合法、有效。
6.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审核、延续、换证等工作 ,确保证照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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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落实安全七条规定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落实安全七条规定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落实安全七条规定矿工身处的工作环境是相对复杂、危险的,每年都有大量的事故发生,导致众多的伤亡和死亡。

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必须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针对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重要性,列举出实施安全七条规定的具体措施。

一、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全员参与。

任何人员,应当积极、主动、有责任心地参与安全管理工作,不仅要做好自身工作,还要关心他人,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劝阻。

同时,对于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监督、检查工作,应积极配合,严格按要求执行,构建从上至下、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防线。

二、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宣传教育是保障矿工安全的重要环节。

矿企应该利用各种渠道、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知识,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要注意选取通俗易懂、形象直观的方式,让工人能够理解和接受。

三、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矿山生产环节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现场作业流程,严格按照作业程序进行操作。

保证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的落实,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实施安全检查安全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包括隐患排查、设备检测和工作服装检查等。

检查时要注重发现问题和纠正问题,及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积弊进行改进,确保矿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建立安全奖惩机制建立安全奖惩机制,既能够激励职工参与安全管理、持续改进,也能够形成一种强有力的安全监管体系。

做好各项奖惩措施的宣传和落实,能够从根本上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的长期稳定发展。

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责任必须落实到位。

每个岗位的负责人都要承担起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长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实现按岗位责任到人、按人到岗位的管理模式。

负责人还应对本职工作设定安全指标和评估标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组织协调、高效有序地进行。

七、完善应急预案针对矿难等突发事件,必须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的配套设施和培训培训。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为了保障煤矿矿工的生命安全,提高煤矿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生产运营的安全稳定,特订立以下七条规定。

第一条作业场合安全管理1.煤矿作业场合必需依照相关安全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并配备适当的安全设施和紧急救援设备,以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2.矿井通风系统必需符合安全要求,保证供应充分的氧气供应,并及时排出有害气体,确保矿工的呼吸环境良好。

3.矿井巷道、井口、井筒等通道必需保持畅通,设有明确的安全标识,避开矿工在通行过程中发生意外。

第二条安全人员配备1.每个煤矿必需配备充分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2.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资质和技能,熟识煤矿安全管理规定和应急预案,能够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

第三条安全培训和教育1.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矿工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2.安全培训和教育内容应包含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等方面的知识。

3.矿工必需参加培训并通过相关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矿井作业。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1.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和权力。

2.各级管理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带头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本部门内的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

3.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考核和激励机制,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部门进行表扬和嘉奖,营造乐观向上的安全生产氛围。

第五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1.煤矿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需立刻组织应急救援,确保人员安全,同时及时进行事故报告和处理。

2.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程序和责任人,确保及时准确地报告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3.煤矿企业应设立安全事故处理特地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追究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条紧急救援预案1.煤矿企业应订立紧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任务分工、应急装备和资源保障等事项,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序地进行救援。

七条规定实施方案

七条规定实施方案

广元市茂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宝能煤矿贯彻《七条规定》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不断推动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2013年1月15日《关于学习贯彻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各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为主题,以“抓重点、强关键、铁规定、钢执行、全覆盖、真落实、重实效”为总体要求,深入宣传《七条规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全面发展。

二、活动目标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深刻领会《七条规定》精神实质,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结合起来,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的主题活动,使《七条规定》深入人心、耳熟能详,真正体现在行动上、效果上,并通过活动开展,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督促我矿扎实抓好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使矿长更好的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风险预控,超前防范,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活动主题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

四、活动时间活动总体时间:2013年2月至12月五、实施方法与步骤(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成效。

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抓好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管理。

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科,由二同志具体负责活动材料收集、归档、上报等相关业务工作。

2、明确责任目标,狠抓活动各项工作,强化工作落实。

(1)根据企业实际和活动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切实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通知》精神和活动程序组织和安排好工作。

落实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及细则

落实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及细则

关于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及细则章丘明水矿业二号煤矿2013年5月3日关于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及细则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学习贯彻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以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和东风集团公司要求,明水二号煤矿于2013年4月24下午组织,矿长、副矿长、各科室成员参加的集中学习,为全面贯彻落实好《七条规定》,切实保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推动全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关于“《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项规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具体内容如下:一、领导组织组长:孟凡林副组长:赵兵、郭新、张乃水、刘庭富、成员;颜景琦、李家镇、高林、于建征、彭小将、马京国、程作宝、尚现国、高永镇、办公室设在安全科。

办公室主任:赵兵(兼),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各职能科室、各区队、班组的学习贯彻情况,并及时向组长作出汇报。

二、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结合,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的主题活动,使《七条规定》深入人心,不折不扣地严抓落实,真正体现在行动上、效果上。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理念,视矿工如兄弟,把矿工当亲人,带着感情抓安全,凭着良心抓安全,敬畏生命抓安全。

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学习推广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结合起来,做到风险预控,超前防范。

三、时间安排1、宣传贯彻阶段。

4月25日至5月25日,煤矿各职能科室、区队按照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项规定”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宣传贯彻,利用有效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将“七条规定”的精神实质深入贯彻到每个职工心里,真正认识到《七条规定》是矿工生命安全的保护伞。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七条规定作为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是我们的首要任务。

为了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安全,制定了以下七条规定:第一,确保安全设备齐备。

每位矿工进入矿井前,必须佩戴好安全帽、防护鞋、防尘口罩等必要的安全装备。

同时,要定期检查和维修现有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运作。

第二,严格遵守作业规程。

制定矿山作业规程,明确矿工的作业流程、操作规范和安全注意事项。

矿工必须按照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修改、违规操作,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加强安全培训。

每位新进矿工必须接受一定时长的入矿培训,全面了解矿井的安全原则和操作要求。

同时,定期组织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建立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

矿长要负责制定安全检查的计划,并监督实施。

检查时要全面、细致地检查矿井内的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矿井的安全性。

第五,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机制。

无论发生何种事故,矿工都应立即上报给矿长,矿长要及时处置,并报告上级部门。

同时,要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找出问题的根源,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合作。

矿长要积极配合并接受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和信息,协助处理遇到的问题和难题。

只有保持密切合作,才能共同提高矿工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七,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矿长要坚决打击和查处矿井内的违法行为和违规操作,对于拒不改正的人员要依法开除。

同时,要倡导矿工自觉遵纪守法,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

总之,煤矿矿长要认识到保护矿工的生命是头等重要的责任。

只有制定出合理的规定,严格落实并加以监督执行,才能够保障矿工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为矿井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煤矿《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煤矿《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七条规定》的主要特点和内容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58号令,颁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促进矿长更好地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七条规定》宣传提纲。

《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生产煤矿矿长,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

《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就是“七个必须、七个严禁”,抓住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主要内容: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主要特点是:一是以人为本,宗旨鲜明。

《七条规定》核心就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因为矿工是煤炭生产的实践主体,常年在井下作业,牺牲了应该享受的阳光和新鲜空气,而把光和热奉献给社会、奉献给人民,理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关爱。

作为一矿之长,应该把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满怀深厚的感情,把矿工当成亲人、当成兄弟,切实保障他们的生命健康。

二是依法依规,言之有据。

《七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依据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都是有法可依的。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

叙永县吼西煤矿《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叙永县吼西煤矿《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方案及细则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关于学习贯彻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以及省、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求,我矿于2013年5月2日由矿长组织,各分管副矿长、科、队长、参加的集中培训学习,专题学习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切实保护我矿矿工生命安全,推动我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我矿将持续开展《七条规定》的学习活动,为使此次学习活动继续下去,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项规定》的实施细则”。

望各科、队认真执行,具体安排如下:一、成立领导组:组长:史志让(矿长)副组长:闫士中(安全副矿长)鲍正龙(生产副矿长)于国栋(机电副矿长)王丙军(总工程师)成员:胡天江、王明龙、安兆林、闻忠银、董建坤、胡天喜、张士林、于松里、冯文明、张正元、朱国福、姚宝、张凤、孙孝忠、王贵勇。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桂梅担任,负责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各科、队、班组的学习贯彻情况,并向组长作出汇报。

二、工作目标认真组织学习宣传,领会安全七条规定精神实质。

把学习宣传《七条规定》与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相结合,深入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的主题活动,使《七条规定》深入人心、耳熟能详,不折不扣地严抓落实,真正体现在行动上、效果上。

牢固树立“煤矿事故可防可控、干煤矿可以不死人”理念,视矿工如兄弟,把矿工当亲人,带着感情抓安全,凭着良心抓安全,敬畏生命抓安全。

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提纲

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提纲

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提纲随着煤矿工业的发展,煤矿安全生产已经成为了当前社会所关注的热点话题。

为了保障国家的煤炭资源供应,维护煤矿安全生产,必须采取多种措施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对于煤矿安全生产宣传而言,其目的在于普及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加深对煤矿安全生产规程的了解,提高煤矿工人的防范意识和紧急处置能力,确保所有人员的安全。

一、煤矿安全生产现状1. 煤矿事故多发频发,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构成严峻威胁。

煤矿事故的发生可能会导致很多工人伤亡,甚至丧失生命,这对于维护煤炭供应和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大影响。

2.因为煤矿企业忽视安全问题,一些煤矿的安全生产设备和防护措施过于简单,不能够提供充分的保护;或者企业的管理者缺乏管理经验和安全知识,或者因为缺乏资金、人员、技术等,导致煤矿安全生产处于危险状态。

二、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性1.保障煤炭资源供应。

煤炭是国家经济支撑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煤炭资源供应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正常运转。

2.维护国家安全生产形象。

在国际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越来越关注我国工业生产领域,安全生产形象形象对于国家形象至关重要。

3.宣传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能够提高煤矿工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尊重人类生命安全,减轻事故伤害。

5.提高企业的效益。

煤矿企业只有重视安全生产,才能保证其持续的健康经营。

三、煤矿安全生产的宣传方式1.现场安全生产宣传活动企业可以经常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活动,定期举办员工安全知识答题、安全知识演讲、安全生产技能竞赛等活动,让大家都参与其中、重视安全生产。

2.煤矿安全生产培训企业应该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技能演练,提高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并不断提高员工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技术水平。

3.媒体宣传通过各种媒介,如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方式,将煤矿安全生产知识知晓广大群众,并促使公众重视和支持煤矿安全生产。

4.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企业应该在自己的宣传中多引用相关颁布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让大家都清晰地了解到安全生产的相关法规和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3.02.21•【文号】安监总煤行[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3〕2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起草了《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各地区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参考资料。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七条规定》的学习、宣贯和落实工作,切实保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3年2月21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58号令,颁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促进矿长更好地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非煤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非煤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非煤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规定目的为了保障非煤矿山矿工的生命安全,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风险和损失,订立本规定,明确非煤矿山矿长在矿工生命安全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1.矿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通过集中教育、技术培训、现场引导等形式,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本领。

2.矿长应当确保全部矿工参加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培训,使矿工掌握必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本领。

二、安全生产管理1.矿长应当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确保各项安全规定的落实。

2.矿长应当加强对设备、工艺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避开故障和事故发生。

3.矿长应当加强对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矫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行。

三、设备维护和检修1.矿长应当建立设备维护和检修制度,明确各项设备的维护要求和检修周期。

2.矿长应当确保设备维护和检修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本领,配备必需的工具和设备,供应必需的培训和支持。

3.矿长应当组织定期的设备巡检,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存在的问题,并记录维护和修理和检修的情况。

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矿长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内容、频率和责任人。

2.矿长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

3.矿长应当定期对矿山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掌控。

五、事故应急管理1.矿长应当订立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岗位的应急职责和应急预案。

2.矿长应当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本领,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组织救援和处理工作。

3.矿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调查制度,对事故进行深入调查,总结教训,订立相应的改进措施,避开仿佛事故再次发生。

七必须、七严禁

七必须、七严禁
“七条规定”
7、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必须查明隐蔽致灾因素, 必须确保图纸资料真实可靠,
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 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
严禁开采或破坏防 隔水煤柱。
。 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严禁非专业技术人员和队伍、使
用非专用探放水设备作业。
必须坚持发现突水征兆 立即停产撤人, 严禁水文地质条件
不清盲目生产。
“七条规定”

1、煤矿科区长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严禁违反规定组织 生产。。
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 均衡生产 ,严禁超能力、 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必须执行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制度, 严禁事故隐患
未消除组织作业。
必须全面掌握作业地点危险
空顶作业。
必须确保通风系统 可靠,严禁无风、微 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必须做到瓦斯抽采 达标,防突措施到位, 监控系统有效, 瓦斯超限立即撤人, 严禁违规作业。
必须落实井下 探放水规定, 严禁开采防隔
水煤柱。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 和所有提升设备 完好,严禁非阻燃、 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二、《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9个
必须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阻力 测定和主要通风机系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9个
“七条规定”
6、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 采系统,严禁在瓦斯抽
采不达标区域进行 采掘作业
必须按规定采取综合防 突措施,严禁采突出面、
掘突出头。
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必须按规定配带便携式 甲烷检测仪,严禁井下 电气设备失爆或擅自打

公司宣贯意见

公司宣贯意见

公司宣贯意见公司关于认真宣贯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九个“七条规定”的意见各单位、科(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下发的《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9个“七条规定”,根据山东煤矿安全监局鲁中监察分局、肥城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和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意见,望各专业、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目的意义通过认真宣传学习、贯彻落实9个“七条规定”,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上级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吸取各类事故教训,进一步抓基层、打基础、强基本功,抓预防、查关键、重治本,抓系统、保专业、盯岗位,层层落实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完善横到边、纵到底的安全防护体系,减少各类违章行为,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维护矿工生命健康,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一)为确保9个“七条规定”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到位,公司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成员: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安全监察处、生产调度室、生产技术科、地质测量科、机电科、生产计划科等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下设活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处,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同志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

(二)为确保9个“七条规定”贯彻落实到位,公司成立5个贯彻落实小组。

1.第一小组组长:成员:负责煤矿科区长、班组长、一般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等4个“七条规定”宣贯具体措施的制定、学习和落实。

2.第二小组组长:成员:负责煤矿安全开采“七条规定”宣贯具体措施的制定、学习和落实。

3.第三小组组长:成员:负责抓好煤矿通风安全、瓦斯防治等2个“七条规定”宣贯具体措施的制定、学习和落实。

4.第四小组组长:成员:负责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宣贯具体措施的制定、学习和落实。

5.第五小组组长:成员: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安全“七条规定”宣贯具体措施的制定、学习和落实。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细则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实施细则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___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8号令,以下简称《七条规定》),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工生命安全,结合我矿实际,经矿党政联席安全办 ___研究决定:制定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深刻领会《七条规定》的重要意义《七条规定》是国家安监总局通过分析近年来煤矿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梳理出40多个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问题,经反复归纳、提炼,最后确定的七个方面,依法作出的硬性规定。

《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在贯彻落实相关煤矿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的基础上,结合矿长职责和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提出了“七个必须、七个严禁”,有重点地进行突出强调,更加切中了煤矿安全生产要害。

认真学习贯彻《七条规定》是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打非治违”的重要抓手,是我矿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实现“三下降”的重大措施,对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七条规定》虽只有七条,却条条都是生命线; 字数虽不足200字,却字字重千金,强调的是重点,抓住的是关键, 要求的是矿长,体现的是生命。

要充分认识《七条规定》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视矿工如兄弟,把矿工当亲人,带着感情抓安全,敬畏生命抓安全,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把第一职责落实在维护矿工的生命和健康权益上。

二、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抓好《七条规定》落实的自觉性、主动性。

当前,结合矿井安全生产与降本增效需要,加强矿长、总工程师和班组长三支队伍建设。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七条规定》是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抓手,是煤矿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实现全年安全目标的重大措施,对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把维持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满怀深厚的感情,把矿工当成亲人、当成兄弟,切实保障矿工的生命健康。

七条规定

七条规定

登封市嵩基周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贯彻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实施方案各科室、工队: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8号令,以下简称《七条规定》),强化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力度,保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切实做好《七条规定》的宣贯工作,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8号令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七条规定》的宣贯工作,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安全工作“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目标,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七条规定》内容,全面提高矿工生命安全保障,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为我矿安全形势持续好转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领导,成立组织为切实做好《七条规定》的宣贯工作,我矿特成立《七条规定》宣贯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海营副组长:翟书西景建财刘占伟马振林吴新建成员:王西明唐建勋唐月峰李晨光李永斌屈智慧李帅飞赵现知李振伟张专军王金安李松木张江天赵丙宽姚国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培训科,姚国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七条规定》宣贯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总结工作。

三、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科室要高度重视《七条规定》的宣贯工作,充分认识《七条规定》颁布的重要意义。

《七条规定》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分析近些年来煤矿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梳理出40多个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问题,经反复归纳、提炼,最后确定了七个方面,依法作出硬性的规定。

做好《七条规定》的宣贯工作,能够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煤矿企业、部分矿长召开多次座谈会,开展多次调研,在大家充分酝酿、反复讨论和提炼的基础上,认真修改完善,并以局长令颁布实施。

《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在相关煤矿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中都已有明确规定,都是有法可依的,并结合矿长职责和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有重点地进行突出强调,更加切中了煤矿安全生产要害,是血的教训的总结,是每个矿长必须做到的,而且也是能够做到的,只要做到了,就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

七条规定顺口溜

七条规定顺口溜

“七条规定”顺口溜序说煤矿,话安全,矿工生命大如天。

新形势,新需要,总局发布铁七条。

证照齐,采界清,通风防水至瓦斯。

培训实,设备好,领导带班把心操。

当矿长,责任大,落实七条要狠抓。

董事长,总经理,安全工作责第一。

出资人,控制人,安全第一责任人。

矿工们,齐动员,监督矿长保安全。

小煤矿,大煤矿,安全底线都一样。

生产矿,建设矿,执行规定没商量。

铁规定,刚执行,收归尽责应牢记。

证照证照齐,未过期,安全生产大前提。

采矿证,资源定,超层越界违法令。

当矿长,有条件,取得两证是关键。

安全证,程序严,验收合格才能办。

工商证,经营权,矿权转换跟着变。

证不齐,或过期,责令整改无疑议。

建设矿,先批准,未批先建要整顿。

三同时,严执行,基本条件须保证。

停产矿,抓整改,验收合格再开采。

关闭井,要彻底,死灰复燃法不依。

采界边界明,层位清,资源部门来认定。

设拐点,限采深,采矿证上已注明。

扩界限,需申请,技改扩建有限定。

定规划,作设计,正规开采不偏离。

编规程,制图纸,安全措施要落实。

排进度,定顺序,采掘接替要合理。

掘进头,回采面,数量不能超上限。

留煤柱,有规定,乱采滥挖决不行。

各矿井,各水平,两个出口要保证。

强支护,禁空顶,顶板管理合规定。

通风井下风,很重要,通风系统要可靠。

设施好,风路畅,风流稳定要保障。

调风量,空风速,风量供给要充足。

回采面,掘进头,独立通风有要求。

矿断电,停主扇,毫不犹豫撤人员。

掘进面,设局扇,临时停工风不断。

防静电,要阻燃,风筒质量须过关。

盲巷口,设栅栏,严禁进入挂牌板。

禁无风,禁微风,严防生产循环风。

串联风,角联风,一般情况禁使用。

瓦斯瓦斯轻,莫小看,无色无味大隐患。

遇明火,会爆炸,井毁人亡危害大。

治瓦斯,有方针,先抽后采是根本。

先区域,后局部,四位一体防突出。

系统全,装备齐,抽采达标降瓦斯。

传感器,数量足,布点合理不马虎。

勤维护,管理好,监控系统要有效。

若超限,速断电,立即组织撤人员。

有异常,响警报,值班人员要报告。

七必须、七严禁

七必须、七严禁
“七条规定”
5、煤矿通风安全七条规定

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 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局部 通风机连续运转,严禁 严禁无风、微风、 无计划、无措施擅自停风。 循环风冒险作业。
必须实现采区分区通风, 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 严禁不符合规程的串联通风。
必须按规定设置采区专用 回风巷,保证采区进回风 巷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条 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必须掌握作业地点 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 严禁冒险作业。
必须熟练掌握作业场 所和本岗位生产工艺、 “三大规程”,确保工 作质量,严禁违章作业。
必须保障身心健康,
严禁身体不适、带病上岗。
必须正确使用和爱护 安全生产设备、设施, 严禁使用损坏或失效 的设备、设施。 。
必须履行岗位职责,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严禁违反劳动纪律。
必须严格作业规程编审 和落实,严禁无规程、 无措施施工。
必须按规定开展冲击 必须由专职人员按爆破 必须保证井巷质量和安全 地压预测预警,落实 作业说明书爆破,坚持 出口畅通,严禁空顶作业。 综合防冲、解危措施,严禁 “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 不具备安全条件组织生产。 严禁违章放炮。
二、《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9个
必须落实井下 探放水规定, 严禁开采防隔 水煤柱。
必须保证井下机电 和所有提升设备 完好,严禁非阻燃、 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二、《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9个
“七条规定”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 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严禁违反规定组织 生产。。
1、煤矿科区长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必须遵守安全制度, 有权制止违章行为, 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严禁隐患未排除继续作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
【失效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1.24
【实施日期】2013.01.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8号)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
2013年1月24日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

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九个七条规定

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九个七条规定

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严禁违反规定组织生产。

二、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必须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禁事故隐患未消除组织作业。

四、必须全面掌握作业地点危险因素,告知工人应急处置和防范措施,严禁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五、必须坚持安全巡查,强化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严禁瞒报、谎报或者迟报重大事故隐患。

六、必须严格执行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发现灾害征兆或险情,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严禁事故隐患未消除恢复生产。

七、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严禁无证或者证件失效上岗。

煤矿班组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认真执行“三大规程”,严禁违规组织施工。

二、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工作前全面检查作业地点,严禁违章指挥。

三、必须熟练掌握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合理分工,确保质量,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四、必须按计划有序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定员作业。

五、必须坚持安全巡查,制止违章现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出现险情立即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严禁冒险作业。

六、必须随时掌握作业人员的身体思想状况,严禁职工带病上岗。

七、必须经过安全和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严禁无证上岗。

煤矿井下一般从业人员保证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熟练掌握作业场所和本岗位生产工艺、“三大规程”,确保工作质量,严禁违章作业。

二、必须保障身心健康,严禁身体不适、带病上岗。

三、必须掌握作业地点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严禁冒险作业。

四、必须正确使用和爱护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严禁使用损坏或失效的设备、设施。

五、必须履行岗位职责,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严禁违反劳动纪律。

六、必须遵守安全制度,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严禁隐患未排除继续作业。

七、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严禁无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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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58号令,颁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促进矿长更好地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制定《七条规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一)制定《七条规定》的背景。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煤矿一旦出事往往容易酿成大事。

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我国煤矿的条件比较复杂,自然灾害比较严重,一些煤矿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事故的风险依然比较大,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分析近些年来煤矿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梳理出40多个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问题,在多次组织煤矿企业、部分矿长召开座谈会,深入煤矿企业开展调研的基础上,经充分酝酿、反复归纳和提炼,最后确定了七个方面,依法作出硬性的规定,并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令的形式颁布实施。

《七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在相关煤矿法律法规、规程标准中都已有明确规定,都是有法可依的,只是结合矿长职责和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有重点地突出强调,更加切中了煤矿安全生产要害,是血的教训的总结,是每个矿长必须做到的,而且也是能够做到的,只要做到了,就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违反规定,就要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上限处罚,责令矿井停产整顿、暂扣或吊销相关证件,直至依法关闭取缔,决不姑息迁就。

因此,出台《七条规定》非常必要。

宣传贯彻《七条规定》对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更是几百万煤矿职工的期盼。

(二)制定《七条规定》的目的和意义。

一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需要。

《七条规定》的核心就是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每一个矿工都是一个鲜活的生命,都有一个幸福的家庭。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就是保护矿工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民生;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每位矿工和家属的殷切期盼。

我们的矿工是煤炭生产的实践主体,他们常年工作在千米井下,牺牲了应该享受的阳光和新鲜空气,而把光和热奉献给社会、奉献给人民。

作为一矿之长,应该把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把矿工当成亲人、当成兄弟,关心他们的安全,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为他们撑起一片安全蓝天。

因此,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对于维护矿工的生命健康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就是对矿工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的最大保护。

二是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的需要。

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企业是责任主体,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矿长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指挥者、实践者,对煤矿各个生产系统和环节最为了解,其抓安全生产的认识、责任和措施是否到位,是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关键所在,也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所在。

抓住矿长,就抓住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关键,抓住了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的关键,抓住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的关键,抓住了排查治理隐患、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关键,抓住了实现长治久安、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关键。

也就是说,抓住矿长,就等于抓住了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就掌握了主动权。

如果所有矿长真正落实了《七条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也能真正得到落实。

三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目标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强调要“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事故”。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要求,到2020年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主要安全生产相对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从2002年到2012年,全国煤矿事故起数由4344起减少到779起,下降了82.1%;死亡人数由近7000人减少到1384人,下降了80.2%;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4.94下降到0.374,下降了92.4%,成效十分明显。

但是,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大较大煤矿事故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国有煤矿企业安全状况不稳定,个别煤矿企业事故多发,我省煤矿安全状况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其他国家如波兰是0.266,南非是0.07)。

因此,我们煤矿安全生产的任务还很繁重。

就我们煤矿来讲,煤层赋存条件复杂,自然灾害诱发因素多,我们面临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还不少。

同时,不少煤矿现场管理水平低,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时有发生,科技装备水平很低,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的能力还有待提高等等因素,严重制约着我省煤矿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因此,贯彻落实《七条规定》,对于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深刻领会《七条规定》的基本内容及内在含义《七条规定》中所指的矿长,包括生产煤矿矿长,各类煤矿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小煤矿实际控制人等。

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局第5号令)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第8号令)等法律法规中对煤矿合法生产(在建)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1、在建矿井: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或矿区划定范围的文件、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省能源局对煤矿的初步设计方案或开采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或分局对煤矿《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文件,矿长必须持有省能源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和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且所有证照都必须在有效期内。

《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必须按规定通过年审,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矿长必须参加每年的复训且合格。

2、生产矿井:必须持有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省能源局颁发的《煤矿生产许可证》,矿长必须持有省能源局颁发的《矿长资格证》和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且所有证照都必须在有效期内。

《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必须按规定通过年审,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矿长必须参加每年的复训且合格。

煤矿所持的证照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擅自从事建设和生产的行为,均为非法生产行为。

第二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1、煤矿必须按照《采矿许可证》划定的开采范围、标高和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初步设计或开采设计方案规定的区域和煤层内实施正规采掘作业,超越批准范围从事开采的,一律为超层越界开采。

2、正规开采三要素:①全负压通风;②保证有两个及以上畅通的安全出口;③有合理的采煤方法和支护。

目前我省普遍使用的正规采煤方法有壁式采煤法、放顶煤采煤法和急倾斜采煤法,且以壁式采煤法为主;按机械化程度可分为综合机械化采煤法、高档普采采煤法和炮采采煤法。

3、巷道式采煤主要特征为:一是无序开采,多头同掘,系统通风不稳定、不可靠,极易造成瓦斯积聚;二是在顶板来压时,不便于采取卸压措施,支护难度较大;三是无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发生灾变时避险路线少,抗灾能力差;四是煤炭回收率低,资源浪费极大。

因此,巷道式采煤是一种无安全保障,已被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采煤方法。

4、空顶作业是指井下作业区域不按规定进行支护的违章行为,是发生顶板事故的重要原因。

因此,煤矿必须根据矿井不同巷道和采煤工作面的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支护类型、支护材料和施工方式,并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实施,以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禁止使用木支柱和摩擦支柱进行支护。

第三条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中有明确规定。

(一) 通风系统可靠1、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三条井筒。

2、矿井主要通风机要实现“双机同能力”配备;矿井和主要通风机要实现“双回路”供电。

严禁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

3、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4、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5、煤矿新布置采面运输巷、回风巷,巷道设计标准须满足:(1)选用综合机械化采煤工艺的,运输巷净断面不得小于12m2,回风巷净断面不得小于10m2;(2)选用普通、高档普通机械化采煤工艺的,运输巷、回风巷净断面均不得小于8m2;(3)选用放炮采煤工艺的,运输巷、回风巷净断面均不得小于6m2。

并且,进风巷、回风巷巷道净高均不得低于2m(薄煤层巷道不得低于1.8m)。

6、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严禁采用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确保风向、风速、风量稳定;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之间不得布置中间联络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7、掘进工作面施工禁止使用功率11kW以下的局部通风机和直经600mm以下的风筒为掘进工作面供风。

8、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10m以上,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9、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主、备风机自动切换。

10、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及突出矿井的回风流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

11、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必须建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必须建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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