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项目融资指引办法
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融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信贷风险,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
(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控制项目现金流和收益。
(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二章办理条件第四条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六)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八)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九)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项目融资业务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 第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 ,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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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
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 资; ➢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 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 既有企事业法人; ➢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 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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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二)从借款人的角度对项目融资业务进行界定时应把握两点: 首先,借款人应是企事业法人;其次,出于风险隔离或便于管理 和融资的考虑,项目发起人一般来说都是为新项目而专门组建的 新法人,但也有的项目是以既有法人进行实施的。 (三)从还款来源的角度对项目融资业务进行界定时应重点关注 融资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项目融资是否能按时收回只取决于项目 本身的成败,这也是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的本质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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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 第四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 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 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 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 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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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 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 用本指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导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是什么?有什么用处呢?下面由小编与大家分享,希望你们喜欢!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银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银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项目融资业务操作,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合规、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监管规定及本行有关授信制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对项目融资遵循审慎原则,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对项目实施全流程管理,并遵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及我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对项目融资,应按本行统一授信和集团客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融资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项目融资业务操作第五条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欺诈、恶意逃废债等不良信用记录,无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的记录;(四)借款人不得为被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列入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黑名单”客户;(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融资项目基本条件:(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我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二)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三)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已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五)建筑工程开工前,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六)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和我行有关规定;(七)项目其他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已得到落实;(八)申请外汇项目贷款以及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项目贷款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相关规定。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项目融资是企业通过向外部融资方(如投资者、银行等)获取资金
来支持项目实施的一种方式。
以下是一些项目融资的业务指引:
1. 项目评估和策划:在寻求融资之前,企业应进行项目评估和策划,包括市场分析、竞争分析、风险评估等,以确保项目具备可行性。
2. 制定融资方案:根据项目的资金需求、预计回报和风险等因素,
制定融资方案。
融资方案可以包括股权融资、债务融资等形式。
3. 定位融资对象:根据项目的类型、规模和所需资金等要求,选择
合适的融资对象,如投资者、银行、基金等。
4. 准备融资材料:准备融资申请所需的材料,如项目计划书、财务
报表、市场调研报告等。
这些材料应清晰地阐述项目的商业模式、
市场前景、风险控制措施等。
5. 融资谈判和协议签订:与潜在融资方进行谈判,包括资金投入、
股权比例、利率等方面的议价。
最终达成一致后,签订融资协议。
6. 资金使用和监管:获得资金后,按照融资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并根据要求进行监管和报告。
7. 还款和回报:按照融资协议规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并根据协
议约定的条件实现回报,如股东权益增值、利息支付等。
8. 风险管理:融资过程中,企业应注意风险管理,避免出现严重的
风险和损失。
可以通过合理的风险评估、风险分散和风险控制措施
来管理风险。
以上是项目融资业务的一般指引,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项目
的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
同时,企业还应密切关注融资市场的变化、了解最新的融资工具和政策,以获得更好的融资机会。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导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问答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1、请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制定主要是为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
2、请问制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主要依据是什么?(请列举至少三个)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请问如何理解《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所称“项目融资”的概念?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4、请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四条中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提出哪些要求?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四条规定,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5、请问根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贷款人是否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专业意见或服务?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四条规定,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6、请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五条对于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向贷款人提出怎样的要求?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规定,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7、请问《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六条对于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所包括内容进行怎样划分?答:《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六条规定,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XX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根据中国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XX银行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和《XX银行授信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同时符合以下特征的人民币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房地产项目、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也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落实项目资本金;(二)审慎评估并全程关注、监控项目现金流和收益;(三)建立明确合理的项目建设期和经营期风险分担机制,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四)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借款人和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投资管理、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六)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七)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八)借款用途合法合规及还款来源可靠;(九)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项目融资业务贷款,除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要求应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贷款人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 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 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 散风险。 散风险。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恰当设计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 恰当设计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重大 违约事项等项目融资合同条款,促进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营, 违约事项等项目融资合同条款,促进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营,有效控制项 目融资风险。 目融资风险。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 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 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 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 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 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 第四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 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 机制。 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 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 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 或服务。 或服务。 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 第五条 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 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 第六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 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 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 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 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 相关风险。 相关风险。
银监会项目融资金业务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银监会发布《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全文) 文档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最新中国银监会三法一指引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十八条在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持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根据贷款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第二十条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本指引执行。
四是进一步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要求。除要求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贷款人受托支付”外,进一步提出了根据贷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出具的、符合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五是加强项目收入账户管理。根据项目融资的风险特点,要求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同时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项目收入及时、足额归还贷款。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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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时间: 2009-07-28 发表评论〉〉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全文及解读
“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导读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为进一步严格执行放贷条件,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确保银行业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以信贷结构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更好地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国银监会发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之前已经施行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并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以下统称为“贷款新规”),初步构建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法规框架,将作为我国银行业贷款风险监管的长期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银行业信贷管理进入新的科学发展阶段。
ﻫ贷款新规主要从规范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提出监管要求:一是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二是强调贷款合同的有效管理,明确对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三是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提高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防范贷款被挪用风险,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四是加强贷后管理,提升信贷管理质量;五是明确贷款人的法律责任,强化贷款责任的针对性,构建健康的信贷文化。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银监会今年将把推动落实贷款新规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真正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树立“实贷实付”理念,建立全流程的精细化信贷管理模式,注重从源头上控制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
目前,银监会正在督促检查贯彻落实《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有关情况,并拟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宣传、解读和培训辅导力度,以使贷款新规真正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个人贷款方面已较多倡导采用实贷实付的方式,目前,《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是对我国贷款管理法规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和完善,将更加有利于实现银行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法一指引
三法一指引三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一指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九条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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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本行)项目融资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项目融资业务纳入信贷业务授权授信管理,业务办理程序执行****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项目融资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对项目融资业务的调查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要求,并需重点调查以下内容:(一)借款人主体的合法性、注册资本金到位情况、高级管理层信用记录、能力和经验是否适应项目建设管理需要、法人治理结构等;(二)项目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的行业背景、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能力等,对工艺复杂、技术含量高、生产设备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性项目,还应重点了解借款人主要股东是否具有相关的行业背景和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三)项目所在行业情况及项目建设的背景、目的、必要性,项目建成后对项目所在行业的影响及项目前景,项目建成后的营运管理模式及财务管理模式;(四)项目资本金、负债性资金的来源及到位的可靠性,了解是否存在因股东投资意愿、资金实力等下降引发的项目资本金不能按期按比例到位风险、金融机构等负债性资金供给方不能按计划提供融资支持引发的资金缺口风险;(五)项目融资的担保情况,是否有足值、有效、易于实现的第二还款来源。
第六条评估人员应根据项目特点设计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通过定量评价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进行全面评价分析,提出可行的项目融资方案。
第七条项目融资业务评估应对项目偿债能力进行科学、合理、审慎的分析与判断,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根据项目建设期、经营期不同的风险特征,充分识别和评估项目融资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八条按照国家和本行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项目投资需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要求,综合考虑项目预期现金流、项目收益、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九条项目融资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应综合考虑项目预测现金流、收益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可通过再融资方案调整或优化原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项目融资实行分期还款,要根据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
第十条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根据项目融资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等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可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应为贷款设定担保(落实其他有效担保或经有权审批机构批准可采用信用方式的除外),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必要时应追加其他第三方担保,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融资的风险特征要求借款人为项目投保相应的商业保险,并将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设定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十三条对项目融资业务,应充分考虑和设计与项目融资方案配套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一)通过财务顾问服务、企业债券发行服务等方式提前介入项目运作,及时与项目法人建立合作关系,对符合规定的项目提供进一步的融资服务;(二)组合运用代收代付、远期结售汇、利率互换、债务管理、远期利率协议、风险参与等****能够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和金融衍生工具,拓宽金融合作范围,分散或降低融资风险;(三)将项目相关方可能发生的一揽子融资服务需求纳入项目融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一并予以考虑。
第十四条合同签订时,应按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落实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等重大约定事项,并视情况要求借款人股东出具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贷款清偿前不分配利润的承诺等。
第十五条经办支行要按照****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
贷款发放前,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严防借款人直接或间接抽逃项目资本金。
第十六条根据项目现金收支特点及风险控制管理需要,要求借款人开立专门的贷款账户。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可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借款人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第十七条项目融资业务应要求借款人设定专门的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第十八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调查人员应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尽职调查:(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和有效。
(二)借款人、项目发起人或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机构设置、治理结构;信用状况、生产经营实力、财务状况、融资状况;股东的行业地位、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等。
(三)贷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内容、建设条件和可行性分析、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审批核准情况等。
(四)项目市场分析,包括项目市场环境、供求关系和未来变化趋势等。
(五)项目投资及偿债能力分析,包括项目投资构成、资本金比例、自筹资金来源和项目预期未来现金流等。
(六)贷款担保情况。
第十九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贷款审查人员应以偿债能力为核心对项目融资进行全面风险评价,审查内容重点包括:(一)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合法、合规性。
(二)项目建设条件。
包括项目建设用地及原材料、动力等来源落实情况及其可靠性,交通、投资区域和其他配套条件落实情况,以及主要设备的采购引进情况。
(三)项目可行性。
包括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和主要设备的先进性,项目产品市场供求现状、价格和竞争能力、盈利能力等。
(四)项目资金筹措。
包括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获得性。
(五)项目效益与风险。
调查报告或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合理性,项目投入运营后产生的现金流量足以支付生产经营费用和偿还到期债务的可靠性。
(六)项目发起人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和整体经营情况等。
(七)项目风险的分担,项目风险在各个项目参与方之间分配的合理性。
(八)其他风险。
包括行业基本面、大宗商品价格风险、供应环保风险和成本风险等,以及可能对项目产生影响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条项目资产或项目收费权可设定抵(质)押担保的,应要求借款人将项目在建工程及其形成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收益权为贷款设定担保。
必要时,可要求项目发起人将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第二十一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定提款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核、核准或备案。
(二)项目履行国家的环保、土地、安全生产、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报批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许可文件。
(三)借款人同意****参与项目重大决策。
(四)借款人承诺在****开立经营收入专门账户,并与其签订账户监管协议,承诺项目经营所产生的资金结算、代收付等中间业务按照贷款比例在****办理。
同时,该账户资金对外支付须满足约定条件。
(五)项目资本金已落实,并与拟发放的贷款同比例足额到位,与贷款配套使用。
(六)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七)借款人所提供的提款用途证明与约定用途相符。
第二十二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贷款资金支付要求、受托支付起点标准、贷款宽限期、经营收入账户余额等设定贷款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项目融资发放前,应按规定流程进行前提条件核准,确认借款人符合约定的前提条件。
第二十四条办理项目融资业务,要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控,监督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融资业务的资金支付方式、支付审核程序等,依照****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贷款资金支付,要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采用受托支付的,经办支行要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对借款人提交的相关交易资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合同约定条件,金额与交易对象相符的,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即时将该笔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对一些特定项目,必要时,经办支行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第二十七条不满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受托支付标准的,各经办支行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也可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的特点与风险状况,自行设定更严格的受托支付标准。
第二十八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经办支行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要与借款人协商增加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
(五)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止付。
第三十条经办支行要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
并应按规定对抵(质)押品价值进行重估和贷款后评价。
第三十一条项目融资业务贷后管理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分析资金使用与项目进度是否匹配,对项目进度明显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的,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二)监督检查借款人按规定程序采购主要设备及物资,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采购资金支付手续,对资金支付不符合约定支付方式或用途、与用款计划不符、价格波动较大等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三)持续监测项目经营情况,监督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对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的,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四)根据贷款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进行风险评价,及时进行风险预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