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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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调控政策回顾

2011年房地产调控政策回顾

2011年房地产调控政策回顾2011年北京市继续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出台了京十五条,综合采取了限购、加大保障房开工建设、土地税收等手段,提出了稳中有降的目标:一是以直接调控房价为基础的政策,主要目的是稳定市场,遏制房价上涨过快,表现为短期性的政策,包括限购及间接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金融货币政策;二是在土地供应上,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三是在税收调控市场方面,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引导合理住房消费,运用房地产评估技术,调整了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四是定期通报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公布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情况。

通过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进一步加强完善房地产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了以短期抑制住房价上涨结合长期制度性变革的全方位调控,实现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中央层面,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分别于4月、7月、10月、11月在多次会议或活动公开强调坚定不移地把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到实处,确保见到实效,表明了高层对房地产调控的坚决态度,2012年房地产调控的总体基调是政策不动摇,促进房价合理回归,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

政策调控主要在三个方面: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土地政策、金融财政政策。

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包括“新八条”、最新“国五条”、正式试点征收房产税等。

从市场供给方面到银行贷款方面再到成交环节层层布控,决心和力度前所未有,可以称为“最严厉政策年”。

政策调控主要从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商业银行、以及购房者四个方面加强了调控。

土地政策方面加大土地供应、规范土地供应体制、加强保障房用地供给。

政策的出台一是针对开发商,打击囤地行为,加快闲置土地开工建设进度;二是针对地方政府,控制土地成交价格,加大保障房用地供应,满足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需求。

金融财政政策主要是以调控经济通胀、资本流动性过剩为主,包括六次提升准备金率、三次加息和三次上调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来控制经济过热及房地产市场过热的问题,通过紧缩性货币政策解决通胀及流动性过剩等经济情况,同样对房地产行业影响巨大,一方面银行无钱可贷造成开发商融资困难,另一方面是购房者购房成本增加,影响刚需人群的买房预期。

2011年国发2号文件

2011年国发2号文件

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号文件”)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重点工作安排,现将城市住房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2011年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国办发1号文件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已有总体部署,全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目标明确,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主动作为,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

今年的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是:“稳供应、保民生”,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用地为重点,及时编制公布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认真实施,确保2011年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地,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确保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总量;“控价格、防‘地王’”,坚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完善供地政策,充分发挥土地政策惠民生、稳预期、注重社会效应最大化的管控作用,严防出现高价地,坚决杜绝土地出让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价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限价商品住房供地,促进房价合理回归;“严监管、促开发”,加强住房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实时跟踪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加大清理查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力度,严厉打击囤地炒地,确保闲置土地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到位,促进住房用地按期依规开发利用。

二、做好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公布和实施工作各地要认真总结分析2010年住房用地计划编制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抓紧编制2011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进一步优化布局,落到拟供地块。

中国重要城市房地产调控细则一览

中国重要城市房地产调控细则一览

2011年中国重要城市房地产调控细则一览路透1月28日电---继周三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更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国八条"之後,上海和重庆亦分别宣布从今日起开征房产税,税率为0.4-1.2%.且财政部亦将即日起对购买不足五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全额徵收营业税.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周三称,将二套房首付比例提高至60%;购房不足五年交易的,将不再区分"普通"及"非普通",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徵收房产税;并将此前"深圳版"限购令全面铺开,各地本地居民家庭限购两套住房以下为重点城市及省份最新调控政策一览:* 上海 *时间: 1月27日细则: 自1月28日起对上海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居民的新购住房徵收房产税,暂定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0.6%的房产税,对低于上年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的,税率则暂减为0.4%.对上海居民家庭给予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扣除.即对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人均不超过60平米的,新购住房暂免徵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徵收房产税.* 重庆 *时间: 1月27日细则: 自1月28日起对个人新购高档商品房、存量增量独栋别墅、外地炒房客在重庆购第二套房徵收房产税.税率为0.5%-1.2%,其中价格超过均价2倍(含2倍)的按0.5%税率徵收,3倍以下按0.5%徵收,3-4倍按1%徵收,4倍以上按1.2%徵收.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北京 *时间: 10月25日细则: 自12月1日起预售资金将全部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严格规定预售资金专款专用.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应按照一个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专有账户,购房人应当将购房款直接存入专用账户.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编制预售项目用款计划.用款计划应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广州 *时间: 10月15日细则: 本地户籍家庭和常住非户籍家庭(须具1年纳税声明),限新购一套房.非常住家庭不准在广州购房;未满18岁市民不得单独购买商品房.第3套及以上房贷全面停贷.实行差别化的土地增值税徵收政策,对经济适用住房不预征,对普通商品住房按2%的税率预征,对非普通商品住房按3%的税率预征,对别墅按4%的税率预征.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楼盘,市地税局将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密切关注,并由市地税局重点对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南京 *时间: 10月12日细则: 暂时限制购买第三套住房.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贷款.新建商品住房上市必须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申领预售许可证必须申报价格,申报价格3个月内不得调高,3个月後需要调高的必须重新申报.对定价明显高于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杭州 *时间: 10月11日细则: 暂定杭州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杭州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停止执行购房补贴政策,恢复徵收房地产登记等相关收费,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对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从申请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凡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上海 *时间: 10月7日细则: 在一定时期内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暂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对于上海市居民家庭购买第三套房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严格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各商业银行对居民家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认真执行央行、银监会的最新规定.非本市居民购房申请贷款,需提供前两年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证明;不能提供的,商业银行暂停发放住房贷款.提高商品住房预售门槛.对2010年7月1日後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要求完成至主体结构封顶并通过验收,方可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按照国家加快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上海市将积极做好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 深圳 *时间: 10月1日细则: 对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限购2套住房.对于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暂停在本市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厦门 *时间: 10月1日细则:采取临时性限购措施,即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浙江省 *时间: 9月30日细则: 开发商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将全部纳入资金监管账户,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项目,不能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银行将根据项目节点完工证明,分批次向开发商支付资金.* 北京 *时间: 4月30日细则: 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以及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发放贷款.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管理.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6号

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0〕32号)印发后,我省房地产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国办发〔2011〕1号及川府发〔2010〕32号等文件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努力保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合理确定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应在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考核问责机制。

对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市(州)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对新建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势头、土地出让中连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块历史最高价,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展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省政府授权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四)确保组织领导到位。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地方政府“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

2011房地产10大事件

2011房地产10大事件

2011年度全国房地产业十大事件事件一:新国八条限购限贷,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进入2011年以后,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行政性干预色彩继续加重,限购、限贷政策逐步细化升级。

1月26日,中央出台了“新国八条”,除了继续收紧信贷政策外,首次明确了限购的范围和标准,同时明确要求各地政府制定房价调控目标。

随后,共有46个城市出台并实施了限购政策。

事件二:千万套保障房开工,提前一个月完成目标2011年3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开工建设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

6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确保保障房融资途径畅通。

截至10月底,全国开工建设保障房已经超过1000万套,比原计划提前1个月完成目标任务。

事件三:10月房价拐点确立,房地产业全面入冬10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中,新建商品住宅环比价格下降的有34个城市,上涨的有16个城市,价格下降城市个数首次超过上涨城市个数。

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比9月份下降了0.14%,年内首次出现环比下降,房价拐点正式确立,标志着房地产行业全面入冬。

事件四:婚姻法新解引热议,掀起房产证加名潮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若干问题做出解释,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首次明确要对参与还贷的配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另外,婚后父母赠房,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属该子女个人财产。

解释公布后,在全国掀起了房产证加名潮,对于婚前房产证加上伴侣名字需缴纳契税也引发争议。

事件五:佛山松绑朝令夕改,限购政策仍会延续10月佛山住建局下发通知,提出放松限购措施,这是全国第一个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为限购松绑,但这个通知仅出台了一天,当晚就宣布暂缓执行该政策。

无独有偶,11月成都市放松限购政策,将核查购房人资格下放,本市居民购房限制放宽,不过这项措施也只维持了一周。

可见,地方政府放松调控政策的意图明显。

1996年至2011年房地产政策年表

1996年至2011年房地产政策年表

1996年至2011年房地产政策年表1996年,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租金改革和公有住房出售有了新的进展;政策性抵押贷款制度开始建立;安居工程顺利推进。

1998年,发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房,建立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1999年,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启动住房消费,深化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免个人所得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政策。

2001年,对住房消费采取扶持政策,积极促进房地产业发展,加大房地产开发投资力度,拉动经济增长。

2002年3月,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8月,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

2003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规定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

7月,出售的房屋开始征收房产税。

8月,大幅提高拿地“门槛”。

2004年4月,存款准备利率上调,从7%提高到7.5%。

10月,加息,金融机构一年期基准利率将上调0.27个百分点。

12月,严禁非法压低地价招商,严格规范地方政府土地管理,抑制通过土地招商带来的土地流失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

2005年3月,房贷优惠政策取消,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或地区,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可由现行的20%提高到30%。

3月,国八条出台,调控上升到政治高度,国务院出台八点意见稳定房价。

5月,七部委意见《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调控加强、细则出台。

6月,个人购房不足2年即转手交易,全额征收营业税开始实施。

2006年4月,央行全面上调房贷利率。

5月,“国六条”出台,开启新一轮调控大幕,十五条意见细则,“国六条”进一步细化,购房不足5年销售征收全额营业税,明确个人住房营业税细则。

(国土资发[2011]2号)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

(国土资发[2011]2号)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

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2011-03-11 | 作者:| 来源:土地利用管理司|国土资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号文件”)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土资源部重点工作安排,现将城市住房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2011年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国办发1号文件和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已有总体部署,全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议提出了具体要求,目标明确,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主动作为,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工作。

今年的重点任务和基本要求是:“稳供应、保民生”,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用地为重点,及时编制公布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并认真实施,确保2011年1000万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落地,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总量的70%,确保城市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总量;“控价格、防‘地王’”,坚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进一步完善供地政策,充分发挥土地政策惠民生、稳预期、注重社会效应最大化的管控作用,严防出现高价地,坚决杜绝土地出让中出现楼面地价超过同类地价历史最高价的情况,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和中小套型限价商品住房供地,促进房价合理回归;“严监管、促开发”,加强住房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实时跟踪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加大清理查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力度,严厉打击囤地炒地,确保闲置土地及时依法依规处置到位,促进住房用地按期依规开发利用。

2011年房地产政策回顾

2011年房地产政策回顾

一、国家政策回顾1、房地产调控政策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条例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度推出八条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简称“新国八条”,二套房贷首付将提至60% 多市按户限购。

1月27日,国务院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具体征收办法由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1月28日,上海公布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暂行办法》。

1月28日,重庆发布《房产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2月1日,住建部发布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2月9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5年期以上上调0.2个百分点。

2月16日,北京楼市调控细则“15条”正式出台。

3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4月1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4月20日,国务院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中央财政今年增投180亿元用于公租房保障房建设。

国十条5月1日起,旨在抑制房价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将执行,各开发商将实行商品房销售一房一价的规定,商品房明码标价后,可自行降价,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

5月6日,国土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5月10日,住建部下发《关于公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的通知》,要求各地在6月6日之前公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

5月12日,国土资源部正式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

2010年至2011年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汇总(精)

2010年至2011年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汇总(精)

2010年至2011年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汇总2010年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2010年1月10日国务院出台“国十一条”,严格二套房贷款管理,首付不得低于40%,加大房地产贷款窗口指导。

2010年1月21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申报住宅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的比例不得低于70%。

2010年3月10日,国土资源部再次出台了19条土地调控新政,即《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了开发商竞买保证金最少两成、1月内付清地价50%、囤地开发商将被“冻结”等19条内容。

2010年3月12日,国土资源部称,将于今年3月至7月在全国开展对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检查,本次检查重点针对擅自改变房地产用地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以及囤地炒地等问题。

2010年3月22日,国土资源部会议提出: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没有编制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让住房用地;将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开展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完善试点;各地要明确并适当增加土地供应总量。

2010年3月23日,国资委要求78户不以房地产为主业的中央企业,要加快进行调整重组,在15个工作日内制订有序退出方案。

2010年4月2日,财政部下发通知: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2010年4月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2010年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点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给,支持普通自住和改善性住房消费,大力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2010年4月11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银监会要求所有银行在6月底之前提交贷款情况的评估报告,并称房地产风险敞口大,要严控炒房行为。

2011年苏州楼市政策

2011年苏州楼市政策

2011年苏州楼市调控政策回顾1、苏州地方政策时间措施要点2011.7.1 关于园区住房公积金的改制通知关于园区社会保险的改革2011.5.14 苏州市工业园区公积金调整细则对外公布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调整的主要内容就是社会保障计划类型、缴费水平及基金账户设置。

一、取消公积金A、B、C三类综合保障计划,设立甲、乙两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二、调整缴费水平。

甲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47%,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8%,个人缴费比例为19%;乙类计划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3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11%。

三、是调整账户设置及入账比例2011.5.12 《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公布新建住房成交平均价格同比增幅低于今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和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涨幅控制在10% 2011.5.1 《商品房明码标价》政策正式实施根据国家发改委规定,自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必须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以打击价格欺诈现象。

2011.3.31苏州公布2011年度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细则2011年苏州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成交平均价格同比增幅低于今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和市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2011.3.2 苏州限购令出台对在市区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调整完善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将申报价格由原来三个月内不得调高,调整为今年年内原则上不得调高。

2011-1-26 新国八条出台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未来对第二套房的首付,将提高至六成。

会议还要求对楼价升幅过快的城市,从严制定买楼的政策,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2003至2012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2003至2012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2003至2011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2003年4月121号文件拉响宏观调控警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规定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

此份文件是中国第一轮房地产牛市启动之后,中央政府第一次采取抑制房地产过热的措施,表明中央政府对房地产的态度由支持转为警惕。

2003年8月国务院明确将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出产业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又称18号文件),将房地产业定位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明确提出要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要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变化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对于高档、大户型商品住房以及高档写字楼、商业性用房积压较多的地区,要控制此类项目的建设用地供应量,或暂停审批此类项目。

2004年3月831大限提高拿地“门槛” 调控开始继2003年7月国务院发文严格控制土地供给之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又联合发文,严令各地须在当年8月31前将协议出让土地中的“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否则国土部门有权收回土地,纳入国家土地储备,是为“8.31大限”。

此举是中央政府从土地供给上抑制房地产过热的又一举措。

2004年10月央行10年来首次宣布上调存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

同时,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

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2011年厦门房地产政策

2011年厦门房地产政策

【限购】“厦门家庭”在厦禁购第三套房随着《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出台,厦门版“限购令”正式升级,这也是本次新政出台最受关注的点。

与去年9月30日厦门出台的“同一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厦门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政策相比,新政更加严厉。

根据《意见》第六条“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要求,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意见》强调,我市还将适时根据本市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对限购时限进行调整。

【限价】新建住房价格将进行调控我市将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等多样化的供地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第一条“合理确定我市新建住房价格调控目标”,我市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以及本市房地产业发展的实际,合理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上旬向社会公布。

此外,还将严格执行将套型建筑面积等套型结构比例条件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列入出让合同。

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保障房】今年建设保障性住房4.3万套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第二条“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扩大住房保障范围”,2011年,全市将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和危旧房改造安置房)4.3万套。

2009年至2011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2009年至2011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2009年至2011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时间措施要点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会议提出八条政策,包括二套住新国八条剑指楼市二套房2011.01.26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首付提至六成地方政府问责、调整个税和加强土地增值税、普遍实施限购令等。

一系列全新的调控政策,让人感觉到史无前例的调控力度。

四部委全面叫停第三套住2010.11.03房公积金贷款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委3日再次发出通知,全面叫停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将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提至五成。

国家出台巩固楼市调控成果措施,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房贷;中国出台措施巩固房地产2010.09.29市场调控成果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城市将限定家庭购房套数。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城市要限定居民购房套数,调整住房交易环节的契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国土部住建部出重拳闲置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贯彻落实2010.09.27土地一年以上禁拿地“国10号文”确定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的管理调控,积极促进房地产市场继续向好发展。

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座谈会17日在北京召开。

中共中李克强:加快公租房建设2010.09.18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执坚决抑制投机性需求政为民,着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北京媒体日前援引北京市统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于秀琴的话京沪先行启动空置房调查表示,关于空置房的调查,是国家统计局投资司委托几个试点城2010.09.08空置率数据暂难出炉市的调查总队来做,试点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等四五座城市。

首批十城市土地规划获批国务院已正式批准杭州、南昌等10个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09.04102市须上报总体规划标志着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正式进入批准阶段。

房地产税收法规汇总(2011年新版)

房地产税收法规汇总(2011年新版)
25
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0-10-27
2010.12.1
26
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扣除政策--财税[2009]29号
2009-3-19
2009.3.19
27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2010-11-9
2010.7.1
28
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31
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9-9-17
纳税人进行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公益性捐赠类所得税政策
32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2-31
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说明
33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损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5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9-12-31
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作出了明确说明。
6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9-6-16
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
7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22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2009-11-12
2009.11.12起执行
23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2009-2-27
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
24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2011年限购政策梳理

2011年限购政策梳理

1、新国八条(时间1.26号),(1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国务院会议,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落实地方政府责任,二套房房贷首付比例提至60%)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会议指出,自去年4月份《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初步遏制。

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继续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

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

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

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依法征税提供基础。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

2003-2011国家房产政策

2003-2011国家房产政策

2003—2011房地产调控政策,陆续更新中。

2003—2011房地产调控政策2003年4月 121号文件拉响宏观调控警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规定对购买高档商品房、别墅或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商品房的借款人,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不再执行优惠住房利率规定。

此份文件是中国第一轮房地产牛市启动之后,中央政府第一次采取抑制房地产过热的措施,表明中央政府对房地产的态度由支持转为警惕。

2003年8月国务院明确将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出产业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又称18号文件),将房地产业定位为拉动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明确提出要保持房地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要求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要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程、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的变化完善住房供应政策,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对于高档、大户型商品住房以及高档写字楼、商业性用房积压较多的地区,要控制此类项目的建设用地供应量,或暂停审批此类项目。

2004年3月 831大限提高拿地“门槛”调控开始继2003年7月国务院发文严格控制土地供给之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又联合发文,严令各地须在当年8月31前将协议出让土地中的“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否则国土部门有权收回土地,纳入国家土地储备,是为“8.31大限”。

此举是中央政府从土地供给上抑制房地产过热的又一举措。

2004年10月央行10年来首次宣布上调存贷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

同时,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

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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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房地产调控政策汇总
1月18日,银监会:继续实施差别化房贷政策
2011年将重点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四大风险,坚决守住风险底线。

对平台贷款,要严格控制增量风险,并按照既定部署加快存量分类处置。

要落实贷款“三查”,加大对贷款风险分类准确性及其责任的督查。

会议指出,对房地产领域风险,要继续实施差别化房贷政策。

继续认真清理规范银信合作业务,要加强“防火墙”建设和并表管理,确保成本对称,坚决禁止监管套利。

规范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严格遵守真实性、整体性和洁净转让原则,防范“不当销售”,确保信贷资产转让真正服务于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真实需要。

1月20日,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
从2011年1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这是今年以来央行首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1月26日,新“国八条”出台
一、各地方政府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

三、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销售收入全
额征税;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四、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五、保障性住房等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六、房价上涨过快城市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有1套住房限购1套、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者暂禁购房。

七、对于新建住房价格过快上涨、土地出让连续出现楼面地价创历史新高,以及保障建设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的,约谈政府负责人;差别化住房信贷执行不力、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八、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

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2月9日,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0.25%
自2011年2月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

2月24日,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
从2011年2月24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3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还应标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3月25日,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
从2011年3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这是央行今年第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也是去年以来第九次上调。

此次上调之后,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将达到20.0%的历史高位。

4月6日,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0.25%
自2011年4月6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
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4月21日,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
从4月21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这是央行今年以来第四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今年以来,央行以每月一次的频率连续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5月18日,上调存款准备金率0.5%
从2011年5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7月7日,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0.25%
自2011年7月7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7月12日,国务院:房价上涨过快二三线城市要采取限购措施(最新“国五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各项调控政策,房价过高的地区要加大调控力度;确保今年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11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继续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和住房限购措施,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房价上涨过快的二三
线城市也要采取必要的限购措施;认真落实今年的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加快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投放;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抑制租金过快上涨。

8月1日,央行:继续实施稳健货币政策执行差别化房贷
要按照7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房地产调控决心不动摇、方向不改变、力度不放松”的要求,进一步执行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督促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及时发放贷款,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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