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集中交易市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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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烟政办发〔2011〕101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
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市场)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促进危险化学品市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开展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学习宣传工作
《暂行规定》是我省制定的第一个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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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危险化学品市场规划、建设、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保障危险化学品市场安全运行、促进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的重要性,积极开展学习宣传工作。

要通过举办业务培训、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集中开展学习培训,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规定内容,全面提升做好危险化学品市场安全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危险化学品经营者了解掌握《暂行规定》的具体内容,自觉按照《暂行规定》开展经营活动,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有效防止安全生产事故。

二、加大现有市场规范和管理力度
全面排查掌握危险化学品市场情况。

为有针对性地实施危险化学品市场监管,由安监部门牵头,市场规划管理、工商等有关部门配合,对危险化学品市场或交易集中区域进行排查摸底,全面摸清现有危险化学品市场的数量、位置等有关情况。

主要包括:市场的投资和管理主体,市场管理模式,经营业主数量,经营危险化学品品种,是否有备货库,日常危险化学品存量及储存方式,配货及送货方式等内容。

加强市场建设和安全监管。

现有危险化学品市场应根据市场交易和储存的化学品危险特性,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专用区域和储存专用区域,将分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逐步集中到专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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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并配备专职监管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安监、公安、工商、交通运输、环保、质监等部门要按照《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加强对市场管理机构及市场内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暂行规定》的行为,立即责令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搞好新建市场的规划建设
统筹市场布局。

各县市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有关商业网点专项规划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用区域规划,统筹考虑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品种、储存量、化工产业布局和发展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危险化学品市场。

市规划局牵头负责市辖各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市场布局规划,各县市政府负责各自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市场布局规划。

2012年底前,市区及各县市至少要完成一处危险化学品市场的规划布点工作。

高标准搞好市场建设。

按照“政府推动、企业建设、部门扶持、市场运作”模式建设和运营危险化学品市场。

安监部门要会同规划建设、公安消防、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规划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市场区域研究编制建设指导意见。

危险化学品市场建设以企业为主,投资管理部门应当以招商引资或社会招投标等形式,确定一个或几个投资主体参与危险化学品市场建设。

危险化学品市场建设投资方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研究编制规划方案,按照“集中交易、统一管理、专门储存、专业配送”的要求,高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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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高起点建设危险化学品市场。

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有关行政许可手续,保障危险化学品市场规范化建设。

2014年底前,市区及各县市要至少建成一处危险化学品市场。

四、加强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严格行政许可。

自2015年起,所有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加油站、农村设立的农药经营点以及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用区域内建设带液体化工罐区的经营企业除外,下同)必须设在危险化学品市场内,不再批准设立市场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研究制定支持危险化学品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鼓励、督促现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逐步搬迁至危险化学品市场,实现集中规范管理,确保在201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现有分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全部进入危险化学品市场。

自2016年起,安监、工商等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建成区内分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各类行政许可及营业执照年检等工作。

落实监管责任。

安监、公安、工商、交通运输、环保、质监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市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危险化学品市场监督检查情况通报、交流机制。

危险化学品市场管理机构和市场内经营业户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履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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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职责,健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市场内批发、零售和专用仓储区的安全生产条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市场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并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市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暂行规定》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切实维护好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秩序。

附件:现有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基本情况调查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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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现有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基本情况调查表 填表单位:
市场名称
市场地址
投资主体联系人联系电话
管理主体联系人联系电话
是否有安全
管理机构
(名称)
联系人联系电话
市场内经营业户数量
经营危化
品品种数
品名
储存能力
(吨)
日常存量
(吨)
年经营量
(吨)
是否剧毒
主要危险
化学品仓
储经营情

填表人:填表时间:
注:此表请于12月30日前报市安监局(电话:6789793,传真:6789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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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经济管理危险化学品△规定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工商联,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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