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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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办发[200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下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建设部批准,已纳入长治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位于长治市区西北三河一湖交汇处,具有调节城市生态环境功能的天然湿地公园.其范围是沿漳泽湖周边903。

5米高程线(漳泽水库库区用地界线)外延100米,特殊地段外延300-500米;湖东马庄沟东至长北干线,湖南浊漳河下游南至上秦段,湖西绛河下游西至太长高速路段,北至漳泽湖大坝,保护管理面积约45。

86平方公里.第三条在湿地公园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与湿地保护及利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长治市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城市建设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长治市园林局为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规划、水务、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做好湿地公园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积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其利用技术推广体系和湿地资源监测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与保护,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湿地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显著生态效益、科普教育功能和较高管理水平的湿地公园。

第三条国家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确保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四条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湿地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或者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二)具备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科普宣教、科研监测等工作的基本条件;(三)所在区域湿地保护管理基础良好,权属清晰,相关权益主体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向省级湿地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保护管理措施等。

第六条省级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家湿地主管部门。

第七条国家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的决定。

第四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经批准设立的国家湿地公园,应当在一年内编制完成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明确保护范围、功能分区、建设布局、管理措施等。

第九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遵循自然规律,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五章管理与保护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保护管理制度,加强湿地资源监测,定期开展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状况评估。

第十二条禁止在湿地公园内从事破坏湿地生态系统、污染湿地环境、损害湿地资源等违法行为。

第六章利用与经营第十三条湿地公园应当在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

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的问题 。 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 ∞ 五年 二 月二 日
国 家城 市 湿 地 公 园管 理 办法 ( 试行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 管理 ,维护生态平衡 。营造优美舒适 的人居环境 ,
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湿地 ,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 、泥炭地,带有静
第十三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 、利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
( 一)严格遵守国家与湿地有关法律 、法规 ,认真执行 国家有关政策 ;遵守 《 于特别 关
是作为水禽栖息地 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的有关规定 。
( 二)坚持生态效益为主 ,维护生态平衡 ,保护湿地区域 内生物多样性及湿 地生态系统 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与 自然性。 ( )在全面保护的基础上 ,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充分发挥湿地 的社会效益 。湿地公园 三 的建设以不破坏湿地的 自然 良性演替为前提。 第十四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 ,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 ,不 得出让土地 ,严禁 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 目和设施 。 第十五条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 ,严禁破坏水体 ,切实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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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印发 国家 城 市湿 地公 园
管理办 法 ( 行 )的通知 试
建城 [0 5 6号 20 ]1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 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解放军总后 勤部营房部 :
城市湿地是 国家重要 自然资源。为规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请 、设立以及保护管理工 作 ,我部制定了 《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试行 ) ,现予印发 ,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

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05]1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城市湿地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

为规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请、设立以及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二月二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带,包括低潮位不超过6m的滨岸海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湿地公园,是指利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适宜作为公园的天然湿地类型,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保护、科普、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一)能供人们观赏、游览,开展科普教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具有较高保护、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二)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的;(三)占地500亩以上能够作为公园的;(四)具有天然湿地类型的,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及代表性的。

第四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

直辖市由市园林局组织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建设部。

第五条对于跨市、县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列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请示;(二)城市湿地公园的资源调查评价报告;(三)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申报书;(四)城市湿地公园的位置图、地形图、资源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资料:(五)湿地现状以及重要资源的图纸、照片、影像和其他有关材料。

国家湿地公园安全管理制度

国家湿地公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安全管理,保障游客和公园内生物的安全,维护国家湿地公园的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湿地公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湿地公园,包括湿地公园内的所有游客、工作人员、服务设施和生物资源。

第三条国家湿地公园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安全第一,责任到人;(三)公众参与,共同维护;(四)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设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湿地公园安全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一)制定湿地公园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三)协调处理安全事故;(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五)制定应急预案。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六条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二)制定湿地公园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第七条游客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一)遵守湿地公园的安全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二)爱护公园内的生态环境和生物资源,不得破坏;(三)不得在禁止区域活动,不得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八条湿地公园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救生圈、救生衣、急救箱等;(三)加强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四)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湿地公园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安全规范:(一)熟悉湿地公园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技能;(三)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省&&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位于**市省西北部**港内。

湿地公园东起东场队东部,西至大吉队,南起山坡,北接北部湾,总面积666公顷。

第三条湿地公园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典型的热带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为主体,以独特的红树林湿地自然景观为特色,集沙滩、海湾、田园景观为一处,融合红树林湿地生态保护、科研与科普宣传教育、滨海观光游览为一体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第四条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市市政府应加强对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所需要的资金列入当地财政专项预算。

第七条 ##市市政府授权**市县设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湿地公园;(三)调查湿地公园的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定期组织环境监测,保护、恢复自然环境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四)组织开展湿地公园的科学研究和公众宣传教育;(五)依法制止、查处破坏湿地公园的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湿地公园湿地生态环境与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及社会团体为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对在湿地公园保护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2.12.30•【文号】林湿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湿规〔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集团: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确保在自然公园管理办法等文件出台前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衔接,我局根据《湿地保护法》和工作实际,修订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2年12月30日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江西崇义阳明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江西崇义阳明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江西崇义阳明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崇义阳明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为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环境,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促进湿地资源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将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湿地公园是经国家林业局于2016年12月批准试点建设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以阳明湖及其上游源头区域的永久性河流、库塘、洪泛平原湿地、稻田/冬水田为资源本底,以崇义鸟道、上堡梯田和阳明湖为资源特色,集湿地保护恢复、科普宣教、文化展示、科研监测及适度开展湿地生态旅游、休闲为一体的综合性国家湿地公园。

具体范围包括**县横水镇、过埠镇、杰坝乡、思顺乡、麟潭乡、上堡乡大江、阳明湖水库区域以及周边的部分林地和农田,地理坐标东经113°58′29″~114°22′41″,北纬25°40′20″~25°51′19″。

湿地公园规划总面积2122.96公顷,其中湿地面积为2056.94公顷,湿地率78.70%。

第三章管理第六条湿地公园管理局统一负责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湿地公园管理局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二)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三)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具体保护和管理的措施、制度;(四)负责湿地公园范围内湿地资源的调查、评估和建档工作;(五)负责湿地公园内有关事务的协调工作;(六)负责湿地公园内基础设施和其他事项的管理工作。

湿地公园规章制度

湿地公园规章制度

湿地公园规章制度
《湿地公园规章制度》
湿地公园是一种特殊的生态保护区,为了保护和维护湿地生态环境,确保公园内游客的安全和秩序,必须建立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首先,进入湿地公园的游客需遵守公园的开放时间,并按规定缴纳门票。

所有游客在公园内需要遵守规定的游览线路,不得私自闯入禁区或破坏湿地植被和野生动物的行为。

进入公园的车辆需要在规定区域停放,严禁在湿地内驾车或乱丢垃圾。

其次,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环境,游客在游览过程中不得捕杀、驱赶野生动物,不得乱扔垃圾,禁止野外烧烤或露营。

对于任何携带宠物的游客,需要注意遵守公园内宠物管理规定,并在公共场所保持宠物的安全和卫生。

此外,公园内严禁任何形式的破坏公共设施或景观的行为,如涂鸦、故意破坏植被、污染水源等。

游客必须爱惜公园内的设施和植被,保持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最后,为了确保游客的安全和秩序,公园内设施和游览线路需经过专业人员的维护和标识,游客禁止攀爬或踩踏栏杆和围栏。

在紧急情况下,游客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协助,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总的来说,湿地公园规章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湿地生态环境,
保障游客的安全和秩序。

只有大家共同遵守规定,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公园内的自然资源,让更多人有机会享受到湿地生态美景。

湿地公园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湿地公园的管理制度是什么

湿地公园的管理制度是什么一、管理目标湿地公园的管理目标是为了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可持续利用,提高湿地环境质量,保障湿地生态安全,实现湿地公园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范围湿地公园的管理范围包括湿地及其周边地区。

湿地公园管理范围内的湿地包括河流、湖泊、沼泽、沼泽、滩涂等所有类型的湿地。

周边地区包括湿地的保护范围和生态恢复区。

三、管理机构湿地公园的管理机构是湿地公园管理局。

管理局是由地方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

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管理规划、制定管理制度、监督管理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宣传教育等工作。

管理局依法享有管理范围内的湿地公园的管理权和使用权。

四、管理方式湿地公园的管理方式是“分类管理、适度开发、综合治理、全面监管”的原则。

具体包括:1.分类管理。

根据湿地的类型和功能,对湿地进行分类管理,制定不同的管理政策和措施。

2.适度开发。

湿地公园可以采取合理开发利用方式,促进湿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3.综合治理。

通过综合治理,对湿地公园进行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提高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生态服务价值。

4.全面监管。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湿地公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面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管理措施为了有效管理湿地公园,需要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

具体包括:1.制定湿地公园管理规划。

制定湿地公园的长期管理规划,明确管理目标、管理内容、管理任务、管理措施等。

2.建立湿地公园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湿地公园管理制度,包括管理机构、管理权限、管理流程等方面。

3.加强生态监测。

建立湿地公园生态监测网络,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长期监测,及时了解湿地生态状况。

4.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湿地公园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对湿地公园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5.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湿地公园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湿地公园的法制保护。

6.加强合作管理。

加强湿地公园的合作管理,促进跨区域合作,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促进湿地生态旅游业的发展,根据1998年国务院下发国办发[1998]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Wetland Park),是指以湿地良好生态环境和多样化湿地景观资源为基础,以湿地的科普宣教、湿地功能利用、弘扬湿地文化等为主题,并建有一定规模的旅游休闲设施,可供人们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的生态型主题公园。

该湿地公园是具有湿地保护与利用、科普教育、湿地研究、生态观光、休闲娱乐等多种功能的社会公益性生态公园。

第三条湿地公园分为以下两级:(一)国家级湿地公园:湿地公园的主题突出,湿地生态环境优良、湿地景观特别优美,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对区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且生态旅游服务设施齐全;(二)省级湿地公园:湿地公园的主题突出,且湿地生态环境良好、湿地景观有特色,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对区域生态环境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且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

第四条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湿地公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湿地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坚持湿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互协调、统一的原则。

坚持对湿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并适应生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章公园申报和建设第六条申报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以保护、恢复和重建湿地,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和人们生活居住环境为主要目的;(二)以湿地利用、科普宣育、弘扬湿地文化为主题;(三)湿地及其它土地、地被物权属清晰;(四)湿地面积占公园总面积的50%以上;(五)兼有湿地生态旅游服务功能;(六)投资主体明确,投资基本落实;(七)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有关图表、照片等资料。

第七条申报审批程序根据1998年国务院下发国办发[1998]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决定“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工作”,湿地保护包括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是林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湿地保护管理办法(2)

湿地保护管理办法(2)

湿地保护管理办法(2)第十六条湿地公园经营管理部门为了维持日常公园运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收取门票及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进入湿地公园的游人,应当遵守有关管理制度,保护湿地和护园内各项游览设施。

第十八条湿地公园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等设施和标志,配备必要的服务人员,维护旅游秩序。

第十九条进入湿地公园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湿地公园管理部门同意,其经营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按湿地公园统一规划和建设的摊点经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湿地公园经营管理部门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和文化活动,应当事先向湿地公园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湿地公园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做好植被绿化、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禁止向湿地公园内排放超过湿地净化能力的生产、生活废水和污水,及其它污染物。

第二十二章湿地公园的治安管理工作,由公园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机构负责。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在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湿地公园经营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破坏湿地公园内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篇2]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国家对湿地实行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版)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二)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文件。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共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28•【字号】项政办〔2018〕102号•【施行日期】2018.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项政办〔2018〕102号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28日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促进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资源的合理开发、科学利用,根据《湿地公约》《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包括项城市驸马沟、清水河下游段、长虹运河、谷河、汾河、泥河等位于项城市境内河段。

总面积1154.55公顷。

第三条在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与湿地保护及利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项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的原则,促进湿地资源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项城市林业主管部门是项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区域统一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有关职能部门和公园辖区有关镇办按照各自职责对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依法监管,协同项城市林业局做好河南项城汾泉河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梧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梧州市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梧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梧州市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梧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梧州市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梧州市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月16日梧州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杰云2019年1月22日梧州市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苍海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建设,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湿地公园保护范围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湿地公园位于梧州市龙圩区,东至下小河支流石狮河古龙桥,西至连通浔江与苍海湖的环城水系起点河口,南至下小河子村附近山体,北至下小河入浔江口。

包括苍海湖、赛塘水库、下小河、石狮河、环城水系,以及下小河、石狮河沿岸滩地、下小河子村和赛塘水库周边第一重山脊线内所含山体。

具体保护范围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广西梧州苍海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示。

湿地公园保护范围见附件。

第四条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龙圩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公园保护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为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山西沁河源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山西沁河源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山西沁河源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以保护沁河源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位于山西省沁源县西北,其范围:南起卫华仪器厂旧址北侧河沟入口,沿河沟而上,经河底村、牛翁子沟、水磨上、泉眼、北要子沟、木盆沟至将台沟。

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12°00’55"-112°06'01”,北纬36°44'01"-36°48’00"之间,总面积248。

32公顷。

其范围内土地全部为国有土地,由此产生的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均归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所有。

第四条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从事与湿地保护利用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湿地公园建设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保护、利用与管理.主要职责是:(一)依据与湿地公园保护相关的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标准制定管理制度,依法实施管理;(二)做好湿地公园周边区域资源现状的普查、评价和科学规划工作;(三)定期开展湿地资源和环境的调查、监测工作,掌握开发利用活动对湿地的影响以及动态变化趋势,并按规定向国家林业局报送调查和监测报告;(四)保证资金正常运转,并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措湿地保护资金,用于湿地公园的保护、修复、建设和管理,做到湿地保护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五)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管理制度,负责保管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中获得的各项成果、数据和资料;(六)保护湿地水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七)在湿地公园周边开展农耕及养殖活动时,应使用高效、低毒的药剂,最好采取自然生态的综合防治措施,减少对水体、土壤和空气的污染;(八)在湿地公园外围保护地带和周边景观控制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填埋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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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湿发[2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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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工作。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国家湿地公园,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建设国家湿地公园,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国家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建立国家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具有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生物物种独特。

(二)自然景观优美和(或者)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

(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第七条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或者承诺建立机构的文件。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拟建国家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七)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对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意见。

第八条建立国家湿地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
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提交考察报告。

申报单位应根据专家实地考察报告组织对湿地公园总体规
划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备案。

对通过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国家林业局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家林业局在拟建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九条对完成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建设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林业局组织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授予国家湿地公园称号;对验收不合格的,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国家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湿地名国家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
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必要的
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参照有关规定编制。

国家湿地公园的撤销、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局审批。

第十四条国家湿地公园可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

恢复重建区仅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宣教展示区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活动。

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

管理服务区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湿地公园应当设置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鼓励国家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
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禁止擅自占用、征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

确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湿地、开矿、采石、取土、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

(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三)商品性采伐林木。

(四)猎捕鸟类和捡拾鸟卵等行为。

第十九条国家林业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家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工作。

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国家湿地公园”称号。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湿地公园管理办法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0年2月20日印发
另附“国家湿地公园申报书”式样
编号
国家湿地公园申报书
名称: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国家林业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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