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地方规范性
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族宗教工作属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民族宗教工作属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方针政策,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工作,依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及中发[2002]3号、苏发[2002]8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民族宗教工作属地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1、指导思想:民族宗教工作是党和政府的群众工作及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基层工作,是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基础。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中央确定的“宗教工作最根本的任务是做信教群众的工作”,“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两个“根本”,通过进一步推进民宗工作的属地管理,强化基层组织对民族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形成敢于并善于管理的工作队伍和协作配合良好的工作机制,更好地服务于中心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谐稳定。
2、工作原则:民族宗教工作属地管理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原则。
二、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一)各级党委政府职责1、各级党委、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的民族宗教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党政分管领导,建立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研究解决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大问题1-2次。
把民族宗教工作列入当地综合考核内容。
2、做好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工作,注意听取民族宗教界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切实维护民宗界的合法权益,及时指导并解决民族宗教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对辖区民族宗教领域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要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
对因推诿扯皮、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二)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民族宗教事务是社会事务的一部分,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需要各职能部门共同协作配合。
市、市(县)区各成员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锡委发[2003]21号文件要求,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管理职能。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2•【字号】苏政办发[2000]112号•【施行日期】2000.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1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9月22日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0]16号),保留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与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省政府组成部门序列。
一、职能调整(一)新增加的职能1.向金陵协和神学院派驻特派员,协助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
2.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代管中国基督教协会、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南京办事处的工作。
(二)下列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承担1.民族宗教干部培训。
2.内部刊物编辑。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研究制定本省民族宗教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依法保护本省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等活动,协调民族关系,增强民族团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联系各界少数民族人士;组织接待来本省学习、参观、考察的民族、宗教代表团。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南办发[2006]85号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南办发〔2006〕85号)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直各事业单位:今年是实施《公务员法》的关键一年,为了做好《公务员法》实施的各项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通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编办、自治区监察厅也联合下发了文件,提出了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纪律的要求,以确保《公务员法》的顺利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构编制管理,防止突击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违规进人等现象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严格机构编制管理。
在我市公务员登记工作完成之前,除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以外,暂停受理审批设置实行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暂停受理审批实行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内设机构的增设、机构升格和增加编制。
暂停受理要求纳入实行、参照或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审核报批。
二、进一步严格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职数和人员的管理。
在我市公务员登记工作完成之前,除上级有明确规定以外,暂停受理审批实行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增加领导职务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职数,不得超编进人,不得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三、进一步规范各类领导小组和协调机构的设置。
今后,属部门职能范围内能协调解决或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出面协调就能解决的工作事项,不再设置领导小组。
确需设置的领导小组,要明确工作期限,工作任务完成后即由该领导小组自行行文对外宣布撤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的意见-中编[1993]4号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的意见正文:----------------------------------------------------------------------------------------------------------------------------------------------------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的意见(中编〔1993〕4号)按照党的十四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的要求,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面积等情况,现对地方各级党政机构设置限额和必设机构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执行。
一、省、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机构一般设55个左右。
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的省、可略多于55个;经济比较发达、人口较多的省、自治区,应少于55个;经济不太发达、人口较少的省、自治区应更少一些。
直辖市党委、政府的工作机构设75个左右。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必设机构为: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政策研究室、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政府必设机构为:办公厅、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安厅、国家安全厅(局)、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贸易厅、文化厅、卫生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厅、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
人事厅、劳动厅可分设也可合设。
二、自治州的党政工作机构设置35个左右。
地区党委和行署的办事机构设30个左右。
自治州党委必设机构为: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员会、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政府必设机构为:办公室、计划与经济局、教育局(或教育与科学技术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局、审计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区党政必设机构参照自治州的机构设置。
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XX市XX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XX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XX区政府机构设置的批复》和《XX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XX区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精神,设立XX市XX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区民族宗教办是负责本区民族宗教工作的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将侨务工作职责划给区政府外事侨务办。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的职责,共同建立民族事务服务体系。
2.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落实XX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有关政策;监督检查本区民族、宗教政策执行情况;负责本区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调查研究本区民族、宗教情况,及时为区委、区政府和市民委提供有关信息;制定本区民族、宗教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市民委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和政策建议。
协调推动本区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建立民族事务服务体系;依法保护本区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协调民族关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负责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活动,联系少数民族人士;负责办理恢复、变更少数民族成份手续。
参与拟订少数民族经济、文化、教育、体育等专项规划并推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
负责审批清真饮、副食网点,核发清真食品经营证,核准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使用清真专用标志;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清真饮、副食网点的服务、监督工作。
依法管理本区宗教事务,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指导本区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负责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有关事宜。
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55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5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政务服务、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电。
(二)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四)研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区直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或办理文件的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六)督促检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贯彻执行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南宁市南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汇总)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南宁市南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汇总)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一、主要职能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第二部分:南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表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表二:收入决算表表三:支出决算表表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表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表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表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表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第三部分:南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2018 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二、2018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
三、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2018 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概况一、主要职能(一)南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能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调整的通知》(南府发〔2016〕3 号),设立南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单位级别为正处级,为财政全额拨款预算单位。
主要职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和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负责督促检查、推动民族和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负责提出全市民族事务和宗教工作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草案。
联系民族乡,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负责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开展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实施民族关系监测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配合承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扶贫事宜。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宁政办〔2015〕213号•【施行日期】2015.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2015〕2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西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3日西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5〕17号)和《中共西宁市委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西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宁发〔2015〕10号),设立西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跨县区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宗教活动审批职责。
2.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核职责。
3.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格年审审批职责。
4.清真标志、清真屠宰资格认定年审审批职责。
(二)划出的职责1.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核和其他固定处所的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将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改建房屋、构筑物或者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固定处所的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加强的职责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民族、宗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协调民族关系;参与拟订有关少数民族经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规定方案: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方案
××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方案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县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精神,结合××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行政区划调整中规范乡镇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党工委、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党工委的主要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定、决议,研究提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决定,支持和保证本区域政权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行使民主权利;领导本区域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办事处的主要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决定,执行本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负责本区域农业、工业、旅游、林业、环保、水利、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民政、安全生产、村镇建设、劳动保障和社会稳定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国有资产、集体财产,维护各种经济组织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党政办事机构(一)机构设置。
××街道设以下7个党政办事机构:1.党政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人大、纪委(监察)、人民武装部、组织、宣传、统战、机构编制、档案、工会、团委、妇联、保密等工作;承办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类会议的各项准备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检查及反馈工作。
2.经济发展办公室(财政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经济发展、统计、审计等工作;承担财政、经济、发展规划的协调服务和旅游、农业、林业、水利、移民等经济管理工作。
3.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人力社保、民政、文教、科技、体育、广播电视、民族、宗教、老龄、残联等工作;负责综合管理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等工作。
南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
南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委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本委对内设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和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本委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在委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本委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本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政策法制科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民族事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情况。
(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三)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工作情况。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是否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行政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五)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执法文书的制作、归档情况,日常法制信息、报表及其他执法报送情况。
(六)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况;(七)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八)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每年年末对各行政执法职能科室上一年度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南宁市依法行政工作量化考评表、南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以及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八年七月十日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办公厅,为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五)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好需由国务院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八)办理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9个内设机构:(一)秘书一局。
办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等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政府信息公开、文电收发运转和国徽印鉴管理、信息、档案、公文核稿、文印、机要通信和机要文件交换、办公厅保密、《国务院公报》和《国务院大事记》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9•【字号】南府办[2010]183号•【施行日期】201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0〕1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南宁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职责。
(三)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承担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退役伤残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残级评定;负责烈士褒扬工作。
(四)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南宁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2•【字号】南府办[2010]180号•【施行日期】201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0〕1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宁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旅游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旅游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发展旅游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提出全市旅游行业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旅游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组织推进并监测旅游经济运行。
(二)负责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设计开发;指导全市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点)建设;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和信息咨询工作;指导县(区)旅游业的发展。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旅游发展资金投资计划;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研究旅游投资导向和重要财经问题。
(四)负责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要旅游促销活动;分析旅游市场动态并提出宣传促销对策;负责旅游对外交往与合作。
(五)承担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审核全市旅行社设立及旅行社分社、门市部备案申请工作;指导旅游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旅游行业各类国家标准,负责处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9•【字号】南府办[2004]136号•【施行日期】200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4]1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19号)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31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委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04〕32号),保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1、将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的职责划归市交通局。
2、将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的职责划归市建设委员会。
(二)划入的职责将市社会科学院承担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的职责划归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主要职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电。
(二)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三)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四)研究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部门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6•【字号】榕政办[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检查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县(市)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的职责。
(四)加强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自身建设的指导与服务,引导宗教界积极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责。
(五)加强指导、督促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安全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负责督促检查;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民族、宗教政策理论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及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宗教事务中的重大事项,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谐,依法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宗教界合法权益;指导县(市)区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能。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2•【字号】南府办[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0〕1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南宁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核申报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律师资格考试、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有关职责。
(五)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六)增加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六)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八)协助办理全市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南府办[2010]89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6.07【实施日期】2010.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0〕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以及民族关系监测体系建设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协调推动市直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2.督促检查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情况的职责。
3.研究及宣传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职责。
(三)划入的职责1.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原承担的自治区直属机关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的职责。
2.县区民族事务机构原承担的县区公民民族成份变更审核的职责。
(四)划出的职责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职责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开展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宁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南府发〔2015〕2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宁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宁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二批)的通知南府发〔2015〕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桂政发〔2014〕78 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5〕5号)精神,南宁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清理调整行政职权,已对市科技局等35个部门(单位)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审定。
同时,对部分已公布的部门权力清单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及部门制定的权力运行流程图,需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务服务网站、编制清单的部门官方网站设置固定板块予以公布。
二、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不得擅自变更权力、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的权力事项,切实维护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三、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以及部门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完善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5•【字号】南府办[2010]148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0〕1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南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牵头对在南宁市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和南宁市民间组织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二)归口管理外国记者和港澳记者来本市的采访活动。
(三)负责处理本市有关涉台涉外事务。
(四)负责协调南宁领馆区有关建设事宜以及物业管理与后勤服务工作。
(五)加强统筹协调本市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涉侨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外事、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起草有关侨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外事管理相关规定;督促检查全市外事、侨务工作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调查研究外事、侨务工作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归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外事工作和重大涉外事务,指导县区侨务工作;调查研究国内外侨情,向市委、市政府提供侨务信息,负责向涉侨部门通报侨务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外事、侨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利用外部资源和对外工作渠道,推动南宁市参与国际性、地区性区域交流与合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青海政报》
【年(卷),期】2008(000)019
【总页数】2页(P2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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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6年8月11日
南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调整的通知》(南府发〔2016〕3号),设立南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和宗教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和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督促检查、推动民族和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
负责提出全市民族事务和宗教工作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草案。
联系民族乡,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负责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有关工作。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开展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实施民族关系监测体系建设,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
(五)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配合承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扶贫事宜。
组织协调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科技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政策的落实;负责组织实施辖区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工作。
(七)协同财政部门管理民族和宗教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及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参与其他有关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八)负责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牵头实施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乡成立逢10周年的庆祝活动。
(九)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出版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市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和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相关事宜。
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指导民族图书的出版发行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宗教事务工作,组织培训宗教工作干部,指导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十三)对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为构建和谐南宁贡献力量。
联系、帮助市级各爱国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自身特点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帮助他们做好对宗教职业人员的选拔、培养工作。
(十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宗教团体设立和管理的有关事务;协调宗教组织和信教公民在宗教问题上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负责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涉及宗教问题的书刊等宣传品的审查工作;配合政法部门排查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五)了解掌握境外宗教情况,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按照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和外事纪律开展对外交往,抵御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活动;负责宗教政策的对外宣传工作;协同有关方面处理宗教涉外事宜。
(十六)承办南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南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构编制、人事、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接待、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以及民族宗教工作业务经费的管理;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拟订宗教工作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会;维护本系统网络安全和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治理信息化建设;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制科
牵头起草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政策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牵头负责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基本知识以及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牵头实施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乡成立逢10周年的庆祝活动。
保障散居杂居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牵头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承担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各民族群众之间涉及民族关系的矛盾和纠纷;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辖区清真食品管理的有关工作;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民族关系监测体系;承担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
(三)经济发展科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参与民族经济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科技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政策的落实;会同财政部门做好民族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监督工作,配合扶贫工作部门承办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
(四)社会发展科
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文化、艺术、教育、科技、体育、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民族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规划、出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承办全市少数民族文艺会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具体事务;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
教育有关事项;参与市级少数民族教育专项经费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五)宗教科
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市宗教事务有关工作,对全市宗教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联系和帮助市级爱国宗教团体开展工作,帮助他们做好对宗教职业人员的选拔、培养工作;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管理的有关工作;协调宗教组织和信教公民在宗教问题上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指导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按照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和外事纪律开展对外交往;负责宗教外事方面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宗教问题的书刊等宣传品的审查工作;配合政法部门排查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三、人员编制
南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9名。
其中:主任l名,党组书记1名(由党员行政正职兼任,行政正职不是党员的,党组书记兼任行政副职,不占行政副职职数),副主任3名;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正科级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
四、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五、附则
本规定由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来源:/fg/detail20258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