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中标点符号彰显法律严谨
法律文本的格式规范与撰写技巧
法律文本的格式规范与撰写技巧在法律领域,准确、规范的文本格式以及流畅、清晰的撰写技巧对于保证法律文件的效力和可读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法律文本的格式规范和撰写技巧进行探讨。
一、法律文本的格式规范1. 页边距和字体:法律文本应采用标准的页边距设置,通常为2.5厘米,以确保文本排版整洁美观。
建议使用宋体或新宋体字体,字号一般为12号。
2. 标题和编号:法律文本中的标题应统一使用大号字体,如16号。
一级标题应置于顶部,二级标题应稍小,但明显区分。
此外,可以为每个主要部分添加编号以便读者理解结构和层次。
3. 段落和行距:法律文本中的段落应该使用首行缩进设置,缩进为2个字符,以增加段落之间的可读性。
行距一般建议为1.5倍或2倍行距,以确保文本清晰易读。
4. 引用和注释:在法律文本中,引用的部分通常会使用引号标注,并配合出处注明。
注释可以采用脚注或尾注的形式,但需要注意注释内容要简明扼要。
5. 表格和图表:在法律文本中,表格和图表常常用于说明相关数据和信息。
表格的格式应清晰规范,表头应明确,列的宽度应一致。
图表应采用适当的标题和标签,以便读者理解。
6. 页眉和页脚:法律文本的页眉通常包括文件标题和段落标题,页脚包括文件编码和页码。
应确保页眉和页脚的位置准确,字体和字号一致。
7. 跨页和断词:在编写长篇法律文本时,需要注意跨页内容的处理,如表格和图表应当妥善分页,并在跨页处注明"续表"或"续图"。
断词时应遵循连词不分的原则,以避免产生歧义。
二、法律文本的撰写技巧1. 简明扼要:法律文本的撰写应力求简明扼要,避免冗长、晦涩的表达。
句子结构应清晰简单,词汇选择应精准准确。
2. 逻辑严谨:法律文本的撰写要求逻辑严谨,可以采用罗列、因果、比较等方式来展开论述,使文本的逻辑关系清晰可辨。
3. 条文使用:在法律文本撰写过程中,需要使用条文来表达规定和条款。
条文应遵循统一的编号规则,每个条文都应有明确的表述和要求。
立法语言的规范化
立法语言的规范化立法语言的规范化是指在立法活动中使用一套明确、准确、通用的语言规范,以便于法律文件的编写、理解和实施。
规范化的立法语言对于保障法律的严谨性、规范性以及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立法语言的规范化展开讨论,并探讨其影响和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语言规范化的必要性1. 促进法律透明度和可理解性规范化的立法语言可以明确法律的表达方式和用词习惯,使法律更加透明、易于理解。
在立法过程中,通过规范化的语言,可以使法律的内容更加准确、精确,避免词语的歧义和模糊性,保证公民对法律的准确理解。
2. 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效果规范化的立法语言可以使法律具备可操作性,使法律文件的条文清晰明了、操作简便,便于司法机关和执行者正确理解和执法。
通过规范化的语言,法律条文的表述更加简明扼要,避免了法律应用中的疑问和争议,提高了法律的执行效果。
3. 提升国家形象和法治水平规范化的立法语言可以提升国家的形象,彰显法治国家的权威和专业性。
通过使用明确、准确的语言规范,体现了国家法律制度的专业性和严谨性,增加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这对于国家的治理体系建设、法治文化的推广和国际交流中的法律互信具有重要意义。
二、立法语言规范化的方法和措施1. 简明扼要的表述立法语言应该以简明扼要的方式表述,避免使用冗长繁复的句子和词语。
条文的表达应当简练明确,便于读者理解和应用。
2. 准确的用词和技术术语立法语言中的用词应准确、具体、明确。
特定的法律术语应在文本中得到明确定义,以确保词语的统一理解和适用。
3. 规范使用标点符号和格式标点符号和格式的使用对于法律文本的理解至关重要。
立法语言需要规范标点符号的用法,确保准确的语气和文法表达。
4. 突出重点、同类概念并列在立法语言中,应突出重点,使相关条文脱颖而出。
同时,在表达同类概念时,可以使用并列的方式,减少长句的使用,提高可读性。
5. 充分考虑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境立法语言在编写时应充分考虑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境,以避免法律条文的歧义和模糊性。
公文写作容易用错的标点符号
公文写作容易用错的标点符号标点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很容易被忽视的部分。
在公文写作实践中,一些标点符号经常被用错,影响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以下谈谈容易用错的标点符号。
一、发文字号在发文字号中,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
常见的错误用法有“[2021]21号”“(2021)21号”“【2021】21号”,应改为“〔2021〕21号”。
二、签发人一份公文如果有两个及以上的签发人,那么每行的两个签发人姓名之间要空一字。
常见的错误用法是在两个签发人姓名之间用顿号,如“赵××、李××”,应改为“赵××李××”。
三、标题公文标题多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组成,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但如果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时,要加书名号。
常见的错误用法有以下两种:(一)该用却没用书名号。
如“关于印发××管理制度的通知”,制度属于规章,应改为“关于印发《××管理制度》的通知”。
再如“关于订阅××日报的通知”,日报属于报纸,当标题中出现报纸名、刊物名、书籍名时,要加上书名号以避免歧义,应改为“关于订阅《××日报》的通知”。
(二)不该用却用了书名号。
如“关于印发《2021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要点不属于法规、规章的范畴,应改为“关于印发2021年度工作要点的通知”。
除例子中提到的“要点”外,意见、方案、计划、名单等非法规、规章性文件,一般不加书名号。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不等于“一律”,如《××部印发〈关于××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这里的“意见”虽然不是法规、规章,但是去掉书名号容易造成理解偏差。
四、主送机关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受理机关。
在公文写作实践中,下行文往往有多个主送机关,同系统、同级别的主送机关之间用顿号,不同系统的主送机关之间用逗号。
引用法条的标点符号
引用法条的标点符号
引用法条的标点符号在法律文书中非常重要,正确的标点符号能够确保法律条款的准确表达和理解。
在引用法律条款时,应该在法律名称和条款号之间加上逗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在引用条款中的款、项、目时,应该使用中文的顿号或者英文的分号进行分割,例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在引用法条时,应该在引用前面加上“依据”或者“根据”,并在引用后面加上“规定”或者“所规定”,以表明引用的法条的作用和意义。
除此之外,在使用法律术语时,也需要注意其正确的拼写和使用方式,以确保文书的严谨性。
总之,在撰写法律文书时,正确使用引用法条的标点符号是非常重要的,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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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处理技巧
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处理技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其实在公文处理的实际中,顿号、书名号、括号和引号是公文标题中出现比较频繁的,有时候不好避免,下面举例谈谈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处理技巧。
一、书名号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例如:“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村费改税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商务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边境贸易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科技厅关于科学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农业厅关于当前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等。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志·政府志》组稿工作的通知”,其中的“《福建省志·政府志》”就得使用书名号。
二、引号正如有些书名号在标题中必须使用一样,有时引号也是不得不用的。
例1:关于开展“两基”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例2:关于实施“绿色证书工程”的报告“两基”有特定的内涵,是对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高度概括,属于特指,必须加注引号,以起到强调、提示的作用;“绿色证书工程”则是根据农村家庭技术员培训工作的内容和特点进行的形象化概括,内容丰富,因此也必须使用引号。
与此类似的情况也并不少见,比如“863”计划、“三·八”妇女节、“9·8”投洽会、“ 一控双达标”、“双增双提”、“两个确保”等等。
使用引号的原因一般是为了对一个特殊的概念或缩略语进行标注,以使读者明白这个词语具有特殊意义。
但是,在公文标题中使用引号也要慎重,因为引号在标题中要比其它标点符号更显眼,如果可能,还是以尽量少用或不用为宜。
关于公文序号标点的规定
关于公文序号标点的规定关于公文序号标点等的规定公文用字的有关规定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二、三、”,第二层为“(一)(二)(三)”,第三层为“1.2.3.”第四层为“(1)(2)(3)”第五层为“???”。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三、公文序号标点须知(一)(二)(三)。
(四)四、其他注意事项(一)关于汉字排序问题按汉字笔画多少排列先后。
笔画相同的汉字,按第一笔的笔画排列先后——横(提)、竖(竖钩)、撇(横撇、竖撇)、点(捺)、折。
(二)标点符号使用中容易出错的几个问题1.表示约数的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顿号,如:三四天三五成群2.引号、书名号之间的顿号可用可不用,但不论用否,全篇一定要统一。
3.省略号后不能再用点号。
4.冒号占一个字的位置,居左偏下(:),数学中的比例号则居中(?)。
请注意二者的区别。
5. 正确区分连接号和破折号凡文中使用连接号的应使用“,”,而不使用“——”或者“―”。
公文写作中标点符号的运用
一、公文标题中的标点使用
3、破折号 多用于有“双标题”的文书中, 多用于有“双标题”的文书中,如,会议纪要、报 会议纪要、 告等。双标题包括正标题和副标题两部分。 告等。双标题包括正标题和副标题两部分。正标题一般 为号召、希望、主题、精神等, 为号召、希望、主题、精神等,副标题同一般标题一样 叙述事由、表明文种,两者之间由破折号连接。 叙述事由、表明文种,两者之间由破折号连接。如:三 三十年奋进路—省质检院举行建院30 30周年 十年质检情 三十年奋进路—省质检院举行建院30周年 工作汇报会。 工作汇报会。
二、公文正文中标点的使用
另外,现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另外,现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中规定: 公文如有附注( 中规定:“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 ),应当加括号标注 应当加括号标注” 项),应当加括号标注”。公文附件名称后不 加标点符号,这也是不容忽视的。 加标点符号,这也是不容忽视的。 以上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以上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中尚未明确规定的公文标点的用法的浅显归纳, 中尚未明确规定的公文标点的用法的浅显归纳, 而在实际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标点的使用, 而在实际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标点的使用,必 然是灵活多变的, 然是灵活多变的,应用时应当遵循标注标点的 基本原则,并且结合实际情况, 基本原则,并且结合实际情况,才能在公文写 作时正确地使用标点。 作时正确地使用标点。
二、公文正文中标点的使用
正文中发文字号的符号是统一的。公文的发文 正文中发文字号的符号是统一的。 字号由机关字号、年份、顺序号组成。 字号由机关字号、年份、顺序号组成。如鲁质检院 2011〕 其中年份上应标注六角号〔〕 〔〕, 字〔2011〕1号,其中年份上应标注六角号〔〕, 而在实际运用时往往会误用为中括号[]。 而在实际运用时往往会误用为中括号[]。
关于公文序号标点的规定
关于公文序号标点等的规定公文用字的有关规定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二、三、”,第二层为“(一)(二)(三)”,第三层为“1.2.3.”第四层为“(1)(2)(3)”第五层为“①②③”。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三、公文序号标点须知(一)(二)(三)。
(四)四、其他注意事项(一)关于汉字排序问题按汉字笔画多少排列先后。
笔画相同的汉字,按第一笔的笔画排列先后——横(提)、竖(竖钩)、撇(横撇、竖撇)、点(捺)、折。
(二)标点符号使用中容易出错的几个问题1.表示约数的两个数字之间不能用顿号,如:三四天三五成群2.引号、书名号之间的顿号可用可不用,但不论用否,全篇一定要统一。
3.省略号后不能再用点号。
4.冒号占一个字的位置,居左偏下(:),数学中的比例号则居中(∶)。
请注意二者的区别。
5. 正确区分连接号和破折号凡文中使用连接号的应使用“~”,而不使用“——”或者“―”。
如:2008年3月~4月中的“~”,而不使用“——”或者“―”。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法律文书写作中的规范和要求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法律文书写作中的规范和要求绪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法律文书写作中的规范和要求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律效力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本文将从规范性、精确性、严谨性以及语言风格等方面,对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法律文书写作中的规范和要求进行探讨。
一、规范性要求1. 使用规范的格式:法律文书应采用规范的格式,包括标题、序号和段落等,以便于读者清晰地理解和查阅。
2. 符合法律法规:司法部工作人员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法律名词的使用、法律条文的引用等。
3. 遵守表述顺序:在法律文书中,应根据事实和法律要求,按照时间先后或者逻辑顺序进行表述,以保证文书的连贯性和可读性。
二、精确性要求1. 准确使用法律术语:司法部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并正确使用法律术语,以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2. 概念明确:在文书中应对相关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和解释,避免概念混淆和歧义,以保证文书的准确性。
3. 准确引用法条依据:在引用法条时,应准确引用具体条款和款项,以确保文书的严谨性和法律效力。
三、严谨性要求1. 逻辑清晰:司法部工作人员在进行法律文书写作时应确保文书结构合理,逻辑严密,以便读者能够清晰地理解和应用其中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2. 条理分明:在法律文书中,应把握好重点和次要内容的分寸,将内容按条理进行组织,以便读者能够迅速理解文书中的关键信息。
3. 细致考虑:在写作过程中,司法部工作人员应细致考虑每个细节,包括标点符号的使用、词汇的搭配、语法的正确性等,以确保文书的严谨性和无误性。
四、语言风格要求1. 清晰简练:法律文书应以清晰简练的语言进行表达,避免使用复杂的词汇和长句子,以便于广大读者理解。
2. 正式庄重:司法部工作人员在法律文书写作中应使用正式庄重的语言风格,以彰显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不使用形容词:在法律文书中,应尽量避免使用形容词,以减少主观性和歧义性,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
法律条文应语义明确、严谨周全
法律条文应语义明确、严谨周全作者:刘春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34期摘要本文举我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四条法条为例,指出其中存在的前后遗漏、照应不全的问题,进而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得出法律条文应语义明确、严谨周全的结论。
关键词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引诱欺骗语义明确作者简介:刘春华,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中文与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12.055法律规范着国家和公民生活方方面面的权力(利)和义务,是司法审判的依据,而司法审判的结果又是由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执行的依据。
含混、不严谨的法律条文会使司法者无所适从,出现误判错判,侵害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法律条文除了要符合特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和汉语语法外,还需明确、严谨。
法律条文的语义明确和严谨周全,具体指单个法条语义明确、重点或专有名词定义清楚、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整部法律则前后照应、没有遗漏。
本文举我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核心内容:《刑事诉讼法》(《刑诉法》)第50、5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刑事诉讼规则》)第6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95条四条法条为例,指出其中存在的前后遗漏、照应不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了对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审判、检察、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要求:“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即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
要保证一切诉讼参与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此条明确了非法的收集证据方法为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未明确列举的其他非法方法。
但“其他非法方法”语焉不详。
《刑事诉讼法》第54条是针对司法人员未遵守第50条规定收集了证据,对其中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排除性规定。
法律法规中标点符号彰显法律严谨
二、法律、法规中标点符号的使用方法法律、法规对标点符合的要求要比一般的行文要求高很多,标点符号更要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法律、法规的起草者们应当规范地使用标点符号,在法律、法规中不能出现因标点符号的使用不当而引起法律、法规条文理解上的歧义现象。
法律、法规的条文出现歧义现象就足于说明该法的质量不高,重要的是还可能引起执法上的困难。
我国宪法修正案经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时,就碰到了一个标点符号的问题,宪法修正案的审议结果报告用了460个字来进行说明:宪法修正案草案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并在宪法第十三条中增加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有的代表提出,以上两处规定中的“依照法律规定”是只规范征收、征用行为,还是也规范补偿行为,应予明确。
由于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代表建议将“补偿”明确为“公正补偿”、“合理补偿”、“充分补偿”、“相应补偿”,等等。
大会主席团经研究认为,修正案草案上述两处规定的本意是,“依照法律规定”既规范征收、征用行为、包括征收、征用的主体和程序;也规范补偿行为,包括补偿的项目和标准。
为了避免理解上歧义,建议将上述两处规定中“并给予补偿”前面的逗号删去,将上述两处规定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不是一个单纯语法上的问题,而是强调要清晰地表达立法原意。
一个逗号之差,直接关系到公民、集体财产能否得到有力保护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指出。
“这个逗号删得非常好。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同样给予高度赞赏。
原合同法解释-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原合同法解释-范文模板及概述示例1:标题:《原合同法解释中的标点符号运用探析——以“『”为例》在法律文本中,标点符号的运用不仅关乎语义的准确传达,更直接影响到法律条文的严谨性与明确性。
我国的《原合同法》作为规范民事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其解释过程中的标点符号使用尤其值得深入探讨。
本文将以“『」这一特定标点符号在原合同法解释中的应用为例,进行详细的解读。
“『』”,在现代汉语中通常被称作六角括号或者书名号,而在法律文本尤其是原合同法解释中,它的功能和意义更为特殊且重要。
在原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或学理解释中,“『』”往往用于标记引用的法律条款、案例名称、文件名称等特定内容,以此凸显其法律效力和权威性,确保对原合同法条文的解读精准无误。
例如,在某项原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表述:“根据《原合同法》第三十条『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之规定……”。
此处的“『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即通过六角括号明确了所引用的具体法条部分,使得阅读者能够迅速定位并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的核心内容。
此外,“『』”还常用于标注原文引述,区分于解读者的分析论述,既保持了对原法律文本的尊重,又清晰地展现了法律解释的过程,有助于防止法律解释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总结来说,“『』”这一标点符号在原合同法解释中的运用,体现了法律语言精确、严密的特点,对于保证法律解释的公正公平、维护法制统一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这也提示我们在研读、理解和运用法律时,必须重视每一个看似微小却至关重要的标点符号,以实现法律精神的准确传递和法律规则的有效执行。
示例2:标题:原合同法解释中的标点符号运用——以“『』”为例在法律文本中,标点符号的作用不容小觑,它们如同文字段落的路标,指引着读者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条款。
《原合同法》作为我国民商事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其解释文本中的标点符号运用更是严谨细致,其中,“『』”这一特定标点符号的使用尤为值得深入探讨。
“『』”,在一般的汉语语境中,被称为六角括号或书名号,而在法律文本尤其是原合同法解释中,它的功能与作用则更为特殊和精确。
引用法律条文时的标点符号
引用法律条文时的标点符号
在引用法律条文时,使用标点符号应遵守一定的规范。
首先是引用段落的标点符号。
法律段落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句子组成,根据用英文句
号“。
”和逗号“,”表示句子和段落之间的关系,句子间空一格,全部段落空一行,先
把句子填满,最后在正文末尾再加上标点符号。
其次是连词的标点符号。
法律段落中常用到连词来把句子、段落组织起来,连词的前
半句要以逗号“,”结尾,而连词的后半句要以句号“。
”结尾,注意前半句不可以以句
号“。
”结束,也不可以以逗号“,”开头,前半句和后半句中间有一定的空隙,这样就
能非常清晰的将句子和段落分开。
另外,在引用的过程中,注意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符合法律文书格式,按照正确的格
式进行引用可以让你读者更清楚地理解你引用的文字。
最后,要特别强调冒号“︰”的用法,它用于解释关键词、前后文联系紧密之处,冒
号后面不能有句点,但要有空行表明是分句,用冒号时体现凝练、精确,但不可过分使用。
总而言之,在引用法律条文时使用标点符号时,应遵循上述要求,通过正确的使用,
才能以明确的语言传达有效的信息,以便于读者更加准确的理解并准确地使用。
法律名称加标点符号的问题
法律名称加标点符号的问题法律名称加标点符号的问题(1)使用法律的全称应加书名号,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但使用法律的简称时,则不用加书名号,也不用加引号。
如“按照刑法的规定”,不要写成“按照《刑法》的规定”或“按照‘刑法’的规定”。
(2)法律草案的表述,全称应加书名号,同时“草案”用括号括起来置于书名号内;使用简称则不加标点符号。
如,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简称则为”物权法草案“。
人大代表建议案中建议制定“某某法“时,应用引号注明建议制度的法律名称;不用引号也可。
但不能用书名号,书名号只能用于已颁实施的法律全称。
如,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也可表述为: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但不要写成“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护法》。
有人问我,爱情是什么?我不知道,也无从回答,我只知道,为了遇到那个人,我等待了很多年,甚至快要忘了自己到底寻找的是什么?是心灵的寄托还是真实的感受,我不知道,也不在乎,我执着于这份寻觅,我也不怕世事沧桑,更不怕容颜老去,哪怕还有一丝微弱的光,我都会朝着光芒勇敢的追逐。
爱情的世界里,究竟是什么样子?我曾经问了自己无数遍,我想象着,却给不出任何答案。
我只知道:我要遇见你,我渴望见到你,我要把全部的爱给予你!我为什么如此渴望爱情?因为我相信我们的爱情早已命中注定。
都说,住在爱情世界里的人会变傻,她的欢喜和忧愁都会牵动着你的心,她哭了,你会心疼不已;她高兴,你会开心一整天。
你会无时无刻的关注她的喜怒哀乐,第一时间回复她的消息,只要有时间,你的脑海里都是她的影子,为了让她开心快乐,做什么都是值得的。
从此,你的世界里最重要的人就变成了她。
有时候,你们也会吵架,可你从来不生气,因为你爱她,换作别人你会置之不理,而她的一句玩笑话你都会深思半天,到底是自己哪里做的不够好。
因为你怕她生气,怕她伤身,怕她不够幸福,你只想把全世界的爱都给她,这样的吵架让你更心疼、更深爱她。
《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分号问题的法律分析》范文
《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分号问题的法律分析》篇一一、引言在行政罚则的法律文本中,标点符号的合理使用是确保法律条文清晰、准确、严谨的重要环节。
其中,分号作为标点符号的一种,在行政罚则的法律文本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对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分号问题展开法律分析,以期对相关问题有所阐述与指导。
二、分号在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的重要性分号在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具有连接并列句、划分句子结构等作用,是保证法律条文连贯性和严谨性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处罚中,每一项规定都需要清晰、明确地表达出其含义和适用范围,而分号的使用则有助于使这些规定更加易于理解和执行。
三、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分号的问题分析(一)分号使用不当在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分号使用不当主要表现为:1. 错误地使用分号代替逗号或句号,导致句子结构混乱,难以理解;2. 分号使用过多或过少,使得句子之间的衔接过于紧密或过于松散;3. 分号连接的句子之间逻辑关系不明确,导致读者难以把握条文的主旨。
(二)分号使用相关法律规范缺失当前,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尚未针对分号等标点符号的使用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
这使得在行政罚则法律文本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对于分号的使用往往缺乏明确的指导依据。
四、解决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分号问题的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在制定和修订行政法律法规时,对标点符号的使用,包括分号的使用,做出明确规定。
同时,对于已经存在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明确或模糊之处,应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提高立法者和执法者的法律素养立法者和执法者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对标点符号重要性的认识。
在制定和执行行政罚则法律文本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标点符号,确保法律条文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三)加强监督与审查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与审查机制,对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分号等标点符号的使用进行审查。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文本,应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
同时,对于违法使用标点符号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把握细节:法律文书写作中不可忽视的标点符号法学院
把握细节:法律文书写作中不可忽视的标点符号法学院法律文书是每一个法律人的门面,好的法律文书能为你加分不少。
好的法律文书除了内容的文笔,格式、标点符号也很重要。
今天为大家梳理了法律文书中常见的几种错误。
括号+顿号经常写文书的都应该知道,一级标题用“一、”表示,二级标题用“(一)”,可是很常见到法律文书中出现了“括号+顿号”的错误。
举例:【错误】一、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一)、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正确】一、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一)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括号+顿号”这种错误用法,是法律文书中最为常见的标点符号错误之一。
在此也提醒常犯此错误的法律人,如果想在分级标题中规范使用括号,不妨翻翻法条,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所以,要记住在分级标题(二级标题、四级标题)的括号后面是不加括号的。
顿号和点号混用同样还是标题符号使用问题,除了上面说的“括号+顿号”的错误外,另一个常见错误就是在表示次序的阿拉伯数字后面加顿号“、”。
比如,三级标题是用阿拉伯数字“1.”,而不是“1、”,这也是非常常见的一个符点标号错误。
举例:【错误】1、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正确】1.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所以,不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拉丁字母做次序语,后面用下角点号(圆心点号、西文句号)。
分级标题在分段的情况下使用句号法律文书一级标题的末尾,一般要分段,不加标点符号。
二、三级标题的末尾,如果是分段标题,一般也不加标点符号;如果是缩两格标题,并且标有序号(如1.2.3.,第一,第二,第三,),可以加句号。
举例:【错误】一、关于借款本金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
卷宗中的标点符号
卷宗中的标点符号
卷宗中的标点符号使用通常会遵循语法和标点规则,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以下是在卷宗中常见的标点符号和其使用:
1.句号(。
):
•用于表示句子结束。
2.逗号(,):
•用于分隔列举的项目、连接并列的短语、在日期中分隔年、月、日等。
3.分号(;):
•用于分隔长句中的子句,或在列举中,特别是当列举项中包含逗号时。
4.冒号(:):
•用于引导一个列举、解释、说明或强调。
5.双引号(“”):
•用于引用直接的陈述或引用别人的话。
6.单引号(‘’):
•在一些国家或特定用途中,也可用于引用。
7.括号(()):
•用于插入解释性或补充性信息,或表示次要的、附加的内容。
8.破折号(—):
•用于连接并列的短语、表示范围、提供解释或强调。
9.省略号(...):
•表示文本中省略的内容,通常在引文或句子中。
10.感叹号(!)和问号(?):
•用于表示惊讶或疑问。
这些标点符号的使用可以根据具体的文书写作规范和国家规范而有所不同。
在法律文件、行政文件或其他正式文献中,标点的使用通常受到更为严格的规定。
确保符合所在领域或机构的规范是很重要的。
裁判文书句子语法问题
裁判文书句子语法问题导言: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成果,具有严谨的逻辑性和准确的表达要求。
然而,由于法官、领导员或法务人员在书写过程中存在的语法问题,经常导致文书的表述精确度、逻辑连贯性以及理解正确性等方面存在不少隐患。
因此,本文将对裁判文书中常见的语法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这些问题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一、主谓一致问题主谓一致是语法中最基本、最常见的语法问题之一,也是裁判文书中常见的错误。
例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文书中的句子“原告主张,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就存在主谓不一致的问题,正确的写法应为“原告主张,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
这类错误不仅影响了文书的职能,也引起了司法解释的不一致。
二、代词引用不明确裁判文书中经常使用代词引用前面已提到的名词,但有时代词的指代关系不明确,导致读者难以理解。
例如:“根据被告自述,他认为自己无罪。
”这句话中的“自己”并没有明确指代,导致读者难以准确理解。
为避免这个问题,书写人员应该明确表达代词所指的具体名词,或者通过重复使用名词来强调其指代。
三、句子结构不平衡在裁判文书中,句子结构不平衡也是一个常见的语法问题。
这种情况下,一些句子包含了过多的子句或从句,导致句子过长、结构混乱,读者难以理解。
例如:“在事故发生后,原告即时向警方报案,被告亦于第二天前往事故现场勘察,相关证据由原告提供。
”这个句子中就包含了过多的从句,使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容易出现断句的问题。
四、引用错误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过程中的错误也比较常见。
一些法律条文、司法解释被引用时,可能出现了错误的引述,导致文书的逻辑性和准确性受到质疑。
在书写过程中,法务人员需要仔细核对引用的条文内容,确保与原文一致。
五、标点符号错误标点符号在裁判文书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帮助读者准确理解句子的意思。
然而,在裁判文书中,标点符号经常被错误地使用,导致句子的意思模糊不清。
例如:“根据证据,三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应该正确地写为:“根据证据,三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也谈公文中标点符号的使用
公文写作Document writing也谈公文中标点符号的使用 文/安徽师范大学文学院 曹政【摘要】在法定公文中,标点虽然看似很小,地位却举足轻重。
本文将从整体角度讲述公文中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以及在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结束语中标点符号使用的注意事项。
【关键词】公文;标点符号;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是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为体现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文的拟制必须严谨、精确,标点符号的使用也必须科学、规范。
如果在公文中乱用、错用标点,不仅会影响到公文的权威性和质量,造成歧义和误解,导致阅读理解困难,还会给工作带来不可预计的损失。
可以说,标点虽小,却关系到经国大事,绝不能掉以轻心。
一、公文标题中的标点如何使用公文标题处于全篇显著而醒目的位置,表现公文的核心意旨,是公文的眼睛和灵魂。
公文标题能不能用标点符号一直饱受争议。
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但2012年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没有提及这一方面。
笔者认为,在实际的公文处理工作中,确实存在必须使用除书名号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特殊情况,如顿号、引号、括号等。
(一)什么时候使用书名号。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但标题中出现书名、篇名、报刊名时也应用书名号。
例如《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度<当代陕西>等党刊征订发行工作的通知》,其中《当代陕西》是刊物名称,用了书名号可以使语句之间的关系更清晰,避免歧义。
再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函〔2016〕90),虽然意见不是法规规章,但将《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书名号去掉,容易造成理解阅读的困难。
还有一些情况,如《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盐业体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方案虽不是法规规章,但根据《标点符号用法》,此处使用书名号是不错的。
论公文中标点符号的规范问题
论公文中标点符号的规范问题摘要:现代公文规范,是我国现行公文应当遵循的,已经由各级机关及广大群众在长期实践中认定或形成的,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已确定或明文规定的有关公文从制作、运转到管理的若干标准。
公文规范主要包括写作规范、文种规范、格式规范、行文规范、处理规范等五方面的内容。
标点符号的规范问题是公文规范的重要内容。
本文从公文的标题和正文两方面着手,探讨公文中标点符号的规范问题。
关键词:公文;标点符号;规范公文是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管理过程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标点符号,只指书面上用于标明句读和语气的符号。
“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用来表示停顿、语气以及词语的性质和作用。
”规范即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
我国现代公文规范,是我国现行公文应当遵循的,已经由各级机关及广大群众在长期公文实践中认定或形成的,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已确定或明文规定的有关公文从制作、运转到管理的若干标准,这些标准是各级干部群众必须遵循的,它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公文规范主要包括写作规范、文种规范、格式规范、行文规范、处理规范等五方面的内容。
在公文中,标点符号有其独特的作用,乱用、混用、错用标点符号,不仅会影响公文意思的表达,而且会严重影响公文的质量。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郭沫若同志曾经说过“标点好像一个人的五官,不能因为它不是字就看的无足轻重。
标点错了,意义也就变了”。
标点符号的规范是公文规范的重要内容,本文着重讨论的就是公文中标点符号的规范问题。
公文格式规范化,有利于提高公文的效率、简化和减少公文,也有利于公文的归档和检索,我们应该把公文规范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坚持下去。
一、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规范问题公文标题的规范是公文规范的重要方面。
公文的标题,即一级标题的末尾,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公文内部的标题,即二、三级标题的末尾,如果是居中标题,一般也不加标点符号;如果是缩两格标题,并且标有序号(如 1.2.3,第一,第二),可以加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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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法规中标点符号的使用方法法律、法规对标点符合的要求要比一般的行文要求高很多,标点符号更要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法律、法规的起草者们应当规范地使用标点符号,在法律、法规中不能出现因标点符号的使用不当而引起法律、法规条文理解上的歧义现象。
法律、法规的条文出现歧义现象就足于说明该法的质量不高,重要的是还可能引起执法上的困难。
我国宪法修正案经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时,就碰到了一个标点符号的问题,宪法修正案的审议结果报告用了460个字来进行说明:宪法修正案草案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并在宪法第十三条中增加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有的代表提出,以上两处规定中的“依照法律规定”是只规范征收、征用行为,还是也规范补偿行为,应予明确。
由于对此有不同的理解,有些代表建议将“补偿”明确为“公正补偿”、“合理补偿”、“充分补偿”、“相应补偿”,等等。
大会主席团经研究认为,修正案草案上述两处规定的本意是,“依照法律规定”既规范征收、征用行为、包括征收、征用的主体和程序;也规范补偿行为,包括补偿的项目和标准。
为了避免理解上歧义,建议将上述两处规定中“并给予补偿”前面的逗号删去,将上述两处规定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不是一个单纯语法上的问题,而是强调要清晰地表达立法原意。
一个逗号之差,直接关系到公民、集体财产能否得到有力保护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指出。
“这个逗号删得非常好。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同样给予高度赞赏。
他说:“删除逗号,等与廓清了立法本意,强调对于补偿不仅要依法保障,而且怎么补,补多少,还要依法进行规范,增强了依法补偿的法律力度。
”一个标点符号在法律、法规中是如此重要,于是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在本书中对标点符合的规范用法进行比较详细的介绍。
本章主要介绍法律、法规中常用的一些标点符号的用法,并采用相关的国家标准为佐证,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法规行文中的立法语言规范提供一些技术层面上的服务。
1、句号的用法句号主要用于表示陈述句末尾的停顿。
句号的形式,国家标准为“。
”。
陈述句主要是用来说明事实的,在法律、法规中陈述句出现的频率是比较高的。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句号还有另一种形式,即一个小圆点(·),一般在科技文献中使用,不在法律法规中出现。
2、逗号的用法逗号用于表示句子内部的一般性停顿。
逗号的形式,国家标准为“,”。
在法律、法规中,条文较长时一般用逗号来分段,方便公众理解。
如:“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法律、法规的起草者们经常用逗号来将定义性条款中的主语和其它成分分开,以突出法律、法规中需要解释的部分。
如:“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学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的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饮食、副食品、食品。
”(《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二条)3、顿号的用法顿号用于表示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
顿号的形式,国家标准为“、”。
停顿时间比逗号短一些,在法律、法规中出现的频率也是比较高的。
如:“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并列词语作主语、宾语、定语或状语时,内部连接比较紧凑,以用顿号为宜;当条文中出现多个并列的词语时,一般采用顿号将并列的词语分开,但在最后的两个并列词语之间用“和”、“或者”来予以连接。
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第二条第一款)如果出现“劳动报酬和领导保险、生活福利待遇”的情况,一般宜改为“劳动报酬、领导保险和生活福利待遇”(《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比较好。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在并列的词语之间存在不同层次时,一般用“和”、“与”和“或者”等连词来连接。
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顿号在法律、法规中还有一种变体值得大家予以关注,即法律、法规中“目”的表述方式中那个阿拉伯数字后的小圆点。
如:“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二)“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二条)显然,顿号的这种变体并不在普通语言学中出现,而在立法语言中却经常出现。
在法律、法规的条文中,还存在顿号用错的现象。
如“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82宪法第六条第二款)我们可以看到第二个逗号是错的,而应当用顿号才对。
即“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这一误用在1999年的修正案中得到修正)4、分号的用法分号表示复句内部并列分句之间的停顿。
分号的形式,国家标准为“;”。
如“语言,人们用来抒情达意;文字,人们用来记言记事。
”在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分号一般用来表示一个主体之后的两个并列分句。
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分号表示的停顿比逗号长,主要用来隔开并列的分句。
在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分号主要用于在同一个主体中并列的几项内容,通常情况下,法律、法规条文中关于“项”的表述中分号的使用频率是比较高的。
如:“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以下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需要指出的是,在某一项的中间出现分号,那么在每一项的结尾应当使用句号,而不宜再使用分号,需要是使用句号来段句,切末采用来分号套分号的形式。
如:“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笔者认为,从项的规范表述来看,每一项只能有一层意义,意义多了,可不采用项来表述,而采用款来表述,这样会使得法律法规的条文的意义更清晰。
如果法律法规一款中存在两层或几层意思时,用逗号不易分辨前后两层意思,如果改用句号又会把前后连贯的意思割断,一般采取用分号的形式来断句。
法律、法规条文中的“但书”和有关的处罚条款经常采用这一形式。
如“但书”形式的条款:“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中的有关条款:“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表演或者播放反动、淫秽、色情作品的,或者在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赌博、色情活动和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法律、法规的条文中,不规范使用分号的现象仍然存在。
这种不规范现象主要出现在项的表述当中。
我们在上文已经谈过:项的表述一般句尾用分号,如果“项”中间有分号,句尾就用句号。
但有的法律、法规条文没有遵守这一规则。
如:“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一)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销货净额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二)全年业务收支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我们可以看出,第一项中的中间部分和结尾部分都是分号。
显然这里分号的用法是不规范的。
这种表述方式,使得“项”的表述没有了层次感。
15、冒号的用法冒号用于表示提示性话语之后的停顿。
冒号的形式,国家标准为“:”。
在法律、法规的条文以及有关制定法律、法规的文件中,冒号经常用来提起下文。
如:法律条文中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立法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在立法说明中的“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等。
6、引号的用法在法律、法规的条文中,引号主要用来标明需要着重论述的对象或具有特殊含义的内容。
引号的形式,国家标准双引号为““””。
单引号为“‘’”。
如:“本实施办法中的‘妇女权益保护委员会’改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如果引号内容中还有一个需要着重论述的对象,一般使用单引号。
如:第三条、第四条合并,作为第五条,修改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上海市荣誉市民’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举行仪式,颁发《上海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