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勤工俭学与劳动法适用
高校学生勤工俭学应受劳动法保护
高校学生勤工俭学应受劳动法保护高校学生勤工俭学是指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责任的有偿劳动。
这种形式的工作既帮助学生减轻经济负担,提供实践机会,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与社会接轨的机会。
然而,与一般的雇佣劳动相比,高校学生勤工俭学存在一些特殊性,其工作状况和劳动保护尤为值得关注。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高校学生勤工俭学应受劳动法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劳动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因此,无论是学生还是非学生的劳动者,在参与勤工俭学活动时,应受到相关的劳动法律和规定的保护。
其次,高校学生勤工俭学的工作条件和待遇应符合劳动法规定。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益,高校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也应享有这些权益。
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享有平等待遇,不受任何性别、民族、以及职位或职业的差别待遇。
因此,高校学生在勤工俭学中,不应因为身份差异而受到歧视。
此外,高校学生勤工俭学中的劳动安全和健康问题也应引起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洒对劳动者的劳动环境要求进行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创造一个安全、无害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同样地,对于高校学生的劳动活动,也应当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
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
此外,关于高校学生勤工俭学的劳动合同问题,应该明确规定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和第二十洒的规定,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劳动条件等。
对于高校学生,劳动合同应该明确规定的事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以及双方对待合同解除的约定等。
综上所述,高校学生勤工俭学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工作,应当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劳动法知识和权益的宣传教育,同时也应强化学校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监督管理,确保学生在勤工俭学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为他们提供一个安全、公正和有尊严的工作环境。
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与劳动法的适用
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与劳动法的适用摘要:在校大学生兼职现象的日益普遍迫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大学生兼职与劳动法的适用问题。
在校大学生兼职适用劳动法实现了劳动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初衷,不仅有法律依据,也有利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同时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适用劳动法完全有其可行性。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法适用1、在校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及成因当今社会在校大学生兼职以及在兼职过程中与相对方发生纠纷的频率与日俱增。
但在法制层面的尴尬是在校大学生是否能作为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仍存在争议,使得在校大学生的很多权益处于法律保护的盲区。
在校大学生兼职期间权益受到侵害并且无法获得良好的充分的救济的现象屡见不鲜,诸如在校大学生兼职期间的报酬严重偏低甚至被比较随意的扣减,在求职的过程中被迫接受很多不合理要求,工作条件环境恶劣,时间长强度大等,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很难受到充分的保护等等。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是立法不够完备。
1995年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该《意见》对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进行了直接否认,使得在校大学生兼职无法适用劳动法。
更加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没有明确承认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
还有就是在校大学生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
他们在兼职过程中几乎很少签订合同,更别说在合同中有队自己权益保护的有利条款。
在权益在此过程中受到侵害以后也很少选择司法救济,据调查发生纠纷后维权的大概只有10%,这就更加降低了相关用人单位压榨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成本,使得在校大学生兼职期间的权益更加岌岌可危。
当然这也与相关主管部门和高校在这些方面的介入和管理缺失有些关系。
2、在校大学生兼职适用劳动法的法律依据分析由于时间和工作经验的限制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形态多为商品促销、餐饮类服务、散发广告单、家教等。
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权益保护
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权益保护摘要:随着我国高校扩招和收费制度的改革,贫困生群体也越来越庞大。
选择校外勤工俭学的在校大学生越来越多,由于在校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在劳动法中历来是法律盲区,侵害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
本文阐述大学生勤工俭学的现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健全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保护体系的途径。
关键词:大学生勤工俭学劳动权益勤工俭学一直是大学生社会实践的主要方式之一,近年来,随着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勤工俭学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在大学生成长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勤工俭学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大学生沦为廉价劳动力,合法权益受侵害等问题屡见不鲜。
大学生勤工俭学现状与问题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一、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概念(一)狭义的勤工俭学狭义的勤工俭学是一边求学读书,一边工作、劳动。
它是学校实施劳动教育活动的形式之一。
它与教学活动、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和公益劳动一样,都是学校教育活动的一种。
(二)广义的勤工俭学广义的勤工俭学指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一般贫困的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做工赚取报酬维持生计。
也有人并不是为了报酬,而是想多点社会实践经验。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中值得关注的问题(一)勤工俭学的路径不广剖析大学生勤工俭学方式,无论是家教、兼职或零工,多属于劳务性、服务性和事务性工作,其中,单纯体力打工的占三分之二以上。
(二)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良莠不齐一些中介机构或个人利用大学生急于寻找兼职工作的心态,往往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取押金,信息费等,使学生受骗上当。
另外,一些雇佣者利用大学生对劳动保护法规不熟悉,把他们视为廉价劳动力,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任意克扣和拖欠工资报酬。
(三)勤工俭学体制不健全由于一些高校受客观条件限制或对大学生勤工俭学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等原因,不少高校没有设立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来管理学生勤工俭学,而是由学生处或辅导员兼管勤工俭学工作,缺乏对勤工俭学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的广度和深度不到位,导致勤工俭学发展缓慢。
大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相关法律问题
浅议大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相关法律问题关键词:大学生;勤工俭学;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为了积累工作经验提升职场竞争力以应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很多大学生在校期间开始工作。
但对于兼职大学生来说,经常在工作过程中遇到自身合法劳动权益受侵害的问题。
笔者拟将结合《劳动合同法》中非全日制用工的有关规定就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探讨。
一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的法律性质(一)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法律性质的实然认定国内目前对于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性质的认定见于《劳动法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为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以及在2007年由财政部和教育部两个部门联合制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勤工俭学活动由学校同意组织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从以上规定内容中,可以看出《劳动法意见》和《办法》否定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者的身份,而肯定他们的学生身份。
我们国内目前对勤工俭学行为性质的主流观点是否定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身份。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法律性质的应然分析大学生勤工俭学活动应当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定的。
对此如下分析:1.大学生具备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1)劳动法所涉及的劳动者,是指依据劳动法律和聘用合同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1]法律规定的年龄条件是作为劳动者需要满足的首要条件,《劳动法》仅限制了公民成为劳动者的年龄限制。
即年满16周岁的公民有成为劳动者的权利。
大学生大多为已经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备了成为劳动者的权利和资格。
(2)对于《劳动法意见》第12条否定勤工俭学大学生成为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是对大学生劳动权的一种剥夺,《宪法》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赋予了公民成为劳动者的资格。
大学生勤工俭学劳动权益保障的分析
10大学生勤工俭学劳动权益保障的分析聂宇亮( 吉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教育体制也不断发生着改变,让学生们理解了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重要性,这也促使了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走出校园,积极参与到社会实践当中。
目前,在我国大学校园里,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普遍,也得到了学校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与认可,但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保障大学生勤工俭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也成了社会热点话题。
长期以来,我国对大学生勤工俭学保障体系并不全面,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对大学生劳动权益进行保护规定,使得大学生劳动保障出现了空缺。
【关键词】大学生;勤工俭学;保障;劳动权益前言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消费水平的增加,物价的上涨,使越来越多家庭背负巨大经济压力,大学生勤工俭学的作用,可以有效分担这种经济压力,而且大学生通过勤工俭学,可以积累一些社会经验,为以后自身发展起到帮助作用,但是随着这种现象的普及,将大学生的劳动保障问题也完全暴露出来。
一、大学生勤工俭学中相关保障的现状(一)缺少法律保护。
一般来说,法律保证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在劳动人民工作中也能保障其利益免受侵害,然而,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社会现实多变,很大程度上导致我国法律的滞后,同时带有局限性。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对产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会保护其自身权益,而在校大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并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大学生勤工俭学不在劳动法保障范围内,这也为大学生勤工俭学增加很大风险。
而时至今日,我国依然没有专门对大学生勤工俭学出台任何保护措施,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大学生劳动侵权现象。
对于这种情况,也有很多社会人员做出提议,对大学生勤工俭学可以实施非全日制用工进行管理,因为大学生勤工俭学时间具有弹性,传统劳动保护并不适合大学生,这也是大学生勤工俭学得不到保障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大学生劳动地位不明确。
劳动地位不明确是影响大学生勤工俭学保障的一个重要因素,在传统劳动法的规定中,对正规企业劳动者有明确规定保障,并且规定明确而且范围广泛,唯一原因就是他们在社会中有一定劳动地位,但是在劳动主体的确定上依旧模糊,而且中国对劳动者的理论定义几乎为零,在这方面的研究做的也很少,这也导致了大学生劳动地位不明确。
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研究勤工俭学是大学生校园生活中的一种常见现象,通过在校内或校外打工来减轻家庭负担和提高自身能力,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
随着勤工俭学人数的增加,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成为关注焦点。
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势在必行,以促进勤工俭学的良性发展。
本文将围绕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展开研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1.工作时间过长:一些大学生在为了赚取更多生活费而超时工作,甚至有的大学生夜以继日地工作。
这种长时间工作不仅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和身心健康,也违反了相关劳动法规。
2.工资低廉:在一些校内外单位中,大学生的工资待遇并不理想,甚至存在拖欠工资,恶劣的工作环境等问题。
3.缺乏社会保障:由于大学生在校期间工作的特殊性,他们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一旦出现意外或者工伤,将面临着较大的困难。
4.受歧视和侵犯:由于年龄较小、经验不足,部分企业和单位对大学生员工存在歧视和侵犯的现象。
他们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在当前的大学生劳动市场中,由于勤工俭学规模庞大,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凸显出来。
一方面是由于大学生在就业能力和法律意识方面的不足,容易受到一些不法用人单位和雇主的侵犯。
也与相关部门对勤工俭学劳动权益保障的监督力度不够,导致大学生在劳动市场中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
1.加强宣传教育:学校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晓自己的权利,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2.建立监督机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监督机制,定期对校内外单位的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等进行检查,确保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到保障。
3.制定规范政策: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制定规范的勤工俭学政策,保障大学生工作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为大学生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
4.加强指导辅导:学校应当加强对勤工俭学大学生的指导辅导,指导他们合理安排工作和学习时间,避免因工作而影响学业,同时也加强心理辅导,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工作和学习的压力。
高校学生勤工俭学应受劳动法保护
高校学生勤工俭学应受劳动法保护高校学生勤工俭学是指在学习期间,学生通过参加校内或校外的勤工俭学活动,通过劳动获得收入,以缓解自身经济压力并提高实践能力。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劳动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因此,高校学生勤工俭学活动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第一部分:背景介绍1.1 勤工俭学的定义和意义高等学校的学费和生活费逐年上涨,给学生造成了较大的经济负担。
勤工俭学的出现为学生提供了减轻负担、实践能力和获得经济收入的机会。
1.2 学生在勤工俭学中的困境虽然勤工俭学给予了学生机会,但学生在劳动过程中也面临诸多困境,包括工资低、工时长、安全问题、合同不规范等。
第二部分:高校学生勤工俭学不受劳动法保护的原因2.1 学生身份与劳动关系的模糊性由于学生在校期间是以学生身份存在,与学校存在学生与教师之间的教育关系,在劳动法上没有清晰的界定。
2.2 学校与学生勤工俭学之间的劳动关系解读学校作为用人单位,与学生签订勤工俭学协议,虽然具有合同性质,但是学生在劳动过程中仍然扮演学生的角色,以教育目的为主导。
第三部分:高校学生勤工俭学应受到劳动法保护的理由3.1 持续的经济价值高校学生在勤工俭学中提供劳动,为用人单位创造经济价值,他们应该享有相应的劳动权益。
3.2 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学生作为劳动者,也应享有劳动法所赋予的基本权益,如最低工资保障、工时限制、休假制度等。
第四部分:如何保护高校学生勤工俭学的劳动权益4.1 明确学生劳动身份法律应明确学生在勤工俭学中的劳动身份,以便保障其劳动权益。
4.2 建立学生勤工俭学的劳动合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勤工俭学关系应以劳动合同形式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3 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高校学生勤工俭学的监督,确保其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五部分:结论高校学生勤工俭学是缓解经济压力、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他们应当享有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益。
政府、学校和学生应共同努力,确保高校学生勤工俭学活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让学生在劳动中成长并实现自己的价值。
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
谢谢大家!
3. 就业前心态要正确,力争做到 “五戒”
·
一戒“急”
·
二戒“骄”
·
三戒“浮”
·
四戒“利”
·
五戒“失信”
4. 签订劳动合同要重点“十看”
• 一看“文本” • 二看“期限” • 三看“工资” • 四看“社保” • 五看“地点”
• 六看“工作性质与条 件” • 七看“解除合同条款” • 八看“福利待遇” • 九看“限制性条款” • 十看“附加性条款”
2 “劳动合同”的概念 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明
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所签订的书面协议。
(3)“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 别
就业协议书是一种双方达成的书面式民事合同, 是预约合同,它的效力不是确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 的劳动关系,而是约定双方当事人在毕业生报到后 要缔结劳动合同。
项目 主体
作用与性质
主要适用的 法律法规
有效期
就业协议书 (又称就业协议)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
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在 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 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属于建立 劳动关系的“预约”。
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 定》、《民法》 《 合同法》 自签订日期起到毕业生到单位 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 行终止
② 处理人事争议的法定途径
申诉、控告、仲裁、诉讼。
四、大陷进 高薪、收费、抵押、试用期、协议、培训、网
络陷进等
2 .就业前要撑起“保护伞”,用好 金石”
“试
·撑起“保护伞”:学好劳动法律法规, 依靠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用好“试金石”:以劳动合同为“试金 石”,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守法经营,遵 章招聘,是否存在欺诈等。
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大学生勤工俭学既是一种学习方式,也是一种生存方式。
近年来,随着社会竞争压力的增大和家庭经济状况的不稳定性,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通过勤工俭学来赚取一些生活费用。
勤工俭学大学生在劳动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问题,劳动权益保障亟需加强。
勤工俭学大学生在校内与外界的劳动环境存在较大差异,可能会遭遇劳动强度过大、工资待遇不公等问题。
一些大学生在勤工俭学期间受伤或遭受不公平对待时,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保障,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学生的人情味也逐渐增加,导致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大学生的劳动纳入不正规的劳动关系中,使其权益受到侵害。
深入研究勤工俭学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了解其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探索可能的解决方案,对于提高大学生的劳动保障水平、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问题,明确研究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通过分析勤工俭学大学生的劳动状况,了解他们在校内兼职工作的情况,探讨他们的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工作环境等方面的情况,为接下来的研究提供基础数据。
通过调查勤工俭学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现状,探讨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从而找到改进和完善的空间。
分析影响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因素,探讨政策制度、学校管理、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影响,为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提供理论支持。
通过研究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的现状和问题,旨在为未来政策制定与实践提供参考,以保障勤工俭学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健康、全面发展。
1.3 研究意义勤工俭学是大学生通过打工来支持自己的学习生活,是一种很常见的劳动方式。
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勤工俭学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研究勤工俭学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研究可以深入了解勤工俭学大学生的劳动状况,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为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有助于更好地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大学生勤工俭学应纳入劳动合同法保护范畴
意的 工作 ,往 往是 交 了中介 费却 没得 到工 作。这 种黑 中介严 重侵 害 了大 学生 的权 益。如 果 的得不 到有效 治理 .将 会有越 来也 多 的
大学生 权益 受到侵 害 。 四 、大 学生 维权 困难 大学 生 在权 益 受到侵 害 以后 互 采取 什 么 样 的措 麓? 调查 表 明 ,采 取法 律手 段维 护 自身合 法权 益的 只 占到 2 . %。而 进一 15 8 步 的调 查显 示 。很 多 大学生 其实 并不 知道 自 己的权益 有哪 些。被 调且 知 道该 怎 么维 护 自身 的合 法
到寒 暑假 期 间就有很 多大学 生到 工厂 、生产车 间 、甚 至 工
繁琐 .大 学 生没有 那么 多的 精力放 在上 面 。另一 方面 。诉 讼过 程 中产 生 的费 用也不 是一 般学 生所 能承 受。 第三 。 最主 要 的问题 是 。 目前我 国并 没有将 大学 生纳 入劳 动法 律法规 保护 的范 畴 ,导致 许
权 益 的只 占到 了 1 .%。而表 示 自己对 法律 有点 了解但 是不 知道 38 该 怎 么样维 护 自身合 法权益 的 占到 了 6 . 7 %。更有 1 .%的 人对 3 89 法律 不 了解 。有很 多大学 生权益 受 到侵害 之后 都选 择跟 用人 单位 协 商。实 际上 ,侵害 大学 生权 益 的用人 单位在 协 商中态 度都 很强
硬 。造成 这 种局 面的原 因有 以下 几点 :第一 .大 学生对 法律 了解
量需 要 在 工作 时间 之外 额 外 加 班 ,但 是 用人 单 位 不 支付 加 班 工 资。也有 用人 单位 在学 生没做 完 约定 的时 间 中途 退 出工作 岗位 的
时候 以学 生不 遵 守 约定 为由 对 大学 生 已经 付 出的 劳动 不 予 支付 报酬 。
高校学生勤工俭学应受劳动法保护
(1)具有我国高校学籍;
(2)年龄在16周岁以上;
(3)自愿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三、劳动权益保障
1.工资待遇
(1)高校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学生勤工俭学工资;
(2)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且支付时间不得晚于次月5日;
(3)工资支付方式应便捷、透明,鼓励采用银行转账等方式。
高校学生勤工俭学应受劳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护
一、背景与目的
高校学生勤工俭学活动,旨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缓解经济压力,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学生勤工俭学者往往面临着劳动权益受损的问题。为保障高校学生勤工俭学者的合法权益,本方案提出对勤工俭学活动中的学生给予劳动法保护。
二、保护范围
1.在高校内进行的勤工俭学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馆、实验室、办公室等岗位。
2.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1)学生勤工俭学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平均每天不超过8小时;
(2)高校应保证学生享有法定节假日休息,不得安排学生在寒暑假期间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3)学生因课程、考试等原因需请假,高校应予以批准,不得扣发工资。
3.劳动保护
(1)高校应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2)高校应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护眼镜、手套等;
(3)高校应定期对学生进行劳动安全培训,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4.社会保险
高校应为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缴纳工伤保险,并鼓励缴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
四、监管与维权
1.高校应建立健全勤工俭学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相关规定;
2.高校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学生反映的问题;
浅析高校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劳动法适用
称 { 5意见》 中规定 : 9 ) 在校 学生勤 工俭 学 , 不视 为建立 劳 动
关系 , 劳动合 同可 以不用签 订。新 的《 劳动合 同法》 也没有对 此做 出明确 的规定 。 2 高校大学 生缺 乏法律 和维 权意 识。高校 大 学生 在勤 . 工俭学 的过程 中 , 缺乏订立合 同的意识 , 即使签订合 同, 也很 少在合 同内容 中明确 保护 自己合 法权 益 的条款 。而且 一旦
口 郭 霓
( 太原 警官职业 学院, 山西 太原 0 0 3 ) 3 02
摘 要 : 文通 过 审视 高校 大学 生勤 工俭 学 的劳动 法适 用 问题 , 为 高校 大学 生勤 工俭 学符合 劳动 法的 本 认
相 关规 定 , 用 劳动 法保 护弱 者 的立 法原 则 , 利 于构 建和 谐 的 劳动 关 系。作 为成年 人 , 学生通 过 劳动积 适 有 大
就业 , 建立劳动关系 , 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未 可
我 国的《 动合 同法》 定 , 要是 在我 国境 内的企 业 、 劳 规 只
大学生勤工俭学利大于弊
大学生在认识上,应克服“勤工俭学主要是为了赚钱”的偏颇认识,要将勤工俭学与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实现自我发展相结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高校体制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的不断扩大,学生的价值观念也应不断转变。
要认识到勤工俭学活动本身所具有的育人功能,在实践过程中,努力实现助学和成才的统一。
近几年来,我国实施人才发展战略,高校在校生人数迅猛增长,到2004年年底,我国各级各类高等教育在校人数已超过2000万,其中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人数达1300万人。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等原因,高校中贫困家庭学生的人数呈增长势头,据调查显示,普通高校在校生中约有20%的人数为家庭贫困学生。
同时,由于我国高等教育阶段实行非义务教育,按照成本分担的理论,学生缴费上学已是一种必然趋势。
高校为了实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家境贫困而失学”的承诺,采取了“奖、贷、助、补、减、勤”等一系列积极的措施,并作了大量的工作,其中最广泛的途径还是勤工俭学.(来源:潘菊莲(1976- ),女,湖北黄冈人,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高教管理。
)早在上世纪二十年代,邓小平、周恩来等我国老一辈革命家留法时,就以勤工俭学的方式来支付学费和维持生活。
近年来,学校教育体制的改善,使得呼声最高的“素质教育”在不同程度上为大学生兼职作了向导,特别是家长老师观念的改变,更鼓励了大学生勤工俭学。
中43.7%的学生选择放长假的时间去参加勤工俭学,38.7%的学生选择周末去参加勤工俭学,仅1.75%的学生选择不定时的勤工俭学方式,说明大学生选择勤工俭学的时间尽量不影响学习。
从大学生的择业时间来看,一方面大学生能够合理的分配时间,把学习放在首位,其次才是锻炼能力等其他方面的培养;另一方面,假期无课业的负担,时间也较长,有更多的时间可供自己自由掌握和灵活支配,且在假期工作机会也更多。
从学校,从大学生,从社会,荒废学业不是勤工俭学的本意,是个人的问题。
大学生勤工俭学法律问题研究
大学生勤工俭学法律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勤工俭学的大学生经常遇到自身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而对于大学生的勤工俭学行为是否受劳动法保护这一问题,相关立法与学界却观念杂陈,莫衷一是。
文章认为,在当前之背景下,清晰界定勤工俭学的外延与内涵,且在厘定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承认并确定勤工俭学大学生在法律上的劳动者地位是切实解决问题的基础与关键。
[关键词]勤工俭学;劳动者;劳动关系近年来,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就2013年而言,应届毕业生就高达699万人),为了尽早地适应社会走出象牙塔,很多大学生在踏入大学校门之后,就开始了自己的勤工俭学生涯。
但由于大学生普遍维权意识薄弱,中介机构良莠不齐,一些用人单位居心不良等原因,使大学生常会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
而对于在校大学生的勤工俭学行为,能否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学界尚无定论。
本文拟结合现行有关规定,就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勤工俭学的界定(一)勤工俭学的概念与外延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所谓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1]实践中,这种由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大致有三种情形:在学校内的勤工俭学、勤工俭学型实习、学校组织的校外勤工俭学。
该《办法》同时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但显然,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无疑也是一种勤工俭学的行为。
可见,《办法》所称的勤工助学仅仅是勤工俭学狭义上的界定。
而广义上的勤工俭学,还应包括勤工助学之外的校外勤工俭学。
高校学生勤工俭学应受劳动法保护
高校学生勤工俭学应受劳动法保护高校学生勤工俭学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行为,但是在法律保护方面,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如果学生在校外进行勤工俭学活动,可能会遇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如果学生在校外进行勤工俭学活动,需要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等书面文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在进行勤工俭学活动时,需要注意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例如,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作条件等方面是否有明确的约定。
学生还需要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以便在发生争议或者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权。
学校也应该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指导。
学校可以通过开设相关课程、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帮助学生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高校学生勤工俭学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在进行勤工俭学活动之前,学生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学校也应当加强管理指导和法律宣传教育,共同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选择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俭学活动。
勤工俭学不仅可以帮助大学生赚取生活费用,还能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拓宽视野。
然而,在参与勤工俭学活动时,大学生也需要了解和遵守劳动法规定。
本文将探讨大学生勤工俭学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在勤工俭学中的应用,以及参与勤工俭学的条件和方式。
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于各类领域。
例如,大学生可以在校内或周边企业、机构或组织中兼职,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提供各种专业技能赚取佣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勤工俭学时,大学生应自己的时间安排和能力,避免影响学业。
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大学生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劳动法对大学生勤工俭学具有约束力。
具体而言,劳动法规定勤工俭学每天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每星期工作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同时,雇主还应为大学生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他们的安全与健康。
勤工俭学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决 ,如果 用人 单位有证 据证 明有下列情 形之一 ,可以
自收 到仲 裁 裁决 书之 日起 三 十 日内 向劳动 争议 仲 裁
委 员会 所 在 地 的 中级 人 民 法 院 中 请 撤 销 裁 决 : ( ) 一
适 用 法律 、 法规 确有 错误 的 ; ( )劳动 争议 仲裁 二
超 过 四 小 时 ,每 周 工 作 时 间 累计 不超 过 二 十 四 小 时 的
者对此 可以作 出两种选择 :一、接 受仲 裁裁决 ,不提
起 诉 讼 , 向 人 民 法 院 申请 强 制 执 行 ; 二 、不 服 仲 裁 裁
决 ,在 收到仲裁 裁决书之 日起 十五 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 诉 讼 ,请 求 更 全 面 的 法 律 保 护 。 另 外 , 对 终 局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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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签订 了非全 目制用 工协议 。协议明确 ,工资支付 中
包 含公司 应承担的社保 及公积 金 ,社保等 由以我们个
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满,怎么办?
问 :我与 所在发生单 位的劳动 争议 ,后经 劳动争
人 身份 自行 参保 。公 司负责人强调 ,由社保及 公积金
了足 以影响公 正裁决的证据 的 ; ( )仲裁 员在仲裁 六 该案 时有索贿 受贿、徇私舞 弊、枉 法裁决行 为的。人
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几个法律问题 劳动法库
大学生勤工俭学的几个法律问题劳动法库文︱吕义盛,实习律师作者授权发布,仅供朋友圈分享!谢绝未经授权转载!欢迎投稿:szlaw@当今中国社会,大学生打工现象已经见怪不怪。
相当一部分的大学生在学习之余往往会选择一份兼职工作,一来减轻家庭经济负担,二来增长自身的社会实践经验,以便在将来的就业竞争中占得先机,应该说勤工俭学行为对于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原劳动部1995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导致了勤工俭学现象虽然随处可见,但其法律性质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
那么,勤工俭学行为的性质如何界定?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寻求救济?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是否有明确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的必要?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试着给出答案。
一、勤工俭学是否意味就业不应一概而论对于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在外兼职的行为是否构成就业,原劳动部的《意见》采用了否定的态度,该意见十二条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
”关于这一规定,学界和企业界一直以来也存在争议。
企业界认为该意见排除了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在校的大学生在外兼职并不构成就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也不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劳动领域法律法规的规范。
也就意味企业用工不受最低工资制度、公时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以及企业休息休假制度的约束,用人单位与大学生之间的用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能适用劳动法律规范。
而学界的观点与企业界的观点恰恰相反,具体又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劳动部的《意见》违反了《宪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应属于无效的规定。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意见》并未否定大学生的劳动主体地位。
学者们论点虽有不同,但却殊途同归,即认为大学生也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管理研究的文献综述
120现代交际·2019年14期作者简介:张雅利,云南农业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教育管理与区域发展。
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管理研究的文献综述张雅利(云南农业大学 云南 昆明 650051)摘要:现有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管理方面的研究大多集中于三个方面:勤工俭学管理系统的设计与使用方面的研究主要以建立行之有效的学校管理系统为主;大学生维权方面现有研究主要指出应该完善立法以从根本上解决勤工俭学过程中的劳动纠纷问题;大学生勤工俭学过程中存在功利心过重、影响学业等问题。
通过总结众多学者关于勤工俭学这一问题已有的研究结果,期望能给研究学校勤工俭学管理的学者以启发。
关键词:大学生 勤工俭学 学校管理 文献综述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4-0120-02广义上的勤工俭学指的是学生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主动参加的劳动。
参加勤工俭学的主体是大学生,尤其是大学生中家境差一些的学生,他们为了缓解家里的经济负担而自觉寻找兼职维持自己的大学生活,另一些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学生进行勤工俭学的目的是为了丰富自己的社会经验与工作经验,增长见识。
学校对学生勤工俭学方面管理完善,不仅可以有效保护学生而且可以使学校的教学与管理工作更加有序与合理。
目前,大学生勤工俭学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学校管理系统的设计与使用、大学生勤工俭学过程中合法权益的保护、大学生勤工俭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三个方面。
本文主要从这三方面进行归纳总结,以期为从事学校勤工俭学管理方面研究的学者提供帮助与借鉴。
一、勤工俭学管理系统的设计与使用当今时代是信息化高速运行的时代,一切都讲求效率与速度,学生在校期间进行勤工俭学不可能像普通求职者一样不断地参加招聘会,为便于在校学生和用工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勤工俭学管理系统不断发展。
何丽(2011)的研究设计中指出高校的勤工俭学管理系统主要以校内网为平台,进而延伸到外网,如劳务市场的招聘网络、用工企业的招聘平台,最终实现学生与用工单位的有效联系。
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勤工俭学大学生劳动权益保障研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工俭学是指在校期间通过
从事部分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来帮助支付学费、生活费等费用的一种方式。
作为勤工俭学
的大学生,他们享有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权益保障,但也存在一些特殊的问题和需求。
针对勤工俭学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进行研究,对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
重要意义。
勤工俭学大学生应享有合理的劳动时间和休息权益。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
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超过部分应当加班费。
勤工俭学大学生的勤工劳动时间应该在允许的范围内,避免影响学业。
应该保障勤工俭学大
学生的休息权益,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以确保身心健康。
勤工俭学大学生应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益。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应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勤工俭学大学生作为劳动者,
同样应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益。
学校和用人单位应为勤工俭学大学生按规定缴纳社会保
险费用,并确保他们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大学生劳动法论文:关于大学生在读期间是否适用劳动法的探讨-1
关于大学生在读期间是否适用劳动法的探讨——以洋快餐涉嫌违法用工案为例经济与管理学院2008级工商管理杨振兴081434042【摘要】本文通过对“洋快餐涉嫌违法用工案”的回顾和分析,从劳动者内涵的界定和劳动关系的确认的角度出发,探讨在校大学生是否受《劳动法》保护与其从事工作性质是相关的。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劳动者劳动法劳动法律关系2007年4月11日《新快报》报道,上海、广东劳动保障部门先后就麦当劳、肯德基涉嫌违规用工事件做出表态,认为“洋快餐”以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使用兼职在校学生,没有违反劳动法。
在读学生兼职的就业形式,不在《劳动法》调解保护范围内,因此只能以餐厅和学生的相互约定为准。
本文将对“洋快餐涉嫌违法用工案”做以简单的分析,从劳动者内涵的界定和劳动关系的确认的角度出发,探讨在校大学生是否受《劳动法》保护与其从事工作性质是相关的。
1.劳动者的界定大学生是否可以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是以上几起纠纷案件中最核心的问题,也是保护在校大学生劳动权利首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如果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得到法律的承认,那么,其他制度的跟进将会水到渠成。
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对劳动者的概念加以界定。
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劳动者必须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即公民依法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劳动行为能力即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
劳动法的平等性原则规定:“在我国,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其劳动权利能力就不因种族、民族、信仰、性别、财产状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受限制或剥夺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
由此可见,在校大学生具有劳动权利能力。
在劳动法上,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年龄,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年龄做了规定,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第五十八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二是健康,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所必需的健康条件;三是智力,包括精神健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相应的技术水平;四是行为自由,只有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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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勤工俭学与劳动法适用摘要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使我们有了新的视角重新审视大学生勤工俭学与劳动法适用之间的关系。
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符合劳动法弱者保护的立法宗旨,符合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同时,大学生作为成年人,理应通过劳动实现自我供给,因而更加需要劳动合同法的特别保护。
关键词大学生勤工俭学劳动法一、问题的提出目前,大学生校外打工、勤工俭学的现象在各高校均很普遍。
与此同时,大学生勤工俭学过程中与用人单位、雇佣方之间的纠纷也日渐增多。
与其他劳动合同纠纷有所不同的是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始终受到质疑,甚至出现肯德基、麦当劳等洋快餐企业公然否认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对其合法权益不予理睬等事件。
其他现象如大学生被用人单位任意扣减报酬;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强行索取各种不合理费用;乃至各种中介的欺骗行为也屡见报端。
究其原因,一般认为有以下四个方面(1) 相关立法不够完善。
1995 年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5《意见》) 第12 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作为特别法,《意见》专门否认了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使得大学生勤工俭学不能适用劳动法,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对此也没做明确规定。
(2) 大学生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不强。
大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很少有意识要签订合同,就算签订合同,基本对合同内容也无法提出保护己方权利的有力条款。
调查显示一旦出现纠纷,权益受到侵害后采取司法救济的只占18 %[ 1 ] 。
另据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的一项调查,大学生维权比例只占10 %[2 ] 。
(3) 公权部门缺位导致保护缺失。
与劳动维权相关的公权部门主要包括劳动部门和工商部门。
劳动部门的职能局限在保护、调整正式用工关系中的劳动者身上,缺乏足够的精力对大学生勤工俭学权益加以保护;而工商部门的职权则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工商部门自身的法定职能并不涉及对大学生劳动纠纷的解决。
工商部门对劳动用工的管理主要体现在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的办理、违法经营内容的查处上,与大学生的权益维护没有太大的相关性。
(4) 高校相关就业指导120部门缺乏适当的指导与帮助。
目前,各高校一般都设有就业指导部门和学生权益维护部门。
前者基本上是为毕业生服务的机构,而后者则为学生校内自治组织,很难在学生与用人单位的纠纷中起到实质性作用。
二、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分类及适用劳动法之法律依据为了在法律上厘清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到底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必要首先搞清常见的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有哪些类别。
由于大学生勤工俭学主要为课外兼职,时间有限及经验缺乏使其常常局限为几种家教、产品促销、餐饮服务、散发广告宣传单等。
以上行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基本可以分为两类(1) 介于大学生与雇主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主要表现为家教,大学生受雇于自然人雇主,以提供一定的智力劳动为内容而与雇主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一般认为不属于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合同法调整的雇佣合同关系。
(2) 介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前文所述之散发广告宣传单、产品促销等。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一方为大学生,另一方为单位而非自然人。
一般认为其合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关系的相关表述,因而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
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之法律依据问题,我们认为(一)《劳动合同法》并未排除适用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为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该条可以被理解为关于订立劳动关系的主体的规定。
结合第二款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可以看出《, 劳动合同法》并没有限制大学生的劳动关系主体身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中也无相关禁止性规定。
劳动法理论上一般认为,适格劳动者应当符合四个标准,即年龄标准、体力标准、智力标准、行为自由标准[3 ] 。
大学生劳动者无论提供家教服务还是促销服务均符合这里的四项标准,理应具备劳动法主体资格。
《劳动合同法》第三节关于非全日制用工之规定,解决了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之类别对接上的困境。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 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从上述两条规定来看,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性质是非全日制用工,实践中大学生双重法律关系的建立也有了法律依据。
大学生可以与多家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并且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拿上述几种勤工俭学的典型行为即家教、产品促销、餐饮服务、散发广告宣传单等来分析,均可能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并存在随时终止用工之现象,其与法律之规定恰好对接。
(二) 劳动部95《意见》并未否认大学生劳动者身份劳动部95《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首先,其出台有特定之背景。
1995 年前后,国家关于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态度是保护学生的就业权。
当时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情况开始出现。
该条文重点在强调“不视为就业”。
因为当时的大学生仍由国家包分配,如果把这种打工视为就业的话,学校就无需为学生分配工作了,实际上就会造成对勤工俭学者就业权利的不公。
劳动部的这个意见有明确的立法取向,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对大学生的这种规定不是要限制和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而是旨在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其次“,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可以不签,也可以签。
如果大学生不是劳动主体,怎么还能签订劳动合同呢因此,有学者指出该条款不仅不能证明大学生是没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而且恰恰证明了大学生是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的。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法律授权产生的,不能因为人的选择而改变。
资格要么有,要么就没有。
最后,同是该部法律,95《意见》明确规定了几种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第一种是国家公务员;第二种是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即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三种是农村劳动者;第四种是现役军人;第五种是家庭保姆。
这五类人员根据95《意见》第4 条之规定,被严格限定为不受《劳动法》规范,而在校大学生并未被包含在内。
随后在2003 年的时候,劳动部又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5 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 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部的此项规定,也只是提到“劳动者”,而并没有进行区分,没有将大学生兼职排除在外,就是说凡是在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 5 小时累计的,都属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之适用范围。
既然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下位法未作排除性规定即应视为对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肯定。
(三) 大学生勤工俭学适用劳动法符合劳动法立法之宗旨《劳动合同法》开宗明义,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一言蔽之,其立法宗旨乃在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实践中将大学生勤工俭学行为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恰恰有违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中,学生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符合一般法理关于保护弱者的基本原则。
把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赋予兼职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法律责任具体化,并规定双方的救济途径和程序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第一,事前减少用人单位对大学生侵权的可能性。
一旦兼职大学生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相应地大学生就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会给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给用人单位一种威慑力,从而有利于减少侵犯大学生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
第二,可为大学生提供更为便捷的救济途径。
和司法救济相比,劳动仲裁在解决劳动纠纷方面具有快速、经济等特点。
一旦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等侵权行为,大学生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至于被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大学生勤工俭学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加以拒绝。
第三,有利于相关部门对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的重视。
作为处理劳动纠纷的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于大学生的劳动侵权纠纷成为其工作范围以内的事情,其自身必会更加重视。
这有利于最终解决各类侵权事件。
与此同时,还应加快职业中介组织立法的进程,加强对中介市场的规范和管理。
如此,才能净化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环境,提升其服务水平,才能从制度上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三、雇佣关系中的勤工俭学对劳动法的适用及例外实务及理论上均有人质疑雇佣关系是否适用劳动法,对此,笔者认为雇佣关系在性质上与劳动关系的相似度高于与合同关系的相似度,因而,在劳动法中规范雇佣关系似乎更合乎法理及逻辑。
毋庸置疑,雇佣关系中包含人身性质与财产性质的内容;同时其平等性与隶属性兼具,劳动力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特征,均与劳动关系相似。
而合同关系中一般并不存在主体间的隶属,人身性质的内容也很少见。
鉴于民事诉讼法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采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将雇佣关系中的大学生勤工俭学纳入劳动法管辖范围更有利于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及实现劳动法保护弱者的立法宗旨。
关于例外,华东政法大学的董保华教授认为大学生勤工俭学不能适用劳动法的最低工资规定。
理由有二其一,大学生不是劳动者,因为大学生的主要职责在学习而非劳动;其二,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根据赡养系数计算的赡养花费[4 ] 。
对此,笔者不能苟同。
首先,如前所述,大学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当担负自我供养的责任,其父母已无法律上的抚养之责。
同理,大学生作为成年人,也理当担负赡养之责。
现行教育法上关于学分制的规定,关于休学创业的规定等保证了大学生行使劳动权的可行性,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