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依据
试验检测政策法规
准备工作
材料选择 标准试验 工艺确定
事前
施工中质量控制
材料检验 工艺控制
抽查
质量鉴定
施工过程中的 管理与检查
位置尺寸 实体质量 缺陷检查
事中
检查验收
交竣工验收
检验评定
试验检测
事后
控制检测 vs 验收检测
• 时间:事前+事中 vs 事后 • 目的:控制质量+消除缺陷 vs 评价质量 • 依据:施工规范+检评标准 vs 检评标准+验收办
(二)公路工程基础类
公路工程基础类标准现有 JTG0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JB01-2003)、JTG02《公路桥梁 抗 震 设 计 细 则 》( JTG/T B02-01-2008)等。
主要内容
(三)勘测类
勘测类标准现有 JTG C10《公路路线勘测规程》JTG C102007、JTGC20《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等 。
标准、规范的严肃性
无规矩无以成方圆
✓科学技术 实践经验 标准、规范 ✓ 规范是以往工程实践的总结,不可能完全适用各 种情况 ✓标准、规范永远滞后于但不应落后于科学技术的 发展 ✓标准、规范是妥协的产物,与制定人的观念和知 识水平有关
标准、规范的严肃性
国家标准法对标准的分类:
1、第一类----国家的法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或 国务院令颁布,不涉及技术
质量检测的行业标准与法规要求
质量检测的行业标准与法规要求质量检测是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它通过检验、测试、
监控等手段,确保产品的符合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在质量检测的过
程中,行业标准和法规要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介绍质量检
测的行业标准和法规要求,并探讨其对企业质量管理的影响。
一、行业标准
1.制定背景和意义
行业标准是由行业组织或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旨在规范和统一行业
内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测试方法以及技术指标。制定行业标准的
背景包括市场竞争激烈、消费者需求多样以及质量监管需求增加等因素。
2.标准内容
行业标准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技术标准、测试方法标准等。产品质量标准规定了产品的基本质量要求,如产品外观、尺寸、性能等;工艺技术标准则规定了产品的加工工艺、组装要求等;测试方法
标准则规定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的具体方法和技术指标。
3.影响和作用
行业标准对企业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一方面,它可以帮助企业规
范生产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提高产品质量;另一方面,它可以促进
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合作,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二、法规要求
1.相关法律法规
在质量检测的过程中,企业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质量安全。例如,中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禁止生产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计量法》则规定了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的要求。
2.质量体系认证
随着质量管理的不断发展,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例如,ISO 9000系列标准为企业提供了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指南。企业可以通过获得ISO 9000认证来证明其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国际标准和法规要求。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号)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2号)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1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
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检测检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对质量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检测检验行业的重要性也不断凸显。在检测检验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是至关重要的,其可以规范和保障检测检验行业的质量安全,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保障。
一、法律法规
检测检验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这些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检测检验机构而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证检测检验质量的基本要求。例如,检测检验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可以申请获得计量认证,通过认证后可以进行仪器仪表校准、检定等工作,确保其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标准体系
标准体系是检测检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影响着检测检验的质量和效率。标准体系的构建,需要借鉴国际标准制定的经验和先进的技术标准。
在检测检验标准方面,我国有着完备的检测检验标准体系,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这些标准规定了检测检验的方法、技术要求、测试条件等,为检测检验提供了标准化的基础,增加了检测检验的可比性和科学性。
另外,在国际标准制定方面,我国也不断在加强力度,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例如,在检测检验业的ISO/IEC 17025标准修订中,我国积极参与了标准的讨论和意见征询,并为标准的修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建议。
三、检测检验标准及其作用
检测检验标准是规范检测检验活动的重要工具,其在检测检验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检测检验标准的主要作用包括:
管道检验检测的国内外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
管道检验检测的国内外法律与法规的要求
1美国关于管道的安全规定
目前,美国的长输管道归交通部(DOT)管道安全办公室(OPS)管辖。美国有关于管道安全的601法、管道安全的联邦条例法典第49部(CFR)等。
美国政府在2000年提出改进管道安全法后经过两年的努力,于2002年在美国政府的第106 次议会上通过了H.R.3609《2002 年管道安全改进法》。美国政府指出此法是为了加强管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是对联邦法典第49部分的修正。
该法令要求:美国的输送天然气和有害液体的管道(指石油和石油产品)“将通过最近10 年内的必要检测来防止油气管道泄露和破裂事故的发生,确保美国国内油气管道的安全。而更多的问题管道将在5年内完成检测。在此以后的所有管道都必须每7年检测一次。”
该法规提出:
一、对管道完整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研究与发展;
二、管道操作人员的资格认证及标准的确定
三、对输气管道的风险分析与完整性管理程序
四、建立国家管道地理信息系统
五、管道操作人员在进行管道修复项目时与环境的协调
第192.465节:经营者一般应在间隔不超过3年的时间里,根据规定在活性腐蚀区内重新估算防腐效果。
2我国的相关法规与标准要求
2.1我国法规要求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313号令,2001年)
第十条管道企业负责其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并履行下列义务:
(三)管道建成后,设置永久性标志,并对易遭车辆碰撞和人畜破坏的局部管道采取防护措施,设置标志;
(四)严格执行管道运输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五)对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法定检测检验的要求
法定检测检验的要求
法定检测检验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特定产品、设备或场所进行强制性的检测和检验。以下是一般情况下法定检测检验的要求:
法律依据:法定检测检验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产品、设备或场所,以及相应的检测检验标准和要求。
强制性要求:法定检测检验是强制性的,即法律法规规定了必须进行检测检验的产品、设备或场所,无论是生产、销售还是使用,都必须符合检测检验的要求。
检测检验标准:法定检测检验通常有相应的标准,可涵盖产品的性能、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这些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相关技术规范。
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要求:为确保检测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法定检测检验通常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例如认可的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或者特定的行政机构。
检测检验过程和程序:法定检测检验通常有规定的检测检验过程和程序,包括采样、取证、样品测试、实地勘察、文件审查等环节,确保符合检测检验标准的要求。
检测检验结果评定和处理:根据检测检验结果,法定检测检验会进行相应的评定和处理,如出具合格证书、给予警
告、罚款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产品、设备或场所的法定检测检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要求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和遵守。此外,这里提供的是一般性的要求,具体细节可能会因国家、地区或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具体的情况下,应详细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七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七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七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依据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主要包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用以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这些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这些法律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从事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其他检验检疫依据都不能与之相违背。
(二)行政法规依据
行政法规依据主要包括由国务院通过的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这些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
(三)规章依据
规章依据主要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农业部、卫生部以及原国家商检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调整进出口商品检验、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规章。这些规章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是运用最广泛的。
(四)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
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据主要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政府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在本辖区内实施的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五)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贸易合同依据
我国参加制定的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国际条约也是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依据,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在国际交往中经过许多国家长期反复实践后逐渐形成并为各国所接受并承认法律效力的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行为规则,也是检验检疫的依据;国际贸易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检疫条款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也可以作为检验检疫的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第四条针对不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特殊性,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发布相关技术评审补充要求,评审补充要求与本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
第五条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等的相关规定,对于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对检验检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核查的内容与程序,应当符合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1.04.08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检验监管
正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9号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
2021年4月8日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等规定利
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其他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
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4.09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施行日期】2015.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63号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
2015年4月9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检测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依据word版本
检测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
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一)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
(二)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
(三)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
三、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带附件
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
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
为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关于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的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已经2023年5月15日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同时废止。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法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认定技术评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含告知承诺核查,下同)工作,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
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本准则所称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是指依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相关专业评审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的资质认定事项是否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以及相关要求所进行的技术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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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矿山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
器,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一)采掘、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和起重设备;
(二)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器开关、电控装置;
(三)爆破器材、通讯器材、矿灯、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材料;
三、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调(2007)95号
21.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建立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度绝电气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完善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实行双回路供电,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用电安全。
四、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第十二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
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
检测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尘防
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59号
5.严格控制煤尘爆炸的火源。……;严把电气设备
如井关,严格选用已经取得“MA”标志的电气设备,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检测,严禁电气设备失爆;对井下不符合阻燃要求和管理规定的输送皮带、电缆等材料和机电设备要立即更换。
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防
灭火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61号
(九)、加强矿井电缆和机电设备的管理。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井下电缆和机电设备等必须选用取得“MA”标志的矿用产品。入井前要严格检验,使用中要定期进行检修、测试,确保运行可靠。要加强带式输送机的防灭火管理,带式输送机安全保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对井下使用的不符合防灭火要求和管理规定的电缆、输送机、机电设备等要及时更换。
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机电
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175号
(一)认真落实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责任
……。要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运输装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交接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五)加强煤矿机电运输设备检测检验工作
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主提升、主风机、主排水、压风设备、供电系统保护、防雷接地装置、电缆和钢丝绳等进行定期检验;要按规定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周期鉴定和标校,严禁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8)215号
(二)抓住关键环节,确保矿井系统可靠
5、矿井系统要完好。必须对矿井通风、主副提升、主排水、供电等系统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和全面排查,制定各系统管理措施,对系统的可靠性进行评价,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系统完好、可靠运行。
九、云南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试
行)云煤安发(2008)201号
第十四条第六款:矿井每三年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20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