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事务所的双轨制利益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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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仲裁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仲裁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仲裁监督制度的完善

胡留燕;徐前权

【摘要】仲裁,作为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途径,以其高效、保密、灵活、独立的特点,在我国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尤其在民商事领域备受青睐.《仲裁法》确立了一裁终局的仲裁制度,但我国仲裁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仲裁员的个体差异、我国的基本国情等因素都表明应当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目前,我国的仲裁监督制度主要有当事人监督、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等形式.以此四种监督形式为主导,完善我国仲裁监督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大《仲裁法》的宣传力度,强化当事人监督;增设仲裁督查部门,落实内部监督;建立中国仲裁协会,促进行业监督;赋予当事人对仲裁监督事项的选择权,完善司法监督.

【期刊名称】《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8(041)006

【总页数】4页(P121-124)

【关键词】仲裁;制度;监督;完善

【作者】胡留燕;徐前权

【作者单位】长江大学法学院,湖北荆州434023;长江大学法学院,湖北荆州4340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4

一、仲裁监督的必要性

19世纪末,现代仲裁制度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慢慢兴起,20世纪30年代以来逐步发展,以其保密、高效、灵活等优越性,被全世界普遍认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民商事领域,仲裁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仲裁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备受青睐。但目前我国的仲裁制度并不完善,需要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仲裁具有较强的保密性,不能像行政执法一样强调公平、公正、公开,接受公众舆论的监督。另外,仲裁具有独立性,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各个仲裁机构之间也不存在隶属关系,这导致有权监督仲裁的主体相对较少。同时,基于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在保障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当事人为了追求效率,往往会选择仲裁。因此,理应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部门的发展困境与应对措施

第三部门的发展困境与应对措施

第三部门的发展困境与应对措施

摘要:作为一种非政府系统组织行为和服务活动载体,第三部门是指那些介于政府行政组织与市场组织之外的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带有志愿性的并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独立社会组织。西方国家的第三部门发展非常健全,但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严重滞后,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第三部门的发展面临着三个方面的困境:注册困难;管理困难;被认知困难。因此要想让第三部门能良好的发展,需要改革注册制度,加强对第三部门的管理,同时增强政府和社会对第三部门认知。

关键词:第三部门;发展困境;应对措施

在当今变化多端的社会环境中,第三部门的发展是具有世界共性的社会演变趋势之一。有效的市场机制和民主政治离不开发达的第三部门的支持,第三部门的健康发展是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得以进一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但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第三部门还处于起步阶段,虽从总体上来看第三部门已经并正在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就其能够和应当发挥的作用而言,中国第三部门的发展还远远不够,表现出明显的先天弱质和后天困难,难以展现出像国外第三部门所具有的勃勃生机,研究分析第三部门的发展困境,并给出相应的对策,对第三部门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第三部门发展的困境

(一)第三部门的注册困难

第三部门的注册是第三部门发展的基础,然后当前我国第三部门的准入制度给第三部门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三部门的准入实行的是“分级登记,双重许可”。“分级登记”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同一层级的民间组织的审批、登记、年检、变更、撤销和监管。按照这一体制,全国范围内活动的组织由民政部审批和登记,地方范围内活动的组织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活动

中外特许律师执业许可条件比较

中外特许律师执业许可条件比较

律师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全程度关系到一国的法治水平,是该国法制民主化与科学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支撑现代司法制度大厦的基石之一。现代社会法治化的强劲潮流使得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呈上升趋势,其影响深远。为了保证律师职责的充分发挥,必须赋予律师从业人员以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只有具备特定条件的人,才能从事律师职业。为此,现代各国均规定了严格的律师执业资格制度。各国关于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条件、方式、程序不尽相同,表现在国籍、年龄、学历、考试、培训、资格审批等方面。不过就取得的方式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即经过考试方式取得;第二种是未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律师执业。第二种方法即为特许律师授予制度。

一、国外关于特许律师执业相关规定

1、日本关于特许律师执业的相关规定

日本现行的《律师法》对特许律师资格取得的规定;日本《律师法》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可取得律师资格。这些情况是:(1)曾任最高法院审判官的;(2)取得司法见习生资格后,充任五年以上简易法院审判官,检察官,法院调查官,法院事务官,司法研修所、法院书记官进修所或法务综合研究所的考官,众议院或是参议院法制局参事,或者内阁法制局参事官的;(3)在有研究生院的大学担任法学教授、助教授五年以上的。日本规定具备上述三种条件之一的人也能成为律师的目的是因为吸收这些实践经验和丰富理论知识的人从事律师工作,可以通过发挥这些人的专长,提高和加强整个律师队伍的素质和结构。

2、马来西亚、新加坡关于特许律师执业的规定

试论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

试论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

试论破产管理人选人制度

[摘要]《企业破产法》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成为一个推陈出新的亮点,在破产法律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破产管理人制度直接影响整个破产过程的公正和效率,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可以说,破产财产能否得到高效、公正、中立地处分以及破产程序能否顺利与管理人的执业能力和品行状况密切相关。因此对管理人的选任非常关键。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选任主体;管理人资格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定位

管理人,是指在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人。而研究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323节规定,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财团的代表, 它得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诉。英国破产法第14条规定, 接管人行使其职权时, 视其为公司的代理人。必须指出的是, 这种代理关系不同与一般民法意义上的代理关系, 而是一种法律上假定的代理关系。在法律上虚构这样一个代理人,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接管人尽管名义上是公司的代理人, 但实际上他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债权人的利益, 并且他的管理职责仅仅为实现这个目标。

将信托制度融入破产法, 破产人是委托人, 破产管理人是受托人, 而债权人为最终受益人, 破产财产即成为信托财产。破产宣告后, 作为委托人的破产人将破产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破产管理人, 让其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处分破产财产。这样,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取得独立的主体地位, 它可以其自身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当然,在破产程序中, 破产管理人之所以享有受托人的法律地位, 并非是基于其与破产人之间的信托合同, 而是基于法律的拟制, 可见,选择将信托制度引入破产管理人制度中,是法律解决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所遇到的种种复杂情势而做出的理性选择。

律师管理制度及行为规范

律师管理制度及行为规范

律师管理制度及行为规范

简介

本文档旨在规范律师的行为规范,并介绍律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希望能够确保律师们遵守道德标准和法律法规,维护正当的司

法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行为规范

1. 专业素养:律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技能,不

断研究并保持更新。

2. 诚实守信:律师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或隐藏真相。

3. 保密义务:律师应严守客户的保密要求,不得泄露与客户有

关的信息。

4. 冲突避让:律师应避免与现有客户或以往客户利益发生冲突,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5. 公平竞争:律师应在业务竞争中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

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6. 公共利益:律师应当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律师管理制度

1. 职业资格:律师应持有合法的律师执业证书,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定期更新。

2. 事务管理:律师事务的承接、分配和管理应按照公司制度进行,确保高效和优质的服务提供。

3. 薪酬和福利:律师的薪酬和福利应该根据其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合理评估和分配。

4. 纪律和处罚:对于违反行为规范的律师,应按照公司纪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罚,并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

5. 培训和发展:律师应不断接受相关培训,提高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结论

通过建立律师管理制度及行为规范,我们能够提升律师团队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律师在法律实践中不断追求专业优秀、公正廉洁,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的正常运行。

律师事务所收入奖励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入奖励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入奖励制度

律师事务所收入奖励制度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在工作中实现的经济收入给予额外的奖励或激励措施。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律师更加积极地从事各项业务活动,增加事务所的业绩,并能够更好地回报表现优异的律师。

1. 制定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律师事务所需要制定明确的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以确保奖励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奖励标准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状况、所在地区市场行情、律师的级别、执业年限等因素进行设定。计算方法可以采用律师事务所内部已有的绩效评估体系,将律师的经济收入与评估指标相匹配,确定奖励金额。

2. 奖励方式多样化: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奖励方式,如现金奖励、股权或年终分红等。简单的经济奖励可以是直接的激励方式,但对于更长期的发展目标,股权或年终分红等方式则能更好地激励律师长期投入和发展。

3. 奖励弹性设计:

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不同时间段的业务状况,设计弹性的奖励制度。例如,在业务量较高的时候,可以设置额外的收入奖励或提高奖金比例,以鼓励律师更加积极地接案、提高工作效率。而在业务淡季,可以适当调整奖励标准,以避免奖金过度依赖业务量。

4. 公开透明的奖励机制:

律师事务所在制定奖励制度时,应考虑公开透明的原则,避免私下奖励或随意调整奖励标准。公开透明的奖励机制可以激发律师的竞争意识,提高工作积极性,并保证奖励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5. 建立奖励考核和评估机制:

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完善的奖励考核和评估机制,对律师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考核。可以通过评估律师的业绩、案件质量、客户反馈、合规程度等来确定奖励的依据。同时,可以定期开展评估会议,与律师进行沟通和反馈,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业绩水平和发展方向。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汪旭东;尚雅琼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6(000)007

【摘要】《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以来,围绕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设立问题,引起了学界的争论.认为专利行政执法制度是公权私用,行政成本高昂却效益极低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专利行政执法在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还不能独自担当起专利保护的重任,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也并不是排除其他制度和机制的作用.专利行政执法制度和司法保护制度之间的不协调等问题,应该通过本次专利法的修改予以解决和完善.

【总页数】7页(P82-88)

【作者】汪旭东;尚雅琼

【作者单位】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完善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几点思考

2.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探究及建议

3.试论专利代理人在专利行政诉讼中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4.试论专利代理人在专利行政诉讼中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5.专利“双轨制”保护模式下行政执法制度完善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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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

论新形势下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

论新形势下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完善摘要:当前,全国上下正在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现行的行政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的律师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下律师业的发展。律师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功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律师管理制度是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规范、科学的律师管理体制,这是我国律师业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因此,对我国现行律师管理体制进行创新和完善势在必行。

关键词:律师管理体制两结合创新完善

一、中国律师管理体制的现状及其分析

我国自律师行业恢复以来,一直是司法行政管理占主导地位。虽然司法部早在1993年就提出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并且经过二十余年的实践检验,总体上讲“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适合中国国情,同时也适应了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有利地推动了律师行业的发展。但是,这种“两结合”毕竟脱胎于当时尚有相当大影响力的计划体制。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两结合”体制仍有很多不足之处。

(1)现行法律对“两结合”管理体制缺乏明确定位致使律师协会管理职能的行使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37条

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有关律师协会在律师管理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具体职能及行使方式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规范,“两结合”管理体制没有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加之国家现行法律体系中对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等基本要素缺乏明确界定,一直以来,律师协会管理职能的行使缺少法律依据。

我国经济转轨中的“双轨制”特征及对策研究

我国经济转轨中的“双轨制”特征及对策研究

我国经济转轨中的“双轨制”特征及对策研究

胡海龙;宋剑奇

【摘要】At present, dual-track system in Chinese economic reform is to be defined by three levels:contents, mech-anism and institution. Chinese economic reform began with pricing dual-track system, and finally transformed Chinese economy into double- track state of mechanism and system. It started and pushed the economic reform in China and boosted the economy in the process of reforming, as well as it resulted in problems of corruption, rent-seeking, loss of economic efficiency and welfare. Based on evolutionary rationalism and open market environment, industrialization and urbanization is double-edged sword about dual-track system dilemma, construction of law is the system guarantee to crack the double- track system;the way to getting rid of dual- track system is to comprehensively deepen reform and improve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economic growth is a necessary prerequisite to crack and double- track system.%目前,我国经济中的双轨制在理论分析上体现为体系、机制和体制三层涵义。中国的经济改革发端于价格双轨制,并最终将中国经济化为机制和体制双轨的状态。在这一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双轨制既有启动并推动经济改革的历史功绩,也衍生出腐败、寻租以及经济效率和福利损失等体制问题。在演进理性主义的思想以及开放的市场经济实践背景下,工业化与城市化是有关双轨制困局的双刃剑,法制建设是破解双轨制的制度保障;双轨制的最终破除在于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而经济增长是破除双轨制的必要前提。

美国律师制度

美国律师制度

美国律师制度

美国法中有关律师的定义:

Lawyer:

Attorney 或lawyer 都是律师的意思,说的是一个为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给予法律权利和义务方面意见和咨询的职业

Prosecutor/Prosecuting Attorney:

在法庭上发起公诉的人,可理解为检察官或公诉律师

Public Defender:

担任公职、替无法支付法律援助费用的被告辩护的律师

Judge:

法官,被许可在庭上作出裁决的政府官员

In-house corporate counsel:

法律顾问,被企业法务部雇佣的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只能服务于其雇佣企业。

(根据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 definition翻译)

在美国法制体系里没有“solicitors”和“barristers”之分,但可以通过雇主类型来区分private或public。

Private sector 工作的律师通常在大大小小的律师事务所、企业或机构工作;

Public sector 工作的律师通常给政府或非营利性组织工作。

国际学生如何在美国成为律师?

LL.M流程

第一步:LL.B 法律专业本科学位(此学位必须被海外bar 考试所认可的);

第二步:ABA认可法学院的法律专业硕士学位;

第三步:通过bar考试;

第四步:获得律师执业证。

JD流程

第一步:任何专业的本科学位;

第二步:通过LSAT法学入学考试,并通过大学法学院的录取理事会申请专业;

第三步:JD学位课程(共91学分,本科专业法律相关,免除30个学分);

第四步:通过bar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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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ຫໍສະໝຸດ Baidu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科研热词 推荐指数 供应链 2 长期契约 1 银行借款 1 质量改进 1 质量 1 谈判能力不对称 1 纵向交易关系 1 纵向一体化 1 粮食供应链 1 粮农 1 盈余管理 1 渠道关系 1 水槽概念模型 1 感知不公平 1 心理契约 1 库存补货与装运调度联合决策(srss) 1 委托-代理制 1 契约 1 国家 1 商誉 1 南水北调供应链 1 协调机制 1 农村土地产权 1 供应链结构模型 1 会计信息 1 价格双轨制 1 不公平容忍区域 1 vmi契约 1
2012年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科研热词 重复博弈 存货质押业务 不完全信息 高管薪酬 风电产业 防合谋 长期业绩 自由主义 经常性变动损益 组织间公民行为 策略 短期业绩 盈余质量 特许权招标制度 激励效应 激励 民间经济 民营企业 政府控制 心理契约 市场 委托代理 奖惩机制 契约 基层社会 合谋 分成制 关系嵌入 关系契约规范 公平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债务融资 债务契约 信号甄别 供应链 产权制度 交易成本 两业联动

浅议律所管理的“双轨制”

浅议律所管理的“双轨制”

浅议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双轨制”

作者:胡仕波(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主任)

前言:作者在担任广东大篆律师事务所主任之前,先后在大同、合盛、盈科和经纶等四家律师均有过执业经历。其中,大同名为合伙,实际是一家“个人”所;合盛则为传统意义上的“公司化”所;经纶是非常典型的“合伙”所,也是广州本地的一家知名大所;而盈科则是一家年轻的超级大所,其执业律师、助理加行政人员人数目前已近5000名,在中国排名第一。作者在盈科的广州分所执业三年多,亲历了它的飞跃式发展。

2015年,由广州市律师协会和暨南大学管理学院共同举办的“第三届广州市律师事务所主任和管理合伙人领导力高级研修班”开班,作为其中的一员,经过这次为期10天的较为系统的学习,并结合在前述四家律所的亲身经历,作者以为: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任何一家律师事务所要实现稳健而快速的发展,其管理模式上应重点考虑采用本文将要论及的“双轨制”。所谓双轨制,即“法律服务团队的合伙制”+“行政管理团队的公司制”。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公司制双轨制

随着经济及社会生活的全球一体化,互联网及云计算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和其它传统行业一样,在众多“互联网+法律”创业团队及其公司的异军突起之中,以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为主体的古老的法律服务行业也日益弥漫出一种“四面楚歌”的氛围。然而,对于绝大部分的传统律所而言,面对于此,似乎也只能是一筹莫展。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传统律所事务所革新的方向在哪?古老的律师行业未来的发展之路将通向何方?

一、传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问题和弊端

众所周知,传统的律师事务所绝大部分以合伙制为其主要的组织模式,正是在“合伙企业”这样一种过分强调人合性的组织中,律所的合伙人往往热衷于“少投入、多分配”的财务机制。而传统合伙制的管理模式决定了绝大部分的律所即便其执业律师能够多达数百名,乃至上千名,但律师与律师之间仍难逃“个体户联合”的关系,而律所本身,除了“盖章”和“收钱”这两项基本功能外,似乎也没法给律师们提供更多更有价值的服务。

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

第一篇:马云合伙人制度第二篇:万科转型合伙人制度第三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制度第四篇:万科合伙人制度第五篇:马云合伙人制度(详细)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第一篇:马云合伙人制度围绕阿里上市而吵得沸沸扬扬的“阿里合伙人制度”,在今天淘宝 14 周年的时候终于得到马云的确认。马云表示,其实从2023 年开始,(更多请关注)集团开始在管理团队内部试运行“合伙人”制度,每一年选拔新合伙人加入。对于合伙人的选拔标准,马云表示,合伙人必须“在阿里巴巴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并且对公司发展有积极性贡献,愿意为公司文化和使命传承竭尽全力”。

此前有消息称,目前包括马云在内的管理层,仅持有阿里巴巴的约 10% 股权,而软银和雅虎分别持有 36% 和 24% 的股权。而马云为了确保自己上市后的控股权,向港交所提出了“双轨制及合伙人方案”。不过香港证监会似乎并不愿意为阿里的“合伙人制度”开绿灯,这也就意味着如果阿里登陆港交所,那么马云将有可能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不过在邮件中,马云表示“不一定会关心谁去控制这家公司,但我们关心控制这家公司的人”,并希望掌控阿里的人“必须是坚守和传承阿里巴巴使命文化的合伙人”。同样马云表示“不在乎在哪里上市,但我们在乎我们上市的地方”,而上市的地方必须支持阿里开放,创新,承担责任和推崇长期发展的文化。以下为马云邮件全文

各位阿里人:

最近大家一定从媒体那里,听了不少关于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以及公司上市后控制权的报道。今天是阿里巴巴的 14 年周年庆,正好在这个有意义的日

论律 师事务所的双轨制利益分配机制

论律 师事务所的双轨制利益分配机制

论律师事务所的双轨制利益分配机制

律师事务所的双轨制利益分配机制是一种针对律师工作收益的分

配方式。在传统的律师事务所中,律师所得收益一般由事务所统一分配,缺少个人奋斗的激励机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收入差距和员工流

失现象。而采用双轨制利益分配机制,则是指律师个人的收益与事务

所整体的收益并行,形成了双赢的结果。

具体而言,律师个人的收益来自于客户所支付的法律服务费用。

当律师取得客户,为其提供具体法律服务时,所得费用由律师个人直

接获得。这样做不仅能加强律师的自我意识和积极性,同时还能激励

律师提供更加高质量的服务,促进律师事务所整体的业务发展。

另一方面,事务所整体收益则来自于其品牌、规模、资源和市场

影响力等。事务所通过吸引和培训优秀律师,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建立良好的口碑和品牌形象,提升旗下律师个人素质和业务水平,从

而获得更多客户和业务增长,进而提升整体收益水平。

综上所述,律师事务所的双轨制利益分配机制充分发挥了市场机

制的作用,既能够激励律师个人的发展和努力,又能够促进事务所整

体的业务增长和发展,实现了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简述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简述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一、上世纪50年代末至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之前

以指令性计划指挥经济运行排斥市场,经济活动的决策权集中于中央政府,政企关系是层级制的上下级隶属关系。特点是:

1、国家是企业唯一的产权主体,企业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

2、企业负责人是国家干部,由上级人事部门委任。

3、政府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向企业无偿提供资金,收取几乎全部剩余利润,企业为职工提供医疗、住房等社会福利,成为小社会。

二、1978年—1991年经济体制改革的转轨时期政府开始注意运用经济、法律的手段间接管理企业,由实行价格双轨制发展到经济体制各方面的双轨并存。特点是:

1、以法律规定的行政性计划联系为主,以市场为纽带的经济联系为辅。“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促进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实行经济责任制”的改革进一步推进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改革实现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的分离,减少了政府的随机干预。

2、以法律形式约束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但缺乏有救的约束机制。

3、政府对企业预算的软约束依然存在。双轨制下,政府的一系列改革都局限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上,并未能给国有企业带来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企业尚未成为真正独立的利益主体,也必然对政府有着行政依赖。

三、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意味着中国改革跨越了新旧体制的“分水岭”。1993年3月29目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一字之差,却意味着国家与企业的关系开始转变为资产国家所有、企业经营.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这一时期政企关系的特点是:

几种类型直销制度分析)

几种类型直销制度分析)

几种类型直销制度分析 所谓直销市场制度,简言之就是指直销企业的分配方案或奖励方法。它的核心是:奖金分配设置的结构及奖金总体拨出百分比。直销市场制度是直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进行直销市场运作的一个游戏规则,是企业进行市场利益分配的重要形式,是衡量直销人员责、权、利的一把标准尺子。作为直销企业的市场制度一经制定出台后,就不可以朝令夕改,必须要有一定的延续性和可持续发展性;市场制度对每一个直销从业人员来说,没有最好的,只有最合适的,爱你所选择的市场制度。 大致翻翻直销制度发展史,从最开始的级差制(代表Amway(安利)),到矩阵制(代表Melaleuca(美乐家)),到双轨制(代表USANA(优莎娜)),到T90制度(美商公司FORMOR),到混合式制度(代表企业UNICITY(立新公司)大致可分成五波发展史。按奖金分配设置的结构,尤其是业务人员的级别设置和奖金领取的代数,直销奖金制度无外乎二大类:单层次直销与多层次直销。而单层次直销与多层次直销的最大区别来自业务人员领取奖金的层次。一般来说单层次制度业务人员级别设置及领取奖金的代数是很有限的;而多层次制度业务人员级别设置是较多的,领取奖金的代数也是较多的,甚至是无限代的。多层次直销根据奖金分配设置的结构划分大致可为以下五大类型:级差制、矩阵制、双轨制、T90制度、混合式制度。一、级差制(代表Amway(安利)),主要诞生年代:上个世纪50-60年代级差制,是指设置有多个级别,根据业绩一级级向上升,收入呈级差扩大的奖金制度。级差制度是主流制度中世界最久,采用公司最多的制度,单层次以雅芳,玫琳凯为代表,多层次以安利为开始。Amway(安利)作为直销鼻祖,其制度出台是符合五六十年代美国商业起步发展,物资相对较少的卖方市场,但社会贫富差距仍存在较大鸿沟,平凡人想通过自己的双手勤奋努力改变生活,从而介入商品流通领域从事分销,形成以公司(卖方)为主导,以推销获利为主的个人致富模式,将自己的收入建立在不断扩大的消费群体上。这种最原始的直销制度在当时已是非常先进,就算在今天,制度在经过许多调整后,仍保留了当初的特点:这种制度为直销商设置了很多“阶梯”,作为鼓励直销商不断升阶的动力。销售业绩越多,爬的台阶越高,获得相应报酬也就越高。它的奖金主要分为两类:1、销售奖金。就是通过销售产品而获取销售利润。这部分奖金因为销售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2、领导奖金。就是用“代数”来计算(每一代业绩是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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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事务所的双轨制利益分配机制

发布时间:2013-06-03 14:16:56 作者:李群河杨维维刘晓林来源: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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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律师事务所是否有一套完善的律师分配管理机制,关系其生存与发展。但目前部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分配制度...

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李群河杨维维刘晓林

一、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制度的发展阶段

回顾我国律师业发展的历史,律师事务所分配方式的发展大致可分三个阶段。(1)律师业恢复之初,律师事务所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律师的身份属于占编人员,按级别领取工资和津贴,因而此阶段基本上无所谓分配问题。(2)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后,合伙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由试点到推开,随着律师对社会生活的参与度加深,律师的收费也逐渐提高,出现一批有一定知名度的律师事务所,在某些领域(如金融证券、涉外业务领域等)形成一定的品牌优势。其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分配机制大都采用成本分担制,事务所各律师业务相互独立,业务创收及成本独立核算,收益分配各自为政。(3)90年代中后期,随着国办所的改制,涌现出一批合作更紧密、更注重整体及事务所品牌的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利益分配机制逐渐由成本分担制向利润共享制过渡,但这种模式只限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大所名所,大部分所实行的是提成制或以提成制分配方式为主其他方式为辅的分配制度。

二、律师事务所几种主要分配方式的论述

目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利益的分配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1)平均分配制;(2)份额分配制;(3)各自提成制;(4)计点制。

(一)平均分配制

所谓平均分配制,是指合伙人均摊成本,均享收益的分配方式。在这种分配方式下,合

伙人间不再计算每个人的创收数额和应摊成本,每年的事务所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余额由合伙人等额进行分配。

这种分配方式比较适用于合伙制事务所的发展初期,此时事务所的规模较小,业务量也较少,合伙人之间的业务能力没有明显差异,合伙人的主要关注点在于如何尽快拓展业务,而较少关注个人利益。因此,在发展初期采用这种分配方式有利于保持合伙人队伍的团结,促进合伙人之间的协作,并通过这种团队的形式使合伙人互相进行磨合,建立起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但是当事务所发展到一定规模,事务所的业务量逐渐增加、合伙人数目逐步增多且合伙人间的业务发展不大均衡的情况下,平均分配制就会逐渐暴露出某些问题。

(二)份额分配制

所谓份额分配制,是指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份额或者约定份额分配利润的分配方式。在这种制度下,合伙人分配利润的多少取决于合伙人出资的多少或约定的分配比例的高与低,而不是取决于其对事务所的贡献。对于这种分配方式,不论其承担成本的方式是均摊成本,或者是按比例(约定比例、出资比例或者创收比例)承担成本等等,都不是一种可取的分配方式。对于按照出资份额分配利润,实际上抹杀了合伙制“人合”的特征,抹杀了事务所的发展动力和创收来源都在于合伙人、律师及其拥有的知识这一规律,而使事务所从性质上成为了“资合”公司。

(三)各自提成制

各自提成制完全是按照个人贡献来分享利润,虽然尊重了合伙人的个人贡献,能鼓励合伙人个人快速发展,但对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来说,各自提成制忽略了合伙制要求的共同性,这种共同性要求合伙人之间共同努力,共同促进合伙事业的发展,要求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性。而在各自提成制的情况下,实际上合伙制已名存实亡,合伙几乎已变成了合伙人个人开业的联合。可见各自提成制无法充分发挥合伙人的整体优势,提高事务所的整体竞争力,必然会使事务所在一些需要综合法律服务的大型项目中处于劣势地位。

(四)计点分配制

所谓计点制,一般是指根据每个合伙人的资历及贡献等要素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折算成

相应的点数,再根据每个合伙人的点数来确定其在利润分配中应占的比例。合伙人根据其点数的多少来决定当年应分配利润的多少。

计点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平均分配制和各自提成制在事务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的弊病,既考虑了合伙人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维护了合伙人队伍的团结,从而使合伙人能够充分团体优势,又考虑了合伙人对事务所贡献的不一致性,鼓励了合伙人发展的积极性,从而使合伙人能够充分发挥个人才能。因此,目前对于规模比较大的事务所,计点制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分配制度。当然,计点制在实行中也会有一定的困难,主要体现在合伙人就如何确定能够折算成点数的具体指标以及如何将这些指标具体量化为点数上会产生一定矛盾,这就需要合伙人之间进行协商、沟通和妥协,最终达成一个大家相对比较满意的方案。

通过以上四种利益分配制度的比较,每种制度都有其优缺点,都在事务所的不同发展阶段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后面发展起来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比之前的制度更加的完善,更加的科学,但是,因为每个事务所面临的具体发展问题不相同,所以在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上各具特色。

三、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方式的选择

事务所在发展的不同阶段所采用的分配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因为不同阶段的发展需要与其相适应的分配模式,适宜的分配模式会激发律师的潜能,促进律师事务所的长足发展,反之,不适宜的分配模式将会阻碍它的发展甚至出现倒退,因此,律所应当因时制宜,明确自身的发展阶段和发展需求。

比如中伦金通,他在合伙形式和分配机制方面经历了三个阶段,从合伙人“利润均享”阶段到“成本计点制”阶段再到目前采用的“利润计制”,可以说,目前的分配制度暂时满足了他的发展需要,并且在不断地改进;再比如君合律师事务所,君合采用整体核算式的收支统一管理制度。对成本承担,君合采用的是事务所综合成本和个人成本分别支付的方式。对于利润的分配方案,则根据三个原则来确定:一是多劳多得、鼓励创收。二是体现事务所的整体合作。如规定事务所纯利润的30%可以按照合伙人人数平均进行分配;三是考虑综合因素。金杜在经济体制上采取整体核算式的管理制度,事务所成本由事务所同一支付,利润分配按照利润评价结果,实行计点制分配。对于合伙人的业绩评价,强调以完成业务收费定额和为事务所工作时间总量并重为基础,由管委会依据合伙人协议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综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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