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

合集下载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从严控制贷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从严控制贷款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从严控制贷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5.03.21•【文号】•【施行日期】1985.03.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加强信贷管理,从严控制贷款的通知(1985年3月21日)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年初以来,总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检查一九八四年信贷、控制货币投放的指示精神,先后发出了一系列电报和通知,要求各行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资金管理,落实国务院有关指示,从严控制信贷投放,确保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结合当前建设银行信贷收支情况,特再作如下通知:一、认真检查核实一九八四年各种不合理贷款。

各行要如实报告贷款中的问题,并按照边检查、边纠正、边处理的原则,停止发放并清理收回各种违反政策规定的不合理贷款,比如:年终弄虚作假贷款转作存款的、向党政机关及其所办企业发放的贷款、向个体户、专业户发放的贷款、助长非法倒买等商业活动的贷款等等。

在各行自查的基础上,总行责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有重点地组织抽查和核实,汇总各项不合理贷款的年终余额数字,连同检查的情况,在四月中旬前报告总行。

对于不如实反映情况、有意隐瞒问题的,一经检查发现,要追究有关行领导的责任。

二、一九八五年各项信贷收支,各行必须严格按照总行核定的计划安排执行。

要大力组织吸收资金,努力完成存款计划;要加强贷款回收,严格审查发放,未经总行文件批准,不得随意突破贷款计划。

对信贷收支情况,各级行都要及时进行分析检查,加强管理。

各行要在加强信贷资金宏观控制、执行总行批准的信贷计划的基础上,开展调查研究,加速资金周转,把资金用好用活,积极支持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支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

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一定要控制在计划之内。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3]2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3]2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通知(1993年8月12日银发〔1993〕220号)近年来,各级银行计划资金、信贷部门在加强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保证、金融稳定和支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应清醒地看到,一些不法分子把银行资金、信贷部门作为进行犯罪活动的主要对象之一,采取各种不法手段,套取信用,骗取银行资金。

为此,决定今年在金融系统开展“两防一保”工作。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又作出了整顿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推进金融改革、强化宏观调控的重要决策。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和开展好“两防一保”工作,现就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问题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信贷资金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证银行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是银行经营的基本目标,是金融宏观调控的微观基础,也是开展“两防一保”工作的目的之一。

这些年,金融机构和人员大量增加,而内部管理没有跟上,责任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部分人员素质不高,出现贷款风险,当事人及有关领导应负的责任不清;有些银行把集团利益和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绕过贷款规模,动用备付金、汇差资金放款,用拆借资金和信贷资金炒股票、房地产等;更有甚者,个别人见利忘义,滥用手中的权力,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搞人情贷款,置国家信贷资金的安全于不顾,为犯罪分子诈骗银行资金开绿灯。

诈骗、盗窃银行信贷资金的大案要案不断发生,造成国家资产的大量损失,败坏了金融机构的声誉,给银行经营造成很大困难,而且不利于金融的宏观调控,因此,加强对信贷资金的有效管理,已经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

重磅!全文解读银监会42号文:严格穿透同业投资、非信贷业务五级分类、大幅扩展统一授信范围

重磅!全文解读银监会42号文:严格穿透同业投资、非信贷业务五级分类、大幅扩展统一授信范围

重磅!全文解读银监会42号文:严格穿透同业投资、非信贷业务五级分类、大幅扩展统一授信范围法询金融总体解读近期,中国银监会近日向各地方银监局和各大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要求各银行从改进统一授信管理、加强授信客户风险评估等八方面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开展制度梳理和风险排查,并在2016年12月30日前上报风险排查情况和整改报告。

42号文重点穿透识别底层资产信用风险,非信贷类资产参照风险五级分类,扩大授信品种和范围。

但并没有涉及资本的问题,关于表内非信贷业务的资本计提和部分表外业务资本计提,银监会审慎规制局起草过《关于加强非信贷资产和表外业务资本监管的通知》,但该文件并没有正式发布,尚未生效。

笔者认为42号核心也是进一步落实年初发的银监办发27号文对类信贷资产集中统一授信要求;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各级监管机构要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非信贷、表外等类信贷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表内业务一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建立包括各类资产在内的资产质量监测体系,及时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风险。

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新兴表外业务风险自查,自查报告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防范风险累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进统一授信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

在全面覆盖各类授信业务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确定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以及地区行业的综合授信限额。

综合授信限额应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及其并表附属机构授信总额。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3.06.05•【文号】银发[2003]121号•【施行日期】200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进一步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金融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象应为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信用等级较高、没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应重点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购买能力的住宅项目,对大户型、大面积、高档商品房、别墅等项目应适当限制。

对商品房空置量大、负债率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审批新增房地产开发贷款并重点监控。

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及其他形式贷款科目发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放的非房地产开发贷款,各商业银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则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贷款,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项目,严禁跨地区使用。

二、严格控制土地储备贷款的发放各商业银行应规范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在《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前,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对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贷款为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银行•【公布日期】2012.05.17•【文号】银发[2012]127号•【施行日期】2012.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证券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会计师事务所,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和前期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实践经验,结合国际金融危机以后国际资产证券化业务监管的趋势性变化,为了进一步完善制度,防范风险,扎实推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础资产。

信贷资产证券化入池基础资产的选择要兼顾收益性和导向性,既要有稳定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又要注重加强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密切配合。

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经清理合规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丰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种类。

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要简单明晰,扩大试点阶段禁止进行再证券化、合成证券化产品试点。

二、机构准入。

扩大试点阶段,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准入条件及审批程序继续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公布)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农银发[1994]178号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994年8月21日农银发〔1994〕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广州市分行:为了加强信用社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壮大信用社资金力量,使信贷资产质量优化、结构合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信用社融通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加强信贷管理的认识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社顺应农村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加强信贷管理工作,试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改进贷款方式,优化信贷投向,盘活资金存量,完善信贷制度,充实信贷人员,提高信贷资金效益,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截止1994年7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达到511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391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信贷管理上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明显不适应当前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形势需要。

一是信贷管理制度不完善。

如现有的贷款审批制度只考虑数量多少,风险考虑不够;审贷分离等贷款制约机制薄弱,“一支笔”批贷款的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农村流通体制和乡镇企业机制转换过程中,信用社缺乏相应的信贷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意见2010年下半年以来,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存贷利率,中央工作会议也明确今年的政策基调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在宏观政策调控不断加强的背景下,为防范信贷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认清宏观形势,增强信贷风险管控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当前,宏观调控力度不断加大,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步伐加快,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转为稳健,融资环境相对趋紧,部份对外部融资依赖度高的客户,容易引发资金链绷紧甚至断裂的风险,迫切需要我们加强风险防控。

二、明确支持重点,持续优化信贷结构。

今年,我行信贷规模总体趋紧,这就要求我们适应形势变化,根据经济发展周期和宏观政策调控方向转变信贷业务发展重点,努力构建资本节约型、质量效益型、稳健合规型的信贷业务发展新模式。

一是梳理分类,维护好存量客户。

各行要对存量客户认真梳理分类,摸清客户经营和风险状况,采用名单制管理,加大管理力度。

对于生产经营正常,风险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客户,要满足其合理的信贷资金需求;对于潜在风险客户,特别是对外部融资依赖度高和过度融资的客户,要预见性、主动性退出,切实防止资产质量劣变。

二是适应新变化,大力营销优质客户。

法人信贷业务方面,重点支持总分行确定的重点优势行业、客户,以及重大建设项目,不得增加“两高一剩”客户。

城区行重点支持具有核心技术、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科技型制造业,县域行重点支持水电项目、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以及各类灾后重建经济园区的招商引资优良项目。

信贷资源优先满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符合我行支持类客户标准,市场前景广阔的客户,以及已批未放的信贷项目,对勉强符合行业政策和客户分类标准的客户,不得新增贷款。

个人信贷业务方面,要大力挖掘和培育优质客户,巩固优质、高端客户群体。

信贷规模要优先满足重大房地产项目、优质楼盘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需求,审慎介入规模小、比较优势不突出、销售前景一般的楼盘按揭项目;重点满足高端客户、优质客户的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需求,新增个人消费、经营类贷款,要重点核实借款人的日常性收入,夯实第一还款来源,优先选择第一还款来源充实,以房地产抵押的贷款客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22•【文号】银监发[2006]54号•【施行日期】2006.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的通知2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的通知2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的通知(讨论稿)各信用社:按照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相关要求,不良贷款率必须控制在3%以内,但是我社目前不良贷款率远远高于控制要求,压缩不良贷款任务十分艰巨。

为实现不良贷款“双降”目标,早日达到组建农商行条件,我社必须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双降”目标,分类处置不良贷款。

联社在对现有不良贷款进行全面彻底清理的基础上,逐笔分析形成不良的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一)集中清收。

从2011年11月份起,各社所有表外科目贷款及信用社自己认为不能清收本息的表内科目贷款,一律逐步上划移交不良资产处置中心集中清收。

不良资产处置中心根据接收的贷款实际余额分配清收任务,并对接收的不良贷款只采取利随本清方式清偿贷款。

在明年分配收息时,各社保留的贷款项余额乘以联社规定的执行利率即为其收息任务的基础数。

(二)责任清收。

联社风险管理部对上划的所有不良贷款将逐笔明确包收责任人,按责任人每月分配清收任务。

凡未完成清收任务的,联社将按贷款管理规定启动责任追究措施,全面强化责任清收力度。

(三)招标清收。

对2006年以前已逾期的不良贷款,联社根据审核确定的底价公开招标清收。

(四)中介清收。

依靠自身力量短期内难以清收到位的“赖债户”不良贷款,联社委托给资产管公司清收,由中介资产管理公司增加清收力量,采取非常措施收回贷款。

(五)诉讼清收。

对有偿还能力的“钉子户”不良贷款及时移送法院起诉,借助法院力量收回贷款,坚决打击赖债行为。

(六)公示催收。

在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各社要适时对辖内各村、组的不良贷款户进行公示催收,以社会舆论压力促欠贷户早日还贷。

二、营销贷款与防范风险并举,切实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贷款质量是农村信用社的生命线,关系到我社筹建农商行的成败,也关系到我社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为追求最大利润,我们必须增加贷款来增加利息收入,因此,我们必须在防范好风险的前提下营销好贷款,把贷款风险降到最低,力争贷款风险损失为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加快化解企业信贷风险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加快化解企业信贷风险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加快化解企业信贷风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15•【字号】榕政综〔2015〕272号•【施行日期】201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加快化解企业信贷风险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15〕2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榕各有关金融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加快化解企业信贷风险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5〕4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快化解福州辖区企业信贷风险,有效遏制不良贷款上升势头,维护区域经济金融稳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各类公共平台、媒体等多渠道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给企业,确保企业掌握和使用好各项政策,保障政策实施效果。

同时,要建立政策落实反馈机制,及时向企业收集政策执行动态信息,尤其要密切跟踪转贷政策落实情况,第一时间掌握政策执行不到位信息,及时开展督查工作。

二、积极争取信贷规模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政银对接,发挥政府增信平台作用,进一步提高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

各县(市)区政府要发挥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决策快捷的优势,研究设立符合我市产业特色的专项贷款;要积极对接政策性银行,用好用足国家优惠政策资金;要配合各商业银行,积极争取上级行支持,盘活存量、加大增量信贷投放及金融创新试点和权限。

三、完善区域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各级各相关部门、银行机构、企业要加强政银企合作互信,严格落实银行“五不”、企业“五要”、政府“五加强”的要求。

即:银行不减少信贷规模、不釜底抽薪、不提高续贷门槛、不随意抽贷、不随意压贷。

企业要强化诚信意识、切实履行各项承诺;要合理制定投融资规划,避免过度负债;要将信贷资金用于主业,不挪用信贷资金;要按时还本付息,不逃废银行债务;要加强账务管理,不涉足高利贷活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54号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54号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规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做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规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做出明确规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格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规范开发贷款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房地产贷款"三查",全过程监控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水平及其变化,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2.04•【文号】银监办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自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部分银行相继开办了该项业务,业务规模日益扩大。

为保障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发展,切实加强风险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调资产质量,循序渐进推进证券化业务。

各行要根据自身业务水平及管理能力等情况循序渐进发展证券化业务。

鉴于目前市场情况及投资者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应强调资产质量,证券化资产以好的和比较好的资产为主;如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由于其风险特征完全不同,各行要切实做好违约风险和信用(经营)风险的分散和信息披露工作。

二、确保“真实出售”,控制信贷风险。

一是发起行要切实落实证券化资产的“出表”要求,做到真实出售,降低银行信贷风险;二是发起行要准确区分和评估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保留的风险,对保留的风险必须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三、强调“经济实质”,严格资本计提。

参与证券化业务的相关银行要严格遵循资本监管的有关要求,对于风险的衡量应依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准确判断资产证券化是否实现了风险的有效转移,对于因证券发起、信用增级、投资以及贷款服务等形成的证券化风险暴露都要计提资本,确保资本充足和审慎经营。

四、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

一是在发起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起行应建立针对性较强的证券化业务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涵盖业务流程与管理、基础资产选调流程、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等。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2009年6月9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去年四季度以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政策,努力增加有效信贷投放,对遏制国内经济过快下滑、提振社会信心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在贷款高速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风险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隐患不容忽视。

为促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确保信贷投放对经济支持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现提出如下要求:一、贷款发放必须用于满足实体经济的有效信贷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做好授信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合理确定授信额度、贷款发放金额和期限等,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真正用于满足客户的生产建设、服务运营或消费需求。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贷后检查,坚决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防止个别企业利用票据贴现套利等造成信贷资金“空转”,不得通过贷款转存等手段虚增存贷款,不得脱离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发放贷款。

二、贷款发放必须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国家“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要求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实施,将信贷资源有效配置到国家重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领域。

同时,要严格控制对“两高一资”、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严格控制在环保方面违法违规企业的贷款,坚决压缩、退出对落后产能贷款。

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市场准入标准、达不到国家环评和排放要求的项目,要严格限制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切实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附件 1: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级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履约的可能性。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农业银行境内各类表内外信贷资产,包括贷款(含垫款、贴现、银行卡透支等) ,担保类表外信贷资产(含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及承诺类表外信贷资产(含贷款承诺函、信贷证明等)。

委托贷款及有条件贷款承诺函、贷款意向书、合作协议等意向类金融产品不纳入分类范围。

第四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目标:(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降低损失。

(三)为判断信贷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五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要坚持如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必须真实、客观反映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必须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

(三)全面性原则,涵盖所有信贷资产、存续全过程。

(四)规范性原则,必须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

(五)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债务人还款能力的信贷资产,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级次。

第六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模式:(一)自然人客户及符合“银监会小企业”标准的县域法人客户,表内外信贷资产采用五级分类管理。

“银监会小企业”指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标准的小企业,即单户授信总额 500 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 1000 万元(含)以下,或者授信总额 500 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 3000 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

(二)对第一款规定范围之外的法人客户表内外信贷资产采取十二级分类管理。

加强信贷资产质量管理举措

加强信贷资产质量管理举措

加强信贷资产质量管理举措加强信贷资产质量管理是金融机构确保健康经营和风险控制的关键一环。

以下是一些可行的举措,有助于提升信贷资产质量管理水平:1.健全信贷政策:定期审查和更新信贷政策,确保其与市场环境和法规的变化相适应。

明确各类贷款的准入标准,以降低不良资产的风险。

2.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引入先进的风险评估模型,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担保品价值。

定期审查和更新评估体系,及时修正不足之处,确保风险评估的准确性。

3.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各个环节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强化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信贷管理风险。

4.提高信贷审查水平:对信贷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

加强对审查过程的监督,确保审查程序的严密性和规范性。

5.加强不良资产的处置:建立科学的不良资产处置机制,采用多元化的方式,提高资产的变现效率。

及时启动不良资产处置程序,防止不良资产进一步扩大。

6.加强对担保物的管理:定期评估担保物的价值,确保其能够充分覆盖贷款本息。

加强担保物的监管,防范担保物被侵蚀、毁损的风险。

7.加强信息技术支持: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的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对借款人的风险识别和预测能力。

8.客户风险分层管理:将客户进行风险分层,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理策略。

对于高风险客户,采取更为谨慎的信贷政策和监管手段。

9.客户教育和咨询:向客户提供定期的财务教育和咨询服务,帮助客户理性借款和还款。

主动沟通,解答客户疑虑,促进双方的沟通和合作。

10.定期报告和评估:-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评估和报告。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信贷政策和管理措施,提高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通过综合采取这些举措,金融机构可以更有效地管理信贷资产质量,降低不良资产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支行信贷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支行信贷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支行信贷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银行•【公布日期】2001.08.08•【文号】交银发[2001]60号•【施行日期】2001.08.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支行信贷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2001年8月8日交银发[2001]60号)交通银行的基层分支行是在总行授权下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经营单位,是全行信贷风险控制的主体。

《贷款通则》规定,贷款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各级行长应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基层分支行在组织信贷管理、办理每一笔信贷业务过程中,必须切实遵循总行规定的信贷流程,严格执行总行有关信贷制度,严格执行总行对分支行信贷业务授权,有效控制与防范基层分支行的信贷风险,确保全行信贷资产质量的切实提高。

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分支行信贷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若干规定:一、加强信贷职能管理,严密衔接运作环节1999年全行信贷经营体制改革后,基层分支行的公司业务处、授信管理处和风险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公司处、授信处、风险处)已成为全行信贷业务和信贷管理全过程中的共同链条,三个业务部门在分支行信贷业务和信贷管理全过程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环节中各自承担着既不同又相联的职责,是控制和防范全行信贷风险的主要职能部门。

公司处是分支行对公司客户授信业务的主要业务发起和组织部门,担负着开展市场调查,确定目标客户,组织对贷款项目调查、发放、收回和日常检查以及管理信贷队伍等项工作职责。

授信处是分支行授信业务审查和管理部门,担负着制定授信管理制度、管理授信权限,分析授信风险,提出审查意见,复查授信审批质量,对全行信贷资产安全运行进行总体管理和监控的工作职责。

风险处是分支行信贷风险资产的管理和保全部门,承担着监控和分析全行信贷资产质量状况,制定风险资产的保全、转化制度,实施对全行风险资产的管理、化解和挽救的工作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人银发[1996]164号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人银发[1996]164号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加强深圳市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深人银发[1996]164号1996年5月6日)市各国内商业银行:为了更好贯彻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现就1996年深圳市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改进信贷计划管理办法,加强信贷总量管理今年,我市在全面实行资产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对全市各国内商业银行实行存款计划和存贷比例计划并行考核、双轨调控的信贷总量管理办法。

各行要严格按照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要求,加强资金调度,强化自我约束,确保各项计划指标的落实和完成。

二、优化资金投向,调整信贷结构1、各行新增贷款要优先支持有市场、有效益。

并能按时还本付息的工商企业生产流通资金需要。

对经济效益差、产品积压、亏损严重,资不抵债,还款无来源的企业要管紧贷款;对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要坚决收回挪用的贷款;对新增流动负债大于新增流动资产的企业要减少贷款或收回贷款。

2、优先支持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建设资金需要;优先支持能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技术改造和高科技产业的发展,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要严格执行最低自有资本金比例的规定,对盲目建设。

重复建设、资本金不落实以及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

3、优先支持供应市场必需品的国有流通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保证国家和地方粮食储备、调销所需政策性资金的及时供应,大力支持“菜篮子”基地建设。

加强政策性资金管理,完善商品库存和贷款挂钩管理办法,防止政策性资金被挤占挪用。

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环境异常复杂,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是当前和今后经济金融工作的大局。

我国金融运行总体稳健,但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和工具与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要求不相适应。

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明确提出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更有力地支持经济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7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67号,要求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

国务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小组第七次会议对此进行了专题研究,国务院有关部门一致赞同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

从国外金融市场发展历史和国内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践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品,有利于促进货币市场、信贷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等市场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也是鼓励金融创新、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改革举措。

2021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启动。

2021年至2021年底,共11家境内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了17单、总计667.83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受美国次贷危机和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21年后,试点一度处于停滞状态。

2021年,经国务院同意继续试点,共6家金融机构发行了6单、总计228.5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试点八年来,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制度初步建立,产品发行和交易运行稳健,发起机构和投资者范围趋于多元化,各项工作稳步开展,取得积极成效。

当前,我国金融宏观调控面临较大压力,货币信贷增长较快。

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必须从深化改革、发展市场、鼓励创新入手,从国内外实践来看,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已经到了必须加快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阶段。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贷后检查管理的通知(尚).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贷后检查管理的通知(尚).doc

中共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的规定营业部、各一类支行、直属支行:信贷管理工作是商业银行各项资产业务中最重要的一项管理工作,它既是全行风险控制的重要关口,又是确保全行资产质量能否进一步改善、盈利水平能否不断提高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总部在加强信贷管理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信贷管理工作在逐步规范和加强。

全行大多数支行总的来讲都能够按照总部的要求,认真做好信贷管理工作,但同时有少数支行负责人责任心差,管理松懈,甚至违规操作,造成很多严重问题。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一些支行重贷轻管,贷后检查制度形同虚设;工作极不负责任,有意无意造成借款、担保合同丧失诉讼时效,最终丧失我行债权追索权;擅自越权违规办理贷款展期,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利息挂账,减收或缓收利息;甚至极个别私自隐匿、篡改信贷资料、数据和凭证,私自变更担保、抵押条件、内容,等等。

这些问题,一方面反映了我行信贷管理工作的薄弱和混乱,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我行贷款的大量损失,形成了新的信贷风险。

对此,必须引起全行上下的高度重视。

最近,行党委针对信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好这些突出问题,经行党委研究,决定对各支行实行严格的信贷管理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是强化对各支行行长和主管信贷负责人、主管信贷员的责任考核、监督和追究。

具体规定如下:一、各支行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信贷管理工作,亲自抓、负总责。

按照乌商银〔2002〕56号文件《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责任管理办法》的规定,贷款经营管理具体包括贷款的日常管理,贷后检查及贷款本息的收回,贷款经营管理责任人为各支行行长(一类支行行长、直属支行行长、营业部经理)。

因此,各一类支行行长、直属支行行长、营业部经理,既是本支行信贷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也是实施信贷管理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

二、按照《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责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后在信贷管理工作中凡出现下列情形的,一律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并从严处罚:1.对于未按我行制度要求和规定及时向借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有意造成借款和担保合同丧失诉讼时效的,支行行长和主管信贷负责人一律就地撤职,主管信贷员立即下岗,并由行纪检监察室立案查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
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23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自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启动以来,部分银行相继开办了该项业务,业务规模日益扩大。

为保障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发展,切实加强风险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调资产质量,循序渐进推进证券化业务。

各行要根据自身业务水平及管理能力等情况循序渐进发展证券化业务。

鉴于目前市场情况及投资者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应强调资产质量,证券化资产以好的和比较好的资产为主;如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由于其风险特征完全不同,各行要切实做好违约风险和信用(经营)风险的分散和信息披露工作。

二、确保“真实出售”,控制信贷风险。

一是发起行要切实落实证券化资产的“出表”要求,做到真实出售,降低银行信贷风险;二是发起行要准确区分和评估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保留的风险,对保留的风险必须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三、强调“经济实质”,严格资本计提。

参与证券化业务的相关银行要严格遵循资本监管的有关要求,对于风险的衡量应依
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准确判断资产证券化是否实现了风险的有效转移,对于因证券发起、信用增级、投资以及贷款服务等形成的证券化风险暴露都要计提资本,确保资本充足和审慎经营。

四、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

一是在发起资产支持证券时,发起行应建立针对性较强的证券化业务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应涵盖业务流程与管理、基础资产选调流程、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等。

要确保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总体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相关风险。

二是在履行贷款服务功能时,贷款服务银行要明确信息提供、资金划付等工作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部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动态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提高系统功能完备性及稳定性,优化信息系统支持,明确每一个环节的时间截点,确保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的义务。

五、科学合理制定贷款服务考核机制,防范道德风险。

贷款服务银行应建立健全证券化资产管理服务的内部规章和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充实人员,规范服务管理行为,建立相应的激励考核机制,将证券化贷款管理尽职情况纳入对相关人员的考核范围,确保管理水平达到交易文件约定标准,切实防范贷款服务道德风险。

尤其是对于证券化后出现借款人违约的贷款,要切实加大催收力度,提高催收要求和处置效率,实施动态监控,降低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

六、规范债权转移相关工作,防范法律风险。

一是发起行应聘请具有良好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的律师事务所、承销商、会计顾问、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确保业务各个环节、步骤的规范运作。

二是发起行应与相关司法以及监管部门充分沟通,确保交易结构设计以及实际操作依法合规。

三是发起行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与债务人的沟通工作,防止债务人对证券化业务产生误解,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方便,防范证券化业务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七、严格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利益。

参与证券化业务的相关银行要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做好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在向次级证券投资者披露基础资产信息时,应督促投资者按照相关约定做好重要客户信息的保密工作。

八、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

参与证券化业务的相关银行要提高公众对信贷资产支持产品价值的认识,充分揭示风险。

同时,做好投资者培养工作,尤其是对中小投资者的培养工作。

二○○八年二月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