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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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与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基于陕西省县级数据的实证研究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与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基于陕西省县级数据的实证研究

Ma r . 2 01 4
V o 1 . 3 4 ( S u m N o . 1 2 4 )
国 家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转 移 支 付 与县 域 生态 环 境 质 量
— —
基 于 陕 西省 县 级数 据 的 实证 研 究
李 国平 , 刘 倩, 张文彬
( 西安交通大学 经济与金融学院, 陕西 西安 7 1 0 0 6 1 )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 区是指承担水源涵养 、 水土保 持、 防风 固沙和生 物 多样性 维 护等 重要 生态 功 能 , 关 系
全 国或 较大 范 围区 域 的生 态 安 全 , 需 要 在 国土 空 间 开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 区转移支付 的生态环境 保 护及 生态建设的要求
生态环境保护是中央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
察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对县域生态环境
质 量 的影 响 。
[ 收稿 日期 ] 2 0 1 3— 0 8— 0 1 [ 基金项 目] 国家社会 科学基金重大项 目( 1 2 & Z D 0 7 2 )
[ 作者简介 ] 李 国平( 1 9 5 5一 ) , 女, 四川宜宾人 , 西安交 通大 学经济 与金融 学院教 授 , 博 士生导 师 ; 刘 济与金 融学 院博士研究生 。
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Fra Baidu bibliotek城镇化 开发, 以保 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的区域④ 。由于 国家重点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85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85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85号建议的答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1.06.25

•【文号】财预函〔2021〕51号

•【施行日期】2021.06.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785号建议的答复

财预函〔2021〕51号青海代表团:

你们提出的关于持续加大三江源地区国家投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政策差别化支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是我国最主要的水源地和全国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关系全国生态战略安全和长远发展。贵团提到的青海生态环境脆弱、基础设施薄弱以及民生水平不高,确实是客观存在的情况。近年来,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的部署要求,结合财力状况加大对青海省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力度,由青海省结合本地实际,在政策框架内,按规定统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加大对三江源地区生态保护修复的支持力度,推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2021年,中央财政下达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46.18亿元,同比增长18%,有力助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二是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一般性转移支付。2021年,中央财政已

下达青海省均衡性转移支付493.33亿元、民族地区转移支付63.68亿元,分别同比增长8%、17.4%。三是专项转移支付。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青海省林业草原转移支付32亿元,用于支持天然林保护全覆盖、退耕还林还草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和防沙治沙,完善生态护林员政策,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加强湿地保护修复和野生动物保护等,强化森林草原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持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此外,“十三五”期间,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81.06亿元,支持青海省实施重点生态工程,有效改善了青海省自然生态质量。

最新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双重目标与绩效的特征-精品

最新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双重目标与绩效的特征-精品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双重目

标与绩效的特征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承担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重要生态功能,关系全国或较大范围区域的生态安全,需要在国土空间开发中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以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的区域。我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总面积约38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国土面积的40.2%。为了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于2008年在均衡性转移支付的项目下,试点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自此项制度试点实施以来,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市、县(区)的范围和金额均在进一步扩大。财政部公布的《2012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奖惩情况》显示,全国451个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县中,大部分县的生态环境质量没有变化,仅32个县的生态环境质量与2009年相比明显改善;26个县的生态环境质量轻微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与轻微改善的县仅占享受此项转移支付全部县的12.9%,另有14个县的生态环境质量变差。

本文首先梳理中央层面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双重目标与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其次以甘肃省获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部分县为例,进行实地调研,结合实地调研所获数据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进行分析。最后针对政策的梳理以及案例分析的结论,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双重目标与绩效考核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9.11.21

•【字号】辽财环〔2019〕385号

•【施行日期】2019.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辽财环〔2019〕385号

各市(不含大连),沈抚新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9〕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1月21日

辽宁省中央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市、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其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规范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9〕9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规定的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市、区)。

(二)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等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三)跨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和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和省公园体制试点示范地区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等。

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

关于生态补偿工作情况的汇报

长期以来,生态环境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环境无价、资源低价、商品高价"的价格体系,助长了资源开发者把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的外部不经济性转嫁给社会,原料生产与加工企业凭借对环境资源的无偿或低价占有获得超额利润,环境资源的利用或破坏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态环境退化和破坏日益加剧,已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层面不断探索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不断增加财政投入,扩大试点范围。我省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方式和管理模式,开展了有关生态补偿需求及政策研究等相关工作。

一、国家开展生态补偿政策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是明确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使生态保护经济外部性内部化的公共

制度安排,对于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促进欠发达地区和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对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同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要求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等部门开始酝酿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政策。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求地方逐步推动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等四个领域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就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问题作了专门阐述,要求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推行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加快制定实施生态补偿条例。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1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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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6〕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转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制定了《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附件: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2016年9月9日

附件

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

第二条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

(一)《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两屏三带”、

海南国际旅游岛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所属县(包括县级市、市辖区、旗等,以下统称为重点生态县域)。

(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

(三)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方面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汇水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汇水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汇水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20

•【字号】宛政办[2013]108号

•【施行日期】2013.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

正文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汇水区水污

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宛政办〔2013〕108号)

淅川县、西峡县、内乡县、邓州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南水北调汇水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0日南阳市南水北调汇水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辖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二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73号)和《南阳市生态文明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南阳市南水北调水污染防治工程分指挥部工作方案》的通知(宛生态指〔2013〕4号)要求,确保水源区水质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市为统领,以确保调水水质安全为目标,以加快推进规划项目实施和集中整治违法违规排污行为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汇水区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全面解决影响丹江口库区水质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库区水质稳定达标。

二、实施范围

丹江口库区汇水区域淅川县、西峡县、内乡县和邓州市4个县市。

生态护林员一户多少人享受补助的情况说明

生态护林员一户多少人享受补助的情况说明

生态护林员一户多少人享受补助的情况说明

为认真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让党的惠民惠农政策有效落实,确保每一分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都用到群众身上,现对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公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86号)

2.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的通知(新财预〔2018〕81号)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关于开展2018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的通知(办规字〔2018〕130号)

二、补助对象

补贴对象是在脱贫人口范围内(一户至多安排一人参与护林),由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受聘参加森林、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服务的人员予以补助。

三、补助标准

生态护林员自管护协议签立之日起,使用中央财政资金,按每人每年1万元标准分月发放劳动报酬,各县统筹相关因素,确定补助标准,但不得低于中央标准。

四、发放方式

银行卡发放。

五、发放时限

实行按月发放的方式。

六、监督服务

群众如对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有意见建议的,可拨打电话。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生态补偿效果分析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生态补偿效果分析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生态补偿效果分析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生态补偿效果分析

所属:报告言论日期:2014-03-07 浏览次数:303次

【内容提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关系我国宏观区域和微观区域的生态安全。国家对这类区域的开发和建设制定了一系列禁限政策,同时对这类区域因开发和建设受限而制定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通过对政府规制下和基于最小安全标准约束下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益本分析,得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理论标准。运用这一理论标准考察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的分配依据、计算公式、资金使用、考核与激励约束的规定,发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效果不显著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密切相关。

【关键词】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生态补偿绩效/最小安全标准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13(05)-0058-

07

一、引言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国家划定的需要重点保护和限制开发的区域[1],旨在保护、恢复和提高区域水源涵养、防风固沙、保持水土、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维护和提高区域提供各类生态服务和产品的能力[2]。具体范围包括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在内的25个地区,总面积386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面积的40.2%;其中,属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16个,面积289万平方公里,占全国陆地面积的30.1%,占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面积的74.9%[3];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限制规定关系到区域内经济社会和生态保护的协调发展、西部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平衡发展,并

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思考

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思考

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思考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从2008年起,国家确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县(市),并安排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为了充分发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政策导向功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绩效,2011年财政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以下简称《转移支付办法》),从基本原则、资金分配、监督考评、激励约束等5个方面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做了规定。但是,由于相关制度尚待完善和细化、考核监督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强等原因,产生了生态功能区项目立项、审批程序不够规范、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项目资金投向不尽合理等问题,资金没有很好的发挥效益。本文针对去年我们对某省12个县(市)2009年至2010年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就其发生原因和改进管理等进行探讨。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项目申报、审批程序不够规范。一些被确定为重点生态功能区项目建设的县(市),未作任何生态环境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未进行项目评审,未提前确定具体项目,也未制定生态功能区建设中长期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生态建设和环境治理项目未报相关部门审批。项目资金下达后,县(市)政府没有结合本地区生态环境实际状况,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和对象,对具体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都没有提前做出规划和预算安排,资金使用主次不分、随意性较大。

二是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重点生态功能区试点县(市)未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在资金投向、使用范围、跟踪问效等方面,未作出明确规定,部分资金使用超出范围。资金审批拨付环节程序不健全、资料不齐全,资金投向不明确,项目内控管理制度不严,甚至有些县(市)给部分未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拨付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19)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2019)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

付办法》的通知(201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9.05.09

•【文号】财预〔2019〕94号

•【施行日期】2019.05.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

法》的通知

财预〔201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财政部

2019年5月9日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下称转移支付)。

第二条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

(一)重点生态县域。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县级市、市辖区、旗、林业局等)。

(二)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包括:"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京津冀(对雄安新区及白洋淀周边区县单列)、海南以及长江经济带等相关地区。

(三)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

(五)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地区。

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根据生态类型、财力水平、贫困状况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分档分类的补助,体现差异、突出重点。

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内容

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内容

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

内容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部分。

一、技术指标

1.自然生态指标:包含国土面积指标、林地指标、草地指标、水域湿地指标、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未利用地指标、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产业增加值指标等。

2.环境状况指标:包含HI类或优于In类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土壤环境质量指数等。

二、监管指标

1.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从生态成效、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运营、县域考核工作组织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包括生杰环境保护创建与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及其他生态创建,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支出,污染源排放达标率与监管,县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与污水处理厂运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与处理设施运行,组织机构和年度实施方案,部门分工,

县级自查情况。

3.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通过考核年与基准年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查找并验证局部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根据变化面积、变化区域重要性,确定自然生态变化详查评价值。

4.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和公众环境投诉。

三、监测工作内容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断面:对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北海子断面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2.10.26

•【字号】川财资环〔2022〕93号

•【施行日期】2022.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预算、决算

正文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禁

止开发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川财资环〔2022〕93号省林草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预〔2022〕6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下达你局2022年中央财政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补助)资金预算1020万元,其中: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和汶川卧龙特别行政区各510万元。支出请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401节能环保支出—自然生态保护—生态保护”。

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请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26日

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制度:实践、不足与完善

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制度:实践、不足与完善

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制度:实践、不足与完善

作者:况文婷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4期

摘要本文指出,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实践包括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地区间横向援助。鉴于当前两方面实践存在诸多不足,应当规范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表述形式,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扩大转移支付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探索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关键词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横向转移支付

基金项目: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制度建设与法律保障研究》,课题主持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项目号:12AZD062。

作者简介:况文婷,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政策。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67-0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随着国家主体功能区划的实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生态补偿制度体系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制度的缘起,重点梳理了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实践,最后在分析、总结该制度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制度缘起

重要生态功能区是指在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和地区生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特定保护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是以主体功能区划为前提,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用财政转移支付等形式,由生态保护受益者向重要生态功能区支付金钱、物质或提供其他非物质利益,以弥补其保护成本及发展机会成本。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演进及完善建议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演进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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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 48 No.17 2020

*基金项目:“十三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生态补偿模式、标准核算与政策措施”(2016YFC0503405);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十三五”“流域水环境管理经济政策创新与系统集成”课题(2018ZX07301007)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提出“在生态环境保护上一定要算大账、算长远账”“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深刻阐明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为生态补偿政策提供了思想指南。2008年,为推动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属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区(县)给予均衡性转移支付。2009年财政部正式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财预〔2009〕433号),明确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范围、资金分配办法、监督考评、激励约束措施等,正式建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机制。12年来,该项政策设计不断优化完善,补助范围不断扩大,补助资金不断增加,到2020年,该项政策已经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818个县域,累计投入超过6000亿元,是迄今为止国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唯一的具有直接性、持续性和集中性的生态保护

补偿政策,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平衡生态保护地区和生态受益地区之间的利益关系起到重要作用[1]。本文在系统回顾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12年演进过程的基础上,探讨政策还可进一步提升的空间,提出未来完善的建议。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标准、支付额度与调整目标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标准、支付额度与调整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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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者按 ] 近年 来 , 党和 国 家高度 重视我 国特 色新 型智 库 的 建设 和 发展 , 它是 党和 政 府科 学 民主依 法 决 策 的重
[ 摘 要] 中国对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 区实施生 态补偿财政转移 支付制度 已近十年。通过 对国家重点 生态功
能区生态保 护成本与效益的定量分析 , 结合 国 家重点生 态功 能区生 态补偿 财政转移 支付 额度的考察 , 以生态 补偿标 准的理论 分析为基础 , 揭 示 了国家重点 生态功能 区生 态补偿 标 准的合理 区间 , 并提 出其 选择依 据 , 为
要 支撑 , 是 国家治理体 系和 治理 能力现代 化 的重要 内容 , 是 国家软 实力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为贯彻 落 实服务 国家经
济 建设 的 办- ? l 】 宗 旨, 本刊 决定从 2 0 1 7年 第 2期 开设 “ 智库聚焦” 栏 目, 以呈 现 和 宣传 我 国智库 最前 沿 的研 究 成 果, 加速 成 果转 化应 用 。本期 “ 智库 聚 焦” 栏 目刊发 的是 具 有鲜 明 区域特 色新 型智 库—— 陕西 经 济研 究 中心主 任 李 国平教授 主持 的 国 家社 科基 金 重 大项 目“ 完善 生 态补 偿 机 制研 究” 的 最新 学 术成 果 。该 智库 成 立 于 2 0 0 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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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1]428号)的通知

财预[2011]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政策导向功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一、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贯彻民主理财理念,补助范围的确定、转移支付分配、资金使用与绩效考评等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并广泛征求地方意见后研究制定。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重点突出,分类处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考虑中央财政承受能力,适当扩大转移支付范围,逐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实施绩效考评机制,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和重点民生领域保障力度较大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因非不可抗拒因素而生态环境状况恶化,以及公共服务水平相对下降的地区予以适当处罚。

二、资金分配

(一)范围确定

1、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保护区、海南国际旅游岛中部山区生态保护核心区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2、《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域。

3、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省区。

对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其他国家生态功能区,给予引导性补助。

不享受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省市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暂不纳入补助范围。

(二)分配办法

1、测算级次。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按县测算,下达到省,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配落实到相关市县。

2、测算办法。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适当考虑人口规模、可居住面积、海拔、温度等成本差异系数,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进行分配。用公式表示:

某省(区、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补助数=∑该省(区、市)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政府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补助系数+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特殊支出+禁止开发区补助+省级引导性补助

其中:

①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政府标准财政收支缺口,根据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该省纳入转移支付市县标准支出总额和该省(区、市)标准收支缺口率测算确定。

②生态环境保护特殊支出,是指按照中央出台的重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程规划,地方需安排的支出,包括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污水、垃圾处理运行费用等。

③补助系数,根据中央财政财力状况及纳入转移支付范围市县政府标准财政收支缺口等因素计算确定。

④禁止开发区补助,根据各地国家层面禁止开发区域的面积和个数分省测算。

⑤省级引导性补助,参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对省级生态功能较为重要的县市按照其标准收支缺口给予引导性补助。

三、监督考评

省级政府要做好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享受转移支付的基层政府要将资金重点用于环境保护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为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将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一) 资金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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