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是指国家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旨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提高婴幼儿护理的质量和水平。
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详细解读。
首先,政策提出了加强政府引导和支持的重要性。
政府在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起到关键的引导和支持作用。
政府需要设立相关的政策法规,制定规范的标准和指导,明确责任和权利,加强产业监管,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政策强调了提高照护人员专业素质的重要性。
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到照护人员的专业素质。
政策提出了培养照护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提高其服务意识和能力的措施。
政府需要组织培训和教育,加强对照护人员的考核与评价,建立健全完善的照护人员激励机制,吸引更多专业人才从事婴幼儿照护工作。
第三,政策强调了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的重要性。
婴幼儿照护服务供需矛盾突出,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大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源向婴幼儿照护服务领域倾斜,推动发展多样形式、覆盖全面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同时,政府还将优化政策环境,简化办事手续,减少企业负担,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婴幼儿照护机构。
第四,政策提出了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监管机制的重要性。
政府将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质量监管和评价,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政府将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机构进行整改或关闭,保障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最后,政策还提出了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的重要性。
政府将加大对公众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意识和认识,引导家庭切实履行婴幼儿抚养责任,提高家庭对婴幼儿照护的关注和重视程度。
总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着眼于提高婴幼儿照护的质量和水平,通过加强政府引导和支持、提高照护人员专业素质、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等措施,为婴幼儿提供更好的照护服务,促进其全面健康发展。
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在当前社会发展的背景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婴幼儿时期是一个人一生中最为关键的阶段,对于身心发育的影响尤为重要。
而在中国,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的增加,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因此,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相应的方案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一、政策保障为了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首先需要确立政策保障。
政府应当颁布相关政策,明确支持和鼓励私立托幼机构的发展,同时加大对公办托幼机构的投入。
政府还可以逐步建立完善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二、提升服务水平其次,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需要提升服务水平。
托幼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育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
要注重照护服务的个性化,根据不同婴幼儿的特点和需求,提供相应的个性化服务。
此外,还应加强幼儿园与家长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关心和照顾儿童的成长发展。
三、建立评估机制为了确保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可持续发展,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对儿童照护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
通过不定期的评估和督导,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服务水平和效果。
同时,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儿童照护服务模式和经验,促进我国照护服务的发展。
四、加强社会宣传最后,还需要加强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社会宣传。
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向社会传递关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家长和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此项工作。
同时,应当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儿童照护服务中来,共同努力为儿童的成长和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综上所述,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合作,共同努力。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 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建立收托、保育、健康、安全、人员、监督等管理制度,配足配齐 保健员、保育员、保安人员等相关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科学、规范的照护服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按月或者按次收取照护服务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退费办法等,并接 受所在区发改、区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 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区委编办、区民政、区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工作。举办非营利性婴 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举办人应当向区委编办或区民政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 举办人应当向区市场监管局申请办理法人注册登记,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经营范围为“托育服务”, 不得兼营其他。区委编办、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登记申请后,经核准给予注册登记。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需求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重点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提高家庭照护能力;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快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和规范管理体系,不断发展多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断满足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需求。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支持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高质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多部门协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建立,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目标2023-2024年,继续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建成3家以上公立型或者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促进婴幼儿入托比例逐年提高。
到2025年,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在托覆盖率(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不低于30%,其中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o鼓励有条件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民企)开办普惠性或者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建立健全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指导体系1保障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
认真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
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提供便利条件。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严禁就业性别歧视。
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家庭对育婴师、月嫂、保姆等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需求。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孩子教育重视程度的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为了满足家庭和社会的需求,制定一个有效的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完善政策法规、优化照护服务机构、提升人员素质和加强家庭照护能力等方面,阐述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一、完善政策法规为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我们需要首先完善政策法规,为其提供法律依据和规范。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明确照护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秩序。
同时,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准入制度和资质认证机制,确保服务机构的合规运营和质量保障。
二、优化照护服务机构为了提供更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我们应当积极引导和推动照护服务机构的优化升级。
一方面,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照护机构的投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另一方面,加大对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投入力度,提升其服务能力和水平,以示范效应带动行业发展。
三、提升人员素质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离不开优秀的从业人员。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
针对婴幼儿照护人员,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体系,提供系统的培训课程,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升其服务质量。
同时,在人员选拔和聘任中,重视人才选拔和激励机制的建设,吸引更多具备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人员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四、加强家庭照护能力家庭是婴幼儿成长的重要环境,因此,加强家庭照护能力是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普及科学的育儿知识,提供育儿指导和培训,帮助家长提高婴幼儿护理和教养水平。
此外,建立健全家庭照护服务网络,提供家庭照护的支持和帮助,解决家长在婴幼儿照护方面的困惑和问题,提升家庭照护的可持续能力。
五、加强宣传和推广为了提高社会对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认识和支持度,我们需要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方案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方案为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实施,我们制定了以下方案。
一、设立托儿所和幼儿园1.政府应加大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投入,提供足够的场所和设施。
2.鼓励私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建设和运营托儿所和幼儿园,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二、培养和引进专业人员1.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待遇,吸引更多人才从事这个行业。
2.设立相关专业学院和培训机构,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员。
三、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1.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加强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监管力度,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四、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补贴1.政府应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补贴,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2.针对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更加优惠的补贴政策。
五、推动亲子教育和家庭照护1.加强对家庭照护的指导和支持,提高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婴幼儿照护能力。
2.开展亲子教育活动,提高父母的育儿技能和亲子关系。
六、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1.制作宣传册和宣传片,向家长介绍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性和好处。
2.利用各类媒体,增加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曝光。
七、加强合作与交流1.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2.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外国相关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外经验和先进技术。
八、开展调研和评估工作1.进行调研,了解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和问题。
2.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我们相信能够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提高照护服务的质量和覆盖率,为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保障。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
导意见
为了有效提升0~3岁婴幼儿育儿水平,实现照护服务发展,指导意见如下:
一、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强化0~3岁婴幼儿健康状况的全面监测,促进全社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可。
二、完善婴幼儿照护教育和社会道德建设,加强婴幼儿家庭护理教育,在个人、家庭和社区等三层面加强照护服务指导和帮助,建立家庭育儿政策、嬗变机制和宠物等合理配置服务体系。
三、发挥政府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制度,加强医疗、教育、卫生等服务开放,加强药品和医疗技术的引进,促进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婴儿等低服务集群的照护水平的提升。
四、完善婴幼儿智力发育和社会参与服务,开展母婴健康教育,减少婴幼儿疾病的发生,提高妈妈医生的素质,并建立扶贫监测、咨询和服务评估机制。
五、贯彻落实社会治理实践,普及国家统一婴幼儿照护服务实施办法,组织社会力量及志愿者进行婴幼儿照护服务投入,建立社会关爱机构,完善婴幼儿家庭社会照护服务体系。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是指针对我国现阶段婴幼儿照护服务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发展方向,旨在加强对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服务,促进其健康成长。
下面对该实施意见进行解读。
该实施意见明确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基本原则,即以婴幼儿的健康、安全和发展为宗旨,以家庭为基础,政府为主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
这一原则体现了政府、家庭、社会各方的责任和角色,强调了合作共同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
实施意见中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和规范,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专业化和标准化发展,以及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投入等。
这些政策措施旨在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婴幼儿的健康和安全。
实施意见还强调了家庭的重要作用,提出要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能力的培养和支持,鼓励家庭对婴幼儿进行科学合理的照护和教育。
这体现了家庭在婴幼儿照护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强调了家庭和社会的互动和协作。
实施意见还提到了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人员队伍建设,包括加强对婴幼儿照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这一措施旨在提高婴幼儿照护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他们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照护服务。
实施意见还提出了要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科学研究和信息化建设,以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不断创新和提升。
这体现了科技在婴幼儿照护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强调了科学研究和信息化建设对于提高照护服务的有效性和效率的重要意义。
总体而言,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发展方向,旨在加强对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服务,促进其健康成长。
这些政策和举措的出台对于解决我国目前面临的婴幼儿照护问题,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意见的落实需要各级政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家庭和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和努力,形成合力,为婴幼儿提供更好的照护服务。
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
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为了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照护条件和服务质量,以下是一些实施办法:1.政府政策支持:政府应加大对幼儿照护服务的投入,设立政策性的专项资金用于建设和改善幼儿照护设施,促使各地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提高照护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2.建设完善的照护设施:政府应加大对幼儿照护设施的建设与改善力度,提供安全、卫生、舒适的照护环境,合理布局照护资源,确保每个婴幼儿能够享受到优质的照护服务。
3.增加照护人员数量和提高素质:加大对幼儿照护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确保他们能够提供高质量的照护服务。
同时,要加大对幼儿照护人员的招聘和培养力度,扩大照护队伍规模,缓解照护人员短缺的问题。
4.定期检查和评估:建立定期的检查和评估机制,对幼儿照护机构进行监督和评估,保证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合格的照护服务。
同时,还要加强对照护人员的考核和培训,鼓励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
5.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对幼儿照护服务进行规范,明确责任和义务,保障婴幼儿的权益。
同时,要加强对照护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行为,保护婴幼儿的安全和利益。
6.加强家庭教育支持:提供针对家长的培训和教育支持,帮助他们提高育儿能力,增强对婴幼儿的照护意识和技能,为婴幼儿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7.推广社区照护服务:加强社区照护服务的建设和推广,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到幼儿照护服务中来,扩大服务覆盖范围。
同时,要加强社区照护服务机构的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综上所述,通过加强政府政策支持、建设完善的照护设施、增加照护人员数量和提高素质、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定相关法规和标准、加强家庭教育支持和推广社区照护服务等一系列实施办法,可以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照护条件和服务质量,促进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发展。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目前我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相对滞后,供给不足,质量不高,价格高昂等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为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至关重要。
以下是我对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一些建议:一、加大政府投入,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量。
政府应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资金投入,加强对机构的补贴和资助,同时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
政府可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和民办机构合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增加供给量,降低价格。
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机制,推行准入制度。
针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制定严格的服务质量标准,加强对机构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同时,可以推行准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准入,提高行业的整体质量。
三、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机制。
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照护服务人员培训机构,提供全面系统的培训课程,确保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可以鼓励高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提高家长的认知度。
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和媒体宣传,向家长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重要性和好处,让家长了解到专业照护对婴幼儿成长的促进作用。
同时,可以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听取家长的需求和意见,为家长提供更多的服务选择。
五、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机制,保障服务质量。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机制,对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同时,可以建立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家长积极参与监督,提高服务质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而言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对于提高婴幼儿的生活质量、帮助家庭实现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平衡至关重要。
关于促进3岁以下 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尤其是3岁以下的婴幼儿,他们需要得到专业的照护和关爱。
为了更好地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制定相关的指导意见至关重要。
以下是针对该主题的一些指导意见:一、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1. 制定完善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明确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 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设施和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1. 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投入和支持,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2. 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家庭托育等,以满足不同家庭和婴幼儿的需求。
三、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水平1. 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其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
2. 加强婴幼儿保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家长对婴幼儿照护的重视和能力。
四、促进社会参与和合作1.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其中。
2. 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信息共享评台,促进各方资源共享和合作。
以上是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关注,共同为我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为了更好地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我们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和努力:五、建立多元化的服务模式1. 提倡家庭托育服务,鼓励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的家庭参与婴幼儿照护工作,为家长提供更加灵活和个性化的服务选择。
2. 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完善的社区托儿所和婴幼儿家庭活动中心,方便家长将婴幼儿送到离家更近、更便捷的照护服务机构。
六、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质量监测和评估1. 建立健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各类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排名,对优质机构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低质量机构提出整改要求。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方案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方案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然而,对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提供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服务不足、服务质量不高等。
因此,制定并实施一项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工作方案,对孩子、家庭和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
二、目标1.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量和质量;2.改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机制;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
三、具体措施1.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场所a.政府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投入,建设多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更多的服务岗位;b.在城市和乡村建设规范化、安全、适宜的婴幼儿照护场所,提供全方位的照护服务。
2.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管理和监督机制a.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统一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全国范围内的照护服务工作;b.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3.推行家庭托幼和亲子照护服务a.引导和鼓励家庭开展家庭托幼服务,提供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的托幼环境;b.加强对家庭托幼服务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a.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b.鼓励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自身素质。
5.提供经济扶持政策a.政府出台相关经济扶持政策,支持家庭托幼服务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发展;b.给予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适当的收入待遇,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服务质量。
四、预期效果通过实施以上措施,预期可以实现以下效果:1.解决当前婴幼儿照护服务不足的问题,满足家庭对照护服务的需求;2.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质量,保证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3.促进就业增加,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的收入水平;4.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支持家庭托幼和亲子照护。
五、实施步骤1.制定方案并征求意见;2.确定工作计划和目标;3.组织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建设和培训;4.配置必要的设备和教育资源;5.开展宣传和推广活动,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知名度和认可度;6.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进行评估和改进。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机制,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给,逐步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家庭和谐幸福,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21年,按照国家、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全市建成一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使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改善。
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全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一)重点支持和指导家庭开展婴幼儿照护。
1.全面落实产假政策。
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全面落实女职工180天产假和男职工30天护理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2.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3.加强对家庭科学育儿指导。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妇联、计生协会等单位和社会组织可根据辖区内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信息化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服务者规范提供科学育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逐步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婴幼儿照护的深入-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婴幼儿照护的深入-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各镇人民政府、城关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各中心,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__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__〕37号)以及__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咸政办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不断促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婴幼儿照护服务是指为3岁以下幼儿及其家长提供幼儿保育和科学育儿指导的服务。
照护机构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3岁以下幼儿,尤其是0—1岁幼儿以照护为主、2—3岁幼儿实施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幼儿照护的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机构。
我县按照“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大力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多方参与,以多种形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家庭为主,托育补充。
人的社会化进程始于家庭,家庭对婴幼儿成长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坚持以家庭养育为主,儿童监护抚养是父母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政府及社会为家庭提供科学养育指导,并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减少家庭对婴幼儿养育的负担。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背景:婴幼儿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相对滞后,供需矛盾突出。
为了积极解决这个问题,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制定一系列的促进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目标: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服务供需方便、质量高的照护机构,提高照护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具体措施:1. 政策支持:加大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财政投入,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高照护服务机构的发展积极性。
2. 设施建设:政府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施建设投入,提高照护机构的硬件设施,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舒适。
3. 人员培训:加强对婴幼儿照护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对婴幼儿的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4. 宣传推广:通过各种媒介宣传推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提高家长对照护服务的认知和重视程度。
5. 质量评估: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质量评估机制,定期对照护机构进行评估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6. 合作机制:建立政府、照护机构和家长之间的合作机制,共同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
政府可以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照护机构提供专业的服务,家长积极参与,共同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
7. 国际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进行合作,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
可以开展经验交流、培训等活动,提高国内的婴幼儿照护水平。
预期成果: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成果:1. 提供更多供需方便、质量高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机构,满足家长的实际需要。
2. 提高照护机构的硬件设施和服务质量,提高婴幼儿的生活质量和安全保障。
3. 增加婴幼儿照护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照护质量。
4. 提高家长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促进照护服务的普及和发展。
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加强托育专业队伍建设。各类经备案的托育机构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的享受对应人才政策。对育婴员、保育员 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职后培训I,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将婴幼儿照护服务 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 政策。鼓励幼教人员到托育机构执业,将托育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儿童 保健人员为托育机构提供指导服务,在区内高校特别是职业院校中设立托育服务专业,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 保健等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按照XX发(2019)XX号文件要求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
(六)强化部门协同综合监管
.健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各司其职、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议 联商、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机制。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和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 重点查处未经备案开展托育服务、无证无照、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卫生健康相关措施不到位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等 。发挥区消保委作用,联合相关部门处置消费者投诉,保障我区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一)主要目标。到2025年,托育服务的政策保障、标准规范,人才培养、监督管理和普惠托育等五大体系基 本健全,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全区每千人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XX个,普惠托位占比达到xx% 以上,建成投用区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XX万人口以上乡镇街道实现“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全覆盖,乡镇 街道新建、改建居住区和未来社区、现代社区托育机构(驿站)覆盖率达到xx%,城乡社区“15分钟托育服务圈”基本 形成。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是由国家发展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共同制定的政策文件。
该政策的出台旨在大力促进和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家庭和社会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的需求。
以下将对该政策文件进行详细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意义该政策文件的出台,是基于当前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和挑战,并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和经验进行了全面考虑。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家庭结构变化和生育政策放开的影响,促使了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大幅增加。
然而,当前我国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健全度不高、服务供给不足、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因此,该政策文件的出台将有力地推动和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促进婴幼儿的全面发展和家庭的幸福。
二、政策主要内容和措施1.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建设。
政府将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提供,推动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
2.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网络。
政府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网络的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城乡结合、全方位的服务网络,以满足不同家庭和地域的需求。
3.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
政府将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培训和指导力度,提升照护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同时,将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监督和评估,推动照护服务质量的提升。
4.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管理和监管。
政府将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对照护机构的监管力度,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安全和可靠。
5.加强婴幼儿照护研究和创新。
政府将支持和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研究和创新,鼓励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优秀经验和模式的复制和推广,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持续提升。
三、政策实施和监督机制政府将加强对《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机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兰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展目标到2020年底,每个区县至少建成1-2所标准化、规范化的婴幼儿托育试点示范机构。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人群集中居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乡镇,有条件的农村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中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
婴幼儿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体系1.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等政策。
2.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婴幼儿父母从业就业提供个性化职业指导和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从业就业能力。
依法保障脱产照护婴幼儿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平等就业权利和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3.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依托城市社区妇幼保健机构等阵地,加强对家庭的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4.根据家长服务需求,组织开展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定期不定期举办各类科学育儿讲座、育儿沙龙、专家咨询等活动,丰富家长科学育儿知识。
(二)以社区为重点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1.区县政府是落实托育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区域内托育服务工作规划,指导乡镇街道将公益性托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
2.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在全市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参照幼儿园规划设置,明确配建标准,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3.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的方式,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部位的建设和改造。
4.对不能满足群众托育需求的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5.推动农村社区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在1万人以上的乡镇和有条件的农村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
6.各乡镇街道要发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整合辖区社区工作站及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引入社会组织、家政和物业等企业,兴办和运营公益性、福利性婴幼儿托育服务机构。
(三)推进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建设1.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管理职责和管辖范围,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多方参与,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鼓励支持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商务楼宇等以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3.鼓励支持各类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全面提供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打造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示范点,发挥公益示范带动作用。
4.鼓励各类托育机构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
5.鼓励支持用人单位设置育婴室、母婴室等,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四)落实婴幼儿托育机构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1.新建、改建、扩建婴幼儿托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和国家相关抗震规定。
2.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场地设施、工作人员规模和配备、班型设置要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的规定。
举办者可探索结合住宅配套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3.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相关规定,做好备案管理、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五)建全婴幼儿托育机构服务监管机制1.建立登记备案机制。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制定下发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的规定,机构编制部门为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审批和登记服务,民政部门为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市场监管部门为举办营利性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卫健部门为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备案登记服务。
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督促核准登记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时下载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手机APP,及时向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2.建立日常监管机制。
建立举办者自查、行业协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巡查的综合监管体系。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规定和各自行业规范规定要求,加强对托育机构的业务监管,建立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的多部门联合执法制度,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巡查,对已登记或未登记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规范或取缔。
各乡镇街道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监管。
3.建立违法查处机制。
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及时查处。
对伤害侵害婴幼儿行为及严重婴幼儿安全管理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问题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禁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建立诚信评价机制。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婴幼儿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公示制度和质量评估制度,动态管理婴幼儿托育机构,建立婴幼儿照护机构诚信档案,将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行违法失信惩戒制度。
依法公开婴幼儿照护机构的登记、备案等基本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5.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指导从业者积极参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发挥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协调、规范等作用,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增强依法从业意识,促进行业自律。
6.建立信息支撑机制。
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手段和注册登记服务系统、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手机APP服务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及时进行信息数据交换整合,建立规范的定期信息通报机制,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组织保障(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纳入本区县、本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制定推进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工作经费纳入专项经费预算,确保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按期完成。
(二)强化责任落实。
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完成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强化综合保障。
各区县政府要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财政部门要对本市相关行政部门开展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税务部门要做好托育服务相关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落实好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公布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四)强化土地供应。
要优先保障婴幼儿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
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严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挪作他用。
(五)强化人才培养。
要将幼儿照护服务急需紧缺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纳入培训规划,落实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高校和职业学院设置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类课程,将婴幼儿安全照护等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积极支持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建立一批婴幼儿照护、孕期心理健康疏导服务技能培训基地。
(六)强化示范引领。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发展目标要求,建设好1-2所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点,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附件:兰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附件兰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为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服务机构提供审批和登记服务。
发改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卫健委《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向上资金争取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充分调动各类幼儿园积极性,鼓励和支持各类具备条件的幼儿园全面提供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打造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示范点,发挥公益示范带动作用。
要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高校和职业学院设置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开设婴幼儿照护类课程,将婴幼儿安全照护等知识纳入教育内容。
公安部门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保安人员严格监督管理,要求保安员参加有资质的保安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负责指导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安全防范,提升安全防范水平。
民政部门负责为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的机构提供注册登记服务,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要鼓励支持建立托育机构行业协会。
指导督促核准登记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时下载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手机APP,及时向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县卫生健康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市相关行政部门开展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人社部门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政策,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要将幼儿照护服务急需紧缺的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纳入培训规划,落实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按规定开展职业资格认定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